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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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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管管理制度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公司的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物资和成品流通、保管和控制程序,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加速资金周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

仓库日常管理

1、仓库保管员必须合理设置各类物资和产品的明细账簿和台账。原材料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原材料的性质、用途、类型分明别类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卡片;半成品、产成品应按照类型及规格型号设立明细账、卡片;财务部门与仓库所建账簿及顺序编号必须互相统一,相互一致。合格品、逾期品、失效品、料废、退回电机、返修电机应分别建账反映。

2、必须严格按MIS系统和仓库管理规程进行日常操作,仓库保管员对当日发生的业务必须及时逐笔录入MIS系统,做到日清日结,确保MIS系统中物料进出及结存数据的正确无误。及时登记手工明细账并与MIS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

3、做好各类物料和产品的日常核查工作,仓库保管员必须对各类库存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并做到账、物、卡三者一致。铸件仓管员必须定期对每种铸件材料的单重进行核对并记录,如有变动及时向事业部、财务部反映,以便及时调整。

4、各事业部、分厂必须根椐生产计划及仓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并严格控制各类物资的库存量,有条件单位逐步实行零库存;仓库保管员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分类整理,对存放期限较长,逾期失效等不良存货,要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各事业部领导及财务人员,各事业部对本单位的各类不良存货每月必须提出处理意见,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加以处理。

二、入库管理

1、物料进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凭送货单、检验合格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属回用物资应凭回用单办理入库手续,拒绝不合格或手续不齐全的物资入库,杜绝只见发票不见实物或边办理入库边办理出库的现象。

2、入库时,仓库管理员必须查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合格证件等项目,如发现物资数量、质量、单据等不齐全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未经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一律作待检物资处理放在待检区域内,经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一律退回,放在暂放区域,同时必须在短期内通知经办人员负责处理。

3、一切原材料的购入都必须用增植税专用发票方可入库报销,无税票的,其材料价格必须下浮到能补足扣税额为止。同时要注意审查发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4、入库材料在未收到相应发票前,仓管员必须建立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账,并根据检验单等有效单据及时填开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在当月票到的可不开),在收到发票后,冲销原货到票未到收料单,并开具材料票到收料单,月底将货到票未到材料清单上报财务。

5、收料单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供应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发票单位一致,如属票到抵冲的,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入库时间,铸件收料单上还应注明单重和总重。收料单上必须有保管员及经手人签字,并且字迹清楚。每批材料入库合计金额必须与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一致。

6、因质量等原因而发生的退回电机,必须由技术部相关人员填写退回电机处理单,办妥手续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出库管理

1、各类材料的发出,原则上采用先进先出法。物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出库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到限额领料,车间领用的物料必须由车间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统一领取,领料人员凭车间主任或计划员开具的流程单或相关凭证向仓库领料,行政各部门只有经主管领导批字后方可领取,领料员和仓管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核对正确后方可发料;仓管员应开具领料单,经领料人签字,登记入卡、入帐。

2、成品电机发出必须由各销售部开具销售发货单据,仓库管理人员凭盖有财务发货印章和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发货单仓库联发货,并登记卡片。

四、

报表及其他管理

1、仓管员在月末结账前要与车间及相关部门做好物料进出的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计算口径应保持一致,以保障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必须正确及时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收付存报表、材料耗用汇总表、三个月以上积压物资报表、货到票未到材料明细表每月27日前上报财务及相关部门,并确保其正确无误。

3、库存物资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如属短缺及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发现物料失少或质量上的问题(如超期、受潮、生锈、老化、变质或损坏等),应及时的用书面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 问题与建议

一、目前我国财政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预算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第一是预算编制项目较粗。自从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后,我国预算仍沿用原来的编制方法,预算项目没有细化,很多单位和地区在编报预算时,项目级次还没有具体到子项和子目。这样,财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中仍然无法有效的实现监控。第二是预算编制时间较短,导致预算过粗,时间较晚。根据《预算法》可等预算通过复杂的程序最终到用款单位时已是5月。这表明,国库单一账户上半年的收支没有根据相关规定批准后进行的预算的,这就和“依法理财”的国库改革制度相违背了。所以,国库管理在执行依据和相关程序上都有不规范性。

2、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管理制度,由于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在广泛性和深度层次上表现出局限性;大部分已过时需更新修订。在现行国库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中,最新的《预算法》也是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因此,迫切需要有关部门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制约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工作,详细制定有关细则,促使国库改革依靠法律来得以完善。

