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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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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依法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变更合同、章程条款的,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经验和体会

1、高度突出经营理念,城市建设大气魄、大手笔。

近年来,市从实际情况出发,调整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建设“生态市、园林城”的发展目标,实施了以经营土地为重点的经营城市战略,用大气魄、大手笔构建城市。仅年和年两年间,通过经营城市,政府收益就高达7.97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是靠土地招标拍卖得来。通过对位于市区内的劳动湖进行综合治理,使昔日的“臭水湖”变成了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黄金海岸”,增值近1亿元。并对开发权采取竞标方式,兴建了一个生态型、智能化的居民小区,大大改善了人居环境和城市形象;过去,城市公益事业、公用事业一直由政府补贴,如今,道路、桥梁、广场、户外广告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都成为了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今年,通过对出租车经营权进行拍卖,为政府增收近亿元;自来水公司改制后,每年承担政府贷款300多万元;东出口的百米大道冠名权出售给联通公司,原市府路、新开路的冠名权出售给中环广场冠名为中环路、中环南路;通过出让广告权引资160万元将市区的公交站牌和候车长廊装饰一新;通过土地出让、资产置换、冠名权出售等方式,成功运作了一批城市重点建设项目。

拓宽改造了东出城口和南出城口道路,启动了修建11年的博物馆和停建5年的体育馆,建设了联通大道、中环广场、大齐公路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并在昔日荒凉的嫩江边上新建了面积7.8万平方米、高20层的现代化党政机关中心办公大楼,不仅优化了资源配置,改善了办公条件,而且带动了沿江地带土地的大幅度升值,使周边地区形成了新的开发投资热点,增强了政府的威信与凝聚力,为齐市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2、找准区位发展优势,城市建设新思路、新理念。

地处山区的市山区是我区的友好区,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交通不太发达,但山区委、区政府转变观念,拓宽思路,创意新颖,充分利用依山傍水的地缘优势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和自然资源优势,特别是麦饭石花岗岩资源,找准了区位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设山水城市,打造石文化”的发展思路,“靠山吃山”,将自己的优势发挥的淋漓尽致,把古老文化运用于发展之中,从小处着手,把小事做大,推进城市建设及改造招商项目,建设了重山园,修建了生态广场,发掘了大卧佛。并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推介,广交友好市、区,充分让外界了解自己,关注自己,提升了山区的知名度,变不畅为顺畅,吸引了更多的人流、物流和商流,将昔日封闭落后的小城建设的主题鲜明,生机盎然。

3、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城市建设高起点、高标准。

市地处东北腹地脉,从该市中心穿过,睿智的人民充分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特别是近几年,把城市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加大融资力度,增加了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以道路建设、住宅建设、小区绿化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建设攻坚战,城市功能日臻完善,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供保能力不断增强,建设了一批以世纪广场、临江广场、松江中路等一批城市精品工程,体现了以自然景观为背景,以造型别致的单体和群体建筑为点缀,以历史发展为脉络,创造融山光水色为一体的城市景观和风格。按照以人为本、以绿为主、以精取胜,地、树、花、草综合造景,运用大写意、小工笔,简洁、亮丽、新颖、时尚的造景方法,经过坚持不懈的发展建设,松江西路、解放大路等街路花草树木错落有致,成为一道道绿色的风景线,特别是随着清水绿带工程的实施,沿江西岸在绿化建设上创精品、上档次,成为让人赏心悦目的景观路,形成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和鲜明的地方风格特色。

二、差距与不足

通过考察,虽然各地在城市建设方面真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贯穿于其中的普遍经验仍是大思路、大智慧带来大发展。大家在考察过程中,边学习,边思考,边讨论,对照先进,自揭已短,深刻感到我区的发展还存在着以下需改进之处。

一是要重新认准区位优势。我区地处大庆市门户地带,三永湖、董家泡、赵家南泡均在中心区内,并且与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遥相呼应,虽然我们已经认识到自身的区位优势,但没有得到有效和充分发挥,没有能在“水”字上大做文章。这是我们忽略的优势之一。

二是要努力做大做强自己。找准优势是思想和观念问题,打造特色是水平和干劲问题。那么,做什么,怎么做,需要我们充分发挥全区二十万人口和大企业集中的优势,在城区相联、市区相联、泡泽相联上下大功夫。这是我们忽略的优势之二。

