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所得税税收政策

所得税税收政策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一、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种类:中性与非中性

资本流动分为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两种形式。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是针对资本输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输出国政府对本国资本输出的政策倾向,也受到国际税收政策的影响。这两者共同影响所形成的税收政策有中性与非中性之分。

资本流动中性分为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得在国内的投资者和在海外的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税收协定中的资本无差别要求,实质上就是资本输入中性的体现。

但是一国在对待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方面,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出中性,就可能偏离资本输入中性;反过来,一国若强调资本输入中性,则又可能偏离资本输出中性。比如资本输出中性要求居住国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并对外国来源所得的外国税收实行抵免;而资本输入中性则要求居住国对所有的外国来源所得实行免税。因此,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理论上有着天然的矛盾,无法解决。因而,一个国家究竟应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才能既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又符合资本输入中性,属于一个两难的问题。这一理论空隙为一个国家选择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税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资本跨国流动中的税收中性原则实际上不可能得到严格执行。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的社会属性已经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资本运动所带来的对本国社会经济的影响则是各国政府必须关注的现实。各国政府根据本国资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别采取鼓励或限制资本输入、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

一般而言,对资本流动税收政策的选择,首先,取决于该国资本的存量以及本国经济对资本的容量。在本国资本不充足的时候,政府显然更多地考虑吸收外资,即实行有利于资本输入的税收政策。其次,则是资本收益率的比较。只有当资本的流动能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和社会福利时,才会在税收政策上更加鼓励大规模的跨国资本流动。第三,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要求经济关系得以延伸,这既对资本流动的规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对相关税收政策提出了挑战。

二、各国在资本流动中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性与非中性并存

综观各国的税收实践,资本输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标准,而资本输入中性更难以坚持。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吸收外资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标,所以,在资本输入时,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也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对于资本流动没有特定的输入或输出目标的国家,如一些发达国家,则有条件执行更趋向于中性的税收政策。比如,美国作为拥有众多跨国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他的做法代表了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也对发达国家的税制乃至全球的税制起着一定的导向作用。通过研究美国对资本输出的税收政策可以发现,美国对内资和外资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税收政策,对外资没有税收优惠,实行资本输入中性,对海外投资,一般也不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坚持资本输出中性。作为税收中性可谓执行的最好的美国,在税收政策实践中确实体现了中性税收政策思想,但也还有着非中性的大量税收政策条款。

尽管由于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的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税收中性成为税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标也已经毫无疑问,如国际税收中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避税与逃税这一重要目标,就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但各国的税收实践中更多的是偏离税收中性的做法。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题,下文主要就其资本输出的相关政策进行讨论。

资本输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税的外流。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各国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国都希望本国的所得税税率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但是,这就可能带来两种后果:一是导致国家间的所得税竞争。其短期后果是使资本流向低税国,可能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其长期效应则是使各国的所得税水平过低,造成政府财力的不足或税制结构的扭曲。

尽管这些后果是可以预期的,也无法阻挡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所得税政策的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正是这样的一次实践。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各国纷纷降低了本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本国对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国家的税率,以便在资本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战中处于有利地位。这种税收政策实施的后果是既没有直接限制资本输出,又保证了资本输出带来的利润回流,从而保障所得税税基,也毫无疑问地影响着资本流动。

从各国对资本输出采用的税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见。如为了鼓励本国资本的对外投资,许多国家的税收立法都给予一定程度的国内税收减免。如荷兰,作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资中转站,许多公司在此注册,利用荷兰优惠的税收政策,再从荷兰往外投资,荷兰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较具典型意义。英国、德国、法国都有对境外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不少投资来源国都采取了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还有一些国家实行了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就采取这一有利于对外投资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国家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

一是跨国资本流动,带来了税收政策的新变动。在发展中国家,对输入资本的争夺,是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对发达国家来讲,所得税税基的争夺更是税收政策调整的目标。正是这种税收竞争机制,世界各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才纷纷下降,在一个较低的税率水平上实现基本趋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从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情况出发,来选择税收政策。比如发达国家,一般而言,作为资本输出国,如何争夺所得税税基,是其税收政策关注的重点。而发展中国家,在资本输出的初期,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如何鼓励资本输出。所以,各国应该审时度势,认清本国的资本流动格局,制定出与资本流动现状相适应的税收政策,这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政治意义。