3、网络信息建设不够发达

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有快速的信息交换和处理能力,这样擦能发挥我国国库单一账户高效和准确地运转。事实证明我国由于软件的条件约束,而使得计算机信息化处于滞后的局面。

二、完善我国国库管理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加快实现国库管理的网络电子化。电子化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除电脑信息部门外,还涉及人事、财会、资金组关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资金组织、财会、信用卡、信贷等部门负责提出需求,信息电脑部门则根据这些需求进行系统设计。各个地区间互助协作,提高全省金融机构的电子化建设的整体水平。实践证明,电子化建设只有提高整体水平,才能充分发挥先进的服务功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加大培养新型管理类复合型人才。各个地方上的相关国库要定期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一方面可以相应的拓宽基层国库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准,另一方面又可以更新基层国库管理人员的思维方式,通过这些相关的培训,真正打造出一支既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集合整个管理、监管、调研、分析数据等为一体的新型管理类复合型人才。

3、加快国库立法进程,健全国库制度为改变目前国库法规不健全的现状,应制定一套强化国库工作并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约束。应在现行的《国家金库条例》的基础上,按照金融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及国库工作的新变化,尽快出台《国库法》。同时,制定与之配套的具体规定,更好的提高国库职能,快速修订《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税款征收大厅管理办法》、《国库库款拨付管理办法》等法规,进一步明确我国国库体制和各级国库机构的设置原则,赋予各级国库相应职责和管理权限,确立各级国库在政府资金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4、实行有效监督,提高防范化解国库资金风险的能力国库资金风险防范是金融风险防范的组成部分,是建立金融安全区不可忽视的阵地,也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结合不同岗位的性质,形成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不仅事前、事中有监督,而且事后也有监督,彻底把国库各项工作控制在所允许的范围内。另外,针对每个风险岗位、每个环节的风险易发点,签订岗位责任状,确定风险责任,如对拨款、退库等实行双人控制、分级审核、定期检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严格手续、严格制度,按责任制的规定操作执行。

5、加速国库向单一账户方向改革,发挥国库应有的职能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我国实际的国库发展现状,规范财政内部的配套改革,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深化综合财政预算改革,将所有预算外资金全都纳入银行国库核算范围,真正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一使用和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国库在国家预算中的执行和监督作用,按照改革方案的要求,单一账户必须设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所有财政收人都要进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最终付款都必须从国库单一账户中支付。财政部门不能另外成立专门的机构,并在商业银行开户,将财政资金划出国库,将库款的具体支拨游离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监管之外。

6、注重国库调研和统计分析的实效,发挥好国库的反映职能深入开展国库收支统计分析和调研,是对国库会计工作的具体反映和要求。国库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国库与财政、税务、银行之间联系密切、信息灵便的有利条件,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结合实际工作,加强对国库前瞻性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等问题的研究,以便指导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国库统计分析真正为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财政资金动态提供有力依据。当然,国库信息采集渠道的畅通、采集数据面的扩展也有赖于国库监管职能的加强。

参考文献: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一)、小(二)型水库工程及库容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山塘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运行、调度权一律由所在镇(街、场,下同)具体负责。各镇水利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的蓄水调洪、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工作。

第四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镇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为行政责任人,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根据各库实际情况组建管理机构,分别设置管理所、站或组。对捍卫城(墟)镇、交通要道、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旅游区及人口密集的工矿企业或较大村庄的重要小型水库必须设置管理所,2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设置管理站,其它管理人员较少的小型水库可联库设站或单独设组。

第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需要。

第九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一)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配备3—5人。

第十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实行招聘合同制,由当地镇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选择招聘,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录用,并按《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应配备基本的观测、监测设施,有必要的管理场所,启闭设备性能良好,防洪物料全齐,以保证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及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期前,各镇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作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和处理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必须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观念,要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通则》(SLJ702—81)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水库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观测、养护并做好相关记录。对机械动力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以保证水库工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在除险加固前,水库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第十六条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规定予以降等或报废。凡需申请降等或报废的水库工程,所在镇水利会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凡未达到设计标准的小型水库,各镇应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达标加固和更新改造;虽设计达标,但运行时间长、工程老化、残旧,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除险加固。

第十八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出让经营权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水库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经营权出让后,水库管理单位不得将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管理职能直接交由承包经营者全权管理。

第三章工程保护

第十九条各镇人民政府应按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

(一)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小(一)型水库不少于3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80—100米;小(二)型水库不少于20米,主、副坝下游坝脚线50—80米。

