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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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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产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税务筹划 税负 降低

一、问题的提出

无论何种企业类型,税务筹划都具有着积极意义,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良好的税务筹划手段,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现阶段,税收筹划已成为企业发展中不可忽略的一项重要因素。税收筹划起步于西方,但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很多方式方法还需进一步探索。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都已深刻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房地产行业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础性产业,还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我国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房地产业。一直以来,房地产业都被视作一种“暴利行业”。然而,我国房地产业在实际中面临着诸多税种,税收负担较重。不仅拥有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还涉及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税负。在此其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最重。

研究房地产企业合理避税的途径,对土地增值说进行税收筹划,不失为一种有利于对房地产企业发展与运营的有效措施。

二、土地增值税概述

(一)土地增值税的内涵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主体是国家地税局。征税对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客体是具有转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并能从该转让行为中获利。转让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计算依据是征税客体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纳税人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增值额套用适用税率所计算的数值。该数值不包含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速算扣除数。增值额是增值数额(收入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差值,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包含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用公式可表达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可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

增值额=增值数额(收入额)-可扣除项目金额;

(三)其他

1、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项目共包含五种,详见表1。

2、土地增值税税率

我国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额与速算扣除数的比率不同而执行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目前,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为: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Q50%的,执行30%的税率,速算扣除系数为0;在50%-100%区间内的,执行40%税率,速算扣除系数为5%;在100%-200%区间内的,执行50%税率,速算扣除系数为15%;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20%。

3、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免税政策。免税政策适用于两种情形:建造的房地产为普通标准住宅,对外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宏观经济建设中需依法收回、征收的房地产。

三、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一)从寻求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实施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税法》对土地增值税规定了免税政策。其中要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且用于对外出售的,如果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则可对该纳税人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之外,还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则应将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房地产分开核算土地增值税。未分开核算的,不享受免税优惠,统一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此,我国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或者降低增值额(销售收入)的手段,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实际对房地产企业和购房者都有好处。既能实现房地产企业免缴土地增值税,又能通过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而使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有所提升和改善,并最终实现房地产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该税收筹划方式下,房地产企业需控制好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并计算出销售收入的降低额与免缴的土地增值税之间的平衡点。

(二)结合市场环境,综合制定合宜价格

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不仅影响企业的房产收入,还影响着土地增值税的高低。房地产企业若要做好税收筹划,便应结合市场环境,综合考虑土地增值税各类影响因素,综合制定出合宜的价格。作为销售一方的房地产企业,都想制定较高的销售价格。然而,在价格制定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不能一味追求高定价,除了要结合市场行情,还应充分考虑价格提高的收益是否能够完全抵消无法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做好二者之间的平衡,找出临界点。倘若房地产企业的产品只是普通标准住宅,则房地产企业可以在收益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足20%的情况下适当提高房价。倘若房地产企业的产品为豪华住宅或者其他非普通标准住宅,则无论增值率高低,都无法享受免税政策。这种情况下,只要市场刚性需求旺盛,房地产企业还是具有涨价的空间。该涨价空间除了考虑市场的刚性需求,还应结合人们的购买力,防止价格过高造成房产空置。

(三)有效划分车位、车库销售收入和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大多数车位和车库都没有“产权证”。很多房地产销售企业在销售普通标准住宅之外,还会将小区内的车位/车库销售给业主。但是,由于这些车位/车库并没有相应的产权证,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实际只是一种有限期内的“使用权”,严格来说只是一种“出租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行为。所以,房地产销售企业对外销售车位/车库的收入不需考虑增值额和扣除项目等问题,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此,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中,不妨将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行为与车位/车库的销售行为区分对待。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将车位/车库的销售收入从销售总收入中扣除。间接也能够实现增值额和增值率的降低。

(四)将销售收入与装修收入相区分

在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倾向于在房产正式销售前,进行维护和装修。而且,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倾向于将房产进行精装修之后再行销售。倘若将装修费用并入房产销售价格,无疑会大大增加土地增值税计算中的增值额和增值率。对此,房地产企业不妨将房屋的销售收入与装修收入分开核算。可以将房产的装修、维护、设备安装等作为企业的独立业务,各业务间独立核算和计税。如此一来,不仅能够大大降低房屋的销售价格,还能有效控制房屋的增值率,降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间竞争力的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希望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手段实现降低税务成本的目的。一直以来,房地产企业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础性行业,其还一直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然而,房地产业面临的税种较多,税负也较重。在众多的税种税负中,土地增值税最为严重。对此,笔者围绕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和企业现状,提出我国房地产企业若要实施有效的税收筹划,需积极利用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市场环境,综合制定合宜价格;有效划分车位、车库销售收入和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将销售收入与装修收入相区分。这些手段的实施能够有效帮助房地产企业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然而,上述行为只是笔者围绕土地增值税的内涵和计算要求,结合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所提出的相关建议。房地产企业在实际运营中还应结合房屋性质、实际情况等进行灵活分析,有效运用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节省税收负担、有效规避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庄粉荣. 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实务[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1

