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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税负税收筹划风险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页)
(上接第12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材),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日常核算入手;寿险公司;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4601
1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要发展,就必须尽量节约成本、扩大收益,税金也是企业的一项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少缴点税,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收益。每个企业都可以通过对税收法规的研究,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使用对企业更有利的税法条款。
2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赋最小化的目标。财务工作者要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必须深刻理解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原则,在掌握相关税法知识和财经制度的基础上,以守法、合规为前提,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统筹。唯有如此纳税筹划活动才安全可行、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
2.1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前提
(1)真实性是纳税人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适当凭据的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票据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表、折旧费计提表等也是适当凭据。
(2)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即使费用实际发生,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如一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的支出项目。
2.2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原则
税前扣除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扣除项目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凡在当期取得的收入或者当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或应当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已经当期支付,都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
(2)配比原则。①因果配比,即将收入与对应成本相配比;②时间配比,即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期的费用相配比。
(3)相关性原则。指纳税人可扣除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对于会计人员进行的职业判断和估计税收上是不认可的。
3如何做好寿险公司日常经营中纳税筹划工作
目前,由于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局限于人寿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而保险资金运用权限又集中在总部,各分支公司均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运用操作,故人寿保险公司纳税筹划的重点应在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职工薪酬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按照规定,保险公司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却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义务。保险公司对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主要包括员工工资收入和人手续费、佣金收入。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可作为企业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金,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住宿,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等。
3.2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人寿保险公司同其它企业一样,同样可以采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税赋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开支日常经营费用,有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达到合理避税之目的。
(1)经费计提规范准确,列支凭据真实有效。现行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和1.5%计算扣除,企业按规定提取向工会拨交的工会经费,必须附有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可在税前扣除。财务人员应充分理解其含义:工会经费计提除应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外,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均要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缴税。
(2)实行新的用人管理办法,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将公司保安、司机等人员采用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保险公司支付用工费用、人员全部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所需费用按政策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实现了用工方式的首次转变。这个用工方式的转变在全国其他地方商业银行运用比较广泛,如果寿险公司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大胆探索、稳步推进,加快人寿保险公司用工方式的转变,尤其是对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将出现实质性转变。
(3)准确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降低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现象。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用于业务招待方面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下的为千分之五,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千分之三,超过规定比例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必须作为应税所得额的增加项加以调整。而会议费是核算企业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文具、会议横幅、标语、纸张、会议资料、名册印刷、会议室租金、参会人员食宿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对此没有规定扣除比例,即只要是实际发生的会议费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因此,日常工作中应加强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积极开展会议费筹划,根据业务实质合理开支会议费和招待费,减少调增应税所得额。
(4)重视广告费开支,确保入账凭据合规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在实际执行中,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日常业务宣传时,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广告支出费用凭据,使正常经营性支出规避纳税调增处理,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发展目标的实现。
(5)加强赞助费和捐赠支出管理,用活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政策规定,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符合国家规定、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支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需在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必要从日常基础工作做起,重视捐赠活动筹划管理:①要取得捐赠的正式发票;②尽可能地通过税法认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活动,确保各项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参考文献
保险企业纳税筹划的五大平台
(一)价格平台