三是税收中性尽管是税收政策应有的目标,但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对的,在具备相关条件(如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时,才能更好地实现。所以,在税收政策制定中,既要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在市场作用有局限的时候,保证政府税收政策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片面强调税收政策的中性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三、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战略与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的“走出去”战略及其意义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吸收了大量外资,成为全球主要资本输入国之一。在此过程中,我国经济也积聚了一定的实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即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国际市场,加快结构调整,培育跨国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经济发展开辟新的空间。这一战略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解决石油、天然气以及许多重要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等蕴藏量的不足,具有长远意义。二是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通过企业“走出去”,带动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在国际分工与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分享经济全球化的好处。四是有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通过“走出去”,培养跨国公司,在国际竞争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谋发展打造实力。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我国的境外投资,我国在相关政策的选择上也注意了与这一发展战略的适应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签订了许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在税收协定中也贯彻了税收饶让的原则。从我国现行所得税规定看,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税收政策框架体系。这一体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明确了对居民全球所得的税收管辖权;(2)分别确定了企业和个人居民的范围和标准;(3)确立了划分所得来源地的机制以及判断几类主要所得来源地的标准;(4)遵循资本输出中性原则,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5)鉴于目前我国大部分对外投资的主体为国有企业,针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对国有企业境外所得税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简化措施和优惠政策;(6)与90余个国家或地区谈签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议,参与形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网络,该网络已经能够覆盖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有些税收协定还采用税收饶让措施。

尽管对居民境外所得已经形成了上述税收政策框架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对“走出去”的税收促进和税收保护政策过于零散,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规定,其操作性也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许多概念是出于促进资本输入目的设定的,不能适应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散见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中。而这三个税种又分别立法,协调和调整相关规定的难度比较大;三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资本流动管制,对外投资规模不大,实际运用有关政策规定的经验不多,仅有原则性的政策规定,难以设计出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对境外居民的所得税收政策,既要解决政策导向问题,还要注意政策内容与税收制度衔接设计问题。寻找解决这两方面问题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国国情,适当借鉴国际经验,走出一条既符合当前实际,又有利于中长期发展的新路子。

四、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

分析世界各国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环境,我国当前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选择应该体现以下思路:

(一)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原则

考虑到增强税制的公平性、防止资本外流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对居民境外所得,在总体上宜继续坚持资本输出中性的政策基调。即对居民(特别是个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实施税收管辖;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当前税收政策目标的选择应该与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

我国还处于资本输出的初期,采取鼓励性税收政策既是各国的惯例,也是我国的必然选择。这些鼓励性税收政策包括在现行资本输出中性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种更加有利于减轻居民境外所得税收负担的措施。如切实增强资本输出中性的国际税收原则,有条件地引入间接抵免制度,进一步减少国际重复征税:对一些存在激烈国际竞争的战略产业或产品采用资本输入中性原则,确保我国居民的国际竞争力不受本国税收的影响;为提高企业应对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支持企业提取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

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是迄今为止各国境外所得税收政策的主要类别。在税制设计时,基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考虑,需要对抵免法、免税法、扣除法等手段进行全面比较分析,选择符合我国当前宏观政策倾向的方法。这三种方法相比,抵免法对境外所得体现了比较“中性”的政策精神,对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具有较好的作用。免税法则体现了对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励,反映了税收政策对本国资本输出的保护和鼓励。扣除法则属于一种不彻底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对境外所得充分实施国内的所得税制度,减少所得来源国税制对本国税收的影响。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税法,并在国内法中适当引入间接抵免税制,与我国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当然,在鼓励“走出去”的同时,还有必要防止税收政策的过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运用于企业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在对个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税收政策中,同样要注意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保证对纳税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税收,不同的收入则征收不同的税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作为税收政策的重要目标

重新检验和设计主要出于行使来源地管辖需要而形成的国际税收基本理念。来源地税收管辖和居民税收管辖本是国际税收的两个轮子,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所得来源地确定规则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外,还会用于居民确定其境外所得,并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居民定义的宽窄不仅直接影响居民税收管辖的范围,而且因有些所得的来源地与纳税人身份相关而影响来源地税收管辖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进步和商务运作方式的变化,传统的来源地税收管辖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断向居民税收管辖倾斜。面对这种形势,各国在税收政策中更加重视居民的税收管辖权,普遍加强了居民税收管辖的相关制度建设。为此,从维护我国税收正当权益出发,避免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旁落,需要改变只偏重于来源地管辖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关注国际税收政策的调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税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国际偷、逃、避税是国际税收的两大主题。从追求税收公平的目标出发,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在过去已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在新形势下不断出现的花样翻新的国际偷、逃、避税行为还需要加强防范。

