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城管基本法律法规知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固体废物 循环利用 生态工业园 绿色消费
固体废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矿物资源的日趋枯竭,生物资源滞后于人类需求,昨天的废物势必又将成为明天的资源。目前,我国面临的经济高速增长、环境状况严峻、资源相对缺乏局面,而发达国家自从90年代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来,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管理作为环境管理中的强制手段,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德国颁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和《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前者制定了“污染者负担”原则,明确商品生产和流通业对包装废物回收和循环利用的义务;后者的核心是产品责任制,规定对废物管理的首选“避免产生”,然后“循环使用”,最后才“最终处理”。日本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健全的国家,在立法体系上采取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制定了以《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为基本法,《废弃物处理及清洁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为综合法,《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等为专项法律的法规体系。
2、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由于废弃物管理的技术研发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企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亏损。针对市场的失灵,政府通过正确的引导和强力的支持作为有力补充。欧盟国家在政府直接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基金支持、照顾性的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鼓励废物回收与再生企业投资等。对于一些国家紧缺的资源,欧盟通过征收排污费、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的方式,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再生品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拉动循环经济产品消费。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循环经济主要通过采用高新技术引导各行业推广3R技术、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从经济活动源头上就注意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从而有效实现经济利润和环境改善的双重目标。日本政府积极开展对基础研究人员的培养教育,促成各学术团体和研究型机构业务的开展,并拨出专项基金鼓励进行废物处理和3R化应用技术的开发研究。
4、加强民众环保和循环利用意识
发达国家充分发挥社团法人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推动绿色消费理念。如日本注重公众参与,发动市民开展义务收集公共垃圾,并发放垃圾分类处理和再利用的宣传小册,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废旧资源回收和垃圾减量工作。加拿大注重把正确处理垃圾的知识纳入各级学校教育中,从学生抓起,从小就培训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意识。
5、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依据循环经济理论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设计的一种新型组织,是循环生态工业的聚集场所。其目标是尽量减少区域废物,将园区内一个工厂或企业产生的废物或副产品用作另一个工厂的投入或原材料,通过废物交换、循环利用、清洁生产等手段,最终实现园区内污染物的“零排放”,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和绿色化转向,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生态工业园区是国际新兴的环保理念,是实现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有效途径。一些发达国家,如丹麦、美国、加拿大等很早就开始规划建设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示范区。目前,国际上最成功的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生态园区是丹麦的Kalunborg生态工业园区。该园区以发电厂、炼油厂、制药厂和石膏制板厂4个厂为核心企业,把一个企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作为另一个企业的投入或原料,通过企业间的工业共生和代谢生态群落关系,建立“纸浆―造纸”、“肥料―水泥”和“炼钢―肥料―水泥”等工业联合体。
二、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我国固体废物产业发展现状
这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在国家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引导下,我国固体废物再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1)利用规模不断扩大
2009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13.82亿吨,综合利用率达67.76%, 比2000 年提高了15.96 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大宗固体废物除尾矿、磷石膏、脱硫石膏受技术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利用量较小外,其它废物基本实现了由“以储为主”向“以用为主”的转变。
(2)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企业和科研单位不断的技术创新,我国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有了很大突破,开发了一批用量大、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如掺量达90% 以上的粉煤灰、煤矸石制砖技术,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技术,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技术等,钢渣高温熔渣快速粒化技术、微晶陶瓷技术和热能回收技术等几十项技术获得国家专利,已开发利用脱硫石膏单线年产5000 万平方米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全煤矸石生产烧结砖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利废建材设备制造逐步实现国产化。
(3)利用途径不断拓宽
过去曾被当作垃圾填埋和堆存的粉煤灰,不仅成为生产建材产品的主要原料,而且广泛应用于高等级公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如三峡大坝利用粉煤灰作为混凝土掺和料,共浇注2800 万立方米;北京奥运会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利用粉煤灰350 多万吨。近年来,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正在向高附加值方向发展,可以生产氧化铝、特种硅铝铁合金、超细高岭土、高强模具石膏等产品,应用前景和发展势头较好。
(4)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目前,资源综合利用已成为许多企业调整结构、改善环境、增加就业机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如广东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科学发展”的思路,于2003年投资建设梅县荷树园电厂,将梅州本地大量废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起来,掺烧劣质煤发电,形成了煤矸石综合利用―清洁发电―新型建材(灰渣砖、水泥填充料)的循环经济产业链,走出一条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的科学发展之路。
2、存在问题
(1)发展循环经济观念落后
一些地方、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认识不足,在实践中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力,片面追求政绩观。
(2)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相关的法律、政策严重缺位,尚未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机制。
(3)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水平偏低