(二)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左右坝头衔接结合部各不少于30米。

(三)渠道。左右渠堤外边脚线之间用地范围。

(四)生产、生活区(包括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文化娱乐设施),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应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划定,具体标准如下:工程区、生活区主体建筑物周边不少于100米,附属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库区由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渠道为左、右渠堤外坡脚线起每侧各5米。

第二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已划定管理范围并已办理确权发证手续的,不再变更。尚未划定管理范围或确权发证的,应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依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权属不变,但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限制使用。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经划定,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边界埋设永久界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界桩。

第二十四条在小型水库管理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需占用水库土地的,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五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兴建影响水库工程正常运行或危及水库安全的建(构)筑物和其它工程或生产设施;

(三)围库造地、拦截库区筑坝建塘;

(四)投放人粪、畜禽粪便或污染水质的人工饲料养殖鱼类;

(五)利用库区、水面从事家畜家禽养殖;

(六)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九)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十)在溢洪道内设置渔具、修建阻水障碍物或临时堆放物料;

(十一)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上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非路堤结合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十二)其它危及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矿产资源开采和开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堆放或排放污染物体。

第二十七条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砍伐水源涵养林或其它林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采取分期分批轮伐形式,禁止皆伐,并及时进行更新抚育。

第二十八条水库大坝不得种植树木及农作物,并定期清除杂树杂草。坝体要做好白蚁防治及灭鼠工作,反滤体排水沟要经常清淤,保持畅通,防止坝体积水导致牛皮瘴,危及大坝安全。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库工程设施或造成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影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维修费用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凡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水库资源或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库管理单位或镇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

第三十一条在以生活供水为主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项目、旅游项目。已经兴建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水污染或限期搬迁。

第三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源减少及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按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投资总额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和完善值班制度,正常情况下,水库每天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非常时期(台风、暴雨和水库泄洪期间),管理人员务必全部在位,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三十四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当日水库运行、调度记录、水文观测记录和库区检查情况记录,并将当日水文数据及检查情况报告镇水利会。在汛期,各镇水利会应当每天向市水利局综合报告当地水情雨情,市水利局根据实际向市政府报告。各水库及各镇水利会要建立完整的水库运行调度、安全检查和水文记录资料档案。

第三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恪忠职守、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勤检查、除隐患、保安全,认真落实下列检查制度:

(一)日常巡查。每天对水库周边及主要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1次;

(二)常规检查。非汛期每周对水库大坝、启闭设备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对水库进行全面规范的定期检查,并结合常规检查及观测数据对水库进行安全运行分析;

(四)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在水库非常运行期间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即在主汛期每天不少于2次,遇上台风、暴雨每天要进行地毯式检查不少于3次。特殊情况下,每半小时或1小时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隐患险情随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小型水库日常巡查及常规检查内容如下:

(一)水库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二)水库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现象;

(三)水库护坡石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背水坡有无塌陷、雨淋坑、冲沟等现象;

(四)水库坝体与两坝头结合部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

(五)水库坝体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如有要记录其巢数及位置;

(六)水库输水涵管在放水前后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槽附近有无气蚀现象;

(七)泄洪前观察水库溢洪道是否畅通,溢洪道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泄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等有否损坏或被淘空;

(八)各种机构动力及启闭设备能否正常运用。

第三十七条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库坝面、进库道路、交通桥闸、启闭设备等必须按规定定期维修和日常养护,经常保持坝面、路面平整,启闭及桥闸设施状况良好,库区环境和管理场所整洁。

第三十八条小型水库水位必须控制在防限水以下运行,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服从各级政府“三防”指挥部门的调度。

第三十九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物资的储备:

(一)坝高在10米以下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1立方米,碎石1立方米,中沙1立方米,粗沙1立方米,编织袋20个。

(二)坝高在10米至15米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2立方米,碎石2立方米,中沙2立方米,粗沙2立方米,编织袋40个。

(三)坝高在15米以上的小型水库,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为:大石3立方米,碎石3立方米,中沙3立方米,粗沙3立方米,编织袋60个。

第四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的规定;必须服从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必须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或水利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工作规范,与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由双方商定,但必须有以下三大部分:一是权利、义务和具体任务;二是工作内容、目标和绩效;三是根据绩效制定奖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新招聘录用者,应进行岗前业务培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凡任职三年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方可续聘上岗。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小型水库管养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通信补贴、除险加固及维修养护和办公费用等),应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贴和差额核拔的办法,由市、镇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四十四条水库管理人员工资按照不低于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办法。

第四十五条各镇水利会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必须纳入所属镇的财政预算,以确保基层水利会的正常运作。

