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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政府;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 债务管理; 初步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1世纪以来,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积极进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通过打造作为地方融资平台的公司制企业为本地区经济建设筹措所需的资金,为地方经济,特别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作出了显著的贡献,但同时也引发了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等问题,引起了中央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高度关注。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国债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一般侧重于为城市地铁、城市道路、自来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筹措资金,并向地方政府承担建设与管理职责的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延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地方经济带来发展,但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沉重的债务负担,存在巨大风险。针对地方政府利用融资平台融资中存在的债务负担问题,2010年6月10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对清理整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
据分析,2010年底,仅铁道部的建设债务总额就高达1.8万亿元;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约占融资平台债务的50%。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政策研究显得尤其重要。
二、文献综述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问题的研究,主要是置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角度来进行的。针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马海涛等(2010)撰文提出逐步完善制度建设,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行风险的一些思路。周亮(2010)以南京市政府融资平台为分析对象,提出了地方融资平台市场化程度不高,负债过度,缺失监管体系等存在的问题,并认为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适当拓宽政府融资方式、在融资平台运作中引入民间资本、利用无形资产融资等,一起达到降低地方财政风险以及银行风险的目的。安国俊(2010)以融资平台风险会向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传递为切入点,提出需要给出政府债务风险警戒线的衡量指标,提出需要从全口径的角度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界定和分类,并针对不同地区、区分不同类型的融资平台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措施,已达到最终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目的。
国外对于地方政府负债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深入研究则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从相关理论提出的角度来看,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哈那・布里克斯从政府或有负债的角度,对政府负债进行了研究,系统地论述政府或有债务对财政稳定性构成的巨大威胁,在其发表的《政府或有负债:一种对财政稳定性构成威胁的风险》的论文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著名的财政风险矩阵并对政府的负债风险来源进行了划分;美国学者艾伦・希克从政府预算角度出发,对财政风险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世界银行的马俊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测问题进行了研究,他在对地方财政风险监控相关国际经验进行较全面总结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了监测原理与方法以及一系列对财政风险实施监控的指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从政府担保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财政风险,提出了财政担保度量方法。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存在两个方面的研究不足:一是大多数的文献是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形成的历史原因、由此产生的财政风险以及如何规避财政风险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但最大的局限性是这些研究主要是针对解决地方政府债务负担问题而展开的,解决措施都是针对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规避财政风险提出的。二是文献都没有针对具体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问题展开讨论,也缺乏对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分析与论证。而据了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中,高速公路、铁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的债务占据了半壁江山,仅陕西省2010年底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就超过了2 000亿元人民币。巨大的债务负担更需要通过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以上文献体现的观点和思路有一定的理论和实务借鉴意义,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仍需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债务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创新性研究。
三、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初步思考
国发[2010]19号后,按照清理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营行为的政策导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体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基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研究以及取得的相应研究成果对今后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管理与融资管理已基本上失去了借鉴意义。而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与经营管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融资与经营管理的特点。对此有必要基于新研究的视角,按照国发[2010]19号的要求对符合规范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科学定位,深入研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特别是承担地方政府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和融资重要职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问题,规范其经营管理与融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体制,就成为本文研究的侧重点。
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初衷源于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实质上就是政府债务。但如果严格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规定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清理整顿后,由于地方政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直接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如果说在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要求来研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问题的话,该文后研究的侧重点,则应当放在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目标、明确融资平台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促使融资平台公司充分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与交通基础设施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等诸方面。
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平台公司为例,研究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定位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型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国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后,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目的仍是为地方建设筹措所需资金;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仍是以信贷资金为主体的债务资金;不同之处是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性资金、而是靠自身的收益来偿还公司债务的。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1.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特征。按照国务院的规范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发起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制企业。(2)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是非公益性融资任务或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但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对于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需要进行清理。(3)融资平台公司是偿还其债务的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是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2.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执行国发[2010]19号文件后,在法律形式上地方政府不再是融资平台公司的上级部门,而成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向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人。地方政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所有者权益,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不再表现为地方政府的债务;地方政府不得、也没有义务用财政性资金为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替融资平台公司还债的责任。目前有关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研究,一般是基于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和债务风险的角度进行的;本课题则需要主要针对国发[2010]19号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3.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属于特殊性质的国有独资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取得的收入除了补偿各项经营管理支出以外,应当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利润,但一般不得分配利润。融资平台公司的利润应当属于用于偿还债务的专项资金。融资平台公司完成预期任务后,可转为一般公司制企业。这方面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展开。
4.与一般公司制企业不同,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拥有的资产,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建造取得的只是高速公路、地铁、机场等基础性资产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但不拥有处置这些资产的权利。如果融资平台公司在完成规定任务转变为一般公司制企业之前需要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则意味着这些资产在使用中的折旧额也应当构成偿还公司债务的资金来源。这意味着衡量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不应当是参照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盈利水平,而是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这些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入研究予以明确。
这意味着,为建设与管理交通基础设施路设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上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和要求;但这些特点和管理要求目前尚未得到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融资平台公司发挥其职能作用,对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也有不利影响。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这些问题的研究。
与其他有关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为目标进行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类似研究不同,本文主张应当基于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新的视角以及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切入点,来研究在新形势下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理论、政策与方法。
本文撰写的初衷是为了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体制的一些初步观点,并不打算在本文有限的篇幅中进一步讨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建议措施。如果以上观点能够得到学术界的认可,或在进一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得以充实,就可为进一步研究完善体制的基本思路和建设措施奠定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 马海涛,秦强.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1):45-49.
