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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概念及作用
汽车金融服务市场是指以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商业性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关联服务组织为主体,为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汽车金融最初的职能仅仅是向汽车生产企业的经销商及其下属零售商的库存产品提供贷款服务,并允许其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贷款或租赁服务。随着其业务范围和职能的不断拓展,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开始逐步向消费者、经销商和生产商提供多种形式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金融服务产业链。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刺激人们的潜在消费需求,拉动行业生产力,解决汽车生产、流通阶段的资金需求,促使整个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体系的变革。对生产商来讲,汽车金融服务市场是连接其同汽车经销商的沟通桥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经销商来讲,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可以增强其对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以提高资金收益率;对消费者来讲,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能够填补其自身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大大扩宽市场需求。
(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概念
担保通常是指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确保债务得到清偿,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以财产、权益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商业性担保机构则是以自身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利的企业法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以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运行,以自有资金来弥补所生亏损。
(三)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汽车金融市场中的服务运作模式
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汽车金融市场中主要依附于以商业银行为主的汽车信贷模式,扮演着为消费者贷款提供担保的角色。消费者先去汽车销售商那里挑选满意的车辆,待决定之后,向担保机构提供购车首付款和签订办理贷款服务及申请消费车贷所需的文件资料。担保机构首先调查该消费者的资信情况,符合要求后,担保机构会垫付首付款之外的剩余车款,将全部车款提交给汽车销售商以便消费者提前使用车辆,随后担保机构将消费者申请贷款的材料送交银行,并为该消费者所申请的车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银行审查同意之后,直接将贷款发放至担保机构的账户之中,虽然该笔贷款的借款方是消费者,但其也认可银行将贷款直接发放至担保机构的行为以抵付购车时担保机构的垫付款。
(四)消费者、商业银行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法律关系
上述担保机构服务模式中,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消费者同担保机构间的购车贷款服务合同关系;另一层是消费者、商业银行、担保机构间的消费贷款合同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是购买服务人,担保机构是服务提供人,双方订立的汽车贷款服务合同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服务提供人即担保机构的权利有:依约定标准收取服务费,要求申贷的消费者提供反担保措施,时刻关注消费者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要求在消费者所购车辆上安装GPS导航装置,要求消费者购买车辆保险,若代偿车款后向债务人追偿。义务是对消费者资信进行审查,为消费者申请的购车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消费者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即商业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妥善管理和处置反担保物。购买服务人即消费者的权利有:要求担保机构依约为其购车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服务。义务是提供担保机构审核所需要的真实全面的资料,支付服务费用,提供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返还代偿债务。第二层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是贷款借款人,商业银行是贷款放款人,担保机构是贷款担保人,三方订立的贷款合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贷款借款人即消费者的权利有:依约收受银行贷款用于购车。义务是按时足额偿还该贷款本息。贷款放款人即商业银行的权利有:要求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若贷款人未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则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该笔债权。义务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担保人即担保机构的权利有:代偿贷款后向债务人追偿。义务是在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向贷款人偿付本息的情况下,履行担保义务,代其向贷款人履行债务。
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的主要法律风险及产生的原因
(一)从法院裁判文书的归纳分析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的法律风险
笔者以“汽车贷款服务合同”“车辆”“分期付款”等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颂案例等网站搜索相关判例,共查询到70余件判决书,若按年份划分上述判决,2016年10余份,2015年30余份,2014年20余份,即近三年占据了该类型95%的案件量;若按地域划分,河南省有50余份判决,在全国占据了70%的案件量;若按诉由划分,50余份判决均为担保机构主张向消费者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故从以上对裁判文书的调查归纳结果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的主要法律风险是消费者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但由于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担保合同,当消费者不能清偿到期贷款债务时,担保机构就不得不承担代偿责任,终而形成大量担保机构要求行使追偿权的纠纷案件。
(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主要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
