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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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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市场

金融资产管理市场范文第1篇

明确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是确定其经营目标,建立有效的业务运行机制,构建科学的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是一个模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使得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其一,表现为其浓厚的政策性特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核拨、中央银行再贷款以及发行由政府担保的金融债券,实施债转股过程中也不同于一般中介机构参与的债务重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其二,表现为其显著的市场化特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手段十分广泛而新颖,几乎涵盖了投资银行、信托业和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超级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兼有政策性和市场化双重特点。

(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金融企业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是金融公司,具有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所应具有的一切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100亿的注册资本,有同定的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以管理和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的国有独资金融公司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设立的,因而具有国有独资的性质。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为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目标,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被授予广泛的权力,管理和处置银行不良贷款资产,包括追偿债务。进行资产租赁、转让或重组,债权转股权,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和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当前,我国金融资产公司已获得多张金融牌照,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已有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多家子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进入了证券、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领域。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什么需要治理

奥利弗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对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诱因进行了较为经典的论述。他指出,在一个组织内,只要以下两个条件成立,就必然会产生公司治理的问题:第一,只要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问题,或者是利益冲突问题:第二,存在着交易成本,从而问题不能通过一个完备合同来解决。

按照上述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显然与一般公司一样,产生了公司治理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门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与股东(政府或银行)存在着委托一关系。由于交易成本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复杂性,所有当事人与一般公司相比,更不可能签订完备的契约,只能签订不完备契约。这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问题就产生了。

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国际社会和各国关于金融机构治理准则的相继颁布,公司治理无疑进入了非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并重的新阶段。从表面上看,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由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风险事故引发的,实际上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兴起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背景。仔细研究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金融危机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那些显赫一时、堪称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在一夜之间突然,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我们习惯上所认为的金融风险,而在于公司治理的缺陷。以巴林银行倒闭案为例,内部控制机制的缺陷和高级人员的渎职被理论界认为是两大根本性原因,而这两方面都是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所强调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续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方向

今后一段时间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市场化转型的战略机遇期,是一个复杂而相对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国际上已有许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纷纷涉足我国金融市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步伐必须提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决策部门理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但应该看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明确得越早,越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转型争取时间,越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尝试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承担方案

在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战略转型的主要因素中,资产处置损失的承担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转型,实际上是由政策性业务向市场化业务的转型,只有把政策性业务做一个了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才能轻装上阵,专注于市场化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实行股份制改造,最终实现上市,也必须与前期的政策性业务隔离,

(三)采取多种途径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资本金100亿元,全部为国有资本,与国外投资银行动辄数百亿美元的资本金相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商业化转型,发展为现资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还要大量补充。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可以考虑以下途径:1 引进战略投资者,除外资入股外,还可以吸引国内企业人股,应优先考虑改制后的国有银行、证券公司、大型国企、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等:2 财政部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下达了回收目标比例,国家可以制定一项政策,对超目标比例回收的部分,除按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档累进奖励外,其余的均转为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3 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然满足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补充资本金的需要,可以考虑参照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的模式,利用外汇储备由中央汇金公司直接注资,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不足问题。

(四)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中的退出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市场范文第2篇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近几十年的经营中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严重阻碍了整个银行业的发展。为了防范系统性的银行危机,1999年,借鉴西方国家成立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经验,吸收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了4家直属于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信达、华融、长城,作为一个过渡性、阶段性、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经历了9年的长足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成立伊始,经国家批准的《公司章程》就标定了10年的生死大限,随着10年存续期的临近,金融资产公司的历史使命即将完成,资产管理公司何去何从,各方众说纷纭。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定位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因此国家应从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战略高度和顺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要求来规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认为有4种模式是可供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选择

(一)清算后关闭

清算后关闭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资产管理公司关闭后,员工回到原来的机构,不设存续机构,比较典型的是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该机构源自美国存款保险体系,RTC在提前完成使命后即回归存款保险体系;另一种是虽然该资产管理公司被关闭,但还会保留相应的接续主体和一定人力资源来负责管理剩余资产,以马来西亚国民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

(二)转型为商业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金融控股公司

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基本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后,由原来的政策性处置主体完全转型为市场化的企业,可以借鉴瑞典模式;另一种情况是继续在政策性业务市场发挥主要作用,在基本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后,在仍具有以往的政策性职能的同时,还增加了商业性的业务功能,以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

