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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公司财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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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公司财税流程

正规公司财税流程范文第1篇

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建筑企业能否在新常态中站稳脚跟、取得新发展,关键在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

在企业发展战略层面深化改革意识。在企业发展战略层面,应下调增速心理预期,过去的高速增长将难以再现,企业不能将发展期望寄托在国家再次出台刺激政策、房地产业放宽调控、政府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等宏观调控方面。国内经济增速下调带来的下行压力,无疑会给企业带来不少挑战,这也是企业倒逼自身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以我公司为例,公司实行民营股份制改制10多年来,我们企业的改革由浅入深、由易到难,逐步深化,解决了一些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但仍有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下降的大背景下,企业发展其实已经进入了“瓶颈期”,也正是企业改革进入到了“深水区”。不破不立,如果依然安于现状、按部就班,企业今后的发展将更加艰难,也没有出路。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只有以等不起、慢不得的心态,勇于担当,大胆改革,将转方式、调结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才能开辟出企业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正规公司财税流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营改增;货物运输;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及试点时间表

国家实行营改增是为了结构性减税。实行营改增后后,对于小企业普遍降低税负,现在已很明显降低了税负,但对于个别旧的大运输企业税收负担是加重,加重部份目前由当地财政返还,随着时间长了,税负也会降低。

1.首个试点城市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扩围

(1)2012年7月31日,国税总局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2)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3)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4)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3.最新动态

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今年将把此前部分地区开展的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向全国扩围,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业纳入试点。

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根据测算,扩围推广后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营改增目标:

楼继伟: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之一的营业税取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是一个重要课题。

8月1日起,辽宁省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辽宁省将于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改革工作。涉及具体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

从税率上看,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与去年的部分试点地区营改增的行业范围相比,今年全国推行将广播影视的制作、放映和发行也纳入“营改增”范围,这体现了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

二、营改增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前期都要做些什么样的准备及工作重点

除了需要准备企业申办资料外,最主要的是要吃透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这和企业是紧密相关的,要根据企业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学习了解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变化,税负的增减预算,很多企业由于税负的增加导致成本上升,因而需要调整企业销售价格,对原有客户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条重点内容:

1.获取信息,确定申请何种纳税人,确定应采用何种计税方法。2.梳理销售业务,确定营改增范围;梳理采购业务,确定可抵扣范围。3.通知客户,已签定未执行完毕的销售合同条款的如何履行情况;已签订未执行完毕的采购合同如何履行?4.修改采购及销售业务内控流程,根据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业务流程,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内部控制系统,满足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和会计核算。5.营改增初期,在途发票和已提供劳务但未开发票的处理。6.营改增后,退回原营业税发票的处理,冲减原服务销售额的处理。7.财务的影响,对公司年度预算目标完成的情况的预测和处理。8.了解并积极申请税收优惠,重新进行税务筹划。

下面具体分别以客户和供应商情况为例说明:

1.客户情况。如果客户大部分为增值税纳税人,改革后对方购买的应税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客户的增值税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将可以扩大纳税人的经营空间,提高服务供应量。反之,会间接导致服务需求量的减少。

2.供应商情况。由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应商大部分为营业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使税负增加;就运输企业现状来说,成本主要来自油耗、过路过桥费、人工工资和场地租金。按国家规定,只有油料和修理费能拿到增值税发票,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而其他费用却不能抵扣。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A.单位实行统一购买中石油加油卡

为每台车配备一张中石油加油卡,可在全国各地的中国石油联网加油站使用。月末到办卡的加油站根据实际消耗的加油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外包业务选定对象为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取得税率抵扣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C.车辆修理选择几家定点的正规维修站,维修站尽量是一般纳税人,这样可以取得税率抵扣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维修站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

以上相加,可以抵扣的占总成本的5成左右。

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于流转税,是国家对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所征收的一种税。税改前,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并且营业税为价内税,所以直接用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缴的营业税。税改后,税率为11%,但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必须以价税分离后的不含税价乘以税率减去进项税额才能计算应缴的增值税。税改后的计算结果显得不太直截了当,除当期营业收入外,当期的进项税金的大小也直接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所以,交通运输业税率的调整对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税负的影响到底是增加或减少,增减的幅度难以从税率的大幅调整中得出直接的判断。该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既取决于运输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又取决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应对措施。

三、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实务操作

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

1.一般计税方法

2.认证

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认证工作可以通过网上操作进行。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增值税会计核算——一般纳税人

3.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应开具何种发票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针对不同业务和不同客户开具相应发票

开票原则:尽量把发票开给跟我签合同的人

A、为一般纳税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在货运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

B、为一般纳税人客户提供仓储装卸等现代服务业服务

在金税防伪系统中开具《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

C、为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在辽宁国税网站下载系统客户端,在线开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应税服务统一发票》。

4.月末抄报税

月初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上月数据进行抄报,通常为每月1-10日。使用报税盘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数据抄报。数据抄报完成后,用户回到企业需要将报税盘内发票领购信息及监控管理数据写入税控盘内。并通过报税盘更新税控盘时间。只有反写监控数据成功之后才可以继续开具发票。

参考文献:

[1]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33号.