主要法律风险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被担保的消费者,完善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担保行业发展的先决条件,但我国目前的社会征信体系却远不能适应担保行业发展的需求;二是来源于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由担保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担保的行为,实质上是为银行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资金资源优势地位,往往要求担保公司在银行押存高额保证金后才允许其为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消费者逾期偿贷的风险会完全转嫁到担保机构头上;三是来源于担保机构自身,担保机构归根结底为盈利性企业法人,故在从事担保业务时始终面临着审查严格盈利变少,审查松散风险扩大的根本矛盾,现实中众多担保机构不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业务操作不够规范,担保业务人员经验不足、恶意操作等情况频频发生。
三、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加强、完善保前调研阶段的审核力度,建立起自身的信用评估体系
担保业务的保前调研,是指担保业务受理后,担保机构项目团队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合同信息撰写项目调查报告,并为下一步评审做好准备工作。保前调研工作应注意如下几点要领:第一,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若为自然人,应注意审核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年龄、行为能力、家庭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的真实性等内容,若为法人,则应注意审核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出资协议、合作协议、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第二,被担保人要有还款来源。商业银行要贷款给客户,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应考虑客户的还款来源。审查客户的还款来源,首先应考察其正常生活收入,现实中客户经常谎报收入,这时就需要业务人员通过实地盘查、查询工资流水估算其收入及支出,挤掉客户报表中的“水分”。其次要考察客户提供的反担保保证人、保证物,将其作为客户凭日常收入无法偿债时的代替或补充,但应注意,并非有了反担保人、保证物后就可高枕无忧,要从全局入手,全面防控风险。第三,查询被担保人的涉诉情况。消费者被牵扯进入诉讼(含仲裁、被执行),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第三人,通常多少能够反映个人的诚信程度及负债情况。通常消费者对自身的诉讼情况最为清楚,但依据民间“家丑不可外扬”的习俗,其并不会主动告知调查人员自身的涉诉情况,则调查人员可采用网络加实地的双重考察方式通过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到消费者当地法院现场查询等方式来确定客户的涉诉情况。
(二)加强银保合作,健全与商业银行风险共担制度
同为汽车金融市场的服务方,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应该共享收益、同担风险,由于担保业务的特殊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本身即为自愿承担风险,并以此作为对价收取相应费用,因此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必然要高于银行承担的比例。但并非担保机构承担全部风险就一定对所有人都有利,银行分担部分风险有利于降低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过分依赖,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警惕心和责任感,从而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控风险。至于具体分担的比例,笔者建议,以担保机构的实力、银行同担保行业的认识程度以及谈判情况来定,通常以“2:8”较为常见。
(三)完善反担保制度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任何企业都承受着外部环境风险和企业内部经营风险;外部环境风险主要有国家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企业内部经营风险主要有经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产品技术风险等。而作为专业为中小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外部风险主要来自被担保企业的风险,它指的是作为被担保的中小企业客观上因自身经济活动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即风险性,而使企业在偿还债务上出现问题,或主观上恶意违约,导致担保代偿的风险。
中小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强,融资渠道缺乏,抗风险能力弱。相对而言,在经营上更容易受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由于中小企业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等资源上的不足,多数中小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资金投向等方面存在较大盲目性,技术含量不高,开发能力不强,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投融资风险大。因而,为中小企业担保是一个高风险业务,探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就是研究通过何种方法和手段来降低和控制担保的风险程度,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一、融资性担保外部风险控制方法
由于外部环境复杂,被担保企业(担保的客体)情况千差万别,主客观因素多样,风险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各个担保项目的客体风险更多主要体现其个体特征;因此应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或组合,以提高对担保客体风险控制的效果。从担保业务实际运作情况来看,担保客体风险控制方法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
(一)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设法回避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回避一般有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对于担保客体风险特征明显,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大,风险难于化解的担保项目应予以拒绝,回避风险;二是对某种业务风险的防范处理成本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效益。原则上,担保公司放弃的是它不熟悉、没有把握或不具备条件和能力来控制的担保业务,而倾向选择那些自己比较熟悉、有条件或有优势去经营和控制的担保业务,即是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具体经营活动中要有所不为,才能更好地有所作为,有选择、有取舍的经营方式是规避担保客体风险的最好手段。
(二)风险抑制
风险抑制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在担保客体风险发生之前,做好风险防范和提前预警,抑制风险的发生;其二,在风险发生之后,采取化解手段,降低可能造成损失的程度。风险预防的手段多样,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预防风险通常适用损失频率较高而损失程度相对较低的风险种类。针对具体担保项目中担保客体风险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种风险因素,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1、风险发生之前
