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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7. 002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7- 0004- 02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税种。本文针对营业税的纳税筹划问题,从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营业额、税率、纳税地点以及纳税时间方面进行了探讨。
1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筹划
筹划思路:营业税在税收优惠方面规定,除了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以外,还包括优惠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缓缴税款、税额扣除、加速折旧、盈亏互抵、税收饶让等内容。纳税人可充分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使得收益大于成本,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2 营业额的纳税筹划
2.1 建筑业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计税营业额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物资材料的支出。因此,设法降低材料及物资的价款是降低计税基础、降低税负的一个思路。
[案例1] 甲单位委托乙施工单位建造一栋房屋,总合同价款600万元;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由甲单位购买,总计350万元。工程结束、价款结算后,乙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600+350)×3%=28.5(万元)。
分析: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建材市场更为熟悉,购买材料的价格相对会低一些,所以可利用这一优势由施工单位购买建筑所需的材料。假设此建筑项目所需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的价款为300万元,则工程结束后,应纳营业税额=(600+300)×3%=27(万元)。
由此看来,经过筹划可节税1.5万元。此外,施工方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合同时,应该尽量争取能够提供基本建设材料,从而对具有节税空间的原材料价款进行筹划,达到降低材料成本、减少税基、节约税负的目的。
2.2 服务业的纳税筹划
2.2.1 业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按照规定,业应根据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将其所收取的手续费及价外费用列示在一起则需要全部缴纳。因此,为了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可以将代收业务的手续费等单独核算。
[案例2] A公司2012年实现代收款项收入为1 000万元,手续费收入70万元,每一笔代收款项和手续费均列示在一起开具发票,营业税税率为5%。
则,A公司2012年应纳营业税额=(1 000+70)×5%=53.5(万元)。由于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仅为手续费等费用部分,代收费用单独开具发票仅收手续费部分的营业税,所以将代收手续费和代收款项分别单独开具发票,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70×5%=3.5(万元)。由此,可实现节税50万元。
2.2.2 旅游业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旅游企业组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时,计税营业额应是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门票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案例3] 甲国际旅行社主要从事国际线路的旅游业务。为了便于业务的开展,该旅行社每年年初时都会与国外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出境后的接团事宜和费用支付问题,同时也规定随团导游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甲国际旅行社支付。2012年甲国际旅行社共收取游客旅游费6 000万元,支付给境外合作方旅游费2 800万元,支付导游在境外费用共计1 700万元。则该旅行社的应纳税营业额为3 200(6 000-2 80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为3 200×5%=160(万元)。
分析:假如协议规定导游在境外的花费由国外旅行社先行支付,再由甲国际旅行社将导游相关费用并入游客的旅行费一同支付给境外旅行社,这样,甲国际旅行社的计税基础就减少了,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
本例中,经过纳税筹划后,甲国际旅行社的应纳营业税额=(6 000-2 800-1 700)×5%=75(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甲国际旅行社可节约营业税85万元。
2.3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规定,在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双方“以物易物”“合作经营”时,对于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且对该股权的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可以以投资入股形式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并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案例4] 某商业大厦与A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商业大厦的要求,房地产公司将该大厦中的三层营业用房共8 000平方米装修后再销售给该商业大厦,每平方米价格为7 000元,合计5 600万元。A房地产公司将该项工程承包给了B装修公司,总承包额3 000万元。
则:A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 600×5%=280(万元);
B装修公司应纳税额=3 000×3%=90(万元)。
分析:假如商业大厦直接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装修公司开给商业大厦3 000万元的装修发票,房地产公司开给商业大厦2 600万元的房屋发票,此时装修公司的收益及税收负担情况不变,而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将减少。
A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额=2 600×5%=130(万元)。
因此,在第二种方案下,房地产公司可节约营业税额150(280-130)万元,而商业大厦的花费不变。
