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监理等级划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建筑、装饰工程、监理、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1 实现业主的意图和目标
监理方为实现对建筑装饰的意图和目标, 对装饰监理应从设计监理开始。建筑装饰工程没有现成的产品, 而是在装饰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业主往往先对装饰工程有一个构想及在投资上的限额, 但如何有效地实现, 即实现投资、质量、工期的最优控制目标, 这就需要通过装饰监理这一环节。因此, 装饰工程的监理极为重要, 决非可有可无, 否则难以实现项目的三大控制。
装饰工程中各种构件、配件, 装饰材料的型号、品种、产地、标准类别众多, 同一品种材料、设备的价格相差较大, 有的达数倍甚至十多倍。所有这些, 正是装饰监理的任务, 并且应从装饰设计监理开始。
装饰设计不同于建筑设计的特点是前者追求装饰工程的整体效果与细微处理的完美与统一, 设计与选材、采购、施工过程, 甚至每个细节均切切相关,设计人员与监理人员随时在现场指导, 观察装饰过程及其效果。设计人员如发现需要修改、 变更设计,即与监理人员、 甲方代表协调好并遵照程序履行一切计价、签证等手续。
1.2 处理建筑装饰与主体结构等的关系
目前不少建筑物发生的火灾,其中装饰工程错误是重要因素之一。如违反建筑及防火规范, 随意更改建筑平面图,一味追求单纯装饰效果, 随意堵门、扒门, 使原有的安全、防火通道、设施取消或更改,在装饰工程中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均是火灾的隐患, 特别在公共建筑中更应重视。由于片面追求装饰效果而改变原有结构的承载或不合理的更改所致。由于专业的局限性, 此类现象亦是难免的, 要求专业装饰公司能掌握其他专业知识, 也是不现实的。然而,拥有各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理公司, 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或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1.3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必要性
根据以上所述装饰工程的种种特殊性及其相关专业的关系, 以及装饰工程的质量、投资、标准、材料及进度均密切相关, 装饰设计与施工环环紧扣,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是十分必要的。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内容与方法
2.1建筑装饰工程监理内容
建筑装饰工程可以按各部分工程来划分, 也可按各施工过程及工种来划分。如抹灰湿作业、油漆;饰面板安装; 铝合金门窗、幕墙; 楼地面; 木作业等是按施工过程及工种来划分。此外, 卫生间和厨房在建筑装饰中占有较重要地位, 特别在面广量大的居住建筑中, 由于它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故另列专章; 灯具在装饰工程中亦较突出, 尤其在高标准装饰的重要部位, 如门厅、大堂、宴会厅及公共建筑物的迎宾部位,单列章详述。
以上所述为建筑装饰工程的主体,在这些主体中首先要了解其施工方法与过程, 监理工程师要掌握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法, 装饰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型号、规格和质量, 级别必须严格核对。驻地监理工程师亦应掌握和了解其价格, 要与设计师及监理经济师密切配合, 使设计、施工、预结算三者一致, 以免脱节。
现场监理工程师对装饰对象的监理三大控制中应以质量为主, 除上述施工方法, 材料设备质量严格检验、核对以外, 应掌握装饰对象的质量检验方法与标准, 以及施工全过程和维修。特别应指出, 监理工程师对装饰工程的维修, 除保修期间外, 对日常维修、清理、保养等要提出操作规程, 让使用单位的维修、保养工作按规定方法持续进行。经常有许多高级装饰工程, 业主耗用较多的资金完成后, 由于使用、维修、保养不当或重视不够而丧失应有的功效。
2.2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方法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别于一般的建设工程监理, 这是由于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互相参合的特点所决定。
在业主对本装饰工程要求的效果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首先掌握该工程的建筑、结构、 水电设备安装等全部施工图并检查已完成的全部工程。对业主的装饰意图、构思及其功能有深刻的领会之后, 监理工程师以经济、实用、美观并满足必要的功能为原则, 与业主反复讨论、研究后, 得到本装饰工程的标准、水平及内容细目,并提出!装饰工程设计要求∀文件。
监理工程师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 协助业主优选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对于大型的、 标准高的装饰工程设计,要通过设计竞选,优选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
业主对装饰工程的要求往往只从概念性提出。装饰设计监理工程师首先应是建筑装饰设计师, 他从经济性、艺术性及功能效果全面出发,将装饰工程要求从技术、选材、工艺上具体化后, 以书面形式向装饰设计单位提出。在设计过程中予以讨论、研究,达到本装饰工程设计的最佳目标, 并且使业主满意, 避免装饰工程完工后, 业主不能接受造成返工而遭受的损失。
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的质量评定和验收
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的耐久性不能要求与主体建筑结构相同而成“百年大计”,它以实用价值及时效价值为前提,本着保护主体结构,美化室内外环境,提高工作和生活环境质量, 在一定投资额度内实现的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适应范围,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为合格与优良两级。它的评定内容为保证项目、检验项目和实测项目。工程质量的验收,是按照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依照评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手段对工程分阶段进行质量认可的过程。一般分为隐蔽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程师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主持单位工程验收。统计其质量等级 结合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及观感质量评定,使用功能评定,决定单位工程是否达到合同标准和能否通过验收。总之,整个验收过程要有科学性。
结束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监理人员 分层管理模式
在我国,由于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起步发展比较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然而,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员工的素质直接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为了保证监理企业的工作质量,就需要对监理行业进行完善,保证监理工作能够达到相应的工作效果,保证建筑工程质量。
一.对管理总监以及总代岗位监理人员进行监管
在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往往会设立五个主要的岗位,这五个岗位主要是总监、总代的职位以及标段负责人的职位,除此之外,还包括职业监理师的职位,以及监理员的职位和资料员的职位[1]。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工程监理工作的工作质量,还会根据工程的需要设立有优、良、中、差的评分等级的规划制度。
