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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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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制度管理办法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摘 要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法律制度在微观经济体中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在企业管理上的必然折射。建立体系完备、运行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既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依法治企的重要抓手,又是提升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国际化战略的内在保障。

关键词 企业 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

一、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向往的职业追求。世界上众多大型企业普遍在企业管理中实施了这一制度,如埃尔夫、西门子、美孚等跨国公司的法务部拥有近200人的规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权力运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重大决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以其法律专业员工为基础,构建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机构,专门进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处理企业本身及与其相关联的法律事务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其中,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和高级表现形态。这一制度的具体载体及直接运行基础是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专业性员工。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面领导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决策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旨在建立企业内部专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提升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法律地位,构建并完善由企业出资人、决策层、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网络,可持续性的提升企业法律事务处理及法律风险防范的综合能力,确保企业运行的安全、合规和高效。

二、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的现状

我国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最早涉及见于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97年人事部、原国经委、司法部联合出台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原国经委《第348号文件》、《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及《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开始了规范化进程。随着对内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国又相继出台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分析上述规定、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我们发现我国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立法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过低,大多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第二,规范过于凌乱且相互间协调性、统一性不强,不利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应有法律地位及独立性的保障;第三,对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的组成、建设、管理的规定粗略且缺乏操作层面上的流程或程序指导。

同时,在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上仍比较淡薄。对该制度未给予应有的、足够的理解和尊重。尤其是企业出资人、决策层和高级管理者在企业权力运行中不重视法律制度、法律工作的作用,对企业法务人员的职能仍囿于打官司、处理纠纷、追偿债务的狭隘观念,以至于企业法律顾问被贴上“花瓶”、“消防员”、“雨伞”的标签,处于有无皆可、聊胜于无的尴尬境地。此外,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支撑投入和人才保障上同样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对其内部法律事务的成本投入不足应达标准的10。另一方面,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及队伍建设方面也存在着人才严重匮乏、培养机制滞后的问题。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10月,央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率仅为75,省属国企落实率更是低至33.9。从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者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仅有10余万人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且以社会律师兼职担任的较多。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企业法律顾问约有1万人,其中依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不到50。自1998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以来,至今全国仅有5万余人取得了执业资格。至2010年8月全国仅有159人取得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其中取得一级资格证书的只有17人。人才缺乏和培养滞后的现象将严重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及其运行效能。

三、 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法》;第二,组建统一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执行监管机构;第三,强化人才保障,做好企业法务人员的引进、选拔培养、有效使用;第四,提高企业员工尤其是决策层法律意识,给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高度重视,加大企业法务工作的成本投入;第五,完善直属管理、集中管理、专业归口管理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模式。

在我国企业面临两个市场直接竞争的新形势下,落实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必将促进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战略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方玉.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评析.现代管理科学.2010(8).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企资金运作 监控研究 建议

资金是企业的运转的源泉,国企财务管理的核心问题就围绕资金运作监管展开。资金管理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一直以来都备受国企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视,将资金的运转抓好就掌握了国企财务管理的命脉。本文意在阐明从国企资金运转过程以及监管着眼点,加强财务审计与强化资金流动监控等角度,对提高国企的效益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一、把握国企资金运转程序与监管着力点,为监控资金运转奠定基础

生存、发展与盈利是企业的宗旨所在,三者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为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国企需解决的问题有三个:资金来源问题、资金运用问题与收益分配问题。以上三个问题落实于企业运转中就成为了筹资、投资与分配问题。

自筹与负债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两种方式。前者一般包括原始投资与留存收益两个部分。例如,商品销售、劳务所得与租金收入等。基于此,国企资金监控的着眼点就在于强化贷款结算与账款回收。不同行业对于贷款结算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房地产行业的结算要求应该在工程完工或者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而工商业则应结合商品的交接方式进行。但是都遵循统一原则,即尽量早收款,不怕迟付款。而应收账款的要求则是,严格控制与严密监督是应该贯穿始终的原则,应收账款的赊销必须在应该收款所增多的盈利能力多于增加的成本时才可以实行。此种现象发生后,需要运用账龄分析表格实时监督,跟踪应收账款的变化。不同账龄的账款应当对收账策略加以区分,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可能的坏账并提出应对方案,预估其影响程度。

因为国有房产企业产品的特殊性质:造价较高、工期较长及自有资金难以供应日常需要,负债经营的现象十分广泛。银行借款成为现有体制下的主要资金来源,相应地也会成为企业资金监控的重中之重。企业应该坚守诚信原则,秉承互利共赢的目标,建立良好的企业财务基础,加强与银行方面的沟通,合理使用借款。