三是要加快经营城市步伐。近年来,我区在经营城市等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探索,尤其在老城区改造与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与先进地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城市资源和无形资产等仍没有得以充分利用。这是我们忽略的优势之三。

三、借鉴和思考

这次考察,耳闻目睹三个城市在短短几年的发展变化,令人感受颇深、耳目一新。通过学习、比较,借鉴先进地区的先进经验,增加了我区今后发展新的思想压力,同时也激活了全新动力。

1、借鉴山发展经验,找准生态区位优势。龙凤区自然条件优越,地势平坦,泡泽较多,植被茂盛,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全国最大的城中湿地在龙凤,是少有的生态屏障,也是大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窗口,必将为大庆打造生态市景观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区交通发达,地处哈大高速公路路口,而且国家中省直大企业在我区且比较集中,绿色生态农业有良好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登高远望,从整体上体现生态立市、建设现代化生态城市这个核心,着力营造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和生态文化。充分利用地域优势,拓宽新思路,借助三永泡、围绕、湿地自然保护区大做文章,高水平建设大庆湿地公园游客中心,打造生态旅游品牌。并要搞好旅游开发工作,大力建设工业游、农业游,重点突出生态游、湿地游,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用人流,带商流,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2、借鉴发展经验,拓展经营城市新理念。要运用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加大对城市可经营资源的研究开发、整合利用和优化配置的力度。与齐市相比,我区的地理位置更为有利,资源升值空间较大,随着城市建设的整体推进和环境的总体改善,各种城市资源必然大幅增值,只要经营好这些城市资源,就可以获得大笔的回报资金,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将土地、道路等城市资产作为城市发展的资本,运用城市经营战略,盘活城市资产,使土地升值,充分运用经营城市的手段大胆略、大气魄进行大手笔建设。重点对龙凤大街、凤阳路、龙华路等主要街路两侧的站亭广告权、公共建筑的冠名权进行拍卖、置换或拍租。开发建设好青龙山地区、公安分局周围平房区,消除东风新村、万宝小区、开发区与龙凤区的明显界限,在地域、经济、文化上浑然溶为一体,努力构造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真正把龙凤区建设成东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 约束条件; 管理过程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A

1.建筑工程管理约束条件的概念

建筑工程管理就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在规定的时间、范围、成本中配合好相应的建筑行为,并保证完成相应的建筑工程要求。而建筑工程管理是具有一定的约束条件的,在约束条件下,做好建筑工程的管理。而建筑工程管理的约束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1)工程范围约束条件。工程的范围约束条件主要是由于在建筑工程的项目过程中,往往因为过于重视技术目标而忽略了建筑本身的获得利润的目标。所以在建设工程中,工程范围约束条件需要保证与时间和成本不冲突的前提下进行不断的调整。

(2)工程成本约束条件。工程成本低的约束条件顾名思义就是指建筑工程从开始到完工所需要的所有费用。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所有的投资人都希望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少的成本来完成最大范围的建筑工程,但是这三者的约束条件是互相制约的,也就是要达到三者的平衡,例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项目,但是在成本上就会超出预算,而要想加大建筑范围,那么就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增加成本,所以,在项目进行中,需要相关人员做好预算,并对其进行及时的调整,对各方面都要做出最科学合理的分配方式,在质量达标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满足所有投资人的利益。

(3)工程时间约束条件。工程时间约束条件就是对建筑工程的所需时间做出确定,在相应的项目和施工顺序进行合理安排,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但是工程施工过程中避免不了出现一定的变化,所以施工的时间还会有相应的变动。在时间变动的同时,还要对成本及施工范围做出一定的研究,时刻记录工程的进展,在相对稳定的时间内完成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管理约束条件

2.1工程范围约束。

一般对于工程的范围约束,往往会忽视其商业目标而侧重于技术目标,这就会造成工程的最终结果远离开发商的期望。工程范围简单来讲就是工程的任务和目标,因此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首先要充分认识和了解工程的商业利润核心,把握好工程开发商想通过工程建设获得怎样的产品和服务。由于工程范围会随着工程进展而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与成本或时间等约束条件产生矛盾,因此对于工程范围约束要根据商业利润核心适时地进行调整,与成本约束或时间约束达到平衡。