一般情况下,在工程监理企业的运营当中,通常会按照工程运转的实际需要将工程监理工作不同等级的划分,并按照不同监理人员的职位大小,将不同的监理工作分给相应职位的监理工作人员[2]。按照监理工作划分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公司针对于工程监理总监以及工程监理总代的工作职位,往往在管理当中进行的是最高级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方式。在实际的公司运营当中,公司所需要的监理总监和监理总代的数量是相当有限的,但是公司对监理总监和监理总代的工作能力的要求往往是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在通常情况下,监理总监和监理总代往往都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除此之外,监理总监和监理总代往往都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在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正常工作当中,监理总监和监理总代往往需要对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相应地协调,保证整个公司能够正常运转。当然,与普通的监理工作人员相比,监理总监和监理总代由于承担的责任具有很大的差别,往往在薪酬待遇上也是不同于其他的监理工作人员。由于监理总监和监理总代在正常的公司运营当中所处的位置比较特殊,因此,往往会对公司的发展前景具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因此,为了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该及时和监理总监和监理总代进行沟通,能够及时了解监理总监和监理总代对公司发展的想法。
二.对处于标段、专业负责人职位上的监理员工进行管理
在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运行当中,除了需要一些高层的管理人员之外,还需要一些具有很强执行能力的工作人员[3]。在具体的工作当中,标段、专业负责人通常情况下会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往往会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工作经历,同时,由于处于二级的管理工作的职位之上,这些监理人员往往承担着上情下达的工作任务,因此,处于标段、专业负责人往往具有比较强的协调能力,通常需要担任着使现场的监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工作任务,因此,如果标段、专业负责人的工作能力达不到相应的标准,或者是人员的数量不够,往往会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监理工作的进行,严重的话还会影响工期,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为了保证公司的监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在对标段、专业负责人进行管理的时候,人力资源的管理部门应该为这些监理人员提供相对来说比较高的工资,除此之外,由于标段、专业负责人处于监理公司运行的核心位置,所以为了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状况,就需要监理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这些人员进行及时沟通,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同时,这些员工也应该及时定期对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工作汇报。
三.对管理专业监理师职位上的监理人员进行管理
通常情况下,监理师在监理公司的运营中处于一线的监理工作,因此,对于监理师来说,监理师必须具有十分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当然丰富的工作经验也是一名合格的监理师在监理工作当中所必须具备的。由于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师往往会占公司员工人数的大部分,成为公司的主体。在公司的运营当中,根据监理师工作的性质往往把监理师分为公司的第三等级的监理人员,然而,如果在公司的运营当中,监理师的数量无法达到实际工作的需要,那么就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监理工作。除此之外,如果监理师的工作周期比较短,流动性比较大,那么不但会影响公司监理工作的质量,还会影响公司监理工作的效率,因此,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从企业的发展出发,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公司监理师的数量以及监理师对公司的归属感。首先就需要人力资源部根据监理行业的实际现状制定监理师的工资[4]。其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应该在公司制定一系列福利待遇,使监理师能够对公司产生归属感,能够长期在公司工作。最后,公司还应该建立一些对监理师的考核和激烈机制,从而保证监理师的工作质量和工作热情。
四.对处于监理员和资料员职位的监理人员进行管理
在监理公司的运营当中,通常情况下,监理员和资料员是处于监理公司最基层的工作人员,然而,监理员和资料员和以上的三种类型的工作人员具有明显的差异[5]。在通常情况下,监理员和资料员往往都是年纪比较小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的工作时间往往都不会太长,因此,这些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也相对来说比较缺乏,但是这些工作人员往往会具有自己的技术优势。这种类型的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都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这些人的稳定性都比较小,而且工资薪酬也比较少。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员很有可能会成为公司更高一级监理人员的后备,因此他们在企业当中的升值潜力也是比较巨大的。对于这些人员就需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招聘的时候进行严格地把关,依据整个工作领域的现实情况,为这些人员提供相应的薪酬待遇,并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6]。
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房屋建筑的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建筑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因此,为了保证监理公司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就需要监理公司对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进行分层管理,保证公司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都能够发挥相应的工作效果。
参考文献:
[1]王昱.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分层管理研究[J].青春岁月,2013(24):499.
[2]李运伟,关振明.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现状及对策[J].中华民居,2013(27):247-248.
[3]王宪军.建筑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尴尬及对策[J].煤炭技术,2011,30(10):130-131.
[4]雷雪梅.浅谈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管理的现状及措施[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19):834-834.
