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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出口 纳税筹划 关税 增值税
一、进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进口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税种主要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增值税两种。如何对这两种税收进行有效筹划,降低进口环节的税负,这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进口环节关税的纳税筹划
1.完税价格
从目前来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确定方法;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二是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计税基础,估计确定完税价格。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选择合理的进口来源
通常情况下,完税价格的确定都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因此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因素,就可以以此作为计算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依据。从这一点上看,进口企业在选择同类产品时应尽量以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中的较低者为最优,力争在海关所认定的“正常成交价格”前提下努力降低其货物报价,从而达到充分降低企业进口税负的目的。
(2)变更实付或应付价格
按现行税法规定,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且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应该计入完税价格(复制权费除外)。为此,若卖方并非要求必须随货物同时购进时,作为进口企业的买方应设法将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作为另一项单独的交易进行处理;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只涉及营业税和少量印花税,因此将大大降低其实际税负。
(3)海关估价方法的选择
按照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若进口货物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则进口企业可以选择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的各项单证,海关也会据此处理;反之,若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此时企业则可以选择不予提供,而海关则会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估定出较低的完税价格。
2.适用税率
一般来说,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区别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即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关税税率的筹划应以转让定价与实质性加工标准为突破点,通过确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货物原产地来充分降低其税负。例如,若产品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时,则视同于实质性加工处理,此时应归入与其新产品实质性使用部分相关的税目计税。此外,对于机器、仪器或车辆中的各类零部件,若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时,应按主体原产地的税率计税;反之,若上述部件分别从适用不同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时,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其税率。
3.减免政策
从理论上说,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类。就前者而言,企业应当关注的是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货物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或者我国对外捐资的货物,可以享受的减免税待遇。特定减免税则是指国家为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可以给予的减免税优惠。临时性减免税则是指除去上述两种形式之外,国家特别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保税货物也属于减免税的一种类型,其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该类货物并不需要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从实质上看,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进口关税的纳税筹划过程紧密相连的。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的货物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予以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有任何抵扣项目。由此可见,其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关税相关的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进口增值税也具有多项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主要是基于所适用税率的不同,企业应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与此同时,国内某些地区或特殊行业、单位、个人可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这类企业的组成形式及业务类型为进出口企业的纳税筹划拓展了空间。
二、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相对于进口环节,企业在出口环节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要大一些,而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给予这些企业出口退税处理,因此进出口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侧重点放在出口退税上,尤其是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上。当前,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两种。前者是指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在货物出口后再予以办理退税;后者则是指企业对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的,应先用于抵消内销产品的应交税额;若后者经抵消后还有余额时,按抵消额退税。
(一)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贸易方式
