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律法规的内涵

法律法规的内涵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法律法规的内涵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法律法规的内涵

法律法规的内涵范文第1篇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法律法规的内涵范文第2篇

当前,路政法制宣传仅仅局限于小范围群体,随着公路快速发展,社会公众与公路的接触逐渐深人广泛,公路法制宣传也应该覆盖到全社会,应该通过整合资源和力量,提高宣传层次和等级,逐步拓展宣传范围,确保让全社会全面了解、爱护、支持公路建设与管理。在当前信息科技日新月异、信息传播推陈出新的新形势下,仅仅靠贴一张宣传单、拉一条横幅、送一副挂历等方式,宣传的效果、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对于过于单一的公路路政法制宣传的手段与方式,如果能充分利用覆盖面较广的各类社会媒体平台,以及当前流行的微博、短信群发平台等新兴传播媒介,制作一批引导社会公众兴趣、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公路法律知识宣传视频短片或电子读物,相信影响范围将更加广泛,效果也会更加理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法制宣传不仅仅是宣传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内容,更重要的是宣传公路路政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内涵及公路路政执法自身形象建设等内容。而当前公路法制宣传主题内容,往往局限于法律法规本身的宣传,并未体现出鲜明的主题特征或特色。

大多数的公路路政法制宣传仍都停留在法律法规本身,往往一张传单了事,并未结合宣传对象、管理相对人,进行深人、全面的解读分析,自然也就难以达到让宣传对象深刻领会法治精神、文化和内涵的目的。由于法制宣传并非强制性任务,各公路管理部门对法制宣传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有效的重视,缺乏相应的长期规划,自然缺乏连续性和长效性。同时,公路基层路政执法机构作为宣传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受人员频繁调动、其他临时性或突发性任务冲击等因素,预定的法制宣传工作时常会被缩减或取消。每年法制宣传周期过长,每年的5月份和12月份是法制宣传集中开展的主要时区,导致法制宣传一年一次或几年一次,宣传效果大打折扣。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产业,公路路政执法部门是保障公路正常运营的重要部门,但由于长期以来,公路路政法制宣传整体宣传的层次不高,在省级以上的社会媒体上,很少有专「1公路路政或法制宣传的内容,系统全面的宣传就更少了,导致了当前还有多数的社会公众对路政不认识、不了解,甚至混同为其他部门,公路法律法规知晓程度更是无从谈起。新愚路新宜传公路路政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路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做好构建和谐交通、推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和提升公路路政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渗透功能,不仅能有效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素质,提升路政管理行业形象,还能让全社会更全面也了解公路法律法规,进而爱护公路路产路权,全力支持公路快速发展的良胜发展,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公路法治化建设进程。各级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公路路政法制宣传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将法制宣传纳人重要议事日程,紧跟时展步伐,科学制定宣传规划方案,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和内容,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公路路政法制宣传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公路路政法制宣传应该以全社会为宣传教育目标,发动和整合相关资源,在全国或省级层面上,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导,投人丫定的人力和物力,建立公路路政法制宣传广泛性网络体系,全面、持续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及相关法治精神内涵及文化;在基层路段层面,路政执法机构可针对日常管理实际需要,对公路沿线常住居民和过往司乘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方案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具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体系。这两个层面的法制宣传方式应该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统筹开展,确保公路法制宣传的范围最大化、效果最优化。持续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方法是大势所趋。在省级及以上层面上,应顺应形势发展潮流,积极采用广播、电视、报刊及车载视频、户外媒体、网络微博、论坛等新兴媒介,通过平面与立体相结合的方式,持续、快速、广泛宣传公路法制管理规范、法制精神文化内涵及路政管理部门推进法治建设、提升服务形象等内容;在基层针对性宣传层面上,要结合群众需求、法律法规内容和管理实际,精心编制宣传标语、多媒体宣传片及宣传画册等,采取“法律六进”及设置宣传橱窗、展板、公示栏、横幅、户外标牌等形式,针对不同人群开展不同内容和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

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公路路政法制宣传制度规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层级的宣传工作实际,定期出台宣传工作规划,每年下达宣传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专项经费保障,并在宣传过程中不断进行探索总结和完善,尽快健全完善公路路政法制宣传工作制度规范,确保路政法制宣传作为一项长远性、持续性的工作蓬勃有效开展。路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是保障。路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制宣传工作的效果。作为路政法制宣传的主要承担和执行者,路政人员自身必须要有过硬的素质,这是基础和保障。为此,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就必须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各类教育培训,以及严格的考核管理等措施,不断提高路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运用解读、摄影写作、方案策划创新及交流沟通、演讲口才等方面的素质素养,才能全面有效地做好公路路政法制宣传工作。公路路政法制宣传是一项持续性、长远性的基础性工作,并非一朝一夕的努力就会取得成效,必须顺应时展实际,不断整合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方法形式,形成宣传整体合力,强化宣传成效,逐步让全社会关注和了解公路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执行,在全社会营造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作者:丁进军 童刚 章治国