在担保公司为企业出具担保之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服务,而在承保之后,不能因事后发现问题而单方面解除担保责任。因此,抑制担保客体风险的措施一般在担保之前设立,根除或削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担保客体的道德风险是担保业务中较常见的风险,应特别注重防范。在担保实践中通常通过反担保措施设置,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来抑制道德风险的发生。反担保措施可为经营者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房产设备等动产及不动产抵押、存货、应收账款、股权、着作权、专利权等形式质押,等等。反担保措施的设置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具体情况,原则上,一要抓住企业的"要害",提高违约成本; 由于作为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企业所有权及经营权一体,企业的运营常常主要依靠经营者在内的一个或几个重要人员,因此在审核担保申请过程中,对经营者或企业主要人员的审查十分重要,同时有必要要求其个人及配偶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以抑制因个人恶意违约的道德风险;二要注重反担保措施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提高被担保企业的违约成本,同时,如一旦发生担保代偿后,执行反担保措施仍可降低风险损失。但在反担保设置中对物的抵押,不能过分强调所谓的抵押率,放松对项目的调查和风险审核。
2、风险发生之后
当出现担保风险发生征兆或实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风险恶化,争取化解风险,或者尽量减少风险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这也是对担保客体风险的发生进行抑制。因此在担保贷款未到期之前,加强走访,配合贷款银行敦促企业及时将销售回款转入在该贷款行帐户,控制帐户进出;并从反担保措施上对企业及经营者施加压力,在担保公司的督促之下,最终企业从其他渠道筹借到资金按时偿还了贷款,担保公司顺利解除担保责任,避免了代偿损失。
(三)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指在风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采取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将风险单位分割成许多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减少损失的一种方法。分散风险的办法通常适用于损失程度较高而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主要方式有:
1、担保项目风险组合。这是为了控制担保客户风险过于集中,而力求担保项目品种多元化,担保项目所属行业分散化。在担保实践中,担保项目风险组合实际包含的内容很多,例如,对被担保企业及所处行业的分散,避免担保风险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某一企业,将担保公司的整体担保风险分散到彼此独立,关联度较小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业务,如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承兑汇票担保等等,一旦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中某些业务出现风险时,其他业务收益不受影响,而把整体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另外合理控制单个客户担保额度及单笔额度;担保公司对单个客户最高担保额度控制在担保公司净资产10%以内,单笔额度控制在该客户单月销售收入额度以内。对客户总体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企业的净资产,其中个人贷款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流动资金信贷担保额一般为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30%以内。
2、与银行比例担保。在担保业务操作上,不是简单地将风险由银行一家承担转嫁由担保公司承担,而是遵照风险由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各方面都能接受的风险分担机制,由三方共同承担担保风险。应将与银行进行比例担保作为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操作平台,通过与银行签定比例担保协议,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贷款银行作为借款企业(被担保企业)的往来银行,可通过其帐户往来及结算情况获取客观信息,并且银行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信贷人员,银行对融资项目的审核意见为担保公司在独立审查相关担保项目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由银行自身承担一定比例的融资信用风险,避免贷款行因担保公司提供的100%连带责任担保而放松对融资项目必要的审查标准,忽视贷款资金用途和借款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控,增大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此外,在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后,不仅在担保前可以作好信用调查工作,担保后能更好地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同时在被担保企业出现临时资金困难时,也有助于企业融通资金,减小在保项目的代偿风险。
3、共保。即与其他担保公司比例担保。多个担保公司共保,可以利用各自资源了解和帮助被担保企业,有利于对担保客户风险的控制。
(四)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担保经营机构出于避免风险损失的目的,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机构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方式有特定风险转移和综合风险转移两类。特定风险转移是对于担保公司承担的特定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担保公司接受的物品抵押,有可能发生缺损风险。为转移类似特定的担保客体风险,担保公司可以强制要求被担保企业对相应物品以担保公司作为受益人进行投保。综合风险转移即将担保公司承担的整体担保客体风险进行转移,如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意义主要在于为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的问题,而从一定程度上也是为社会解决融资互保问题,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担保业务实际操作中,如担保申请企业可以提供反担保单位,为不增加担保申请企业的负担,仅会要求其关联企业提供反担保;但如果担保申请企业规模太小,抗风险能力弱,不能提供较强的自身资源作为反担保措施,但经营尚好,符合担保公司扶持的条件,可以要求经营者通过其个人资源寻求其他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提供反担保,借以部分转移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客体风险。
(五)风险补偿
担保公司承担着巨大的担保客体风险,风险的损失在所难免,风险补偿是担保公司维持连续经营的重要基础。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50%,而在通常情况下,为减轻大多数中小企业负担,担保公司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普遍远低于此标准,与其承担的风险极不匹配。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性,该规定要求担保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部分投资基金等风险较低、收益率低的投资品种;并且规定担保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建立风险损失准备金。而正常的担保费收入及投资收益在维持担保公司的经营费用支出后,远无法补偿担保代偿的缺口。因此担保公司在呼吁政府建立有效补偿机制的同时,应注重自有资产的运营,在不违规的前提下拓展担保资金的理想投资途径;在担保业务方面,应重视业务品种的创新,推出适合市场需求且能带来较好担保收益的业务产品。