为争夺有限的国际资本和发展机会,世界各国均采取了程度和形式不同的税收优惠,其中不乏有害的税收实践。这种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和差异,在推动国际资本流动的同时,也诱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偷、逃、避税活动。这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国家纷纷采取了应对措施;国际社会也加强了国际协调。随着我国对跨境资本流动不断放松管制,以偷、逃、避税为目的的资本外流也在我国呈蔓延之势,为防范于未然,有必要引入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如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抵御别国有害税收实践的能力。

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2009年5月,税务部门检查,对上述股权交易提出异议,要求甲缴纳个人所得税2267.90万元((12340-1000-0.5)×20%),扣除已缴纳企业所得税308.50万元,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1959.40万元(2267.90-308.50)。

客户咨询问题: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相关决定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之处。为答复该问题,笔者仔细梳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

1.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可见,股权转让归类为财产转让所得,为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印花税,《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税率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针对实际中个人股权交易的不规范、普遍避税,《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可见,股权转让归类为财产转让所得,为一次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并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印花税,具体计算同个人所得税,此处不再赘述。

二、对税务机关检查结论的评价

从本案操作形式而言,完全符合税法规定,因为:

2008年,国家未颁布专门针对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政策,甲100%转让持有A股权定价,甲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10%,适用税率25%,实质股权转让税率2.5%。B公司转让100%股权有法可依。

从经济实质看,完全是利用税法空白、税率差异,恶性规避税款,因为:

甲将持有的A股权100%转让给关联方B,利用个人所得税股权征收税收政策空白(2008年国家未颁布针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政策),按投资账面价值作为对价转让给B,达到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很短时间内B公司又按净资产评估价值将100%股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利用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税率差异,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实质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包括: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有家族、亲属关系等。所以,税务机关对甲按评估净资产价值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结论是正确的。

本案易被定性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关键点在于股权两次转让时间间隔短,但如果甲能延长两次转让时间,如控制两次股权转让时间间隔1年以上,将极大地增加税务机关的判断难度。

三、完善与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的两个税收政策的建议

1.个人所得税

很多企业都存在无形资产,并且账面上没有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经营非常重要。国税函[2009]285号文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国税函[2009]285号文并没有明确净资产的内涵,是账面净资产,还是经过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了杜绝诸如本案例的避税情况,建议国家税务局发文明确净资产为评估净资产价值。

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一、我国农村财政与税收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税制不合理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农业税类(包括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快0•45个百分点。产生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就是农业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二元的经济结构决定二元税制结构。现行的农业税类是专门针对农村而设的,它同城市征收制度相比,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对农民有税收歧视。首先,税种性质模糊不清。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分,我国现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严格地按我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现行农业税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税类。其一,农业税以农业生产收入为课税对象,但计税依据中并未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与所得税有差异;其二,农业税不仅仅只对农民出售的农副产品课税,还包括农民维持生存的口粮,与流转税也存在差异;其三,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而不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故也不属于财产税或资源税。因此,农业税的性质很难界定,税种设置本身缺乏科学性。其次,减免税规定不完善。农业税有一些减免税政策,但同其他税种相比,还存在一些漏项。如财政部门将农业税归入所得税,那么,对农户就应参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确定免征额或允许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事实上,与之相关的内容尚为空白,即使目前正在试行的税费改革方案也没有涉及这些方面的内容。当前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两千余元,若农业税也享有公平性要求的免征额或允许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金额,则绝大多数农户无需纳税。再次,税负的累退性依然存在。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税率,这种一刀切的办法,不仅无法减少累退性,甚至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即使农民平均负担由于取消各种收费而减少,最低或较低收入者的负担也未必减少。实证分析也表明:收入越低的农户,其经营收入来源于农业的收入比例越高,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具体表现为:落后省份的税负重于较发达省份的;同一省份纯农户的税负重于其它农户的。

2•财政收入预算的多渠道,造成了制度外财政收入剧增

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没从根本上扭转政府收入分散化的现状,即政府收入被分割为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国家财政职能弱化。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这种分散化的财政格局使地方财政沦为“吃饭财政”,预算内收入难以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各级地方政府只好通过各种制度外收入来供养人员和进行基本的建设。

