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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颁布于1993年9月,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文章试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分析我国当前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从而发现并指出我国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缺陷,并借鉴其他国家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使我国的不正当有奖销售立法更加完善。
关键词: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规制;完善
引言
现今我国的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因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稳定的经济环境,侵犯了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进行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所以,本文试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法律规制的现状出发,以达到更好地完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及其危害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方式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括为三种情形。其典型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会员积分换购活动。第二,网络上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三,先中奖后购物。第四,以高价销售较小或微小价值的商品的有奖销售。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有奖销售是促销手段的一种,它对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伴着经济的发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表现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这就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正当有奖销售使弱势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最后,不正当有奖销售造成市场供求信息失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立法范围过窄。我国对有奖销售行为并不完全禁止,但其方法必须是正当的不能有碍于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后果的有奖销售行为予以禁止。主要包括: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现在经济形式日益多样化,所以,要想充分发挥有奖销售的积极作用,避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消极作用,必须完善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情形规制,尽可能全面概括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所有情形。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规定过低。以日本为例,对于悬赏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定了《限制通过悬赏来提供赠品的事项》,对奖品价额做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规定为5000元,这是1993年法律颁布时规定的,适合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但是,现在距《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已有20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人均收入水平也有了大幅的增长。
(三)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定缺失。附赠式有奖销售,又叫做普遍有奖销售。它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法国基本上禁止在销售商品时采取免费或即时、定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等。目前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的市场竞争中已经非常普遍,这对市场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还比较粗略,应该进一步完善。
(四)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惩罚主要是金钱惩罚,经营者如果有不正当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就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由于对于责任承担的规定较为笼统,而且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只是通过罚款来处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会使人们忽视不正当有奖销售所带来的危害,认为只要罚点款就可以弥补过错。
(五)缺少专门机构管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有关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承担许多其他的工作,由于精力的有限性,所以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就很难达到预计的效果。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列举类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只有三种情形,而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今我国的经济状况与1993年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不同,所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迫在眉睫。
(二)提高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的规定可以根据所销售的商品不同而加以规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自身价值较高则可以适当提高最高奖金的金额,相反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自身价值比较低就应该规定比较低的最高奖金金额。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抽奖式销售行为的抽奖过程的监督,完善抽奖销售的程序性,以保证抽奖过程的公平性,以及保障中奖者能够及时领取奖品,避免销售方暗箱操作。
(三)增加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定。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附赠式有奖销售还是有很重要的积极作用,所以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不应该禁止。其次,对于我国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做出单独、明确的规定,可以规定承认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正当性,但又应严格限制赠品的价值,避免有些销售方利用附赠奖品形式来搭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当然,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既要重视形式意义,更要强调实际价值,必须做到形式价值与实际价值并重。
(四)完善责任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对于经营者的不正当销售行为进行了概括,并规定了处罚责任的承担范围。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民事责任;其次,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最后,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在我国目前负责有奖销售管理工作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承担着许多其他方面的工作,这就使得有些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管及处理不够及时、严格。设立专门机关管理有奖销售,分配专门的人员管理有奖销售行为,同时依靠广大消费者的举报,这样一来既可以提高机关与群众的协作力,又可以及时发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结语
总之,只有对法律规制做出及时合理的调整,使法律规制得到及时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保证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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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对策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它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一种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同时实施,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由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就要求广大计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和准绳,切实做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而在实践中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的难点。根据2006年的统计,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兑现率为66%,全部征收数额(含往年)的兑现率仅为48%;从征收例数来看,当年有超过30%社会抚养费未征收,其中衢州地区的兑现率不到四成,全部兑现率不到三成,温州地区也是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不仅是直接反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还反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虽然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这种宣传教育的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有一些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知之甚少;有些地方对计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则流于形式,特别是交通不便、地处偏远的山村还存在死角。二是执法不严,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在基层,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以征收难度大为由,人为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再加上一些计生执法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出现随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象。