【关键词】地方;投融资平台;河南
一、引言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河南省各级政府近年来纷纷增加各种债务以筹集快速发展所需资金,尤其是近三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筹集的规模迅速增加,但相关制度的发展却没有跟上这个快速的步伐,投融资平台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和风险开始现象,如何规避风险,解决投融资平台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成为我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亟需解决的难题。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定义及特征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水资源发展投资公司等。投融资平台的主要投资方向是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融资平台代替政府进行直接与间接融资从而实现了地方政府市场化融资的目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征主要有:第一,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而组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而且融资平台的发起人和领导者都是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控制权,因而融资平台属于“官办”或是国有性质;第二,融资平台虽然看起来是“官办”,经营业务也是以政府任务为主,但是其在法律上仍是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理论上具有法人机构独立的权利义务;第三,融资平台虽然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但是平台的经营业务并没有完全市场化,而是主要为了支持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融资;第四,相比一般公司的融资,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基本全部或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间接承担偿债责任和提供担保。
三、河南省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分析
总的来说,河南省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发展落后于经济发达的省份,在产业结构转移和大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大背景下,尤其是中原经济区的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河南经济的发展的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但是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不足制约了发展的速度,所以发展地方性投融资平台成为迫切需要。
河南的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可以分为省级和市、县两个层面。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河南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纷纷行动,出台不同的政策来支持和规范投融资平台的发展。将从政府支持现状和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两方面来进行概况分析。
(一)河南政府支持投融资平台发展概况
近年来,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部分地市级政府主要是从政策制定来支持投融资平台的发展,主要可以见表1:
(二)河南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1.省级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河南省省级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共有11家,管理资产总额共计3500亿元;其中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的有7家,分别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他们管理的资产总额分别为:1277亿元、600亿元、549.5亿元、201.9亿元、187.8亿元、103亿元、103亿元,最大的是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于综合性投资公司的有2家,分别是河南投资集团,投资领域涉及电力、金融、水泥、造纸、高科技、交通、房地产、旅游等领域;和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投资领域涉及煤炭机械、粮食、高新技术等领域。
2.市、县级投融资平台发展现状
目前,河南省市、县两级投融资平台共263家,注册资本共计619.5亿元。从规模看,最大的是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0亿元;最小的政府投融资台注册资本仅20万元,规模分布不均,表3简要说明了注册资本的规模分布概况。
我省市、县级投融资平台在经营范围上主要有服务于国企改革、重组和资本运作;服务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于产业转型升级三种类型。其中为国企改革、重组和资本运作服务的平台,主要是整合国有资产,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平台,主要是对政府委托的交通、能源、城建、教育、科技等基础设施及其它特定项目进行融资,一级开发整理建设用地实施,并对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此类平台也可以作为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开发建设的主体;为产业转型升级服务的平台,通过实施风险投资或参与投资高成长性企业,对战略新兴产业、高成长性产业进行引导、扶持、风险投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四、河南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河南省各类政府投融资平台发展较快,为我省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问题与矛盾。
(一)投融资模式和运作主体过于多元化
在08年以前,投融资平台都是以政府出资和管理为主的,由于参与管理的政府部门较多,造成资源分散,项目运作主体也不统一,甚至出现各部门间为了自己部门的利益而相互争夺项目的现象。致使管理效率低下,资源严重浪费,项目的成功率不高,各地到期的政府债务也不能按时归还,最后这些政府债务只好又由政府买单,增大政府负担,投融资平台的正面作用得不到显现。投融资模式的过于多元化,会导致投融资平台内部管理混乱,投融资偏离正道,不能如期归还资金,进而导致资金链条断裂,无法继续运转。
(二)融资平台错位严重
我省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多数都是以政府背景建立的,很多由相关政府部门管理,这种背景下,导致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后期运作过程慢慢演变为完全是由各地政府来承担各种行业和等级的融资。政府部门的过多介入,往往会偏离投融资平台的经营范围,导致投融资平台没有明确的发展模式、融资渠道和项目目标,甚至于完全由政府来承担项目和债务,融资平台错位严重。
(三)融资行为欠规范
