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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班组管理 系统 信息化 电力
随着电网技术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做好电力企业班组基础管理对于建设智能化电网,保障电网安全生产和加强企业员工队伍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种大环境下,传统的班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国网公司建设智能电网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存在资料人工录入,效率低下,资料不易保存,不利于班组星级评定工作开展等诸多弊端,因此,班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一、班组信息化管理系统设计
1.1班组信息化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班组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简称SG―TM)采用基础平台/应用系统模式,满足班组信息化管理系统用户需求不断变化的现状。
系统功能主要版块设计
SG-TM系统应全方位集成班组管理A2标准、班组星级评定、班组日常工作等班组相关的工作,具体由以下功能子系统组成:
(SG-TM)班组管理A2标准系统;
(SG-TM)班组星级评定系统;
(SG-TM)班组日常工作平台;
(SG-TM)班组信息提醒平台;
(SG-TM)班组文化建设信息平台;
(SG-TM)班组互动平台;
(SG-TM)数据维护和系统管理平台;
功能结构图如图1。
1.2子系统功能详细设计
(1)A2标准
A2标准系统功能模块分为两个主要部分:
a、标准目录管理:提供班组管理A2标准录入功能,用户可根据班组的具体标准进行班组资料目录管理,系统提供添加、删除、编辑等修改功能,目录编码、结构调整方便,以适用于班组管理资料的变更或A2标准的修订。
b、班组管理:提供班组管理资料与目录的对应录入功能,用户可根据班组标准目录对应将班组管理资料进行编码、录入等;同时系统提供自动统计(如按年、月统计显示)、资料在线修改、查询、下载、上传、模板编制等各项功能。
(2)班组星级评定系统
班组星级评定功能模块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a、考核项目管理:由具体班组根据星级评定检查标准进行初始建标,建标内容包括考核大项、分类小项、标准分、扣分细则等,建标内容可根据考核内容的改变方便修改。
b、班组考核自评:该子模块主要供具体班组使用,班组员工在该模块下对考核项目逐一进行打分,系统自动根据扣分合计算出最终得分。
c、部门审查:该子模块主要供部门负责人进行星级评定审查使用。部分负责人对班组自评打分细则、打分依据、评定总分等进行审查。若审查通过,则提交到工会部门,若不通过,则可退回班组重新打分。
d、工会审查:该子模块主要供电业局工会部门进行星级评定审查使用。工会通过该模块,对各部门提交的班组星级评定材料进行审查,若审查通过,则承认班组自评打分的合法性,根据分数对应星级范围给予评定。
e、省级审查:该子模块主要供四川省电力公司工会部门进行星级评定审查使用。省公司工会通过该模块,对各电业局上报的五星级班组名单及对应班组资料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正具备五星级班组资格。
f、班组星级统计:该子模块主要供工会部门进行星级评定审查使用。其中,电业局工会部门通过该模块初步查看电业局所属班组的自评打分所对应的各星级水平的班组数量、名称、所属部门等;在工会通过“工会审查”模块对部门上报的班组进行审查之后,可根据审查后的得分查看本单位内各星级水平的班组数量、名称、所属部门等,其中,对于五星级班组的统计则分为电业局评定和省公司工会部门审查评定两个范围。
(3)班组日常工作平台
该功能模块主要作用是将班组日常与班组管理A2标准资料紧密结合,A2标准资料的常态完善贴近班组日常工作。该模块下的子模块不固定,系统提供根据班组具体日常工作模块定制功能。在班组日常工作中,常用的记录、资料在此类模块下添加、修改,同时按A2标准目录进行规档保存。该模块下常用的子模块分为两大类:
a、工作安排:班组员工在此子模块下填写班组工作计划、总结等。
b、工作记录:班组员工在此子模块下填写班组各种工作记录、安全学习记录、政治学习记录等,各种记录的模板文件可根据班组具体工作、专业不同来定制、上传、修改。
(4)班组信息提醒平台
班组信息提醒平台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a、例行提醒:根据班组工作安排的长期计划,如月度工作计划等制定的常态工作,通过该平台进行例行工作的提醒,提醒设置可无限制增加提醒事项、事项提醒时间段、提醒范围等。
b、临时提醒:根据班组的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临时工作等,通过该平台进行提醒,提醒设置自定义、操作简便、提醒内容醒目。
(5)班组文化建设信息平台
班组文化建设信息平台主要是通过网页和网站的形式,展示班组的文化建设,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a、班组管理网站:该模块主要子模块由班组管理动态、班组相关公告、班组基层动态、形象展示、政策法规宣传等构成,以网站的形式统一。
b、班组主页:该模块主要子模块由班组简介、班组成员介绍、班组岗位职责、班组基层动态、班组作业流程、班组远景等构成,以主页的形式统一。
(6)班组互动平台
班组互动平台主要是以论坛形式提供一个班组员工、企业员工开展技术讨论、经验交流、疑问解答等内容的互动平台。平台运行模式为:用户注册―用户登录―按问题分类提问―解答问题―对问题答案评分,互动平台结构简单、内容丰富。
(7)数据维护和系统管理平台
数据维护和系统管理平台主要供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数据维护和管理功能,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a、机构维护:对实际工作中电业局部门及所属班组的调整进行动态管理。
b、权限设置:根据系统功能设置和网络流程控制需要,进行权限设置,如班组员工只有修改本班组资料的权限,部门领导可浏览本部门所属班组资料,工会人员、其他管理职能部门及局领导可浏览所有班组资料。
c、用户管理:用户管理又分为用户组管理和单一用户管理,其管理与自身权限结合,同时适应实际调整的需要。
d、功能模块管理:现有各项功能模块及所辖子模块可根据系统实际使用过程中的需要进行调整。
二、班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
目前在四川省电力公司范围内,尚无具备统一平台的班组管理的业务系统,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正好弥补这片空白。
该系统已在巴中直属二级机构和三县一区供电公司广泛推广应用,是应该系统的班组有150个左右,实现了“班组管理有网站,每个班组有主页,管理标准和考评体系由系统集成”一体化系统平台,成为提升管理水平支持手段,取得实效。
图2 班组信息化管理系统界面
三、结束语
通过班组信息化创新研究,全面实现班组管理相关工作的信息化、无纸化和网络化,在切实为班组减负的同时,显著提升班组管理工作效率和现代化管理水平。通过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将彻底改变传统班组管理基于人工操作的落后模式,在班组管理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李宁.企业文化的价值[J].山东经济,2012(1).
[2]朱广平,朱广武.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常州: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9.
[3]李平斌,王玲.绩效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研究.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9.
[4]冯少丽.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中的应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浅析.华章,2009.1
[5]郑东升.浅谈企业文化与企业文化建设.大众科技.2008(12).
“张家川事件”中,发帖少年先抓后放,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无疑让2013年9月9日刚刚公布的《解释》引起了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在“人人拥有麦克风”的网络世界,如何保证公民依法积极行使表达权和舆论监督权,亟需有一个明确清晰的是非边界。《解释》的出台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引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
本文就《解释》的内容作进一步分析和阐述,以表达一些粗浅看法。