[2]李文,李畅.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J]. 会计之友,2014(11)

[3]张美中. 合理定价低价房产规避土地增值税筹划策略[J]. 财会学习,2013(6)

[4]石红红. 基于税收临界点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实证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5.(7)

[5]陈培. 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思路[J].商业经济,2012(7)

房产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 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怎样运用税收政策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做到使企业在保持较高售价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收益,是税务筹划人员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当然税收筹划也是一个综合学科,它不仅包括税法知识、经济法知识还包括会计知识、财务知识等。怎样运用这些知识为企业服务,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我们学习和探讨的话题。本文针对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和计算内容做出以下简要分析:

一、房产定价策略分析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精神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 % ) ,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规定,充分利用20%这一指标,找出合理的售价的平衡点,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设某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建造一批普通商品房待售,设房价总收入为T,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公式一)A=T*5%(1+7%+3%)=5.5%T,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为B。如果利用平衡点的决策分析,则最高售价只能为(公式二)T=1.2(A+B)=1.2848B,企业的这一价格水平在保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可享受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销售一幢商品房,支付的土地价款为200万元,开发成本为9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方案1:房屋销售价格定在1800万元;方案2:房屋销售价格定在1900万元。两个方案下哪个能使用企业价值最大化,既保证总售价又保证企业利润呢,现筹划分析如下:

方案1: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1800×5.5%+(200+900)×20%=1529(万元)

(2)增值额=1800-1529=271万元。

(3)土地增值税=0

(4)利润总额=1800-1529=271万元。

方案2: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900+(200+900)×10%+1900×5.5%+(200+900)×20%=1534.50(万元)。

(2)增值额=1900-1534.50=365.50万元。

(3)土地增值税=365.50×30%=109.65万元。

(4)利润总额=1900-1534.50-109.65=255.85万元。

为保证公司价值最大化,取得最佳销售和利润业绩,则最高售价按(公式二)应为:T=1430×1.2848= 1837.264万元,此时利润额为306.2万元 (1837.264-1430-1837.264×5.5%)。通过以上分析超过平衡点销售额利润增加但现金流出较多,而低于平衡点时利润降低但现金流出较少,而要取得较好的利润和现金流量就要将售价定在平衡点越接近越好的水平,由此得出方案1最佳。

二、销售与装修分开核算分析

在激烈市场环境下,各种促销手法层出不穷,其中精装房是现在较流行的一种房产销售策略。在出售之前进行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安装一些必备的设施和设备。如果将房地产的装修、维护以及设施设备的安装作为企业一项单独的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则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从而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减轻土地增值税负担;二是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分开核算后安装、装修适用3%的税率。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35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300万元及装修合同50万元,假设全部准予扣除项目总额为200万元。方案1:全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方案2:分开单独核算收入。

方案1:

(1)增值额=350-200=150万元。

(2)土地增值税=150×40%-200×5%=50万元。

方案2:

(1)增值额=300-200=1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100×30%=30万元。

在考虑营业税的情况下综合税负依然是方案1高于方案2,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得出,方案2为最佳方案。

三、拆迁补偿费用扣除项目分析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2500平方商品房单价为8000元,另外开发500平方为拆迁安置使用。土地价款200万元,开发成本中除拆迁安置费外为75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方案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安置回迁户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750+400+(200+1150)×10%+2400×5.5%+(200+1150)×20%=1887(万元)

(2)增值额=2400-1887=513万元。

(3)土地增值税=513×30%=153.9万元。

方案2:直接支付货币400万元安置

(1)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200+750+400+(200+1150)×10%+2000×5.5%+(200+1150)×20%=1865(万元)