企业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般都有关联企业。保险企业在向其关联方(如目前常见的大股东)提供保险服务时,就可考虑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此时,保费可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公平价格(但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如图1所示;
现实中,由于保险企业与关联企业所处的盈利时期(如一企业正处于亏损期、盈利期等)不同,因而只要方式合法、适当。必会从整体上减少纳税额。
(二)优惠平台
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倾斜,这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平台。国家对保险企业制定了相当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平台成为保险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最重要平台。(具体的优惠政策将在筹划的具体方式详述。)
(三)临界点平台
税法中存在着众多的临界点,通过有意识地避开税法课以较重税负的“坎”(临界点)便为节约纳税支出。由于税目、税率都是一一对应的,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不很高。但要注意,绝不能为了照顾此临界点而合本逐末,为少纳税税而付出更大成本。对保险业而言,尤其要注意在产品设计上利用临界点,因为税法规定对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进行筹划的空间。
(四)空白和漏洞平台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法规亟待建立和健全,税收法规、政策的不配套也就在所难免。此外,税收政策本身具有滞后性,税收法规(政策)虽然在制定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定时期保持相对稳定的税收法规(政策),就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作为纳税人就可依据其滞后性来减轻税收负担。
保险企业纳税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和免税政策
(1)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注:出纳长款,就是实际现金比账面多出的款项。
(2)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劳务、为居住在本特区内的个人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3)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5)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6)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7)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8)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9)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应注意,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10)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11)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2、财险公司以净保费入账的税费成本很大,对公司现金流带来的不容忽视的影响,必须予以综合考虑和处理。目前,保险公司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某些财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坐扣保费支付手续费以净保费入账(当然这属于违规),或违规退费,对已坐扣金额或退费金额虚挂应收保费,从纳税的角度讲,多缴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即便以后冲回,也是早一年纳税)。
下面,以1万元保费、批退(当然是合法批退)比例30%为例,对两种方式的税费支出额及净现金流入进行比较,如表1:
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造成每1万元保费现金流入相差201元,即减少税费支出201元。
事实上,财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首先与机构或人协商以保费全额交公司再向其支付手续费,如无果。在机构或人将直接抵扣后的保费净额交公司后,财险公司可以下述方式处理,而不是挂应收:
借:银行存款(现金)
(实际收到的金额)
保费收入
(批单和红字发票对应的金额)
贷:保费收入
(承保清单上列明的金额)
同时,要注意批单一定是合法的,批单手续要合情合理、手续完备,这是必要前提。这样公司即合法合规,又减少了公司的税费支出,增加了每单位保费净现金流入,为公司创造了价值。
(二)企业所得税
我国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是通过下述指标和算式而得(按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承保利润+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人返售证券收入+其他收入+汇兑收益-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保户利差支出-其他支出
承保利润=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准备金提转差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主要基于上述规定而展开。
1、利用汇总纳税的政策。保险企业在许多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某些机构可能盈利、某些机构可能亏损,因而申请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将会减少企业整体的所得税支出额。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发生变化后,如年内新设了省级分支机构,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变更。保险公司在申请到此项优惠政策后,将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以前以地域为主的优惠政策,改为以行业为主的优惠扶持政策,因而对保险企业而言,此点筹划空间有所减少,但仍可利用如国债利息免税、自然灾害等减免税等政策。
另外需注意的是,对于符合上述范围的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3、注意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限额,在年度经营中注意统筹、提前考虑。保险企业税前列支项目多有限额限制,需特别注意,具体为:
(1)手续费不超过保费的8%,佣金不超过保费的5%、财险业务、意外伤害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1%、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预防费按不超过自留保费的0.8%,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保险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保险公司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足额提取呆账准备,但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同时要注意保留充分证据使呆账损失在税前列支。在此特别强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9月9日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四条第三款:“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且在财险条款中还加入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开始(或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缴付保费后生效)”此类条款,否则在不经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追偿的情况下将未收回的应收保费直接在合同到期后列入损失,有被税务机关剔除的风险。
5、利用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应尽可能合理从低预计净残值,提前在税前通过折旧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营销员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但是,营销员佣金的最大的特点就是各月间不均衡现象非常突出,因而对营销员的税收筹划也是主要基于这一点而展开的,具体形式可有:
(1)均衡营销员各月间的收入。保险公司要真正为营销员着想,如果考虑到对所有营销员不现实的话,对某些经实践检验确实适合作保险营销且业绩较好的营销员可实施如下策略: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每月固定薪金以其上年月均佣金确定,其本年实际应得的佣金在年底与该年固定薪金相比,多退少补(在财务处理上可作为年底奖金,也可12月份固定薪金不发,在12月份将多退少补的差额处理),这样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使公司为营销员减少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然公司对其凝聚力会大大增强,实是一举多得。
(2)我国对营业税是规定了起征点的,对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也是如此,但部分地区的营销员缴纳营业税时却并未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如海口市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收入)800元,每月800元以下时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某些地区规定的起征点可能还会更高些,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营销员能够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毕竟营销员缴纳的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的。
