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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人才的培养
税收筹划涉及到了统计学、财务、以及法律等多门学科,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极高,此外,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税收制度,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极强的学习能力,不但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力度,同时还要实时关注社会经济动态,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的质量及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养,积极开办多种税务、财务知识培训,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提高税收筹划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质量。
二、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措施
公路施工企业主要从事道路的施工生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当前,从事于公路施工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公路施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了人员供应、资金、设备使用、原料运输等多个行业,由于其企业类型特殊,因此,可以针对其特点,从劳务人员招聘、揽资、生产等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其不同的纳税身份,税收待遇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不同的企业税后利益。因此,在企业创了之初,要统筹当前的纳税形式,科学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便使得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2.自营工程的构建
“自二零零六年一月起,允许自然人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公司法对独资企业的表述。我国的税收法对独资企业和责任有限公司的税收制度不同,不同的税收制度、标准使得面对同样的经营、管理,最终带来的收益却不同,因此,公路施工者在进行自营工程施工时,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公司的性质,从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独资企业,以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合作工程的构建
我国税收法规定,无论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独资企业所有的营业所得总数为应纳税所得,而合伙企业则是按照合同约定的配额比例进行应纳税所得的计算、评定。这两种税收在待遇方面具有差异,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这项,而合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还得将个人分红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个人所得税上缴。因此,在公路施工企业组织形式确立时,要加强对施工形式的考察,科学确立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经济效益高的方案进行企业组建。
4.企业资金的结构构建
在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时,必然要先经过企业资金的筹划,当前,公路施工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内部融资来进行资金的负债筹资;另外一种是企业自身的资金积累、企业股东的资金注入等的权益筹资,在这两种筹资方式都能够确保企业筹资要求的情况下,负债筹资更具优势,负债筹资的利息是在企业支付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的,在一定程度上抵除了一定份额的税负,进而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投入。因此,在公路施工企业筹资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科学选择筹资方式,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5.企业投资过程的构建
在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加强对投资过程的构建,充分结合当前的形式和相关的税收政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1)科学选择投资地点在公路施工企业投资过程中,要加强对地方交通路线、地质的考查力度,科学选择优良的投资地点,科学规划道路路线,有效降低公路施工的成本投入,提高经济效益。(2)科学选择投资方向此外,公路路线确定之后,要针对实际的交通需求,铺设不同品质的道路,科学选择道路投资方向,加强对公路施工的成本投入税收筹划,科学选择最有施工方案,以不断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提高经济效益。
1.1投资方向选择方面的税收筹划
投资者首先要分析资金的投资方向,选择好投资的区域和投资的行业。在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行业会造成了收益的很大差别。我国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很多的行业进行了收税减免政策,力在改变现有的经济结构布局。企业在进行投资方向选择中,要充分的考虑到国家的税收政策,尽量的选择政策倾斜的方向进行投资,这样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国家为了平衡地区的发展和控制不合理的产业布局,经常会给出区域收税的优惠,这些都是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向。
1.2在组织选择中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多种组织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若是企业的人数比较少就可以选择独资企业,对于会计核算的要求不高,一般都是定额征收所得税,税收较低。若是企业的投资人数很多但是规模并不大,可以选择合伙的方式,因为合伙的公司一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浮水较轻。合伙企业的税收征收方式是先分后税,很多的合伙人就会降低所得税,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的规模比较大一般都是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优势有:有助于企业的信用和形象;有助于企业享受五年亏补政策。企业内部控制可以选择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享受不到税收政策的优惠,但是经营的损益可以纳入总公司的经营损益,这样也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能够享受很多的税期优惠政策。若是企业在建立初期,认为很有可能亏损,就可以使用分公司组织结构,让总公司承担这一部分的损失,这样总公司的赋税就会降低。若是企业出于健康稳健发展的情况下,就可以使用子公司的形式,享受更多的税收政策。
1.3在投资方式中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扩建规模时,可以购买新设备、建立新厂房、收购亏损的企业。在我国的税法中规定,企业收购亏损企业会合并财务报表,在五年中使用盈利抵消亏损,这样可以减少税费。企业想要进行投资时,能够进行企业的直接投资或者是购买债券和股票。我国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获得的利息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的收益要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要做好投资方式的选择,权衡好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等。
2.在经营阶段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2.1充分列支成本费用
列支成本费用是最根本的减少企业税负的方法,因为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利率和所得税的税额确定缴纳的税金,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
2.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获得最大折现净现金流量的财务管理目标(即企业价值最大化),理想的税收筹划应是总体收益最多,而纳税并非最少。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中尽可能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工作必须建立在熟悉并遵守国家税法的基础上,主要有两个筹划途径:一是选择低税负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下面就企业所得税谈一些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
