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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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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

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军人社会保障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实施机制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从结构上说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要素。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在三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我们要有整体思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

新制度经济学对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既继承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传统(如经济人分析、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这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限制,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既定不变的制度视为会被修正和创新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内生化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特征。(2)放弃了正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费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非现实假定,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实现实。(3)认为经济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创新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创新问题从宏观上和整体上作出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主体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是指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单个人构成的团体,这一单位意识到了一些目前暂时不能获得的收益,只要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帮助初级行动集团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变迁。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集团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益,初级行动集团虽然不创造收益,但是,参与收益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并考察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帮助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我们要注重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是指,目前,我国现实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基础规则。从实质上来说,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就是指基础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国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并影响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的构成及变迁,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宪法和法律结构至关重要。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相比,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也是可以变迁的,所不同的只是变迁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安排”的含义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体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设计和安排。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反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也会反作用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从比较静态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新制度安排为覆盖群体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指虽然新制度安排损害其覆盖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准确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同时,把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准确把握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区别。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边际调整过程,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制度创新也会使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目前,缺乏适宜的初级行动团体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一)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对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导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会缺乏普遍的拥军爱军的主流意识,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因此,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转换指导思想,确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新理念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军人所承担的额外义务进行特别补偿是现行军人特别保障的立法根据,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对军人应该如何激励?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上,我国军人保障的指导思想却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重牺牲奉献,轻优待激励”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只强调对军人设置义务,忽略了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忽略了应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立体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理念上具有显著的偏差和错位。由于军人特别保障强调“牺牲和奉献”忽略“优待和激励”的制度设计没有回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期根本担负不了保护军人的重任,它已经和正在给军人造成制度性的伤害。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要转换军人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确立军人激励的新理念,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军人职业不同于普通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军人实行科学激励;

(2)充分挖掘“保障”的内涵,对军人实行全面立体保护;

(3)顾及军人的私权性质,对军人实行官方和民间双重保障;

(4)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保障激励思想,完善保障激励范围和保障激励内容。

2.发动思想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国防价值观

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说,价值观念会影响人的思维模式从而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国防价值观念就是指人们对国防价值的观点、思想和看法,具体包括国防为什么存在,国防对人民意义的大小,如何建设国防以取得最大的国防效用,如何对待军人职业,军人职业与社会的关系等等一系列的观点和态度。可以这么说,有什么样的国防价值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国防态度和行为。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与个人的家庭经历、受教育程度、人文环境、政府宣传导向、价值观念、人生观和世界观等诸多因素有密切关系,国防价值观念的形成和转变都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思想政治教育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政府在培育整个社会正确的、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曾起到很大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党和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较之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大大落后并凸显消极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都崇尚金钱、地位、权力、美貌等,浮躁趋利成为现代社会价值观念的主要特征,国防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作为一个群体无疑成为这种业已变化了的国防价值观念的牺牲品和受害者。现代社会价值观念所崇尚的金钱、地位、权力、美貌、学历等似乎都与军人群体没有太大关系,相反,由于军人职业特点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军人群体给整个社会的印象是贫穷、危险、困顿,等等。因此,党和政府要根据国防价值观念形成、转变特点和规律,从正面的思想教育入手,大力进行舆论引导,辅助以改善军人整体形象,增强军人职业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培育积极向上的国防价值观念。

3.培育军人意识,强化军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堡垒都是从内部攻破的。军人保障更应该从强化对军人的激励入手,如果军人职业的吸引力、竞争力增强了,军队自然也就会坚不可摧。因此,我们在进行非正式制度的培育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军人荣誉感;(2)提高现役军人待遇,增大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军人优越感;(3)发动思想教育,增强国防事业的主流意识,增强军人归属感;(4)打击破坏军人形象行为,增加外力破坏的犯罪成本,增强军人职业神圣感。

(二)建立健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就是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均衡、低效率和不公平。因此,建立健全军人保护正式制度要把握以下方面:

1.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前,党和人民政府就十分重视军人的社会保障激励,并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问题实行特殊政策。主要体现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共同纲领》有关规定、1950年制定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上,但是,当时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对军人进行保障,这种规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曾起到激励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军人得到了《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从多个层面的不同保障,从而构建出一套完整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体系。但是,现行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靠各项强行性规定来进行社会保障,强行性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变化。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在立法规划中,必须重新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规定。除了保留《宪法》、《兵役法》、《军官法》以及各种关于军人社会保障的条例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条款之外,还要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救助法》中规定有关对军人进行社会保障激励的各种事项。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及其亲属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实行特别保障和优待,在退役安置、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子女入学、生活补助、法律援助、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待。重点优待军人及其配偶,给以实实在在物质刺激,增强军人优越感和军人职业的吸引力。从而构建新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激励军人,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

