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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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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

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销售收入确认的滞后也是造成钢铁商贸企业税负低的又一原因。有的企业将销售钢材的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的货方,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把货物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还有的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在签定销售合同时规定了收款时间,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则要收资金占用费,这就造成了销售的货款金额无法确定,按会计制度规定就无法确认收入,而将销售的钢材长期挂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借方,人为地调节销售收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从而造成当期税负较低。比如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的主要客户是某铁西南公司和华北公司,而这两家公司在2011年内都基本没有按合同付款。这家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就一直没有将这些销售确认收入,当然该企业的税负就比较低了。

收取各种价外费用没有申报纳税又是影响税负的又一因素。比如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采用应收票据的形式进行结算,大量的票据由于未到期而采用背书转让,按金额收取一定的贴现息,此费用一般都是用收据收取,进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而未按时申报纳增值税而造成税负低。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一笔销售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大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销售。由于客户大多存在资金周转问题,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在2011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15万之多,该企业就只按3%交纳了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一律需交纳增值税。故企业应补增值税15/1.17*0.17万元。

大量的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直接影响当期税负。企业充当中间商角色,往来款项目长期挂账,对冲情况严重,开票方、收款方与付款方不一至的情况存在,此类发票违法抵扣也是影响税负的又一因素。以上因素的存在,造成了钢铁贸易企业税负偏低,而税务稽查又暂时无法发现问题,有的税务专管员则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直接给企业一个税负标准,这就造成成了钢铁贸易企业不按税法交税,而人为的确定所交税款金额的原因,这严重的违背了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加强钢铁贸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公平负税

1.钢铁贸易企业税收征管对策

大量钢铁贸易企业税负率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无疑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影响了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而由此引起的税收不公平性,严重破坏了以公平竞争为基石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寻求对钢铁贸易企业的管理对策,减少税款流失,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当前增值税征管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争对钢铁贸易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企业税负偏低可归结为四类。其中第一类为显性违法类,第二类为隐性违法类,第三类为规避税收类,第四类为经营需要类。对于这四类情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对于显性违法的“三无”企业,要严厉打击,从各个方面消除其生存根基,直至彻底消灭这一群体。对于隐性违法的企业,要严加控管,尽量压缩其违法空间,因为从企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载体进行偷骗税的行为来说,这类企业是第一类企业潜在的“客户群”,也是其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于经营需要类企业,可以在税率上增加一档,对于采取各类手法规避税收引起低税负的第三类企业要严格监视,以防其性质转变。

(2)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改进并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堵塞税收漏洞。从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得知,目前大多数钢铁贸易企业都是利用高库存来规避增值税,应该说造成这样一个普遍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够严密;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够严密、有关假发票的罚则不够明确等等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给增值税的征管造成困难。由此可见,重新审视、改进并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已经成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堵塞税收漏洞的一个重要议题。以存货问题为例,谈谈对现行法规的修正建议。

存货问题牵涉到成千上万家商业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理确定存货可以消除这一类问题对增值税税基造成的侵蚀。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1)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末库存*增值税税率-当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值税税率)

2)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购进销项税额-本期购进税额)+(本期购进库存销出税额-本期购进库存进项税额)

3)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期末全部进项总和-期末库存进项税-分期收款累计*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税收负担;企业税负

一、企业管理中开展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纳税筹划追求的是企业实现合理避税,与偷税、逃税有本质上的区别,任何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以尊重税法、遵守税法为前提,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从国家立场上看,虽然企业纳税筹划会相应减少应缴纳的税收额,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从事的合理避税行为有利于政府发现税法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能够依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征收管理实践来不断补充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从企业的角度分析,纳税筹划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水平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具有事先性和筹划性的特点。该活动已经超越了单纯狭隘的财务部门的工作,企业相关负责部门和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之前,需要征求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战略的考虑意见和要求,特别是当纳税筹划环节涉及经营活动时,是否需要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更是需要高层管理的介入。所以合理的纳税筹划会使企业的管理层工作更加认真负责,关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制定出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而筹划方案的选择与确定期间,又会促使很多经营管理环节发现不合理之处,尤其是成本核算与风险控制等财务管理环节,对每个不足之处的改进又可以很好地促进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利于顺利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税收筹划简单地说就是合理利用各种税收筹划工具,综合企业的各个纳税环节,最终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负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方法,其最终的目的是合理、合法地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这种管理效果可以直接促使企业顺利地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这种行为的满意度持续增强时,又会更加刺激企业规模经营,获得持久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不断的成长。

