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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争议
小产权房的买卖是指产权不全房屋的出售与购买,比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把房屋买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指卖给城市居民。小产权房买卖可能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影响城市规划及房地产市场的常态发展,违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但是有的小产权房买卖却没有综上影响和危害,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己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销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存在上述危害,应该是有效的。所以当前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在理论上就被分为了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
认定小产权房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二。其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产权房的买卖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并且一家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定不能够享有的规定”。其二,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小产权房的买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购房压力,但是却扰乱了国家土地利用开发规划,影响了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危及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也违背了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用来防范小产权房问题影响扩大化的政策措施。
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一是认为,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并不影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会受到小产权房嗍粑侍獾挠跋欤小产权房权属是物权的范畴,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债权范畴,分别属于不同的范畴。依据《合同法》有关条文关于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无其他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从成立时就生效的规定,又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区分原则,小产权房权属问题,不影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二是认为,承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是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给被征收者相应的补偿,被征地者因而可以得到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同样是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得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理应有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被政府低价征收,政府然后以高价出卖给开发商,处于弱势的农民就只能得到很少的征地补偿。
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争议的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进行了立法;比如小雪和朱先生案件,因为双方行为人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有效的关键是不违反法律,就是因为我国还没有关于小产权房的正式立法,因此尽快完善对小产权房相关问题的立法才是上善之策,才能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其次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实际审理的时候,对国家一些政策性规定作了自由裁量以及根据买方、卖方的身份不同而作了不同判决。比如李玉兰和马海涛案件,之所以买卖合同无效,关键是因为李玉兰是城镇户籍,法律依据是《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用于非农建设,而且城镇居民不得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所以该案的买卖协议也就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方法
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和交易,相关政策和法律对小产权房买卖也做出了限制或者禁止,因此买卖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小产权房开发的背后还存在着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和耕地被占用,无序的开发、流转土地,导致土地的管理、利用和城乡规划被破坏,这些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所以笔者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应当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首先对违反规划建设的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与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对认定为无效。其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与签订时间已经较早并完成了相关手续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对认定为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除了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最重要的是不违公共利益和法律、行政法规。而小产权房违反规划建设,就是对《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就因为合同内容所针对的标的不能而无效。但是《民法通则》却规定了,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就应该遵循政策。国土部的政策是对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进行拆除。公民把质量不合格的小产权房作为标的签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就因为标的的不能而无效。
四、结语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在2012年3月表示,2012年开始试点治理小产权房,为大规模清理小产权房做准备。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到在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休闲度假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的地区。对于小产权房的清理注重保护农民权益、依法依规行政。将会有更多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将被判定无效,退房退款、进行信赖利益赔偿将普遍化。小产权房最终还是不受法律保护,并且在今后会被逐渐清理出来。但是即使如此,仍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最终解决还是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但在明确规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的法律出台前,仍然要依据政策和相关法律来推导总结,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仍然是有的有效,有的无效,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
参考文献
[1]张娜.“小产权房”引发的土地制度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8).
乙方(购房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流万管理处施家冲高专拆迁安置小区第 栋第 层的毛坯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分两次将房款交付甲方(付款以实际票据为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该层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分摊公共部分损坏所需维修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层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五、该层房屋现作为住宅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六、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按照双方约定按期缴清本合同款项,如乙方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未缴清房款,甲方有权处理此房。
七、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参照市场及购房款等条件协商解决,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3、如该栋房屋需拆迁重建,甲方需在重建楼栋为乙方提供一套面积不少于140平方米房屋,楼层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套房屋除土建项目费用外其他补偿款由乙方所得。
九、如遇国家政策变动,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安源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安源区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 年 月 日
乙 方: 年 月 日
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范本二
甲方(售房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房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城郊管理委员会流万管理处施家冲高专拆迁安置小区第 栋第 层的毛坯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分两次将房款交付甲方(付款以实际票据为准)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该层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分摊公共部分损坏所需维修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层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五、该层房屋现作为住宅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六、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乙方按照双方约定按期缴清本合同款项,如乙方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未缴清房款,甲方有权处理此房。