几乎所有的建筑行业都涉及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签订一份公平、公正的委托监理合同,对整个监理过程实施至关重要。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为例,进行粗浅探讨,以共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据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使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该示范文本共分三部分,共六十七条。仔细读该文本存在主要有:1.没有正确认识监理人的地位;2.减轻了监理的法定责任。
该示范文本第二部分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双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这个条款违背《合同法》、《建筑法》关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监理人的权利是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结果,不能独立于委托人。该文本标准条件二十六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扣除税金)。从而减轻了监理人的赔偿责任,与《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违背。
建议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以更好的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几乎所有的建筑业行业都涉及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因此,能否签订一个对建设单位与建筑业施工都公平的合同,成为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有经验的建设单位(工程委托人)会聘请专业律师作为项目顾问,负责起草合同,参加项目谈判并解决项目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有的建设单位与其聘请律师,不如直接采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行业示范合同文本。这种草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每一个项目很可能有其独特之处,示范文本只能参照使用。个别示范合同文本的某些条款本身不合理,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导致直接适用示范合同文本可能造成对建设单位不利的情况。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推行的个别合同示范文本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了建筑业行业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从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这种现象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因此,应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本文以《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为例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促进建筑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性质及其规定
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所实施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可见,工程监理企业虽然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并由建设单位接受并配合监督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其监理性质主要有:
1.服务性: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
2.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主要表现在: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当领导;应当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3.独立性:按照独立性的要求,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厉害关系;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公正性是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工程监理企业应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的问题
二年一月十四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印发(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44号,通知说,《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修订后印发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共五条,多为当事人双方按照客观情况如实填写的条款;第二部分为标准条件,分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等共四十九条固定的条款,只有极少数条款是需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的。第三部分为专用条件,是对前述条款的解释。仔细研读这个文本,不难发现这个示范文本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没有正确认识监理人的地位;第二、减轻了监理人的法定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地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个条款规定了监理人勤勉尽责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及监理人的地位作用。
1. 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
按照示范文本规定,衡量监理人工作的标准是监理人提供的咨询意见应与其水平相适应。但是,签约的监理人到底是什么水平,这份示范合同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条款加以规定,同时,监理人的水平是如何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监理人的能力范围也没有在合同中规定,这就使得委托人无法客观、有依据的衡量监理人的“水平”。《建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谓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的说法是不严谨的。按照法律规定,监理人的“水平”应该是其资质条件。如果监理人的资质条件是衡量监理人勤勉尽责与否的标准,监理人就应当在签约合同时有义务告知对方资质条件,并将与其资质条件相符的业务范围注明在合同中,将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有效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监理人的咨询意见不仅要与其资质条件相符合,而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惯例的要求。