2.建立健全新时期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政策体系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规,还必须依靠党和国家的各项激励政策。政策一般指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完成一定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决策。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本内容和本质方面具有联系,包括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方面存在共性,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意志,政策体现全党意志。(2)规范形式不同。法律法规表现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其他形式,具有稳定性和成文性。政策表现为党的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等,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3)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法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政策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法规主要调整以权利义务界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政策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法规更为宽广。(5)稳定性和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法规具备极强稳定性,非经严格程序不能变动。政策较为灵活,可根据形式变化做出较为迅速的反应。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其适用的对象和调整范围,各有其独特的调整方式和强制措施,因此,我们在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时既要注重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兼顾政策的制定,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套和衔接,共同激励。

(三)合理配置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实施机制

任何设计完美精细的法律和制度都必须依靠实施机制才能体现出价值。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实施机制是否有效,离开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安排都形同虚设。检验某种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最关键是考察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诺斯的理论,当个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时,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就会得到有效实施。

1.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从本质上说,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主要是一种软约束,它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因此,军人通过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收益的那部分别人获得的收益,难以得到强制性的补偿,并且还会导致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因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预期的激励难以体现。

但是,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非强制性本质并不能成为我们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的借口,我们可以强化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增加破坏国防事业的道德谴责,将珍视国防事业的道德观念与思想品德建设挂钩,将国防价值观念作为考察人的“德”的一个重要方面,增大破坏国防事业的违约成本,从而增强非正式制度的强制性,使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的实施得以强化。

2.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

在正式制度中,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法律制度最为完整系统,但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设计和安排具有先天性的缺陷,军人从事国防活动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之差过大,导致激励不充分。因此,要对军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立体综合激励。这就要求我们的实施机制在制度设计的保障范围上不仅要保障军人本人,还包括军人的其他近亲属。现行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设计重心是放在军人本人的激励且激励力度不大,没有全面构建实施机制体系,没有建立保障军人近亲属的全程激励的实施机制,没有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难以起到激励的作用。因此,全面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体系,科学合理地配置激励资源,就成为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改革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汪洪涛.制度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由于当前军队刑事侦查的复杂性、交叉性和理论基础的薄弱,有些基本理论及现实问题还没有完全澄清。如何完善部队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程序、制定相关的军队刑事侦查法规以及根据战时的特殊环境所需采取的侦查原则等问题,是部队当前急需完善与有待于研究解决的课题。

[论文关键词]战时军队刑事侦查;军地涉案;侦查措施

一、军队刑事侦查的概述

在新时期,国内外的战略形势日趋改变,军队是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重点,加之我国社会正处在重大转折时期,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的斗争间接地渗透到军队内部,诱发犯罪的因素和条件将长期存在。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面对军队内部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刑事犯罪活动,军队刑事侦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任务也更加艰巨,意义也更加重大。

军队刑事侦查工作是维护部队纯洁,巩固和对敌斗争,打击犯罪,保护军事利益和军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军队刑事侦查的本质是军队刑事侦查的根本属性,它是由其内部相对稳定的联系和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所构成的。侦查活动作为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属于侦查学的基本理论范畴。

所谓的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指的是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运用国家赋予的刑事侦查权,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控制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行为。它主要包含三个性质:一是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军队刑事侦查机关依法实施的行为;二是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军队刑事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从而引起侦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及终止的行为;三是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军队刑事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行为。

二、军队刑事侦查的特征

军队刑事侦查活动作为军队刑事侦查机关体现国家意志行使侦查权的一种行为表现,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一是主体行为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主体行为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1.侦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具有的行为属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侦查诉讼阶段的法律关系主体,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2.军队刑事侦查活动主体实施侦查权的行为属性。虽然军队刑事侦查活动是各种诉讼行为的总称,但只有侦查机关循序渐进行使侦查权的行为引起的活动,才具有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性质。

二是行为规范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行为规范性,是指侦查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刑事侦查活动的行为必须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及军事法规的规范要求,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是军事目的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军事目的性,是指军队刑事侦查活动以维护和保障国家军事利益安全为目的。刑事侦查活动的价值源自国家、社会及一般成员对这种活动的特殊需要,即希望通过打击、控制犯罪以维护现存经济、政治制度和一般生存条件的需要。