(三)合并国内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以泰国为代表

一个国家内如果存在多家由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出于利益和效率的考虑,可以选择将同类型机构进行合并。

(四)借鉴日本过渡银行的经验,待我国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其与存款保险公司相结合,处置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立足于不良资产业务,同时发展其它的金融衍生业务,向有中国特色的现资银行发展。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现资银行所需的条件

(一)最重要的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进行改造

1.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金融管理公司是一种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所用资金全部来源于国家拨款。同时,其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和缺乏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因此要建立现资银行,就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原资产剥离银行之间的完全脱钩,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与改造,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加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产权清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现代金融企业。建立健全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管理体制,实现股权多元化,治理机制商业化,形成有效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构,使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按商业化原则经营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公司法》独立的法人。

2.以处理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同时进行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以及产品创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处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时还办理投资银行业务例如证券的发行与承销。但是要转型为现代的投资银行就要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加大业务品种的创新和业务范围的拓宽,尤其需要端正位置,顺应整个国家的发展改革大局,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只有注重自身的比较优势,扬长避短,突出主营业务,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市场定位,树立具有自身经营特色的市场品牌,形成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3.拓宽融资渠道,有充实的资本金来保证投行业务的正常运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均为100亿元。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管是以账面值还是以市价购入银行的不良资产,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中国不良贷款规模相当大,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或注册资金是办不到的。以信达公司为例,运用100亿元的注册资本按面值购入建设银行2500亿元的不良资产显然是杯水车薪。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获得资金的渠道有二:一是央行的再贷款,二是发行金融债券,这样的融资渠道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型来说也是远远不够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尝试利用信托、资产证券化、发行特别证券等多种手段来拓宽融资渠道。

4.健全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主要防范投行业务中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是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实现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的有机统一。完善内控制度建设,通过技术、机构、机制、制度的协同作用,对客户信用风险、资产价格风险、员工道德风险、资金财务风险等所有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严密监控和防范,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以高水准的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作,逐步打开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通道。通过加强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重视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树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内审和监察的权威性,以切实防范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5.建立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型后需要大量专业化、市场化的人才,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吸引人才,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有的行政色彩浓厚,员工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并且缺乏竞争,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必然带来对利益的追求,这也是人性的一个本质特征。如果没有利益激励,人就很难保持持续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高起点、高质量、

分层次的人力资源培训体系,加大现有员工的培训力度,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激发员工的进取心,增强员工的归宿感、成就感,培养造就具有现代金融意识和现代管理知识、能够真正适应国际金融竞争的管理人才队伍。

6.树立企业意识和企业文化。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国有独资银行,行政单位色彩浓重,缺乏现代金融企业的文化建设和品牌战略,缺乏商业化经营的理念,然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现资银行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而在运行机制和制度上要突出企业的色彩,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稳定员工的心态,进而引导和强化资产管理公司各部门员工树立向现资银行转型的思想观念与意识。

(二)必须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政府在政策层面上给与支持,并减少其干预。2004年初,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请示》,明确提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的发展方向,消除了资产管理公司“十年生死悬念”;随后又出台了《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委托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拓展业务、深化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一份由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几个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方案显示,将放开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分别根据各个公司的进展情况准予市场准入。该方案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增加10项经营范围,包括: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基金、证券、风险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等,将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金融服务企业。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保证投行的运行。现行法律框架并没有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要的法律地位和特殊保护,特别是在诉讼管辖权、处置担保抵押债权、法院案件审理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也对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型的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在资产收购和转让、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法律缺失问题,而且应该建立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转型。

3.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体系,保证较好的处理不良资产业务。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否决定着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速度和效率。在发达国家,不良资产处置通常有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作支持,市场规则完善,金融产品丰富,市场交易活跃。而我国不良资产的交易和处置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参与程度低。一级市场上基本由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垄断,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也无法确定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而二级市场没有形成结构合理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体系。因此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发挥市场引导供求、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培育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的市场体系。

金融资产管理市场范文第3篇

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举措出台后,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我国总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就其实施情况看,笔者认为在许多方面仍值得思考和改进。

