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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084-01
1 纳税筹划的相关概念
1.1 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前合理地安排其经营、财务、投资活动,将其纳税义务筹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形式发生,从而减轻税负、实现其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长期的并综合各交易方利益的事前理财行为,目标在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而非税负最小化,不仅考虑显性税收更重要的在于考虑隐性税收和非税成本。
1.2 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纳税起征点以及国家对特定对象、地区和行业的优惠政策。
1.3 我国纳税筹划的现状
①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每进行合同的签订、资产的重组、企业的分类等,都要做事先的税务筹划。而目前我国的企业普遍不太重视纳税筹划。②混淆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很多企业往往把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混为一谈,甚至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设法偷逃税款,事实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偷税主要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③纳税筹划专业性较低。目前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很多企业甚至很多中介机构还仅停留在正确计算税款的层次上,没有纳税筹划的概念,只有少数的民营企业对纳税筹划比较重视。④离开企业整体利益片面追求税收利益。纳税筹划不是以税负最轻,而是应以企业价值的最大为目标。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方案。目前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却很少从企业整体的角度考虑,或者说往往考虑的是短期利益,而不是长期利益。
2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述
2.1 固定资产界定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有关金额限制,在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保持一致的同时,也为企业利用固定资产的特征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在利润充足时期,应当根据税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制定符合本企业最大利益的固定资产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等有关各方备案。而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或法定的低税率优惠时期,则可适当降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减少固定资产在优惠期内的折旧额和存货费用的税前扣除额,增加优惠期结束后的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2.2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折旧的,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上述规定为纳税人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空间。
2.3 折旧方法与纳税影响
假定同一固定资产采取三种折旧,X公司购买的价值150万元的生产线,残值按10%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五年。五年内,每年该企业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50 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三种方法下五年内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均为1350000元。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的折旧额在前两年比直线法大,在后三年,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下小,而年数总和法下,第3年与直线折旧法一样,但后两年也比直线法下小。
前两年加速折旧法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比直线法的多。第一年,直线法下要缴纳57500元的税额,相对于直线法,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无须缴纳,相对于企业取得了一笔57500元无息贷款,而年数总和法下相当于取得了一笔45000元的无息贷款。这笔现金流入对刚起步的企业初期缓解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很有利。第二年,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下节约了22500元。第三年,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多缴纳13500元,而年数总和法与直线法相同。第四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下各多缴纳45750元,22500元,这种情况下直线法比较好,有利于企业的营运资本管理。第五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下各自多缴纳45750元,45000元。但是,从整个使用寿命来看,企业缴纳的税款总额均为287500元。而各种不同的方法下每年缴纳的不一样,加速折旧法具有延迟纳税的作用。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现值最大,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次直线法。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则为直线法。可见,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下抵税作用大。
3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启示
从上述的例子,我们也可以得出,企业采用比例税率法下选择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在纳税方面更有利。一般认为,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它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并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直线法有利,可以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则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即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法。
【关键词】存货计价方法 纳税筹划 影响因素
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决定不同的销货成本,这直接关系到应税利润的大小,从而造成纳税的差异。因此选择何种存货计价方法与纳税结果密切相关。企业应根据所处的经济环境及自身情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对未来物价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选择最有利于企业降低纳税负担的存货计价方法。
一、存货及其计价方法
1、存货的涵义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消耗或者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价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2、几种常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1)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的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最先购入货品的成本,都转作销货成本,留下来的期末存货,都是最后几批购入的货品的价格。
(2)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也称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指以本月全部收货数量加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收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从而确定存货的发出和库存成本。即同一时期的存货混合在一起,求出平均成本,其销货成本与期末存货成本均按此加权平均成本来计算。经过加权平均后,单位销货成本及单位期末成本两者趋于相同。
(3)移动平均法
该方法在每次取得时,将其数量与取得价格同上次所存同一类的数量及取得的价格合并计算,以求得每一单位的平均价格。下次取得时,以同样方法求得每一单位的平均价格,而以当年度最后一次取得时调整的单位取得价格作为期末存货的取得价格。实际财务中多采用这种方法。
(4)简均法
该方法应将当年度各次取得每一单位的价格之和除以总次数,作为期末存货每一单位取得的价格。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使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因为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售成本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期末存货成本如果计价(估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2)期末存货成本如果计价(估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
(3)期初存货成本如果计价(估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
(4)期初存货成本如果计价(估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价格变动因素
第1种情况,若预测购进货物价格将下降,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该方法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令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反之,若预测购进货物价格将上升,应当采用后进先出法,才能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第2种情况,若预测购进货物价格较稳定或者价格难以预测,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该方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所得税。