目前在我省,不仅设有省级的投融资平台,也设有市、县级的投融资平台。这些投融资平台既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的,投资于城市建设、教育能源、公共交通等不容的领域,甚至对于一些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还单独成立项目公司,可以说投融资平台种类较多。但是在融资模式上,这些融资平台或公司多数是独自运作,单打独斗,相互组团融资的少。单个平台或公司实力有限,资金运作也有限,银行信用水平较低,所以融资规模也往往有限,各投融资平立融资的行为方式欠佳。
(四)债务数量膨胀过快
政府部门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大力进行开发建设,利用投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融资,项目资金回收的速度远远跟不上债务的增长速度,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债务越来越多,缺口越来越大,这个缺口只好由财政来填补,一旦财政资金出现问题,这些巨额债务就会转嫁给上一级政府,这个不断膨胀的雪球越滚越大,一旦超过政府的承受能力,必然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应该控制后投融资平台融资的数度和数量。
(五)潜在风险突出
我省现有的投融资平台,在融资渠道上,多数是从多家不同的银行获取信贷资金,这种现象叫多头融资,该行为直接降低了各平台在融资时的信誉度。不同银行借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总额过大,加重财务负担,增加政府财政风险。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偿还各银行的到期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暂时缓解财政危机,这种短期行为方式如果长期循环,必将给政府带来严重的危机,也带来政府财务上潜在的风险。
在银行授信放贷环节也存在着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在投融资平台进行贷款申请时,盲目授信,甚至根本不对项目进行具体考量就授信,隐藏着授信失败的风险。另外,银行在信贷资金的投向上也存在问题,民生性的信贷融资较少,却对其他生产性经营企业与投融资平台后管理放款比较宽松,脱离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初衷,存在潜在风险。
(六)管理机制不到位
我省现有的投融资平台有些是企业法人,有些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置比较混乱,加大了管理难度;而在投融资平台的管理过程中又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重了管理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除了制度设置本身的问题外,投融资平台的很多管理人员是政府部门出身,严格意义上说是政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风险意识淡薄,容易造成决策上的重大失误。
在投融资平台的监督制约机制上也存在问题。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同一级别政府部门之间在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上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系统性。对于地方投融资平台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设计、平台建设以及项目运营效益评价等问题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无规矩不以成方圆,所以首先要在制度上予以完善。
五、河南省地方性投融资平台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设信用政府,树立政府形象
首先,要大力宣传政府诚信的重要意义,在政府人员当中要树立起诚信意识,并以制度加以保障,建立信用政府,树立政府诚信形象,预防和禁止新任领导不买上届政府旧账的现象,并要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积极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与表率作用。其次,要成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制度,聘用专门人员,对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所融资金的使用情况、融资后所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监督融资平台是否按照融资时制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确保所借债务本息的按期偿还,规范金融秩序,激发金融机构对政府性投融资平台的信心,为融资平台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首先要提高平台公司自身的偿债能力,这个能力的提高可以从提高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入手,这就要求政府对平台公司放权,在向平台公司注入资产时,应同时注入相应的受益权和收费权;在管理人员的聘用上,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社会上聘用专业人员担任高管,而不是从政府部门选派。其次是要对平台公司的准入规则进行规范,保证成立的平台公司的高质量。可以制定相关法规将平台公司的准入门槛、经营机制、偿债责任等予以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并定期对已有的平台公司进行整合,对于资不抵债、信用不佳的平台公司予以清理。再次是要控制地方政府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减少重复投资,从而把政府性融资规模控制在一个合理水平,减轻财政负担。还可以设立政府贷款财政专项基金,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准备金,逐年累积,并根据新增政府贷款的一定比例补提,从而增强政府的还贷保障,降低到期还不上债务的风险。
(三)完善权利质押制度
首先是要在出质人的资格审查上进行严格要求。制定明确的出质人标准和等级,并定期对现有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其次,对于要求权利融资的平台公司要进行全面考核,包括公司管理水平、资本金状况、资产负债率、现金充足情况、前期还款情况以及是否有政府担保等,保证平台公司具有正常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最后是在权利质押贷款的办理环节,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出质人提供权利证书、质押合同、相关部门批准文书等所有权资质文件,并对质押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和公证手续,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降低银行坏账风险。
(四)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首先可以在国家层面上,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预算法、担保法等,对地方投融资平台予以规范。在法律上明确政府负债的最高额度或比例,划定警戒线,对于超过警戒线的地方政府禁止再行举债。其次,对于地方政府,要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对投融资平台的操作流程、偿债责任、政府融资中相关债权债务人的责任关系、投融资平台与地方财政的关系等进行明确,对投融资平台发展和地方政府负债进行引导和规范。
参考文献
[1]郑汉金,曾伟.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2(9).