3 税率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规定,营业税率有多个税档。如交通运输业3%,建筑工程业3%,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转变业务适用税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进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案例5] 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甲公司为发包方,乙公司为招标方及组织协调方,丙公司为施工方。发包方甲公司与施工方丙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1 600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作为招标方与组织协调方,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的业务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业务,但接受了施工单位丙公司支付的200万元服务费。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分析:假如乙公司变“服务”为“转包”,直接和甲公司签订总金额为1 600万元的合同,然后再将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 400万元。
这样,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 600-1 400)×3%=6(万元)。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方案下,乙公司可以少缴4万元的税款。
4 纳税地点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出租不动产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地点,而不同的纳税地点可能存在税率的差异,从而应纳税额会不同。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业务发生的需要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作为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经营地,寻求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此外,还可结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纳税,由不同的纳税地点补征税款”这一规定来进行税收筹划。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筹划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的是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获得了这部分资金的无息贷款,从而降低了税负。实际工作中,营业税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在预收款方式下,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在确保款项能够收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改变收款方式,使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得以推迟。
营业税是一个重要的流转税种,尽管国家的税法体系在不断完善,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在不断缩小,但不管是从税收优惠、营业额、税率等方面,还是纳税地点和时间方面,均还有多种方法可以采用。如果企业能够精心筹划,适当灵活运用,一定可以节约不少税负,带来可观的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石油销售企业;纳税筹划;必要性;方式
一、引言
石油是当今社会重要的能源物资,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门,自然也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上来重新审视。可以说,石油销售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例如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管理、利润分配等行为都会涉及到与税收相关的领域,开展纳税筹划相关工作,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不断巩固自身的行业竞争力就成为当前形势下各家石油销售企业的重点研究范畴。从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石油销售企业所涉及到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等内容都基本进入完全竞争阶段,各家企业要想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石油销售企业的纳税筹划的主旨在于在不违法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自身各项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采用降低实际税赋的方法来力争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切实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收益的目的。
二、石油销售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1.是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
任何企业的管理工作都需要一定的目标作为推动力,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随着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石油销售企业也必须顺应市场的需求,更新财务管理理念,激发企业的经营活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化解危机、风险的能力。为了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石油销售企业也逐渐树立起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以资产、资金管理为基础的财务管理目标,并且在此过程中逐步推行预决算制度和责任落实制度。要想实现这一财务管理目标,就要求石油销售企业必须敏锐捕捉宏观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发展态势、内部管理、税收等各个方面的信息和变化,做到未雨绸缪。全面、系统地分析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一个内容出现纰漏都可能造成整个财务管理工作的失效,其中税收工作就是一项重要的内容。税收情况会直接影响一家企业的经营收益,特别是对于石油销售企业来说,涉及到的税种较为反复,税负也较高,如果忽视纳税筹划工作,可能会减少企业的可使用资金量,不利于投资,从而影响财务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和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鉴于此,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对于石油销售企业来说刻不容缓。