2.2工程时间约束。

工程时间约束就是确定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时间,工程进度和施工工序要如何安排才能在规定的工期内完工。同时,还要考虑在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产生差异时,要如何调整工程活动历时才能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成本的前提下,如期完成建筑工程施工,维护承包商和用户的切身利益。一般在考虑工程时间约束时,不仅要研究工程范围变化对工程时间产生的影响,同时还要研究工程历时变化对成本造成的影响,并时时跟踪工程进展,通过分析得出准确的结论。

进度控制包括进度目标的分析和论证,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进度控制的过程是随着项目的进展,进度计划不断调整的过程。进度控制的目的是通过控制实现工程进度目标。通过进度计划的跟踪检查。若发现执行有偏差,则采取纠偏措施,确定新的控制点,只有这样才能确定一个工程项目各个阶段性的控制点,并从阶段性的成功取得最后的成功。

2.3工程成本约束。

工程成本约束就是要确定工程施工需要花费的所有成本,一般计算工程成本是依靠花费的资金来衡量,但是也可以依据工程特点采用特定计量单位进行表示。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核算工程成本让工程干系人充分了解在成本约束的条件下,完成工程项目所需的范围和时间要求,以及在工程范围和时间改变的情况下,成本会发生多大的变化,从而决定工程的范围是否要发生变化,进度是否要加快。在当前的建筑工程中,不少建筑商过度注重工程进度而忽略成本管理,使得工程建筑成本大量增加,影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

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形式分为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实际成本。预算成本反映的是各地区建筑业的平均水平,是根据施工图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工程量,以及套用相关的取费标准计算得出的。计划成本,指项目管理部门按计划工期的有关资料,在实际成本发生前计算的成本。实际成本,是施工项目在施工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

根据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的特点,施工成本管理要紧紧围绕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几个方面展开,在施工成本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利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等手段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利用边际分析法和价值工程法等技术与其经济性相结合的方法,严把成本控制关。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工程规模与不同的建筑企业应有所不同,因地制宜。

2.4工程风险约束。

工程风险约束主要考虑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自留等。制定风险防范对策要从风险的可规避性、可转移性、可缓解性和可接受性等几个方面来入手,总的目标是减少风险的潜在损失。这些对策的适用对象各不相同,需要根据风险分析评价的结果,对不同的风险事件选择最适宜的风险对策,从而形成最佳的风险对策组合。

3.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3.1 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出台了相应的《建筑工程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法》两大法律体系,但是在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面对一些违反法律的施工方式,在法律方面并没有及时制止,主要也是由于没有完善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导致,并未完全依照法律执行。另外,针对大部分的施工人员都是一些农民工,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在这一大方面上,就会出现很大的纰漏,这也导致了不明就里的施工人员按照开发商的意愿进行施工,出现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对公民的财产生命安全都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3.2 建筑工程缺乏正确的管理方式

一个大规模的建筑工程从施工到完工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对于有思想的人是十分需要有一个正确的管理方式的,在部分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正是忽视了对人的管理,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出现安全隐患。正是因为人的行为不但受到生理和心理的支配,而且在不同的环境下,人们所表现的行为都不相同,而要想让形形的人员听从指挥,就一定要在管理方式上多多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例如有的人擅离职守,忽视安全作业的要求,对一些施工机器进行违规操作,这些都会带来极大的危险。尤其是一些底层的农民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相对缺乏,所以更加容易出现问题。不仅是工程建筑容易出现隐患,甚至是工作人员的安全也不能得到保证。而对于领导、指挥这一层的人员,更是有很多不负责任,对工程施工不管不顾的人。而这些现象之所以出现,还都是由于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缺乏了对人员的管理,或者是管理的方式不正确。

3.3 建筑工程缺乏安全管理意识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事故隐患以及重大危险源,这些危险源不是说一定会发生,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发生的可能,可是在施工过程中,很多施工者对其采取了视而不见的态度,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重大危险源不一定会发生,并未对其作出相应的举措,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和排查。但是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点小纰漏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威胁到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也就说没有对所有的危险点源进行监控和排查很可能酿成大祸。

3.4 建筑工程缺乏科学水平

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方面,相比较发达国家,我们的科学技术水平还是比较落后的。无论是建筑工程的违规行为的监督,还是对其质量隐患的整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没有将科学技术与建筑工程的监管完美的结合。这也是我们需要改进的地方。

4.建筑工程管理过程的措施

4.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建筑工程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管理和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方式,对于一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建筑行业,应给予相应的惩治。而目前我国比较欠缺的就是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就是需要有关部门的大力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因为监管力度不够,很多施工企业会在相关部门不了解的情况下我行我素。而要想完善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就要依法建立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管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并且还要对施工人员彻底落实法律保障,对其人身安全负责。最主要的还是要对现如今的建筑工程发展现状做出相应的符合国情的以法律为基础的规划措施。

