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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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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第1篇

工程建设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其中的每一个参与主体的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的质量相关。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重要参与主体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自然不能例外。

设计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运用工程建设的理论及技术经济方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艺、土建、公用工程、环境工程等进行综合性设计(包括必须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活动的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持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进行投资、质量、进度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工程的质量甚至对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产生巨大影响。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年9月24日,投资4.23亿元兴建的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2001年5月25日以建设[2001]105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问题目前仍然十分突出。

二、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理论,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1、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设计文件内容的差错;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合同相对人(即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

],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 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用于施工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术分析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参加隐蔽工程、单项、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计算错误、标示错误、设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致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又如,2000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6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学楼投入使用仅2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1.5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图纸比例、文字、标注方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影响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工准备工作,重则因施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生过大变形。经调查分析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的设计单位有义务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建设工程的功能、所要求达到的质量在设计阶段即已确定,工程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工程是否准确表达了设计意图,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该工程的设计单位对事故的分析具有权威性。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设计单位同时也有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违反上述义务,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于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未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均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和损失的扩大。

6、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

曾经一度轰动上海的贝港桥垮塌事故的部分原因是设计单位非法转包设计任务。1995年12月26日,上海市奉贤县南桥镇贝港河上新建成尚未投入使用的贝港桥突然坍塌。不到5分钟,整桥搭跨河部分约52米长的桥身断成几截,全部沉入河中,成为一起罕见的桥梁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除了施工质量问题外,设计过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设计单位将部分设计工作转包给了没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并出现设计错误。事故发生后,设计单位虽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所有设计单位记取。

五、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其中具体包括:1、对施工场地进行质检验收;2、检查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工序质量控制;6、隐蔽工程检查验收;7、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审查批准处理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检查处理效果;8、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9、质

量、技术签证;10、单项、单位工程验收;11、项目竣工验收。此外,监理单位的合同义务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监理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

这是监理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表现形式。所谓“不检查”是指监理单位对监理合同中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履行检查义务,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所谓“不按照规定检查”是指监理单位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检查办法进行检查[2].如,前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对事故调查的结果还表明,在该事故中,工程监理人员未按照中国工程监理协会主编、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技术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关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的职责要求,对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螺栓进行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在钢屋架进行现场地面拼装时,又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经验不足,未对拼装中的螺栓扭矩进行平行检验,从而丧失了在吊装就位前发现和避免质量问题的机会,导致了事故损失的扩大。

2、虽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但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

监理单位在按照规定进行了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后,由于过失或故意,对质量监督权行使不力,如迟延或未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在上海浦东某高层商住楼的基础基坑支撑拆除施工中,由于邻近的高层建筑同时进行基础施工,监理工程师根据基坑边坡变形监测记录,发现了基坑边坡变形出现异常,未能及时下达有关停工、整改指令,导致相邻基坑出现局部坍塌。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降低质量标准,造成损害。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样做的结果将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为建筑法所严格禁止。对于监理单位的此类行为导致工程质量损害,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即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或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首先,需要指出,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包括赔偿损失。而此前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示范文本中只是减收或免收设计费、监理酬金,并没有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合同法和建筑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了。

其次,就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而言,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其损失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确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也应如此。

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给建设单位实际上已经造成的财物的减少、灭失、损毁或者支出的增加。比如,由于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基础施工图,为保证已开挖基坑的干燥,施工单位采取延长基坑降水时间的措施而导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出的增加。间接损失是指设计、监理单位因违反合同而使建设单位减少的可得利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首先,损害的是未来的可得利益,不是既得利益;其次,该未来利益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设利益;最后,可得利益必须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所直接影响的范围内。如因设计错误或监理中未发现施工错误致使楼层局部标高错误,导致建设单位可销售的建筑面积减少。

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通常的计算方法计算。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不仅工程的投资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出现由于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违约而引起的工程质量损害,其赔偿的金额也可能远远大于工程设计费或监理酬金。如果按照上述的一般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由违约的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赔偿全部损失,可能导致其赔付不能。因此,在实务操作中,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最高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来实际缩小法定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者通过投保设计师、监理师职业责任险等方式扩大实际的损害赔偿能力。

最后,在工程实务中,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往往由多个主体的违约行为共同引起。此时,各违约主体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仍应视各方的违约行为是否符合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决定。如果属于设计合同或监理合同双方的混合过错,或者属于合同一方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与合同以外的施工单位的共同过错,共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应采取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处理。比如,由于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性文件,同时设计单位的设计本身也有错误,共同造成了工程质量瑕疵,致使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则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仅承担因设计错误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如,在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出现工程质量瑕疵,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既与监理单位的违约行为有关,也与施工单位的有关施工项目本身不合格有关。在此情况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都应当向建设单位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