2.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首先,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可以帮助石油销售企业改善资金的使用状况,为企业争取到更多可以灵活使用的资金,提高财务灵活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企业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规范企业的资金管理需要注重对现金流的控制、强化开源节流的思想,这样的资金管理模式从客观上要求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降低资金占用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有利途径。其次,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有机组成部门,对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促进企业良好经营运作紧密相关,尤其是对资金量大,分支机构多的石油销售企业来说更是如此。
3.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
石油作为一种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战略性能源,注定了其在生产、运输、销售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各行各业对于石油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尤其是在加入WTO滞后,国外的石油销售企业通过较为成熟的财务管理机制和先进的纳税筹划经验,为自己扩大市场份额做足准备。我国的石油销售企业如果要想在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做到科学降低成本。从客观上来说,我国对于石油的进口依赖程度超过50%,要想明显降低成本有一定难度,鉴于此,通过纳税筹划工作合理降低税收方面的支出就显得更加重要。
三、石油销售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的主要方式
1.提高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石油销售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将纳税筹划纳入石油销售企业的经营决策中,放在企业的战略发展层面进行考量。由于受到传统财务管理思想的影响,我国的很多石油销售企业并没有关于税收这一部分的决策模式,这样的缺失一方面是我国企业没有将纳税筹划工作与企业的发展规模、方向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就是企业管理者还缺乏相关的意识,纳税筹划意识较为落后。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石油销售企业的管理者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身发展状况的纳税筹划方案,对于以往的筹划方案也需按照新的理念和标准进行重新评估,做到纳税筹划的实效性,保障纳税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2.找准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石油销售企业涉及到的税种较为反复,实际税赋也较高,因此有着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在企业制定纳税筹划具体方案的过程中,企业应该对这一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收益最大的方案来进行。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秉承效益最大化原则。一般说来,所有的纳税筹划方案都会带来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越是能够给实施纳税筹划的企业带来更多收益的方案,其自身的风险也越大;另一方面,企业除了考虑收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成本,尤其是万一方案失败可能发生的损失。总的来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要注意对成本与收益的综合分析,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争取研究出一种可行的,能够给企业带来正的现金流量的纳税筹划方案。
3.在实际纳税筹划工作中要注意对风险的规避
纳税筹划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石油销售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各个税种之间的抵消因素必须要纳入考虑范围。有学者就提出,由于各个税种的税基之间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就会导致缩减某税种税基的时候引发其他税种的税基加大,这样此消彼长,不仅达不到纳税筹划的目的,甚至还会加重企业的纳税负担。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从纳税工作的总体上进行考虑,在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开展此项工作,找准纳税筹划工作的切入点,完成好纳税筹划工作的目标。例如,在开展购油送抵扣券促销活动中,抵扣额由各油品按销售额比例分摊确认收入,并要求抵扣金额应与销售额开在一张发票上;经营租赁加油站在协议签订时可分为房屋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而有形动产租赁可作为现代服务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税额;对联营加油站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先进行分配股息再作评估转让,可避免未分配利润的重复纳税;加油站油罐保养,加油机修理等往往达到了大修理支出的标准,可以通过采取多次修理的方式来获得当期扣除修理费用的税收待遇。
4.切实加强对相关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
纳税筹划是一种关于企业纳税的事前筹划行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帮助企业节税,可以说这是一项具有增值性的高技术工作。一项纳税筹划方案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企业是否拥有具有足够专业素养的纳税筹划人员。对于这类工作人员来说,不仅需要对我国的税收、财会、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十分熟悉,还需要对国家的税收发展趋势有一个较好的预判,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成功地帮助企业把握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遇。石油销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了解国家关于石油销售行业的税收细则,深入领会、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税法总原则,税法在操作性、衔接性上都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和缺陷,鉴于此,纳税筹划人员水平的高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适当的利用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理避税,降低实际税赋的效果。
四、结语
纳税筹划工作是一个长期、动态、连续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和程序,难以有一个模版可以照搬。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综合评估之后选取最适合的方案。
作用。
参考文献:
[1]曹雅琳:石化销售企业的税收筹划[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0(93).