正规公司财税流程范文第3篇

关键字:营改增 建筑业 EPC

一、EPC工程与“营改增”

建筑业涉及的工种种类繁多,涉及的行业也颇为众多。因此,在实施建筑活动时要考虑众多的因素,笔者就建筑业中的EPC工程与“营改增”的关系进行探讨,来分析“营改增”对于EPC工程的影响。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EPC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这样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可能提高。

二、“营改增”实施后EPC工程税负增减活动

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EPC工程总承包税负可能会有所提高。

(一)人工费

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依据其它行业的实施现状来看,在建筑劳务方面,应该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一般而言,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二)施工机械问题

建筑行业在进行建筑施工的情况下,除了人工费用是一项非常大的开支外,施工机械也是一项比重不轻的成本。通常在进行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从两个地方来获取施工所需要的机械,一种是建筑企业从租赁公司租用的,另一种则是企业自行购买的。

建筑行业在实施这一政策以后,买进的机械是可以凭发票来进行抵扣的,这样看来,“营改增”政策似乎对于降低施工机械的费用支出有着一定的作用,但是进行分析后会发现并不是这样。

第一,在建筑企业进行EPC工程建造时有很多施工机械是租赁的,在实施这项政策以前租赁公司这一部分业务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实行政策改革之后就要缴纳17%的增值税,买进的机械是可以凭发票来进行抵扣的。但这项政策实施的前后,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的成本构成并无大的变化,所以这一做法会加重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的税负,并最终转移到建筑企业的成本中。

第二,有部分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施工时自己买进机械。经过调查表明,目前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规模、较有影响力的建筑企业一般都已购齐建筑施工所需的机械,有规模的租赁公司一般也已购齐需要的建筑机械,因此以后需要购进的新机械必定数量较小,可抵扣的项目并不多。综上所述,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建筑行业的各公司能够享受的机械抵扣空间不大,而按照“营改增”后的税负策略,要征收企业11%的增值税,实际的税负还可能会增加。

(三)抵扣问题

第一,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有些“营改增”政策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无法进行抵扣。因为该行业所需材料数量较大,种类繁多,有流动施工的现象存在,还有些不合规定的流程存在,施工环境较为复杂。如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第二,在建筑行业工程款的结算是一大难事。开发建设的那一方由于资金能力欠缺、缺少信用、对建设工程的成果不满意等因素,致使承建方无法收到款项,也就无法给其下家发放款项,导致恶性循环。这种工程款拖欠的状况,会导致建筑方难以取得相应的发票 ,“营改增”政策里所要求的各项抵扣都需要有发票作为凭证,而且相关的票证抵扣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所以这也使进项抵扣无法顺利进行。

三、相应对策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建筑业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可能有所提高,有一些方法可以尽可能的降低“营改增”的税负。

首先,进行纳税筹划。要详细的了解增值税,研究具体的政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要避免与一些没有纳税资格的公司进行合作,对于材料的供应商进行综合分析,要找到可以提供正规发票的材料公司,这样才可以进行抵扣,从而减少税金。有经济实力的建筑公司可以组建自己的材料公司、建材公司等,就可以解决没有发票的问题。在合作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索要发票,不要遗漏。

其次,要好好筹备前期工作。要多多学习“营改增”的各个环节,通过各个途径来了解每个环节的知识,以便于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熟练运用。此外还要注意人才的培养,政策的改革对于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对于能力也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企业在EPC工程中要注意人才的培养,才能在过程中更好的进行管理,保证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做到熟练操作。

最后,加强财务管理,在税收改革的过程中管理模式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要了解自身企业的优势与劣势,对于企业财务系统的管理有一个初步的评估,奠定良好的财务管理基础,舍弃旧的管理模式。这样在管理的过程中才可以获得“营改增”后税负的最小化。

四、结束语

本文浅析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EPC工程的影响,建筑行业实施“营增改”后税负可能会增加,原因有人工成本过高,机械进项税金短期无法抵扣,材料很多无法取得发票等等。改善的对策有进行纳税筹划、前期工作的筹备、加强财务管理等等,这些措施可以让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尽量不增加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正规公司财税流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基金;手续费;核算;问题