整体看,我国利用大宗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种类较多,但技术含量和应用水平不高,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综合利用储备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应用滞后。
(4)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
目前,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的综合利用水平高,如南京、上海等地的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已达到100%,但在山西、内蒙古、陕西、贵州等资源丰富的省份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煤炭资源和火电厂较为集中,大宗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再加上受价格、市场等因素的限制,综合利用规模较小。
(5)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属性界定模糊
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被看作是公益性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分别由环卫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城管部门分头负责管理,每个部门又有自己的收集和处理系统,这些部门既是垃圾治理监督管理部门,又是垃圾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缺乏独立经营的积极性,限制了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的市场化。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对固体废物再利用产业进行明确定位,也没有提出其发展途径:是单独作为一个产业发展还是在原有产业内部建立分别对应的回收再利用体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物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和混合化,多头管理越来越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三、借鉴启示
1、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将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方针、制度以及措施法制化,用于指导整体性的循环经济建设。修订《环境保护法》,对发展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或将之分散列于污染防治、资源与生态保护的章节之中;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对资源的节约、回收、再用、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修订《政府采购法》、《税收征管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在其中纳入政府对循环经济扶持和激励的内容等。
2、加强政府指导与支持
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政府可采取的管理手段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废物回收和再生企业投资等;经济激励手段主要包括减免税费、绿色补贴和价格支持等。政府必须注重采取手段的有效性、管理可行性、成本最小化和措施的性。此外,对于一些紧缺的资源,通过经济手段提高直接利用原生自然资源产品的税收标准,使原生产品处于价格劣势,从而拉动对循环经济产品的消费。
3、广泛开展循环利用的宣传教育引导绿色消费
在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宣传活动中,把推动循环利用发展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转变观念,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大力提倡流行色消费,引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把节能、节水、节材、节粮、垃圾分类回收、减少一次性产品使用等与发展循环经济密切相关的活动逐步变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4、建立生态工业园区
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在已建立一批国家生态示范园的基础上,继续构建和完善生态工业链条,实现企业间资源的循环利用形成新的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园区污染物“零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洁,逄辰生,张瑞久,《欧盟城市固体废物立法管理及实践》,《节能与环保》,2008,第8期,第22-25页
[2] 陈洁,逄辰生,张瑞久,《德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综合处理分析》, 《节能与环保》,2008,第9期,第19-21页
[3] 张瑞久,逄辰生,陈洁,《法国城市固体废物的管理与处理》,《节能与环保》,2009,第6期,第27-28页
[4]高明阳,王龙生,《美国固体废物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初探》,《网络财富》,2009年3月,第24-25页
[5] 张瑞久,逄辰生,陈洁,《英国的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方式》,《节能与环保》,2010,第5期,第23-25页
[6]姜鑫,边增光,《关于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发展现状分析》,《商场现代化》,2010,4月上旬刊,第70页
[7]龙涛,刘太春,高玉宝,《我国金属矿山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对策分析》,《中国矿业》,2010,第6期,第54-56页
[8]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行业发展综述》,《中国环保产业》,2010,11,第18-21页
[9]杨健、董珂,李国会、李晓华、孙颖,臧秀清,《中国城市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综述》,《天津科技》,2009,第三期,第36-37页
[10]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行业2008年发展综述》,《中国环保产业》,2009,9,第19-23页
[11]姚志伟,《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犯罪立法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09,12(中),第324-325页
[12]胡涛,吴玉萍,张凌云,《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环境科学研究》,2006,第19卷增刊,第33-39页
[13]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体制问题分析》,《环境科学研究》,2005,12,第39-41页
关键词:物权法;司法解释;实践分析
作者简介:吕伟建(1970-),男,苏州市职业大学教学部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9-0078-03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空间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一、物权法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失去了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共同发展。比如,在拆迁过程中,“钉子户”事件涉及到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征收问题。《物权法》第42条对征收问题的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重庆“钉子户”事件还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尽一致,很难在《物权法》中作出统一界定,因此,《物权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但是,可以肯定的说,《物权法》有关征收、补偿等问题的规定对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更加完善地保护私有财产权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城市百姓而言,《物权法》首先涉及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对小区中的道路、绿地、车库、车位、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的归属都做出了规定,并规定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小区内的事情,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维护自身利益。同时,《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做出规定,其从保护百姓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建设规划区内的车库、车位可以通过出售、出租和附赠等方式来明确其归属。