鉴于纳税筹划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成立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纳税筹划工作。不同的企业面临的具体环境和发展条件不同,采取的纳税筹划方法也不同,而且任何方法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与完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变化

对企业来说,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各种税收缴纳。但众多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税负负担中的主要部分。2008 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此次修订主要是借鉴国际经验,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与缴纳做出了修改。这种变化使很多企业在旧的法律环境下使用的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失效,所以现阶段企业要继续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详细研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关注制度变化带来的筹划手段的调整方向,准确把握新体制下企业合理避税的各种途径。

概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调整。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取消。为实现公平竞争,我国彻底取消了实施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纳税人的税收待遇统一起来。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就不能企图通过设立成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来减税。二是很多具体的优惠政策都发生了变化。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区域调整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而且我国的税收管理条例具有典型的时效性,在此政策方向的指导下,目前我国税负的很多优惠政策都是短期内一年甚至具体到几个月份有效,如果企业没有充分关注政策方向的变化和具体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而简单地通过选择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为注册地来避税,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很可能已经触犯了税法和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所以企业必须实时关注政策、法规、条例的细节变化,认真分析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使合理避税行为变性。三是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在报税时附送关联业务报告。很明显政府是想通过对企业关联业务的检查,发现一些利用转嫁收入、提高成本等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所以企业之前利用关联交易合理避税的做法就行不通了。这是与旧所得税法相比变化较大的部分,需要企业对纳税筹划方案予以及时的调整。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有很多方法,本文将企业的成长过程划分不同的阶段,根据不同的行为目标分析纳税筹划的运用。

1.设立阶段选择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虽然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使很多企业通过设立外资企业进行避税的想法失败了,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放松了限制,并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最典型的就是如果企业集团想扩大经营,那么在分立公司时,考虑到分公司前期组建投入较大,而且初期经营不稳定,市场有限,很可能会有亏损产生,所以就会选择先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因为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在计算税负时允许与母公司合并纳税,这样就可以减少企业集团的经营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分公司又不必在经营利润不佳的情况下承担税负,减轻了成长与发展的阻力,而整个集团的税负必然大幅度降低。当分公司步入正轨之后,获得了持续的稳定经营利润,可以再改变为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形式,为母公司分担税收负担。例如,A集团母公司成立了B分公司,第一年因人力、物力投入集中,成本较高,而创收有限,总体经营亏损100万元。如A母公司今年的经营利润为1000万元,那么在计算所得额时就可以减掉100万的分公司亏损,只对900万元承担纳税义务。而如果设立的B公司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在亏损100万时,子公司不纳税。而A母公司仍应对其1000万元的经营利润承担纳税义务,多缴了25万元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5%)。显然,初期选择子公司的形式不是最佳选择。

2.筹资阶段选择税负低的筹资渠道避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健全,企业筹资渠道日益宽阔:财政资金、金融机构信贷、企业自我积累、企业间拆借、发行债券和股票、商业信用等形式都可供企业选择。但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差异很大。抛除其他影响因素,从减轻税负的角度看,企业利用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筹资承担的税负最轻,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税负最重。因为,作为企业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取得经济利润。一旦获得利润之后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的对外投资发展实业,那么在企业经营产生收益后,投资企业因获得投资收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这样使被投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对降低。如果是从金融机构贷款取得发展资金,因为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一定的比例,那么企业在按期归还借贷资金利息后,又可以降低经营利润,即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筹资渠道的选择也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环节。

