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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1.个人住房贷款之法律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者对贷款的偿还依赖于未来收入预期,但是未来收入预期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一旦经济形势或是购房贷款者自身等因素导致了未来良好收入预期没有实现,必然导致还款压力,债务人有可能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社会上还存在部分“假按揭”现象,即房地产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作为购房人,通过这些借购房向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套取银行机构贷款的行为。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除以上外,虽然我国居民抵押的房产理论上可以收回拍卖,但由于我国的关于房地产处置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带来处置上的难度。

2.土地贷款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土地交易、资金投向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投机性极大。房地产开发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现象不仅延续至今,而且更有新的发展。国土资源部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中发现土地违规方面存在问题的有2.38万件,涉及土地20.12万公顷。这些土地要么没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没有纳入国家的质量监管系统,要么并不是通过公开的招标拍卖取得,只是和使用土地的农村基层组织、企业签个协议,就向银行贷款,土地的取得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此外,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中的歧视性规定引发垄断,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部分当地的开发企业凭借与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获取大量廉价土地,或者开发获取高额利润,或者加价倒卖谋取暴利,从而诱发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规、违法和腐败现象,并加重非当地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和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法律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西方国家房地产业的发展经验表明,法律法规建设对于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虽然我国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为规范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良性发展的法规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还需进一步完善解决。

1.商业银行风险之法律规制

(1)设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程序。首先,做好对开发商、开发项目的调查工作。银行在给开发商因售房需要提供按揭贷款支持时,要先对开发商的综合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做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工作。即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当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银行应协助开发商督促按揭人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办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和其他手续,并领取他项权证,这是在今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见证和支持。再次,做好房地产商贷款后的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掌握开发商经营状况,有无资不抵债的情况。期房按揭中,贷款银行的经办人应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贷款房屋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最后,建立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防止房产销售款挪用现象的发生。即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专门机构与被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资金监管帐户,负责被监管人某些房地产资金的入帐、保管、指定用款支付等事宜,审查被监管人的资金入帐和投向,从而保证这些资金的用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以保证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和销售款能够被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开发,防止被开发商挪用,预防“烂尾楼”的出现,进而保证购房人所付款项的安全,避免了购房人因得不到房屋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按揭款的潜在风险。(2)以目前法律框架为依据,完善内部相关制度。首先,加强政治、道德、法律建设,规范约束银行员工的思想。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当作“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较高的道德情操,增强职务犯罪的抵御能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这是遏制金融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本之策。其次,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能够有效克服银行形式审查导致的弊端。这种方式使银行只专注于放款和收款以及市场经营风险的防范上,减轻了银行负担。而律师的专业审核也避免了许多虚假证明文件。最后,加强内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改革高管薪酬制度,减少内部董事和高管等雇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由于董事、高管等雇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经营,建立防范网络,搞好内外防范,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2.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风险之法律规制

(1)尽快完善当前信用体系相关法律体系,使得对于信用系统维护和个人或企业的违信事件发生时的处罚能够有法可依。在建立征信体系的同时,制定对于信用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法规,依法对违反诚信原则、做出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违规行为严重性依法进行惩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对于诸如住房“假按揭”、借款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发生,应实施严格的措施进行处罚,甚至对情节严重者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违反诚信原则,不良信用行为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个体,应对其借贷规模、资金运用方向予以限制。例如,在银行系统内,提高对该不良信用行为人的贷款利率、缩短贷款期限;甚至将该不良信用行为人拉入“贷款黑名单”设置为禁贷者,禁止从事任何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等等。(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开放的法律体系。信息的开放是征信业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尽管我国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内容较多地限于宏观信息的公开,而对微观信息的公开,如个人缴纳税费、个人信用卡透支情况等还远未能达到满足征信所需的程度。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促进社会信息的开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确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构成威胁的信息采集行为;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机构在其职权行为过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允许和保证下向社会做最大限度的公开。(3)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购房人及其信用真实性的调查工作,同时向银行出具独立调查报告,并为该报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一切实可行的控制风险的方案。银行依据该报告决定是否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这将预防商品房预售按揭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贷款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可以有效防止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以及假按揭的发生。并且,如果律师事务所审查失误导致银行发放贷款造成了损失,银行还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损失,从而实现转移风险的目的。此外,利用保险也是银行转移风险的通常做法。这里的保险指的是借款人的履约保险,即保证保险。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履约保险主要是指在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保险公司赔付后,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偿。由于我国不能确保保险公司的法定利益,因此我国尚无成形的《房地产保险法》,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引入此类保险,因此要加快完善相关立法,为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履约保险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3.房地产土地贷款之法律规制