四是强制追诉性。军队刑事侦查活动的强制追诉性,是指军队刑事侦查活动依法具有强制追究犯罪的法律效力,一旦开始,将不受法定条件以外因素的干扰,必须进行下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诉讼关系主体并不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处分权,只能通过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按照诉讼程序规定将侦查诉讼活动进行下去,直到侦查终结时为止。

三、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的相关问题探讨

战时军队刑事侦查,指的是战时状态下,军队中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时,为了查明案情,收集审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战时军队刑事侦查不仅能够准确认定战时犯罪,及时制止犯罪分子继续危害战时利益、破坏军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通过发现军队在管理上的疏漏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要求,还可规范军队的侦查行为,维护战时人权,最大限度地维护战时利益。

研究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的特点规律,是完成战时军队刑事侦查任务的首要前提。战争环境下,人员流动大,思想情况不易掌握,工作方法容易出现简单化倾向,可能导致激情犯罪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增多。战争中敌我双方对抗增多,隐蔽战线斗争更加激烈,各种侦察手段和谍报人员广泛使用,敌特渗透加强,危害国防利益、军事安全的案件也会增多。未来战争中大量高技术运用在武器装备与指挥系统上,其高危险性与高脆弱性为过失或故意犯罪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因而隐蔽性、突然性、技术性强的犯罪案件也会相对增多,侦破的难度增大。

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战时犯罪的打击,规范战时秩序、纯洁巩固部队、保障军人和平民的合法权利,达到维护作战利益安全的目标。战时的刑事侦查工作在打击战时犯罪的同时要力求给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这一过程需要按指定的侦查程序来执行,所谓的侦查程序,指的是军队保卫部门在战时进行侦查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先后次序、方式、方法以及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的总称。它与平时相比,在侦查审批手续的履行、强制措施的适用、检察机关和律师的介入、案件的协查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而战时军队刑事侦查工作程序,指的则是适用于战时或其他紧急状态下的特点侦查程序。明确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程序,对于提高战时办案效率,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战时利益有重要意义。

如何完善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程序,一是应赋予战时指挥员适当侦查权,完善战时立案管辖程序,调整战时侦查审批权限,变更战时强制措施,完善战时律师辩护程序,设立战时侦查中止与恢复程序,并建议通过战时刑事诉讼专门立法来完善措施;二是要适应未来作战任务,战时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加快节奏,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突出打击重点,从严执纪执法。三是必须严格掌握政策,正确区分是非界限,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战时刑事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司法建议。

鉴于战时军队刑事侦查的特殊性,战时军队刑事侦查应遵循管辖权适度伸缩的原则,侦查权临时赋予的原则,从简从快的原则,战时决断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战时军队刑事侦查权的分配问题,应对犯罪嫌疑人延缓或暂时暂停刑事侦查的建议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执行、暂停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的即决权。战时军队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应按照联合战役的指挥系统设置,按照战时刑事侦查任务的客观需要设置侦查机构。战时侦查程序具有时空条件的特定性、侦查主体范围的扩展性、适用对象范围的扩展性、程序规则的灵活性、程序的专门性等特点。

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第3篇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西安 710300)

【摘要】成功的德国职业教育模式令世界瞩目,值得学习与借鉴。本文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度层面分析了德国职业教育取得成功的原因,希望引起读者的思考。在借鉴各国职业教育先进经验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以满足社会的需求。

关键词 德国职业教育;社会文化;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杨聪(1969—),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科研管理。

世界各国的职业教育模式各有特色,我院也先后派遣教师分别赴新加坡、香港、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学习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方法。当我们在分析比较这些职业教育模式时,不得不承认,德国职业教育堪称一朵奇葩[1],其先进的教育管理体制及取得的丰硕教育成果赢得了世界的瞩目,西方国家称其为“欧洲的师表”[2]。我院先后派遣两批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赴德国学习,希望了解并借鉴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促进我院国家示范性骨干院校建设,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端技能型人才。要了解德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不仅需要了解其教育理念、课程实施、教学评价等具体操作,知其然;更应该从社会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等更深层次来探讨,知其所以然,这样才能真正了解德国职业教育,以资借鉴,从而建立符合实际的职业教育模式。

