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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
1、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
2、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会见程序。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律师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关键词:驾驶员考试;变化;应对策略
最近,驾驶新规定、驾驶员考试难、通过率创新低等话题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的最新话题,甚至全国网络已经对驾驶新规定议论
纷纷。
一、驾驶科目考试,新规定变化
1.科目一考试的变化
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对驾驶员考试作出了新规定
之后,驾驶科目考试中的驾驶科目一考试变化,从考试题目、题型、考试范围发生变化,从而更加注重实际,取消了题库。在旧规定使用了几十年的考试题型、题库发生变化之下,最终造成了驾校与驾驶员考试考生的极度不适应,甚至不合格。
2.科目二考试的变化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公安部对驾驶员考试作出了新规
定之后,驾驶员考试中的科目二考试变化,科目二考试变得更加接近实际,取消了标杆,考试时不允许中途停车、刹车,让更多的考生不能适应行驶,因为,很多考生都是初次接触汽车,大中型客货运增加了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转弯山区道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新规定的出台驾驶科目考试项目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需要考生不断地练习、磨合才能适应。
3.科目三考试的变化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公安部对驾驶员考试作出了新规
定之后,驾驶员考试中的科目三考试变化,科目三考试中大中型客货运考试里程从10公里增加至20公里,还增加了山路、隧道。提高了大中型车辆准驾车型,即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考试难度,培养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加强驾驶员源头化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小型汽车的科目三考试也作出了较多的规定。
二、对新规定的考试,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1.科目一考试中,必须结合实际,多做题
科目一考试,考虑到学员基本没有实际驾驶操作经验,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只能靠死记硬背,难以深入理解、掌握并应用。科目一考试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科目一考试试卷由100道题目组成,题型为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科目一考试,考生要全面学习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基本常识。
2.科目二考试中,要学好倒库
科目二考试新增的模拟项目,主要考核在复杂道路条件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基本操作要求,如:模拟湿滑路,主要考核学员在湿滑路段减速、保持低速匀速行驶等方面的基本操作技能,使学员在以后的实际驾驶中遇到这类复杂路段不紧张、合理采取安全驾驶措施。
科目二考试,一定要学好倒库。因为,原来是标杆,很容易看到;现在画的是标线,在地上且不容易看到。此外,驾校和考生要结合考试内容、标准、要求,加强训练。
3.科目三考试中,学习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置
科目三考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第二部分是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内容。考试试卷由50道题目组成,题目以案例、图片、动画等形式为主,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满分100分,90分合格。对科目三新增的安全文明驾驶理论考试,该考官提醒考生主要复习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
自2013年1月1日起,公安部对驾驶员考试作出了新规定,所以,给全国各地考驾照的朋友带来巨大的困难。新规定中对包含驾驶考试中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都作出了改变,从而加大了驾驶员考试的难度。但是,经过相关人士的实践与思考,得出了一系列解决驾驶员科目考试难的策略,例如:驾驶科目一考试中,必须结合实际、多做题;驾驶科目二考试中,要学好倒库;驾驶科目三考试中,学习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置等。这为我国广大考生提供了帮助。
参考文献:
[1]徐灏,李兵.蔡春源.机械设计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06:46-53.
