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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种“计划生育奖励”是否是《劳动法》所指的福利,或者仅是对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对其性质的定位,将直接决定着发生争议时,是否被纳为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对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
观点:属于“法定福利”,
劳动仲裁应予受理
李女士系山东青岛市一家国有改制企业的职工,其与丈夫在1985年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2009年,李女士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员工退休时可以从单位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助。李女士找到单位协商,单位提出,公司已经支付了工资,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李女士应从社保基金领取养老金。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现在企业已经改制成私营企业,自负盈亏,是否发放此项福利应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因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庭受理后认为,根据《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养老补助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给予特定职工的福利,企业应当予以支付,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款第四条所指的“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订立的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福利待遇规定而发生的争议。计划生育奖励系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应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福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畴。
江苏省的仲裁裁决倾向于此种观点(详见江苏省社会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4]1号)。江苏省规定,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属福利范围,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享受的福利待遇。因此,此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2002年10月实施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根据以上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章。仲裁委员会应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规章和政策处理此类争议。
观点:应为“奖励”,
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刘女士是广州某厂的退休职工,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四部门联合的《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和无子女职工退休优待问题的通知》,在退休时,刘女士可以一次性从单位拿到计划生育奖励金。但厂里一直说企业严重亏损,连工资都发不出去。无奈之下,刘女士与厂里其他25名退休职工把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厂方按规定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法院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其性质是政府部门给予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职工的一种政策性奖励,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并非用人单位基于《劳动法》而向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况且,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因此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驳回了刘女士等人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系政府为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一种奖励措施,最终支付与否,与公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付出劳动无直接关联,即要求支付独生子女奖励费不是因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于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受理范围。
上海和深圳的法院审判口径倾向于该观点(见上海高院在《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1年第3期)。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独生子女奖励费系政府为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种奖励措施,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范畴。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或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不属于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受理范围。
2010年3月《深圳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座谈纪要》也提出,劳动者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另外,一些部门规章也为该观点提供了辅证。如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原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计划生育补贴排除在工资范围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也将独生子女补贴排除在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之外,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部分法律人士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一般原则,职工福利无论是货币利还是实物福利,都应纳入缴
纳个税所得额内。因此,如明确将此奖励排除在个税所得额外时,则其不属于员工福利。因其发生的争议,不应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劳动者可向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评说:福利还是奖励
对于法院应否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计划生育奖励金纠纷的问题,理论界和各地法院对此观点不一致,也没有层级较高的立法加以明确。笔者认为,计划生育奖励金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虽然计划生育奖励属于国家对特定公民的奖励行为,但既然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对员工的奖励变成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那么,这种奖励就具有了法律强制性,与社保制度、年休假制度无异。况且,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将其排除在劳动争议纠纷之外。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最近上传的案例,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驳回了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的请求的判决不在少数,如2015年3月上传到系统里的一份判决。案情概况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抚养费及失业救济金、补缴养老保险滞纳金等,劳动仲裁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劳动者诉至法院。针对其中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独生子女费是国家对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予以的奖励,既不属于用人单位的相关福利待遇,亦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据此认定劳动者要求支付独生子女抚养费的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判决书里没有说明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原因,据笔者推测,理由可能是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如果推测成立的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当事人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以两种情形予以处理:一种是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另一种则是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而本案中,法院直接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即便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法官之所以认为不予受理,可能是认为本案既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这样给出“不予受理”的结论,在逻辑上和法理上,才能够讲得通。
一、健全了机构,落实了责任
根据全县计生工作要求,经局党委研究,调整充实了局计生工作领导小。
二、完善了制度,强化了措施
1、建立了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及时反馈了信息。
2、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按政策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各股室或各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了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相关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严格按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使干部职工充分理解、支持计生工作,争做守法公民,把民政计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杜绝计划外生育事件的发生。
4、坚持定期环孕检。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组织有关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做到了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环孕检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5、严格节育规定。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没有结扎、上环上弄虚作假。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按计生政策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但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报送县计生部门批准取消其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目前,我局无一例违反计生规定对象。