一、《解释》新增亮点
(一)顺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充分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
《解释》 顺应了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在短短的十条条文中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问题及其处罚原则。
(二)支持网络反腐,虽部分内容失实,非主观不入刑
如今“网络反腐”已成为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我国防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解释》严格界定了“主观故意”和“非主观故意”两种不同主观要件,并予以区别对待。从《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即使网络反腐中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故而,并不会因《解释》打击面过广而阻塞言路,抑制网络反腐。
(三)明确诽谤罪公诉程序条件,完善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属“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对此《解释》第三条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列举了七种情形,完善了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严密了我国法网,既充分的尊重公民自诉的权利,又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给予严厉制裁,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四)寻恤滋事罪适用空间范围扩展至网络空间
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其适用空间范围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两高刚在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仍把寻衅滋事罪构成中的适用空间范围,理解为在传统的车站、码头等的物理空间里起哄闹事,并没有涉及网络空间。
本次的《解释》直接将寻衅滋事的范围扩展到网络空间,使得网上、网下的公共空间适用同一条罪名,完成了对于刑事立法的“突破”,用法律约束治理网络的不正之风,并指引网络将更加健康、文明、安全、有序的发展。
二、《解释》存在之问题
(一)相关规定不合理
《解释》的出台显然是为打击相关网络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这也是《解释》符合罪刑法定下明确性原则的重要体现。然而,其相关规定却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并不能很好适用现实的实际。
如《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被点击、浏览次数和被转发次数得到了明确性规定,但该标准太低,未尽到合理性。生活中,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如果一位拥有超过万人粉丝的博主转发了一条信息,其被浏览次数极易超过五千次,更不提那些拥有数万,数十万,甚至百万粉丝的博主。其次,当一条信息被转发数十次,无须超过五百次,其被浏览量同样极易超过五千次。此外,网络上点名气的人物,就有很多粉丝,点击率自然就高,他(她)的出发点并不是要诽谤,难道就能以此定罪。对此,极易对社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将未到达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入罪,甚至直接违背了罪行适应原则,进而公民由于害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敢发言,限制公民在网络的自由言论权。
(二)相关条款笼统,易在实际操作中侵害公民权益
我县联社2002年10月15日接到转发《金融机构计算机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后,联社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及时召集科技开发部、安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逐条落实,周密安排,对全县 个配备计算机的信用社和中心机房进行了排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领导高度重视,组织、部门健全
我县联社自2000年设设立信息管理科以来,本着“谁主管理,谁负责“的指导思想,十分重视计算机管理组织的建设,成立了计算机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始终有一名联社副主任担任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并以信息管理、安全保卫、内部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联社科技开发部(原电脑信息科)为专职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对全县信用社主要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操作及业务系统、系统维护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登记。联社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专职安全员由经过公安部门培训、获得《计算机安全员上岗证》的人员担任。基层信用社设立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对上属电子网点进行管理、监督,对本单位计算机出现的软、硬件问题及时上报联社科技部门。要求各信用社选用有责任心、有一定计算机知识、熟悉业务操作的人员担任。
我们在当地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防范制度,并编制成册,下发到全县20个信用社。在年初,由主管计算机安全的副主任与保卫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指定业务骨干担任计算机安全员,切实做到防危杜渐,把不安全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安全教育 定期检查督促
在我县农信社实施电子化建设的每一步,我们都把强化信息安全教育和提高员工的计算机技能放到同等地位。在实施储蓄网络化过程中,联社专门举办了计算机培训班。培训内容不但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储蓄业务操作流程,还重点讲解了计算机犯罪的特点、防范措施。使全体信用社员工意识到了,计算机安全保护是“三防一保”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在新形势下,计算机犯罪还将成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信用社各项业务中的应用,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流程,我们还经常组织人员对基层信用社进行计算机业务系统运行及安全保护的检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部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少数微机操作员对制度贯彻行不够。对此,我们根据检查方案中的检查内容、评分标准对电子化网点进行打分,得分不合格者,除限期整改外,还根据《驻马店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规定实施细则》、《平舆县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如社主任、储蓄所负责人,操作员等,给予经济处罚、全县通报批评等处理。
三、信息安全制度日趋完善
