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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税制;制造企业;纳税筹划
一、新税制与制造业纳税筹划概述
(一)新税制
1.所得税
新税制对企业所得税过渡期进行全新规定,即原有享有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能够得到更长的5年所得税过渡期,此外新税制还对有关过渡期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再次明确。新税制中新增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进而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发展政策支持,同时通过实现小微企业的节税空间最大化,继而给予小微企业资金链调整的空间,全面提升小微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制造企业需要紧紧抓住新税制全面实施的发展机遇,了解新税制与以往税法之间的改变趋势,抓住制造企业内部依据新税制改革的改革要点,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节约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
2.增值税
从我国近几年来的税制改革政策中可以了解到,我国增值税纳税范围正处于不断增加的趋势下,新税制中有关增值税改革的最具代表性改革政策就是“营改增”政策,即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现有效解决我国以往出现的重复性征税问题,减轻纳税企业的纳税负担,有效优化我国的税收结构。当下我国有关增值税的相关税收规定仍旧处于试点修改阶段,因此不同领域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从当前增值税改革试行情况来看,我国增值税规定解决以往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不同行业税率的规定极易导致个别行业的税率征收过高,造成该行业纳税负担增加的问题。整体来看我国的增值税改革较为明确,制造行业企业需要对增值税改革趋势进行全面细致分析,根据考察相关税收政策,进而制定全新的纳税筹划策略,实现制造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制造业纳税筹划
制造企业开展的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纳税成本,减少企业的税务资金支出,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相应节税设计方案,进而实现企业节税发展目标。制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策略是必要的,由于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瞬息万变,制造企业要想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屹立不倒,就要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学会在转瞬即逝市场危机中发现可推动企业长久发展的商机。企业资金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资金流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制造企业需要利用纳税筹划合法节约自身的开支成本。制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企业整体层面考虑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以及企业税负最小化的发展目标,为此企业需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以及企业自身利益的条件下,有效应用税收体制改革发展机遇为制造企业的合理纳税筹划发展奠定基础。
二、新税制对制造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新税制对于制造企业的纳税筹划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转变制造企业的纳税主体形式,同时制造企业的制造结构发生了一定的调整,制造企业需要借助产业结构调整形式实现制造企业纳税形式的转变。第一,帮助制造企业向服务型企业的方向发展。新税制前的征税政策的征税对象为制造企业的销售总额,制造企业中所有的生产产品以及购买的技术都是需要被征收营业税的。制造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需要根据产品服务提交相应数额的税款,在这种税务体制下的企业纳税行为极易出现重复纳税问题。而企业要想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全面提升自身的竞争发展水平,纳税筹划管理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需要实现纳税筹划管理向服务型企业纳税筹划管理方向转变,确保企业能够有效开展新税制的下纳税筹划工作。第二,督促制造企业实现发展技术的有效创新。制造企业与其他服务型企业仍旧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制造企业在新税制下需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将企业的内部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和转变,明确新税制对于企业发展规划的影响,明确制造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并不需要担心重复纳税的问题。此外企业管理人员需要根据新税制将企业纳税筹划管理重心进行转变,将省下的部分纳税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发展创新,全面提升企业制造技术水平。
三、新税制下的制造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制造企业针对增值税开展的节税措施较多,第一,利用免税政策来分析制造企业内部主营业务中是否存在免税项目,借助这一政策规定实现对企业内的相关免税项目进行免税,进而全面节约制造企业的纳税成本资金。第二,利用即征即退税务政策实现制造企业的节税,即征即退税务政策是对制造企业极具针对性的政策规定,即征即退政策就是利用废弃材料生产出来的产品,不仅能够节约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同时企业利用废弃材料生产出的产品还能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制造企业的纳税压力。第三,增值税政策中对于录用残疾人的制造企业也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即制造企业录用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后,即可享受即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
新税制中的改革关键点就是“营改增”,营改增政策对于制造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有着极大的参考借鉴作用。新税制中的交通运输服务仅按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为此制造企业的运输费用抵扣也就有6%的提升空间,进而有效降低制造企业的纳税金额,减轻制造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一,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指出,企业研发产生的税务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扣除,因此制造企业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在不会大幅度增加企业技术研发成本的环境下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第二,企业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行为也可应用税收政策优惠,企业由证券市场得到的收入并不会计入纳税范围之中。
四、新税制下制造企业纳税筹划防范措施
(一)认定制造业企业纳税资质
制造企业通过认证企业纳税主体资质,可全面提升纳税筹划工作部署效果。在进行企业纳税主体保障资质审核过程中,需要根据企业规模对纳税工作进行纳税主体分析,如制造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大于五十万则代表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小于五十万则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额,小规模纳税人则不需要开具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纳税主体资格认定后,制造企业按照增值税率13%缴纳。而存在销售纳税发票支出的企业可将发票作为纳税进项税抵扣依据,减少企业的纳税资金支出。
(二)完善制造业企业进项税抵扣管理
将新税制作为企业纳税进项税抵扣的主要控制因素,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调整企业的进项税抵扣资金,企业将由原有的16%增值税缴纳转变为13%的增值税缴纳,纳税筹划管理人员需要根据纳税政策来部署企业的纳税工作,实现进项税与纳税筹划工作的管理协同性。
(三)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筹划纳税
企业在新税制作用下需要将固定资产纳入纳税筹划管理工作中,借助固定资产来对企业的资本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进而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保证制造企业的稳定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的解读