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镇化;房地产业;重要动力;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镇化建设得到快速的推进,伴随而来的房地产事业的需求也逐年增加,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城镇化的加快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而房地产业的蓬勃又积极推动了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当前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导致各地房价过高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速率,因此,怎样避免城镇化进程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利益冲突,使他们相互促进,达到和谐共赢的局面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城镇化进程与房地产业的相互关系

城镇化主要是指城乡人口分布结构变换,越来越多的人口由分散的农村向城镇集中,城镇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城镇空间更加文明和设施不断完善,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进程和房地产业都保持良好的上升趋势,他们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共同为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做贡献。

城镇化速率的提高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导致城市的数量和规模的增大,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流向城市,住房需求摆在了首要位置,这直接导致了房屋刚性需求的变化。

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城镇化进程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障,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生产生活资料,它通过城市功能结构的演化,对城市人口和市场结构进一步扩大,对改善居民居住坏境,促进城市发展有重要作用,只有房地产业的运行,才能建设良好的城市空间,为外来人口提供物质保证,为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打好坚实的基础,因此,只有以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健康运行来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才能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

房地产业与城镇化发展具有利益冲突关系,城市化速率的提高,拉动了房产需求,使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过热,房产投资和投机日趋增多,直接表现就是房价过高,过高的房价不仅给房地产开发带来了风险,而且与居民收入不相协调,造成外来人口买房难的问题,对大学生、农民工等群体在城市居住设置了关卡,这种现状严重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进而又反作用于房地产业的发展。

二、城镇化背景下房地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1.城镇建设缺乏合理规划,房地产业的开发无序化。由于城市竞争加剧和房地产业巨大开发利益的驱动,出现了房地产开发的速度高于城镇化规划的速度,使房地产开发出现无序甚至失控,从而城镇功能分区和布局不明确,这不仅对城镇化的发展注入了不利因素,而且造成了资源、环境和经济的不协调,从而影响了城镇化进程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2.城镇房地产市场体制不健全,产业结构失调。由于城镇房地产利益的拉动,市场机制失调,导致房地产市场开发火热,房地产价格混乱,从而盲目的进行房地产投资,因此占用了其他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和相关产业的资源,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且城镇房地产开发商大多实力小、规范化程度低,使房地产业走向批量大、档次低的尴尬境地,影响了城镇的发后续展。

3.城镇化带来的社会保障问题跟不上。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和劳动力涌入城镇,政府发展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和廉租房的建设明显偏少,使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却难以实现,从而生活标准难以达到城镇化的最低生活标准,从一方面又减少了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劳动力,影响了城镇化的进程。

三、促进城镇化进程和房地产业共同发展的方法措施

1.切实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仅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还可以为城镇化进程提供强大的经济动力,当前中国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日趋加强,对房地产发展过程中的投机、价格泡沫等问题打击力度越来越大,作为房地产业本身也应该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来完善自己,打造自己的品牌,注重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标准,进而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健康、有序,此外,在房地产开发的同时,也要加大对科技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及环境、资源的保护,使二者协调发展。

2.解决好二者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和投资风险。在城镇化进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与房地产业开发发生利益冲突,只有房地产开发商有效解决好城镇化过程中与政府、区域经济和农村、农业、农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才能是城镇化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机和投资住房越来越热,因此城镇化进程下的房地产开发需要有长远的规划,避免城镇开发不合理而面临的财政风险,合理定位城镇化目标,构建合理的城镇体系,合理开发、合理定价,加快促进城镇化进程。