3.投资阶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避税

税法根据企业不同的设立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与接受投资方分配利润,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当前很多企业规模经营的发展趋势迅猛,投资方式也多元化。而不同的投资方式有不同的纳税义务,这样在具体的选择上就是纳税筹划的分析点。如果考虑到上述优惠政策,企业在投资时就可以视企业当前的发展实力和具体条件加以组合:A 企业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B 企业以货币出资,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这种投资方式可以免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在房产出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可以享受加计20% 扣除的优惠政策,只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极大地减少了税收额。在经营目标完成后,如果企业有新的投资方向或其他考虑,又可以解散或分立或进行股权转让。

除了投资方式的选择有值得推敲之处外,投资行业和时间的选择也都可以实现避税效果。但必须坚持的原则是掌握税法条例的及时变化,动态地进行纳税筹划管理。

4.利润分配和纳税申报阶段的合理避税

当前我国企业利润分配的形式一般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如果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那么企业股东需要交纳20% 的个人所得税。但我国并未对取得股票股利行为规定纳税义务。所以,很多股东为了避税或考虑到企业现金流动性等其他原因,往往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这也是企业在分配利润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的。

参考文献:

[1] 王龙,曹建安.企业所有者利润与薪酬替代的纳税筹划基本模型.财会月刊,2010年第20期

[2] 司玉红.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技术之我见.现代商业,2008年第33期

[3] 马爱华.股票期权激励及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第5期

[4] 鹿丽,王龙康.浅谈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渤海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本条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规定。为方便出售住房的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地方税务机关暂没有条件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税收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中央部署2007年经济结构调整方向

2006年12月中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07年经济发展战略时明确提出,将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针对突出存在的经济结构性矛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07年中国将继续货币和财政政策“双稳健”,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根据部署,2007年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是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努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中国将积极扩大进口,积极有序地扩大境外投资合作。以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为重点,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以引进先进技术、先进管理和海外智力为重点,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国家发改委报告预计今年中国GDP增长将低于10%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日前研究报告预测,2007年中国GDP增长将会低于10%。报告预计,2006年中国GDP增速为10.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将首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至11.25万亿元,按年增长2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8.10万亿元左右, 按年增长13.5%;CPI增幅在1.5%左右。报告认为,投资和出口这两大经济引擎的放缓,是2007年经济增速回落的重要原因。报告预计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2%,比2006年回落5个百分点左右。

经合组织:抑制通胀抬头 应允许人民币加速升值

经合组织在日前的半年度经济展望报告中,中国应允许货币加快升值,以抑制通胀抬头,同时帮助缓解来自外部的贸易压力。“汇率的更快速升值,不仅能够减少过热的风险,还可以帮助消除来自外部的保护主义情绪”,总部位于巴黎的经合组织在报告中表示。

OECD称,中国包括商品和服务贸易在内的经常账户盈余2006年将扩大至2100亿美元,到2008年可能进一步升至2850亿美元,约占GDP的8.8%。OECD还表示,大量出口所引发的资金流入已经使得中国金融体系现金流量增加,进而可能导致通胀加剧。

货币金融

2007年适度控制货币信贷总量

央行副行长苏宁近日表示,2007年央行将认真落实全国经济会议精神,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他表示,2007年央行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和突出矛盾,适度调控货币信贷总量,保持货币信贷平稳增长。此外,央行将着力优化结构,在继续加强流动性管理的同时,着眼于中长期政策目标采取综合性措施,改善消费环境和收入分配格局,促进提高消费水平,降低储蓄率。2007年央行还将注重政策协调,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等各项社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金融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加强与外资政策、外汇政策、外贸政策的协调配合,逐步缓解我国贸易顺差上升过快的问题。

中国银行业对外资全面开放

根据承诺,中国在2006年12月11日向外资银行开放了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人们希望此举能够涤清中国金融业混浊的生态环境,摆脱国有银行以往财政金融的暖昧身份和受制于体制的国有银行之间的伪竞争局面,改变大经济小金融的格局,达致双赢。

