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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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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知识普及

税收知识普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国高校 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 职责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Responsibili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llege

Popularity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Take Baoding Residents Pay Taxes Knowledge Society Research as the Base

SHI Xuan, MA Dianping, WANG Yan

(Baod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Baoding, Hebei 071000)

Abstract Our residents have low knowledge awareness in life pay taxes, knowledge learning life taxable necessity and urgency.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social reality particularity residents informed by way of tax knowledge, obtained the popularity of college and living as an important way of common sense the inevitability of taxes and proposed expansion of the tax faculty, residents pay taxes to develop knowledge of teaching, social training recommendations in three areas.

Key words college; popularity of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1 我国居民学习生活纳税常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1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

近些年来,我国居民生活中先后出现的“馒头税”、“月饼税”、“妻税”的恐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错误表述,都反应出居民对于生活税收常识的缺失。

笔者面向保定市居民进行了纳税常识知晓度的社会调查,涵盖了居民转让房产、租赁房产、购买汽车、证券投资等纳税问题,收回有效问卷1651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明晰生活税收知识的受访者只占0.06%,78.5%的受访者表示一知半解。第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商人群体的知晓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可见经济实力和工作性质是影响税收常识知晓程度的重要因素,但并不能促使纳税人掌握税收常识。第三,不同年龄段的居民知晓度水平没有显著差异,可知,税收常识知晓度并未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而呈现正相关变化。

1.2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对于生活纳税问题的日渐关注形成反差

(1)居民生活纳税问题的社会调研结果。第一,纳税问题引起居民广泛关注。对于个税、房产税、遗产税的社会关注度一题调查显示:有31.4%的被调查居民选择“很关心”,有58.2% 被调查居民选择“比较关心”。第二,纳税问题带来居民生活的不便。有79.9%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曾经尝试了解生活税收问题,但是还未能明明白白纳税,给生活带来不便。”

(2)我国居民日益关注生活涉税问题的社会报道。第一,关于2010年车船税调整的社会关注。我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其中,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占8.61%。第二,2011年个税修订征集意见超过23万条。第三,2011年试点城市开征房产税,受到居民广泛热议。第四,二手房交易要严格按照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政策迅速产生社会反应。在郑州一个周六有500多人排队办理二手房过户。

1.3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税收立法加速改革形成反差

2010年调整车船税,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2011年9月1日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车船税法》、启动营改增试点,2013年个人销售二手房要按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愈发深入居民生活。另外,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2012年深圳特区宝安区租赁办曾对某居民违法租赁行为开出12万元的罚单。

1.4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经济生活水平快速提升形成反差

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到2011年增长到21810元。①近几年来,居民购销房产、购车、出租房产、证券投资、艺术品拍卖等经济生活迅猛发展。截至2011年底,沪、深股票账户数合计为16546.90万户;201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11304万平方米;2012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9309万辆。熟悉税务常识有利于纳税人做出理性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逐渐成为居民理财的重要考虑因素。

2 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途径的国际比较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2.1 我国居民知晓生活纳税常识的途径分析

(1)我国居民获知税务常识现有途径的缺陷。调查显示,居民将自己不清楚税收常识的前三项原因归纳为:国家宣传力度不足,有关机关讲解不够清楚;学校没有开设税务课程;税收常识在生活中学习的有效途径缺失。可见,我国居民获知税收常识的现有途径不足。

(2)我国高校生活税收常识课程情况概述。目前,我国高校有关税务知识的讲授,集中在税务类的专业学习模式,课程门类划分粗、数量少,也有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务双学位为代表的极少数的辅修课程模式,但没有面向非专业学生的普选课程。我国方兴未艾的通识教育,走在最前列的中山大学、北京大学所涉及的通识课程中,也没有税务门类课程。可见,我国现有居民获知生活税收常识的途径远远不能达到居民所希望的明明白白纳税的需要。

2.2 美国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的主要途径概述

(1)美国高校跨专业选修制度。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税法专业涉及50门不同课程,涉及生活税务常识的科目有:个人所得税,财产流转税,遗产税与遗赠税,慈善捐赠的税务问题,税负豁免。并设有general taxation选修方向。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甚至有的人根本就没有专业,有一个特殊的学院叫做个性化学院,学生可以随意选课而不申明专业,毕业后发“个性化学士学位”。美国大学普遍采用“主修+辅修”的制度,也是大学生学习税务常识的便利渠道。(2)美国高校各种层次的培训。在美国大学校园里,各种层次的税法培训非常火爆。大学成为必不可少的国家税收法律宣传者。(3)方便的税务软件被广大纳税人使用。美国高校会购买网上报税软件,免费提供给本校学生和学者使用。只要将相关数据和信息输入,无需纳税人本人作任何判断,软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纳税申报书。②