1从社会文化背景看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教育与文化关系亲密,受过良好教育的人被称为“文化人”。文化给教育以社会价值和存在意义,教育给文化以生存依据和发展活力。文化传统制约着教育活动的过程,不同教育反映着不同文化背景,体现着迥异的文化传统。职业教育是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他的产生、发展及表现形式必然受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和制约。在人类社会进化过程中,每个民族的形成与发展都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史过程,同时也塑造了该民族独特的文化特征,进而形成了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社会文化氛围。这些社会文化氛围包括民族特性、社会习俗和公众的价值取向等。

1.1务本求实的民族特性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社会基础

民族特性是指一个民族秉承她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思想,在改造自然和社会生活活动中形成的固有的、鲜明的本质的风格特点,是区别于其他民族最根本属性的依据。19 世纪初,德国的工业落后于英国几乎整整一个世纪,到20世纪初就迅速崛起成为欧洲头号工业强国,而在本世纪又两度从战败迅速走向强盛。在今天的世界市场上,从大型精密机械、轿车、光学与电子仪器,到体育运动器材以及艺术与消闲的钢琴、啤酒等等,“德国制造”已经成为质量上乘的代名词,使各国消费者深信不疑,很多旅游者到了德国都会大肆采购德国的精密制造商品,诸如机械表、光学相机等,正是德意志民族务本求实的民族特性使得“德国制造”获得了良好国际声誉,而也正是这种民族特性才使得德国一直走着一条以产品质量取胜的发展之路。在德国,人们不会盲目地去追求文凭和高学历, 他们从来不鄙视职业教育[3],因为他们相信,通过精细的手艺做出来的机械表也同样能让世界佩服,所以选择职业教育,同样有前途。

1.2注重技能的社会习俗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历史渊源

德国素有“工匠王国”之美誉,爱因斯坦小时候的手工课就开始用泥做小板凳。从社会习俗的角度看,起源于中世纪的“师傅制”在德意志民族中有着良好的传统。在德国,师傅拥有卓越的技能,并具有威望,他们的地位要远远高于欧洲其它民族的师傅[4]。直到今天,德国高校教师也拥有比我国高校教师更大的学术权威和治学自由。由于师傅的地位高,使得年轻的学徒没有自卑感,也没有被社会遗忘的感觉,而是希望通过努力有朝一日也能成为师傅。这种不鄙视“手艺”、“技能”的社会习俗深深地影响着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德国人看来,接受职业教育,学习“手艺”、“技能”并非无可奈何的选择,而是主动的要求。德国人重视工作技能,致使德国人对操作技能的研究倾注了很大精力,从而产生了崇拜技能、尊重具有劳动技能,特别是具有特殊工作能力的人,这种重视技能的社会习俗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历史渊源。中国腐朽文化中的“学而优则仕”视乎是读书人唯一的追求,这种官本位的思想,误导了社会大众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表现在现实中,初中生考不上高中才上职中;高中生考不上本科,才上高职院校,这就是轻视技能的具体体现。

1.3实用主义的价值取向是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现实基础

价值取向是人类文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它代表了一个民族、一群人或一个人在评价事物价值高低时所表现出的某种特定的心理倾向, 是一个民族主流文化的核心要素之一。德国是一个土地较窄的国家,由于受地理环境的限制,德国人清楚,在这样一个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要使自己的国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取得主导性的地位,只能依靠自己的技术优势,所以德国历来就注重发展加工和制造工业,在价值取向上也体现着注重实用的特点。德国商品的外观也许不是很赏心悦目,但是性价比一定高,德国商品注重实用性,德国的教育亦是如此。由于受这种注重实用思想的影响,凡是涉及社会生活中所要了解的东西都会成为教育的内容。因此,在19世纪末,德国学校开展的改革运动就是率先发展实科教育,以面向社会、联系实际为主要特征[5]。在德国,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强调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专业的针对性,课程设置紧跟社会变化。职业教育作为与现实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实用性的教育,它的高速发展与德意志民族注重实用性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

德国的汽车工业、通用机械工程、电机工程、工艺设计、信息技术和光电子技术等高端产业其产品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直是国际上无可争议的高端设备。为了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德国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也重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机械加工、机电工程、经济工程、工业经济和信息管理等领域,像人文性的科学诸如法律、教育、文学、音乐、艺术等都不可能在职业院校开设[6]。这种实用主义的专业设置得到了产业的支持,也解决了高素质教师的来源问题和学生的实习就业问题,为职业教育提供了良好的自我发展环境。反思我国的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置上大多沿用了传统的学历教育,没有过多的考虑地方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规划,造成了职业院校之间专业设置、专业内涵和专业培养目标雷同,没有形成支撑地方产业发展的专业结构和自己特色的专业群,使职业教育没能形成一个很好的地方产业发展基础和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