从我县信息管理部门成立之日起,我们就树立了以制度管理人员的思想。为此,根据市办下发的信息科有关文件精神,对照人行中心支行的《科技工作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 《中心机房应急措施》,《计算机系统维修操作规程 》, 《电脑安全保密制度》, 《计算机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计算机软件开发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让这些制度不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还要牢记在心上。继而我们又印发了农信联字(2001)2号 《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实施细则》、(2001)31号《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 (2001)84号《关于转发《市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计算机内控制度。在以上文件中,要求明确规定了各级微机管理人员、操作员的权限和操作范围,对操作人员的上岗、调离等做出严格规定,详细制定了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的管理办法,要求各电子网点记录微机运行日志,对数据每日进行备份,对废弃的磁盘、磁带、报表不得随意丢弃,交由信息部门统一处理。
四、防治计算机病毒
随着联社办公自动化的深入,各部门在处理业务报表、数据和日常办公中越来越多的用到了计算机。为保证各部门的计算机不受病毒危害,联社每台微机上都安装了实时的查、杀病软件,并及时进行软件升级和定期进行查杀病毒。同时还把计算机病毒预防措施下发至各部门的微机操作员手中,从专机专用、数据备份、软盘管理、实时杀毒、禁用盗版、禁玩游戏等几方面入手,使计算机病毒防治形成制度化。
对照《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分表》的要求,我县农村信用联社在以往的工作中,主要作了以上几方面的工作,但还有些方面要急待改进。
一是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以此来查找差距,弥补工作中的不足。
[关键词] 信用 信息 分类 长三角 法律
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或组织在民商事活动中或与公共机构交往中产生的反映其诚信情况的有关记录,主要由基本信息、特殊活动(信贷)信息,以及征信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等。信用信息在现代经济活动特别是金融领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长三角地区由于信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征信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类制度有了相应的地方立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其后又于2005年3月17日了《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此外有一些配套性的规定如《上海市征信机构备案规定》等;浙江省则于2005年9月1日颁布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2007年8月21日出台了《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性的规定有《浙江省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等,至于个人征信问题,《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以及《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规则》尚在调研过程中,关于商业征信活动的,尚有《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江苏省于2007年9月13日同时出台了《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一些配套规则。
目前三地立法大致上将信用信息按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
第一,从信息收集的渠道上,划分为公共机构获取的信息和私人机构征集、加工的信息。浙江省在这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在政府公共信息的采集和提供上,浙江省打破了政府管理的垂直和横向管辖之分,要求这两类管理机构都必须向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以使这些信息可以为信用服务机构所获得。这样的征信方式极大地丰富了被征信主体信息资源内容,减少了市场的信息搜索成本,是非常有效率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相关工作”,第7条具体规定了上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它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则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向省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而上海市在这方面则显然过于谨慎,坚守金融领域严格垂直管理的原则。《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就规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第26条还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征信办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笔者认为浙江省的做法在法理依据上有《立法法》的支持,是可取的,因为地方法规和规章可以就当地社会事务进行全面规范。上海市后来出台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就没有再提及金融信用信息的特别监管问题,不知是不是与采纳了浙江省的做法有关。江苏省全面吸收了浙江省的这一立法,并且走得更远,要求公权力部门建立公共信息库的不只是企业信息,还有个人基础信息;要求配合征信工作的不只是各类行政部门,还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第9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之间可以交换信息数据,使用通过交换获取的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10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从信息的法律属性上,区分为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关于什么是隐私和秘密,三地的立法均采用了全国性立法中一般性的解释,但并没有据此对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界定。像上海市规定尊重个人隐私,把个人信用信息范围区分为无须被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的、应当征得同意才可采集的以及除被征信个人同意外禁止采集的信息三类,又进一步把上述信息分为可披露的信息和未经允许、不得披露的信息两类;当然,这些分类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并且往往相互交叉;更重要的是,上述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比较模糊的。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是意识到了上述区分信息种类的不准确性,上海市对企业信息就没有再作如此详细的区分了,只是一概地说,对所涉的商业秘密未经被征信企业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但企业信息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同样未能得到解决。浙江省对于信用信息的分类比上海市更加模糊,《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并没有说明两者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同时又说上述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对外披露,但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并不明确。此外,该规章规定企业信用信息按上述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等的规定,哪类主体可以获得哪些信息也并不明确。《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除规定某些禁止采集的信息以及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进行保密以外,没有对信息作进一步分类,也没有明确哪些信息属于隐私或是秘密。江苏省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上海市的规定。