2.3 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1)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要性。我国在税收知晓度上有特殊性。第一,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水平偏低;第二,税收立法更新频繁,加大了自学税收常识的难度;第三,我国税务机关日常工作量大,能够放在详尽讲解税收常识方面的力量不足。(2)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对于上述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大学教育。第一,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具有无可争辩的优势。第二,美国高校在普及居民税收常识工作的成功经验,有力地证明了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第三,本次调查关于“居民认为获知税收常识的较好途径”一题显示:95.8%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宣传讲解、学校开设税收常识课程、参加培训是前三位的方式。

3 关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对策建议

3.1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现存困难

(1)税务、税法类专业存在师资不足的现象。高校税务、税法专业师资不足,税务、税法类教师的授课量普遍存在超过合理课时的情况,③部分学校税务专业课的课程还有不同程度的外聘教师的情况。而且,纳税通识课程,需要税务、法学、理财融会贯通的教师。(2)现有教材不适于非专业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应用。现在的税务课程主要存在于会计学等相关专业,作为专业基础课、核心课,对于纳税通识教育而言,存在三方面不足:第一,教材专业性很强,税种大部分不是居民日常生活所用到的。第二,现有专业教材都是以税种作为章节编排的依据,并没有关注同一经济业务所涉及多少个不同的税种,不利于生活实践中的运用。第三,案例真实性不高。

3.2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对策建议

(1)以选修课程、通识课程作为学校普及居民纳税常识的渠道。目前,开设选修课程、通识课程是普及税收常识的合理途径。一方面,我国高校现行的选修课、通识课一般为20~30个课时,符合生活税收常识的学习需要。另一方面,适当增开选修课,对于师资的增加要求较小。从长期看,培养税务教师队伍很有必要。

(2)开发适合通识教育要求的居民纳税常识教材。第一,反应税务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交叉,注重培养公民的税收权利意识。通识教育注重学生身心的和谐发展,在高校的教学中唤醒我国公民对于纳税的权利意识,是非常理想的方式。居民纳税常识教材不仅要教给学生生活中的纳税、节税方法――“知其然”,更要使学生理解立法理由“知其所以然”,才能化解公众对于税收的种种恐慌,更要教给学生保障自己纳税权利的手段,参与税收立法的途径,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发挥民主的力量。第二,反应税务与理财两个学科的交叉,指导居民作出理性的经济理财行为。应紧密结合社会税收焦点新闻,精细设计案例,激发学生讨论兴趣,培养、提高实践理财能力。结合具体的涉税经济行为指导居民理财,强调方法的可操作性,以符合“学本教材”理念的要求。第三,作为纳税通识教材,需要学习的是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税务知识。因此,建议打破现有专业教材以税种为篇章结构的定式,改以居民生活涉税事项为主线安排教材章节以增加教材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通俗性。主要内容包括:房产购销与出租、车辆购销、证券投资、遗产与捐赠、其他财产转让与租赁、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几个专题。

(3)举办社会培训,配合国家机关普及税务常识。随着税务法律的日渐增加、复杂,广大高校作为国家教育机构,理应承担配合税务机关普及税务常识的责任。展望房产税的改革、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个人所得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进,我国居民所要学习的税务知识会越来越复杂,一定时期内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繁重,那么,由高校进行税务常识社会培训将成为最可行的途径。

本论文是2013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国高校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的职责与对策研究”(20130 1224)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2年我国统计年鉴[M].北京:我国统计出版社,2013.

税收知识普及范文第2篇

奥运,让世界更好地了解中国,也让中国更好地融入世界,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对中国而言,意义重大。

为进一步营造优质的奥运税收服务环境,近日以来,全国各税务系统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税宣活动,宣传普及税法知识、传播人文奥运理念,为北京奥运会创造了和谐文明的税收环境。

北京

为进一步扩大服务北京奥运、宣传奥运税收、营造人人参与奥运,共筑和谐奥运的良好氛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国税局举办召开了“奥运税收座谈会”。座谈会邀请了奥组委财务部周旺成处长及有关人员,就奥运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如何更好地为奥运服务进行了座谈。座谈会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提出了认真做好29届奥运会税收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海淀区国税局局长表示海淀局以“方便、服务纳税人”为出发点,“支持奥运、服务奥运”,积极做好奥运税收服务工作,对奥组委提供全面便捷的涉税服务。