2从法律制度规范看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德国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也得益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1969 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这是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与之配套一系列法律规范,如《职业教育促进法》、《职业基本法》等,从联邦职业教育法、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到各州制定的职业教育法,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实施规范,使德国职业教育真正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进而实现了用法律手段来推进职业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加重视可操作性[7],如德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办学条件、经费来源、管理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职业教育办学经费来源方面,德国法律规定:州政府负担教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等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及设备的建筑与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等人事费用。完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制体系保障了德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相比而言,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还尚待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健全和完善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

3结束语

吸收和借鉴各国职业教育(尤其是德国成功的职业教育)的经验是必需的。德国职业教育模式作为世界公认的一种成功的教育模式,在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是不能照抄照搬。在借鉴世界各国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的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模式,满足社会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崔文静.德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特色及启示[J].教育与职业,2013(1):100-102.

[2]朱晓斌.文化形态与职业教育——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的文化分析[J].外国教育研究,1997(3):33-40.

[3]刘箴.切片观察德国职业教育[N].光明日报,2012-12-22(5).

[4]潘陆益.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文化渊源及其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2011(22):40-41.

[5]张英杰,徐涵.从文化视角分析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原因[J].职教论坛,2007(15):54-57.

[6]孙晓敏.德国职业教育带给我们的启示[J].新课程研究(中旬刊),2012(11):7-9.

[7]汪长明.德国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建设探析[J].职教通讯,2011(23):56-59.

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设置动物福利壁垒来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文章对动物福利壁垒的主要特征以及对我国出口状况和潜在的贸易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一条新的“流行语”。在国际上,动物福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贸易议题。动物福利的出现,一方面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国家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动物福利的出现无疑就构成了一道新的贸易壁垒——动物福利壁垒。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不可忽视,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将会遭遇巨大障碍。

一、动物福利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福利活动最初是由一些关心动物福利的民间人士和动物保护团体倡导并发展起来的。在18世纪末,英国功利主义哲学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动物的福利问题,认为动物福利是真实存在的,因为动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马丁(Martin)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动物福利的法律。法国也在1850年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相关法案。1866年由美国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美国防止虐待动物协(ASP—CA),并推动纽约州通过了美国的第一个动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时间里,世界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规。这些法规都是在道德伦理方面强调我们应该对动物权利的保护。

20世纪60年代后,因为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已经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需求,公众开始转而关注生产活动中对动物福利的影响。1965年的英国政府发表的“BrambellRepo~”报告就是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国学者纷纷研究动物福利间题: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认为生理指标应该在评估动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样认为生理指标优于行为指标,因为它们更客观而且更少一些人为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议动物福利应该和动物感受而不是它们的生理或别的指标相联系。

目前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动物有“五项基本福利”:(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与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比如,对猪的动物福利国际法规规定:猪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运输车的清洁,要按时喂食和供水,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在宰杀时,应当使用高压电快速击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时间内失去知觉,以减少宰杀的痛苦,并且必须隔离屠宰,以防被其他猪看到而产生恐惧感。不少欧美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能提供畜、禽或水产品在饲养、运输、宰杀过程中没有受到虐待的证明才准许进口。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特点

(一)合理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待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把动物仅仅当作人生存的资源发展到保护动物最后提升到了福利保护的地位,不能不说是社会的进步、观念的进步。于是一些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订动物福利法规。另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发达国家对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世贸组织又规定允许成员方采用“为保障人民、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外衣,而且还能获取社会公众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视性和隐蔽性

动物福利条款在不违背WTO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动物福利标准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强者制定标准,对弱者显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的畜禽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动物福利标准的实施即使是非歧视的,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体动物及动物制品一视同仁,也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构成障碍。经济实力是基础,发展中国家如果温饱问题都还没解决,如何讲“动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国家的动物法案为屏障,利用动物福利名义设置贸易壁垒,还涉及社会道德问题,不仅穿上了符合进口国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极易博取公众的同情和社会舆论支持,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三)实施领域的广泛性