本文仅选取部分经常发生案件的重要风险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企业的工程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巨大的资金流,建设环节的各项业务与企业日常的经营业务明显不同,管理上容易产生漏洞,每年因此发生的案件时有耳闻。工程项目建设中主要的风险点有:(1)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造成中标人缺乏承担项目的能力、工程质量难以保证,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2)工程建设的工作量虚增,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审核不力或收受施工方好处或故意放任其虚增投资,造成建设成本大大高于实际造价。(3)竣工验收不规范,施工质量低下或不符合要求而通过验收,造成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经营隐患。
根据工程建设中风险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从内部控制角度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防范风险:
1.企业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并按其有关规定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于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接受上级公司监督,相关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而非仅由个别人员来决定。
2.对于未达到招投标金额标准的分项工程或设备采购,建议规定由3家以上供应商公开比选,并由财务监理根据市场价格信息,审核报价是否高于市场价,择优选取供应商,降低该类采购中可能的风险。
3.重点防范工程建设中的财务风险,资金的对外支付除由本公司内部相关领导签字外,还需获取外部财务监理同意支付的函才能对外支付;此外,重大项目建议应设立资金专户,委托银行进行第三方监管,以防建设资金被挪用、贪污。
4.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独立监督作用,应规定由建设单位之外的利益不相关方,例如上级单位来抽签选取合格的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律师,以保证中介机构的中立性。如中介机构由本企业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选取并支付费用,则中介机构难以保证对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5.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过程审计和销项审计,应由建设单位之外的单位或者是董事会委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审核项目建设的手续合规性、签证及变更发生情况、招投标情况及验收情况等。
二、及时跟进对新业务的风险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容易出现更新不及时、管理模式逐渐僵化等问题。而企业发展日新月异,新业务、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内部控制管理没有及时跟上便很容易出现问题。例如,2004年震惊中外的中航油衍生品交易巨亏案件,便是由于企业管理缺乏内部控制引起的。中航油的母公司及行业监督机构对中航油的衍生品业务缺乏了解,对其监管仍停留于原有业务,仅关注会计报表事项,而忽视了对表外事项的监管,使经理层得以瞒报亏损,造成的亏损越来越大,最终不可收拾。2008年中信泰富外汇杠杆交易巨亏事件更是让我们对新业务内控管理敲响了警钟,因公司对汇率衍生产品缺乏了解,未发现和多家外资行所签立的Accumulator对赌合约中隐含了重大的敞口风险。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其内部控制特别是风险管理环节的重大缺陷,包括运营决策过于集中、董事会治理监督薄弱、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等。
企业应增强对新业务内部控制的管理,主要防范的风险有:(1)内部控制有关的制度应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不断更新。对于不常见的新业务一定要跟进管理,严防风险。(2)企业应对新业务设立较高的集体审批权限,避免由个别较为激进的管理人员单独决定开展并不了解的新业务而给公司造成不可控的损失。集团企业对下属公司管理中,应规定下属公司开展新业务必须向集团上报详细的业务方案,并由集团进行审批。(3)企业应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新业务培训。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新业务模式的开展往往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不能简单避免。因此,业务经办及审批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更新业务知识显得尤其必要。
三、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
近年来,企业为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担保并导致重大损失的案件越来越多,过度担保使很多企业陷入担保诉讼的漩涡,甚至引发连环的破产,尤其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担保掏空上市公司,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有发生。例如,2010年上市公司农产品为民润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但民润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导致农产品被银行扣划1.36亿元;亚宝药业为山西黄河化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后贷款过期,被银行从其账户中扣划1 056万元;*ST金城为原大股东金城集团向工商银行申请的多笔贷款提供担保,因担保涉诉,2010年半年报计提了1.57万元的预计负债,造成巨大亏损。
担保业务因属表外业务,很容易被管理层隐瞒或忽视,往往直到已造成巨大损失才被关注。因此,严格控制担保业务的风险尤为重要。担保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有:(1)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受到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控制,不顾被担保方存在还款风险而为其借款担保。(2)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经办、审批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3)对担保人的资信调查不深,审批不严,导致企业被欺诈。
根据担保业务中风险情况的分析,可从内部控制角度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1)企业应建立对外担保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披露、跟踪管理等各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并规定不得对外担保的情况。(2)应对被担保人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委托外部机构进行调查评估。(3)企业应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其他企业的担保,如为业务发展必须的,则需严格选择被担保对象,要求其必须具有较高的风险控制、资产质量、资金筹措能力、盈利能力与清偿能力;要对担保的总额设风险警戒线,并尽量要求反担保、资产抵押等弥补手段。
(作者为会计师)
参考文献
[1] 蔡玉华. 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实施有效性探析[J].北京:会计师,2010(10).