第三,依照提供信用信息的主要途径,划分为应公共管理的需要可提供的信息,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并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才可提供的信息,以及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但不必经被征信人的同意就可提供的信息。上海市和浙江省同时规定了这三种情况。《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二)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三)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没有对取得征信产品的途径作详细规定,但一般把它理解为与个人征信的索取是相同的。浙江省对此规定为两种情形,对于政府收集的信息中可披露的部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成员不需被征信企业的同意是可以查询的,这其实与上海市和江苏省除征信规章以外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规范)是一致的;而对于民间信用服务机构的征信产品,《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比上海市的授权范围要更宽泛,其第13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向被征信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一)已征得被征信主体许可或授权;(二)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需要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四)与被征信主体达成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就业等业务意向,确需了解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五)有对被征信主体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比之下,江苏省的规定就过于保守,在应民商事主体要求但未经被征信人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信用信息。《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得到被征信人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得到被征信企业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从总体上看,长三角地区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制度已经比较全面,不过在技术层面上尚显粗糙。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于相关法律概念的把握尚待进一步细化和精确化。就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采集的信息的相互关系上,公共机构获取的未必就是公共信息,未必可以向私人征信组织提供;隐私和商业秘密未必仅仅是空间概念,已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知的信息对于另一个人群而言未必就可以视为公开信息;提供信用信息的对象、条件和途径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把这个问题与特定的信息是否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结合起来考虑,公共机构未必就能在任何场合下获取任何信息,而私人请求信息查询的范围与信息所有者同意与否的情形也应详细的加以列示。
参考文献:
一、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管理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公路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公路勘察设计队伍不断壮大。据统计,目前全国的勘察设计企业已经超过400家,勘察设计人员约有l0万人,其中达到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已超过170家。与此同时,勘察设计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尤其是许多省市在勘察设计市场信用管理和信用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这都为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但是,在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缺少法规支撑,导致信用约束盲区当前,公路勘察设计市场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其失信行为,失信成本低,使得个别勘察设计企业心存侥幸、弄虚作假,导致信用评价工作难以持续推进。
2.失信行为界定不清,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在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中出现的一些失信行为,如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等,由于其概念界定模糊,存在随意性和人为因素,致使一些失信违规行为较长时间持续存在。此外,评价结果应用的不规范也影响信用管理的效果。
3.评价标准不统一,资源共享欠缺在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各地各自为政,评价标准有所不同,导致评价结果存在差异,使得评价结果的通用性差,以及信息资源分散而共享互用不够,这些都是影响信用评价效果的因素。
二、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分析
构建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就是要在既有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回答评价谁、谁评价、为什么评价、评价什么、怎么评价等方面的问题。
1.信用评价的主体和客体
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全过程信用行为的评估。因此,信用评价的主体可以是项目业主,也可以是行业主管部门,还可以是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就交通行业而言,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此项工作:信用评价的对象是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也包括具体的勘察设计从业人员。
2.信用评价的目的和作用
众所周知,信用管理的目的在于消除信用危机,而信用危机的源头则是信息的不对称。信用评价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有效措施,通过信用评价可满足市场主体对客观、公正、真实信用信息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和监管的职责,为各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高效的服务。开展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可以起到提高设计质量、规范履约行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规范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通过信用评价,可以及时发现评价对象的失信行为,并将失信行为信息提供给市场需求主体,增加设计企业失信成本,同时扩大守信企业的信用收益。再者,信用激励与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行为。
(2)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的重点在于对勘察设计企业核心业务(勘察成果、设计方案)的质量进行评价。通过信用评价,可以增强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心,提高设计质量控制意识,从而提高勘察设计的质量。
