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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资本;民营企业;温州模式;企业分化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载,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与政治权力的进一步松动,民营经济迅速崛起并日益分化成为经济结构整合关注的重要议题。其中,民营企业法人作为这一结构变动的重要载体,涉及民营企业分化的探究成为研究社会变迁与经济结构分化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温州是我国民营企业大规模发展的典型区域,由于起步早、发展快、比重高、贡献大,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温州模式,日益成为学术界研究其他区域民营企业发展与运行模式的重要参照,形成了从温州模式到全国现象的扩散效应。
一、问题的提出
探究科技资本与民营企业分化这一研究主旨既有理论偏好又有时代因子的作用,更受当前经济形势的影响。
(一)理论逻辑的起点:民营企业分化的社会学诠释
帕森斯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提出经济结构分化是社会变迁的重要视阈,如今民营经济不断崛起并日益分化,涉及民营企业分化的探究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在科技要素的嵌入与推动下民营企业形成了特殊的运行方式与组织模式。一方面,企业寻求妥当的路径来获取所需要的资源及对其进行优化配置,帕森斯称之为“模式变项”。另一方面,企业在发展中力图影响整合机制将其变迁模式接纳,帕森斯称之为“价值通则化”。
(二)现实运行的看点:科技资本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崛起
科技资本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崛起表现为企业提升是否切实地转移到依靠科技资本积累轨道上来。一方面,“资本”一词表征为一种生产要素的收益与增值,科技作为特殊的生产要素对企业实体的变动:以无形科学理念而构建的生产知识、以有形科学产品而呈现的生产力、以理性科技工具而主宰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科技作为生产要素与民营企业相结合,使得民营科技企业不断崛起,经过30载磨砺呈现出多样的发展模式,周井娟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北京模式的内生型、苏州模式的外引型、温州模式的升级型。
(三)学术关注的焦点:金融危机下的企业科技资本创新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与侵袭,民营企业科技资本鸿沟日益突出。在微观上,民营企业要突出科技资本战略地位,关注内部结构的整合。在宏观上,政府需要寻求一种更加主动、和谐、可持续的科技资本扶持模式,提高中小企业科技资本创新竞争能力。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于从科技资本视角探究民营企业分化的研究文献较少,本文的综述从两个方面进行。
(一)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关注民营企业分化的焦点在于企业规模的探究,通过规模的变动来研究的企业竞争力,通过规模的经济类别化来揭示企业个案特征,挖掘其存在的创新性。
1、规模分化合理性的争论。以舒马赫和狄金斯为代表认为高科技小企业将以个性化特征排斥大企业。以马歇尔与罗宾逊认为大企业可以减少风险和成本,容纳细致的分工与连续的科技投入。
2、影响企业分化动因的归纳。国外学者分别从企业收益、成本、资源、风险、信息化程度加以论述。
3、企业分化的决定因素论述。其一,技术论,以斯密为代表从分工对生产率提升的视角诠释企业的分化。其二,利润论,以马歇尔为代表认为企业分化由平均成本主导。其三,效率论,以钱德勒为代表认为企业分化由效率操作。
国外关注企业科技资本的焦点集中在科技资源引发企业行动权力的变动。托夫勒指出:企业分化中的权力变动趋势遵循由暴力机器权力――工业财富权力――科技知识权力的路径。贝尔认为:后工业社会是科技资本主导的时代,专业技术是企业科技资本的基础,教育培训是科技资本的方式,企业决策者是科学家和知识分子组成。
(二)国内相关的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关注民营企业分化侧重共性模式研究而不是个案特征研究,核心价值侧重于管理而不是创新。
1、民营企业分化动因研究。剧锦文从四个方面加以论述:企业运营效率、短缺经济与过剩经济的产业效应、地区间商务成本和社会资本、地区性融资环境。
2、民营企业分化机制研究。马同斌从民营企业创业者遵循的价值观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与探究“劳动股份制”的运行。
国内有关企业科技资本研究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侧重科技资源投入的阶段,以科技资源论为典型代表。二是侧重于科技资源向科技资本的转变,树立科技资本的观念。三是侧重于科技资本在企业中的运营阶段,从企业控制力的视角揭示技术资本创新与企业规模的动态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理论视角与模式
对于民营企业分化的社会学揭示起源于韦伯行动理论的建构,发展于帕森斯单位行动理的构建,成熟于科尔曼法人理性选择理论的建立。韦伯将企业经济行动视为微观社会行动中的一种典型解释范例,从他的理想类型同样可以上溯到企业行动的取向,对民营企业经济定位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帕森斯则是从宏观功能视阈与AGIL模型中展现民营企业分化的图景:民营企业日益分化为功能上相互依赖的实体,在这其中需要重新确立整合机制,使企业适应环境的能力有所提高。科尔曼则从理性行动出发界定企业法人分化的事实,把经济学中的合理性观点对有关企业分化过程中的社会流动与提升问题做出新的诠释,提出中观法人行为机制与秩序形成的理性,弥补了企业行为的微观与宏观结合的不足。这为我们提供一种功能分析模式:第一,从回归视角找出民营企业分化过程中受哪些科技资本要素的影响并做功能检验(因果关系)。第二,从相关角度分析科技资本影响民营企业分化因素的交互作用(因因关系)。
(二)分析路径与研究假设
首先,通过文献调查找出科技资本中最现实的统计因素,重点分析科技资本常见变量的影响程度。其次,寻觅出影响科技资本的内部因素,全面把握每个变量的影响程度。为此,提出研究假设有待验证:科技经费投入程度越高,对民营企业分化的作用越明显。
(三)研究方法
本文资料收集为文献调查法,统计分析的原始数据来源温州统计年鉴(2003-2008)。参照分析为2000年以来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本文分析工具为统计分析软件SPSS12.0。
(四)核心概念
1、民营企业分化。将其界定为在各类资本自变量综合作用之下的企业资产规模差异程度。本概念操作涉及两层次限定:第一,民营企业分化涉猎私营企业分化。第二,民营企业分化研究主要从企业规模层次变动来揭示企业分化趋向。
2、科技资本。将民营企业分化中的科技资源资本化贡献称之为科技资本。既有从有形物质资本的提取――企业科技装备,又有从无形的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中的剥离――企业科研人员技能与科技机制的模式。研究中首先用科技经费投入作为衡量科技资本对民营企业分化的影响,由于衡量指标的单一货币化,需要进一步细化科技资本内部差异对民营企业分化的作用。
四、科技资本影响民营企业分化的实证分析
科技资源资本化最直接的表现为科技经费投入,通过对温州民营企业科技经费投入与企业规模变动状况回归分析(表1):表明资产规模和科技经费投入之间的线性相关较强,解释力达80.8%,F分布的显著性概率也在5%之上,说明科技经费投入和企业分化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可建立线性模型:y(资产规模)=44.683+74.832*x(科技经费投入)(sig.=0.01<0.05),调整的R2=0.808,N=6。不言而喻,科技经费投入越高表明民营企业可以进行大量的科技要素资本化投入,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各种好处。但这里仅仅用科技经费投入水平作为科技资本衡量标准,会不会在其内部存在其他差异显著提升或削弱上述两者的因果程度呢?
五、科技资本内部差异与民营企业分化的实证分析
为了弥补上述用科技经费投入水平带来的单一化缺陷,作者进一步考察民营企业分化过程中的科技资本内部要素组合变动差异。
(一)科技资本内部差异的实证分析