关键词:政策性融资担保;分类分级担保业务;担保定价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0-0020-06
一、引言
信用担保作为银企间的桥梁,通过金融放大效用,对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上已有约48%的国家把融资性担保确定为政策性担保功能,由政府出资和承担补偿责任。我国自1992年开始探索并于1999年提出了建设“一体两翼”担保体系①。但是,经过近年的担保实践,政府由于财政限制,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不日趋依赖于民营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来承担,政策性担保主体地位发生了异位,使得原“一体两翼”担保体系设想陷入困境。同时,由于“担保风控原理”与承保条件之间的相关性关系对担保细分市场的影响作用,使得担保风险控制要求日趋高于银行标准,更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另外,2010年国家七部委联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限制了商业性担保机构的盈利业务范围,且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政府财政补贴和“担保收费低价”竞争优势下排斥民营担保机构,使其陷入无盈利的困境,更恶化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这“三大困境”问题如果不解决,将迫使民营担保机构从其所承担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领域中被迫退出,最终将导致政策性担保和民营担保 “两败俱伤”,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难以从根本上缓解。
因此,为化解政策性担保机构低价吸引优质担保项目形成的对民营担保机构的“排挤效应”,需要对各类担保机构制定统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应对民营商业担保机构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一视同仁的扶持系列政策。为此,有必要统一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两类担保机构收费标准,限制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吸引优质担保项目而采取盲目低费竞争行为,造成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被排挤出担保市场的后果。为此,本文通过构建分类分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定价模型及其相应模式,力图达到统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规则,从而促进各类担保机构互为补充、共同承担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目的。这不仅理顺了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在担保市场界域中的竞争合作关系,而且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担保市场环境。
二、文献回顾和述评
担保费用的定价是担保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自萨谬尔森(Samuelson,1969) 提出担保定价模型以来,除了传统的现金流贴现估价法外,国外学术界先后研究了基于动态市场情况下的金融担保定价模型、担保费率价格与受保公司价值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研究、对担保费率的定价模型及其应用方面的探讨、担保债权在担保过程中价值转化的实现条件问题、担保价值及担保债权的易动性问题等等。已有的担保期权定价研究主要是应用布莱克―舒尔斯欧式期权定价公式估算期权的价格。国内学者黄玉龙(2010)在论述信用担保与期权同构性基础上,研究了如何运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担保费。陈晓红(2007)基于信用担保的期货期权,构建了信用担保风险定价微分方程;张志强(1999)提出了信用担保定价的期权方法;顾海峰(2007)构建了债务单阶段和多阶段展期的风险定价模型,并给出了单阶段和多阶段展期模型的风险定价方法,构建了债务展期的担保复合定价模型。同时,顾海峰(2011)指出中小企业金融担保机构风险运营效能的缺陷主要在于现行费率定价机制的缺陷。我国中小企业金融担保实践中费率通常采用经验定价机制,主要缺陷在于严重脱离担保项目的风险度,难以从理论上体现担保费率高低和担保项目风险度大小之间所存在的正相关关系。李国斌(2008)通过引入担保机构风险定价的核心要素――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提出了单资金池、多资金池模式下的融资担保产品风险定价模型。宾涛(2008)利用VAR方法来计算担保业务的预期损失,从而确定担保业务的费率。
现有研究从各个视角深入研究了担保风险定价问题,但是对我国政策性担保利用“低收费”和“财政补贴”方式对民营担保机构的盈利空间形成挤压的严峻现实认识不足,尤其忽略了担保企业所处的担保市场和政府宏观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对担保定价的影响。因此,本文通过构建分类分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定价模型及模式,达到统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规则、促进各类担保机构互为补充的目的。
三、影响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的因素分析
本文通过对相关担保机构的调研,了解到影响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收费的主要因素包括:融资担保供求关系因素、担保业务风险损失因素、政府对不同行业的调控与支持因素、银行分担风险损失比例及再担保等各种分散风险因素。
(一)融资担保供求关系因素
根据经济学供需理论可知,供需方的关系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担保市场,需要担保的企业(需求方)的数量和提供担保的有合法资质的担保企业(供给方)的数量会影响到担保收费的高低。拥有合法资质的担保企业数量多于需要担保的企业的数量,必然导致担保企业之间的收费竞争,从而降低其收费标准。