4.2 完善建筑工程管理方式

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待每一名施工人员都要予以尊重和重视,尤其是对其生命安全更要加以重视,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赶进度,不顾及施工人员的身体情况,强行加班加点工作,最后导致工人疲劳过度,出现施工故障的事故比比皆是。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故。而且如果每个施工企业能够给予施工人员相应的报酬和尊重,那么每一位施工人员都会将自己的分内工作做到最好。所以,这就需要在强化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给予施工人员相应的情感鼓励。这样就会有一个和谐的施工团队,那么建筑工程的施工就会轻松、安全的多。

4.3 加强监控排查危险点

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会存在危险点源,那么就需要施工企业对其存在的危险点源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排查,这也是需要可靠的先进科学技术和职业的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并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一旦出现重大事故,可以最少的避免经济和人员的损失。

4.4 将科学技术融入到建筑工程中

要想在建筑工程管理的约束条件下获得更高的建筑质量,必须要依靠科学技术,将建筑施工技术不断的发展下去,并跟随时代的脚步,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案,摒除落后的建筑技术,将先进的设备和方案运用到实践中来,最小程度的减少事故,最大程度的提高建筑质量。

参考文献:

[1] 赵新月.浅析建筑工程管理的几个问题[J]. 才智. 2011(21)

[2] 邓明荣.关于完善建筑工程管理的探讨[J]. 现代商贸工业. 2007(07)

[3] 周泉斯.浅析强化建筑工程的有效管理[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0(07)

[4] 卢利群.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应用探析[J]. 现代物业(上旬刊). 2011(07)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国有和集体所有资产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

(一)项目总承包,是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承包,包括工程设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组织施工直至交付使用等;

(二)设计,是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或包括结构设计、施工设计等专业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全过程;

(三)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施工;

(四)设备供应,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

(五)建设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保修阶段负责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被邀请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一)国家和地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

(二)城市主干道、广场、交叉路的主要建筑物,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重要的居住小区、街景和广场的规划以及重点建设工程,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三)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或工程发包价三百万元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程发包价八百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四)所需成套设备或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总概算在八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

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支援边远地区、中小型水利、中小型水电建设和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应实行招标而没有进行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  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未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按本省主投资方或由合作各方商定一方住所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分别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或其他有效途径公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的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受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和编制招标文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后,必须在七日内审批完毕;

(二)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

(三)投标单位编制和发出投标书,投标书或设计方案、模型应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书一经发出,不得更改;

(四)招标单位召集投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开标底。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应在开标前宣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五)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评标小组,审查投标书。对于设计招标和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应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审查;

(六)评标小组以评分、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评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从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七)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建设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向中标单位给付双倍保证金。

第十三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预算、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四)设备供应评标定标,以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单位资信可靠、售后服务完善等为依据;

(五)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评标定标的办法应明确规定标价浮动范围。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标底,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不得泄露。对泄露标底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评定中标后,招标单位应根据评标小组的意见,要求中标单位对中标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款项中提取少量的资金,用于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可按专业或按分部、分项的原则,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单位负责。

中标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后,应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分包单位负责。

禁止中标单位和分包单位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承接任务、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承包。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专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机构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并同时填报《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要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控制进度的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督促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到位。

第六条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建设单位如发现中标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有权中止合同,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要立案查处。

第七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或1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填写《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报送县财政、发改及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建设主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在招投标后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工程量变更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行职责情况

1.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三)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1.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是否及时到位;

2.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3.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有签署意见。

(四)工程变更情况

1.工程量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及时填报《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2.附属工程是否有中标单位搭车施工。

(五)工程款支付情况

1.招标人是否按照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

2.工程款支付是否有其它违规行为。

(六)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情况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

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与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工程施工进度未按招标承诺实施的;

6.擅自变更工程量的;

7.违规支付工程款的;

8.不认真履行工程奖罚的;

9.项目总监及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未按规定到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法律规定的的。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记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三)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四)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五)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六)工程施工前期工作未及时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未按投标文件实施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工程量的;

(八)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工程奖罚执行不到位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属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有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上述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县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可以停止其3至12个月参加本县的招投标活动。对于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结果在“永嘉县招投标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