国企资金运用划分为两部分,涵盖形成资产的支出与形成费用的支出。对于前者,监控关键在于完善相关的合同,即经营租赁合同、商品购销合同与工程造价格合同。在这一方面,各个行业要求各有重点。例如,国有商业企业应当力求在采购与保存上尽力降低成本。形成长期资产支出现实中问题较多,原因主要在于决策。表现在决策机制缺乏专业性;决策程序缺乏民主性;决策方法上缺乏精确性,这种失误导致的损失不可估量。为有效改善这种局面,国企应该在决策的机制、程序和方法上做出调整。对于收益性支出而言,资金监控的目标在于管理费用的使用。缺少预算、多头审批等都是超支的原因。为转变这种局面,应该加强费用支出控制,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

二、改善国企财会审计制度,为监控资金运作提供依据

经验表明,国企资金运作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项:投资决策不当、投资决策失误、资金调控不合理、资金活动监管松懈。基于此,有必要加强财会审计制度建设,做好国企资金运转的监控。

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为了加强对国企资金的监控。国企应该建立系统的成本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与财产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方式、贷款与担保管理办法及财务审计办法。成本管理制度目的在于减低能耗、提升产出,对产成本的计价、控制等进行规范;会计管理制度即对资金管理的负责人进行监控,强化责任人的法律与规范意识;财产管理制度就是监控资金监控的客体,例如现金与存货管理等,加强管理的有切实的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企领导离职时的财务情况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的管理,以保证其客观性和透明性;贷款与担保管理是以负债筹资与对外担保制定要求,保证融资的适度,避免金融危机;财务审计办法是指对国企运行中出现的负债、收入等进行规范化处理,促进财务审计的制度化。

总的来说,加强国企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国企资金的运作效益。首先,国企财会人员应当紧随形势变化,更新知识,学习法律法规,避免资金管理风险。其次,改善资金管理办法,提升国企的效益。最后,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实施对国企资金的监控,有效提升国企资金运作的水平。

三、把握国企资金管理程序,以保证有效监控资金运作

国企监督工作的完善,必须以程序监督与制度监督为切入点。由此,笔者认为,应保证国企资金管理流程的严格程度,保证资金运作得到有效监督,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掌控国企资金运转的决策程序,加强全面性监控

在实施之前应该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着重对投资目标、方式等作出客观性的评估,使得资金的安排结构合理化。对于较大的投资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文件进行,并且组织评估,防止出现资源浪费。在国企运行中,必须避免四个失误,即理财观念、决策程序、利益关系与奖惩机制的偏颇。理财观念上要避免脱离实际,导致国企资金流向的失误;决策程序上力求杜绝对依据经验决策的现象;在利益观念上,强调整体意识,避免单纯强调个体利益;奖惩机制上,强调责任意识与规范意识。

(二)注重国企资金运转中的消耗,加强对重要程序的监控

资金运转过程应当引起国企的重视,做好国企内各个部门之间生产资金的需求协调工作,确保生产的各个过程资金分配的平衡,提高资金运转率。资金由货币转向生产消费领域,是国企资金运作监管的关键。具体来说,首先,国企应该强化领导审批监管。严格监督资金使用金额、途径与真实程度,从根源上避免虚假操作等现象。其次,落实国企各个部门的责任监督。依据国企各个部门的业务特征,确定各个部门、各个层次与各岗位人员的资金管理责任,使得财权行使的范围、要求、过程、条件能够细化。再次,增进财务审核监督管理。对于国企的任何一笔支出财务部门都应该透明化。最后,改善职工监督水平。针对国企资金的数额、用途及办事程序等,加强信息公示工作,确保职工监督权的实现。

(三)控制国企资金运转流程,增进封闭式监控建设

国企需要改善对资金流转的会计系统的掌控,严格设置资金收支条件、程序等。第一,对国企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制约监督,进一步保证审核与付款、会计与出纳等等的责任分离,加强相互间的制约,防止内部账目出现问题。第二,保证经常性监督的实现。对于国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财务部门领导等人员要定期对库存的现金、证券以及其他贵重物品进行验视等。第三,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具有明细的单据依据。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国企的资金的来源划分、加强对国企财会审计制度的改革以及资金管理程序的完善提出了加强国企资金运转监控的有效措施。国企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柱,亟待对资产进行强有力的监控,才能保证国企的经济效益及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胡文业,卢相文.关于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的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6(7):27-28