(二)担保业风险损失因素
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担保业高风险性、担保风险分布的非均衡性等特点会对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产生影响。正因为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国内外有关担保风险定价均考虑了担保的风险溢价因素。
(三)政府调控与支持
由波特的企业战略理论和产业经济学理论可知,政府对某一产业的调控和优惠支持政策,对一个产业各方竞争的态势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政府关注并支持担保业的发展,就会制定诸多有利于担保产业发展的政策,理顺担保业各类担保机构之间的竞争关系,包括担保市场的收费定价。
(四)银行分担风险损失比例
在现行银行对担保企业的政策中,无论担保企业经营如何,如果企业发生风险代偿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照常收取贷款利息。这也成为担保业甚至金融业改革呼声最高的内容之一。本文认为,在银企担三方的借贷过程中,应遵循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如果银行能负担一部分企业代偿损失,将大大减少担保企业的负担,进而担保企业也可以降低担保收费价格,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费用。
(五)再担保等各种分散风险因素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担保业,都把再担保作为分散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一般都由地区或国家政府部门经营运作再担保体系。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再担保体系完善,分散担保风险的措施到位,就可以极大地增强抵御担保风险的能力。那么,担保企业担保收费就可以降低,有利于企业担保贷款。
四、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分类分级模型构建和风险定价模型的修正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分类分级三维模型
担保企业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近五年财务资料和经营管理资料,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后,根据其偿还能力的基础条件(第一还款来源)、反担保条件(第二还款来源)以及担保市场的环境条件综合评判决定是否承保,并决定担保风险价格。
1. 根据课题组对湖南省担保协会的调研,自行设计了担保市场环境评价指标表,如表1所示。同时,本文引用了宾涛(2008)的反担保因素指标评估表、罗芳丽(2012)的第一还款来源评级指标表,并将第一还款来源表中市场环境维度单独提出并入本文的担保市场环境评价表,表1中评估指标和分值均征求了湖南省担保协会有关业内专家的意见。
2. 确定申请担保的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市场环境评级表。在对申请担保企业的第一、第二还款来源能力以及对担保市场环境进行专家评估后,分别设定三者对应于评分的评级表,如表2所示。
3. 受保企业还款能力和担保市场外部环境评级的三维模型。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第一和第二还款来源评价分值、担保市场环境评价分值以及三者对应的评定等级,将三者评级的结果进行组合,共有24种评定等级组合,如(优,优,优)、(优,良,优)等。再基于此评定等级,本文绘制了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三维图,如图1所示。将申请担保企业还款能力的基础条件、反担保条件以及担保市场环境分别作为三维图的坐标轴。将这三者为“良”以上的部分在图1中单独做一个立方体。在此立方体内部的属于优质担保项目,担保企业可以承保的项目。特别地,如申请担保的企业还款能力的基础条件和反担保条件均为“良”以上,但担保市场的外部环境处于“一般”及以下等级时,担保企业也要慎重全面考虑是否承保。
根据以上三维图,将申请担保企业的还款能力基础条件、反担保条件以及担保市场环境条件的等级进行匹配,并完善风险定价模型修正系数。当担保企业对企业内外条件均评估为“优”时,说明企业信用级别高和担保市场良好,因此就可以调低担保收费定价,修正系数以调低相关担保指标;反之,所定的担保收费价格应适当提高,修正系数以调高担保相关指标(见表3)。
本文按照表3中申请担保企业内部条件等级和外部环境评估等级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级。具体言之,根据还款条件基本条件、反担保条件、担保市场环境的评估等级将担保业务分为四级:第一级为三者评估等级均为“优”,第二级为三者中有两者为“优”,第三级和第四级以此类推。
(二)单类业务和多类业务担保风险定价模型
1. 单类业务担保风险定价模型及修正。设相关担保指标:S表示承保额,SD表示解除担保额,SDR表示担保余额,S=SD+SDR;C表示运营成本;L表示担保代偿额;LS表示担保代偿损失额;n为担保期数。一方面,考虑到上述担保指标受近三年历史值的影响呈递减规律,本文分别以历史值第n-1期权重0.5、第n-2期权重0.3、第n-3期权重0.2的加权平均值预测第n期的担保指标值。另一方面,在第n期当年,申请担保企业的内部条件和担保市场的外部环境优劣对各项担保指标是有决定性影响的,本文用ε表示担保指标的修正系数。具体操作为,当该年度担保企业对企业评估以及担保市场的评估较好时,在预测该年度运营成本率、担保代偿率、担保代偿损失率等担保指标时,就要通过修正系数ε调低该担保指标值。这也体现了由于对申请担保企业的内部条件和担保市场评估的差异,把同一类担保业务分为若干等级的做法。单业务类第n期各项担保指标如下:
六、担保业务收费定价模式及管理建议
基于以上对担保业务收费定价模型和算例的分析,结合我国担保行业实际情况,在担保企业定价实务操作模式中,应注意如下操作要点:
第一,在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还款能力的基础条件、反担保条件以及担保市场环境评级过程中,应由资深担保业务经理或专家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市场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对申请担保企业的担保业务质量进行分级评估,明确哪些属于优质业务,哪些属于良好业务,哪些业务不能担保,并准确判断出担保业务的等级。