第3种情况,若购进货物价格变化不稳定且单位价格较大,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
(2)税率变动因素
如果物价上涨,在预测未来适用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这里所说的税率变动,既包括国家调整所得税税率,也包括企业适用的实际所得税税率的变化。
(3)利润因素
如果企业规模较小,预计利润额不大,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这主要是因为加权平均法可以使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成本较为均衡,也使计入销售成本的产品成本较为均衡,不会造成利润额的大幅度变化。而较为平稳的利润额,可以让企业负担较低的纳税支出。
三、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纳税筹划时,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通常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对企业的存货进行计价核算,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加权平均法,使企业各期的利润比较平均,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过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的税率。
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或纳税的计算结果是不同的,它是通过利用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差异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的。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不断变化,这为企业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创造了前提。对材料费用计算而言,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基本手段就是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对于企业来说,选择哪种存货计价方法最好,主要看企业所在的角度、考虑的主要因素、企业所经营存货的特点和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以及物价变动情况等,适合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才是最好的计价方法,企业才会从中受益。任何企业都应该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全面考虑,扬长避短,选择对企业经营最为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总之,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存货计价方法,使企业充满活力。
参考文献
[1] 宋效中:《企业纳税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
关键词:会计方法 纳税筹划 节税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1-140-02
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
纳税筹划在国外已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国际企业中也得到广泛地应用,而在我国,纳税筹划还是个新事物,虽然已有很多学者专家写了许多这方面的文章、专著等,但大多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出发,如纳税地点的选择、税收优惠条件的利用等方面来研究本文主要从企业内部着手,就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谈其在纳税筹划中的影响。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须考虑不同税制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利益。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2.须考虑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按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所收回的资金的实际购买力将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但是,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既可以使企业缩短回收期;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抵税额,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从而相对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延缓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
4.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由于资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值,因此,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以及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一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存货的发出成本。而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的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少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致相反的结论。而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特别是,当应纳所得税额较大,企业未有足够的现金时,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其他经济活动,有的甚至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2.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因为采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企业各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时高时低,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使各期利润比较均衡。不至于因为利润忽高忽低而使利润较高的会计期间套用过高税率,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企业税后收益。
3.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先出法,将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
最后来讨论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相应的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债券的情况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则更为有利。
综上所述,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考虑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存货的折旧方法、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周蕊.论资产计价对企业会计利润的影响.中华会计网校论文,2012(9)
[2] 刘拥军,常艳军.纳税实务问题解析.大连出版社,2010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山西经济出版社,2008
关键词:新税务体制 纳税筹划方法 研究分析
近年来我国税收体制为适应经济发展而进行改良,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很多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按照预定好的纳税筹划方案,在适当时期以及位置进行经营活动,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带给企业诸多好处。如果筹划进行不当,就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即造成企业税务负担。企业税务明细化的发展让其税负转变成企业发展的活动空间,尤其是在有关财政部门进行紧收或者是税务局发票催收的情况下。因此企业正确开展税务筹划活动就变得尤为重要。
一、什么是新税务体制的企业纳税筹划
在新税务体制下,为了自身更好地发展很多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企业纳税筹划是一种操作性强、综合性也很强的企业纳税运作技巧。它只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业务中出现,抛开企业经济活动业务讨论纳税筹划就是纸上谈兵,涉及不到纳税筹划的实际应用。由于纳税筹划是一种预先行为,企业应在经济活动业务出现之前就要根据企业正常运营的各个环节或者是经济活动业务各个流程的有关纳税方面问题,通过总结并加以研究论证来设置纳税筹划大体方案和详细的设计思路。对企业整体纳税筹划大体方案的设计是把熟知财务税务等相关法律作为基础,对财务、税务和相关运作管理流程加以整合,加强税务检测,以免涉税风险。企业把握好纳税筹划是相当有必要的,需全方位考虑纳税筹划的前期、中期、后期方面。
一要对国内纳税筹划存有的局限性有所了解,从而能够更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升纳税筹划的效率和完成效果。企业纳税筹划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方面:税务法律法规与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在内容上有某些的差别;企业纳税筹划过程中有不确定因素,以致影响筹划方案;企业纳税相关筹划人员的素质较低,并不能做出高水准的筹划方案;征收税务的一方与缴纳税务的一方二者所处的地位存在很大的差异等等。
二要在全面认识企业纳税筹划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明白怎样改进企业纳税策划方案才能达到节约企业税务成本有效企业纳税策划。可通过以下方法对企业纳税策划进行该进:充分研究并了解有关税制变化的规律;掌管好企业纳税筹划与企业避税、偷税的差别和界限;企业纳税筹划要拥有超前的意识并且具有高瞻远瞩的目光;整个过程中体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理念。