[2]于锡洋.完善资金管理模式促进集团公司稳健发展[J].中国总会计师,2013(8):136-137

[3]张强,刘向红.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探析及对策[J].化工管理,2015(33):23

[4]杨永红.资金成本控制在现代企业中的作用及其应用[J].消费导刊,2015(11):276-276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现状 特点

一、概述

企业年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大部分组成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其中企业年金是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较为普遍实行的一种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企业年金的概念

年金是在约定的年数内,一系列的定期给付,给付固定的金额,或者是不固定的金额。那么以企业为主体的年金即企业年金。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国家养老金或公共养老金之外,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经济实力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是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简言之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储蓄养老保险,这三层体系构成了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2.企业年金的特点

企业年金的特点是:有政府政策鼓励,需要市场运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企业自愿、并且受政府监管。

企业在我国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实施养老金计划。因此建立并且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企业年金制度有助于建立多元化的分配补偿机制,其次有利于企业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企业凝聚力,最后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也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年金发展概况

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通过“企业办社会”解决养老问题,开始实行劳保制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提倡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这是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提出的补充制度。

1991年我国政府正式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劳动法》将企业年金制度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法律条文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劳动部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经办机构、待遇给付、管理办法、投资运营等,提出了很多指导性意见,基本的政策框架由此确立。

1997年,企业年金市场开始启动,部分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地方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其中尤其是税收优惠力度加大了。

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并且联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并执行。这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调整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范围;新增违规处罚措施;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并且对企业年金基金计划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我国到2030年会成为拥有世界第三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国家,到时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总规模将达到1.8万亿美元。

三、现状分析

目前,企业年金存在一些普遍关注的问题:企业年金进行市场运作的时候,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的前提下,政府职能部门如何保证员工养老金不会越变越少?如何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

企业自主建立、个人自愿参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作的企业年金如何能让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得到相应的保障呢?企业年金计划建立后,企业的职工每个月的工资要缴纳正常的社会保险,还要缴纳一部分企业年金,并且退休后才能享受这部分基金。那么,这中间就有几十年的时间,这中间这段时间会不会遇到政策变化或者一些其他影响因素导致最后无法拿到这笔基金呢?政府能不能保证企业职工最后能够拿到这笔基金成为企业职工最关注的问题。

同时,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从产生到发展,有了十几年的历程,但是此期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相对还是缓慢的,主要表现为我国参保的人数不多,参保的规模不大,基金的数额不大;机构热而企业冷淡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额,那这些现象存在,又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呢?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民意调查我们可以看出,以上总总现象的根源就在于企业职工对资金运作安全还是寻在许多疑虑。由此资金运作的安全问题就是企业年金的关键环节。

由此先分析企业年金的操作流程,首先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然后企业将年金交由专业的第三方进行处理,第三方称为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是相对独立于企业和职工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专业处理年金的机构,受政府的约束和法规的监管,相对来说是专业可靠的机构。并且我国政府明确的规定了企业年金的市场导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第三方机构我们是可以放心的。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客观的因素会影响年金的运作。

企业年金投向市场就会存在各种风险。为此只能不断的完善制度,减少运作体系中的漏洞才能把风险降低,才能更好的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运作。那么就必须注意各个环节,企业年金运作要经手5大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把好关。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必须相互制约、相互合作,才能保证各环节协调稳定的运作。

四、完善措施与前景展望

1.完善法律法规

企业年金制度在实施并且运营前,就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政策出台,所以说相对来说,企业年金制度还是有很强大的保障的。但是实施过程中还是会显现出一些法律漏洞,这就需要跟随者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发展,来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法律法规需要对各个环节中的各个重点对象进行细致的规范,基金运营中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和职责,都要合理详尽的作出明确的规范。其次,法律法规或者管理办法必须对缴费年龄、积累年限、年金增值、获得分配的具体数目,都需要做出详细的说明,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建立退休金计划时有明确的依据。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对中小企业要建立养老金计划设计最大大量简化条款,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中小企业的职工的年金利益。

2.加强监督管理

在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监管工作还不完善。监督具体指标的缺失就是其中之一。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也有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且获得资质的机构也受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其中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是主要的监督和监管部门。获得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在三大部门的监督和监管中规范运营年金。

3.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加大

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税收优惠政策的大力支持,没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年金制度就缓慢前行。在其他一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良好的国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如加拿大的注册计划可以合法地减税或免税,但税收豁免额度有一定的限制;美国《小型企业退休计划》规定:雇主在为雇员进行缴费时可以减免缴费的数额;日本政府创立了税制合格退休年金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大有关退休年金的优惠税制力度。中小企业计划中的资产在其进行投资增值的过程中是免税的,尤其对于中小企业计划的建立,缴费和运行都不必纳税。由此我国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平稳健康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年金要健康稳定发展,就必须要各方面环境的支撑,其中良好完善的法律环境是必要前提,其次政府的政策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推助器,再次健康的市场环境也是必要的,最后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心理环境。

我国政府也在不断的根据我国企业自身的特点,设立适合各个行业的企业年金计划,不断打破现有国企的行业计划年金的封闭模式,加大政府的税收优惠、补贴等优惠政策,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正在不断的突破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勇.企业年金制度国际比较研究[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1).