第二,预测下一年度的担保费率、担保代偿损失率、担保代偿率、运营成本率指标时,根据近三年的历史数据,分别以0.5、0.3、0.2的权重测算下一年度的担保指标值,并计算出该类担保业务风险基准费率和收费价格。
第三,由资深担保业务经理或专家根据担保业务的等级确定各项指标的修正系数,调整担保代偿损失率、担保代偿率、运营成本率理论公式,以更好地适应担保实际情况。
第四,担保企业同一时期很可能受理不同类别的多种担保业务,分类后再按照单类别担保业务进行测算。亦可将不同类、不同级的担保测算值列表,横向比较不同类别同一担保指标之间的差异。
第五,将测算的担保收费率与该年度实际发生的收费率进行比较,检验试算值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还可以进一步调整上述修正系数的值,使担保收费率和收费价格逐步趋于合理并与现实相吻合。
注:
①“一体两翼”: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民营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为“两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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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担保行业;贵州省;机遇;挑战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课题组研究成果,截止2002年8月,全省成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22家。其中政府出资15家,公司制18家,事业单位制3家,社团法人制1家。担保资金总额25528万元,政府出资22788万元,占比89.91%。在业务开展上总体呈现虽有盈利,但利润率偏低的状况。
随着入世以来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贵州担保业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截至2010年6月,担保企业已发展到200余家,注册资本52.29亿元,担保资金35.38亿元。2009年担保50亿元,累计担保200亿元以上,为6000多户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了近百亿元的贷款担保。同时,担保企业还在涌现。担保企业注册资本进一步提升,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已经超过10家。贵州担保行业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竞争加剧,可谓迎来了行业发展的新形势。
一、贵州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出台的推动
由于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其自身发展得到国家的支持。1995年10月1日实施的《担保法》从立法上保证了担保行业的合法性。但担保行业发展缓慢,直到1999年国内才开始试点。2001年3月,财政部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履行对担保机构的监督职能,鼓励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同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提出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2010年3月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也在立法上给担保行业以推动。
(二)贵州省内产业资金的转移
由于贵州省本身发展相对滞后,地区性产业呈现较为单一的特征。这一点在煤矿产业较为发达的六盘水地区较为明显。六盘水市担保机构是贵州省担保行业较为发展的地区。六盘水地区矿业类产业资金的转移,涉及到私营煤矿的整顿以及矿业产业资金的再利用。由于国家政策对私营企业经营矿业具有不确定性,矿业资本寻求出路为担保行业提供了资金来源,担保行业成为新的投资热点。
(三)贵州省金融体系变迁
担保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银行的合作关系。签约银行的多寡成为担保企业业务量竞争的重要砝码。目前贵州省内金融体系变动较快,中小金融机构的涌现不但补充了当前融资市场的不足,也为担保企业提供了发展机会。由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实力有限,在风险相对较大的业务上有必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对于大型商业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领域,如抵押不足的情况,由于有了担保机构的支持,也使得业务得以开展。金融机构的增多,客观上为担保机构业务的发挥提供了空间。
(四)中小企业的发展
总体来说,目前国内经济环境是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贵州省中小企业占省内企业的比例达到99%以上,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全省就业的主渠道。此外,贵州省优特产业的开发将有利于中小企业。在中医药、农业、矿业、旅游等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将大有空间,有利于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
二、贵州担保业务开展及面临挑战
在借鉴长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贵州担保行业业务开展能力提升较快,同时也伴随着进一步开拓市场的难题。目前,不少担保企业出现无业务可做、业务偏离主业的情况,体现出担保企业能力欠缺和担保市场竞争激烈的现状。
(一)担保业务开展概述
近年来组建的担保企业多为企业性质担保企业,资金来源以民间资本为主。目前贵州省内担保企业基本可分为政策性担保公司和民营担保公司。
政策性担保公司为政府出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是贵州省内最早出现的担保公司,近年来在省内担保公司中的比例下降。随着担保业发展模式的成熟,民营资本的大量涌入使得民营担保公司成为担保行业的主力军。