对于农民而言,《物权法》也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费、青苗补偿费。此外,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农民的宅基地应当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转让和抵押。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其不宜放开。《物权法》第三编,也就是用益物权编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商品房的土地权利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同属用益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的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其在宅基地上购买的房屋,不仅没有房屋使用权证书,而且在征收时依照现行规定国家不予补偿。
二、有关司法条款与修改建议的解读
《物权法》第8条规定:“其他法律对物权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法第246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这两条规定存在矛盾。草案第8条规定的是本法与其他相关特别法之间关系的一般规则,而草案有关担保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对担保法中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作了修改,草案第246条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的例外规定。为了防止产生误解,建议将草案第8条修改为“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将草案第246条移至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修改为“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不动产被毁损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对有些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既没有规定不得抵押,又没有规定可以抵押。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抵押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只要法律未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建议将关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第49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
三、住改商须经全楼业主同意
近年来,涉及物业权益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分析与论证,并制订了《物权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此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到一系列的热点难点,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住改商纠纷处理、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在备受争议的小区车位归属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建设单位已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因业主炒掉物业公司而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此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易于掌握和操作。至于出现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也与民宅商用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利害关系业主范围的无限制泛化,司法解释另外规定,其应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现时做法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近邻同意即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的最小范围,即整栋楼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在实际情况下,物业合同不大可能与每一个单个业主签订,但合同效力仍对单个业主有效。即使业主一段时间不在小区居住,房屋空闲,但物业服务使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仍然间接地为业主提供了服务;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不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或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的物业公司赖着不走。如果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会以有事实服务为由,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因物业公司拒不撤出时,业主有权利不交物业费,法院也不会支持物业公司讨要物业费,物业公司等于白干,没有经济利益,物业公司会主动撤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6章所称的业主。根据司法解释,此类人群具备业主身份。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如仅以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作为界定业主身份的标准,将与现实生活产生冲突,并有可能对前述人群应当享有的权利造成损害。
四、我国《物权法》与国外《物权法》的区别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基本民事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是《民法典》中的一编。用益物权是《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的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任何人使用土地都需要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来实现。用益物权设定后,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的,且其与公共财产所有权地位平等,受法律保护,这对保护属于基本民权范围的物权意义重大。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劳动,而劳动者必须有积极性,而其积极性只能依靠承认并保护他们对于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来维持和激励。《物权法》的上述规定,为国民财富和国民智慧的大量涌流,提供了坚实保障。按《物权法》所确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的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财产,《物权法》并不会确认其具有物权,更不会有所谓赦免“原罪”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城管没收小摊小贩以及农民土地的征收征用是百姓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物权观念的传播与普及为政府依法行政奠定了扎实基础。平等保护还体现在《物权法》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当然,要全面贯彻实施《物权法》,还需要各种配套法规。
五、结语
中国有自己具体的国情,其物权法律制度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我国《物权法》把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原则,并将这一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物权法》有关征收补偿等问题的规定,对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更加完善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将发挥重大作用。《物权法》只是一个新的开始,其效应的展现仍需要后续立法的支撑和具体执行。
参考文献:
[1] 郭明瑞.物权法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 刘智慧.物权法立法观念与疑难制度评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4] 王旭光、范明志.物权法使用疑难问题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5] 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