3.采取有效房地产开发管理,促进城镇化进程。在县域城镇化过程中,有效地房地产开发管理措施能够加速城镇化的实现,首先调整与大中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政策,取用与县域房地产相适应的引入政策,其次加强房地产业务管理,提升房地产管理水平,符合国家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择优办理房地产开发业务,加强和银行的合作,做好贷款方案和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绿色房地产业,保证县域向城镇化的健康有序转变。

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提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前,人们对社会公共需求日益增长。因此,人们对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十分关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和设计用途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如何处理好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实际使用功能与设计用途不一致的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房屋登记机构。为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研讨,探索切实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规划许可面积与房产实测建筑面积与不一致

    1.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驱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可操作的空间较大,往往是以罚款了事。在房地产价值不断攀升的背景下,一些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利益最大化,在计算了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将实际建筑面积最大限度地超出规划许可面积,在补交了超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用和罚款以后,仍可获取较大收益。

    2.不同的机构计算面积的方法、计算面积的依据不同导致建筑面积产生差异。由于《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2000)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在阳台、阁楼、半地下室等方面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则不一致,导致依据《房产测量规范》计算的实测建筑面积与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设定的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之间存在误差。规划部门执行《建筑工程建设面积计算规范》,而房屋登记部门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因此建设施工中即使完全按照建设规划的要求,建成后的房屋实测面积也会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面积有较大的出入。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准的面积。规划核定的建设项目只是对一个区域内的总面积作出规定。建设单位通常就是利用这种模糊的概念打“擦边球”,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对设计结构进行修正,使得所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不断增大。但设计变更通知书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但已取得规划部门验收核实意见书,身造成竣工房屋局部与原规划建审图不一致,但规划验收时予以认可的,当建设工程完工申请竣工验收时,实际建筑面积已经大大超出了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

    二、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功能)或改变建筑物的布局结构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此必须经过政府规划部门审批。

    开发商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因利益关系想更改规划。规划改变虽然对具体某一套住房的影响较小(不排除有影响),但影响了社区的整体居住环境品位,破坏了业主最初购房时的预期。《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房地产价值的不断增长,如果开发建设单位为获取较大收益,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显然有违售房承诺,不符合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购买约定。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常因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而产生纠纷或者矛盾。

    对一个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历经计委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审批、建设方案审批、建筑质量检测等多个审批环节,由于管理职能的细分以及管理人员的不足,大都重审批管理,轻跟踪管理,开发商在开发经营过程更改规划,使整个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却照样让住户人住,造成这些购房者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不完备无法办理产权证。由于权属登记发证处于建设周期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本应由相关部门把关的职责被下放至权属登记发证这一最后环节,由权属登记发证承担了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不论何种原因,按约付款的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没有保护财产的合法凭据;对于社会的稳定、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本文仅就我市目前登记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探讨性的建议,以期通过登记管理体制的完善,防范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1.加强与横向部门的沟通协作。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往往是由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首先碰到的,遇到此类问题时,房屋登记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力争将这些问题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让出现该问题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一个明确的调整途径,也使房屋登记机构进行产权登记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明确规划竣工验收面积以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由于规划许可面积与实测面积在政策依据和测量标准上存在客观差异,开发建设单位往往利用这种客观的差异实现利益的的最大化。因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建筑面积必须以规划许可的面积为准,就是要促使这种超规划许可建设的现象得到遏制,这也要求每个城市必须有行之有效的措施。由于规划部门限于自身力量,不可能对建设项目面积实施全过程的控制,其规划许可证面积的控制,只能通过房管部门提供的房产测绘预实测面积依据加以控制。因此,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面积,应以房管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来确认实际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面积。