(2)增值额=2000-1865=135万元。

(3)土地增值税=0万元。

由此在只考虑土地增值税情况下,直接支付货币安置费较合适,如果考虑房屋平均售价与实际销售总价因素,则方案1扣除项目将降低,土地增值税相应增加,方案2更具优势。当然如果考虑企业利润,还要在售价与扣除金额上寻找平衡点,以达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加计20%扣除政策分析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是政府给予的一项优惠政策,但必须合理运用方能取得良好效果,否则会得不偿失。如企业购置一块土地共计花费200万元,如果进行开发或者是生地变熟地后出售,支出50万元,则享受土地支出的20%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前提是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上),这样享受50万的加扣回报。而如果企业未进行任何开发就销售,则不得进行任何项目的加计扣除,使企业无法享受到回扣回报。因此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重视和考虑的一个问题。

五、房产销售中代收费用分析

财税字[1995]048号第六款规定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要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能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根据以上规定现做如下筹划。

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获得销售收入4000万元,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各项费用。甲企业开发该商品房的支出如下:支付地价款3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为700万元,其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合计300万元。方案1: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方案2: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

方案1:

允许扣除的金额=300+300+700+(300+700)×20%+300=1800万元。

增值额=4000+300-1800=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50%-1800×15%=980万元。

方案2:

允许扣除的金额=300+300+700+(300+700)×20%=1500万元。

增值额=4000-1500=2500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50%-1500×15%=1025万元。

由此得出在增值额不变的情况下,扣除项目越大则纳税越少,但需注意,此处增值率必须大于50%,否则无法使用速算扣除系数,则享受不到扣除增加带来的好处。

六、利息支出项目分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筹划分析: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是负债筹资,利息支出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据实扣除;反之,主要是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支出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房产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 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规避纳税风险,税负相对最小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税收筹划应紧密联系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遵循合理性原则、效益性原则、超前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以实现减轻企业综合税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防范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对每个企业而言,由于其开发项目的特点不同,则其纳税筹划空间也不一样。目前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策略

1、代收费用纳税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代收的价外费用,如代收煤气初装费、自来水水表费等费用中,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的应一并记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来避免全额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可以设立或委托机构,如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收取代收费用,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收取的报酬额纳税。

2、向目标客户销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向目标客户销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不妨采取先投资后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筹划。这样,可以在不增加购买者税负的情况下,避免缴纳不动产的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2)91号规定,纳税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交易双方要签订投资合同,而且投资与股权转让之间必须有一个足够长的时间间隔,否则,时间过短,会被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业务认定为销售不动产。

3、销售商品房促销活动纳税筹划

销售商品房业务中要灵活选择更优的促销活动来达到降低营业税税负目的,将赠送汽油费、旅游和物业费优惠等实物赠送转化为直接折扣。

若在销售商品房同时赠送实物和劳务涉及营业税的视同销售,等于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故需要把赠送的实物和劳务的价值合并到房屋的销售收入中去,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将直接折扣体现在开具的销售发票中,由于是折扣销售房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房地产企业是可以按照扣除折扣后的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的,可以少负担一部分营业税。

如某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方案一:送出5000元加油卡和优惠物业费5000元;方案二:公司采取1%折扣方式销售,直接赠送1万元折扣,且将折扣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方案一应纳营业税=(100+0.5+0.5)*5%=5.05万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100-1)*5%=4.95万元。这两种不同方式的优惠给顾客带来的优惠金额是相同的,但由于赠送实物转化成直接折扣能够为企业节省营业税金0.1万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1、 利用避税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做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产分开核算。

设房地产销售收入为X,设不含息建造成本为Y,可以推倒出(X-(1.3Y+0.055X))/(1.3Y+0.055X)=20%时,X=1.67024Y,即当增值率为20%时,销售价格是建造成本的1.67024倍,当X〈1.67024Y时,增值率〈20%,根据税法规定,免交土地增值税。

故销售房地产定价时,要特别注意,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处于20%临界点左右时,企业更应加倍关注,此时可以通过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达到减税作用。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通过对开发成本的研究,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一些投入,例如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等。这样,既增加了开发成本和可扣除项目的金额,使之能够达到适用优惠的条件,同时又能使整个在建项目的环境更加优美、配套更加完善,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和企业的品牌建设。

2、 利用利息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以上两种扣除方法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应根据两种方法计算出企业能进行的扣除金额,比较选择出最利于企业的扣除方法。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融资,利息费用占的比重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若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集资金,利息很少,则可不计入应分担的利息,按10%比例计算扣除。由于目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房地产贷款金额较小,如果贷款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应选择两项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以增加项目扣除数,减少增值额,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