截至2007年底,我国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发展至59家,发行基金369只,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3.28万亿元,基金管理费收入在280亿元左右,基金持股占A股市场流通市值比例达到30%左右,基金持有人总户数5 694万户,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正日益扩大。伴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其相关的会计政策、财税政策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缺少统一的规范,使得各基金公司按照各自的理解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各基金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税收流失严重,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其中,基金销售手续费的核算问题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据测算2004年各基金公司新发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近10亿元,而存量基金申购、赎回时发生的手续费金额更大,

一、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的会计问题

基金销售手续费是指交易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人收取,由投资人直接承担,归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所有,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时发生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一方面基金公司为向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某些情况下,还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销售手续费;另一方面,由于基金公司难以广泛设立自己的销售网络,绝大部分基金销售委托银行、券商或专业基金销售公司等代销机构进行。因此,基金公司不仅要向代销机构支付基金交易时直接向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还要将基金管理费收入与代销机构进行分成,作为代销机构获得的尾随佣金。基于对基金销售环节业务流程的分析,发现基金销售手续费核算的主要会计问题有:

(一)销售手续费收入的确认问题

基金公司一方面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另一方面需要向代销机构支付手续费。基金公司在确认销售手续费收入时,是按照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扣减支付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还是按照收取手续费的全额确认收入。不同的会计处理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可能扭曲经营业绩,甚至严重影响税收征管。

(二)销售手续费减免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手续费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减免;二是先收后返。对于直接减免手续费的处理方式,相当于商业折扣,不影响其入账金额的确定。对于先收后返手续费的处理方式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实际收到金额确认收入,返还时作费用处理;另一是按销售折扣处理,直接冲减收入。显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企业业绩的评价、影响税收的征纳。

(三)尾随佣金的会计处理问题

尾随佣金是指基金公司将基金管理费收入分成给代销机构的部分。对这部分费用的管理,因现实中缺少对基金公司与代销机构之间统一的要求和规范,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二、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手续费收入的确认

1. 会计处理方法

从理论上讲,基金销售手续费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和总额法。

(1)净额法。即基金公司将对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总额,减去属于代销机构应收取的费用部分(对代销机构应得部分作代收代付处理),剩余部分记入基金公司收入。

基金公司收入 = 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代销机构的费用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销售手续费实质上是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投资者存在着三方的法律关系,在代销方式中,手续费收入是由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所有并分享,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后返(代销机构)的过程。基金公司支付手续费资金给代销机构,只是因为有清算便利而进行的代收代付,不应列为基金公司成本。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个打包的资金,客户资料根本无从拿到,客户还是代销机构的客户。可见代销机构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务客户,一方抓客户资源,一方管理资金,各司其职,是“合作伙伴”关系,而不仅仅是“”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更应根据各自份额分别确认收入。

采用这种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代销机构难以提供正规发票,使得基金公司费用确认出现随意性,难以进行监督,造成偷税漏税。

(2)总额法。即基金公司将收取的手续费总额确认为收入,将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部分作为费用核算。

基金公司手续费收入 = 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财务报告条例》。《财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

这种方法的现实依据是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记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销机构是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在税收上由于营业税是流转税,无论基金公司还是代销机构均应缴纳营业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 收费模式

开放式基金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申)购费用的付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暂不收费,在赎回基金时才支付认(申)购费用的收费模式,认(申)购费率随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为零。基金后端收费时,在申购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年限内各年份赎回的申购费率,一般申购费率随持有年份增加而递减直至为零。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后端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如果投资者持有期满以后赎回,那么投资者将不在支付后端认购费,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的发行费用将全部由基金管理公司全部负担。

前端收费模式是先收费后管理,后端收费模式是先管理后收费。后端收费下,投资者可先观察投资成果再付费,且费率随着基金持有期的增加而逐渐降低,更易于被投资者接受,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基金的销售。对于投资者而言,前端和后端收费模式的交易费用收取方式,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本身并无不同,因而选择不同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是相同的。一般而言,发行时的代销协议中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委托销售渠道支付相应的费用,销售费用的结算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单独设立的注册登记中心(以下简称“TA”)清算,支付的具体金额则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和各个销售渠道签订的销售协议来支付。例如在基金认购期间,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费用,按照通过该销售渠道购买基金的投资者所支付的认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销机构。但是,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认(申)购基金时没有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用,而代销协议所规定发行费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所以,不同收费模式下会计处理不同。