山东

为传播人文奥运理念,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唱响“关注奥运、关注税收、关注民生”的主旋律,宣传税收在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密切税收征纳关系,青岛市地税局面向社会各界开展了“税收・发展・民生”――迎奥运、税企金桥杯征文摄影比赛,广大参与者通过税收征文和摄影表达了对税收的认识、思考和畅想,以身边的鲜活的事例,从不同侧面阐述了税收、发展、民生的内在关系,彰显了税收的职能作用和全社会税收法制意识发生的积极变化。通过征文、摄影比赛,激发了广大参与者关注税收、了解税收、服务税收的热情,对提高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全社会税法尊重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川

不久前,华蓥市国税局在华蓥山广场隆重举行了“税宣与奥运同行”大型税法宣传活动。活动中,该局聘请华蓥市小学10名学生为“奥运小福娃”,并把各税种的办税流程、纳税服务承诺、最新税收政策、奥运经济与税收发展等10多项内容,以播放专题片、发放宣传单、传送奥运环保彩球等形式呈现给广大纳税人。

税收知识普及范文第3篇

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税收筹划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比较陌生,没有专门的税收筹划机构,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际操作领域都属于起步和探索的初始阶段就,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各个方面得到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全球化得到全面发展,企业的税收筹划在这一背景下显得越来越重要起来。根据博弈论原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向企业征税以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主体,为了实现留存收益的增加,税收筹划便应运而生,它可以通过合理的办法尽可能减少税款的缴付。税收筹划的发展程度在本质上反映了一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程度,同时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我国企业的纳税意识和征管部门征管水平的高低。我国在强调法制建设的今天,税收体制逐渐健全,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法纳税,为了更加完善征纳双方的义务关系,提升企业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当中壮大发展是有必要的,税收筹划的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税收筹划在我国企业中发展的困境

(一)概念没有普及

发达国家的公司及个人都很重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很普遍。然而,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它还算是新生事物,刚刚起步发展。人们对税收筹划认识的局限性体现在:首先,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我国企业一直生存在依法纳税、多纳税光荣的大环境下,给纳税者造成了少纳税违法的误区,税收筹划可能被看作是偷、逃税的一种手段。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这一观点难以被人们所接受。其次,税收筹划被认为是单独的一次筹划行为,而不是伴随企业经营活动一直存在的行为。从目前税收筹划在企业当中的发展来看,企业内部不设立税收筹划部门,在需要筹划的时候才聘请相关人员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筹划,被看作是一次性的筹划行为。

(二)专业型人才未普及

税收筹划要求有良好的税法基础,除此之外,还涉及会计、财务管理等其它学科的知识,因此税收筹划的难度相对较大,仿佛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是税法专家的专利。尽管我国大部分财经类院校开设了税收筹划方向的税务专业,但是他们毕业后的去向却不是税收筹划。由于缺少税收筹划机构,使得该类人才没有普及开来,企业当中也缺少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人才。其实税收筹划没有想象的那么困难,只要能够及时的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筹划方案是可以套用的,节税技巧可以被灵活运用,相同的情况可以采用相同的办法,达到理想效果。

(三)筹划成本普遍高

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规避缴纳不必要税款的行为,而我国目前的税制建设趋于复杂化,随着征管部门工作上的疏忽,就会出现漏洞,这就为偷税者提供了偷税、避税的条件。虽然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如被查出会依法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偷、逃税行为因为征管部门征管力度欠缺导致这些违法行为未能够被及时查处。这就导致一部分纳税者投机取巧,致使偷税现象严重。与偷税相比较,显得税收筹划的成本相对较高,纳税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就会放弃税收筹划而选择钻税法的漏洞进行逃税。由于这种行为的出现,阻碍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增加了税收筹划的隐性成本。

三、完善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正如上文所说,在我国当前的税收执法环境下,一些纳税人不会采取相对成本较高的税收筹划,而是选择冒风险使用违法手段来提升自身利益。因此在这样的纳税条件下,征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其工作力度,加大处罚的程度,对那些偷税、漏税行为一定要严加惩罚,增加偷逃税款的风险,逐渐把税收筹划是合理减税的唯一途径的思想植入每位纳税人的思想当中。这样做就会激发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来规避不必要税款的想法。税收筹划需要一个依法治税的环境来加以保障,要求征纳双方都按税法行事,因此相关税务部门要对税收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体现税法的严肃和强制性。良好的法制环境会增加纳税者对税收筹划的需求,进而促进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建设税收筹划人才队伍