【关键词】 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税收负担
近年来,商业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返利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税收法规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流转税的处理有严格的规定。商业企业怎样合法地降低平销返利的税务成本?本文从整体税负出发,重点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采取何种形式的平销返利,在何环节返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同时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企业平销行为的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购进的纳税筹划
(一)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筹划时,需将平销返利销售与收取价外费用相区别。《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多数研究认为,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还收入的购进比平销返利购进税负更低。原因是:前者不属于平销返利,计算缴纳营业税;后者属于平销还利,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比增值税税率低,所以前者税务成本也就更低。笔者认为,此观点存在片面性,因为其只考虑了流转税,未考虑所得税。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既涉及流转税又涉及所得税,应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出发,不能只考虑个别税种,否则无法达到整体税收负担最低的筹划目标。
(二)筹划思路
对商业企业是否采取平销返利方式购进货物进行税收筹划时,将流转税和所得税结合起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收取的返还费用相同的情况下,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税负要低。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应交的流转税;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高,因为其他方式的平销返利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首先争取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以降低税负;若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返利购进,则采取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
例1:A超市是一般纳税人,5月份以进价销售B企业提供的商品1 000件,每件售价100元。该批商品本月全部售出。
方案一:A、B双方规定,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通知》规定, A超市属于平销返利购进,返利应冲减进项税。结合会计和税法的规定,A超市获得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见,A超市平销返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将转出的进项税抵消了,应交的增值税为0;平销返利冲减了主营业务成本8 547元,即增加利润8 547元,因返利应交的所得税为2 136.75(8 547×25%)元;流转税与所得税合计为
2 136.75元。
方案二:A超市销售B企业商品,收取的是10 000元固定服务收入,该服务收入与销售B企业商品数量或金额无必然联系。根据《通知》规定,A超市不属于平销返利购进,不冲减进项税,应计算缴纳营业税。A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00(10 0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
方案二中,A超市因返利应交营业税500元,应交所得税 2 375[(10 000-500)×25%]元,两税合计2 875元,比方案一高出738.25(2 875-2 136.75)元。可见,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返利购进税务成本要高。
方案三:A超市全部销售完商品后,B企业按每销售10件商品返利1件同类商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通知》规定,方案三也属于平销返利。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 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453
方案三平销返利应交增值税1 453元,应交所得税2 136.75
元,两税合计3 589.75元。方案三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比方案一多交1 453(3 589.75-2 136.75)元税。方案三比方案二的税务成本高出714.75(3 589.75-2 875)元,可见,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物平销返利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税务成本要高。
二、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形式包括现金和实物两种,实物返利又分为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如果商业企业只能采取平销返利购入,平销返利的形式也会影响企业的税务成本。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实物形式的平销返利购进,以达到能降低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2:商业企业C为一般纳税人。7月份,C企业以平销返利形式销售D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20万元,返利总额为
20 000元,产品当月全部售出。以下分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方案一:若C企业按销售额的10%取得20 000元的现金返利。
该方案属于平销返利。C企业返利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2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7 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 906
方案一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 906元,所得税为4 273.5
[(20 000-2 906)×25%]元,两税合计7 179.5元。
方案二:供应方D以20 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一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0,应交的所得税为4 273.5[(20 000/(1+17%)×25%]元。两税合计4 273.5元。方案二比方案一降低了2 096(7 179.5-4273.5)元税务成本。
方案三:供应方D以20 000元的食品作为给C企业的返利,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例1中方案三的分析方法,该方案下企业因返利应交的增值税为2 906 [20 000/(1+17%)×17%]元,应交的所得税为4 273.5 [(20 000-2 906)×25%]元,两税合计为7 179.5元,应交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总和与方案一相同。
以上三个方案相比较, 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销行为税务成本最低,是最佳的筹划方式。方案一和方案三本期应交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同。但是,方案三中取得的实物返利在以后的流转中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从而降低以后期间的税收负担。