参 考 文 献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第2篇

工程监理被运用于国内外许多工程的建造,但是国内外工程监理的管理制度却大有不同,下面将对比并分析国内外的工程监理的现状。

1.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建设工程监理在国外发达国家被称为工程咨询,其采用的是国际上推广实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管理制度,工程咨询单位都有专业化的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授权。国外的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工程建设前的投资预算咨询以及对工程的建设过程加以监督,建设前的投资预算咨询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加以一定的可行性判断,并对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加以预测。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是先与工程的投资者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即代表投资者对正在建造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在工程质量良好的情况下使用较少的工程投资,并达到投资者与建造者双方利益的共识。而且国外工程监理咨询制度已有很长时间的历史,对于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非常严格,只有具备良好职业技能的人才能更好地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2.国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我国最早涉及建设工程监理是在1982年布鲁革水电站的建设中,当时按照世界银行的贷款要求而组建一个类似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管理局,这个工程管理局后来便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型。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才正式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国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时间比西方发达国家要落后较长时间,但随着我国20多年里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逐渐追赶上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的脚步,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比如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而且所聘请的人员没有较高的经验技术,另外大多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比较少,没有系统全面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使得其发展有较大的局限性。

二、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许多由于监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将严重威胁到所建造工程的质量问题,下面将具体阐述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内容、作用、步骤及一般方法。

1.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内容及其作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主要是由于监理的质量责任而产生的风险因素,这种风险因素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质量责任风险评估主要是确定与工程相关的风险在最近时间内所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然后评估预计这种风险会给工程带来的损失大小,并使得施工单位能够依据这种风险因素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的评估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进行分析并预测,然后通过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行关注将能综合评估风险的危险程度,最终使得质量责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步骤。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的评估主要是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首先要查明风险的来源、然后确定类型以及特点。最关键的就是确定监理质量责任所存在风险、评估这些确定存在的风险所能造成的损失几率大小以及发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最大风险下造成的损失是多大,为了弄清质量责任风险因素就需要采集所在工程施工方以往的监理质量责任经验,这些将能够很好地反应出施工方的技术水平。或者建立一个模型对所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然后用概率反应出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3.风险因素评估的一般方法。风险因素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概率分析法以及专家意见法,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要根据不同的工程来采用不同的风险因素评估方法。

三、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防范措施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012(2016)02-0122-01

工程监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与复杂性,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验收阶段及后期维修保障阶段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而通过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控制,防止质量问题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影响,同时也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外在形象。因此,只有加强建筑工程监理,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使用价值。

1当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弊端

1.1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当前已实现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中的管理。特别是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的重要性得以更好的体现出来。但在当前建筑法中对于监理制度的规定只将其限定在了施工阶段,大多数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往往只重视质量监理,而且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实施范围的界定也不全面,从而导致具体实施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产生。虽然我国在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中对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出台,这就使工程监理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重要作用无法有效的发挥出来[1]。

1.2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工程监理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工程监理的发展时间较短,同时由于工程监理的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在监理行业缺乏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一般情况下,应届大学毕业生就是构成工程监理团队的主要人员,这些毕业生大多只通过短期培训即开展工作,亦或是在其他工程管理部门、设计部门调入过来的人员,缺乏丰富的监理经验与对工程监理的正确认识,不明确工程监理的相关规范,由此就导致我国工程监理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1.3监理工作执行力度不足

建筑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明确,致使发生了诸多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而同时建筑单位还逃避相关责任。所以,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并严格实行责任终身制度,特别是因为监督管理工作不充分导致的重大伤亡问题要严格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1.4监督机构监督人员的不重视

自从,实行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之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工程监理一直存有错误的认识,认为工程监理的存在消弱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利,从而对工程监理具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对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2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措施探析

2.1加强监理工作的落实,严格实行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不应局限于建筑工程的一个阶段,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加强建筑工程监理。通过加强全过程的监理,才可以有效发挥监理工作的价值。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对相关规范严格遵守,通过要严格检查建筑工程的所有细节,一旦发现存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除此之外,为了统一掌控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相关管理人员要对监理团队及监理技术进行统筹规划,同时严格落实责任制度,将具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监理人员身上,明确所有监理人员的职责。通过这样的方式,才可以落实监理计划及监理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同时要特别关注的是,在初期实现责任制度的时候,要对监理人员的权力及责任进行明确,在工程各个施工阶段纳入监理目标,同时还要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以提高监理效率。

2.2加强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通过上述所致,我国的工程监理法律制度还尚未完善,要经由立法的方式逐步完善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明确规范监理行为[3]。不只是要完善工程施工阶段的相关规范,而是应该在建筑工程全过程中贯彻法律规划,确保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同时还要及时淘汰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甚至阻碍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