【例】 王某准备设立一个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50万元,王某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请对此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税后利润为:50-12.5=3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王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获得税后利润:37.5-7.5=30(万元)。王某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王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35%-0.675=16.825(万元),税后纯利润为:50-16.825=33.17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王某多获得纯利润:33.175-30=3.175(万元)。
二、总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
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有子公司、分公司两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公司虽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例】 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1000+100-150)×25%=227.5(万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乙公司由于当年度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税负=250+25=2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47.5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设立分公司更有利。
三、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 甲公司2009年有未弥补完的亏损100万元,2010年、2011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20万元,其中2010年酌量性费用开支(如技术开发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20万元,假如2010年酌量性费用开支20万元全部在2010年支出,2010年应纳所得税=(80-100)×25%为零,2009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能留待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2011年应纳所得税额=20×25%=5万元;
现假设2010年酌量性费用开支20万元全部递延至2011年支出,则:
2010年应纳所得税=(100-100)×25%,为零。
2011年应纳所得税=(20-20)×25%,为零。可见,税收筹划不但充分利用2009年的未弥补完的亏损,还可“节税”5万元,股东权益实际增加10万元的效果。
四、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筹划即尽量降低企业适用的税率,也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来进行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包括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当企业的规模刚刚要超过小企业标准时,就要注意进行筹划,尽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还存在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即: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达到30万元,比如30.1万元,就要按照全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按照20%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这个临界点时就必须认真筹划。简单计算可知,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交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而小于32万元,那么企业的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因此。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时,使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最有利,若不能为30万元,必须使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才划算。
五、费用扣除标准选择的税收筹划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
六、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
怎样降低应税收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筹划。例如,为了完成国家的产业政策或其他重要的战略方针,国家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这其中包括对某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免税的收入,如在投资中选择国库券、进行技术转让,等等。再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七、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八、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将原来以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这主要体现在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技术进步加速折旧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会有税收优惠,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达到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鼓励效果,同时节省税收。
总之,税收筹划的方法基本多是从目前已得到成功运用的案例中归并出来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运用也不是单一的。在企业经营的实际运用中,这几种税收筹划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进而派生出其他税收筹划方法。另外,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不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单纯的讨论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只要对这些筹划方法熟练掌握,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应用,一定能为企业带来减少税收费用支出,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公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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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刘先生的双重身份选择,他既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购入再出租给职工,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入房产然后再出租给职工。这两种不同的购入方式,税负情况是不一样的。对刘先生来说,哪一种方式更划算呢?
假定该房屋预计使用年限为30年(报废后不考虑残值);该房产全部出租时,当地同类住房每月租金为2万元;贷款年利率为5%。
下面我们来看这两种方案是如何影响刘先生的税负的。
方案一:刘先生以独资企业的名义购入,企业每月向职工收取租金。
以这种方案购入房产时,独资企业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还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提供出租服务,独资企业每年应纳营业税为1.2万元(租金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房产税为2.88万元(税率为12%)。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所以,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时,可扣除有关的营业税、房产税。按此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12万元。
所以,刘先生和其独资企业纳税合计为7.2万元。
方案二:刘先生向独资企业贷款企业资金100万元,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购入房产并每月向使用房屋的职工收取租金。
根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每年从刘先生处收取利启、为5万元。独资企业利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万元。
此外,按规定,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按4%征收,营业税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10%征收。以此计算,应纳营业税为0.72万元;应纳房产税为0.96万元;个人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9万元。
