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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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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第1篇

员工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合法并且适当。

企业进行内部管理时,通过罚款对员工进行规制的情况并不在少数。那么,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呢?

违纪员工,该不该罚款

支持者观点

支持者认为,用人单位扣罚员工工资是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体现。《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无论从实践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用人单位都有权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行为予以规范,包括使用各种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如适当的奖惩措施。而扣罚员工工资恰恰属于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手段之一,只要其赖以存在的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合法,且数额适当,就应认定为合法。

同时,有的地区以立法形式确认了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反对者观点

有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设立罚款处罚的最低一级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该级别以下的任何组织均无权设立“罚款”条款。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见,对公民的财产行使经济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授权的主体,且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用人单位仅根据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财产上的惩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另有一些人认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包括: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代缴相关费用的情形;劳动者使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需要赔偿的情形;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义务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名义扣罚员工工资。

此外,还有人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欲通过奖惩手段加强内部管理,亦可通过警告、降职、降级、绩效、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进行,毕竟扣罚工资并非唯一的惩罚手段。且即使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数额又应当控制在何种范围内才算适当,实践中尚无认定依据。

例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仅在深圳市范围内有效,而广东省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对此有截然相反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以罚款。”

从实践视角分析问题

劳动关系兼具平等性和从属性的双重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缔结劳动合同时虽秉承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但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后,就应该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调度。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员工进行管理,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承认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权并不当然意味着承认其有权对员工进行奖惩,包括经济处罚。自主管理权亦有边界,对于他人人身和财产的处分需要法定或约定的理由。

笔者认为,在一定限度内,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包括经济处罚,理由如下:

对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规制不宜比照公法对公权力的限制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下,劳动行政职能由对劳动关系的决定和支配,逐渐转变为对劳动关系的指导、监督和保障。在此前提下,若依据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设定和执行程序对公司的自主管理权进行规制实属不妥,因为普通的企业相对于国家机关而言不可能对不特定人群的权益产生影响,对用人单位管理权的限制不宜比照公法对公权力的限制。

法不禁止即自由

在检索了相关法律法规后,笔者发现,国家层面对于“罚款”并无具体规定,地方层面除了个别地区以明文规定进行了授权(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或禁止(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该条例在深圳市以外的地区执行)以外,多数地区亦未进行明确规定。

比如,已失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虽然条例已于2008年1月被废止,其废止当月恰逢《劳动合同法》生效。《劳动合同法》中确认了用人单位有权并且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这部分条款可视为对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承继。虽由于当前的客观情况已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法》无法照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做法明确规定企业可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但《劳动合同法》无疑承担并延续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使命。

一些持反对意见的人士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等情况以外,用人单位无权扣减劳动者工资。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法》并不否认用人单位有权通过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

笔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性质上不等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关系,那么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支持了这一观点,即只要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且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也有人认为,“罚款”并非企业管理的唯一手段,警告、降职、降级、绩效、解除劳动合同等方式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这几种方式确为可行的管理手段,但我们讨论的是能不能的问题,而非孰为最佳选项的问题。

笔者认为,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向保护劳动者倾斜,但同时也兼顾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无论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都会对其管理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用人单位对相关违纪行为进行一定处罚是出于维护其自身权益的考虑,毕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承认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并不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相冲突。

举重以明轻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关于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程度的认定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笔者认为,既然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可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而“罚款”无论是性质还是对劳动者权益产生的实质影响都不会比解除劳动合同更严重,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用人单位自然有权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当然前提是罚款的刀钣τ胛ゼ托形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高额的罚款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相悖。

实操建议

虽然法律条文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纪进行“罚款”,但从管理角度出发,“罚款”并不是优化企业内部治理的上策。

对劳动者而言,不当的扣罚工资将侵犯其合法权益;从用人单位角度,虽可以通过“罚款”起到威慑作用从而提高管理力度,但由于“罚款”涉及劳动者的经济利益,较为敏感,若处理不当,会引起劳动者不满,继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对企业的忠诚度,严重的还会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第2篇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

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各国的立法模式,有授权式立法模式和纲要式立法模式之分。授权式立法模式只对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定,对其内容不作具体规定或者仅列举其应包含的事项,将公司规章制度的确定权完全授予用人单位,只要不违法即可。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美等国;纲要式立法模式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立法中对规章制度制定权限、程序和纲要式内容的规定来执行。

我们认为,我国最早采取纲要式立法模式,如1954年政法院制定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要求各部门依据纲要制定本部门内部劳动规则,并列举了内部劳动规则应包括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内部职责、工作时间、处分等内容,并指出各企业单位应根据本纲要和本部门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其内部劳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唯一的要求出现在《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1997.11.25),其指出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法律赋予了公司自主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其相关内容,如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5条、第52条,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18条,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提到了职工的民主参与和公示这两个步骤。1997年《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提出了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公司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发现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