如果监理人承揽的工程超越了监理人自身资质能力所要求的业务水平所能承揽的范围,那么,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关于监理人超越其资质等级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的相关文件,监理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文件,委托人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而将工程委托其监理,发生纠纷,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应为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与监理人双方对合同的无效都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质证书是虚假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委托人没有责任,应由监理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审查监理人的资质等级,确保监理的工程在监理人的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之内。
2.监理人的地位、作用及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第五条规定: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这些规定说明,在委托监理工程的范围内,建设工程的监理人的身份是相对于委托人与施工单位而言都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
但是,笔者认为,示范合同的这些规定对监理人的角色定位,与《建筑法》的精神相违背。
首先,建设单位与监理人之间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很明显监理人与建设单位是一种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是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而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的规定,要求监理人应当依法尽职维护委托人也就是建设单位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活动,而不应该独立于委托人也就是建设单位。
其次,要正确理解监理人身份的独立性、公正性。《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可见,这些规定中提及的监理人的独立性、公正性是指监理人根据自己的组织、计划、、独立地开展工作,而非独立与委托人之外。是为了禁止监理人参与可能和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禁止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利益,禁止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监理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因此,监理人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的,应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志守法、诚信、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不是说监理人脱离建设单位而独立的。
示范合同文本的起草者,基于对《合同法》的委托关系和《建筑法》中关于监理人规定的错误理解,做出的上述规定,既与法律精神相违背,又不能被广大的建设单位所接受。
减轻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在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中,将之细化为: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立即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笔者认为,示范文本的上述规定减轻了监理人的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监理人承担的赔偿损失的金额不能超过监理费用。示范合同的起草者,利用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将监理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固定为最多不超过监理报酬,降低了监理人的风险,明显维护监理人的权益,而没有公正地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三、行业示范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区别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暴露出来的种种,与常见的格式条款出现的问题有很多相似之处。那么,它们之间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1.行业示范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全国推荐使用的。国家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应该对合同双方而言都应当是公平的。
关于示范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法》亦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对示范合同文本的态度不是“参照”而是直接使用。
2.格式条款及其法律效力。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经常要面对形形的合同,有些合同的绝大部分条款或全部条款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等具有优势地位的垄断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对方不能就此与之进行协商,对这些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对方当事人不能对合同的进行修改,只有接受或放弃的权利。例如: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等。国外法律中将之称为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将之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法律效力和如何解释格式条款。
有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情况。《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等等。
3.二者的区别
通过以上可以发现:首先,格式条款与行业示范合同的首要区别是起草合同的主体不同,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起草的,而行业示范文本合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力量起草并监制,向全社会公布并推荐使用的。其次,二者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由于国家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依法可以参照的,因此,即使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判定该条款无效。
像《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这样,名为示范文本而实际却包含着保护特种行业利益,降低其风险,减少其法定责任的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建设单位而言是一剂麻药,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出了一道难题。很多建设单位轻信示范合同文本,盲目相信有关国家机关,麻痹大意,以致丧失了许多应得的合法权益。这就提醒广大的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示范文本时要慎重。
四、应采取的措施
建设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当是行业利益的维护者,而应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行业的管理者。组织代表各方利益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重新修订示范合同文本势在必行。