    3、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因事前意想不到的原因更改规划时,应尊重业主的知情权,最好告知业主更改规划的原因,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4、关于公共服务设施的界定和房屋权属登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提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前,人们对社会公共需求日益增长,功能齐全的公共设施能满足居民的公共活动需求,使广大群众享受到社会公共服务,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因此,人们对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十分关注。

    如何来判断哪些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中提到:“比较好的办法是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即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列明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范围。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许可,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列明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许可文件及预售方案。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范围,一经明确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纳入预售范围,有关信息应予公示。”建议由规划局在规划方案审查时明确建筑的具体类别和配套级别(居住区、小区或组团)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范围,由房屋登记机构确权并进行相应的权属登记。以减少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纠纷或者矛盾,尽量做到审批决定既合法又合理。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制度的有力支撑。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积极落实《物权法》中有关对不动产权利人利益保护的各项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研究制定《住宅法》,形成城乡统筹的住房政策框架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英国控制城市土地开发回顾

英国是现代城市规划的发源地。针对城市快速扩张所带来的问题,1909年,英国颁布《住宅、城市规划法》。这是第一部用于控制城镇土地开发的法律,也是英国城市规划体系建立的起点。20世纪初期,英国主要注重于改善公共卫生和住宅开发。住宅数量迅速增加,城内土地明显短缺,住宅区开发由此转向郊区,但又使居住和工作的距离越来越大,引发城市的交通问题。1935年的《干道开发限定法》,授权地方公路局控制城市主要入口并负责干道两侧220英尺范围的土地开发控制,同时对干道两侧的建筑群体规划进行限制。1940年代是英国城市土地开发控制体系日臻完善的时期。其特征是强调以立法的方式对土地开发进行严格控制:通过在城市边界地带增设城市绿带,阻止城市蔓延;在城市绿带以外地区开发新镇,以分散内城人口规模;鼓励地方规划当局对内城衰落地区进行再开发。此后10年,英国主要集中在新城开发和改善住房条件。但1960年代的郊区大量住宅建设、环境污染、工厂大量迁入,促使其政府注重控制边缘城区土地开发。1970年代、1980年代是新的规划体系建立的过程,英国政府重新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调整其不合理环节,奠定了现代规划体系的基础。目前,英国对土地开发控制起重要作用的法规有《:1987年(土地)利用分类令》《、1987年城市规划一般开发规则(GDO)》、《1990年城乡规划法(TCPA)》、《1990年登记建筑物法》、《1998年总开发法》。主要机构和规划许可程序土地开发规划机构层次英国土地开发规划机构分为三级:中央环境事物大臣、郡规划局、地区规划局。中央环境事物大臣由国务秘书担任,对全国规划政策负总责,拥有批复规划大纲和审核结构规划、审核规划许可证、撤消或修正强制执行通告、提出地方规划的指导性意见等权力。郡规划局在与地方规划局协商的基础上,编制结构规划,同时必须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社区委员会协商。草案必须交公众、群众团体、各地方规划局讨论修正,然后提交郡议会审议。郡规划局在完成上述公众参与工作之后,将最终决策意见上报中央环境事物大臣审核。地方详细规划则由地方规划当局自行编制、地方议会审议,只需报中央环境事物大臣审阅备案。但是,地方规划一方面受制于结构规划,另一方面特别强调民众团体的支持理解,公众参与、公众审议是最重要的环节。开发规划的最后结果,必须以布告的形式公布。规划许可英国的土地开发规划许可分为四种:无条件开发规划许可、有条件开发规划许可、默认开发许可以及拒绝许可。后两种规划许可,规划当局必须向申请者说明理由。为避免开发商从土地开发上牟取暴利,英国规定开发商在得到土地以前,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必须通过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保证由土地本身产生的增值归原所有者和使用者。开发者根据拟定的开发项目特点,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向地方规划当局提出申请。地方规划当局(LPA)审核签发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规划程序分为:签发收函通知书相关机构协商通报工作环境评价审核开发项目与开发规划是否一致公开宣布全部资料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后,必须给申请人复函。复函必须写明收取规划申请的确切日期。地方规划当局必须在收取申请的8周内,给出规划决策,否则构成“默认开发许可”。与此同时,地方规划当局必须将规划申请许可文件公布于公众讨论,任何个人和团体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协调。公众讨论的重点有三方面:①开发项目是否损害邻里利益;②开发项目是否对周围自然环境、人工环境造成不良影响;③是否与地方规划协调。