动物福利壁垒的实施客体目前主要针对活体动物的进口。但有向其它与动物和动物制品有关的领域和上下游产业施加影响的趋势,与动物制品有关的行业,如:餐饮业、化妆品业、医药业、服装业等都有可能受到冲击和波及。由于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呼声和抗议活动越来越多。一些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如: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公司迫于国际供货的养殖场采取措施,改善动物的养殖环境,不得采用强迫进食等虐待动物的措施,否则将停止进货。

(四)复杂性和争议性

动物福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既涉及到动物保护,又涉及到国际贸易,还与社会自身的发展、道德、伦理有关。动物福利问题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动物福利”名义来设置贸易壁垒并用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上面,那么将有可能使出口国人民本来就很低下的生活条件日益恶化,这种在人类的基本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优先考虑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不仅不公正,而且这种变相的贸易保护,可能会造成人道主义的灾难。因此,动物福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具有很大争议性的问题,如果仅仅从其中一个方面孤立地看待这个问题,则不仅不会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诸多负面影响。

三、动物福利壁垒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限制进口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反倾销措施协议》关于动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现。发达国家利用这些规定以一般例外措施、卫生检疫、技术性与非技术性壁垒、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的形式,限制进口。欧盟和美国目前正在考虑用不可诉的动物福利保护补贴。

(二)用国际兽医局OIE标准限制进口

国际兽医局的OIE标准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基本要求。发达国家利用这些标准来限制我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要求供货方必须达~gJlOIE所规定的标准,否则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无法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仲裁。

(三)用国内动物福利法限制进口

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一般都有国内立法。这些动物福利法成为限制对外国产品进口的借口。要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内动物福利标准,如果外国产品在生产、加工或者屠宰过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国内的动物福利法所规定的标准,就不准进口。

四、我国动物福利现状

(一)公众意识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公众的动物福利意识仍普遍淡薄,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意义及如何实现动物福利保护的知识了解甚少。人们通常以动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对待动物,例如“活猪注水”等残忍对待动物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虐待残害动物的行为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还被人们认为是不足为奇的,最近几年动物福利已逐渐引起各行各业人们的关注,很多民间动物保护组织自发而生,动物福利意识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灵碑。旨在纪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药物实验中为人类健康献身的动物。由此可见,我国的动物福利意识水平在提高,但总体上仍远滞后于发达国家。

(二)动物福利立法进程需继续推进

我国除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完善的动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区针对动物福利立法还相当滞后,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我国尚无一部比较完整统一的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立法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动物,不但对列人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珍稀动物要依法保护。对于一般动物,特别是那些人工饲养的禽畜,也要给予“动物福利”。最近几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开始出现针对动物福利的条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的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实验动物进行伦理审查”。正在修订和准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将有关动物福利方面的内容写入法案中,但和国际动物福利立法还有很大的差距。国家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产业动物福利实施细则不完善

由于动物福利公众意识淡薄及没有相关法律保护,使得我国禽畜产业的动物福利在饲养、运输、宰杀方面的实施细则令人堪忧,达不到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我国目前畜禽产业饲养密度大动物生活条件差,运输条件选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现象普通存在。作为食品被批量生产出来的各类动物的生存状态急剧恶化。同时动物异地运输特别是长途运输量越来越大,这样生产出来的畜禽产品不仅直接对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很难经得起国际市场越来越严格的检验。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经不起风浪的冲击,严重影响了我国畜禽产品在国外市场占有率,而且对其他动物相关产品方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五、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一)对我国养殖业出口的影响

欧美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动物福利标准,要求保证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生活舒适、避免肉体疼痛和精神恐惧以及享有表达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贸易运输的过程当中,也要求每只动物与同类伙伴在一起,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笼舍清洁,饮食和空气充足、新鲜,屠宰这些动物时要单独进行,以免影响其他动物受到刺激和惊吓。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将动物福利作为进口农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2002年,欧盟国家的一个畜牧产品进口商曾经造访黑龙江省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准备大量购买一批活体肉鸡,但是,这笔生意最终因该公司“不够宽敞、舒适的鸡舍”而流产。

(二)对我国中药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中药的生产大国,传统的中医药学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其独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疗效世人皆知。但是,现在许多中药的制药方法却遭到批评和抵制,如活熊取胆。由于是活熊取胆汁,这个过程势必给熊造成极大的痛苦和恐惧,往往会使熊惨叫不已。虽然熊胆汁在中药用药里疗效显著,但是,这种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却遭遇了不少的批评。又如,我国某著名品牌的龟鳖丸在国外销售时也曾遭遇国外消费者的抵制。原因是该厂在介绍其采用的生产技术时,提到要将野生龟鳖冷冻到零下192℃,这样制成的药品更容易为人体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龟鳖的效果要好很多,但这种制药方法在国外却遭到了强烈抗议和抵制,影响其制品在海外的销售。我国中药的疗效世人皆知,但中药的出口却屡屡碰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药动物的福利没有得到保障。