在新的文本出台之前,广大建设单位应该聘请专业律师,对示范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求平等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
参 考 文 献
1.《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
2.《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
关键词:土木工程;监理程序;控制要点
1土木工程监理控制的作用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吧的不断提高,为满足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工作的需要,我国土木工程的建设数量逐年增多,并且工程的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就我国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设整体角度出发,我国的土木工程监理工作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影响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设。即如果土木工程施工阶段,不能全面系统的执行监理工作,则无法保证土木工程施工质量以及施工安全问题。因此,监理工作对于土木工程的正常施工以及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认真、彻底的执行监理工作,才能够保证我国土木工程建设的施工水平稳步提升。
2土木工程监理要点概述
由于受到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变化的影响,我国的土木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也在不断变化当中。就近几年来,土木工程的监理水平在逐渐降低,严重影响了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设质量。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工程招标的限制
土木工程招标阶段,由于此过程对于社会来说相对保密,社会中知道或者了解土木工程招标信息的企业组织相对较少。再加上通常情况下,招标过程中不允许监理单位参与其中,这就对土木工程的日常监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制约性。监理单位不能较为全面的了解土木工程的施工单位信息,如果在工程施工阶段出现各个方面的问题时,也不能在第一时间内找到施工单位的相应部门研究问题的处理方案。
2.2组织结构的复杂
就我国的土木工程监理工作而言,监理工作的内部组织结构通常分为不同的等级。一般来说,监理工作的总控制中心通常设置城市在较为发达的区域当中,而负责土木工程监理工作的二级建立机构则设置在工程的施工区域周边。由于受到地理空间以及信息传递时间方面的限制,导致总控制中心与二级监理机构之间不能实时的进行消息的传递以及交流。如果土木工程在施工阶段出现问题,则需要在一段时间之后才能获取相应的解决方案,严重影响力土木工程的施工建设进度。
2.3工程师权利制约
土木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费用是组成土木工程施工建设的核心部分。为保证土木工程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预期的施工方案完成施工,需要加强质量、进度以及费用之间的联系。但是,在实际的土木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往往注重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进度,减少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权利,致使土木工程监理工程师自身的专业能力无法得到发挥,也不能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对问题在第一时间内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工程师对自身的工作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土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正常执行。
3改善土木工程监理的相关措施
3.1加强工程整体的监理力度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设置并且实行了工程建立制度。土木工程的监理工作虽然在工程的整体施工阶段能够为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但是对于工程其他方面的监理力度则比较低。例如,土木工程的决策阶段、土木工程的投资阶段以及施工方案的设计阶段等。这就造成土木工程在以上阶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因此,为保证土木工程监理工作的全面执行,需要在土木工程施工阶段,加强对工程的投资、决策、施工设计等方面的建立力度。从土木工程整体的施工角度出发,保证土木工程施工设计的可行性、施工决策的准确性,进而保证土木工程施工的整体水平能够达到预期的要求。
3.2增加工程风险应对的能力
受到我国社会市场价经济形式不断改变的影响,我国土木工程的监理工作难度也在不断提高,给日常的土木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基于以上社会形势,土木工程施工阶段应当加强对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并且制定相关措施以提高监理工作的执行效率,进而加强土木工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应对能力,保证工程整体的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以及理解我国工程施工相关法律以及政策,同时根据土木工程施工的主要特征制定有效的管理体系,加强监理工作人员自我的管理力度。监理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的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就土木工程实际的工程施工内容、施工环境、施工任务、所要担负的责任进行全面、详细的划分,并且在执行监理工作时严格执行相关监理标准。
3.3实现工程监理的全面控制
施工单位为保证土木工程建设施工的工程质量,我国的各级行政部分应当加强对土木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力度。为满足土木工程的项目施工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可在现有法律、政策的基础之上不断对其内容进行完善以及调整。如果当中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时代的发展规律,则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进行改善或者剔除。保证土木工程相关政策、法律能够规范其施工过程,促进其全面的发展。另外,为实现工程监理市场稳定、正常的运行,各级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实施的与监理工作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进行社会中监理行业的规范以及管理,加强对当前市场中的监理组织机构的监理资质进行审核,对于不能达标的监理单位,应当收回其工程监理的资格。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当结合自身区域经济发展的形式以及工程施工建设的程度,制定工程监理单位登记管理体系,从而更加详细的了解市场中监理企业的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土木工程的监理工作执行质量。
参考文献
[1]王炜.土木工程监理程序及控制要点的相关研究[J].门窗,2017(7):42,45.
[2]毛文龙.土木工程监理程序及控制要点的相关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7(12):188-189.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