顾名思义,“营改增”就是营业税取消而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也并不是对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流转过程进行缴纳,只是针对相应的增值部分进行缴纳即可。这样意味着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有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对于大力发展我国现代服务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我国在各项准备工作做好以后,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拉开试点的“营改增”改革序幕,并将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以后随着经验的积累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范围的推广并逐步向全国展开,最终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营改增”在全部行业和全国范围的推广。就目前而言,“营改增”税制已经推进到电信行业的实施,而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为数不多的行业还未实施营改增新税制。
在试点期间,500万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水岭,未超过500万元则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则为一般纳税人。而作为一般纳税人可采用抵扣制即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同时,试点阶段对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区分为四档税率:即17%税率、11%税率、6%税率和零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 %的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征收。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纳税影响
由于增值税具有“税费和价格分离”的特点,进项税额的扣除对企业实际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下游企业的进项抵扣增加,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进而使更多企业享受税制改革红利。不过在试点阶段,营改增对企业的纳税影响并不都是减轻税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行业税负增加,另一些行业税负降低,这就需要以后进行微调。就减赋企业而言,“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并通过低税率的实施及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抵扣,不仅减少了企业的纳税额度,而且也降低了试点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稳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营改增”中适用3 %税率征税的中小企业来说,大大扩宽了未来发展空间。而就增赋企业而言,“营改增”推行所出现的负税增大的突出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渠道而导致缴纳相对更多的税费。
三、“营改增”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缴纳并不单单是以一种身份进行税务缴纳,而是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便进行不同的纳税筹划。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两者划归的标准,因此,对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可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则要求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这样,企业可以基于降低税负的安排对纳税人身份进行自愿选择,以达到纳税筹划目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以其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为应纳税额。这就意味着企业所在行业所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趋多,则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如果趋少,则可以选择采取“分拆公司”而变成两个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目的。换言之,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经营结构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进行决策。
(二)选择合理供应商,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扣除进项税额趋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很少进项税额扣除,因此,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以便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当然可以选择提供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为合作伙伴。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相对营改增以前有所扩大,从成本、费用和固定资产等领域都可进行抵扣,这样,企业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对于仓库租赁费而言,可以通过外包方式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对于较难取得的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可以通过集中购买充值卡或记账月结的方式来解决。
(三)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1、不同地区间合理安排公司业务
由于我国目前只是对于营改增进行试点推广阶段,也就意味着还有部分地区仍然实行营业税,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差异较大,对于业务遍布全国各地或大部分地区的集团公司而言,就可能形成相同业务在试点地区征收增值税而在其他地区仍征营业税的局面。因此,有必要进行地区税负权重衡量,以合理调配不同地区的业务来达到节税目的。不过,这种方法并不能持久,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广也会自然而然失效。
2、合理并适时选择外购增值税应税项目
由于我国是采取逐渐推进的方式进行营改增税率改革,这就必然会出现不同产品和服务所采取的营改增实施时间有所不同,对于改革难度较大的行业则会安排在后,对于改革难度不大的行业就会安排在前,这样企业对于不太亟需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延迟至试点之后予以采购,旨在最大限度地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的好处。当然,这一筹划策略取决于企业是否拥有足够多的销项税额作为抵减基数,否则,此方法短期效果不大。
3、不同应税项目分开核算现代服务业中
对于从事服务业的企业而言,普遍存在兼营状况。税法规定:兼营增值税不同项目的企业,不能分清明细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如《试点方案》对物流业设置“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前者和后者分别按照11%税率和6%税率计征增值税,如果企业不分开核算就会一律按照11%税率计缴增值税,使企业多缴税负。因此对于兼营行为一定要分开核算。
4、考虑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通融资金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承租人而言,采用有形动产租赁时,增值税可抵减更多的进项税额,相当于为承租方暂时节约一笔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出租方的业务拓展。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有效减少营改增的改革阻力,推进营改增税制在全国的普遍实施。我国作出试点过渡时期的特殊优惠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如果试点企业按照规定改征增值税比原来缴纳营业税增加了税负,将由财政部门给予定期补助。这样,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方针并没有改变,如果由于实施营改增而加重税负,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国家补助。因此,要求试点企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利用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五)提高企业自身财务人员技能和经营策划能力
在营改增下,基于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相比以前会有所变化,核算要求提高,会计科目也增多。这就必然要求负责财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学习国家相关财政政策,以便根据条文规定和所在企业状况而采取相对应的策略,防止出现因核算失误而导致偷税风险,以便更好地为企业节省资金而增加现金流量。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 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思路为:使收入总额极小化和使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极大化。
一、缩小应税收入策略
缩小应税收入主要考虑及时剔除不该认定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或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在实践中具体采取的方法有:
1.对销货退回及折让,应及时取得有关凭证并作冲减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以免虚增收入;
2.年度计算收入总额时,对预收货款、应付账款等项目也应予以减除,防止错记为收入;