三、对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环节的纳税筹划
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环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另一种是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返利的环节不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一样。在货物销售完毕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余额全部冲减企业销售成本,从而增加了会计利润和所得税。如果在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因为购进商品未全部销售,未销售部分商品对应的返利不能冲减销售成本,待以后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筹划思路:商业企业尽可能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以达到合法迟延纳税的目的。
例4:某商业企业M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以平销返利购入商品20 000件,每件成本10元,合计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供应方按价税合计的10%进行现金返利。
方案一: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后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度购入商品全部销售,按约获得返利。
方案一中,M企业2008年平销返利转出进项税额3 400元[234 000×10%÷(1+17%)×17%],冲减销售成本20 000元(234 000×10%-3 400),因冲减销售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5 000元(20 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8 400元。
方案二:双方协议,采取购入商品销售完毕前返利的形式。M企业2008年只销售了购入商品的90%。
方案二中,M企业2008年应转出进项税3 400元,冲减成本18 000[234 000×10%÷(1+17%)×90%]元,因冲减成本计征的所得税为4 500元(18 000×25%),流转税和所得税合计7 900元,比方案一节省500(8 400-7 900)元。剩下的
2 000元返利在以后年度销售商品时再冲减销售成本,计算缴纳所得税。方案二采取货物销售完毕前返利使M企业本年度的税务成本减少了,起到了推迟纳税的作用。
四、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
《通知》只对作为商业性一般纳税人的平销返利作出了规定,对商业性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平销返利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对其他纳税人存在的平销行为可参照一般纳税人处理。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平销返利计算的增值税不作为进项税额的转出,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并缴纳;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对其他纳税人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可参照商业性一般纳税人平销返利纳税筹划的内容和形式,从企业整体税负出发进行考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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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盖地.税务筹划(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9
【关键词】海外项目;纳税筹划;策略
1 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的途径很多,如缩小税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纳税和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等。近年来,对于逐步积累起丰富施工经验和先进施工技术的建筑企业而言,承揽、援建各种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这是企业不可阻挡的趋势也是寻求国际生存发展的需要。伴随着海外工程项目的规模和业务逐渐扩大,企业深刻认识到海外项目纳税筹划策略的运用是降低企业海外经营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2 合理避税的涵义
对于什么是避税,学术界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从各国的法律界定和税收实践来看,合理避税的涵义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美国,避税与偷税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避税被广泛地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使纳税额最少的技术,其他国家如芬兰、意大利、日本、墨西哥、挪威、英国、瑞典等也都对避税给出了自己的定义、看法和描述。
综观各国的观点,避税应具有以下特征:①避税是合法的或者是不违法的,这是避税与非法偷税之间的根本区别;②避税的目的是通过避免缴税、少缴税或推迟缴税等,使纳税负担最小化;③避税的手段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或漏洞,歪曲、滥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这些手段一般都经过精心计划和安排;④避税技术的应用一般应在纳税事实发生之前。
合理避税能使纳税人利用税法本身的纸漏和缺陷,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达到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可以顺利通过政府的各项税务稽查。因此,充分了解各国税法,利用各国之间税收条件的差异进行合理避税,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己成为海外经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3 海外项目纳税筹划策略
3.1 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恰当地选择各种收入与支出的确认方法是项目控制应纳税所得额的常用措施之一。同时,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实现纳税期的递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纳税期的递延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尽量延缓纳税,这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而且在当地货币贬值的情况下,延期后所交纳的税款中已包含了一部分的汇兑损失。因此,承包商应尽量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1)收入的筹划
作为国际承包工程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的选择最为重要。长期合同工程的收入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是按所收到的业主批复的账单款计算收入,故可延缓纳税时间。完工百分比法反映成本、费用和收入的配比,在开工前期支出较大的情况下,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因而以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
(2)成本和费用的筹划
成本和费用的确认方法对所得税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重要因素。