[2]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研究[J];公共管理学报;2004.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关于存量国有资产的管理

当前,国资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全面清查,摸清家底,准确掌握我市国有资产的分布、结构、质量以及效益情况,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借鉴和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逐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国有资本金评价体系

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分析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是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建立和推行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的经营成果,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也为我们制定经济政策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绩提供参考依据。目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已有一套科学的方法,我们可以选取一些主要指标

由国资委会同财政、劳动等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一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组织实施。

企业绩效评价的结果可以作为经济决策、企业监管和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任免考核或奖惩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参考资料;可以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记录入档,为企业家职业化建设服务;也可以作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信息咨询和管理参考的依据。

(二)逐步推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考核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市政府于1999年下发了《扬州市直工业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95号),其中对年薪制的定义、适用范围、年薪的构成、考核审批、年薪的支付以及奖惩办法做了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年薪的执行对象主要是工业企业,对于建筑行业、市政公用行业以及一些国有份额较大的流通行业也可比较执行。建议重新修订后进行下发,每年严格按照此规定组织实施,力求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堂。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1999年市政府出台了《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9]154号),从产权转让的审批机关、产权转让机构及职责、产权转让的范围、出让和受让、产权转让方式和程序、产权转让的中止、终止和无效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成为规范我市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后来,财政局又于20__年重新修订了《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其中对产权转让的定义、审批权限、操作程序以及产权转让收益、处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我市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更加规范,也更加适应新的政策的要求。

现阶段,改制的政策又有所变化,对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和受让对象也有了新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以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如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需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尤其是最近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也不向管理层转让。规定同时指出: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定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另外,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暂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对现行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和重新修订。

(四)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管理

1997年市财政局出台了《扬州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扬财工[1997]42号),其中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2、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国家股应分得的股利;

3、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或政府委托的代行出资者职能的部门和机构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红利;

4、各级政府授权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国家的部分;

5、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6、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

7、对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

8、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

9、市级及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的利息;

10、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在收益收缴部门问题上,当时是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随着国资委的成立,这一职能应当明确为国资委所有,国有资产收益列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至于收益上缴问题可与财政部门进行协调。鉴于此,应当重新修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并制订相应的目标任务,年终进行考核奖惩。近几年来,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基本没有执行,这也是国资委今后征收工作的难点和阻力所在,但只要我们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宣传到位,协调到位,责任到位,先易后难,逐步推行。征收工作是会得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的。 二、几点设想和建议

(一)加强学习,建立定期业务培训交流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尤其是国企改制工作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在政策的运用和把握方面有很多技巧,如何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如何做到办好事而又不出事都有许多值得我们探讨和思考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学习政策,然后还要学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的情况,因企制宜的灵活运用政策。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定期学习制度,使每个人都能熟悉并掌握现有的政策法规。互相交流,以期共同提高。

(二)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有关国资监管的管理规章

随着国有资产监管力度的加大,随着改革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及国家对国企改革要求的进一步规范。过去,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认真学习参照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订。这是一项艰苦细致而又迫在眉睫的工作,包括效绩评价体系的建立、经营者年薪考核制办法、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国有产权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尤其是现阶段正在实施的改革中遇到的有关产权转让方式以及国有净资产抵扣问题。目前,各改制办普遍的做法是先搁置,留待新组建的国资委拿方案。因此,这项工作是当务之急,需加紧调查研究,尽快拿出解决方案,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保证各项改革改制任务顺利完成。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 跨国经营 战略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截至2004年底,5163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累计对外直接投资净额448亿美元。境外企业共分布在全球149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国家(地区)的71%。其中欧洲地区投资覆盖率最高,91%以上的国家中有中国直接投资企业;从境外企业的国别分布来看,中国香港、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的聚集程度最高,集中了境外企业的43%;其中香港为17%