3. 不同收费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1)前端收费模式

当前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究竟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在实务操作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这使得各基金公司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对这一相同业务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甚至没有合适的会计科目反映和披露该项成本支出。

笔者认为手续费的核算应当遵守《财务报告条例》编制的原则要求,即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采纳“总额法”核算方法,将对客户收取的基金申(认)购费,全额记入基金公司收入,支付代销机构应收取的费用部分作为费用支出,并索取正规票据。按照收支分开的设计理念,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客观完整。

(2)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认(申)购基金时没有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用,而代销协议所规定发行费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基金公司先行垫付的这部分费用由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对后端收费模式,从简单核算和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解决方案是基金公司当期计入费用,日后收回时再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流转税、所得税,这种极端稳健的做法虽然会导致当期税收的减少,但在以后年度会补回。第二,在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后,基金管理公司垫付的后端费用支出记入“预付账款”,其理由在于客户赎回基金的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收益无法事先合理预期。发行基金支付发行费时: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每年收到后端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付账款”,年末经评估确认不能收回部分: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付账款”;持有期满后如果收到的手续费大于“预付收款”余额时,多余部分记入收入,并交纳相应的税金。笔者认为基金公司会计信息的提供主要应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从这一根本目的出发,前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更能够体现基金公司经营业绩和正确计算基金净值。

(二)销售手续费减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先收后返方式手续费的处理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实际收到金额确认收入,返还时作费用处理;另一是按销售折扣处理,直接冲减收入。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依据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应确认收入,返还时作为费用,并且要对方提供发票才能计入费用,否则就只能税后列支。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依据,认为:只要在交易时达成了协议,并且是合法合规的,则先收后返时,应将返还作为正常销售折扣,直接冲减收入。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选择哪一种方法作为统一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取决于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和会计的目标,基金会计的对外信息主要是为基金的投资者决策服务,因此,决策相关性是衡量两种方法优劣的分水岭。

笔者认为,可以比照对电信业销售折让的处理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人,且在交易时达成了合法协议并经披露的,则在返还时就应该作为基金公司正常的销售折扣,允许作为核算收入时的直接抵减,即允许其在税前扣除。为慎重起见,可要求返还时必须提供与交易付款时相同的收款人及银行信息。

(三)尾随佣金

尾随佣金是指基金公司将基金管理费收入分成给代销机构的部分。这部分费用基金公司如何列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难以取得有效的凭证。建议对管理费收入分成协议中有明确约定的,则根据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各自取得的分成部分分别确认管理费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据以进行有关的会计、税务处理。无明确约定的,全部确认为基金公司的收入,发生管理费收入分享时,也即意味着基金公司为营销而增加的费用,应允许基金公司作为正常的销售费用予以列支,在一定比例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限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三、对策建议

第一,基金销售手续费的财税处理关系到基金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关系到基金公司的营业税、所得税乃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处理,关系到基金业的市场环境。明确相应的政策,规范其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加强基金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披露的主要内容有:分成收入的确定依据及金额,销售手续费的减免依据及金额等。

【参考文献】

[1] 徐士敏. 主编.《证券会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11).

正规公司财税流程范文第5篇

与“三农”和广大中小企业严重缺乏金融支持形成对比的是,由于主体缺位和缺乏有效的流动渠道,规模巨大的民间资本由于无法进入正规金融市场而只能通过地下金融进行交易,这在增加借款成本负担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秩序带来负面的影响。

有鉴于此,在借鉴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基础上,以整合民间资本,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为农户和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小额贷款公司便应运而生。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底,陕西省平遥县作为我国首批小额贷款试点,率先成立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2006年,山东、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也相继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7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条件、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其他省份也开始陆续发展起来。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及特点

小额贷款公司以其“手续简便、快捷灵活”的经营特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拓宽了县域经济的资金渠道,逐渐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其经营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以服务中小企业及“三农”为经营宗旨

小额贷款公司立足本地经济,积极为特色产业的中小企业、专业种植户、养殖户等生产经营性微小客户提供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以及个人创业贷款等产品,提供贷款业务咨询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二)以自有资金作为主要资金来源

由于受制于“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只能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0%。目前,捐赠资金无从谈起,向银行融资业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和银行规避信贷风险的考虑而受限,导致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以非信用贷款为主要贷款方式

农业本身的弱质特点和农村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的现状,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较高的风险。为保障资本安全,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采用担保、抵押、质押等非信用贷款作为放款的主要方式来规避经营风险。

(四)以额度小、期限短的融资产品满足客户需求

在贷款额度上,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本额的5%。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期限大多在一年以内。在贷款回收上,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如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