3.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购买政府公债,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或者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膨胀成本费用策略
1.分散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但有些企业筹集资金困难,不得不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非金融机构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业为融通资金并且给职工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内部职工中高息集资。以上种种情况,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所以企业筹集资金应尽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发生高息借款后,应考虑将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开支。按照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还有手续费、汇兑损益等也在财务费用中核算。金融机构手续费无限额开支。企业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向职工集资,部分高息可以转为金融机构手续费;或者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集资,部分手续费等可分散至工会经费中开支;若是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转化为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开支,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等列支,从而扩大在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
3.分散业务招待费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
事实上,企业为顺利开展工作,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佣金支出也无限额限制,从而这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达到节税效果。此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作为会议经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3.合理安排工资及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 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 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 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 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4.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策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四档,即:基准税率25%与三档优惠税率10%、15%和20%。企业如果善于利用这种税收差异,努力创造条件使自己享受较低的税率,对企业来说可以减轻税负,国家也达到了调控经济的目的。
1.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重点放在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上。为此,企业应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制订中长期研发计划,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并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比一般法定税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考虑设立为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策略 新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了非常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当前我国限购令政策的影响下,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呈现出一个相对平稳的发展期。但是,面对当前税法和会计政策的变革,房地产企业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依法纳税和纳税筹划的协调统一,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依法筹划节税,合理利用新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统筹规划,强化企业内部的纳税管理,协调各部门的运营方式,根据本企业的自身发展特点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性深入探究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的现状
自1994年,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税务学会会长唐腾翔与唐向山撰写的《税收筹划》发表后,纳税筹划开始被人们清晰地认识并逐渐熟悉,经过17年的发展,企业纳税筹划体制渐趋完善,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形成全面精湛的体系,理论专著较少,缺乏深入细致的实务探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情况差异较大,对于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确定、纳税筹划的节税点的明确,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的选择,减轻或延缓企业自身税负等方面没有完善的策略。
二、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完善,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纳税筹划发展缓慢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仍然处于起步时期,发展较为缓慢,税务机关的依法治水水平和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税制发展不完善,与发达国家众多的纳税筹划的论著和文章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纳税方面,过度侧重于增值税,而对企业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征收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相应纳税体制的建立,税收法律的整理效率得不到有效发挥。
(二)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队伍
由于当前我国纳税筹划机制仍不完善,而且在今年的发展中成效不大,缺乏税务筹划师和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许多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对纳税筹划的具体实践过程的熟悉和节税仍处于初级阶段,纳税筹划发展进程缓慢。
三、解决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中问题的措施
(一)加快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速度
由于我国的纳税筹划起步较晚,要实现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完善和提高,必须加快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速度,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快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认真按照新时期税法的要求设置专门的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的账簿并进行正确精准的核算,合理合法的进行纳税筹划,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和税收法规的有效学习,明确房地产企业申报时间和具体减免程序,实现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稳步发展。
(二)加强纳税筹划队伍建设
要实现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的可持续发展,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纳税筹划人员的专门、专业的针对性培训,提高纳税筹划业务操作水平,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实现纳税统筹的最优化。实现科学管理,建立规范、齐全的房地产企业会计纳税筹划的相关资料,降低纳税筹划的成本,实现有效地节税。
四、新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综合分析