一、债转股运行应实行市场化模式

目前,我国的债转股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等部门领导,制定转债条例,颁布转债额度,审批转债方案,由财政注资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转债风险,完全是一个纯粹的行政化模式。应该承认,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是顺应了市场需求的,它可以由政府主导组建,但其运行机制应该符合市场原则。政府虽将其定位为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企业,但在债转股的各个环节上——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到确定转股企业名单、转股比例及价格,到现阶段对转股企业的持股重整,再到最终股权如何退出——都给予了过多的限制和干预,这与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相违背的。

按经济学,市场是优化配置资源的场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实施债转股也必须遵从市场经济,实行市场化模式,做到利益兼顾,防止暗箱操作。所以当企业负债比例过大企业经营甚至资不抵债时,是否进行债转股应由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解决,协商过程可以市场化,即通过债权转化重组债权人,甚至可以吸收一些股权投资者。债权人(银行)转让债权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债权质量要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转让债权,这样对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公平合理的。同时确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利益主体,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而政府在此过程中只当裁判。有些人认为这样做可能增加债转股的交易成本,但这种交易成本比隐性损失要低得多。

债转股是特定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随着加入WT0,债转股迟早要完成其使命。市场经济的准则便是“适者生存”,在无法完成债转股的情况下,企业债权人应尽快进行债务重组,使企业走出困境。可是,债转股工作手续繁琐,从报审到批复,历时数月甚至数年,企业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原本就比较紧张的财务开支又有所增加;同时由于各方利益不同,企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约、互不相让,造成债转股进展缓慢。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应逐步加快债转股的市场化进程。

二、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才是走出困境的根本

单一的债权改变,不可能在企业经营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未发生变化时,就改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质量。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果不完全是由“债权”和“股权”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其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成本的切实下降、盈利的增长等多方面。

许多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虽然由于债权变成了股权,不再偿还银行利息,但账面上负债减少而实际上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所以企业即使能够暂时解决亏损,也难以在深层次上解决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问题,难以推行更深层次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债转股浮于表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脱困问题。实际上债转股根本不会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只是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而降低的这部分资金成本最终将转嫁给作为股东的金融企业,并成为其负担。首先,作为股东的金融企业不一定能得到高于贷款利息的收益,甚至可能完全得不到回报,所以在此意义上股东的经营风险要大于债权人。其次,在企业破产时,企业清算所得资金先用于安置职工,再用于偿还债务,最后剩下的才是股东能够得到的,因此股东承担了企业经营的最大风险。

债转股能否成功,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能否真正提高。只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了,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股权才能转变为优良股权,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才能转变为优良资产,从而金融风险才能真正得到化解。可见,要实现“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银行”链条的良性循环,企业是最关键的一环。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能否真正提高,则取决于企业能否真正深化改革。

三、股权退出

以资产管理公司方式解决坏账问题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储贷机构(R&L)由于自由化过快,纷纷进入许多高风险业务领域,而投资失败使储贷机构不良债权剧增,引发了90年代初的“储贷危机”。为此,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设立了清理信托公司(RTC),通过折价购买等手段接收问题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再通过投资银行和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分类、重组、折卖出售,成功地解决了大规模不良资产的问题。我国债权转股权的政策仅把风险从银行集中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化解风险的任务落到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头上。根据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对由债权转化过来的股权是“阶段性持股”,这意味着这些资产管理公司不同于其他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它们最终需要像国外公司那样通过综合运用出售、重组、证券化等各种手段退出这些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不可持续经营的,确定的寿命是10年。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的管理也是最不擅长的,这些方面决定了它必须尽早退出股权。而如何退出,一般有两种模式:封闭式和开放式。

所谓封闭式债转股,就是在债转股企业良性运行后,债转股企业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这就意味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还回银行委托管理的债权资产。由于和观念的局限,目前大家想到的股权退出通道,基本上就是依靠债转股企业的利润积累来回购股权。在现实操作中,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企业大都签定了回购协议。但是,回购需要这样的前提条件: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发生根本性的好转,不但不良资产已转化为良性债权,而且企业也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回购股份。从现实来看,这是—个有些“苛刻”的条件,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即使是微软这样的高盈利企业,也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3 ~ 5年)拿出巨额利润回购股权。正是由于封闭式的股权退出有种种难处和弊端,一般认为,开放式的股权退出是一种更好的方式。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间的开放式债转股,是指银行的不良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后,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股票,将其部分资产化;或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再转卖给社会投资者,将债转股企业的部分资本社会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将这部分股权分散到资本市场。开放式债转股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这一环节和资本市场对接,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上市。将质量好的债转股企业或部分优良资产包装上市。其含义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大部分债转股企业资产盘活之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出让给社会。