1、科技资本内部差异的界定。根据研究主旨从温州民营企业统计资料中厘定出四个具有代表性二级变量指标进行科技资本的概念操作化。(1)科技保障机制投入水平。通过企业办科技机构数与科技活动单位数的比例来反映科技保障机制投入水平。科技活动单位数反映科技保障机制的规模程度,科技机构数反映了科技保障机制的集中程度。(2)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通过一定企业研发人员数与科技活动人员数的比例来反映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研发人员规模水映投入从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活动的规模,科技活动人员数反映科技人力资源总投入情况。(3)科技经费使用水平。科技资本离不开科技经费筹集与支出的互动关系,科技经费筹集反映对促进科技资源资本化所做出的努力。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反映科技资源投入实际完成的情况。(4)科技产出水平。企业科技项目与新产品开发的比例关系反映科技资本产出水平。科技项目表现出科技产出的预期水平,新产品开发表现出科技产出的现实状况。
2、科技资本内部次变量的相关分析。为了揭示四类次变量对民营企业分化的影响,应对其作相关分析,表2表明科技资本次变量之间相关性不强,只有科技保障机制水平与科技经费使用水平相关性显著,说明科技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从制度化运作方式带来科技经费运作的高效,而科技保障机制作为一种组织载体,具有整合科技资本要素变动的功能,为何对其他次变量相关性不显著?由此必须进一步探析科技资本内部的关联性。
3、科技资本次变量的回归分析。考虑到四种次变量是构成科技资本结构的常见指标,再对其与民营企业分化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由于两次变量相关较强,不可避免存在统计累赘问题。为了消除累赘问题,根据表3的显著性以逐步方式进行回归分析(表4),科技经费使用水平与科技保障机制水平达到显著性水平,表明温州民营企业分化在科技资本中可以通过科技经费使用水平的动态与科技保障机制水平的静态来很好地解释。
(二)科技资本内部次变量差异分析
通过相关分析发现科技资本次变量同质性不强,且主要体现在静态机制与动态费用上。为此需从民营企业分化表现揭示科技资本内部次变量的具体差异性。
1、科技保障机制的差异分析。通过近六年温州民营企业科技保障机制在规模、类型与区域上的具体表现揭示其中问题所在[从统计年鉴提供的指标进行操作,将民营企业规模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民营企业类型分为第一产业企业、第二产业企业、第三产业企业;民营企业区域分为城区企业、县区企业。市区企业包括市直属企业、三区企业(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县区企业包括两个县级市企业(瑞安市、乐清市)与六个县级企业(洞头县、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
(1)科技保障机制的规模性差异。第一,表5的平均值表明了企业科技保障水平随着企业规模的变动呈现正向关系;标准差表明了中小与大企业差距较大。第二,配对样本T检验看,大中小规模民营企业均存在较强的分化差异性,但是大中型与小型企业的差异最为明显。第三,一维方差分析看,统计显著性均在0.05水平之上,科技保障机制水平差异在大中小企业的规模分化上是显著的。
(2)科技保障机制的类型性差异。第一,表6的平均值表明了科技保障水平在产业类型上出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态势;表6的标准差表明了第一、三产业科技保障机制水平分化与第二产业分化差距较为明显。第二,从配对样本T检验与一维方差分析看,第二与第一、三产业的科技保障机制水平分化的差异性显著性,差异统计显著。
(3)科技保障机制的区域性差异。表7表明科技保障机制水平对企业分化作用不显著。
2、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差异。科技研发通过一定科技保障机制平台使得研发人员智力资源转化为企业的现实生产力。
(1)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的规模性差异。第一,表8的平均值表明了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与企业规模变动呈现负向关系;表8的标准差表明了大中小型企业分化差距较小。第二,从配对样本T检验看,大中小规模民营企业均不存在较强的分化差异性。第三,从一维方差分析看,大小型企业的统计显著。印证了上述从类型上得出其对企业整体分化的不显著
(2)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的类型性差异。第一,表9的平均值表明研发人员结构水平与企业类型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态势;表9的标准差表明了科技资本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态势。表明第二与一、三产业类型的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差距最为明显。第二,从配对样本T检验与一维方差分析看,第一、二、三产业在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均上均存在较强差异性,差异统计显著。从而弥补上述仅从企业资产规模研究上的不足,得出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在类型对企业分化的显著。
(3)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的区域性差异。表10表明在区域上科技研发人员结构水平变动对企业分化影响不显著。
3、科技经费使用水平差异。科技经费使用使用水映出民营企业在科技要素获取与投入方面运作水平。
(1)科技经费使用水平的规模性差异。第一,无论在集中趋势上还是在离散程度上,表11的平均值与标准差都明显表明了科技经费使用水平与企业规模呈现正向关系,这种规模分化的显著集中体现在大型与中小企业之间。第二,从配对样本T检验看,大中小型企业在科技经费使用水平上均不存在较强差异性,可见这种检验不可靠。第三,从一维方差分析看,只有大小型民营企业的差异统计显著。
(2)科技经费使用水平的类型性差异。表12的平均值表明企业科技经费使用水平随着企业类型变动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态势。表12的标准差表明第一与二、三产业间的科技经费使用水平差距较大。第二,从配对样本T检验与一维方差分析看,第一、二、三产业民营企业在科技经费使用水平上均不存在较强差异性。
(3)科技经费使用水平的区域性差异。表13再次表明民营企业的区域差异对科技经费使用水平变动不显著。
通过对科技经费使用水平差异分析得知,其对民营企业分化影响主要仅体现在上述的规模上。
4、科技产出水平的差异。在其他条件既定状况下,研发人员智力资源转化程度是通过科技立项与产品开发的比例来反映的。
(1)科技产出水平的规模性差异。第一,表14的平均值表明了变动关系不明显;表14的标准差表明了中小型与大企业差距较大。第二,从配对样本T检验与一维方差分析看,大小规模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2)科技产出水平的类型性差异。第一,无论是在集中趋势上还是在离散程度上,表15表明科技产出水平随着企业类型的变动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态势,说明第二与一、三产业间差距较大。第二,从配对样本T检验与一维方差分析看,印证了第一点的结论。
(3)科技产出水平的区域性差异。表16表明科技产出水平的区域性差异不显著。
通过对温州民营企业分化过程中的科技资本内部差异揭示,察觉出科技资本与民营企业分化存在一定的交互作用。此时也回答了第四部分提出疑问,科技资本是一个多重属性的范畴。
六、结论与有关探讨
本文基于科技资本视阈对温州民营企业分化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引发一些值得探讨的结论与对策。
(一)民营企业整合诉求与科技资本运行的社会张力明显
基于温州民营企业的实践,企业整合诉求与科技资本运行存在巨大的社会张力。一方面,企业整合作为整个经济系统分化的缩影,只在满足前提预设下才能现实均衡的价值诉求。就科技资本而言,宏观与微观预设都已形成共识:政府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企业重视科技资本创新的优化策略。另一方面,科技资本创新存在巨大困境:一是科技资源难以资本化,突出表现为货币化的单一投入,这根植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制约,引发民营企业科技资本引导化的缺失,因加强政府科技服务平台的建立,摆脱科技资源按企业等级层次扩散的既定传导模式。二是科技资本难以独立化,研究表明科技资本运行过分依赖于科技经费投入与人力资本提升的层次,符合温州民营企业整体处在资本与劳动密集型阶段,也是造成科技资本绩效低迷的原因。这一窘境需要政府搞好产业集群建设,减少企业为此追加的物质资本投入,加大科技资本投入;同时政府应完善科技成果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使得企业注重科技成果市场化吸收,减少常规性科研的过高投入,注重有限科技人员集中到原始创新上来,提升人力资本向科技资本的转化。