第四十六条担负供水和农田灌溉用水任务的小型水库,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供水水费和农田用水水费。收费标准可参照市管大、中型水库供水水费的标准执行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收费标准后颁布施行。

第四十七条小型水库供水水费、农田用水水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设施补偿费、水库租赁或承包费,一律由所属镇(办事处)财政部门统一收缴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养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四十八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恪忠职守,扎实工作,不计个人得失,在平凡的本职岗位上做出下列显著成绩或特别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工作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出色的;

(二)生活作风正派,原则性强,赢得社会、组织和同事一致好评的;

(三)勇于创新开拓,敢为人先,为规范小型水库管理建功立业的;

(四)主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树榜样的;

(五)在保护水库财产安全或在防洪抢险工作中做好特殊贡献的;

(六)模范遵纪守法,按章办事或在其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九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或者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时一并明确。对贡献特殊、成绩显著或影响重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考核的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按事业单位职工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对每个水库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和惩罚。凡连续二年以上评为合格的,可优先续聘;连续二年评为不合格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办班学习,连续三年不合格者必须解聘除名。

第五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水利会及水库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违反者要按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工作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内容,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十二条各镇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三条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擅自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暂行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库管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库房是公司的重要部门,所涉及的都是公司的财物,所以关系重大,库房的规范和管理至关重要,特制定以下制度作为考核。

库存商品的入库、检验和出库

1、商品到货后,库房管理员应按供应人员填写的《商品入库单》仔细核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核对无误后入库,并将入库单转到财务部。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规格型号、颜色、质量及单据等不符合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供货单位反应,以便及时查清解决问题或退货。

3、对需要验收的商品,应分类存放,以便出库,已入库商品要合格产品和质量与问题产品分开存放。

4、对临时寄放在库房的商品,要划出区域,隔离存放,作出区分。

5、对退货产品的处理要进行清点,查明原因,并单独存放。

6、入库产品的存放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7、商品出库要严格按照电脑打印的销售单的数量、规格和型号进行出库,并作出核查。

8、将商品存储于光源、温度、湿度适宜的位置,并注意防虫、防鼠、防霉、防漏、防压。

9、仓库应编制商品分布图,将商品合理布局,合理存放,禁止混放、倒塌和包装破损现象,妥善保管、杜绝积压。

10、仓库做到通风、干燥、清洁、安全,防尘和避光防止产品损坏变质。储存易燃物品的库房还应做到密封,并做到远离光源和热源。

11、做好库房的特殊商品的标识管理。

12、对公司内部原因造成的破损,本着降低损耗的原则,能修复的尽量修复。

13、商品定期盘点数量、确定库存的余缺,上报相关部门。

库管的责任

1、仓库内除库管和相关业务人员外,其他人员都不得进入库房,违者罚款 元,库管人员有权做出处理并有权做出处罚。

2、库房内禁止会客,不准带人到仓库内参观。

3、未经领导同意,库房内严禁他人物品进入库房,违者对责任人处以 元罚款。

4、库管要保持库房内的卫生,如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 元,如卫生

状况长期保持良好,则对相关人员奖励 元。

5、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下班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对于消防防范不严的责任人,每次处以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6、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喝酒,违反规定的罚款 元,库管有权对责任人罚款。

7、严禁在库房吃或拿东西,违者罚款 元。

8、库管要及时反馈库存状况,对缺货和库存较低的商品进行统计,并上报给相关部门。对因工作疏忽造成公司损失的,处以罚款 元。

9、对于出货数量不准确的责任人,每次出错罚款 元,并赔偿出错造成的损失。

10、对于损公肥私的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 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管理制度作为库管人员的考评标准,对于完成情况好,公司视情况给与奖励,对于完成情况差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公司会根据情节给与经济处罚。以上制度未详尽之处,将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有关公司一切物资的入库和出库,必须通过仓库办理收发手续。

仓库帐务处理由公司财务部门指导。。公司财务会计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结帐日统一为每月的25日。仓库必须按商品的收发存情况每日编制各类库存商品电子表格报表,每日上传至公司共享服务文档中;期末仓库必须按当月商品的收发存情况编制各类库存商品报表,每月30日前交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以及相关人员。

商品收发过程中,必须正确、及时地清点收入、发出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商品做到有序堆放。

仓库部门应按商品的不同性质分别设置相应的明细分类帐。

物流部帐务处理

一、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收到商品时的核算

业务人员凭有效的商品采购发票(或送货清单)填制入库(缴库)单〈下同〉。

入库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入库单,编号从1-001开始;2001年2月份的入库单,编号从2-001开始„ „。为区别入库商品性质,应在入库单前注明“库存商品、包装物、委托销售产品、低值易耗品等等”。入库单必须填写入库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的名字。