三要明确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在进行企业纳税筹划时要有这样的一个问题:为什么企业要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根据实践效果,我们得出,良好的企业纳税筹划可为企业带来以下效果:直接对企业税务负担有所减缓;筹划过程没用相关税务风险;得到企业资金合理应用的价值;完成企业的财务目标。
二、新税务体制下的企业全过程纳税筹划方法及有关分析
(一)企业在正常运行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对高薪的认定要格外注意,因为近年来国家税务部门越来约为严格。如果一个工厂要从某段时间启用节水节电节气,绿色环保、安全生产专用机器设备来抵免工厂所得税的申报工作,就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环节,把节税重大项目当做工厂运营的重点来抓,对财务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学习,仔细研究有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机械设备所得税的优惠目录,尽可能收集、整合、检查符合条件的机械设备,并列出清单统计,相关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设备型号以及以及相关机械设备质量性能数据等方面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机关的要求,多次改进和完善所申报的材料,经过于当地税务局反复的沟通了解,达到工厂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因此,广大企业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与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为积申报地面企业所得税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而向企业良好的发展提供适当的税务空间。
(二)在收益分配的企业税务筹划
作为一个企业分配自身利润的最主要的方式,企业收益分配也是企业税务的主要源头。根据新税务体制的有关规定,相关条款明确了纳税人与企业资产在重组时的营业税问题。企业收益分配方面,在纳税人员与企业重新组合资产过程中,可按照进行出售、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有效方法。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把全部或是一部分实物的资产和与其有关的债务、劳动力、负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的行为过程中,涉及到不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就不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这样推动企业之间兼与重组,对体制机制进行深刻整改,可促使企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抛却落后的生产技术,强化节能减排,提高企业在社会市场上的竞争力。所以,企业在收益分配的活动当中,应该对资产重组进行合理的应用,达到降低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三、结束语
基于以上论述,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的不断加剧,在新税务体制下,企业通过有关措施进行全过程纳税筹划,针对企业有关面临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解决企业税负问题,减少企业经营的压力,通过税收筹划控制支出的税收,让企业有余力进行发展壮大,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因此企业进行全过程税收筹划工作非常必要。
参考文献:
[1]翟云霞.新税务体制下的企业全过程的纳税筹划分析[J]. 财经界,2013
[2]蒋立君.新税务体制下的房地产企业投资与销售的纳税筹划分析[J].财经界,2010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营业税 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营业税基本规范是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工程承包方式的筹划
国税函(1995) 156号文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的,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例: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工程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乙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安排下,丙施工单位最后中标。甲与丙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价款5000万元,另外甲还需支付乙50万元的劳务费。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0*5% -2.5万元;丙单位应纳营业税额=5000*3% -15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合计152.5万元。
若进行纳税筹划,由甲与乙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乙与丙签订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一(5050-50000*3%=1.5万元;丙单位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合计151.5万元。
通过筹划,该项工程可节省1万元的营业税支出。
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的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国税发(2003) 16号文件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款,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3 ) 16号文件将原本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如电梯、供电、供水等从工程总价中剔除,直接与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从而降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减少了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免除了这部分工程造价的营业税负担。
三、兼营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可能涉及到的营业税税目主要有建筑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等,这些税目的营业税率不尽相同,有高有低。例如:开发企业在自主经营自己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时,可能会涉及旅店业、饮食业、歌舞厅、高尔夫球等不同的项目。这里面有的属于服务业,其营业税税率为5%;有的属于娱乐业,其营业税税率最高达20% o税率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必然会造成税负上很大的不同。如果企业未能分别核算营业额,就应按税率最高的娱乐业核算营业税应纳税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于分清楚税法的这一规定,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以此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
四、委托建房模式下的纳税筹划
委托建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由于委托建房不涉及房产、地产的产权转移问题,因而不涉及不动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因此,对于一些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完全可以采用委托建房模式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取得很好的节税效果。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一块土地,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计划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一幢商务大厦,并打算以7000万元的公允价值出售给投资商B公司。该商务大厦的建筑安装成本为24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5000万元。A公司正常开发销售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及附加=2400 X 3.3%=79.2万元
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7000X5.5%=385万元
增值率一(7000-5000)=5000=40%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一(7000-5000) X30%=600万元
A公司纳税总额为1064.2万元
B公司需缴纳契税=7000X4%=280万元
如果A, B公司在该项目开发之初经过协商,采取委托建房模式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操作:A房地产公司先将土地转让给B公司,协定转让价为2000万元,并以B公司名义办理各项报建手续。然后,B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建房合同,支付委托建房手续费1600万元(该手续费应高于A公司正常开发利润),建筑安装成本仍为2400万元。则A, B公司纳税情况如下:
(1)转让土地环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口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因此,A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B公司,因差价为零,故不需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及附加(注:财税[2006] 75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土地未增值,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B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80万元(2000X4% )
(2)项目建设环节。B公司需承担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及附加79.2万元(2400X3.3%)
A公司应缴纳“服务业一业”营业税及附加88万元(2400X5.5% )
在委托建房模式下,A公司纳税总额为88万元,B公司纳税总额为159.2万元。与A公司正常开发销售相比,A, B公司税收负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