(二)民营企业科技资本内部整合机制严重缺失并诱发中轴主导化
科技资本内部存在整合机制严重缺失并进一步诱发科研人员结构水平的主导化倾向。一方面,科技资本内部四次变量逐步回归分析,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建设的科技保障机制对企业科技内部要素互促效应难以显现,折射出民营企业科技资本内部缺乏有效整合机制。另一方面,在科技资本内部存在科研人员结构水平在产业上对企业分化的主导,凸显科研人员结构水平中轴化倾向,印证第一点的结论,强调科技资本创新需要不断提升科研人员人力资本的价值诉求。
(三)民营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植于科技资本的制度建设
经济发展的轨迹昭示出一定的社会事实:科技发展不断提升第三产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例。全国民营企业与温州民营企业在产业集中度上存在较大差(1999年中国民营企业第三产业户数与注册资金为57.00%、60.98%,而2004年温州民营企业第三产业户数与注册资金为39.23%、32.09%),暴露温州民营企业科技资本绩效滞后的现实,归因何在?其一、科技保障机制水平在产业类型上的分化主要是通过第二与第一、三产业的差异突显出来。其二、科技产出水平在产业类型上的分化是通过第二与第一、三产业表现出来的。这两层事实在逻辑上诠释出:科技资本绩效不足导致产业结构难以提升取决于科技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与科技产出水平的低层次,而后者又是以前者为前提的。因此,科技资本在温州民营经济产业结构分化上的焦点集中在科技保障机制层面。
(四)城市化过程中科技资本与企业分化的隐性变动
作者有意通过区域差异来解释科技资本在区位上的级差,突出区位优势对于科技资本影响程度,从城市化视角考察科技资本与民营企业分化的隐。一般认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引发科技资本对企业分化的显著。2006年中国城市化率为43.9%,而2006年温州城市化率为62.08%,预示温州民营企业科技资本在区域上对企业分化显著。但在区域差异分析中没有次变量显著的结果,归因何在?不难发现由于社会资本较高摄入与乡村工业化发展道路改变了传统的研究范式:
其一,企业社会资本的高度介入使得科技保障机制的理性受损。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在上市的民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占54.2%,在有上市打算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亲属占55%。由于社会资本的先赋性与特定性,妨碍了科技资本要素的流动与创新,致使在企业分化中的效应递减。其图式:
其二,乡村工业化水平分散了市区城市化发展带来科技资本的显著。由于温州草根经济的地域特色,在发展工业化中采取两腿走的模式,城市工业化与乡村工业化齐头并进,造成生人口、资源在两大区域的集中,农民城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形成城市化与集镇化并重的布局,科技资本在城市化与集镇化并重格局中呈现均衡化的态势,以2006年为例,市区城市化率45%,县区城镇化率为15%。其图式:
参考文献:
1、史晋川.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温州模式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2、蒋和胜.论科技资源向科技资本的转变[J].河北大学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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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2002-2008.
关键词:猎头 招聘 企业类型 猎头与企业合作
前言:
"您好,现在讲电话方便吗?"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职场中人听过这样的开场白,当然打电话的人可能在推销房子、保险或者电话套餐,不过相信很多人都有心里准备:猎头来了。猎头定义及由来,在很多文章中都有描述,在此就不赘述,如果简单通俗归纳总结:猎头就是专业招聘。主要对口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中招聘部门,类似不同类型的咨询业务,每一类咨询业务都是为了企业的某项专业职能而服务。这样的商业模式似乎已经深入到每个行业的各个职能,并且有诸多举世知名的公司, 举个例子:麦肯锡咨询、波士顿咨询这种咨询业的殿堂级公司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战略部,由于公司战略对公司来说是生死存亡的大事,因此他们就代表了咨询业的顶级水平。而澳美、李奥贝纳等国际4A广告公司企业也是咨询类公司,他们主要为企业的市场部服务,为企业在产品以及品牌宣传出谋划策。猎头公司中也有顶级的公司例如海德思哲、光辉国际等。
猎头在中国的发展与其他咨询公司类似,都是舶来品。随着中国引入外资后,随着外资企业进入中国,自1992年中国沈阳成立第一家猎头公司,至今已经有二十二年的时间,在中国经济发展最迅速的二十年已经足够让一个这种咨询的细分行业从最初的萌芽发展到成熟。作为在这个行业中浸了8年的招聘从业人员,笔者不算是资深人士,但的确看到了这个行业发的种种变迁:我们服务的对象从外企到民企再到国企,甚至下一步到政府部门。 本文的主旨就是在阐述在不同时期猎头操作实务针对不同服务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差异与不同,当然每一种类型的企业虽然有各自不同的服务需求,但笔者也观察到,这种差异也有融合的趋势。 在此,笔者将企业类型大约划分为:外资集团公司、中等规模外资公司、大型民营集团公司、中等以及一般规模民营企业。
一般操作实务即外资企业与猎头公司操作实务:
如上文所讲,猎头行业在是随着外资进入中国而诞生发展到成熟的,可以说外资企业是培养中国猎头最初的土壤。猎头最初的发展是完全按照外资公司的要求以及标准开展业务的。
猎头类型的选择:
猎头类型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早期最主要的标准就是付定金(retained base)以及不付定金(contingency base)两种。定金本身是企业公司付给猎头公司的启动资金,这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公司招聘的需求是真实可信的,第二、猎头公司将指定专业顾问以及团队付出时间成本。虽然说目前的情况是不同的。由于企业其实是来自于不同的行业,因此,许多精明的猎头公司创始人已经就行业做出选择,因此企业在选择猎头的时候也通常会看猎头公司过往成功的案例,以及之前行业人才的积累。值得注意的是,其实很多真正的外资猎头公司开始并没有行业的划分,他们所秉承的理论是:行业知识是可以快速积累的,而猎头拥有的技能是可以通用于任何行业,猎头最大的价值在于根据企业与职位需求快速在市场上搜寻到适合的人才。
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
正如一般合同签署中的重点:合作内容、时间、金钱、违约责任,在猎头合作中这几方面也都非常重要。由于咨询合同并不涉及实务,猎头公司是为企业推荐候选人,所以合作内容是基于企业职位说明书的要求推荐给企业的候选人的简历以及猎头顾问的专业评价。时间就是在多长时间之内,猎头公司可以为企业推荐到适合的候选人,其实,企业是非常在意这一点的,时间就是金钱,企业之所以花大价钱请猎头公司也是基于节省时间的考虑。至于金钱方面,如销售的方式,猎头是以收取佣金的方式核算最后收取的费用,而计算的基础是最终成功候选人的年薪。
开始合作前的准备;
当合同签署之后,合作开始。笔者本身是非常喜欢同外资公司合作,相信绝大多数的猎头同行都有这样的偏好,究其原因,与外企的人力资源的人士进行合作,无论结果如何,大部分情况下的确是个愉快的经历。通常情况下,人力资源招聘负责人、HR经理或者直线经理大多数是专业人士,他们对自己的需求相对比较明确(外企特别是知名外企公司制度体系比较完善)、对猎头公司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他们愿意让猎头了解更多企业的文化、团队的特点以及直线经理的个人偏好。当猎头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在寻访人才方面才能更加精准、迅速。
合作过程中的配合:
猎头与企业招聘部门的合作总的来说有两个目的:第一、不言而喻,按照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帮企业招到适合的候选人;第二、间接的但也是重要的,帮助企业了解目前市场上相类似行业以及职位的候选人的相应状况。这样的状况可以帮助企业更加清楚自己本身的职位需求在大市场中横向比较、看看是不是具有良好的竞争力。所以,当猎头将市场的状况及时迅速的反馈给企业招聘部门和直线经理后,有的时候后者也会根据市场状况调整职位需求:例如候选人的行业背景、职位级别、或是薪酬状况等。双方的合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外资公司近年的发展趋势:
与大型集团公司合作
刚刚笔者简单地讲述了一般猎头与外资公司合作中的操作实务。其实,就笔者从业多年的观察,猎头公司的操作随着服务对象的不同、以及服务时期的不同,变化也非常大。即便是上文提到的外资公司,虽然合作本质没有不同,但具体操作的技巧和规范方面确实让人有种今时不同往日之感。举个例子:笔者所在公司曾经服务过一家国际知名IT外企,10年前他们在中国有几千人,在与猎头合作时基本上是各个事业部各自为政,从猎头的选择、合作的准备以及配合等方面都是各个事业部的人力资源部门说了算。猎头与招聘部门的合作相对比较个性化,一般摸清楚对口部门的需求就可以顺畅的进行。但随后他们进行了系统化、标准化、集中化的整合,所有的操作都变得非常条例化:总部进行猎头的选择,一般有超过10家猎头同时在服务;对候选人硬性技能方面有哪几条;他们来自于什么公司;在提交候选人报告的速度以及数量方面是什么要求,甚至猎头对候选人的初步面试问题都有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猎头基本上就是该企业继内部推荐、网络招聘之后的另外一个搜索简历的渠道。基本已经丧失对候选人进行综合判断的需求。猎头公司提交的产品已经不是候选人报告,而是候选人简历。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被集团化同时具有大量相似职位的公司特别是IT公司所采用。当然对于企业来说这样的操作无疑增加了与单个猎头公司的谈判力,从而降低了招聘成本。
本地集团公司
如上文提到的,随着猎头的发展服务的对象从外资公司到中国本土公司。目前中国大型民营集团企业与猎头的合作基本是普遍现象,而在十年前双方的合作还是凤毛鳞角。现在大型集团通常都有多家猎头工作提供专业招聘服务。当然,本土化的特色体现的也是淋漓尽致。就笔者的经验来看,这类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个字“快”, 内部需求变化快、要求提供人选的时间快、领导决策快等等。中国集团化公司是中国经济发展最好的见证,他们在改革开放的土壤中最先崛起,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润;同时他们也深谙成功之道即 “抢占先机,快速发展”, 在这样的大历史背景之下,注定了猎头行业在配合本地集团公司发展中是要以速度作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事物的反面是,速度有很大机会是以质量作为代价的。
民营企业
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弱有多方面原因,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是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现有民营企业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足
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即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制度,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并散见于刑法、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章节。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从整体上明确了专利、商标的申请和维护程序,以及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而其他部门法则各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民企创新的保障规则。如刑法设专章对假冒注册商标等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刑罚做出规定;民法(本文主要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和承担方式加以原则性规范;公司法和劳动法本着杜绝职工侵犯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的发生,纲要性规定了职工保密和同业禁止的义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上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法律保障体系,以惩治各种侵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企创新成果的保护不尽如人意,相关制度设计及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不容忽视:
1、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无论是刑事、行政或民事制裁,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都不严厉,不足以惩戒仿冒行为,以最严厉的处罚即刑罚规定标准看,最高刑仅为七年,和侵犯知识产权所获得违法收益相比,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在处罚实践中以罚(行政罚款)代罚(刑事处罚)较普遍,侵权者只要缴纳较少的罚金(和侵权所获收益相比)就可以躲过刑罚;再次,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并没有实质性地建立起来,知识产权和品牌遭受侵犯的民营企业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获得足额的资金赔偿;最后,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如遭受侵犯,通常需要自行搜集证据应诉,成本和败诉风险都很高,也弱化了创新成果法律保障的效果。
2、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不够。目前,虽有刑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但对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适用标准,法律并没有清晰的划分和认定依据,以致当事人对应运用哪一部法律、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深感困惑;另外,各部门法分别赋予专利、商标、工商、公安等行政机关监管权,多头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屡有发生,该现象在民营企业作为受害方时尤其明显,以致很多民营企业转而倾向采取其他不正当或消极的方式解决问题。
3、现行法律仍存在许多约束空白。比方说对于民营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而损害原企业利益的行为,刑法并不认定为犯罪,这使得民企高管人员利用原企业销售渠道、技术优势以谋求私利有恃无恐。再如,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违反同业禁止和保密协议义务的规定较模糊,缺乏强制效力,也不具备应诉指引价值,法律的预警功能形同虚设。现在,有很多民营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敢聘用和培养外来员工担任高管人员,因为一旦这些员工掌握了企业的核心技术和销售渠道,他们就会另设炉灶。显然,没有健全的劳资协调约束机制,民营企业只能采用家族式管理的模式,这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
二、完善我国民营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就笔者之归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就当前之情势,应当树立以下两个理念:
(一)平等主义的理念。事实上,我国的企业立法非常复杂,几乎可以认为,有多少种企业,就有多少种企业立法,并且我们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外资企业;有的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如: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的甚至是按照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的分类,如:外贸企业、金融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等。分类标准的不一,反映在对企业的立法上,也是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入世贸之后,专家学者几次呼吁要彻底改变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旧模式,而应当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立法,这种改革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在实践当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
三、警惕三个不良倾向
在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法律保护的理念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不良倾向:
(一)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措其动机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税收优惠与否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给予所谓的贷款优惠可能存在干预银行贷款自的嫌疑;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可能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我们在给予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种不良倾向。
(二)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普遍淡化的倾向。我们在倡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时下,我们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表示其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对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海关法的不法行为网开一面,表面上看是保护民营企业,实则危害社会公平,违背市场规则,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一利。
(三)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倾向。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及社会学的理论。6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没有被忽视过,甚至“企业办社会”还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被学者所批判。与我国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同,在西方,企业的赢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从来不受重视,及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弊端被充分暴露之后,人们才意识到企业不应当仅仅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还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我国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发展之初就没有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但时至今日,对民营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实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的是出于民营企业本意,无可厚非,但相当部分则是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前车之鉴不远,民营企业又有重蹈覆辙之趋势,确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关键词:民营企业;发展;内部审计;研究
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和强大,内部审计已成为民营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大多数民营企业根据工作的需要开展了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条件的局限性以及面临的政策、制度和法律环境尚不完善等问题,从总体来说,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在执行中还存着制度不合理,有其位无其权,内部审计有名无实的现象,因此民营企业在审计工作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1.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相关概念
1.1 内部审计的定义及作用
我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对内部审计做出定义: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这一定义强调了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使组织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认识和解决,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其中,内部审计工作是由组织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活动。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使被审计部门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从内部审计的相关概念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作用,大体分为防弊、兴利与增值作用。防弊,是指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等舞弊行为,以及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促进组织健全内部制度,防范舞弊行为再次发生,纠正管理弊端。增值作用是现代内部审计的新增作用,现代内部审计通过接入企业风险管理、治理和控制领域,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并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价值增加。
1.2 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特点
民营企业,就是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公司法”的定义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本文从狭义的角度,即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进行下述分析。
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无统一标准,情况较为复杂。民营企业存在规模大小不一,各企业间发展程度差异极大的特点。而且,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也是高档低档有所不同,所涉及的行业繁多。所以,在实施企业内部审计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格式,如果要想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就必须注意积累经验。
其次,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机制灵活。民营企业所有者一般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管理权高度集中。这一特征有助于民营企业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抓住机遇发展壮大自己。与此同时这也就意味着,企业的管理制度对所有者约束性较差,所有者往往会凌驾于企业内部控制之上,使内部审计制度流于形式,无法贯彻执行。