当前,进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前者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包装材料以及必要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委托国内企业按其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其最终产成品由国外企业负责营销的一种贸易方式,后者则是指由国内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包装物,然后在国内加工为产成品再销往国外的一种贸易方式。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来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政策,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进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选择恰当的加工方式。
2.出口方式
我国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免征消费税。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在不同时期分别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1994年至2010年,共经历了9次调整。纳税人应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一般说来,企业可通过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方式来得到退税,而这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部分,应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税,出口农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退税,出口其他产品则应按税法的其他规定退税,其适用税率不一。
另一方面,当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的限制或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时,企业此时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至其他企业出口,在收汇后再由企业办理退税,而后者也可接受调拨货物的其他企业办理退税。而若企业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时,在其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获得最大价值。
3.纳税申报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申请手续的,应视同货物内销处理并予以征税;而对于已征税货物,企业在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时,才可办理免抵退手续。若企业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时,不得予以退税;若货物出口后90天内不办理申报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则有权要求企业补税。由此可见,企业应慎重对待纳税申报期限,力争在90天的申报期内根据货物的内外销比例,选择最佳的申报期限及其申报限额。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应尽早申请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4.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几种筹划方法外,企业还可利用收购方式的不同以及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差异进行筹划。例如,在不影响交货期、交货质量的情况下,可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货;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再者,企业还可采取改变收购方式,变出口非自产产品为自产产品,以争取采用“免、抵、退”方法予以退税。另外,企业还应注意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方式实施进料加工的再加工,以及特别注意分类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二)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
与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相类似,国家对于出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也较多,这主要是出于鼓励出口的考虑。企业若想获得出口关税的相关优惠,其产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原产地规则。为此,进出口企业应主动申请并提供原产地证,力争获取较多的关税优惠,并且还要对一般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进行区分。从理论上说,一般原产地证只能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关税,而优惠原产地证可以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甚至全免的关税优惠。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承担进口的企业所享受,其作用较容易被忽视,为此出口企业对此应加以必要的重视,以获取最大额的税收优惠。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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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市局在税收管理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__年6月2日至12日,市局精心组织了以XXX局长带队的一行七人的考察组,到浙江省宁波国税局进行了为期十天的考察。考察当地在对一般纳税人、个体税收管理情况,与当地XX分局负责人座谈,学习对方的经验和做法。考察回来后,考察组还组织了专题讨论。现将考察调研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调研的主要情况和经验做法
宁波国税局下设征收局、直属管理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八个直属机构。负责对宁波市所在范围内部、省、市的税收征收管理。在考察过程中,由宁波市局安排,我们考察了XX分局,并与XX局负责人员进行了座谈,学习对方的经验和做法。
(一)税源监控做到“五化”
一是监控对象的层次化。XX局确定20__年度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市局级重点税源,由计财科监控;各分局则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局级重点税源。以二级分层监控实现监控成效的最大化。二是监控类别的行业化。根据该市块状行业经济较发达的特点,将全市企业分成打火机、电器、榨菜、灯具等行业类别税源进行重点监控,并建立行业涉税数据模型,开展专门的税收分析。三是监控手段的多样化。在完善纸质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源经济信息预测等传统监控手段的基础上,广泛运用税控装置、深化重点税源管理软件的应用,全方位提高税源监控的效率和分析水平。四是监控方法的规范化。通过对税源监控方法的规范化建设,做到直接监控与间接监控间的有机结合,既体现直接监控与管户机制下的监控灵活性,更保证间接监控与管事机制下的监控规范化。五是监控体系的社会化。完善与工商部门的户管定期核对制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加强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配合,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加强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真正发挥稽查的重拳效应。