三是部分群众计生法律意识不强,不履行或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偏远农村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经济往往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面广量大,执行难度增大,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力还不够。五是外出流动人口多,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管理,这也是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妨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一是严重损害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刚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了可以伸缩的条款,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二是弱化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力。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执法不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造成了政府资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长了“逃生”现象的发生,使征收对象转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逃生或接受处罚,不利于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上述问题和原因的存在,既有计生部门的责任,也有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计生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视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计生工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真正承担起计生工作的应有责任。
二、深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对策
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计生工作的重点。加强深化计生部门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是做好计生工作的必要前提。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科学、系统的工作机制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实行综合治理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所以,要深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形式、多载体、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教育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群众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要充分利用乡镇人口学校,搞好普法教育。结合洞头海岛县实际,对县、乡人口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设施条件,针对渔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不同知识层面,调整普法内容。要结合当前宣传、司法等部门开展的“五进村”活动,做好“送法进渔村”、“送法上渔船”、“送法进学校”等具体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计生干部是人口和计生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最基本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活动中的最终实施者。只有不断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要全面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这支队伍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队伍,使广大计生干部成为守法、执法的模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因为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这就要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当中全面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做到既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是用法律手段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基础,如果计生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本身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就很难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首先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期限办事,执法主体合法,征收对象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充分,引用法律和适用程序无误。
(三)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要重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突出抓好“严、准、实、细、公”五个要素。
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已出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收支规范,并注重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二是规范完善机关制度,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
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践中,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把面对面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征收到位,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切实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具体地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严”,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规定,实行一步到位工作方式,严明纪律,亮证执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准”,就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就是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征收对象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分类确定,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确有困难”的情况分期缴纳。
“细”,就是作风扎实细致,从调查取证做出书面的征收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到按照“一案一卷一制作”的要求,规范法律文书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执法人员都要作风扎实,工作深入细致。
“公”,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坚决杜绝“人情案”和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违法行为,将征收情况在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一致、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首先,计划生育部门严格执法。只有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遇到阻力,司法部门才能积极配合,发挥职能,解决困难。
其次,相关部门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仅靠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活动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率低的问题,还需要公、检、法、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配合。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要积极审理,依法执行。公安部门要为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对破坏阻碍执法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检察部门要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建立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工作机制。用工作制度、责任目标等管理措施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心,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如人大在对人民法院的责任目标管理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率、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有一个明确规定,以增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党委政府在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目标管理中,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要达到一定的比率等等。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关系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与人口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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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资源区域规划及管理基本情况:
1、我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76.94万kw,可开发311.77万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112.94万kw,可开发利用67.77万kw,现已开发利用12.*2万kw,正在开发52.2万kw。2003年以来,我县先后与*能源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签定了28条河流的开发协议,拟建设2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51.05万千瓦,计划总投资30.63亿元。截止2009年6月底,我县水电站完工项目8个,总装机容量12.24万千瓦,开工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计划近期开工项目2个,其余项目在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累计完成投资11.724亿元,其中2009年1-6月完成投资4816万元,完成发电量12092万度,其中:引进外资电站完成发电量10553万度。