(五)以手续简便、快捷灵活的经营理念提供服务

针对金额小、频率高、时间急的信贷需求特点,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简化了贷款流程,提升贷款办理速度。在贷款审批方面,一般由客户经理和有权审批人双人审批,对于大额贷款,提交审批会议或董事会讨论,贷款最快的当天就能到账。

(六)以自身情况确定内部管理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立了各自的内部管理方式。基本上都设置了董事会、信贷部等核心部门,制定了贷款操作流程等工作制度。在工作人员方面,部分公司招聘了原银行机构的高管、信贷和会计人员进行日常业务管理,也有的公司在社会公开招聘没有金融从业经历的人员进行经营和管理。

二、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

(一)部分地区市场准入审批过快,忽视区域金融市场的内在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却是特殊产品-货币,在服务“三农”、中小企业以及社区经济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其经营情况对区域金融市场的需求和供给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的审批应该参照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遵循审慎的原则。但从调研情况来看,个别省份存在审批速度过快的现象,在将近半年的时间内就批准筹建了近150家,这样的做法忽视了市场的内在要求,很容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质量良莠不齐,为将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良性发展埋下隐患。

(二)尚未建立业务指导和监管体系,造成目前的监管真空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货币的工商企业,不在银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具备监管这类企业的权限和专业经验。而负有监管职能的省政府金融办由于人员数量和专业金融监管人才队伍所限,现阶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上,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系统性风险和业务风险进行监管,所以,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处于实际上的真空状态。

(三)缺少必要的政策扶持,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筹建伊始,就被赋予了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使命,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虽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没有上限,其目的是用较高的利率水平来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但由于激烈的同业竞争和借款人承受能力所限,高利率并不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盈利性和经营的可持续性。

同样作为支持“三农”、为新农村建设输送资金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待遇差异很大。如《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财金[2009]15号)中规定:对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年内按贷款余额的2%由中央财政补助,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工商企业,不在享受补助之列。又如参与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在政策规定的年限内应纳所得税减、免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延长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这方面的政策优惠,全额缴纳所得税,税负相对要沉重得多。

(四)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趋利本质,限制了其支农作用的发挥

从统计数据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加权平均贷款利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而普通种养业的利润率一般不超过10%,已经超出了普通农户的接受范围。实地调研时发现,个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实际的月贷款利率不但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甚至还略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利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供给充裕,大部分农户也因为资金成本的关系不敢承贷。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作用大打折扣。

(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在内部管理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专业技能弱的问题,大部分人员没有从事过金融业务,专业知识欠缺,很容易产生操作风险,而且大多数公司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人员,风险处置业务操作也只停留在字面上。

在业务操作层面,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建立电子化的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办理信用评级、贷款分类等业务流程基本上采用自制表格、手工台账等传统方式,不利于公司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

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初期,征信管理技术标准较低,管理经验缺乏,目前尚不具备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也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可以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因而增加了其控制贷款风险的难度。

(六)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监测没有统一的标准

调研中发现,某些地区将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统计和监测并定期向金融机构。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所执行的利率水平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并的加权平均利率水平容易对相关金融机构的资金定价策略产生错误影响。

三、相关建议

(一)适当把握审批速度,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质量

审批过程要综合考虑发起人、资金来源、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从严把关,防止带“病”进入,确保其相关法律手续完备,合法运营,从源头上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质量。建议一是立足实际,推动龙头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发挥其带动产业上下游的作用;二是提高起点注册资本金规模、营业场所等硬件条件;三是明确公司内部治理状况、后继资金注入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通过这些措施,着力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的高起点、开业后的良性发展。

(二)尽快建立专业监管体系,实施审慎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从事的是高风险业务,贷款本金容易遭受较大损失,形成经营风险;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具有跨越界限、吸纳公众资金、扩大放贷规模的内在冲动,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形成社会风险。建议各地政府把主要的关切点和监管力量,放在防范非法集资、维护社会稳定,即社会风险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上。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应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健全公司治理、完善指标体系能措施,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规范发展。

(三)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管理的同时,相关部门要制定优惠的政策,以使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相当的利润空间,使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有空间降低利率水平,间接惠农。

一是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予以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也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群体中达到国家和地方扶持标准的贷款客户实行财政贴息政策;二是地方政府应比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及时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三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税收、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提取等方面享受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相同的待遇。

(四)统一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情况统计监测标准,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系统,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强业务管理

把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单独统计。使人民银行的利率监测真实反映信贷资金的定价水平,同时,也能反应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定价的真实水平。

业务操作系统应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接软件进行统一研发。这样既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标准,同时也便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