强制执行政策

先通告后执行的法定程序地方规划当局在获得详细调查资料,确定开发商有下列违法行为:没有获取规划许可之前就私自开发、拒不执行开发限制条件、未经许可更改建筑物使用类型、在获得开发许可证(PP)后四年内没有任何开发活动的,可以发出强制执行通告。强制执行通告的生效期自开发者收到通告起,加上28天的期。在期内,开发商可以向法院或直接向中央环境大臣,如被立案受理,则强制执行通告处于暂停状态。直到过程结束,其结果决定强制通告生效或失效。如诉讼期内未有上诉,或诉讼裁决强制执行成立,则强制执行通告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否则视其为犯罪。开发商须承担刑事责任。生效后的强制执行通告,规定违法开发项目的确切场地范围、违法特征,开发商对违法开发行为的补救措施及其实施步骤。如果开发商中止并全部纠正其违法开发行为,则地方规划当局酌情撤回其强制执行通告。规划当局的行政责任开发项目如果涉及与国家公路网接轨的重大开发项目,地方规划当局无权对此类大型项目决策,必须通报中央环境大臣。开发项目如果涉及郡区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直接送交郡级规划局审核批准,此外,地区规划局还必须通知所在地的教区议会和社区议会,对于开发影响较大的项目(如工业开发项目),地方议会有权参与协议。1987年的《城市规划一般开发规则(GDO)》、1990年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开发项目必须与本地区编制的结构规划和地方详细规划的基本原则一致,凡属与地方规划矛盾的开发项目,必须在地方报刊上刊登并注明不被批准的原因。地方规划局在行使强制执行通告权利之前,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和提出充足的证据和理由,才能通告,英国在开发许可证审核工作程序中,十分重视工作的透明度。每一工作阶段的资料必须及时公布。如果地方规划当局发出规划许可或强制执行通告过程中,被指控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与事实不符之处,并经诉讼裁定成立,则地方规划当局必须依法支付罚款赔偿,并承担刑事责任。

城市土地开发管理机构受政府支持

英国的城市土地开发管理机构大多受到英国政府资金支持,以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负责特定地区的土地大规模成片、连续开发,主要有新镇开发公司、城市开发公司、企业开发局、住宅联合开发公司等。新镇开发公司是根据英国政府的新镇法建立的,其资金由中央政府拨款,每年必须向议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工作内容包括:编制拟开发的新镇总体规划并交公众评议,上报中央政府批准;根据总体规划征地、管理、储存土地;在新镇内进行住宅、工厂、商业等土地开发活动;建造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开发公司,是由新镇开发公司发展而来,建立于1980年,其资金由中央政府拨款,管理成员对中央环境事物大臣负责。其作用是复垦荒废地和修复旧建筑,改善旧城的生活环境,鼓励工商业开发,恢复旧城功能。城市开发公司拥有开发控制的权力,有权规划道路和基础设施、征购土地、开发土地、出售土地,并对私人公司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土地开发颁发许可证。企业发展局,是为鼓励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而设立,通过减税、简化土地开发程序来促进企业发展。这种方式类似于我国的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只是我国的开发区一般选在城市新区,更注重对城市工业生产能力的培育,而英国企业发展局则注重于恢复旧城经济活力。住宅联合开发公司,根据1988年的《住宅法》建立,资金由中央政府拨款,目的是改善当地住房条件,进行旧城改造、内城更新等。住宅联合开发公司的开发范围仅限于地方规划局所管辖的土地,并且其住宅建成后由地方政府出售给住房用户。住宅联合开发公司可以在历史保护街区进行开发,但是必须服从古建筑和保护地区规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