(二)强化协税、护税网络
XX局今年3月起对辖区内菜市场税收征管实行国、地税合署办公,在取得经验后,目前已在全区所有50余个各类市场内全面推广,并取得了国税、地税、纳税人三方“多赢”的局面。该局的具体做法是:“三个共用”,即市场的征管人员共用,市场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共用,征管数据和信息资源共用:“三个统一”,即纳税人户管资料统一,征收方式统一,计税依据统一;地税部门利用国税准确了解开票销售额的税源掌控手段,委托国税办税服务厅代征个体户和临时经营户开票销售时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取得的主要成效有:一是征管基础得到加强。双方互通信息,对个体户的经营情况掌握更加全面准确,纳税定额、开票销售额等计税依据更趋合理和一致,处理偷、抗税事件措施更有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二是征税成本明显降低。双方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支出总量减少超过50,助征员减少20名。三是办税更加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暂歇业等事项只需在一处即可办妥,且税收咨询口径统一。
(三)从四个方面着手加强专用发票管理
一是把好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关。改变以往由户籍管理分别认定的办法,实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强化各环节相互制约,并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实地审核,重点做到“三见面”,即与法人代表见面,与企业会计见面,与经营场所见面。二是严格控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和限额。利用专用发票换版后征管系统需重新准购之机,对所有税控企业的用票限额和数量予以了再次核定,其中2200户次企业领购信息得到了调整。三是及时对未报税、欠税户实行核查。对未报税企业,每月5日后,先由报税岗将企业信息告知管理科,再由管理科的户籍管理员通知企业,必要时下户察看企业情况;对未申报企业和欠税企业,申报期结束次日,由户籍管理员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四是建立异常现象即时应对措施。在核查时发现有企业走逃,除阻止其再次开票,清查发票领用数量、开具情况、发票流向外,及时报稽查局予以协查,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失控发票信息。
(四)采取计算机定向进项筛选法选案XX局推出计算机定向进项筛选法,拓展税务案件选案工作。其做法为先确定某一特定敏感地区为案源产生地,其次通过计算机将所有本地企业从该敏感地区收受的进项发票采集出来,作为目标源,然后通过分析、比对,筛选出同类可疑发票列入案源库。
此方法应用后,不仅丰富了案源,办案方向更加明确,避免重复取证,选案的准确率和稽查办案效率得到了提高;而且通过同地区同类发票的比对,往往能找出内在必然联系,有利于突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目前,该局已从来自衢州的发票中,发现7户企业收受虚开发票51份,除1名涉票犯罪嫌
疑人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理外,共追缴增值税89840.87元,滞纳金15466.62元。
(五)纳税评估实现“四个结合”
XX局今年以来对服装、皮草等11个行业开展了纳税评估,共评估企业328户,查有问题242户,查补税1258.9万元,滞纳金43.9万元,移交稽查21户,并做到了“四个结合”:
一是纳税评估与税源调查相结合。在每一行业评估前对典型企业开展调查,掌握原料耗用、计酬方法等信息,并对上年与今年的同期销售收入与税负、企业间平均税负变化进行对比,分析重点企业和总体税收增减变化。二是纳税评估实行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户相结合。评估软件选案以行业评估为主线,同时依靠税务管理员对当地的特色行业、异常企业进行人工选户,上下联动,效果明显。三是纳税评估与促进征管质量相结合。以联席会的形式加强纳税评估科与其他科室、基层分局的联系,互通问题,互提建议,提高评估选案的准确性和评估评析的合理性。四是纳税评估与发挥稽查效能相结合。正确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使税务稽查实施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六)加强个体户暂歇业管理
一是对个体户的暂歇业申请实行个体税务管理员负责到户核实,调查片组长和分管科长到户抽查,以确保个体暂歇业审批的规范和公平。二是加大对个体业户的暂歇业情况检查力度,在检查方式上,规定对同一个体户至少一个月检查两次,以减少管理工作上的不到位。三是对发现假暂歇业户,除追补其应纳税款外,并根据《征管法》按偷税论处,处以偷税数额两倍以上的罚款。四是在办税大厅个体涉税窗口,公开《个体纳税人暂歇业须知》,及时向办理暂歇业的个体户宣传依法纳税观念,增强个体业户的诚信纳税意识。
(七)优化纳税服务呈五个特点
由于宁波市国税局也单独设立征收局和直属管理局,他们的管理模式与我们有许多的共通之处,我们在考察中也对他们机构分设后,不同机构间如何衔接、协调,如何做好为纳税人提供优化服务的做法进行了认真的询问。他们在优化服务方面呈现出五个特点:
一是具有连贯性。与辖区重点税源户挂钩,建立月走访制度,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掌握纳税人的各种需求,并及时为其排忧解难。二是突出经济性。详尽分析税收政策变动给地方经济带来的各方面影响,积极开展税源调查,为当地政府在决策上做好税收参谋。三是带有监督性。对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税收定额等涉税事项予以全面公示,同时畅通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赋有引导性。利用接触面广、了解政策多的优势,在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税收政策和市场信息的基础上,由税务管理员每年为辖区企业进行一次税收筹划,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五是体现效能性。深入拓展全程服务,健全AB岗制度、无缺位制度、否定报备制度等三项制度,让纳税人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好的心情办理涉税事务。
二、结合XX市局实际,将考察所感受到的经验做法应用于实际工作的想法
宁波市国税局设立的8个直属机构,与XX市局城市综合改革后的模式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他们的征收局与直属管理局是平级单位,统一接受宁波市局的领导。这就给了我们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学习的模式。结合XX市局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树立精品意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树立“人性化管理”思路,对管理机制、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具体做法:
一是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将信息网络延伸到镇(街道),将协税力量组织到街道、乡镇、村庄,将管理基础深入到管户,形成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完善与工商部门的户管定期核对制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加强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配合,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加强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真正发挥协税护税的社会效应。