所以,刘先生和其独资企业纳税合计为4.07万元。
一、税收筹划管理方法
(1)组织形式优化选择法。纳税人针对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方案设计,通过多种税收筹划管理方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税负最低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两大类,法人企业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为公司企业,非法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三种。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需要根据总机构类型来确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设立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组织形式对未来负担税收的影响。例如,A公司是一家亏损比较严重的企业,决定在B地设立一家营业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A公司亏损,减轻税负,如果设立子公司将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但不能利用A公司亏损额,从整体上看反而增加税负。当然,这里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不仅包括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也包括纳税人组织内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主要业务的重新调整。比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A公司销售产品同时利用自有车辆为客户送货服务,属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需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17%的增值税,2011年A公司将自有车辆独立出来,成立了独立核算的车队,由原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将收取价款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适用3%营业税,降低了A公司的税负。
(2)经营方式优化选择法。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每一项经营活动,纳税人可供选择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对于每种经营方式,相应税法规定不尽相同,也就为纳税人提供可筹划的空间。例如:纳税人长期筹资时可供选择的筹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长期负债进行筹资,另一种是通过权益筹资,即对外发行股票或向股东增资。纳税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案,需要考虑两种筹资方案在负债利率、负债偿还方式和股利分配等因素下,对纳税人的税收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能起到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纳税人通常会采用长期负债作为筹资方案。
(3)财务会计税收优化选择法。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税收临界点或税收数据分析对其财务会计或预算管理进行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的会计和税收法规、政策,在很多情况下,都给企业留下可供选择的空间,如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折旧年限、存货计价方法等。例如,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税法规定了每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人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时,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下,尽量使折旧年限与税法相接近,以达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另外,我国税法对一些费用项目规定了税法允许的扣除标准,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纳税人需计算税收控制点或临界点,从财务会计角度对该项目进行控制,以便减少纳税调整。
(4)税收优惠运用法。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能够直接或间接减免、降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或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每年都根据经济的发展,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纳税人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寻找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充分利用。
(5)合同优化法。同一经济事项因合同订立的不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税收结果。合同优化法就是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利用合同进行税收筹划管理,降低税负的方法。如,A企业2011年将自有闲置厂房和设备整体出租收取租金100万元,按照我国房产税法规定,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如果A企业直接与对方签订整体出租合同,由于合同未将厂房出租和设备出租区分,则设备出租视同房屋出租,A企业收取的全部租金均需缴纳房产税,经计算A企业应缴纳房产税12万元,但A企业如果对该合同进行筹划,对取得100万元租金收入在厂房和设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合同中标明厂房收取租金80万元,设备收取租金20万元,A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基数将变为80万元,经计算A企业需缴纳房产税9.60万元,从而可使A企业在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少缴纳2.40万元房产税。可见,如果纳税人能充分借助经济合同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可为企业带来较大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管理要具有全员性。目前,很多企业认为税收筹划管理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这也是日常经济生活中对税收筹划管理认识和理解的误区。首先,纳税人每项税收筹划管理方案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实施所需条件的完善程度,如合规发票的取得、政府部门的批件等,这些都需要纳税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其次,我国是一个多税种的国家,纳税人日常经营各个环节均涉及税收,企业中每个部门活动对企业税负都可能产生影响,这需要纳税人各部门和人员都要有税收筹划管理意识,都要有节税意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再次,现代企业经营税收筹划管理已与企业经营管理密不可分,有时候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决策甚至可以改变企业整个经营方向和经营理念。可见,税收筹划管理已经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企业全员的事。因此,只有采取“全员税收筹划管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长远平稳的发展。
(2)税收筹划管理要进入企业决策层。我国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主要在企业财务部门,没单独设立管理部门,且属于中层管理,管理级别较低,没有进入到企业决策层。多数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在重大经营事项已经决策完毕后,已开始执行后才进行。事实上,这样做会导致税收筹划管理失去一些筹划空间,可供选择余地相对较少,同时如果企业决策层进行决策时没有考虑税收因素,就有可能导致经营决策的失误。纳税人想要税收筹划管理在企业中完全发展,真正意义上起到降低税收负担的作用,就必须提高税收筹划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进入决策层。
(3)对税收筹划管理中税法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要与税务机关事先进行沟通。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时,要注意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沟通,首先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时,可能会产生一些“新鲜”事务,这些“新鲜”事务最初可能不被税务机关理解,为了避免税收筹划事项给税务机关造成误解,对企业给予不适当处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其次,我国部分地方税务管理规定不是以文件形式,即使以文件形式,范围比较窄,企业获取比较困难,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地方税收管理规定,给企业带来风险,这也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