【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

第一,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是单方面意思的表示。虽然制定过程中有职工的参与,但最终是由公司决定和公布的,职工并不是制订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第二,内容不同。公司规章制度虽然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内容上有相同之处,但侧重不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是保障全体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履行的规则,而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单个职工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虽然集体合同的内容也适用于全体劳动者,但其更侧重于规定公司内最低劳动标准。

第三,效力不同。一般认为,适用于公司的集体合同的效力优先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违反集体合同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命令变更其内容。也就是说,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但是在我国实践中,集体合同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使公司规章制度成为规范劳动用工的重要依据。关于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低问题,众说纷纭。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系个别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系针对全体劳动者,它是经过劳动者集体民主参与的产物,不可能要求规章制度以个别劳动合同为标准,但是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规章制度的内容相冲突时,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效力优先的原则。

【案例参考】

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依照领导的安排,制定了《员工奖惩制度》,并在其中明确写明了公司各岗位员工的工作纪律及违纪的处罚标准,并且在中、高层管理干部会议上正式宣布实施,对全体员工生效。随后不久,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对两个在公司吵架的员工刘某和田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刘某与田某两人以他们不知道有上述制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例的处理结果: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第3篇

调查与分析:最终要不要处罚,我没有当场答复她。接下来,我利用几天的时间对全园孩子的剩饭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不查不知道,一查问题还真不少。班级送回伙房的汤泡饭、豆浆等通常都会被倒掉,有的当班教师觉得这样浪费,便直接在班级里自行处理了;有的伙房人员甚至将一些比较好的剩饭私自拿回家。根据调查的情况,我围绕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问题一:造成剩饭的根源是什么?幼儿园每周制定的食谱都是带量食谱,但是在执行上却难以落实,一是炊事人员依据经验定量制作,容易造成剩余;二是带量食谱中的带量显示的是克数,当班教师分餐时难以掌握,这也是造成剩饭的直接根源。

问题二:剩饭了怎么办?任何人都有权利处理剩饭吗?目前幼儿园的剩饭,一般都是由当班教师或者是伙房人员处理,非常随意,需要制定相关的规章。

问题三:在法与情产生矛盾时该如何解决?教师的节约意识要肯定,但是规章制度也不能无视。管理者需要做的是从源头上抓起,杜绝剩饭的发生。

管理对策:

1.针对盲点工作,建章立制。规章制度是幼儿园的“法”,是科学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保证。针对调查中发现的盲点工作,幼儿园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分餐工作细则》《剩余食物管理规定》。《细则》中,特别对食谱中的常见食物进行了克数向个数的转化,便于教师们在第一轮分餐时,将基本量分给孩子,然后进行适当的添加。同时规定,在给孩子分饭时应避免让孩子吃汤泡饭,保证幼儿的健康饮食。在《剩余食物管理规定》中,将食谱中的常见食物如何处理,由谁处理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责任到人。

2.和当事教师个别沟通,打开心结。首先,我坦承了作为管理者在“剩饭问题”上存在管理缺失,幼儿园将针对她提出的浪费行为采取相应措施,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并就新制定的《分餐工作细则》《剩余食物管理规定》,听取她的意见。然后,我帮助她明确了这么一个观点:只要是未经允许吃拿孩子的物品,都是不对的,这是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不容违反。经过沟通,教师的心结打开了,她觉得自己的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行为确实欠妥。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图书馆管理;制度化管理;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8.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1

一、引言:

信息时代的到来促使图书馆管理工作带有了新的发展,传统的图书馆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需要,我们需要创新管理制度,对图书馆管理实施改革。为了提高图书管理工作,我们要看清当前管理制度的缺陷,根据相关问题寻求解决途径,从而完善图书馆的管理机制。下面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图书馆管理制度中的问题,然后具体探讨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建设策略。

二、目前图书馆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中权利与义务失衡。

在图书馆管理制度中,针对读者规章制度较多,制度明确的表明了读者的义务,很少或完全没有指出读者的合法权利,规章制度缺少对读者权利的说明。根据这一现象,我们会发现图书管理工作是以制度为主体,将读者作为客体,相关规章制度仅仅是用来对读者的一些不良行为进行约束的。长此以往,就会造成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影响了制度的功能发挥,给读者增添了许多的心理负担,不能够使读者轻松自在的去查阅文献资料,降低了读者查阅资料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图书馆的利用率。

(二)管理制度中缺乏主体意识。

人是制度的执行者,是行为的操控者,是制度执行的主体。而一些图书馆片面强调制度,缺乏主体意识,使管理制度单纯的发挥了惩罚、约束人的作用,没有注重规章制度对人的教化功能。只有惩罚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很好的教化主体行为,从而使人们对管理制度不够重视,不能够很好的执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相互关联的,两者缺一不可,为此我们要完善管理制度的主体意识,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