(三)对我国水产业出口的影响

我国是世界第一位的水产养殖大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水产品产量为4855万吨。尽管我国水产品具有比较大的出口潜力,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的诸多有关规定和法令。欧盟多个国家,如德国、英国等就对屠宰动物有严格要求,其中包括卖鱼者不能将活鱼直接卖给顾客,由商家把鱼放进电箱里快速杀死后才能出售。美国的“濒危物种法案”将龟列为保护对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龟隔离器,装于海虾拖网颈部,便于误人拖网的海龟逃生)装备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进入美国市场。美国从1995年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2002年的“食人鲳”事件同样引起人们的关注,尽管“食人鲳”是属于“黑名单”物种,但国际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对“食人鲳”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利用自己的影响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中国的水产品。

六、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紧推进动物福利立法

应紧跟国际形势,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外动物福利的相关法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福利法规。如美国就有“动物福利法案”;英国有“猪福利法案”;欧盟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规;除欧美之外,亚洲的新、马、泰和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在上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我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的动物福利法规。

(二)积极椎广和宣传动物福利标准

国际动物福利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动物福利要求,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并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政府应加大对动物福利标准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中国人了解国际贸易壁垒动态,提供动物出口改进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养殖技术的进步。

(三)改变传统生产作业方式。提倡健康养殖

动物福利壁垒会给出口企业短期内带来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垒等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赢得长久的竞争优势。动物是为人服务的,但关键是怎么服务。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企业应改变传统对待动物的观念和作业方式,从自身条件出发,进行人道的畜养和屠宰,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

(四)从国情出发。加强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动物制品的标准、监测、监督三大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链质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现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动物经营者很少考虑动物的福利,而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我国动物福利标准定得太低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过高,又脱离了我国实际,加重经营者的负担,因此,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与国际接轨的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制度监测和监管力度,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动物福利。

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自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来,各地纷纷加速了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但与国外相比,其进程与成效差距颇大。纵观国外区域创新体系的构建,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各地应大力营造区域内特有的创新文化氛围,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与集聚效应,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进而推动国内区域创新的发展。

一、美国硅谷的区域创新

硅谷,按美国《哥伦比亚简明百科全书》的注释是:一个长度大约32英里的工业区,位于加利福尼亚的帕拉阿图和圣何塞之间。上万家中小企业集中形成的企业集群在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激发了创新精神,并使硅谷始终保持着持续不断的自主创新能力,最终在全球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区域内技术人才与大学和研究机构高度密集。区域内有著名的斯坦福、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圣克拉拉等大学。如今世界上的诺贝尔奖金获得者有近I/4在硅谷工作,该地区有6OOO多名博士,占加州博士总数的1,6。世界一流大学(研究机构)和众多智力人才的地域集中,对硅谷地区的经济发展作用不可估量。

第二,区域内利于创新的特殊社会文化环境。硅谷文化的主要特征可归结为:鼓励冒险、善待失败、乐于合作。勇于冒险、不断进取的独特思维方式,提供了无休止衍生公司的土壤,从而也提高了硅谷不断创新的持久力和活力。硅谷对创业者失败的宽容和冷静也是硅谷保持活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硅谷区域内各行为主体之间令人吃惊的合作文化和精神也是十分独特的。市场竞争要求持续创新,而公司间的正式合作特别是非正式的合作则是创新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

第三,区域内成熟的风险投资机制。据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统计,美国现有各种风险资本基金4200多个,风险投资公司6oo余家,大约有一半在硅谷。硅谷风险投资成功的原因是,一方面,集中了一批既懂业务又富经验的风险投资家;另一方面,成熟的高新技术股票和证券市场也是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四,硅谷特有的区域创新网络系统。它由包括创新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创新环境在内的四个相互联络、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要素有机组合而成。这四类要素又各自包含有极为丰富的内容:创新机构主要包括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孵化器及其他中介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图书馆、数据库、公共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创新资源指资金、人才、信息、知识、专利等;创新环境是政策与法规、管理体制、市场与服务的统称,是维系与促进高新区创新的保障因素。正是它们的存在与积极作用,推动了区域创新网络的发展完善。