法律法规的内涵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以及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受到行政法的保护也越来越被重视。受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个人信息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行政法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比较落后,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公民的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的行政法保护。因此,研究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1.行政机关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出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一般会大量收集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保存起来加以利用。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利用公权力侵害个人信息,我国《身份证法》、《护照法》、《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作出法律规定,保护个人信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和保存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能随意泄露并恶意使用个人信息,而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行政机关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非行政机关的个人信息主要表现为银行、通信、医院等部门和相关企业。企业的目的更多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为了避免这些非行政机关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规定对非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的表现方式

1.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行政机关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和使用。事实上,由于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不高,时常超出职权范围,不加区分的进行收集个人信息,侵害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不真实,不准确也会影响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此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大量泄漏或出售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侵害个人信息。

2.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现实生活中,商业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常常非法收集并恶意使用个人信息,有的甚至使用窃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随意泄漏个人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个人信息骚扰人们的生活,也是非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侵害的主要表现方式。

二、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不足

首先,我国学术界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概念和内涵缺乏正确的理解,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范围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其次,我国没有制定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导致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无法具体贯彻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最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都没有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内容作出详细、具体的条款。

(二)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

我国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确保个人信息的收集程序。现在,我国无论是非行政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在很多情况下,没有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就很容易收集和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有些行政机关打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名义随意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甚至超出职权范围非法使用、泄漏个人信息,使公民遭受严重侵害。由于个人信息收集程序不规范,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个人信息得到非法侵害。

(三)个人信息权救济制度匮乏

现实生活中,公民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信息就被行政机关随意收集和使用,当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之后,由于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信息主体的信息权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应该完善救济制度,为信息主体提供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切实保护个人信息。

三、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对公民、国家和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我国个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我国应该完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为行政机关保护个人信息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切实有效的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规制个人信息收集和利用程序

我国应该严格规定行政机关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利用,事先告知信息主体并征得其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或者恶意使用个人信息,行政机关应该对个人信息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保护。

(三)完善个人信息侵权的救济制度

我国应该在行政法律法规中规定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救济制度,为信息主体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之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赔偿。这些救济途径为信息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蒋坡.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 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范灵均.行政法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2(07).

法律法规的内涵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创建“法治金湖”为目标,以深化法治建设的文化内涵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普法教育任务,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我县争创“法治江苏合格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宣传教育内容

1、新形势下,开展新一轮平安建设和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县”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任务要求等;

2、深入宣传和学习中央、省、市、县关于平安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

3、深入宣传“大调解”、“大防控”、“大普法”工作的成效;

4、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把握工作的内在规律。要总结普法依法治理在我局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总结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研究二十年来普法工作的经验和发展规律,研究法制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新载体等。积极探索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新措施、新办法,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普法依法治理的各项工作,为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提供可靠保障。对外,加强宣传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对内,加强学习以党的十七大为重点的法制内容的学习以及《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三、宣传教育形式

1、每季度开展一次主题活动,以主题活动为载体,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

2、通过讲座、培训班、课堂等渠道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执法对象进行法治知识的灌输和法治观念的培养;

3、利用与电台、电视台、报社联办节目的形式,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

法律法规的内涵范文第5篇

进一步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素质,努力进步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水平,推动和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在"五五"普法期间,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教原则,逐步将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和促进法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主要工作

1、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布衣主法制理论,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当真学习关于法律方面的法规条例,尤其是与教育事业发展和广巨匠生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努力进步依法治理、依法决议计划的水平和能力.学习宣传"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主要特征的深刻内涵,加强遵法遵纪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途径教育等,培养和强化法律权势巨子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组织教师当真学习与教师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认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遵法和用法的自觉性;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法制意识的再教育,确保"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2、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依法治教建设,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巨匠生自觉学法、用法、遵法,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3、结合实际铺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加强法制副校长、家长法制学校、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充分施展学校、家庭、社区联动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作用.要把法制教育有机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之中.在"五五"普法过程中,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学习《宪法》、《教师法》、《保密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增强教师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当真组织教师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步教师在开展科学研究、、申请专利等流动时的法律意识,自觉维护正当权益.鼎力加强师德建设,提倡教师通过上行下效,带动学生自觉学法、遵法,不断进步育人水平.

4、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载体和阵地建设.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的载体和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小广播、黑板报、橱窗以及组织文艺宣传等形式,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在普法过程及教授教养过程中,铺排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组织普法文艺演出、法制辨论赛等,做好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在校园网上开辟学法专栏,引导青少年网上学法.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等流动,鼓励全校教师、学生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步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利用好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流动,当真组织好"五五"普法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流动.

5、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各级部要切实承担起详细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施展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视激励等机制.

四、步骤和方法

(一)实施步骤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启动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1)从实际出发制定大原小学本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方案.(2)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做好普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深入宣传普法教育的意义.动员广巨匠生积极参加"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流动,鼎力营造良好的流动氛围.(3)加强骨干气力的培训.

2、全面实施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深入学习《教师法》、《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体教师要结合自己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的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进步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

3、总结考核验收阶段时间:

主要任务:学校将按照本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及"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尺度逐项对照,进行自检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同时,学校将组织"五五"普法验收考试,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二)工作方法:"五五"普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和出产的需要,采取分类指导和多种形式并举的方式进行.

1、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各级部要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实际,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要兼顾全面,又要凸起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落到实处.

2、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会的内容、形式上不断立异,普治兼顾、全面实践、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