3•鼓励农村信贷的税收政策较少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比较利益差;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收入水平较低,那么,发展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所需资金重点应由政府来解决。政府一方面加大财政支农支出的总量;另一方面应制定、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来引导农村信贷资金流向。事实上,我国农业贷款比例下降,农业信贷资金外流。2001年,我国贷款余额为11•2万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仅为5700亿元,占5•1%,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提供农业贷款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大金融机构各自的农业贷款占其贷款余额的比重下降,比重下降则是因税收政策的选择与金融体制改革、其他改革不配套造成的。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纷纷撤出农村,而国家又很少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导致农业信贷支持总量不足,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非常困难。

4•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

目前,财政支农支出项目主要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和农村救济费等。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支农支出有一定增长,平均每年增长14•98%,其中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农业事业费每年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5•35%、21•77%、15•33%。但财政支农资金结构不尽合理。

5•财税部门管理不严

目前,各类行政性收费很多,使用的收费票据用量也很大。由于票据管理不严,使一些部门或干部利用职权多收、乱收、不入帐和设小金库或流入个人腰包,造成资金外流,减少财政收入,间接造成重复负担。

二、我国经济在总体上已具备了反哺农业、回报农民、支持农村的实力

世界上许多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史表明,在工业化的初始阶段,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一定程度的积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普遍性(而当工业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后,应回过头来反哺农业,扶持农村,进而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2004年我国财政收入达到2•6万亿元,2005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00美元左右,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超过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我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尽管现在我国农村人口还占多数,还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大量补贴来解决农民收入偏低问题,但通过比较这些指标与国际经验标准,同时考察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二元结构的对立和城乡之间的严重不对称现实,可以认为我国经济已经总体上进入了需要反哺农业、回报农民、扶持农村发展的新阶段。

三、完善涉农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

1•改革农业税制,适应经济发展

改革我国农业税收制度,首先应明确并遵循改革的原则:(1)公平原则,减除农民不合理负担,在税制设计上应充分体现城乡差距、工商业与农业差距,建立新的涉农税收分配制度,实现经济公平;(2)中性原则,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税收制度对农业的干预,废止那些扭曲农业经济行为的政策制度;(3)税收从轻原则,税收从轻一方面是为了公平的需要,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另—方面税收对农从轻,有利于资本向农业流动;(4)简便易行原则,税制的设计除了考虑合理的调节作用外,还要遵循征收简便,征税成本低的原则,特别是对农村较分散、较广阔、较零星税源的征管更应讲求可操作性。本人认为我国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必需考虑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就是应构建“产品+收益”双重调节的涉农税制,即设立农产品增值税和农业收益所得税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1)农产品增值税;以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为增值额征收农产品增值税。一则对贫穷、低收入者是—种公平和照顾,如果没有增值,税负为零,有增值才纳税;二则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在设计农产品增值税法定扣除项目时,除直接的经营成本外,还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农产品剪刀差和农民承担的间接税负担。因此,对农产品增值税的设计应比照西方经验,在扣除项目和税率上对农产品给予宽的扣除额,低的税率优惠照顾。(2)农业收益所得税;农业收益所得税具体做法包括两方面: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平等看待,纳入企业所得税,对农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期限。

2•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长期以来的重工轻农政策形成了今天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同时也造成了城乡相对独立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很大程度上实行的是以农民为主的自给自足型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农民负担,不仅仅指的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各种收费和剪刀差,实际上,农村公共产品的农民自我供给和政府供给不足,也是一种农民负担,因为它直接导致了农业的高成本和低收益,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费用向农民的转嫁。因此,必须尽快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力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现阶段财政支农的侧重点应放在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上:增加农业科研与推广的投入,提高农业发展中的科技含量,并将农业科研成果无偿转让给农民;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资力度;制定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改革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支农在农业保险制度方面的作用;在建立农民收入保障制度上加大财政支持。对农业采取优惠税收政策,变补贴流通环节为补贴生产环节,逐步建立农民收入直接补贴制度,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3•创新农村公共产品的筹集制度,实行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主体多元化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农村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而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可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即凡是能够面向市场、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建设,政府财政应退出来,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引进民间资金和外资,按照“谁引进、谁收费”,“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由业主来投资建设。大力兴办农村公共产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权私有或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的公共消费品服务,引导更多社会投资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消费品的投资领域。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减轻了乡村财政压力,也就减少了农民对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担。