二、印度班加罗尔的区域创新

被喻为印度硅谷的班加罗尔,是印度著名的高科技城。自1991年在班加罗尔建立了印度第一个软件技术园区以来,班加罗尔已吸引了海内外400多家著名信息技术业公司,被称作印度的软件之都、全球的十大硅谷之一和全球第五大信息科技中心,甚至被认为已经具备了向美国硅谷挑战的实力。1991~1992年,班加罗尔的计算机软件出口仅为150万美元;2000-2001年度,计算机软件出口猛增至16.3亿美元,1O年内飙升了108倍,占印度全国软件出口总额62亿美元的26.3%。班加罗尔迅速崛起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良好的区域创新硬环境的建设。卡拉塔克邦政府艰苦创业,不遗余力地为发展IT业搞基础设施建设,筹资兴建发电厂、供水系统,扩建电信设施。尤其是投人大量资金用于数据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如中央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卫星高速数据通信系统。一方面,可以为区内企业提供专项数据通信服务和增值服务;另一方面.软件公司可利用数据系统进行传输,通过卫星地面站与国际用户联系。从而在软件园区内为软件研制人员和企业提供可与任何发达国家相比的一流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二,良好的区域创新软环境的建设,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政策环境。尽管印度政府不断更迭,但历届政府都一如既往地支持发展信息技术产业,特别是把软件产业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对软件园区内企业提供发展信息业的种种优惠政策。同时,政府在吸引外资和向世界宣传班加罗尔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放宽外资软件企业进入印度的壁垒,外方控股可达75%至100%,使班加罗尔成为世界企业界的进军目标。另外,印度政府对当地除软件业以外的其它高科技企业也给予特别的支持。二是科研环境。高新技术产业离不开一个开放的科研环境。印度政府花巨资建立了一批重点试验室,包括与国防工业有关的试验室,都最大限度地向民间开放。班加罗尔的研究机构在航天、计算机等高科技领域与俄罗斯、美国、欧洲的科研机构以及联合国的有关组织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和许多机构有双边和多边合作,充分利用国外的技术成果和资金援助。因此,班加罗尔被誉为印度最开放、经济最自由的城市。三是法律环境。为了保护软件业的发展,印度政府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版权者的权利、软件的出租、用户备份的权利、侵权的惩处和罚款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印度政府还严厉打击盗版活动,维护软件创作者的权益。

第三,注重产学研合作与交流。一方面,印度的高校都设有董事会,董事会里有很多大公司的成员反映企业要求,教师队伍中也有不少来自第一线的专家,教学内容与企业的需求和实践联系十分密切。另一方面。班加罗尔地区的大学也积极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到该科技园中从事创新、创业活动。这种双向互动的模式,不仅实现了人才合理流动,也逐步形成了班加罗尔科技园良好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良性循环机制。同时,班加罗尔与周边的其它科技园,尤其是布巴内斯凡尔和浦那构成全印的“IT金三角”,很好的形成了立体的社会关系网络,有效延伸了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人力流等产业价值链,利于与企业建立合作项目,共同发展。

三、经验借鉴

第一,营造区域内特有的创新文化氛围。如硅谷文化是一种区域文化,它是在4O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通过多国多民族移民带入的多国文化的交融,凝结成了一种新型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创新文化。硅谷人正是依靠这种文化,推动了硅谷地区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形成了独特的硅谷模式,这是先进的创新文化对现实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一个鲜活实例。硅谷文化不可能完全移植,但可以借鉴。

第二,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与集聚效应。作为知识的载体,人才是重要的资源。硅谷、班加罗尔的成功是与其有效地吸引海内外科技人才集聚创业密不可分的。集聚人才的关键在于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需求规模。硅谷地区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成长能力很强.并建成了面向全球的科技人才流动机制,使得世界各国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都能自由地向硅谷集聚。

第三,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创新的软环境主要指鼓励创新,吸引人才的法律、法规等政策供给。如硅谷,除了对高科技企业在地方税收上给予一定优惠以外,在房地产价格方面也尽可能降低。印度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并坚持不懈的加以落实,从而为本国的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好的平台和背景。创新的硬环境主要指创新所需的基础设施,不仅包括一般的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为本地创新活动主体服务的公用设施,即区域创新基础设施,如公共图书馆、公共信息网络等创新的有形设施以及劳动者培训、人才继续教育、企业家进修等创新的无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