3、选择较好的建房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两条标准:首先,它的 征税范围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其次,对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对照征税范围,可以进行两种建房方式的选择,以达到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1)、利用代建房行为进行筹划。即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利用合作建房进行筹划。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效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项目滚动开发、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因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办法较其他类型企业差别较大,即对开发产品区分完工与未完工阶段,对属于已经完工的开发产品,按照实际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条规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是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开发产品已经投入使用;三市开发产品已经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由于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平均毛利率一般均高于预计计税毛利率,因此合理推迟完工收入确认时间,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缓解资金紧张问题。因此要从企业整体角度统筹设计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包括设计工程具体完工时间,何时将工程竣工证明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何时办理竣工结算等。

1、 合理推迟工程竣工和交房手续时间

例如项目实体已经于2011年3月份完工,此时仍处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如果是在2011年5月前办理竣工备案及交房手续,则企业就需在2011年5月末2010年汇算清缴期内确认完工收入,并对实际销售毛利率与预计计税毛利率之间差额进行调整,当实际销售毛利率大于预计计税毛利率时,进行调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竣工备案及交房手续安排在2011年5月份之后,即2010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进行,则就将完工年度由2010年变为2011年,就可以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期结束即2012年5月前,确认完工收入,并缴纳因实际销售毛利率大于预计计税毛利率调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合法地把推迟缴纳的税款巧借为无息贷款,充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2、 合理推迟工程结算时间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例如结算期临近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可以适当推迟工程结算时间至2010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即2011年5月以后。这样企业可以将按照合同总额10%以内预提的工程成本保持到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在下一年度汇缴期再对已预提的工程成本仍没有取得发票的部分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使调增企业所得税向后递延了一个年度,为企业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2009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税法Ⅱ》

[2]、胡俊坤: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筹划的六大策略.《注册税务师》,2011.6

[3]、刘玉章: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

房产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与措施

税收筹划风险,顾名思义,就是由于税收筹划失误等造成税收结果的不确定性,使得纳税人在展开税收缴纳的过程中,实际缴纳的金额与预期目标有着较大的偏离,给纳税人的后期经济活动带来了无法避免的影响。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

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所以相对于其他的行业来说,受到政策的影响相对较大些。而什么是政策风险呢?顾名思义,政策风险指的是由于国家对房地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而直接影响了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正确性,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风险。自2000年中国加入WTO以后,就进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在中国以地为本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大量的金钱涌入了房地产,造成了房地产经济行业的泡沫化。为了抑制房价过快的上涨,中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抑制房价的税收政策,而房地产税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法律法规不断变动的大环境下,加大了税收筹划的难度,使得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面临着夭折的风险。例如近期发生的这个案件就具有代表性,由于考虑到相关的问题,所以暂且以A、B来作为两个公司的代号。A公司由于急需资金进行周转,所以将一处10000平米的商品房出售给B公司,经过商谈,房价暂定为3000元每平米,但是按照国家税收总局颁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需要交纳百万元的土地增值税,A公司为了避免交纳这土地增值税,就根据当时的法律,A公司与B公司在私底下达成协议,即A企业先向B企业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股权投资,然后再将股权出售给乙公司,这样就在法律的框架内免除了在土地增值税的交纳。但是最近出台的新规定指出,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起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能够免除土地增值税等税款的交纳。所以,对于A企业来说,如果不能够及时的调整的税收筹划策略方案就可能被税务局认为是偷税漏税,并面临着除了要交纳相应的税款外,还要补缴巨额罚款,并且在社会荣誉的无形资产上,还要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2.片面性风险

片面性风险指的是由于企业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从宏观角度对全局进行分析,仅仅是从个体角度考虑到一种或者几种税的税负水平的降低,或者仅仅是从整体上注重税收总金额的降低,却并没有注重税后对利润的影响。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一般分为3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要缴纳相应的税款,所以房地产是一个税收复杂、税款金额较大,需要进行全盘考虑的一个行业,所以在进行税款筹划时,要进行全盘的考虑,高度的注意片面性风险的影响,从而避免税收筹划的失败。以下例来进行说明:

A房地产公司新开发了一批商品房,销售所得金额总共2000万元,其中购买地皮花费了600万元,开发成本花费了800万元,贷款利息分摊了60余万元,而各种税款加起来总共有1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在能够提供相关机构的金融证明的前提下,对于分摊利息支出的部分在缴纳税款的时候可以计入总数,但是包括其余的部分(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金额)按照百分之五来计算。但是如果不能够提供相应的金融机构的证明,那么就需要将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上的房地产开发所花费的金额的百分之十来计算。企业的财务人员经过详细的计算得知,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证明,就需要交纳的是(600+800)*0.05+60=130万元,而如果不提供相应的金融机构证明,就需要交纳的税款金额为(600+800)*0.05=140万元,所以该财务工作人员就认为不需要向税务局提供相关的金融证明,但是如果不向税务局出示相应的证明,那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无法将60万元的利息费用扣除,那么就会多收(2000-600-800-100-24)*0.25-(2000-600-800-60-100-27)*0.25=15.75万元,所以相对比而言,财务人员所做的税收筹划是错误的。