第三,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宽泛。民营企业应当根据内部经济监督以及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内部审计延伸到企业所能控制和影响的各个方面。这其中包括了传统的内部财务审计,又包括了现代经济效益审计,既可以事后审计,又可以进行事前审计,审计的工作既可以是保护性的,也可以是建设性的,审计范围自主选择的空间相当之大。
2.我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民营企业众多,但大多数民营企业并没有开展切实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有些民营企业虽然设有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目前民营企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对内部审计工作认识不足
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民营企业所有者对内部审计工作都处于一种浅显的感性认识阶段,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对内部审计工作十分不理解。很多民营企业所有者认为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是会计工作的一种延伸,或者根本就是会计工作的一部分,片面地认为通过外部审计就可以发现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于是在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上往往与企业内其他部门合并设置,常常出现由会计部门负责人领导内部审计部门的现象, 重“会计”轻“内审”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但是企业负责人并不重视内部审计机构职能,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精简,不注重内部审计的发展建设,致使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变成一个摆设, 从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2.2 审计范围过于狭窄
目前,我国对于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也还没有可以作为指导的现成理论和准则。大部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基本停留在财务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上,许多民营企业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很少会涉及到企业的内部控制、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只是片面地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而内部审计的内容也仍然停留在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成本、费用、损益和所有者权益方面,主要以开展财务审计为主,重点检查和监督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以及本企业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而内部审计的管理、防护、建设、评价等职能,还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并没得到充分地发挥。
[关键词] 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方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8-0143-03
[作者简介] 何伟祥,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商业经济。(浙江 宁波 315012)
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小型民营企业量大面广,分布在农村和城市,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新生力量,但是这类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融资问题特别突出,使得这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遭遇到了日益凸现的资金瓶颈制约。目前多数小型民营企业筹资渠道狭窄,方式单一,银行贷款难度很大,贷款期限短,难以满足生产经营需求。为此,研究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探寻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新思路,创新金融产品,对于化解其融资难题,促进其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我国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现状
小型民营企业融资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其中,内源融资包括企业主自筹资和企业自身的内部积累,而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从现实情况看,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途径狭窄、渠道不畅通,所筹集的资金量无法满足其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具体表现为:
1.小型民营企业内源融资比重过高且严重不足。内源融资是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之一,但从其正常发展所需资金量角度来看,绝大多数小型民营企业存在权益资本不足或严重不足的问题,这类企业的启动资金主要来自创业者个人的储蓄、亲友借贷、职工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自有资金比较少,导致大部分小企业资本偏小甚至难以全部到位,且处于创业初期的小型企业,自我积累少,融资数量仅供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
2.信贷融资期限短且规模不大。据统计,我国目前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总量约6000万家,其对国民生产总值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提供全社会75%左右的就业机会,创造全国50%左右的出口收入和财政税收。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十分有限,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而且银行主要提供短期贷款,很少提供用于微小企业项目开发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的长期信贷。
3.民间融资风险大。合法的民间融资能重新配置民间闲散资金,解决部分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但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一方面巨大的民间“财富”进入小企业受到制约,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大多以半公开、半地下的方式运行,信息不透明,潜在金融风险大,经济纠纷甚至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4.小型民营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而且很难获得长期债务的支持。