三、加大了宣传力度,建立了奖励机制
我局充分利用计生政策宣传导向作用,引导青年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做守法的模范。积极鼓励年轻夫妇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建立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长效奖励机制。对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领证之日起至该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8元,列入工资表同发,让干部职工从侧面体会到政府对计生国策的重视,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确保了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区、街两级领导十分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通过专干例会、专题培训和局务会等形式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各街道也将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做到责任明确,层层落实,在全区上下形成了局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部署、政策法规科布置自查方案和迎检措施、各街道具体落实自查任务的良好局面,确保了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政策落实,投入到位,为落实好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与计生经费投入机制,将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区级按人均8.88元投入到位,街道按人均2元投入到位。落实了农村人口、城镇低保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均纳入区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建设高素质的计生行政执法队伍打下了坚实基础。结合我区实际,通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专题讲座,以案讲法等方式,在月会及专题培训班上,对街道分管领导、计生干部和驻区单位、村(居)委会的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通过各级培训,强化了知识积累、优化了队伍素质,全区计生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同时,严格执行了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截止目前,共召开例会4期、举办驻区计生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班2期,参加人员达330余人次。
(四)积极宣传,制度上墙,营造了有利于计生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评议制度,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并注重发挥宣传教育的重要作用。一是积极定购和印发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册;二是在办证大厅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范围等内容;三是向群众公示奖励扶助人员、批准再生育人员等情况;四是与村(居)共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展板,建立规范化的宣传专栏,印发“新城乡新家园牵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电话服务卡。既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自身的维权意识,又做到政务、村(居)务公开,以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全区计生干部和育龄群众的法律法规、人口计生政策及生殖保健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科学、文明、进步的先进生育文化观念得到广泛传播。
二、切实做到五个“新”
(一)工作理念有了新的变化。一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这一理念已成为我区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宗旨;二是优质服务理念贯穿于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标准。三是工作理念的更新,促进了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转变,得到了服务对象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二)依法行政迈出了新的步伐。我区从2006年开展“五清理五落实”、2007年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了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一是抓好制度建设和专题培训,提升计划生育队伍依法行政整体水平;二是坚持将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作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执法环节,实行考核评议;三是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村(居)务公开,增强计生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四是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缩短再生育审批70天的时限办理再生育审批;五是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人员的处理做到程序公开、公正、透明,措施得力,执行到位。行政处理(罚)案件合格率达100%,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达70%以上;六是规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按文书档案要求完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理案件、再生育审批案件和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死亡重残家庭扶助等资料的归档工作;七是认真开展行政告知工作,对一孩和再生育、违法生育妊娠对象的告知面均达95%以上。全区计生系统无一例违反计划生育“七不准”、“十禁止”的事件发生。
(三)利益导向机制得到了新的完善。区政府出台了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子女接受职业学历教育学费补贴方案,对户籍在我区并就读xxxx区职业联席会成员单位中中等职业(学历)学校的所有高、初中毕业生实施定额学费补贴;认真落实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及奖励政策,全区将独生子女低保户、重残(死亡)家庭和部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拿入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户;积极落实市计生委等五部门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在蓉企业、个体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情况调查、登记并积极宣传、督促落实奖励金达60%以上;区计生、卫生、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均建立和落实了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计划生育“三结合”户倾斜,帮助他们改善生产生活环境,进行“造血式”帮扶,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现了新的面貌。近年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我们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以服务促管理,完善服务机制,实行人性化服务。一是规范、简化办事程序。为流动人口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咨询、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二是依托社区计生服务站为9661人次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三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328人、人流2人,同时进行生殖健康、性保健等咨询服务与指导。三是普及避孕药具知情选择,指导流动人口自主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避孕措施,使其真正享受到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四是严格落实《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协商处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程序认真自查和清理。
(五)创优活动得到了新的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年活动的蓬勃开展,推进了创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区活动向纵深发展。主要体现为: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的知晓率得到提高;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进一步得到转变;育龄妇女依法生育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近年来,我区计划生育率始终保持在97%以上;进一步深化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通了“绿色通道”;在区政务中心民政大厅开设了全市第一个优生优育咨询窗口,进行宣传和《免费婚检卡》发放,由政府买单,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具有xxxx区户籍,并在xxxx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发放《xxxx区新婚优生健康服务卡》,实行免费婚检。
__年度,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关键着力点,按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始终把依法行政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今年以来,结合两区合并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及时调整了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__为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何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考核机制,根据两区的考核办法存在的区别,重新修订了人口计生年度目标考核责任书,将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列入对责任部门、街道和驻区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管理中,严格实行“一票否决”。三是加快部门职能转变,推进两区执法工作融合,健全和规范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为了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办证难、盖章多、程序繁琐等问题,我局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梳理两区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重新修订了各类行政执法工作的流程和制度,建立并落实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执法机制逐步健全。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针对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与执法工作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对新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理解掌握不够熟练准确,学习不够深入细致等现实情况,我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两局合并后,结合人员调整把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充实到行政执法一线工作岗位上。