2.出售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向公众(企业、居民、外资)出售股权。若企业已经上市,股权出售就相当简便。主要问题是如何协调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出售股权的步伐,以避免集中抛售引起的股市震荡。企业上市前,应聘请中介机构来评估企业的净资产,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价值,再行出售。

3.通过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退出股权。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特定的、能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卖给专门机构,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包装,并通过重组将这些资产出售给投资者。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大型不良贷款进行组合后证券化,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分销这些证券。

4.破产。如果企业经营未见好转,也只能考虑破产清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按清偿程序获得股东权益。

金融资产管理市场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部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1-0015-03

1999年,我国政府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先后出资设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并通过划转方式对口接收了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到2006年年底,四家AMC已经基本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伴随着建行、中行、工行、农行股改进程,AMC的不良资产来源逐步由政策性剥离向商业化收购过渡,在经营模式上也逐步开始向商业化转型。这些变革,对AMC外部环境的改善提出新的要求。

一、我国AMC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AMC的外部环境涉及到诸多方面,对经营处置影响比较显著的主要包括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政府环境。

(一)法律环境方面

配套的法律环境是AMC运作的基础。1999年四家AMC成立后,在不良资产相关法律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开始对不良资产剥离与处置的探索。2000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AMC的性质、职能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初步确立了AMC的法律地位。在随后的不良资产处置进程中,国家不断出台了诸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总体看来,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依然相当薄弱,大大影响了处置效率,并制约了处置方式的创新,如资产转让、企业重组、资产证券化、结构交易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甚至受到限制。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针对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法律,现有的民商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十分有限,AMC业务运作中的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文件解决,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二)市场环境方面

市场深度不够,缺少市场竞争机制,缺乏多层次、开放的不良资产市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良资产批发与交易市场。一级市场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缺乏必要的竞争,而二级市场信息流通不畅,市场的交易主体数量有限,交易手段和交易品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和效益。目前,我国没有把不良资产批发市场和处置市场分开,也没有把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和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分开,更谈不上不良资产的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化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环境方面

我国不良贷款主要集中于各级政府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AMC代表中央政府,资产处置是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利益博弈,因此,其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干预行为较为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为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默许假借兼并、分立、合并和破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迫于政

府压力,司法不公,偏袒地方国有企业,不能依法保障AMC的权益。

二、国外AMC的外部环境分析

(一)法律环境

美国在二十世纪80年代出现银行危机以后,政府为了加快处理不良资产,在组建RTC(Resolution Trust Company)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它提出了解决储贷协会危机的一揽子方案,设立债务处理融资公司专门为RTC提供融资。另外《债务处理信托公司再融资、重组与改进法》改革了对RTC的监管体制,细化了监管规则,补充了融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RTC的目标、权利和责任,为其公正有序地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更可取的是对新的规章制度灵活解释,以适应新产品和新观点。

波兰在1993年推出国有银行重组计划,制定了《银行企业法》、《重组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与破产法、商业通则共同构成了规范重组的法律体系。《重组法》赋予银行在调解过程中拥有“准司法权”,将主动权从法庭转移到银行,以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矛盾,简化有关法律程序,提高效率。法律提供了银行和债务人重组债务的几种方式:调整债务期限、降低利率、不计复利、债权转股权、减免债务本息及提供新的贷款等。如果企业不能或不愿重组,银行有权迫使债务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或出售不良资产。由此可见,波兰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化银行在债务重组中的地位和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重组法》的实施使银行资产账面价值减少,却没有造成普遍免除债务、逃废债务的习气。

韩国政府针对1997年出现的亚洲金融危机,于当年11月制定了《有效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法案》,把现有的成业公社扩编成资产管理公司,并设立了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负责处理不良债权。为了保证以证券化的方式处理大量的不良债权,1998年9月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制定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