税收筹划除了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外,税收筹划型人才对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发展也是不可或缺的。从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他们都拥有专门的税收筹划称谓,每个税收筹划队伍都配备业务能力强的人才。我国当前的状况是从事税收筹划行业的人员稀少,业务水平不能同国外相媲美,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税收筹划行业的发展。应税收筹划发展的要求,我国应当尽快建设专业型人才队伍,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可以设立税收筹划资格岗位,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通过考试来取得资格证书。与此同时,也要重视在大学教育里筹划型人才的培养,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为社会输送人才。

税收知识普及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市场;策略

一、企业税收筹划工作中表现出的问题

1、没有培养成正确的观念意识

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看,税收筹划的概念十分深入,这一工作也得到了非常广泛的普及,不管是企业集团或者是个人,对于税收筹划问题都会给予充分的注重。但是反观我国当前的情况,针对大部分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是全新且生疏的,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依然单纯的处于较为浅显的表层阶段,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意识观念,对于税收筹划缺少应有的重视性及了解。进一步来说体现为:

(1)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在过去的很长时间中,我们所普及推广的都是遵循法律纳税,纳税多是一种荣耀等这种观念,因此对于我国纳税人员的意识里,纳税额度较少是一件不光彩或者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就算是我国《征管法》中曾明确提到了“纳税者依照法律规定掌握着一定的申请减免税务额度的权限”、“税务机关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收税,不能随意违背法律规定要求,但是依然有很多纳税者认为缴纳税款太低属于不光彩的行为,而税收筹划由于会导致税款降低,因此大部分的企业或个人都对这一问题避之三尺,不敢轻易涉足。正是长时间受到这一理念的熏陶感染,税收筹划本身的合法性特征并没有被广大群众所认识到,它的价值与功能暂时没有得到充分普及。

(2)税收筹划属于一次的范畴,不应该被纳入到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

就当前我国税收筹划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而言,除了一小部分的外资企业,大部分的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都将其当作是一次性的活动,单纯是在企业特定需求下才开展的,并没有将其纳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事务中。其实,站在管理的层次上而言,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进一步来说,属于企业内部所开展的理财行为。究其根本,税收属于企业在运作过程中的成本组成部分,税务缴纳会占据企业的部分流动资金,从而制约企业财务活动的开展。所以,税收筹划应该是财务决策开展过程中必要的影响性问题,应该将其纳入到日常管理工作范畴中。

2、税收筹划工作者素质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的机构主要就是税务师事务所,而税收筹划岗位上的工作者一般就是注册税务师。因为某些较为特定的因素,税务师事务所所承接开展的业务主要是为企业一些涉及税务涉税事务为主,进行筹划的比较少。站在税收筹划市场角度上分析,综合素质较强的专业筹划工作者明显不足,税收筹划工作效率不高,很难实现原本的预想目的。

3、税收筹划表现出片面性的特点

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所应用的方案均是请外来专业人员去进行设计筹划的,在筹划的时候也大部分都是将节税当作决策的主要方向,而筹划方案将会给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则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导致税收筹划的片面性。税收筹划开展最直观的目的就是实现节税效果,不过这仅仅属于财务管理某一时期的短期目标,是在财务管理工作综合目标局限之下的,一定要为了完成综合目标而开展进行。在设计筹划一个方案的时候,必须要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出发,将财务具体目标设定成判断的准则,这样才能确保其科学适宜性。

二、加强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几点策略

1、正确认知税收筹划问题

如果一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并未达到降低税收压力的效果,我们就可以判断其税收筹划是不成功的。一样的道理,企业在降低税收压力的时候,所承受的税收风向也加大的话,税收筹划也是不成功的企。站在短期的层面去分析,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为了借助对运用活动的规划,降低税收额度,节省资金投入,从而实现获取更多利益的目的;站在长期的角度上去分析,企业自主性的将税法所涉及的要去融入到活动当中,让企业的纳税意识得有有效增强。所以说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开展体现出十分关键的现实意义。

2、企业工作者要提升自身的工作效率

针对企业财务工作者来说必须要精确的进行纳税,尽可能的降低纳税差错率,降低企业承担的涉税处罚风险程度。同时熟练了解税收政策的实质内容,从企业本身的运用状况出发,深入探究税收政策要求,实现对税收的合法科学规避。另外还要增强自身的税收筹划实践能力,不断充实自身的税收筹划知识,增强自身的税收筹划能力。作为企业,也要建立并健全相关的税收筹划控制体系,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个人,这对于企业税收筹划的规范实施具有关键性的保障意义。