2.3对行业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监理工作

施工企业要对自己的定位加以明确,深入贯彻工程监理工作,同时还要对监理市场加以维护。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合理的提升承载的数量,充分满足居民的需求。除此之外,企业还要以依法纳税为基本原则,主动缴纳所需税款,不发生偷税的问题。

2.4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

对于工程监理公司来讲,需要通过强化其管理工作,从而全面提升监理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加强对技术和管理综合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通过引进专业的人才,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工程监理队伍。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4-5]。加强对当前在职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阶段性的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化工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全面提升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使其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的提升。

2.5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

由上述可知,我国工程监理市场较为混乱,不够规范化,要利用市场机制调节的方式对监理市场加以规范。同时在还要在监理市场中应用投标、招标体制,确保工程监理的透明性、公开性,防止发生不正当竞争。

3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中工程监理是比较关键的一个组成方面,其质量直接关系着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效果,所以必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理。本文主要分析了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童晓旭.高层建筑工程监理要点、难点及改进措施[J].门窗,2014,(9):87.

[2]余显均.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10):439-440.

[3]王桄,唐先源.浅谈国内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门窗,2014,(11):85-86.

[4]李波.引导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相互促进之我见[J].城市建筑,2014,(4):192+209.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房建工程 监理工作 存在问题 解决措施

从古至今,建筑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房建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施工过程的严谨规范是工程质量的保证,监理工作的严格科学也就成了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然而在我国,房建工程的监理工作系统比不是十分健全,监理工作制度的缺乏,导致了房建工程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为了满足房建工程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要健全监理工作系统,明确监理的管理工作责任,完善监理工作内部工作的内部环节,从而确保房建工程的质量。

1 房建工程监理工作简述

房建工程监理,是由具有法定条件的工程监理部门,根据业主人的委托,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对房建工程的质量加以监督。工程监理是一个高技术的智能型组织,是有多种学科和多种专业共同构成的,在房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监理是一个新兴的行业,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监理工作的重要性逐渐被发挥出来,对房建工程质量的提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房建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制止,为我国的建筑行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工程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跟国外的对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相似的。工程监理根据业主需要可以为业主提供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分阶段,如施工阶段的监理,土建工程监理和安装工程监理。监理的目的是确保房建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监理工作是通过专业的监理单位来实施的,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就是工程监理单位,房建工程监理是一项高智能高技术的服务,这类服务通常称为工程咨询或工程顾问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性质有如下几个特点:

(1)服务性。工程监理部门受业主的委托对房建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它所提供的是服务,工程监理将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工程进行仔细监督和指导(2)科学性。工程监理部门拥有监理工程师,他们是专门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会使用所掌握的工程监理所有的知识和思想从事工程监理的工作。(3)独立性。是指监理工作不具有依附性,对于监理工作的对象,他们也不能依附,否则它就不能自主的履行他们的义务。(4)公平性。工程监理部门受业主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的监理活动,当业主方和承包商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标准,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2 房建工程中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同因素的影响,我国房建工程有不同的形式要求,这样导致在房建施工过程中监理的工作也不相同,在监理工作中相应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大致分为四方面:

2.1 房建工程监理行为不规范

监理的承揽方式上,出现空挂监理证照,私招乱雇等现象,导致房建工程监理的主要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有的挂着监理单位的牌子,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时,这些人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2.2 房建工程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当前针对社会各个行业的监理行为正在积极开展,这在保证监理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诸如监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参与人员的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偏低等问题。房建工程监理队伍的总体素质还不是很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缺乏,在进行质量检查时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要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就要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导致房建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这也就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主要差距。

2.3 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

有些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很多项目的监理,有的工程项目只是挂“监理”人员名字却没有真正的监理人员,有的监理单位没有制定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制度,也没有规定或落实监理人员各自的责任,导致一些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上工作马虎、不按工作要求管理等一些工作失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反映出了监理法规体系不严密,而且反映出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完善。

2.4 监理部门不能处理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有些监理部门不能处理好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从法律上说,业主和监理之间应该是相互平等的关系,也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相互监督共同完成合同。但是在现实工作中总是存在业主高于监理的观念,业主总是认为监理要听自己的差遣,导致他们之间不能很好的合作。还有一些监理部门不能很好的处理与政府质检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一些地方,质检和监理亲如一家人,监理公司也就成了质检部门的附属单位,质检部门垄断了一些监理部门。有些监理部门不能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工作的进行,会采取一些手段搞好与监理的关系,比如吃吃喝喝、送礼等。监理部门不能正确处理好与这几个单位的关系,也就影响到了房建工程的质量。

3 针对监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

3.1 监理部门应抓好队伍建设

监理部门应该坚持完善自身的队伍建设,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专业从事监理工作和项目管理的人员要找具有高技术、高素质、多经验的综合性人才。监理部门还要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明确监理人员的责任,还要适当转移责任风险。对于监理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要求每个人都能熟练掌握技能知识,并能在工作中应用。同时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监理行业。