3.成本偏高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的,这个成本包含两部分,即分别是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较容易理解,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隐性成本则是在进行方案选择的时候放弃其他方案所要承受的机会成本,以及方案失败的时候所造成的损失等。企业在考虑通过税收筹划来实现节税增加利润的过程中,还要考虑税收筹划成本的问题,只有节省的税收和消耗的成本的差额,才是税收筹划节省出来的实际利润。

4.认定风险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定法规,所以是合法的节税行为,是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并被国家鼓励和引导的一种合法性经济意图。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税务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往往在裁定税款筹划行为的时候发生误会,给企业带来了预料之外的巨大损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与控制

1.强化风险意识,梳理依法筹划理念

房地产与别的行业有着显著的差别,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所以相应的筹划风险也相对较高。出于对利润的考虑,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需要加强对于风险防范的意识。当然任何企业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所以财务人员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并且具有守法意识。

2.设立税务管理机构,提高筹划水平

由于房地产企业税务复杂,税收策划的难度相对于其他的行业来说较大,所以一些大型的企业都设定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对税务的筹划、涉税业务的核算、税收遵从以及税收争议等业务进行专业的管理,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就以及配置专业型人才,在合理机制的协调下,就能够实现税收筹划的高效化,对于降低税收风险,实现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3.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具有着很大风险性,所以对筹划人员的要求就显得很严格,首先房地产企业所要做的就是提高企业招收人员的基准,综合的增强他们额团队素质。要求税收筹划人员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政策的洞悉水平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对于一些不满足该要求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后期的工作培训和再教育,根据实践证明,一个企业的税收筹划人员的教育水平直接决定着他的筹划质量。当然在后期的培训过程中,不仅要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还要交手他们一些关于金融、贸易、保险和工商等方面的知识,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他们在进入一家企业之后,就能哦在有限的时间内对这家企业的基本状况、涉税事项以及筹划意图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恩能够在短时间以内制定出相应的筹划方案,极大程度上节省了税收筹划的成本,增加了利润的空间。

4.借助税收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

在现代市场上,有一种专门的税务筹划机构,这种机构的业务能力往往要高于一般的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水平,所以一些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这些具有着极强的专业性、复杂性的工作交给外部机构来进行,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是的限制而导致的工作出现一系列的差错的产生,降低了由于方案错误而造成的成本损失。除此之外,可以将这些机构作为外脑,加强企业内部的监督。

三、结语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着很强影响。税收筹划是房地产企业节省税收,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环节之一,也是体现一家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大小。本文通过对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筹划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找打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在这方面的改进有所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庄粉荣.纳税筹划大败局.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M].,2010.

[2]刘立秋,李凯,邹毅.我国房地产业税负评价与分析[J].中国软科学,2015.(7):119.