二、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从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难”已经成了制约小型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而造成这种局面的主客观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小型民营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与金融体系特点相冲突的原因,还有来自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的特殊原因。
1.小型民营企业自身的融资缺陷。(1)企业规模偏小。小型民营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有限,整体实力弱,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足够的抵押物,大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因为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不动产几乎是实际操作中惟一被银行等贷款机构认可的抵押物,而中国目前仍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制度,导致很多民营企业并不拥有可用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建筑。(2)信息透明度极低,进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源于经营特点和竞争的需要,或由于人才缺乏,多数小型民营企业信息不透明、不真实,必然影响到小型企业的融资效率。(3)经营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企业存续的变数大、风险大。小型民营企业的不稳定性及高歇业率或倒闭率,加之在市场变动和经济波动中表现出的脆弱性,是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小型民营企业处于初创阶段,面临着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且抗风险能力较弱,因而失败率较高。小企业的高失败率,不符合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以致银行“惜贷”、“慎贷”。(4)小型企业类型多样,资金需求单笔数量小、频率高,导致融资复杂性加大,融资的成本和代价高。(5)与大型企业相比,许多小型民营企业的社会信誉度偏低。有的小型民营企业还贷意愿不足,甚至出现恶性拖欠贷款的现象,不仅严重有损企业的诚信形象,也制约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许多小型民营企业不注重信誉,对履行债务的义务重视不够,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债信问题的存在,使银行贷款风险程度大幅度升高,以致出现银行“恐贷”现象。
2.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支持不足是造成我国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又一个主要原因
(1)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四大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了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2)银行信贷动力不足,改制中的银行及法人银行从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出发,相应提高贷款条件,而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科学化的欠缺,往往达不到银行规定的标准。(3)银行普遍实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信贷人员往往认为向小型民营企业放款责任巨大。(4)金融机构向小型民营企业放贷的经营成本较高,由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等大致相同,而每户小型民营企业平均获得的贷款大大低于大中企业,因而小型民营企业每笔贷款的经营成本对金融机构来说相对较高。(5)金融机构内部缺乏竞争,贷方市场占主导地位。如果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竞争,企业就能以自己的条件来选择金融机构。但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金融机构不是提高利率,而是减少放贷,不管企业愿意付出多高代价,也不给发放贷款,从而导致符合信贷条件的小型民营企业贷款受阻。
3.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建立。我国征信体系和担保体系虽有一定进步,但针对小型民营企业的担保体系仍需大力发展。(1)全国征信体系有待建设。小型民营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与其外部融资的难易程度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征信体系缺乏,从而使许多小型企业贷款受阻。(2)担保体系建设滞后。一个健全的担保体系应包括政府担保、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等。由于我国担保制度才刚刚起步,担保机构少、担保基金小,无法满足广大小型企业的需求,因此,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指担保难。
三、促进小型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融资创新途径
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企业自身、金融体系、信用担保体系等多方原因交互形成的结果。要化解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政府、金融机构及小型民营企业应共同配合,积极创新融资理念,开发金融产品,从多种途径创造新的融资供给以满足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1.加强小型民营企业自身的建设,规范其金融行为。小型民营企业的自身缺陷是造成其融资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这类企业应正视其缺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苦练内功:一是提升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素质,提高经营水平,增强企业的获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二是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借贷合同规定的义务,构筑良好的银企关系,增强信用意识,杜绝不良信用记录,树立良好的企业法人形象。三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和透明性,以赢得商业银行的支持。
2.建立服务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信贷机制。商业银行资金雄厚,机构众多,具有良好的专业人才和技术基础,银行对民营经济的支持要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改变商业银行主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导思想,把贷款投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小型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和有市场发展潜力的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鼓励小型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为小型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上的保证。二是改革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和信息获取渠道,形成适合小型民营企业贷款要求的运作机制和政策方针,同时设立私营经济贷款的专业部门,专项解决小型民营企业的信贷问题。三是成立一些具有鲜明专业性经营范围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的银行。