七、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水、电、煤气等配套设施开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由双方参照市场及购房款等条件协商解决,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3、如该栋房屋需拆迁重建,甲方需在重建楼栋为乙方提供一套面积不少于140平方米房屋,楼层由双方协商确定;该套房屋除土建项目费用外其他补偿款由乙方所得。
九、如遇国家政策变动,相关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安源区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安源区人民法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 年 月 日
乙 方: 年 月 日
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范本三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一套以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套房屋建筑面积约____平方米,三室两厅一厨两卫,位于该栋楼第___层(不含地下室),房屋用途为住房。
三、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乙方即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整,余款 作为押金,待过户手续办完后付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使用
、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乙方需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水电费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就房屋再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五、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只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甲方保证协议签订后乙方房屋的水电畅通。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不得随意拆除及改变房屋结构,不得随意更改水电线路,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及事故的 ,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同意后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另外支付对方房屋总价10%的违约金。
七、若发生纠纷,先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约人:
甲方: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签章)
案外人:梁某,赵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解某。
2011年11月,解某份购买陈某开发的位于郓城县玉皇庙商业街南区的两间楼房一套,2012年4月15日解某将该楼房转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支付房款21万元,解某出具收条一份。后两人因此房屋买卖产生纠纷,诉至郓城县人民法院,法院立案予以受理,并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解某于2015年5月1日前将位于郓城县玉皇庙商业街南区的两间楼房一套交付给张某。后解某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某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郓城县人民法院以(2015)郓执字第499号立案予以执行。
在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梁某、赵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案外人梁某与陈某双方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位于郓城县玉皇庙商业街南区的两间楼房一套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支付全部房款27万元整,且案外人已经收到涉案房屋的钥匙且已经装修完毕并入住,请求法院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审判】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梁某虽与陈某于2012年12月15日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但尚未办理房产登记。由于依据执行的(2014)郓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确定解某于2015年5月1日前将位于郓城县玉皇庙商业街南区的两间楼房一套交付给张某,且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案外人梁某、赵某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
【评析】
在该异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合议庭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两份《购房合同》虽然都是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且是一房二卖,但是鉴于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涉及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作出确切的法律规定,所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规定,对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处理可参照此规定,以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作为第一顺位的交易方。在本案中,虽然解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前,但是梁某、赵某却先于解某受领交付,且已装修并入住。即梁某与赵某对该房屋处于实际占有状态。故应中止对该涉案房屋的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对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审查规定,重点审查三项内容,一是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是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是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案外人梁某与赵某虽有《购房合同》,但房屋尚未登记,且国家对待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故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
首先分析第一条,即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梁某与赵某是否是该小产权房的实际所有权人。这就涉及到小产权房的权利归属问题。小产权房 是一种非独立房地产,依赖于农村的土地制度与农民身份,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未经国家征收转化为建设用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而作为商品房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内的成员或者之外的居民销售的居住性房屋。对待小产权房,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并不颁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产权证,其所有人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真正产权。就本案而言,案外人对此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权,如果给予学理上一个确切的概念,笔者认为居住权更为合适。
二是本案中梁某与赵某对涉案房屋的占有状态,是否具有合法性。占有是《物权法》单列的一章,可见我国对占有状态的权益保障相当重视。但占有的保护取决于占有的合法性、合理性。如同《物权法》中所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就本案而言,分析案外人占有的合法性,就涉及到《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理论上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意见,一是无效理论。如果房屋不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则认为无效,反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相互转让则是有效的;这是依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以及《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土地根据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等,严格限制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且允许市场上流转的商品房是在国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则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行为只能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因此村委会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所谓房地产开发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是我国法律直接禁止的。因此,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内容上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二是有效理论。即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自由意志达成的合意,基于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司法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采取的做法往往是要么回避,要么认定无效。这主要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考虑以及保障农民核心权益的需要。鉴于目前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处理原则下,本案中,案外人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并不具备法律基础。
中介挑唆 卖主找茬撕契约
电表被拆,门锁被砸……自从买下小杨的房子后,老张一家的日子从没消停过。终于在忍无可忍之下,老张决定将其告上法庭。
老张说,去年,他通过中介公司与小杨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小杨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的房产卖给老张,总价210万元。按照约定,老张于12月7日向小杨支付了80万元首付款。随后小杨就到外地出差去了,他走前将房屋交付给老张使用,并约定等自己出差回来后,老张支付剩余尾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交完首付款后,老张和妻子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房。为了安全,老张在入住前还安装了一个新防盗门。然而让老张没想到的是,3个月后,出差回来的小杨却通过中介向老张暗示要涨价。对此,老张坚决不同意涨价,“白纸黑字签了协议的,怎么能说变就变!”