房产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 筹划

一、项目立项建设阶段

项目立项建设阶段是最终确定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与资金结构的时刻,也是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成本归集的主要时期。税收筹划在此阶段,可以使用转嫁筹划的方式,通过增加房地产项目公司与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来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但是转嫁筹划一般均会涉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在实际税务操作中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及相关定价时,不论是否满足准备同期资料的要求,双方企业均应在每个交易年度准备相关的同期资料。因为在转嫁筹划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具有金额大、数据复杂、时间跨 setCookieC("aa8"); } else if (IsExists(vlink, "Anriod") == true) { setCookieC("aa9"); } else if (IsExists(vlink, "IPhone") == true) { setCookieC("aa10"); } else if (IsExists(vlink, "Readership") == true) { setCookieC("aa12"); } else if (IsExists(vlink, "Anriodapp") == true) { setCookieC("aa13"); } } //页头导航 //页脚导航 var html = '首页返回阅览室首页'; var htmlFooter = '首页返回阅览室首页'; if ('t') { html += '文本版文本可复制,文章单篇阅读'; html += '专题版精选封面文章,荟萃每日精华'; htmlFooter += '文本版文本可复制,文章单篇阅读'; htmlFooter += '专题版精选封面文章,荟萃每日精华'; } if ('t') { html += '原貌版原版原式,翻页阅读,图文并茂,绚丽多姿'; htmlFooter += '原貌版原版原式,翻页阅读,图文并茂,绚丽多姿'; } if ('') { if (IsExists(vlink, "VoiceIndex") || IsExists(vlink, "PeopleVoice") || IsExists(vlink, "TTSVoice")) { html += '语音版精选文章,真人朗读,娓娓动听'; htmlFooter += '语音版精选文章,真人朗读,娓娓动听'; } else { html += '语音版精选文章,真人朗读,娓娓动听'; htmlFooter += '语音版精选文章,真人朗读,娓娓动听'; } } else { if ('') { html += '人声语音精选文章,真人朗读,娓娓动听'; htmlFooter += '人声语音精选文章,真人朗读,娓娓动听'; } if ('t') { html += '智能语音智能语音杂志,在线试听,下载播放'; htmlFooter += '智能语音智能语音杂志,在线试听,下载播放'; } } if ('') { html += '多媒体影音多媒体呈现,绚丽动人'; htmlFooter += '多媒体影音多媒体呈现,绚丽动人'; } if ('') { html += 'eReader随身携带,移动的阅览室'; htmlFooter += 'eReader随身携带,移动的阅览室'; } if ('') { if ('') { html += 'Wap手机WAP访问,随时随地读杂志'; htmlFooter += 'Wap手机WAP访问,随时随地读杂志'; } else { html += 'Wap手机WAP访问,随时随地读杂志'; htmlFooter += 'Wap手机WAP访问,随时随地读杂志'; } } if ('') { html += 'WinPhone AppWinPhone移动终端专用'; htmlFooter += 'WinPhone AppWinPhone移动终端专用'; } if ('') { html += 'Win8 AppWin8 App终端专用'; htmlFooter += 'Win8 AppWin8 App终端专用'; } if ('') { html += 'Android PhoneAndroid移动终端专用'; htmlFooter += 'Android PhoneAndroid移动终端专用'; } if ('') { html += 'Android PadAndroid移动终端专用'; htmlFooter += 'Android PadAndroid移动终端专用'; } if ('') { html += '

首先,通过立项审批所对应的投资金额与注册资本金,来确定外部筹资的方式、期限与金额。房地产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外部资金,通常是由银行开发贷款和关联企业间的委托贷款组成。其中后者是筹划时的重点所在,因为房产项目在可以投入使用前所产生的利息成本,不但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抵扣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然而关联企业收到的利息收入只需要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从集团公司的角度来审视,这样的税收筹划安排可以有效的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但是,这项税收筹划成立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企业必须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依据债务人的土地增值率,本就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则此筹划不成立;二是企业所在集团具有充沛的自有资金。

其次,在项目建设阶段则可以通过工程项目来增加关联交易的内容。例1:假设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从事低密度高档住宅开发。而B公司与A公司是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园林景观设计、室内装潢。此时A公司可以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将小区景观工程、室内装潢工程从总包合同中剔除,通过独立招标模式引入B公司来承包这两项业务。但同时为回避A公司的税务风险,需让A公司、B公司、总包方签订三方协议,即工程款由A公司支付给总包方,由总包方转付给B公司,工程款的发票由总包方开具,B公司向总包方缴纳工程管理费。

因为,A公司为小区景观工程、室内装潢工程支付的建设成本,是计入公司开发成本中,其金额不但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更可以在加计20%的基础上抵扣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然而对于B公司来说,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只计征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所以,这样的关联交易从集团公司的角度来看,满足了由高税负企业向低税负企业合理转移利润的目的。

二、项目预售阶段

预售是房地产企业独特的销售方式,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虽然还没有竣工,但已经可以开始回笼资金。在此状态下,项目的开发成本并没有完全确定,也无法在各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所以按税种的税收筹划变的由为重要。

1、土地增值税筹划要点

土地增值税在我国实行预缴与清算两种征税模式,对于按月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自始至终应使用涉税零风险的筹划方式,以避免产生滞纳金与罚款,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制的清算部分税金, 应按如下内容进行筹划:

首先,应在项目销售前与销售中,进行频繁的土地增值税临界点分析,并在市场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通过测算指导销售单价,使项目在同一临界点内实现销售收入及增值额的最大化。其次,选择适当的利息扣除标准。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但是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再次,合理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依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将项目开发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内,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间接费用将计入项目开发成本,享受20%的加计扣除。最后,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如果企业既开发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应对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土地增值税的免税待遇。因为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这一免税政策。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