现有的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等应转变经营理念,主动定位中小型民营企业,从金融机构建设途径来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从根本上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3.建立服务小型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估系统。面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尽快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估系统,使银行有条件甄别出守信企业。应由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协作,从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调整,在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基础上,采集小型民营企业的资信数据,建立民营企业信用评估系统,有效甄别守信和失信企业,尽可能地解决民营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为民营企业的融资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小型民营企业要建立企业信用机制。企业内部要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和监督本企业的信用关系,并制订企业信用管理规则,将信用管理贯穿客户开发、合同管理、贷款回收等整个交易过程。另外还可以建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利用专业和人员优势,对民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查、分析和评估,为其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信用服务,弥补商业银行自身掌握客户信用信息不足的状况,把银行的经营成本减少到最小。
4.创新适应小型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民营经济由于自身信用水平不高、信息不对称、风险高等原因在信贷融资方面形势很不利。一般小型民营企业没有足够的不动产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开发动产抵押贷款的要求就日益迫切。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不转移占有,而针对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可以出卖或申请就其卖得价钱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形式。具体可以开发金融租赁、存货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仓单抵押融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等新的信贷品种。这些新的动产贷款品种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是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
对小型民营企业来说,典当融资这种新的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来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典当融资对企业的资信能力没要求,不需要担保,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只要企业证件齐全,当物合法,都可以通过典当融资。典当融资方便、快捷、费用低,取得的贷款用途不受限制,而且质押范围广泛,可以充分利用企业的各种资源来满足民营企业季节性和应急性的资金需求。
当前还应大力推广融资租赁方式,使之成为我国小型民营企业的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我国小型民营企业往往信用度不高,而融资租赁合同期间,不变更租赁物的所有权,对企业信用要求大大降低。企业每期支付较少的租金就可获得100%的设备使用权,以此开发新产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既可降低投资风险,又能解决设备投资资金。
5.推进民间金融机构的建设。积极创设各种有利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建立民间金融市场。民间金融机构一般具有浓厚的地方性,对当地客户情况较为了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那么严重,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民间金融机构能够与民营经济一起探索出新的“双赢”之路,成为民营经济的推动力量,其最大的优势是机制灵活,效率较高,可以在细化市场后把民营企业定位为自己的重要目标市场。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可以有效的引导居民资金流向效益高的投资领域,从而实现资金的最佳配置和运用,如果民间筹资机构能够发展并逐步壮大,将从很大程度上缓解民营企业筹资难的问题。同时还可以建立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区域性小额资本市场包括柜台交易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为达不到上市资格的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建立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体系,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众多小型民营企业权益性融资缺口。
6.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建立完善的担保机制可以降低贷款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对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因此,解决担保难题也是解决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构建我国微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首先应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运用信贷担保运作模式,各级政府分别设立全资或合资的担保机构,对小型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其次,我国小型民营企业量大面广,仅靠政府担保难以满足广大小型民营企业的需求,因此,政府在提供担保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担保和互助担保。
7.大力发展为小型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资本的创业投资。在我国由于创业资本的缺乏,使中小民营企业创立与发展相对比较缓慢。探索主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投资公司,做好深圳创业板上市工作,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为小型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资本。创业投资公司带有一定政策性的特定类型的创业投资公司,具有半官方性质,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扶持小型民营企业成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要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实行商业化运作,面向全部中小民营企业,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创业投资基金步入健康的发展轨道,才能对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真正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红珠.金融环境下民营企业的融资新思路[J].商场现代化,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