[2]李心佩.推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健康发展[J].中国财政,2012(9).
[3]王江一,郑征.政府投融资平台形成的制度诱因与影响[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7).
[4]迟晓燕.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风险及治理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2(4).
[5]张秋冬.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作机理存在问题及法律治理[J].上海金融,2012(1).
关键词:地方融资平台;存在问题;整体规划;加强管理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运行中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数量轻质量、重融资轻还贷、资产负债过高等问题,具体表现在:
1.监管机构没有对融资平台提出准入要求,其货币资本注入比例普遍偏低。对融资平台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设立门槛、条件很低。一些地方政府多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国有资产作为注册资本,但这些资产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有些地方政府将无法变现的公共资产充作资金,或货币资金在注册资本中占比低于30%。
2.投资融资缺乏整体规划和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立项权归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立项时往往从政绩出发,只考虑城市建设的需要,很少顾及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结构和实际偿债能力,随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全面铺开,势必造成融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平台公司负债不断增大。
3.负债还款来源单一,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主要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城市改造、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项目自身基本无收益或收益很少,主要依赖收储的土地出让收入来偿还,而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受市场政策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当土地价格下降或土地不能顺利出让时,则融资平台面临债务偿还困难。另外,融资平台公司持有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随着城市化地发展,相对容易操作的土地,都已经操作完毕,留下的都是拆迁难度很大、拆迁成本很高的土地,融资平台公司面临还款资金来源空缺的困境。
4.融资平台信息不对称,财务不透明,导致银行难以控制财务风险。地方融资平台经常从多家银行申请信贷,形成“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使得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财政担保承诺错综复杂。银行难以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总量、负债规模,在贷后资金监管上,也难以将现行的管理模式用于融资平台缺乏市场机制,经营效益低下。
5.缺乏激励机制,经营效率低下。从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看,很多融资平台在体制上更类似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多由政府官员兼任,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加之缺乏激励机制,平台公司很难从社会引入专业的现代企业管理人才,因此企业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资本化运作水平有限,直接反映为企业的利润率较低甚至根本无法盈利。
地方融资平台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一量资不低债且财政无力相助时,巨额商业信贷就成为银行体系的呆坏帐,财政风险将转化为金融风险。
针对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问题,急需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管理。
1.建立完善政府控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设立地方融资平台,其重要目的在于为城市发展中急需的基础设施或公益性项目筹集资金,因此融资平台必须由政府控股。在此基础上,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金本,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并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盘活现有资产,提高经营收益,增强地方融资平台的造血功能。
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并不是全部存在运作不规范,负债规模过高等问题。笔者建议要逐步化解现有的融资平台风险,不能简单地进行“一刀切”,要对其做好清理分类、区别对待。对那些为了融资而融资,或者是完全靠贴息来运行、没有主营业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予以清退和取缔;而对于具有稳定经营收性入,并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可以予以保留。
经过全面的清理规范,存续的融资平台公司可获得合法的市场地位和合法的融资渠道,要通过多方面的市场化转型成为地方融资的长期制度安排。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然是独立法人,应该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负责人的党团关系要与原工作单位脱钩。工作人员要实行企业化管理,不得保留双重身份,逐步使融资平台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增强平台公司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和经营能力的责任。
融资平台的运作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允许民间投资、海外资本多渠道进入,通过拉动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居民参与地方投资建设。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努力完善BOT、TOT、PPP等创新的项目融资方式,并研究开展融资平台贷款的证券化工作,利用债券市场来识别、分散和防范投融资平台贷款的信用风险,降低贷款的集中度。此外,平台公司在运作过程中要强调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可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每年要做到收支平衡,不得列支赤字。但是实际上地方政府负债现象广泛存在。融资平台问题的凸显正是源于地方政府通过操纵平台公司而“间接负债”。为此,必须从全局上加强地方政府融资管理,逐步形成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笔者认为要在制度明确、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地方政府负债需求。