从法律环境来看,取得成功的国家都颁布了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法,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独特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业务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市场环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主要基础就是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创新,这些处置方式涉及到企业上市、证券化、债券和股票承销、债转股、兼并收购、分立重组等。这些处置方式都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私募市场、不良资产基金市场、客户市场等若干市场的支持。同时,巨额的不良贷款在短时间内处置,供给大于需求,供需矛盾会非常突出。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暴露出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市场规模和容量小、流动性差等问题。特别是债券市场规模小且停滞不前,股票市场尚需进一步规范,基金业虽然近几年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整体情况并不乐观。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政策制度不落实,难以吸引各方资金参与不良资产重组。由于不良债权不是实物资产,在我国属于比较“偏”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对它普遍缺乏认识,甚至认为不良债权和ST股票是一回事,不良债权的买方市场狭小。因此,如果事先没有对债权企业进行调查,也没有信息获得渠道或者渠道不通畅,那么很少会有投资者愿意承担这种风险。近年不良债权拍卖中,几乎看不到竞价场面,即使能够成交,成交价格往往也不理想。

而发达国家在清理坏账过程中,通常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坏账包装和销售,从而降低清理成本。

意大利承担重组的中介机构――伊利亚集团从银行手中收购企业的股权,对企业进行重组并取得成功后,又把股权在资本市场出售给私人。

美国RTC成立以后,资产存量里面数额最大的一项是住房抵押贷款,高达340亿美元,鉴于当时美国住房按揭证券市场规模很大,该公司就将证券化方式引入,在1992年运作第一个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并在随后的两年内不断推出,每月的平均交易额高达19亿美元。从整体来看,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的资产占RTC全部处置资产的10%。通过资产证券化,该公司将大量的不良贷款推向了市场。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于1999年推出第一个证券化项目,从1999年到2001年间,利用证券化处置的不良资产占总额的20%。同时韩国不良资产市场是全方位的,各家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通过KAMCO介入或者自行参与不良资产市场。购买方既有国内企业,也有国外公司;市场客体既有单项资产,又有组合资产;既有现金交易,也有经营、收益分配权交易。韩国资本市场虽然没有美国发达,但是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了大量国际上有威望的中介机构,如牵头经理人由瑞银华宝和德意志银行担任,信用评级聘请的是惠誉国际和穆迪公司,外资的广泛参与提高了透明度,市场化运作的外资占了整个不良资产处置中的75%。

因此,从国际经验看,设立处置机构只是第一步,而发展不良资产的交易市场才是提高处置效率的关键。

(三)政府环境

首先,很多国家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政策性收购少。运作比较成功的国家有美国、瑞典、韩国等,这些国家剥离或者收购资产一般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政府以及银行协商解决,政府不强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不收购金额小、存在权责瑕疵、没有重组价值的资产。不收购重组价值不大的资产是从组织成本考虑,与其收购不如留在原银行进行核销。

其次,政府需要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充分的独立性。在运作成功的国家里,政府绝不独揽大权,比如美国、西班牙、瑞典、韩国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自主决定管理和处置的决策,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和监督检查规则执行情况,不介入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内部经营管理。政府的监管部门间协调充分,监管效率较高。运作不成功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往往实行多头管理,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现象共存,加大了处置风险。

再次,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并向社会披露重大的内部决策和财务信息,具有很高的透明度,资产管理、处置活动基本上奉行“三公”原则。

而在运行不成功的国家,如墨西哥、菲律宾等,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干预较多,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自主决策性差,为避免损失,不愿积极参与大规模资产处置。在加纳等国,资产处置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而且要考虑社会和政治效益,企业重组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作为债权人和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经常没有发言权。这样一来,政策导向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使得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无法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发生经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三、改善我国AMC外部环境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框架

国际经验表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必须依托能全面、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框架。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了资产管理公司遇到的部分法律问题,但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我国AMC在法律、制度保障、功能设置上都存在一定缺陷。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框架的关键是按照德国等西方国家在企业管理方面所采用的“利益相关者治理”原则,在《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中赋予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以及主导对企业的重组、破产的权利。