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__区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认真总结近三年来行政执法工作的实绩,在全局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认真组织全局同志参加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培训,对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法规逐条进行解读学习,尤其是涉及面比较广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有关政策。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各条口的业务培训近50场,培训街道、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近3000人次,打牢了基层人口计生行政执法的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依法行使职权
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和规范。一年来,在再生育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始终坚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度,共审批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申请415例,在审批过程中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并按照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做好案卷的归档备案工作;为7000余名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500多本失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时进行了注销;对35例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了查处,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00万元,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征收所得全部上缴财政专项账户;联合卫生部门加大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两非”案件1起,为群众开具引产证明500余件次。二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省、市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精神,积极向区财政部门协调增加预算,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措施及时落到老百姓手中。今年以来,共为57个人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12元,为1705个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705万元,对12个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__元,为6696名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完成了登记、审核和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共发放一次性奖励金__万元,协调工商、国税、地税、人社等多部门对160余家无经营无税收的特殊企业进行认定,妥善解决了这部分企业的近9000多名职工的问题。三是推进综合治理加强统筹协调,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和服务均等化。按照“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的要求,强化区域协作和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审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0万余份,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6000余份,提供孕环情监测并出具孕环情检验报告单6000余 份。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商贸区人口服务管理站”被命名为市首批“人口服务管理示范站”,打造了“1865创意科技产业园人口服务管理站”;结合春节、清明以及__等节日、纪念日,开展流动人口广场宣传、流动人口子女夏令营等活动30余场。
四、落实权力阳光运行机制
一是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在网站及时更新了机构职能、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工作流程等有关信息,方便群众及时了解人口计生相关政策;积极开展诚信阳光计生活动,推进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各社区、街道通过宣传栏、宣传折页、一次性告知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办事流程等知识,提高了群众的政策知晓率。畅通了监督渠道,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实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制度,梳理和完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和非许可类审批等五大类十三个权力事项的公开信息、流程图。与区法制办、阳关办加强沟通,积极推进权力阳光系统运行,规范再生育审批网上运行程序,理顺区局、街道计生办的职责,提高了系统的操作性。到目前为止,全系统统一使用更新过的权力阳光系统,局各岗位和各街道全部启用新的系统用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事项已经逐步并轨,并实现网上办理,做到了网上网下同步运行。1-10月份,原秦淮区共受理再生育申请129例,全部上网并办结;1-4月份,原白下区共受理再生育申请96例,全部上网并办结。三是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病残儿鉴定等权力行使为重点,深入查找依法行政岗位责任风险点,及时完善岗位制约和预防机制。
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加强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完善投诉处置机制,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依法、及时、就地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对上访群众耐心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的群众做到有问必答,耐心细致,不回避,不推诿。积极维护和承办“12356”阳光计生热线和“12345”政府呼叫热线系统的工作,及时、周到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态度热情、处理到位、反馈及时,获得了群众的肯定,满意度一直名列前茅。结合省、市工作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区、街、居三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计生工作网络,严把第一道关口、为群众搞好服务,确保渠道畅通无阻,把大部分案件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今年以来,共受理群众计划生育来信来访1380件次,其中电话访次,来人访次,电子访次,结案率100%,未发生重大的案件。
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在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我们也明显感觉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是基层执法人员业务素养参差不齐;二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只强调权利,不讲义务,违法超生现象还时有发生。三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难。
下一步工作打算:
__年,我局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努力提升全体计生干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对部门、街道及驻区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权力阳光系统的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工作,做好行政执法案件文书的规范化工作。
2、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论和执法业务的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使之正确把握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提高执法水平,全面理解“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守信、高效便民、程序正当、权责统一”深刻内涵,树立服务观念,促进效能建设,服务于发展。
3、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加强对国家、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将依法行政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我厂现有育龄女职工1268人,一孩育龄妇女1084人,二孩育龄妇女113人,已婚妇女无孩71人。全年办理生育指标35人,全部符合条件。晚婚晚育率达100;狠抓了计划生育台帐建设工作,保证了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率、男单职工配偶孕情证明档案建档率及进退档案率均达100。全年已婚育龄女职工康检四次,康检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42个,独生子女领证率达100。全年无一例违反计生工作事件发生,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各项责任目标。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上级规定,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认真组织学习《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强化对计划生育专干的教育和培训,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三、领导重视,将计生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进行责任制考核
党委厂部历来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同其它各项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与各党总支(支部)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定岗定责,做到了统一领导与责任分工相结合,以确保计划生育工作不出漏洞。强调在完成各项经济指标的同时,要同步完成计生工作的各项指标,对计生工作年终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为育龄妇女创造方便条件
1、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实施基础教育工程。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计划生育政策法律、科普知识、优生优育优教、婚育新风知识、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积极为计划生育家庭兑现奖励政策,全年发放独生子女费49000元。
2、为育龄女职工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定期开展生殖保健体检。同时完善必要的设施建设,购置生殖健康知识挂图,绘制服务网络图表,对育龄妇女登记造册建档。
3、优化婚、孕、产、节育和保健全程服务,对新婚夫妇进行"优生、优育、优教"宣传,积极稳妥地开展以“知情选择”为重点的避孕节育措施,搞好节育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