加强地方政府融资的法制化管理,对地方政府融资的来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别是投资决策失误责任和偿还责任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杜绝行政领导随意拍板决定项目取舍的不科学的做法,规范融资主体的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地方政府融资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此外,对投融资政策运行的各个环节应该加强监督,建立相关的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拓宽稽查范围,对重要业务及岗位进行经常性稽核,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与审计,同时应将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从而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举办各项事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与地方财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而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具备举债权。基于双方面的压力,地方政府通过成立政府投融资平台来缓解政府投资缺口。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大肆举债始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为应对此危机,国家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给予了地方投融资平台千载难逢的发展机会。2010年6月,中央政府提出要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清理规范地方已经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信贷资产安全。2012年3月,中国银监会对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提出新要求,银行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要求,有效防范平台公司贷款风险。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概况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债券、税费返还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地方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必要时辅以地方财政的变相担保或由地方政府作出承诺,以实现平台的对外融资,并将资金主要投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等领域。投融资平台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来源主要有三种:第一,债务性融资,主要有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银团贷款、国际金融机构及外国政府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债权融资计划和中期票据等。第二,权益性融资,主要有股票市场融资、公私合营融资及资产证券化融资。目前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对依靠资本市场进行权益性融资运用得较少。第三,通过设计信托产品、设立产业基金和融资租赁等方式向市场直接融资。
截至2010年底,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总额达10.7万亿元,政府融资平台贷款14.376万亿元,在人民币各项贷款中占比不足30%。全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万余家,其中县级(含县级市)平台约占70%,部分平台运作机制不健全,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约1734家融资平台公司出现亏损现象。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至今热度不减。截至2012年3月31日,国内共有399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开发行过企业债,累计融资6712.5亿元,创历史新高。目前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流动风险水平各不相同,安全系数最高的是地市级投融资平台,省级投融资平台则整体风险较高,部分平台短期内偿债压力较大。各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流动比率远远高于速动比率,说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大部分流动资产主要是周转较慢的存货。2012年,国内银行获准对地方政府贷款(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滚转,将到期日延后四年,以此来化解当前地方融资平台巨大的还款压力。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对促进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及经济增长有着巨大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负债规模增长过快、融资模式单一、资产经营水平不高、偿债机制及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随着监管部门一年多来的大力整顿,地方融资平台融资规模信贷扩张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其潜在的风险也在逐渐释放。
首先,平台贷款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其政府财政实力较强且平台贷款的信贷风险低,对于这些地方平台贷款,只要采取适当管理措施就会规避风险。但是对于偏远或落后不发达地区来说,仅通过信用风险管理则无法化解风险,因为,对于这些地方政府来说,其平台不仅没有能力归还贷款,一些地方在贷款时就不打算归还贷款。
其次,平台贷款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前国内混乱的土地制度有关。因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核心是国家土地资源的资本化。我国实施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前者出于公共利益可征用并可进行交易,后者则只能持有不可交易。地方政府就是利用国家土地可交易性质,把土地全民所有权转化为地方政府的土地所有权。通过土地的资本化则使低成本获得的土地转变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或政府官员寻租空间。当前土地制度若不进行重大改革,会使无本生利的土地资本化过程继续下去。此外,平台贷款的风险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住房价格的周期性。
四、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控制的应对策略
(一)地方政府管理角度,
中央政府应对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彻底的清查与归类。并在此基础上,对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政策,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管理。
应对地方政府和投融平台公司的举债行为进行总体规划,科学设计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举债方式、品种、年限和回报方式。此外,可建立一家大型的政策银行以专门处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将大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转移至一家大型政策银行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解决机构,使贷款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同时,从全口径的角度对地方政府的债务进行界定和分类,加强债务考核与管理,提高平台公司举债的控制能力,促使其适度举债。
(二)平台公司管理角度
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进市场化的管理人才。同时充实平台公司,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注入平台公司,充实信用资本,提高平台公司投融资能力。
(三)融资产品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