二是结合税源抓管理监控,通过对税源监控方法的规范化建设,做到直接监控与间接监控间的有机结合,既体现直接监控与管户机制下的监控灵活性,更保证间接监控与管事机制下的监控规范化的“崭新的专管员制度”,从人力资源配置上体现“重心下移,重心确保”的思路,建立起以街道镇级管理为实体、以基础管理为重点的多层次的税收工作管理体制,以构建优质、高效、贴近式的纳税服务体系;
中国加入WTO的日子正在临近,“入世”后的财税改革及其相关政策取向为各方所关注,在此试作简要讨论。
(一)入世带来的制度创新压力必然要求加快和深化财税改革
入世,是改革开放的中国和日益“全球化”的国际社会的共同选择,大势所趋。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应看到,入世将是中国经济管理体制模式与经济增长模式“两个转变”的一种催化剂,必然产生国外制度规范、竞争机制、科技水平、市场辐射等方面带来的冲击,增加中国调整经济机制与经济结构、提高科技含量的压力,短期看虽有痛苦,长期看却将是良性的效应,逼着我们上下一心,转换机制,加快市场化和现代化步伐,推进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靠创新调动潜力,焕发活力——竞争力是竞争出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要在全球化的大市场环境中发展确立的。
中国财税体制是政府经济调控体系和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有力工具,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新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入世以后,这些矛盾将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因而入世带来的制度创新压力,必然要求我们加快和深化财税制度改革。
(二)对关税将分步调减并改进结构与管理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名义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已由1991年初的42.5%,逐步下降为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的17%和2000年的15%。当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后,还将依照WTO的要求和自己的承诺,将关税进一步降低。根据协议,将继续有若干年的过渡期,分步实施,至2005年要把关税平均税率降为10%。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将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依照比较优势原则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将继续严厉打击走私和大力清理、整顿、削减关税优惠减免措施,提高实际征收率(现仍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也将加快建立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进口产品中近半数是加工贸易的来料,对这些来料,现行规定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允许在不提供确切担保的情况下,分散到各地自由进行加工,属于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全优惠征管办法,漏洞与弊病很大,今后可能的改进方向,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实行保税管理。其他不进入这些地点的进口原材料,一律照章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在加工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保证金。
(三)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
中国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经近年的调整,已达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产品17%的法定税率,留有一定的出口税负。另因现在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劳务则缴纳营业税,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所以实际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直至实行全额彻底退税,以加强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另外,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可退税的间接税,还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印花税等。为加大鼓励出口的力度,今后可考虑把营业税和随同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国民待遇”原则减少内资、外资的税收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规,外资企业所得到的优惠明显高于内资企业,这一政策旨在吸引外资,有其积极作用。但从发展趋势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平竞争环境,都必然要求在今后适当时候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并轨统一(包括统一税前扣除规定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当然,为照顾外商实际利益和平稳过渡,不排除分步并轨或一般时间内保留一定优惠待遇的实施方式。
与此同时,“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实行,还必然要求逐步取消目前内资、外资企业分别享受的名目颇多的税收优惠(现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外资企业则主要侧重于区域性优惠)。今后的方向是构筑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税收环境,真正形成“一条起跑线”上的公平竞争。
(五)增值税需要转型
中国1994年财税改革后,增值税在生产、流通领域得到比较普遍的推行,已成为税收总收入中占据最大比重(50%左右)的税种。目前的一大问题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由于受到财政状况的制约,中国增值税的转型很可能无法采取“一揽子”方式,而是仍然采取渐进方式,先在部分行业或部分项目实行,再逐步扩展到全部。加入WTO,可能会形成这种转型的更迫切的要求和更强大的现实推动力量。
(六)税费制度的配套改革势必加快
中国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具有突出特点的问题,是政府各部门和权力环节的税外收费过多过滥,造成政府行为扭曲,企业、农民负担沉重,“民怨沸腾”(朱基总理语)。乱收费的现状,也造成了对外资企业的不利影响,是外商设想、考虑来华投资时对投资环境的顾虑之一。近年政府有关部门已抓紧进行了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工作,并研究准备了以道路、车辆收费改征税为突破口的“费改税”方案,将择机推出,农村税费改革正在实施,规费、使用者付费的制度建设和政府部门预算外资金进一步的加强管理,也将配套推出。加入WTO,会使税费制度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从而加快这方面配套改革的步伐。
(七)入世还将推动其他税种的改革和税收征管的加强
入世还将在其他税种的改革、完善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和普遍经验有望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引为借鉴。现在可以预期,今后社会保障税的设计与开征将会提上决策的议事日程;财产税类的健全与发展(包括准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将更受重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转为综合征收的转变条件也要积极地逐步创造(如金融实名制,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联网);地方税税种的丰富和必要税权的下放,在深化改革中也将会循序渐进。