3.2 落实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解决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解决监理工程师挂空名的问题,一个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几个工程项目要严格在委托监理服务之前解决好实际对接的责任问题,还要避免工程项目空挂监理人员,实际监理工作却没有人担任。需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各等级监理之间的管理,避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监理部门的监督,严格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证。

3.3 工程过程中监理的工作要到位

施工前要对工程做一个系统的了解,要掌握工程的全局,当工程出现问题的时候要能及时发现并且能及时处理。在房建施工中,监理要进行现场巡视,对施工进行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房建工程的质量。在房建工程竣工的时候,监理要对工程进行验收,要认真完成各个程序,给整个房建工程的质量一个保证。

4 结语

综上所诉,监理工作是房建工程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是建筑行业中必不可少的行业。房建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重视监理的工作,尽量避免监理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房建工程的质量,为人们建造出更多优质的房产资源。

参考文献:

[1]巩天真,张泽平.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 民用建筑施工 质量管理 现场监理 进度监理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近些年来,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效益是人们不断的追求。而要想保证工程质量,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监理模式,做好监理工作。然而,由于受到思想观念、技术、人员等因素的制约,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为监理人员素质低下、资金投入不够、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的提高,还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因此,探讨分析工程监理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并提出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作用的策略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程监理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工程监理就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策略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投资、工期、合同、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施工效益的目的。在民用建筑施工中,工程监理使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监理与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民用建筑施工阶段,要想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工程监理工作。因此,工程监理与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民用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都要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做好监理工作,以实现对施工质量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如果忽视工程监理工作,必将难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也难以保证民用建筑工程质量。

2、规范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使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施工人员不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他们不重视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工作,施工中忽视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策略的采用,往往导致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如果加强工程监理工作,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规范施工人员的各项行为,有利于提高整个民用建筑施工质量。

3、对民用建筑施工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促进民用建筑施工顺利进行。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能够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可以对施工的各项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如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等,有利于保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按照施工计划顺利进行,从而更好的完成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的各项工作。

4、加强工程监理有利于提高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事实上,施工管理不仅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的必要策略。采取有效的策略,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能够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例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将施工任务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使他们在施工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 避免重复施工情况的出现,避免不必要开支的出现。同时,加强民用建筑材料管理工作,保证施工材料合格;加强施工技术管理,保证施工技术得到更好的运行;加强是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等管理工作,可以促使这些因素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避免不必要的开支的出现,避免不必要资金的流失,从而实现对民用建筑成本的合理控制,提高民用建筑工程建设效益。

5、有利于提高民用建筑施工质量。加强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有利于合理安排施工,调动各种积极因素进行工程施工,避免施工中出现安全或质量问题,对于出现的问题也能够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减少返工现象,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的综合效益。

三、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作用的策略

1、注重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他们遵守工程监理的各项规定。一方面,要重视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重视引进和吸收素质较高、经验较丰富的监理人员,不断充实监理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和质量事故防范意识,预防民用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2、落实工程监理责任制,使监理人员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一、建立完善的民用建筑工程监理责任制度。为了加强监理工作,保障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首先必须完善相关制度,以增强对相关人员的约束,使他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对监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工程监理责任制,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并认真履行。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考评体系,以促使监理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完善奖惩体系,对认真履职监理职责,出色完成监理任务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在监理工作中失职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第三、监理人员需要做好工程监理工作。有必要建立施工监理小组,专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排除各种隐患;监督和管理施工人员的工作,使他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制止违规违章操作行为,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施工示范工作,使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3、保证工程监理相应的资金投入,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对施工中需要的设备和施工材料,应该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设备和材料满足施工要求。同时,做好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工作。设备操作人员应该熟悉设备操作,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施工设备进行养护和管理,防止设备老化。工作人员还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防止出现重大问题,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另一方面,对施工设备的更新和升级要加大资金投入,重视新设备和新材料的采用,以提高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

4、加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提高现场施工质量。第一、组织和设计好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做好设计、审核工作,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流程,保证施工有序进行。第二、做好材料试验和检测工作,保证施工现场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同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对施工与图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该报请监理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施工。

5、加强民用建筑施工进度和质量监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准备阶段,要研究合同内容,明确工程量和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划分和明确施工界面,根据工程整体进度计划,确定施工路线, 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在质量监理方面,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做好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工作,确保设备和材料满足施工要求;严格工序质量要求,上道工序经检验合格之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全面加强施工设备检查工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性能,在施工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工程监理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今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识当前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以进一步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作用,提高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李绪成.监理在建筑施工质量过程中工作形式初探[J].科技向导,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