后来老张得知,原来是中介在这里起了作用,他们给小杨找了一个能出更高价格的买家。随后,令老张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他家的电表竟被人拆走了,老张十分气愤,立刻给小杨打电话,明确告知若不立即将电表装上,就会将其告上法庭。
谁知小杨毫不理会,反而嚣张地表示:“再加价30万,否则我立刻收回房屋!”之后的一个星期,老张都是跟妻子晚上点着蜡烛度过的。
而小杨发现断电不起作用,就开始伙同中介公司的人,每天晚上堵老张家的门锁孔,一连堵了4次。最后一次趁老张不在家,小杨居然用铁锤将门锁砸坏,之后径直走入房中,取走了客厅墙上自己没拿走的墙画。老张一家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最终,忍无可忍的老张决定将小杨告上法庭……
案外思考
首付后过户前 买主享有使用权
本案中,房子没有过户,所有权还是小杨的。但他在收取了老张的首付款后,已经将房屋的使用权交付给老张。案件中,小杨和中介堵锁眼、砸门锁,明显是侵犯老张防盗门所有权的行为,应该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而且小杨还有砸门锁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砸坏门锁后,小杨私自进屋的行为更是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对此,老张可以提起合同继续履行之诉,要求法院判令小杨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老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合同继续履行之诉中,可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小杨支付延期履行合同的违约金。
情况2
夫妻共有房 一方后悔想“赖账”
虽然还没有最后办理过户,但张杰还是把新买的二手房装修一新住了进去。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他在新房子住了9个月之后,突然接到了原房东的书……
2009年3月,经过中介介绍,张杰与小李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李将该房屋卖给张杰。当时,张杰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小李也依约交付了房屋。之后,张杰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谁知在2009年年底的时候,小李的妻子王某突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小李的妻子王某说,虽然房子的产权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但这套房屋是两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张杰与丈夫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取得自己同意,但事实上并没有,因此合同应属无效。
听完王某的话,张杰大为恼火。因为在房屋交付时,王某曾到过现场,张杰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是小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今说她自己不知情是不符合事实的。而且,在房屋交付后,自己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并支付物业、供暖、有线电视费用。更重要的是,自己和小李并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王某的利益,房屋应属于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通过调查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外思考
面对善意购买 夫妻一方很难追回
北京二手房价格增幅飞快,让部分房主卖房后没过多久就开始后悔,于是,他们想方设法在办理过户时以各种理由“撕毁”合同。这里面最常见的就是共有房屋的夫妻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其实,在2010年北京市高院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提到,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2010年之前,类似案例的判决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在2010年该指导意见公布后,法院一般都判决合同有效。若卖家反悔,应该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情况3
购小产权 给自己埋雷近3年
“如果当初我有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打死我都不会去买小产权房!”如今的小林回想起自己的这场官司,心里五味杂陈……
小林在北京工作几年后,一直没能实现自己的买房梦,眼瞅着家人一直催自己和女友结婚,没什么钱的他每天都在干着急。后来,小林听说小产权房便宜,于是咬咬牙跟亲戚朋友们借了10几万,在城郊买了一套小产权房。
由于房子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因而难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只是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小林哪里知道,自己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为以后的生活埋下了隐患。
小林买房之后,北京的房价一直都在飙升,小林所在的村子也传来了将要拆迁的消息。这一切让卖房人老李看在眼里悔在心里,看着翻了好几倍的房价,他再也坐不住了。之后,他一纸诉状将小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老李的做法让小林觉得可笑又荒唐,他拿出当初的购房合同,心想:白纸黑字都写得清清楚楚,就算这合同不正规,法院还能否认买房的事实?
然而,到了法庭上,小林才发现自己错了。原来国家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此时的小林才知道,自己当初买房,本身就是违法的!
看着即将失去住了近3年房子,小林悔不当初。
案外思考
小产权房没有合法地位
在我国,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地位。
现实中,在农村房屋买卖案件中,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很多,就是城里人买了农村房,房子涨价后原来的房主就想反悔,很多购房人都是到了法庭才知道合同竟然无效。
所以,在此需要提醒购房者,千万不要为图便宜购买小产权房,因为它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购买,很可能就会为以后的生活埋下隐患。
情况4
买央产房10年 房主仍拒过户
10年前,老董从自己的同事任某那儿购买了一处央产房,因任某反悔一直拒绝办理过户,老董忍无可忍最终将同事到了法院……
老董买的房子,位于海淀区西三旗。这些年,任某一直拒绝给老董办理这套房屋的过户手续。终于在愤怒之余,老董将同事到了法院。
老董称,因涉案房屋是央产房,办理过户的首要环节是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备案登记,这个环节必须得有任某配合办理,但这么多年,他始终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而对此,任某却说,此房为央产房,不能直接过户,需要补交超标面积,在没有补交超标面积之前,单位是不同意他出售的。
而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虽然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任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老董办理房屋过户。
但因涉案房屋须经过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而且目前该房屋的超标面积未处理,办理备案登记存在障碍,房屋仍涉及原产权单位的相关权益,因此双方买卖的房屋无法依据双方约定进行备案登记及办理过户。最后法院驳回了老董的诉请。
案外思考
央产房交易需满足四条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央产房才能上市交易:一,已经取得房产证;二,原产权单位已经建立住房档案;三,有超标情况但已在原产权单位作过超标处理;四,不属于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因此,如果涉及的央产房不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那么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非常大。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无奈境地,建议购房者在购买央产房等特殊性质的房屋之前,尽可能多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并仔细审查出售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最大限度地避免“踏空”。
专家支招
特邀专家 李 松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
“四招”让购房者远离风险
针对目前出现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倍增的现状,李松律师提示购房者,应从以下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风险。
1、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买方应该尽量缩短交易时间,减少交易环节。因为拖延的时间越长,中间的环节越冗杂,卖方就越容易因房价上涨等因素而发生变故。
2、在购二手房前,消费者一定要让房东提供确保有权处分所售房屋的证明,存在共有权人时,应征求共有权人的意见,并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在确认房屋的权属和占有状况后,再决定是否购买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