存货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年终存货的影响项目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到税前利润,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期末存货计价越低,相应的生产成本就越高,不同存货的计价方法能使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巨大差异。
承包商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项目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存货的计价方法可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进行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是通常可以选择的。
对当地近几年的物价进行充分调查后,若该地区物价呈不断上升趋势,可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这样可使生产成本加大,存货价值降低,以延缓纳税时间。若是呈下降趋势,可采用先进先出法,降低存货价值,提高生产成本,递延纳税。
如果项目正处于所得税的减免期,意味着承包商在该期间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在当地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可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降低当期生产成本,增加当期利润,可避免以后多交所得税。相反,如果项目已处于正常纳税期,承包商可选择后进先出法,加大材料费用摊入,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当期利润和所得税。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海外工程项目常见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生产经营性设备,其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其中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属于两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的方法与存货确认的方法类同,同样可根据当地税收政策、物价情况和项目所得税减免期等各种因素来确定。
海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所处环境相对比较恶劣,工程项目工期有限,因此其折旧也会按照相对短的四年来计算,这一点与国内的固定资产折旧有所不同。
3.2 瞄准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熟悉和运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可达到减轻税负、延期纳税的目的。
税收优惠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因此,熟悉并灵活运用该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海外施工所必不可少的一步。但承包商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衡量。优惠政策通常是多方面的,不能紧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交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交。应选出最优方案使整体税负减轻、总体收益最大。
二是注重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如果投资风险过高,收益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收益。
应特别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期和延续性,尤其对合同或标书中已明确规定的。例如某国外项目在标书中明确规定项目施工所需的进口设备可免进口税,但在设备进口时,当地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提供相应保函后方可免税,而保函手续费总额同进口税费相差无几,这时承包商最好一次纳进口税,并保管好相关资料,以便日后在有关政策发生变动时办理退税或向业主进行索赔。
3.3 选择适当的纳税人。
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选择合适的纳税人是对外承包工程施工中关键的一步,要做到“舍小利求大益”。因为合格的纳税人对当地的税收和相关政策了如指掌,对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能提出非常有价值的建议。
在选择人时首先应对人的能力和信誉进行考察。其次要选择对承包工程领域熟悉的当地会计师作为人,因为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差甚远,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对本行业熟悉的会计师可以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最后是签订协议,可采用提成的办法,如协议中规定,在保证合法合理纳税的前提下,以“节税”金额为基数按比例计算费用的提成,从而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
3.4开设国际离岸银行账户
对于国际承包工程公司,利用跨国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将收款账户单独开设在海外是合理避税的有效途径。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可以开设离岸账户,并愿意为资金方面的运作提供方便,因而通过离岸账户转移资产十分便捷,通常来说,在香港、开曼群岛或者瑞士等“避税天堂”开设账户的费用很低,最少只需要交纳300美元的费用,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这种离岸账户不仅可以减少纳税额度,还不受外汇管制,使公司的海外投资、转移资产计划更为隐蔽和自由。跨国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把营业收入、成本、借贷和盈利分配到对其最有利的税务辖区的做法,被称之为“合法避税”,这种现象存在至少已经几十年,在企业来看,也是一个不公开的秘密。这种做法非常有效地规避高额税款,但是也应谨慎操作以免引起国际间的税收纠纷。
3.5 加强有关凭证和资料的保管。
由于施工当地税收政策时常发生变动,在妥善保管收入、费用等相关凭证的同时,相关政策法规的资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在国外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项目初期没有充分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日后施工过程中被发现,经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商,若已同意办理退税或用其他方式给予补偿时,承包商应提供详尽的资料和凭证。保管好相关资料不仅可以弥补损失,还可以为后期索赔提供必要的资料保证,因此凭证和资料的保管工作尤为重要。
4 结束语
海外项目纳税筹划就是要将它作为一种手段,与企业海外经营活动进行融合,为企业经营战略目标服务,实现减轻税负、降低涉税风险、扩大财务整体收益的目的。海外项目纳税筹划工作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随着海外业务的不断扩大,海外承包、援建项目的税务风险也逐步加大,这就要求致力于拓展海外工程项目的企业加强与本国、东道国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纳税筹划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为我国海外工程项目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绩效工资;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096-03