(三)管理制度缺少司法规定。

在图书馆管理制度中,明确指出了读者的义务,针对读者的一些错误行为,管理者需要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这样以来,制度的制定者和行为的处罚者都是管理人员,缺乏公正性。从司法角度看,管理人员亦是司法主体,读者与制度一旦起冲突,只有读者接受处罚这一种判定,管理制度相当专制,不利于图书馆管理制度功能的发挥,对图书馆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限制。

三、加强图书馆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实施人性化和制度化管理相结合。

图书馆管理主要以人性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为主,人性化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的,它是一种软式管理手段。而制度化管理是本着以制度为本的原则实施的,主要强调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是一种硬式管理手段。目前,图书馆管理制度多以制度化管理为主,相对于人性化管理来说,它更注重人对制度的遵守,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其管理理念及管理机制相对落后,不能够充分发挥图书馆的功能,阻碍了图书馆发展的脚步。人性化管理是从人权角度考虑的,它注重读者与管理者的沟通,能够对人产生一定的教化功能,容易被人从心底接受。由此可见,只有建立科学的规章制度,将人性化管理渗透到规章制度中,才能使图书馆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进一步推动图书馆的发展。

(二)管理制度要明确指出读者的权利。

在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中,只是单向的指出读者应遵循的义务,不利于读者行使自己的权利,对读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单向的管理制度具有不合理性,需要我们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在制定制度时,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态度,增强主观意识,将读者的权利明确指出,公示获取图书借阅证的读者权利,利用科学管理手段进行资源整合。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我们既要了解读者的义务,又要明确读者的权利,对于读者应履行的义务要采用合理手段进行说明,对于读者的权利要给予尊重和保护,给读者充分的自利,让读者可以自由选择,进一步实现读者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使图书馆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另外,在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中,我们还要正确诠释读者的个性化需求,对读者提出的要求要给予尊重,可以尽量避免个性化需求的产生,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手段。

(三)加强相关人员的制度培训。

为了提高图书馆的服务水平,我们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将读者权利明确化,然后依据制度进行科学管理。然而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一旦相关人员缺乏制度认识,只是单向的惩罚读者,无视读者的权利,那么就会使人对制度产生蔑视,不利于制度的顺利执行。为此,我们要重视管理人员对读者权利规定的学习,让他们能够坚持奖励与惩罚共存的管理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奖励对图书馆建设关心、对图书馆管理用心的人,惩罚破坏图书馆建设、霸道执行规章制度的人。当然,对于一些违反规定的人,首先要进行人性化教育,如果教育无效便可采取强制手段。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加强读者的制度教育,可以通过讲座、宣传等手段对读者进行制度教育,使读者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充分认识自己的义务,不仅要禁止一切违反规定的行为,还要对有违反规定的人进行劝阻或检举,用实际行动来促进图书馆的建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要做好图书馆管理工作,就需要将人性化和制度化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图书馆管理机制,采用人性化管理手段使图书馆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发展。通过对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分析,我们深刻的体会到健全图书馆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只有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才能使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更加系统化。

参考文献:

[1]郑倩婕.关于图书馆规章制度与人性化管理的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05)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第5篇

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顺利完成公司下达各项生产任务、经营目标、管理目标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本公司的各部门的每一个员工。

第二章行政办公制度

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生产计划、产品质量、人员培训会议。

第五条: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

1.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各类原材料的堆放必须有各自直接使用者负责堆放整齐、安全、卫生、清洁。

3.每台设备由直接操作者负责保养、基本维修、清扫工作。

4.必须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做好公司环境卫生工作,保证厂容厂貌的整洁。

5.食堂卫生、饮食的清洁工作由食堂炊事人员直接负责,预防食物中毒。

第七条:工作期间,公司内严禁个人电话的使用。

第八条:公司的办公用品严禁使用与本公司无关的事宜。

第九条:生产场所严禁吸烟。

第十条:任何员工不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不说任何不利于公司和有损公司形象的话。

第十二条:不做任何有害公司的事。

第十三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出入厂物品人员必须填写出入厂证,同意核准方可进出。

第十四条:宿舍里严禁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

第十五条:必须按公司值日规定和要求清扫宿舍,保持其清洁卫生。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发现迟到、早退,视时间长短作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有事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生产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假,不可强行要假。

第十九条:公益事业活动等休假可享受工资待遇补贴。

第二十条:新招员工有试用期,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而自行离开者,扣发当月工资,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同意后方可辞职,自行离职者扣发当月工资。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任何岗位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他人岗位,擅自操作他人岗位造成后果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各自岗位操作人员有责任报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发现、排除。

第二十四条:如遇台风、洪水、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公司任何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紧急调配,保卫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章员工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平等就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奖勤罚懒。

第二十八条:按公司规定休息和休假。

第二十九条:享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第三十条:请求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六章员工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任务和各项生产指标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劳动规程,按规定操作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劳动技能的义务。

第七章奖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