(二)发展资本市场和不良资产交易市场

发展各类资本市场,特别是企业产权和债权转让市场,形成场内、场外多种交易形式,主要目的是提高各类产权的可流通性。构造债转股股权流通机制对不良资产处置非常重要,公司控制权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所在,惟有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才可能对现有的债转股企业以及债务人企业管理层形成足够的压力,资产管理公司才能真正发挥投资银行兼并重组的价值提升作用。否则,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将只能停留在依法清收并拍卖实物资产的价值止损阶段,很难起到促进国有经济重组、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资源整合的作用。

(三)推进和完善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化干预

在不良资产的收购中,政府需要多从市场因素考虑,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国计民生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商业化收购的方式,既能提高收购效率,又不会损害整体利益。同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政府应该避免过多的行政性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处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资产的时候,更是要从全局出发,将资产推向市场,而不是仅仅以行政力量来进行资产处置。

参考文献:

[1]朱志强:《不良资产处置须打好战》,《西部论丛》2007年第1期。

[2]杨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法律问题分析》,《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3]徐荣梅:《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经验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经济经纬》1999年第4期。

[4]吴奉刚:《波兰的银行企业重组与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2期。

金融资产管理市场范文第5篇

避免宏观救助产生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中,以个人、家庭和企业为单位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便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微观经济。现代市场经济虽然仍以单个微观经济主体为基本单位,但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品交换日益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活动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而日益呈现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特征。

个人财富、家庭福利和企业利润的增加,已经不再单纯地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还必然要依赖于整体经济状况,整个经济运行越来越表现出明显的总量、综合和全局性特征。所以,积极采取微观救助,才能确保宏观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

没有有效的微观救助,便无法避免经济的宏观救助而产生的全局性负面影响和代价。如几年前实施4万亿的宏观救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产能过剩,其代价之大,无法估量。假如通过货币政策调控方式来实施宏观经济救助,也容易导致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所谓的微观救助,就是采取相应措施,对处于困境之中的一个个企业或某一地区或行业,区别情况予以必要的救助。而微观救助对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企业,一类是非金融企业。

救助金融企业,

避免风险积累爆发金融危机

金融企业的救助,主要是经常性的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与处置,以降低不良率,使金融企业保持健康的状态,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决定着整个国家经济的运行状况如何。

在上个世纪末,中央政府采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好银行与坏银行的模式,大规模收购和处置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资产,使其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并成功上市,从而也避免了经济危机的爆发。

目前,中国经济面临着增长放缓的压力,这种压力首先将反映在金融企业信贷状态恶化,不良率上升。根据银监会的监管指标,截至2013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921亿元,比年初增加99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比年初上升0.05个百分点。

虽然不同银行不良率上升有不同的原因,但主要的大背景是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会带动银行业不良率整体上升。不良贷款2014年仍存在小幅上行,再加上银监会将调整对拨备覆盖率的要求,未来银行拨备压力不减。

在这种情况下,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与处置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承担起收购与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特殊使命,银行随时可以将不良金融资产投放市场进行交易,尽快化解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积累而爆发金融危机,从而促进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目前这种救助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相信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条例的出台,能够确保金融微观救助的常态化,避免因金融危机的积累爆发而引发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

救助非金融企业:

政府出手弥补市场失灵

非金融企业的救助,最根本的是要靠市场机制,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就没有责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美国的通用公司陷入困境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出手相助,使通用公司避免了倒闭关门的命运。这就是所谓的政府救助,主要是对整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进行救助。

当然,这也不是要政府直接插手市场和企业经营,而是要通过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处于良性的竞争环境之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但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不完善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外部效应的存在等“市场失灵”问题,单靠市场自身则无法克服。

为了避免市场经济运行陷入无调节的状态,需要政府采取公共供给、公共引导和公共管理的方式调节微观经济,以弥补“市场失灵”。例如政府通过采取增加购买公共服务产品的方式救助就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除政府的救助之外,还有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方式,便是金融救助。金融救助不是发放贷款,因为企业一旦陷入困境,便已经丧失了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金融救助,是指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和处置企业应收账款的方式来救助陷入困境的企业。目前,中国的企业并不知道有这回事儿。原因是有关监管部门刚刚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这类业务。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了解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这一业务,必要时可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

当然,经济的微观救助还有其他方式。据了解,商务部已于2012年6月下发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截至2013年1月底,我国已注册的保理公司达85家,其中内资64家,外资21家。这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微观救助力量。

微观救助需要金融资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