从2006年开始,国家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建立体现岗位职责、能力和业绩的薪酬体系。高校实施事业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教师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部分高校教师由于科研、社会服务能力教强,还有来自于稿酬、讲学、培训、兼职等各种劳务报酬所得,这些工资外收入甚至成为部分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面对收入增长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可喜局面,高校教师个税贡献越来越大,高校教师一度成为“高收入”群体,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高校教师面临“收入增长的烦恼”,部分教师甚至陷于名义收入增加,但税后可支配收入下降的尴尬境地。因此,高校教师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减轻税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就得尤为重要。这不仅可以调动高校教师工作积极性,还可以提升其纳税遵从度,实现征纳关系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总体来看,绩效工资制度下高校教师收入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受雇或任职于高校而获取的所得,即岗位绩效工资,其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另一类是非岗位绩效工资收入,主要是教师开展社会服务获取的所得,常见的有劳务报酬、稿酬等。本文就这两类收入的个税筹划方法作探讨。
一、岗位绩效工资所得个税筹划
根据岗位绩效工资构成情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福利水平,降低名义工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教师取得的各项津贴、补贴,应在取得的当期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考虑将部分工资、薪金福利化。具体做法是,学校将教师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成为教师提供必要的福利设施,降低其名义工资,从而降低其个税税负。如学校可为教师配备班车,提供便利交通条件;为教师配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科研条件;为教师配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电脑耗材等办公设施及用品,提供便利教学条件。上述福利支出若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会提高教师的应税收入,从而增加应税收入,甚至提高税率等级,加重税负。学校不妨负担上述支出,适度降低教师名义工资,这样,学校在不增加支出的前提下,既提高教师福利水平,又为教师节约了大量税款。
但是,根据税法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还有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也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种筹划方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应避免提供的福利变成实物或货币分配。学校可以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师上下班,可以为教师提供丰富的图书资料,但不可以直接为教师报销交通、资料等相关费用,否则相当于发生了实物或货币分配,应在发放当期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也可以将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转化成为实物福利,但不转移所有权,在教职工调离时将相应物品归还学校,不属于实物分配,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方案
高校教师绩效工资主要包括课酬、科研工作量补贴等其他收入,由高校人力资源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按照教师实际授课数量、完成科工作量等因素,考虑教师职称、专业技术等级差异确定具体数额。根据税法规定,这部分工资应在发放的当月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突破分级临界点时,适用税率提高,直接导致应纳税额增加,因此,必须统筹考虑发放方案,降低个税税负。目前,绩效工资有的学校是分月发,有的学校是学期末一次发放,发放方式不同,应缴个税也不同。
例如,某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绩效工资18000元,不考虑年终奖,纳税方案有以下2种。
方案一:绩效工资分12个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4000+18000÷12-3500)×10%-105=9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5×12=1140元。
方案二:绩效工资每学期末发放
如上所述,工资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共10个月。另
有两个月要分别加课时费9000元,每月工资13500元,每月应缴个人所得税=(13500-3500)×25%-1005=950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10+950×2=2050元。
综上,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比第二种方案少纳税910元。上述例子具有普遍意义,当然,不同教师绩效工资不同,那么采用的纳税方案应该会有所差异,但筹划的方法一样。上述筹划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学校可以在没有增加任何支出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使教师完全合法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税后收入。
(三)合理筹划各种奖金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高校教师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且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会获得各种奖励,常见的有年终奖、科研奖励、先进奖、考勤奖等,奖励形式既有现金,也有旅游奖励、实物奖励等。由于奖励数额较大,特别是年终奖,若不合理筹划将会加重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教师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税。年终奖可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税。因此,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根据测算,在年终奖的税率小于或等于月税率时,采用年终一次发放的方式全年应纳税额最少,采用平均每月发放的方式次之,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额最多。例如:
肖老师每月工资为4000元,年终奖36000元,若年终奖按月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6000÷12-3500)×10% -105]×12=2940元;若年终奖按半年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6000÷2-3500)×25% -1005]×2+[(4000-3500)×3%]×10=7390元;若年终一次性发放,全年应纳税额=[(4000-3500)×3% ]×12+(36000×10% -105)=3675元。
对于科研奖励,应当由参与者分别签字领取,不仅合理而且合法地节约个人所得税款,而且税法还规定了许多免税奖励,获奖者应该尽量利用优惠规定。
奖励形式不可一味选择非货币形式,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各种形式的实物奖励、旅游奖励均应纳税,如果选择实物奖励应避免转移实物所有权。