(3)对营销员的纳税筹划,其实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如对某些业绩较好的营销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其展业的差旅费、礼品费等可做出详细规定并在公司报销,相应地扣减其应得“佣金”(因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员工,因而此时的“佣金”是用以衡量其工资的)这样一方面避免了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另一方面还减少了个人所得税。
2、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有:
其一,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住房由企业免费提供,并少发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
其二,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休假费用,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其三,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全额费用既能在税前扣除,又能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
(1)企业提供免费膳食。但此处应注意,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一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其他不论何种名义发放,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3)企业提供医疗福利。如可考虑实行限额报销制。
(4)企业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和给其子女的教育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等补助和保障。
(四)其他税种
对于保险企业而言,其他税种一般只涉及车船税和印花税。其他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保险企业则很少遇到。
1、车船税。由于现行车船税是财产税即使停用也得征税,空间不大。
2、印花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因而必须对印花税的筹划给予足够重视,其具体方式主要有:
(1)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待合同履行完毕时,按实际交易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2)尽量在签订合同分开不同税率的金额。由于税法规定,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较高的计税贴花。因而,应有意识地在签订合同时分开金额,避免以较高税率计算税款。
(3)分拆合同筹划法。如某保险企业欲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一装修合同,数额较大,由于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即受托方的加工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而方式可有二:一是由作为委托方的保险公司提供辅助材料;二是如委托方无法提供辅助材料,则可将装修合同分为两步,先签订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适用的税率为0.03%,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0.05%要低,因而可节税,第二步,两企业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此时的合同金额仅是加工承揽收入。如果对方信誉较好,在验货后不签订购销合同也是可以的(前提是对方信誉较好,双方已建立互信的基础),直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则又会减少一笔税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加强,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然会越来越注重自身经济利益的得失,作为纳税人应如何在税收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或税务部门又应如何对待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活动,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混合销售行为下的节税筹划方案。
2 混合销售概念
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做了明确界定: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主们都存在着一种做大做强的意识,甚至于从生产环节开始直到最后的售后服务环节都由一个企业来完成,造成在这个企业的销售过程中既有销售行为、又有服务行为,混合销售把高税率和低税率的业务混在一起,此种方法是否可行?是否能够达到企业做大做强获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下面举例说明。
3 案例说明
某老板要注册一家企业,主要从国外进口一种技术设备销售,预计年营业额在2个亿左右,适用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税收优惠。
原始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客户
缴纳税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率(毛利率)*税率
=2亿*30%*17%=1020万
2、所得税
因为按10%的净利计算,所以忽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计算
应交所得税=销售额*纯利率*税率
=2亿*10%*25%=500万
总体纳税:应纳增值税+应纳所得税=1020+500=1520万
2个亿的销售额,整体纳税1520万,税负相当重,我们分析后总结如下:
(1)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技术产品,产品销售业务和技术服务业务混在一起,所以
应该属于混合销售,全部收入按17%交纳增值税。
(2)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单价都在上百万万,客户购买后,要进入固定资产核算。
(3)对于一般性的贸易公司,国家没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技术服务公司,国家有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分析后,可以得到以下筹划思路,分解混合销售行为,用两个公司来做这项业务;一个公司卖产品,交纳增值税;一个公司搞服务,交纳营业税。将增值税销售行为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独立核算。
筹划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同时注册一家技术服务公司,共同经营进口的技术设备。
注册地点:某市经济开发区
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全部收入的90%)——客户
技术服务公司(全额收入的10%)——客户
交纳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按年营业2个亿,毛利30%,净利10%来计算企业税负
1、 科贸
公司 应交增值税=(销售额-进货成本)*税率
=(2亿*90%-2亿*(1-30%))*17%
=680万
与原始方案相比可以节约340万元(1020-680),减轻增值税税负33.33%,节约资金340万元
科贸公司因为把10%的纯利转移到技术服务公司(没有转移费用),账面持平,因而没有企业所得税。
2、 技术服务公司
应交营业税=营业收入*税率
=2亿*10%*5%=100万元
应交城建税=应交营业税*税率
100*7%=7万元
应交教育附加=应交营业税*税率
摘 要 在经济市场化逐渐完善的今天,一大批新兴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经济市场这个大家庭中。我国关于新企业所得方面的税法实施后,使得各类企业用于纳税筹划的工具急剧减少,增加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难度,使其税务筹划工作面临着更大的失败风险。所以企业在对税务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务必要完善应对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并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本文将从新企业所得方面,来对企业的纳税筹划风险及对策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 纳税筹划 风险 对策
现代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与时俱进,对国家的相关政策、时代的发展需要、以及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实时关注,特别是对国家的一些相关优惠政策,必须加强对这类政策的关注度。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者必须掌握国家颁布的最新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风险规避以及税收减免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关于纳税筹划的概念