4•调整支农支出结构

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明确支农支出的重点至关重要。今后财政支农资金应优先安排以下几个项目: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水利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国土整治等,一方面改善农村生活居住和生产条件,另一方面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直接增加农民劳务收入。二是农业科技。应加大对涉农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投入,增加科技开发费用,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三是农业补贴。改过去对农产品流转环节的补贴为对农业生产环节的补贴,使农业、农民直接受益,既增加农民收入,又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税收征收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中,个人所得税却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个税流失严重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损失巨大,还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贫富差距的拉大还造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本文就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征管对策谈点浅见。

一、导致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1.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缺陷

(1)现行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分类税制,它虽然可以采用源泉课税,容易控制税源,但不能区别纳税人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而且,税源扣缴是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一方面会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易使个人收入通过划分不同项目和多次发放而低于起征点,达到避税目的。

(2)条款刚性差,费用扣除缺乏弹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千差万别,居民收入水平也有差异,但不问青红皂白,起征线一律划在2000元,有“一刀切”之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的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并且每个家庭的收入、支出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均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3)税率设计不合理。由于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类别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者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这种税率结构非常繁琐、复杂,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且在“极高收入”情况下,劳动所得税负重于非劳动所得,显然有失公平。

2.缺乏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

(1)征管方式落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方法,仍属薄弱环节,呈现“一抓就有”、“一查就灵”的局面。许多代扣代缴单位并不认真负责地履行法律义务,使得代扣代缴工作还远未落实到位。另外,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工作量大且集中,每月都要耗费很多人力,难以承受,工作中难免有懈怠之处,这也导致代扣代缴工作难以全面落实。

(2)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尚缺乏现代化的综合信息网络,没有畅通的信息渠道,信息往往仅来源于税务内部,没有与外部建立起广泛、密切的联系,致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困难。

(3)内部监督弱化,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有的税务人员主动征税意识不强,只要完成征收指标就万事大吉,至于纳税人是否彻底交纳个人所得税款,则不去追究。由于内部监督机制弱化,极少数专管员竟帮助个体工商户一起偷逃税款。而且,一些人业务水平低,甚至对繁杂的税收法规一知半解。

(4)征纳税比例失衡,税务检查、税务审计力度不够。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整体税收中所占比例不大,仅2007年所得税收入也只是占税收总收入的6.44%。各级税务机关往往对此税种重视不够,又由于此税种收入额少,业务复杂,矛盾突出,因而在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征管不力。

3.未形成良好的纳税氛围

(1)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偏差。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的是低工资低税赋政策,这种生活环境形成的税收土壤,使我国国民纳税观念比较淡薄。一些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不申报纳税,有意偷逃税款,而部分代扣代缴的单位和办税人员则有意隐瞒收入,存侥幸心理,坐等税务部门来查。

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在国内,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不觉得偷税可耻。

(2)个人收入的广泛性、隐蔽性、多样性、现金化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具有特殊性。

中国有13亿人口,个人所得税同其他任何一种税种相比,户数最多,税源分散,征收面广;个人收入普遍被看作个人隐私,具有隐蔽性,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由单一的工资收入变为既有工薪收入,又有劳务和非劳务收入,还有股票、债券等其他收入;个人收入的主要形式仍是现金,大量的现金交易,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稽核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执法不严,惩罚不力。在中国,对偷逃税者的打击不够,处理时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致使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偷逃税行为屡禁不止。而有的税务人员未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在工作中受“人”、“情”等因素左右,愈加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淡化,偷逃税款现象严重。

二、抑制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不只是削弱国家财力,它还会直接导致分配秩序的混乱,扰乱社会正常人的心态。因此,本文认为抑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修改和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从目前的分类制改为综合、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制,然后再向综合制发展。对属于劳动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在分项的基础上,实行综合征收,即平时对所得实行分项预扣,然后在年终综合一年所得,对起征点以上部分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同时对已预缴的部分允许扣除。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宜实行分项征收,这样不但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征管中税源流失的问题,而且有利于税收改革的公平。

(2)调整扣除额,实现量能征收。扣除费用大体包括两部分,一是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费用;二是纳税人取得收入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在扣除有关费用后,要合理确定生计、赡养、抚养等基本扣除。所谓“合理”就要考虑家庭人口赡养系数、居住地区等因素引起的基本生活费用开支的差异,然后根据最低生活费用来划定免征额,并随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地调整。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惯例,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

(3)税率、预扣率的设计应更趋于合理。对工薪劳动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应减少,最高税率应降低,可分为五级:5%,10%,20%,30%,40%。而对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可加成征收。对平时所得实行分项分次预扣时,可根据收入水平,确定不同级次的预扣率。