据统计,我国1年以下驾龄的实习期驾驶人肇事率较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较为突出。对此,新规定明确:除第一次领取驾驶证的人外,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还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再次记6分以上的,取消其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同时,新规还规定,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要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实习期驾驶人驾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在驾驶证审验方面,新规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每年参加审验,没有记分的可免于审验。同时规定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且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也要参加当年的审验。此外,加强了审验时的学习教育,规定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同时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记满12分记录或连续3年不审验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逐级降低其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记分项目增至52项
新规定记分项目由38项增至52项,并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新增的有: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中型以上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等行为记12分,以及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记12分等。
提高的有:将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记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有评论认为,由此中国针对竞争和定价行为的监管法规更加接近国际标准,而更重要的是它将有助于中国政府抑制通货膨胀压力。
与其同步实施的,还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在此刻推出五部基于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则,被认为是对妄图在农历新年操纵价格、哄抬物价者的警告。
但是疯涨的物价似乎并没有因此止步的意思,先是饮料行业风向标企业悄然上调了旗下主力产品的出厂价格,接着多个品牌的高端进口化妆品掀起涨价潮,幅度10%左右。
不过对于此次涨价,许多企业出言谨慎,称“原料成本上涨压力巨大”,饮料行业更有一边涨价一边又降价促销者。
雅诗兰黛有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近期不会涨价,并对众多一线品牌集体涨价表示不解,“照理说都是进口产品,国外没听说涨价呀。”
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以及在中国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适用本规定。
显然,受到警告的企业们,正观望着“反垄断新规”如何实现从“纸面”落实到行动中去。
外企淡然
依据《反垄断法》制定的新规,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显示出政府部门完善《反垄断法》的努力。在《反价格垄断规定》中,还对“市场支配地位”作出明确表述,使得界定垄断行为更具操作性。
不过新规定并没有像《反垄断法》那样,引起外企的强烈反应。于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大型并购交易必须向中国商务部申报,通过审批后才能完成交易。
这成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大型并购案的法律依据,反垄断部门可以依法否决交易,或附加限制性条件。这遭到外企炮轰,他们声称该法规对外资发起的并购交易持有偏见。
2009年,中国商务部否决了可口可乐24亿美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的申请。这是《反垄断法》实施至今惟一被否决的并购案。
诺基亚西门子通信公司最近表示,推迟对摩托罗拉公司大部分网络设备资产的收购。公司原先预计这项交易将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但由于交易仍在等待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批,预计交易完成时间将被推迟到2011年第一季度。
杀一儆百
与外企的淡然不同,由于“严禁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任何形式的价格垄断协议”的说法已被明确地写入了新规,因此行业协会首当其冲成为被“开刀”者。
与两项反价格垄断新规一同出现在发改委官方网站上的,是一则对“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受到严厉处罚”的通报。该造纸协会,在新规正式实施前便接到了第一张罚单,价值50万元人民币。
虽然这是新规正式后第一个遭遇罚款的案例,但这并非是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违法案件的第一例。2010年国家相关部门查处的绿豆、米粉等串通涨价案、方便面集体涨价案和“新书一律不准打折”案都在此列。
去年4月,福建省餐饮具行业协会厦门办事处召集全市28家餐饮具消毒企业,决定从5月1日起统一提高产品配送价格。发改委在对该事件通报中指出,必须严查市场上的价格垄断行为。
有专家认为,国家对于价格异常波动和反价格垄断的处罚及注意力,去年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如今则关注到了工业领域,监控范围在扩大。
质疑执法者
然而,与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的价格是属于政府定价的,通过价格是政策的调整来解决,因此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发改委价检司司长许昆林这样解读道。
这引来了众多质疑。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中国《反垄断法》实现从“纸面”到“行动”法规的跨越中,最大的阻碍就是以“央”字头国企为代表的行政垄断的存在,而这些恰恰是被排除在我国《反垄断法》之外的。“反价格垄断不反政府定价,从开始就注定了这是一部先天有疾的法律。”
按照政府部门的解读,《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如果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价格串通,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
新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等八种价格垄断协议,并明确通过三大标准认定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管理,建立药品监督诚信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各级药监部门日常监管行为,近日,江苏省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出台了《江苏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各级药监部门药品生产(配制)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常规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有因监督检查的要求,规定了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暂行规定》还要求省辖市、县级药品监管局应制定年度日常监管工作计划,对辖区内每家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每季度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各级药品监管局应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一证一档监管档案,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实施行政处理或处罚。
甘肃省锁定小型医疗机构用药范围
面对小型医疗机构行医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甘肃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及急救药品目录(试行)》规定,确定了小型医疗机构具体的西药常用药品128种、中成药常用药物125种、常用急救药品13种,并规定了报审备案制度。目前,全省14个地、州(市)已经基本锁定了所有小型医疗机构的用药范围。有效地遏制了小型医疗机构“行医卖药”和“行药养医”的现象,保障了广大农村群众的就医用药安全。
FDA要求食品标签明示脂肪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