所谓的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为了减轻税务负担或实现零税收的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税务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法的许可范围之内,税务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纳税人为了减轻税务负担或实现零税收,而对企业的交易、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一系列的企业活动进行筹划。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企业的交易、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一系列的经营活动的过程进行事先安排。总而言之,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而且他对于提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水平也有很大的帮助。利润、成本、资金作为企业进行会计管理以及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三要素,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它们对企业的经济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纳税筹划使得利润、成本、资金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达到了最优的效果。
二、对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税务进行筹划的意义
(一)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
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一般会涉及到税收负担率的问题。所谓的税收负担率就是指企业在宏观方面的税收负担率,它的计算方式为(以企业当年的实际营销情况为基础):
税收负担率=企业的应缴税款总额÷(企业的营业总收入+企业的销售总收入)×100%
企业可以根据这个计算指标,来对当年的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率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计算,同时企业还可以利用该指标来与同类企业或国家的宏观税收负担率的指标来进行对比,以便于找到企业的理想纳税值。在企业的整体业务没有明显的增减的情况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额度,而且它还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例如,某企业在去年所交的税收总额为6000万元(人民币),而今年在进行纳税筹划后所交的税收总额为5700万元(人民币),直接就为企业节约了300万元(人民币)的赋税。
(二)让企业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纳税零风险
所谓的纳税零风险指的是,相关的税务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过程中,企业的税务情况不存在任何问题。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企业对于税法的理解均不彻底,因此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税收风险的问题较为普遍,而纳税筹划就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规避,以实现企业税收零风险的目标。本文中所提到的纳税零风险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这主要是由于纳税筹划在实行的过程中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企业可以利用纳税筹划使其纳税风险无限接近于零,这样做就可以利用合法的手段来有效地避免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潜在的纳税风险。
三、关于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风险的概述
(一)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在对税务进行筹划的过程中,所谓的税务筹划风险就是指,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失败,企业还在一定程度上为此付出了代价。税收筹划活动的进行一般是处于税法的边缘上,税法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活动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发展的水平也相对较低,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税务筹划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务必要对各种风险性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
(二)税务筹划风险的分类
就风险的来源而言,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类:即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
1、外部风险
1.1宏观经济环境中的各类变化是引起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之一,纳税环境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从事税务筹划的工作的人员,在对税务进行筹划的过程中出现一定量的偏差,特别是对于那些中长期的税务进行筹划时,很容易出现较大的涉税风险。
1.2国家对于税法的变更也是引起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之一,税法的变化,使得建立在以前的税法的基础上的合理税务筹划变得不再合理,从而导致了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1.3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的执行力度同样是引起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之一,这方面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执法人员的认识存在偏差而引起的。
2、内部风险
2.1纳税人缺乏税务筹划意识导致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2.2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味的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让税务筹划人员违背其职业道德来为企业牟利,因此,让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2.3企业在生产营销过程中由于技术、市场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也会导致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四、对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进行防范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的风险控制意识
在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风险是一种常态风险,它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客观事物。由于税务筹划风险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对税务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引起高度重视。具体的控制、防范方法有以下两种:
1、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人必须建立起依法纳税的信念。
2、强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意识。
(二)强化涉税的业务体系,提升涉税人员的整体素质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对税务筹划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确立责任人。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对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同时还必须完善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企业的纳税筹划主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用来提升企业价值的手段之一。因此,纳税筹划的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类来展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税务筹划。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均是在纳税人灵活选择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准确的把握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来完成的。
(四)定期进行涉税自查
企业是最了解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的,通过定期进行涉税自查,就会很容易找出那些潜在的税收问题,并对其进行及时的整改,这样做不仅效果明显,而且检查的速度也较快。与此同时,通过涉税自查的方式,企业还可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
(五)建立健全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
建立健全企业的税务内控体系是对企业的涉税风险进行控制、防范的关键内容,因此,企业必须对税务内控体系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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