在中国银行业即将全面开放前夕,备受瞩目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将从此走上全面开放的道路。同时,银监会也对外资银行普遍关注的“存贷比”指标和贷款集中度指标做出规定,外资银行分别获得5年和3年的宽限期。这样外资银行在进入人民币零售市场后,将获得一定的缓冲期,以达到监管部门的监管指标,不至于对日常业务产生太大的影响。

资本市场

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势在必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邓先宏在日前表示,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并不必然要求资本项目可兑换,WTO成员方并不承担资本项目完全开放的义务,即使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实行完全自由化,也并不要求资本账户的完全自由化。但是金融服务贸易开放,不可避免地要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

邓先宏表示,这主要是由于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是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其实就是金融账户开放的一部分,会引起资本跨境转移。与此同时,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也需要资金流动的支持与配合。

证监会发文规范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相关政策

证监会11月29日《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对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的总体要求、监管政策衔接以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内外部相关准备工作,做好外部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做好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知》在要求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要求全部公司在财务报告“补充资料”部分按《通知》规定内容与格式编制并披露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差异调节表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上市公司应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上述审阅意见。

财政税收

楼继伟:近中期推进六项税制改革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11月29日在全国税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近中期我国将积极推进六大税制改革。这六大改革是: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稳妥推进物业税改革;开征燃油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资源税制度。此外,楼继伟还针对灵活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继续推进税收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提出了新要求。

节能企业有望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日前表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企业所得税优惠将按产业而不是内外资企业来制定实施。他说,届时产业综合利用、节能、节水、农业、环保、高新技术等企业有望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财政部日前已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申报及审批、财务管理、考核监督等做出全面规定。根据《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重点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石油替代产品。

新企业财务通则将 即期和远期激励将更规范

财政部即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据专家介绍,新《通则》将与《公司法》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相衔接。《通则》明确了“职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规范了企业即期激励和远期激励行为。即期激励作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通过内部分配制度解决或作为提成列入管理费用。远期股权激励是从企业现有投资者既得权益中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因实施职工股权激励而回购股份的,回购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所需资金应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新《通则》关于股权激励的这些规定与《公司法》和财政部的《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相一致。

对外贸易

渣打预测中国今年贸易顺差2080亿美元

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我国2006年11月贸易顺差234亿美元,较10月份239亿美元的历史纪录仅略有下降。渣打银行高级经济学家王志浩预计,今年全年贸易顺差可能达2080亿美元。

中印设定双边贸易新目标:2010年达400亿美元

中国与印度日前宣布,未来双边贸易额的理想目标是到2010年达到400亿美元。目前中印贸易额已达230亿美元。

此次中印《联合声明》提出了包括“确保双边关系全面发展”、“巩固贸易和经济交往”等十项战略,强调“中印全面经济和贸易关系,是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产经

成品油批发经营权开放 外企民企冲击垄断格局

2006年底,商务部公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两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崇泉表示,两办法实施后,将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我国石油市场将逐步形成国有大型石油公司、跨国石油公司和社会经营单位共同参与竞争的格局。

大中型工业企业重视研发 四行业投入近700亿元

国家统计局日前的最新统计信息显示,2005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继续向少数高技术和中高技术行业集中。

据统计,全年研发投入超过百亿元的行业由上年的2个增加到4个,分别是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电子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四个行业占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比重达到55.6%。

国企政策性关闭破产提速 将涉及职工366万人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公布的信息,目前已有619户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完成审核。估计到2006年底,将完成总体规划项目50%的审批任务。2005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四年工作规划。根据该规划,从2005年到2008年,将有2000多家国企完成最后的政策性破产,涉及职工366万人。

国资委副主任、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伟表示,2006年以来,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进度明显加快,下一步要加快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批步伐,争取在2007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总体规划项目的审核工作。同时,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要把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操作、实施作为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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