2、20*年我局编制了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及水资源功能规划,但均没有实施。县内没有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制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计量收费,没有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施节水措施。
3、取水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情况:我县办理发电取水许可证14户、办理申请发电取水许可证4户、办理饮用水3户、矿厂4户。20*年度应征收水资源费的发电企业13家,因为受电网的影响,发出的电量不能外送,加之网价公司对各个发电企业发出的电量做18%的扣减,各个发电企业拒交这18%发电量的水资源费,20*年度发电量3*80万度,应收120.72万元,其中扣减电量5432.4万度、21.729万元,应收98.9904万元,实收61.9002万元,申请缓交37.004万元,缓缴部份目前已到帐。2009年上半年发电量12092万度,应收水资源费48.368万元,申请缓缴15.4114万元,上半年实收32.9566万元。
(二)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规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定的情况:
(1)我县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2)没有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水资源费的征缴程序规范;
(3)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符合规定;
(4)不存在随意减免、不足额征收或越权征收的情况;
(5)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催收水资源费;
(6)准确了解地税部门代征情况。
3、检查、了解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1)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资源费;
(三)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我县正在编写地方性法规《*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进入听证程序,有望年内实施。
(四)存在的困难
1、执法队伍装备差;
2、执法人员多数为事业人员及工人;
3、水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少;
一、普法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纳双方的法律素质,―2015年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国税工作宗旨,继续在全社会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深入在国税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促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加强法治国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普法总体目标:
扎实有效的法治实践,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税收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平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国税机关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纳税人的水平。
三、普法对象和任务:
对社会,全县国税系统开展“六五”普法工作。负有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的任务;对国税系统内部人员,负有学习宣传各种通用法律法规以及税法的任务。
一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国税系统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学习宣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各种通用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学习宣传。坚持以讲促学、以用查学、以考督学的学法机制。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观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全员学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学时的要求,并把学法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
四、普法内容和步骤:
努力提高国税人员法律素质。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物权法以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学习国家基本法律。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增强国税人员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国税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税收的水平和决策能力。
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稽查知识》等知识,二学习经济建设相关法律。大力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系列税收法律知识,三学习税收专业类法律。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四)学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制和执法考核制。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听证的水平,通过法制培训以案释法活动,促进法治国税建设。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时间进入了二十一世纪, 国际经济形势比较严峻,而文化产业逐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呈现出增长状态,从而慢慢的变成了全球经济继续发展的主要增长方面之一。与此同时,各个国家不约而同的根据本国现实情况,针对文化产业的不同行业领域加大对它们的政策倾斜,鼓励支持文化产业的成长,各个国家大多都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文化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的经济运行始?K是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在进行增长,可以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首要助推力。虽然近年来,我国已经对文化产业表现除了一定重视,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出台了大量激励性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包含于第三产业的文化产业的如何进行发展仍然是模糊不清,仍旧需要我们进行探索。
我会先对文化产业政府介入的必要性进行叙述,然后再分析美国,法国的文化行业税收激励法律法规和它们效果和意义,对美、法国文化行业税收激励法律法规的有效案例进行参考,然后我们再找到我国正在实行的文化产业税收激励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的不足,基于这些问题,以及各国的国际经验,对我国文化产业的税收激励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运行提出一些我自己的意见。
二、国外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经验借鉴
(一)美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经验借鉴
美国联邦政府十分重视本国文化产业的成长,这一重视体现与将文化产业的成长纳入了国家文化发展体系,在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文化产业的进程中,将有关于文化产业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等部分内容都以特别篇幅的情况实行固定,提升了文化产业在联邦经济运行上的存在,凸显文化产业的战略首要发展位置。美国还为类如电影行业这类特殊文化产业进行有针对性税收优惠,推动这类特殊文化产业成长。美国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文化产业采取不同做法,对非营利性文化产业注入径直资金投入,而向营利性文化产业制定税收优惠措施。
(二)法国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经验借鉴
法国对于文化产业的税收激励法律法规可以说是目前世界上内容最详细,结构最合理的对文化产业的税收激励措施。法国的文化产业早已成为法国经济运行的重要推动。法国政府对图书的发行,流通和印刷所征收之税入大部分就用来维护法国国家图书馆之资本来源。法国政府规定对艺术品行业的征收的增值税一般都有着特别的减免税规定。与此同时欧盟也致力于保护欧洲各国各个国家艺术家的作品在自己国家的价值,如果艺术品流通发生在欧盟各国领地,增值税就是艺术品出口国征收,但是如果艺术品的流通方向不是欧盟国家,那么该艺术家将免去了交纳增值税的任务。
三、国外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一)精确利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选择合适的税收激励政策。
事实上,税收激励政策并不是一剂包治百病的万能药,利用税收对文化产业进行调节也是有极限的,要知道税收调节的作用是有限度的。所以,在使用税收激励政策来推动文化产业成长时必须注意的是必须合理的利用税收激励政策对文化产业的调节功能,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税收政策准确的选择合适税收政策,否则很有可能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二)制定税收激励政策需要注意的地方
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避免税负被转嫁给其他个体。举个例子,在2003年匈牙利政府决定,希望向移动通信服务公司的营业额收取1%的文化税。消息发出后匈牙利的三个大规模移动通信服务公司立刻发出联合声明反对,他们宣布,如果政府决定收取这种文化税,他们就会以提升服务价格的方式将税收负担转移给移动通信使用者。这一事件告诉我们当政府试图对某些企业征收文化税时,税负很有可能会被这些企业转嫁给消费者,这就违背了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的初衷,甚至会起到相反的效果。我国政府讨论文化产业的税收激励性法律法规时要记住匈牙利这一事件的情况,免得税收负担被转移的情况发生于中国。
四、对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增加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我国政府应当继续使用我国现有的税收激励措施,同时对进出口文化产品进行税收优待,对待科研机构、艺术院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公共团体组织和艺术表演团体等没有盈利、低利润组织时应当减税或者免税。文化产业企业,个人和部门要引进外文原型书籍和新兴文化承载时应当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引进儿童片、科教片这种无营利型影片,这时候应当减少也可以免收关税。面向需要我国政府集中支持的文化行业时应当合理的减征或者免征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