(第一联)存根由业务员保存;

(第二联)随同发票(或送货清单)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如送货单位没有提供发票的,必须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待商品采购发票收到后,

在办理入库手续的时候,同时开具红字(负数)入库单,冲正暂估的数量。

(二)、退货的核算:

商品因质量等原因需要退回送货单位时,由业务人员开具公司退货单(退货单用入库单开红字数据即可)。退货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退货单,编号从1-001开始„ „。退货单必须写明收货单位名称以及经办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的名字,同时必须由对方单位收货人员签字。

(第一联)交收货单位;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存根,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退货单登记原商品帐簿,在收入栏用红字(或负数)记帐。

二、商品的发出的核算:

(一)、库存商品发出的核算:

库存商品发出时,凭公司发货单发放。公司发货单由业务人员编制,并应同时交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门、仓库以及相关人员。仓库同时开具出库单。

(第一联)交销售业务人员编制发货单;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存根,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发出时凭公司出库单和发货单登记库存商品帐簿的发出栏。

(二)、退货的核算:

商品因质量等原因需要退回公司时,由业务人员开具公司退货单。退货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退货单,编号从1-001开始„ „。退货单必须写明日期,退货单位(或个人)名称以及经办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的名字,同时必须由对方退货单位人员签字。

(第一联)交退货单位(或个人);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存根,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退货单登记原商品帐簿,在发出栏用红字(或负数)记帐。

(三)、委托销售商品发出的核算:

委托销售商品的发出,由公司开具委托销售单(现暂用送货单代替,单据上注明委托销售)。送货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送货单,编号从1-001开始„ „。送货单必须写明收货单位名称以及经办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的名字,同时必须由对方单位收货人员签字。

(第一联)交收货单位;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存根,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委托销售单(现暂用送货单代)登记原商品帐簿的发出栏。

三、报废商品的核算:

商品报废时,凭部门签发的报废单登记帐簿。报废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报废单,编号从1-001开始„ „。报废单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开具、仓库收发人员签字。

(第一联)存根由部门负责人保存;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报废单登记收发商品帐簿的发出栏,同时记入报废帐簿的收入栏。

如果报废商品发生收入(处理或卖废品)时,应办理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

仓库记帐方法:凭出库单登记报废帐簿的发出栏。

四、商品内部调拨的核算

由于公司店铺较多,购进商品时帐务处理应统一记入总物流仓库,再由物流仓库调入各店铺仓库,库存商品发生仓库之间调拨时,物流仓库开据出入库单,出入库单注明调入调出店铺仓库名称,商品名称、品种规格和数量。

物流仓库记帐方法:

调入各店铺仓库时,凭出库单登记在库存商品帐簿的发出栏;

店铺仓库退回物流仓库时,在发出栏用红字(或负数)记帐。

店铺仓库的帐务处理

一、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收到商品时的核算

业务人员凭有效的物流仓库的出库单填制入库单。

(第一联)存根由业务员保存;

(第二联)随同发票(或送货清单)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二)、退货(退回物流仓库)的核算:

商品因质量等原因需要退回本公司物流仓库时,由业务人员开具退货单(退货单用入库单开红字数据即可)。退货单编号方法为按月份顺序编号,如2001年1月份的退货单,编号从1-001开始„ „。退货单必须写明收货单位,同时必须由对方单位收货人员签字。 (第一联)交物流仓库;名称以及经办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的名字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存根,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退货单登记原商品帐簿,在收入栏用红字(或负数)记帐。

二、商品的发出的核算:

(一)、库存商品发出的核算:

库存商品的发出,开具销售小票,小票必须写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以及经办人员、收款人员的名字。

(第一联)存根,店铺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交销售部门业务人员编制发货单;

(第四联)交由顾客保存

仓库记帐方法:发出时凭销售小票登记在库存商品帐簿的发出栏。

(二)、顾客退货的核算:

商品因质量等原因需要退回公司时,收回顾客手中的销售小票,由业务人员开具红字销售小票(或负数销售小票)。小票必须写明日期,退货单位(或个人)名称以及经办人员、仓库收发人员的名字,同时必须由对方退货单位(或个人)人员签字。

(第一联)存根,店铺仓库部门记帐的凭证;

(第二联)交公司财务;

(第三联)交销售部门业务人员存档;

(第四联)交由顾客保存

仓库记帐方法:凭此退货销售小票登记商品帐簿,在发出栏用红字(或负数)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