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内部约束

目前阶段,大多数中国公司的海外业务仍然停留在办事处、经理部经营的阶段,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和取得持续发展的动力。中国企业驰骋国际市场的“拦路虎”体现在缺乏自己的竞争优势、企业体制障碍、管理系统和方法缺陷、本土化运作水平低等,而克服这些障碍是企业进行国际化建设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宏观方面

(1)政策促进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国家对国际经营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宏观协调管理机构,目前,海外直接投资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实行多头管理的制度,即以现在的商务部为主,商务部内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此项工作,而是分散在几个下属司局。各专业部门从各自管辖权限和部门目的出发,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缺乏一个权威机构来负责统一协调,这就往往导致管理上的混乱,管理效率的降低。

(2)制度保障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中国海外企业散布在世界各地,海外投资大多是根据各种渠道的非系统化信息进行的,致使海外企业在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的分布等方面,充满着无序性和随机性。目前在海外的企业,一部分是经批准成立的,一部分是未经批准成立。例如,在美国纽约地区某使馆登记的海外企业有130家,中方领事馆估计实际有300家,而美国政府有关人士估计,各类带中资背景的公司约有1000家。

(3)监管调控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海外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海外投资风险相比,中国海外投资中国有资产所占比重大,加之财务制度、经营管理的不规范,造成了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估算,中国目前约有一半左右的海外企业是零利润或亏损,尤其是以国有资产为资本在海外搞的实业投资,成功的少,赔钱的多,或勉强保本。

(4)市场服务体系有待健全和完善

由于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接触较少,加之中国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尚不健全,许多企业想对外投资,但是苦于信息不灵,不知道应向哪里发展。而一个企业要对外投资所需了解的信息包罗万象,既包括宏观的国外经济发展趋势、产业总体规划、金融外汇市场状况、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也包括微观的产品供需状况、价格市场周期、合作伙伴的资信、行业市场准入等。对于广大的中小企业来说,确实存在诸多困难,由于信息不全面而导致项目不理想的情况时有发生。

2.微观方面

(1)中国跨国企业投资规模小,品牌知名度低

中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规模接近90%的在300万美元以下,比较摩托罗拉等国际著名企业,投资数量十分有限,而且跨国经营投资的行业范围较窄,主要集中在家电、机械、轻工和纺织服装等行业。中国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知名度较低,在国外市场上大多处于中低档水平,除海尔等少数几个知名品牌外,大多数中国产品与国外产品相比缺乏品牌竞争力。由于跨国经营经验不足、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存在,多数中国跨国经营企业效益不甚理想。

(2)缺乏国际化的管理人才

在企业跨国经营过程中对企业挑战最大的是人才竞争。国际市场环境变幻莫测,跨国经营要求企业家必须具有全球化的眼光,善于以全球的视角定位企业的未来和发展方向,精通国际竞争规则,具有丰富跨国经营管理经验。但就目前而言,中国跨国企业中符合上述要求的管理人才数量十分有限,而且在竞争激烈的国际人才市场上,相当部分的本土管理人员从中国企业流失。

(3)缺乏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低

中国企业跨国投资技术含量较低,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下游行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相应也较弱。2005年中国企业500强研发投入大约占1%,而世界500强研发投入则占3%左右 。 此外,中国企业技术研发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也明显低于国外跨国企业。中国企业大多生产技术含量较低的下游产品,缺乏核心技术,绝大多数的中国跨国企业在国外仅进行贴牌生产,企业不能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产品也大多进入中低档品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缺乏技术竞争优势。

(4)缺乏有效的文化融合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地理、自然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形成了复杂多变的社会文化。在跨国企业内部来自不同国家的企业员工,他们具有不同的肤色、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行为习惯,在日常的组织运营过程中不同文化的碰撞更在所难免,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会激化。

三、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国家支持战略

为更好地配置有限的资源,中国政府有必要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制定战略规划和提供必要的促进、支持和服务。建议如下:

1.建立与完善政策促进体系

制定实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国别地区规划和产业规划。规划是指导性和导向性的,不应具有行政约束力。规划的制定应突出重点。应选取政局稳定、投资合作环境好、与我经济互补性强且双方有一定的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市场。

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韩国的经验表明,在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的赶超中,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值得中国政府效仿。

2.建立与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加快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制订《对外投资法》、《国际经济合作法》,抓紧出台《对外投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以法保障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的实施,以法规范政府、企业和中介组织在实现跨国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服务和经营行为。

3.建立与完善监管调控体系

完善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与联合年检制度,及时掌握境外企业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加强对境外投资效果的检测。探讨对境外投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制定与完善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加强对企业以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跨国投资的政策指导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