(四)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高校财务部门应该充分、正确利用这些政策,减轻教师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教师的条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时,这种筹划就具有特别的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以下各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及误餐补助等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补贴、津贴。《关于各类基本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应充分利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部分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中免税部分的比重,降低计税基础,减轻高校教师的税负。
二、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筹划
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主要是教师开展社会服务获取的所得,常见的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是与教师个人受雇或任职无关的所得。
(一) 劳务报酬的筹划
优秀的高校教师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常有兼职、受聘等业务,从而获取可观的报酬,如受聘培训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提供设计、翻译、审稿服务等等,劳务报酬甚至成为了部分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来源。对此,教师应该合理筹划,减轻税负,可采用劳务报酬工薪化、费用化和均衡支付次数等方法进行筹划。
1.劳务报酬工薪化。即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薪所得。这种筹划方法的前提是劳务报酬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工薪所得。能否转化成功,关键在于教师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例:某高校教师在外进修,学校每月发给其工资1 200元,同时他在某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每月收入3 000元,其与该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工资所得不用纳税,则劳务报酬应纳税额=(3 000-800)×20%=440元;如果该老师与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该公司支付的3 000元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学校支付的工资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 200+3 000-3 500)×3%=21元,可节税419元。
2.劳务报酬费用化。高校教师在提供服务签订协议时,可考虑将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由自己承担的必要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合理降低报酬数额,这样,计税基数会变小从而减轻税负。例:朱教授与某科技企业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协议,每年可获取报酬40 000元,但需由本人承担交通费、食宿费等约10 000元,据此,朱教授应纳税额=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若朱教授与该公司协议约定交通费、食宿费由对方承担,报酬金额为30 000元,则其应纳税额=30 000×(1-20%)×30%-2 000=5 200元。两相对比,后一种方案节税2 400元。
3.均衡支付次数。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按“次”计征个税,如果一次劳务报酬畸高,还要加成征收。因此,应尽可能将劳务报酬的支付次数均衡,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加成征收的规定。接上例,若朱教授采用后一种方案,而且与对方约定按月平均领取报酬,则共应纳税额=(30000÷12-800)×20%×12=4080元,比一次性支付减少税额1120元。
上述劳务报酬的筹划方案对于支付报酬方而言并没有加重其经济负担;方法2中由于承担相应费用,企业还可起到抵税作用;方法3中由于延迟支付减轻了企业现金流压力,更有利于资金周转。因此,设计好劳务报酬合同进行必要的筹划对双方均有利。
(二)稿酬所得的筹划
现行税制下,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计税方法大同小异,稿酬所得不仅没有加成征收的规定,而且还有减征30%的税收优惠,因此,教师应注意将获得的稿酬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相区分并分开计税。由于稿酬所得计税方法与劳务报酬基本相同,因此,其筹划思路也基本一致,即考虑稿酬费用化,均衡支付次数。但考虑创作的特殊性,可以利用数人集体创作,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或考虑出版系列丛书的方式。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考虑集体创作。该方案的前提条件是增加参编者后必须使平均稿酬降低至4 000元以下,才能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同规定达到筹划目的
王教授完成一部历史著作,稿酬共15000元。如果独立完成,独得稿酬15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1-20%)×20%×(1-30%)=1680元;如果由5人合著,各得稿酬3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800)×20%×(1-30%)×5=1540元。节税140元。
出版系列丛书筹划法即把某些著作分解为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可以分散每次取得稿酬收入,降低计税基数,但在出版实践中,单纯为降低税收负担而进行如此操作的可能性不大。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筹划
高校教师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拥有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其提供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专利权的使用权取得所得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无形资产无论采取转让或投资的方式,营业税或免征或不征,均不涉及营业税及其附加的筹划问题。但是,根据个税政策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拥有特许权的教师而言,是选择使用权转让还是选择投资入股方式,个税负担是重要影响因素。
如果选择特许权使用费折合入股,投资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待日后按照投资入股的比例定期取得投资收益时,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现递延纳税及减轻税负的筹划效果,但由于共担风险,教师个人面临投资风险;如果选择转让使用权可直接获益,但不能获得税收递延利益。因此,对于特许权的处理,教师个人应综合权衡。
三、结语
综上,高校教师个税筹划方法很多,而且均具有可行性,能实实在在地降低教师税负。但现实中有些筹划效果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是税收筹划是一项较为系统综合的工作,需要参与的不仅仅是教师个人,还需要学校、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配合,而配合不够是造成效果不尽人意的主因。因此,绩效工资制度下对于岗位绩效工资个税筹划,需要学校的政策支持和财务部门的鼎力配合;对于非岗位绩效工资所得的筹划,作为筹划主体的教师应吃透税收法律政策精神,积极主动进行筹划。与此同时,支付所得的一方应在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予以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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