因此,对于担保业快速发展带来的融资力量的转化,使得政策性担保公司可以集中力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发挥“准公共产品”提供商的角色。民营担保公司以营利为经营目标,可以更多地涉足多种业务开发。
(二)担保业面临挑战
省内担保行业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也暴露出相应的经营性风险。2005年省内担保机构累计代偿总额3400万,近1/4的担保机构陷入诉讼,4家担保公司停业。2009年,担保机构代偿率进一步上升,个别机构资本金损失近50%,并有担保公司停业。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损失补偿机制成为行业整顿的目标。目前省内担保业面临的挑战可以总结为:
1.风险分担失衡
担保企业的经营在于资金的合理运用,风险的分担与控制是考验担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指标。目前贵州担保企业面临着与银行签署协议时地位不平等的情况。银行作为相对强势一方,承担的是极小或者坐享利润的风险。一般银行认可的大多是房产类质量较好的抵押物,不太可控或者风险大的抵押物银行不认可,这些恰是担保企业业务领域。一般情况下,票据抵押担保、应收账款抵押担保、存货抵押担保等业务是担保公司需要做的。这些抵押物相对来说预期性不强,出现风险的几率较大。因此,贵州担保企业普遍面临风险控制的问题。从业务实践来看,经营性风险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2.市场竞争过于加剧
贵州省内农业、消费等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领域发展滞后,企业竞争力不强。近年来担保企业的大量出现,引发担保业市场竞争过于激烈,导致企业业务量不大。六盘水地区部分担保公司,有的甚至在一年时间内没有接到一笔担保业务。业务少使得担保公司将投资业务和民间借贷作为资金运用的一个出路。单靠赚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费收入很难维持运转。目前贵州省部分担保公司投资业务接近总业务的20%。因此,市场容量成为担保业进一步发展需要考虑的问题。
3.企业合规性有待提高
近年来担保业在监管本身上就存在问题,各个省的规定都不一样。2010年七部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担保公司整顿的开端。贵州省担保企业监管划归银监会和中小企业局,但实际运行中依然存在问题。有的担保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担保机构和从事担保业务,有的担保机构成立后长期不能开展业务,甚至出现转移、挪用担保资金等违规行为。对于企业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规定,实际业务开展实施少,重视程度不高。
4.从业人员专业技术相对薄弱
贵州担保企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起步,“准政府”色彩浓厚,担保行业发展环境不利于相关人才的培养。民营担保企业成立相对较晚,行业形成期短,使得完全符合担保业要求的人才稀缺。省内经济发展滞后,担保人才培养和引进难度大。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不足,影响企业风险控制能力。而风险控制是担保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
三、推进贵州担保行业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
作为金融领域参与者,居于强势地位的商业银行在与担保企业合作时承担风险少,使得原本财力不足的担保企业进一步捉襟见肘。对于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中小企业和低流动性资产融资,如果风险完全转嫁给担保企业,实际上商业银行没有在此领域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在政策上应该进一步增强担保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的独立性,包括业务开展范围、资金运用范围等方面。在财政资金上,加大对担保企业的支持,完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过多的利益分配机制。
(二)加强担保企业优胜劣汰
在当前贵州经济发展情况下,担保企业并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现有担保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如六盘水盘县地区近年来成立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均在5000万元以上,成立一年未开展业务的占多数,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微乎其微。市场容量将不可避免地将部分竞争力不强的担保企业逐出市场。在市场的开拓期,通过政府力量或者企业间的协商,创建更具竞争力和相对垄断性的担保企业将是提高贵州担保业的最佳出路。担保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进一步增长将有力地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侧重与中小银行的业务往来
近年来,地方性、股份制、外资银行纷纷在省内出现,使得省内中小银行数目增加,而且这一趋势在进一步增强。这也使得银行间争抢存款愈演愈烈。金融形势的发展使得担保企业业务机会大增。大型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审查严格,审批权的上收导致融资周期过长,中小银行的灵活性加之担保企业的互补性使得两者合作机会增加。与中小银行的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担保企业的特色。因此,加强与中小银行的业务往来是担保企业扩展业务的重点。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课题组.贵州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现状及发展调查[J].西南金融,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