此外,依法治税原则的实施和税收征管的加强将会不断取得进展,因为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健全的投资环境的必要组成因素,是与WTO并行和呼应的国际惯例与潮流。
就外商特别关心的方面而言,我个人认为,中国加入WTO和必然由此而加大其力度与步幅的税制改革,虽然形式上可能会减少外商原来享有的某些优惠,但总体上将提供一个更加适宜外商投资和长远发展的完善程度明显提高的税制体系、更加稳定的法治政策环境与公平竞争局面。
四、财税政策及改革方向的展望
(一)积极财政政策的相机抉择
2001年积极财政政策继续实行,但力度上还有相机抉择的问题。2000年经济形势的好转,既有近三年反周期调节中经济内生方面的积累因素,也有国内国际某些外生方面的阶段性因素,好转的基础尚不牢固。有几个突出的方面值得特别关注和作进一步的观察:
第一,民间投资的跟进状态如何。
积极财政政策的代表性事项是扩大国家举债规模,运用筹得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从而在扩大内需的同时,改变市场预期,拉动民间的投资和消费趋于活跃,使整个国民经济回暖转旺。民间投资是否真的跟进了,是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是否发挥到位的一个重要判断。2000年上半年,国有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幅接近12%,民间投资的增幅则在6%左右,后者虽然比前两年的情况有所好转,但还明显低于国有部门投资增幅。全年的情况如何,统计数据要待2001年一季度得出。只要不能认定民间的投资充分跟进了,积极财政政策就不宜改变,以防止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第二,世界经济的变化趋势如何。
2000年世界经济运行情况较好,大部分时间中,最具影响力的头号强国美国的状态尤佳,欧洲、亚洲和周边国家的情况总体也不错,因而我国的外贸增长相当强劲,全年进出口总额增幅甚高(达30%以上)。但接近四季度时,美国经济已露疲态,人们甚至开始议论其如何避免“硬着陆”的问题,而2001年,另一关联密切国家——日本的经济恐难见大的起色,某些亚洲国家的状态甚至可能恶化,一些经济学家已经提醒“防止又一次的金融危机”。总体而言,我国2001年外贸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很可能明显劣于2000年,这样,外需减弱,扩大内需的任务便相应加重,从这个角度看,积极财政政策也有必要继续实行。
第三,深层结构调整、体制与机制转换的进展如何。
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直接表现为在经济运行状态层次上的政府支出扩张,而要解决好中长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问题,仅靠这种扩张是不行的,必须利用这种扩张所带来的一定时间内的“喘息之机”(操作余地),努力化解深层的结构制约和体制制约,推进结构调整、制度创新、机制转变,深化政府、企业、市场诸方面的改革,从而为经济今后的中长期发展提供支撑。1998年以来,在推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工作有所进展,但客观地说,还有不少方面不能令人满意,结构、体制问题常常十分明显地表现为增长的障碍(试观粮食结构、钢材结构等的现状和“建个商品交易市场要盖112个行政图章”的事例)。因此,从操作层面看,在经济形势好转、但基础并不稳固的情况下,继续实行一段时间的积极财政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操作空间大力推进结构的调整和体制的改革,是一种追求长期发展的较合理的选择。
(二)税费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方兴未艾
1998年以来,在施行反周期经济调节的同时,决策层和实际工作部门对如下一点也逐渐形成了明确的认识,即要把运行层次调节与深层的、中长期的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几年间,在财税制度创新方面的努力,突出地表现在经过酝酿、筹划、试点而渐具轮廓、方兴未艾的税费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方面。
1994年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使各级地方政府消除了对中央“平调”本地财力的担心,改变了以往“藏富于民”、“藏富于企业”的行为模式,开始关心弄清本地财力的全貌和对本地预算内、外政府资金实行统筹协调管理运用。各地纷纷成立收费局来监督、管理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此形势下,1996年国务院29号文件进一步形成了全国性的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并加强管理的指导规范;1998年之后,国务院更明确提出了“费改税”和税费改革配套的思路。税费改革的基本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促进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规范化,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建立有利于廉政的理财制度。近两年在清理中取消了近千项不合法、不合理的基金、收费,并加紧研究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原准备以道路、车辆的收费改收税为突破口,逐步推开,后因多方面原因,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的出台还需等待时机,但于2000年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安徽全省和其他省选择部分县)。可以预期,2001年以后税费改革将出现新的重大进展,总体的走向将是形成政府税收、规费、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使用者付费、经过规范的公共选择程序的集资、以及企业化单位经营性收费的各行其道、分流归位,从而大大提高政府税费征收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1998年以后,国务院、财政部领导明确提出尽快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在此导向下,一系列预算管理改革的举措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试点、推广,并逐渐在指导上形成了今后若干年推行此项改革的通盘考虑。这方面的要点包括:
——继续深化以推行招投标为主的集中采购为代表事项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法》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加快研讨试点和设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001年将在几个中央部门和部分省率先实施,2003年将全面推行;
——继2000年中央级在科技、教育、农业、社保四个部门试编部门预算之后,2001年要求将部门预算编报范围扩大到国务院所属的29个部门;
——2001年在国家计委等10个部门将开始试行定员定额和项目预算;
——酝酿现行预算科目的调整;
——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作进一步调整,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部门分开,各司其职,强化制衡,并适应部门预算等改革举措的推行;
——健全预算编制程序,逐步消除每年年初一段时间的“法律空当”,强化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公众参与的作用;
——加强预算执行中的规范化和责任制,淡化决算而强化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