3、将国家优惠政策价值加以最大化体现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处在极速前行的时期,为了实现招引更多的投资,招收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资源,我国各个省市地区都颁布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针对当前的高新产业以及对现代社会和谐发展有利的产业,都加大了扶持力度,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其价值作用的最大化。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提升税收筹划水平能够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税务负担,对于企业整体竞争能力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因此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及行业情况,充分发挥税收筹划在企业现代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增强盈利能力和科学化管理水平,从而确保自身更加健康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税收知识普及范文第5篇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具备的条件

1. 税源基础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低工资,低收入的分配制度,人民生活并不富裕,客观上没有征收遗产税的经济基础,即使开征,也只能是无源之税。一直挂在账上,流于形式。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收入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特别是随着分配制度的变化,一部分人确实已经先富起来了。但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逐渐拉大。所以通过开征遗产税,征为国家所有,进行统一支配,以促进社会共同、平等的发展,从而发挥出更好的社会效益。

2.社会条件

在社会环境方面。首先,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国家也加大了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税收法律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也形成了一个较好的税收环境。其次,我国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和行为更加规范,技术手段不断改进,征管水平显著提高。

二、我国遗产税的建设

(一)采取总遗产税制

遗产税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就其遗产净值收税。目前世界各国遗产税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个模式。总遗产税制,就是首先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留的财产净值征税,然后,再把税后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因此,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税后分”。分遗产税制,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对遗产继承人或受 赠人所分得的那一部分遗产净值征税,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分后税”。为了保持遗产税再分配财富的力度,同时区别不同继承人的经济状况,有些国家实行混合遗产税制,即先对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就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总价值扣除其债务、葬丧费用等项目后的净值征收总遗产税,再对各继承人就其分得的财产征收继承税,在遗产处理上表现为“先税后分再税”。

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经济发展现状,我国宜采取总遗产税制。因为:一,税制简单。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遗产税制宜简不宜繁。二,税源有保证。总遗产税是在继承人分割遗产前先行征税,可以防止分遗产税制下继承虚假遗产而造成的税款流失,从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三,征税成本较低。由于总遗产税制是一次性征税,不必设置过于复杂的税率,其成本远远低于其他两个税制。对于在征税时,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税后遗产时,可予以适当照顾。

(二)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

我国应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合二为一的总遗产税。第一,我国目前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公民纳税意识还比较淡薄;第二,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水平还远远落后其他发达国家,由于分遗产税制税收的征管十分复杂,要求征管水平很高,若实行分税制,则可能造成各继承人不会如实申报遗产,从而逃税。同理,实行总分遗产税收制也不可取,故只能采取总遗产税制。此外,防止财产所有人把财产无偿转让以此来避免征税,就必须与赠与税相结合征收,实行“两税合一”的形式,因为两税都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让而征税,统一立法,统一征管。

三、制定和实施遗产税制急待解决的问题

1. 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

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和存款实名制,不仅能够保证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利征收,同时也是加强国家对个人财产监管和廉政建设制度化的重要基础工作,国家已经正在积极筹划一套有利于国家掌握个人财产状况的政策和法规。因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所以为了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应在遗产税制或其配套法规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应于法定期限内通知税务机关派员登记财产。对于转移、隐匿财产的,应当加重处罚。待时机成熟后再以法律形式全面实行财产登记制度。

我国个人财产相当大的一部分是银行存款,因此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是十分必要的。由此,可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即“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个人税务号码终身不变,银行收支信息均在此号码下反映,从而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依据。总之,为使遗产税顺利开征,应尽快实行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和存款实名制。

2. 建立个人财产评估制度。

开征遗产税必须核实遗产价值。目前,可以由税务机关委托或指定信誉良好、制度健全的财产评估机构对遗产的实际价值额进行评估,并通过立法将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或指定进行遗产评估规定为评估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凡此类评估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应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做出专门规定,以保证个人财产得以及时、公正的评估。

3. 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的意义,普及遗产税知识。

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和“遗产不纳税”的传统心理,使遗产税的征收会比征收个人所得税更困难。为了以后征收遗产税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从现在开始就应开展遗产税的相关宣传及普及活动。特别是要宣传征收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使群众认识到开征遗产税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防止两极分化的必然选择。从而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遗产税的征收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