2.加快征管改革步伐,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1)加大代扣代缴的力度与自行申报相结合。实践证明,在目前情况下,代扣代缴的源泉控管办法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最有效办法。针对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对代扣代缴办法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规范的、法规性的文件。其次,要对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全面落实法定扣缴责任,责任到单位、到人。再次,税务部门对扣缴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那些高收入的行业和单位。对一部分重点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不仅可以实现源泉控管,而且可以提高个人的纳税意识,起到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双向控管。

(2)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建立高效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尽快实现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加强税源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工作,实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都通过计算机处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强化征管力量,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税收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高,相应对税务人员各方面的要求也较高。因此,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录用、管理。一方面通过公务员考试择优录取;另一方面是加强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定期举行税务人员职称考试,尽快建立一支既懂税收政策法规,又懂财会业务,能够掌握相应数据处理的技术手段,将个人申报的信息进行有效的传递、存储、取用和交叉核查,且政治思想过硬的稽征管理队伍。

(4)重视个人所得税,开展有效的税务检查及税务审计。实践证明,税务检查及税务审计是检验征管质量,挖掘税源潜力的有效手段。

3.创造良好的课税环境,保障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

(1)大力宣传税法,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要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脑网络等宣传工具和不拘一格的宣传形式,花大力气持久地宣传、解释、普及税法。同时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使纳税人真实感受到是国家的主人,消除纳税抵触情绪。

(2)全面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度和收付票据化。在全面落实储蓄存款实名制度基础上,最大范围地实现收付的票据化。若每个公民有一个以身份证号码统一编号的纳税人编码,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样,税务部门就可借助于计算机网络实行税源监控。此外,改进现行现金管理办法,减少现金流量,较大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或以信用卡支付,使个人取得收入显性化,从根本上改变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3)健全执法机制,加强税务稽查力量,严厉打击偷税行为。为开展强有力的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税务部门应充实相当数量和素质的稽查人员,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以实行科学管理和严密监控,主动出击,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纳税人的税收稽征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任何人违反税法,不分尊卑贵贱,都应予以裁,从而加速催生公民的遵从意识和理性纳税观念。

(4)开发服务功能,方便纳税人。纳税人如有不明确的问题或复杂的纳税事宜,税务机关要及时给予周到热情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通过人性化服务来促进征税管理。

当然,为保证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应向发达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法制化、手段的现代化及严格的税务审计制度学习;还应加强税务司法体系的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参考文献:

[1]周艳恒张宏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的探讨[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5, 22(1).

[2]孟树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制[j].中国财税法网2004,(7).

[3]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 中国税务,2003,(5).

[4]孙欣路: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若干思考[j].中国税务财会,2003,(9).

所得税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税收筹划 会计政策

一、引言

在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中,会计政策选择与纳税筹划的关系最为密切,相辅相成。首先会计政策选择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其次,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各种纳税筹划中,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来实现纳税筹划的目标最为有效,且不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另外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同受税法制约。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否则将因偷税受到处罚,背离了纳税筹划的宗旨。企业在会计政策可选择的空间内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也受税法的约束,虽然其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但因与税法规定不符,需做纳税调整,仍无法达到节税的目标。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单纯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必须兼顾方方面面。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的会计政策选择

(一)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

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会导致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确认收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可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既使企业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使企业的收入能平安收回。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运用在会计核算中。依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情况选用任意一种计价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总额以及当期应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主要考虑价格变动因素和税率变动因素。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因为加权平均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加权后的平均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中包含后期进货的部分成本,数额较高,相应期末结存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税法认可的折旧方案是按照不少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使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一般企业只能选择既定的折旧方法,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对于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通过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在企业未处于税收优惠期或税收优惠期利润为负时,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初期计算得较少的应税所得额,在后期计算得较多的应税所得额,可以取得递延纳税的税收收益。

(四)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政策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此外,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准则对无形资产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规定,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决定将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还是无形资产成本。如果将开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则可直接通过“管理费用”扣除项目一次性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则通过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分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重视减少税负而不考虑筹划的风险,如果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的同时,税收风险却大幅度提升,则应衡量其利弊进行决策。企业在选用会计政策时,要遵守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应注意整体的协调性。会计政策选择不是个别而是整体性的选择。由于不同会计政策的作用点、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不同,进行组合性会计政策选择是为了既能最恰当地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与企业整体目标相协调。因此,应该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权衡会计政策选择的利与弊,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