(3)引导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以信用管理为手段,通过加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进而促进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3.信用评价的内容
由于勘察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性质不同,所以,信用评价内容也将侧重于设计服务、设计质量等软实力,而不是设备、资金流等硬指标。信用评价是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全过程信用行为的评估,具体可分为投标行为、合同履约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和后续服务4个部分。
(1)投标行为是指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设计方案、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2)合同履约行为是指中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的履行情况。
(3)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是指勘察设计企业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方案的规范性、真实性、可信度。
(4)后续服务是指在项目施工阶段勘察设计企业对项目的跟踪服务情况。
4.信用评价方法
目前,信用评价方法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打分法,另~类则是综合评价法。
(1)直接打分法是在列出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分别赋予各指标一定分值,并明确各指标的得分标准或扣分标准,而评价人员只需根据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即可对具体项目进行信用评价。其优点在于操作简单、高效便捷,缺点在于项目实际情况千差万别,评价指标和标准不可能得到全面反映。
(2)常用的综合评价方法有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数据包络分析法、人工神经网络评价法、灰色综合评价法以及几种方法的综合方法。各种方法均有自身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众多专著和文献中对此均有分析,笔者在此不再赘述。
三、安徽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基本思路与措施
1.信用评价的基本思路
安徽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由安徽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指导性意见》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对象为安徽省境内从事公路勘察设计的企业和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可每年或每两年开展一次,对上一评价期内完成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约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和后续服务4个方面。评价程序为项目业主初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省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信用评价的结果作为勘察设计企业设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综合实力的一个体现指标,可与企业勘察设计招投标挂钩,以此奖优罚劣。
2.信用评价的奖惩
安徽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可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分为AA(信用良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5个等级。根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742号文件《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版)》中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的有关规定和说明,对于评价结果优良的企业,管理部门可在中标数量、投标保证金及履约担保方面给予奖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其加强设计管理、改善服务,提升信用等级:对于存在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非法转包等恶劣行为的勘察设计企业,可直接将其信用等级降至最低。
3.信用评价指标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科学性、实用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安徽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实际情况,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分为4大类14个具体指标项。
(1)投标行为方面。①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是否积极响应、配合招标人的各项要求。具体表现为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及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按规定及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对同一标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等。②是否故意扰乱投标秩序,指设计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扰乱投标秩序,包括虚假投诉、举报等。③是否无故拖延合同签订时间,指设计企业在中标后是否故意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2)合同履约行为方面。①人员到位,指项目设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到位及更换情况。②是否积极配合业主要求,指设计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积极响应、配合业主的各项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是否积极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审查、施工图设计交底,是否积极参加有关方案技术难点处理,是否积极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等。⑧设计文件交付时间,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提交设计文件。④设计文件管理,指企业提交的设计文件格式、内容及企业管理情况是否规范。
(3)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方面。①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指设计文件相关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或设计有无缺项、漏项,以及是否满足上一阶段批复要求。②勘察设计成果是否详实可信,指设计企业对项目的勘察工作是否全面,勘察结果是否真实可信,设计成果深度是否足够。⑧专家组审查意见。指在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专家组对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情况。④项目业主单位意见,指项目业主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⑧概、预算编制,指设计企业是否导致概、预算编制存在较大偏差。⑥设计变更,指由于设计质量造成设计变更。
(4)后续服务方面。后续服务是指设计企业对项目的跟踪服务情况,以及在发生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企业对问题的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