以新时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几个主要类别的纳税筹划为研究对象并进行综合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作为企业的主要税种,贯穿于企业发展经营的真个过程,当前企业营业税一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要求纳税人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相关资料。有效利用兼营和混合销售、对消化空置商品房、应税项目定价、巧变收费主体进行纳税筹划,或者利用工程承包、兼营行为、合作建房、利用销售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利用兼营免、减税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利用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当前房产税的纳税筹划要充分认识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节税方法。一方面可以将房屋由出租形式转变为自营形式,或者采用拆分法分解租金,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可以利用企业组建形式、企业合并、企业资产重组、企业再投资的形式进行纳税筹划,或者利用企业捐赠支出、企业租赁、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股票投资核算方法进行纳税筹划,还可以利用纳税期限和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综上所述,在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而且还可以实现我国房地产企业与国际的接轨。因此,在进行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的分析研究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审时度势站在企业自身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将企业纳税利益和成本进行统筹分析,结合当地的税务政策,明确最佳方案,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避免企业纳税风险,实现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霍晓蓉.我国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策略[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年第36期
[2]郑卫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几种纳税筹划策略[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1年03期
[3]段九利,郭志刚.房地产企业全程纳税筹划[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6月1日
[4]马惠莉.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J].企业研究.2011年18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在实现自身整体战略发展目标的条件下,通过对涉税活动或涉税事务的事先安排,相对地减轻自身实际税负,并最终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经济活动。
一、纳税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这些原则包括:
1.合法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进行违法操作,否则就容易陷入违法的境地,不仅不会取得筹划收益,还会因违反税法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惩处。因此,遵循合法性原则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纳税人的筹划行为具有合法地位的基本保障。
2.规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对筹划方案的设计与选择必须符合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规范以及相应的行业规范和地区规范,以保障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可持续性。
3.协调性原则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使具体的纳税筹划安排与个人或企业经营发展的战略管理目标以及财务目标相协调、相适应。纳税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首要的目标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必须在自身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框架下,对纳税筹划的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便比较各种筹划方案的优劣并确定筹划方案的可行性。
4.整体性原则
纳税筹划的整体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所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综合考虑,以获得整体的筹划收益。因此,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严格遵循整体性原则,着眼于自身整体税负的轻重,以获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5.谨慎性原则
根据风险原理,收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来设计筹划方案,充分考虑和权衡该种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各种收益和风险,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最终取得较好的筹划效果。
二、对全年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行税法对于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全年奖金,根据发放次数和发放时间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税额计算方法,这就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在实践中,当全年性奖金数额极大(例如企业的高级管理者)时,纳税人上述各种奖金发放方式之间的税额差距将更大。因此,对于全年奖金数额较大的个人而言,在对个人生活不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应尽可能一次发放。
企业向雇员发放的奖金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形式。现行税法考虑到全年一次性奖金是纳税人全年的工作所得,为了合理地分配税收负担,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了特殊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特殊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当然,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因素,上述筹划未必对个人有利。但对于企业整体利益而言,对雇员的全年性奖金进行一次发放,则不会损失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利息(只不过货币的时间价值和持有价值为企业所占有),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对雇员给予增加福利等其他形式的补偿。
当然,现行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有着严格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特殊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由于计税方法不同,纳税人需要承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对于那些既对员工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半年奖、季度奖的企事业单位,由于半年奖、季度奖必须与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纳税,因此将半年奖、季度奖分散到各月平均发放可能更为有利。这就需要发放奖金的单位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地安排奖金发放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节税利益。
三、结语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上述几个方面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有A、B、C三个筹划方案,这三个方案是针对不同的税种来进行的,A针对营业税、B针对房产税、C针对个人所得税,如果这三个方案是可以互相支撑、互相兼容的,纳税人完全可以选择同时对这三个方案加以实施,最终可能获得比单独实施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大得多的筹划收益。但由于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组成部分,因此营业税、房产税的降低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减少,因此会相对地增加应纳税所得,从而相对地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税额,实际上会部分地抵消C方案的筹划效果。因此,三个方案同时实施的最终效果虽然会远远大于A、B、C中的任何一个方案,但其总体效果却并不是三个方案效果的简单汇总,由于相互之间的部分抵消作用,其总体效果一般要小于三者的效果之和。
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筹划方案之间的关系可能非常复杂,也许并不像上述所反映出的那样,具有简单明了的兼容或排斥关系,纳税人有时可能很难精确地判断出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性质和程度。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各种方案之间的总体关系,综合地运用筹划方案,最终实现绝对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1],《税务稽查自检与涉税风险防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