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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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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立法;法律法规;立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72-02

随着房地产产业的迅速崛起,房地产立法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重视,各级政府纷纷制定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这对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立法问题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房地产产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相比,明显要滞后了很多,而且新制定颁布的立法未经时间和实践的考验,执行力还有待商榷,立法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亟需完善。

一、房地产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立法缺乏统一

政策、法律、法规类文件属于正式文件,是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工具,因此在使用专业名词的时候,要具有统一的说法和正式的词汇,不应产生歧义。但是在现实中立法在这一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弊病,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章程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些部分存在很大的歧义,例如“出让”和“转让”,在国家类文件中,“出让”和“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在部分地方类规章中,“出让”和“转让”却表达了同一种意思。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规章制度没有协调统一,地方政府没有仔细根据国家的立法规范制定规章制度,使得上下级法规之间缺乏统一性,导致了具体实践过程中的执法困难,使执行中的法律存在多种依据。另外,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部分权责不明确,职权方面存在交叉,由于交叉的存在,不同部门针对同一事件制定出了相互抵触的规章制度,法律条文结构不合理,专业术语和专有名词不规范,法规缺乏统一性,给执法人员和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二)房地产立法内容欠缺

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因此,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就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虽然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但是这些法律文献并不完善,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并没有把与房地产产业全部相关的方面都涵括进来。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包括房地产的综合管理、房地产生产管理、房地产买卖管理和售后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综合管理,而现行的法律规章并没有对房地产的综合管理和售后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我国房地产在一级市场法律比较健全,但是在二级市场、三级市场的各类活动均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限制。房地产立法内容的欠缺以及没有相应的配套的法律规章严重影响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健康。

(三)房地产立法价值取向的偏差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的价值取向存在很大的问题:注重经济效益,轻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从房地产产业启蒙开始,我国就一直着力发展房地产产业,所有的房地产法律法规都是为促进房地产产业蓬勃快速发展而制定的,这导致了在新社会的房地产业仍然沿袭着传统的发展方式,过分的强调了经济效益的重要性,而忽略了环境的保护和社会群体的利益,偏离了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路线;过分的注重房地产业发展的速度和数量,忽略了房地产发展的效益和质量,与人们追求的生活质量相违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做出地区效益,片面追求GDP的增长,一味的寻求招商引资,奢侈的建设公共设施,大面积占用土地,肆意的开发项目……各种不合理的行为和规划导致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浪费。房里地产立法在价值观上产生了错误,片面的为房地产发展服务,忽略了立法对房地产业的规制作用,忽略了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四)房地产立法税费繁冗

我国房地产税法制度比较繁杂,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房产税就是不合理的税种,在已经征收地产税和建设税的前提下,再去征收房产税就属于重复征税,而这些税赋又经过房地产商转嫁给消费者,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压力。在我国房地产税费比较繁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房地产开发过程税费较多,直接导致开发商的经济负担加重,开发建设的成本增加,因此房价远高于人们的消费水平,超出了消费者的购买力。在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包括土地费用、建安成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用、相关税费、开发企业利润共五大部分。据调查,相关税费占房地产价格的10%~15%,税费已经占了房地产价格的很大比重。而且消费者购买了房地产产品后还要继续交各种税金。各相关部门、机构、物业等自行推出各类行政性、经营性费用,甚至变相收费,摊派等。这诸多方面都体现了我国现行的相关税法相当不完善,税费制度存在很大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机构开发建设的进程和普通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及他们的消费能力,加大了房地产市场的不公平和畸形化。

二、完善房地产立法的建议

(一)立法统一性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法规完善各级规章制度,不要脱离国家法律自立法规,杜绝同一个名词出现多种不同的解释和同一解释对应不同的专业名词。国家应对各级政府出台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发现错编的应及时纠正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大体方针保持一致,严格执行统一的立法规范,避免对人民群众造成误导,避免执法的混乱。

(二)增加立法内容

现在的房地产立法在内容上并不是十分完善,总是在某些方面缺乏些东西。当然,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的,因此立法部门更应该走向房地产开发的实践中去,发现在立法上应该表现的内容或者向房地产开发机构咨询立法内容的漏洞,及时将这些漏洞填补进来。例如尽快制定住宅法,将与住宅有关的一些制度用法律条文罗列下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各个地区制定住房保障体系,缩小地区差距,减小社会风险。

(三)纠正立法价值取向

立法是约束不正规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是实现社会利益和群众利益的最基本的方式。立法不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房地产立法要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发展方向,走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展的道路。与以前相比我们不仅要注重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更要注重自然的和谐发展,不能一味的追求GDP的增长,而忽略了自然效益。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房地产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在立法时,要纠正以往的错误观念,坚持走执法为公的路线,将立法的价值取向放到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上面。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章消除不科学的、传统的房地产开发模式,注重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公众的长远利益,兼顾千秋万代的利益和发展问题。

(四)完善税费立法

我国的税费名目繁多、重复,目前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整理税费名目,废除不合理的税费项目,合理的税费项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税法也要对普通居民住宅建设和经营用房、豪华住宅建设分级使用不同的税率,降低普通住房的价格,让全国更多的消费者具有购买普通住房的能力,让大家“有房可住”。目前,我国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及购买的税收法规有很多项,但大多都是以“条例”和“暂行条例”的方式存在的,并没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因而很多执政者具体执法时较随意,无法按正常程序执行。为了消除这类弊端,应根据具体情形将合理、合法的“条例”、“暂行条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让执政者有法可依。对于重要的税种,应由国务院出面讨论制定并立为法律,并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去。

三、结语

我国房地产立法方面尚存在很多的问题,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目前有两种方法:第一是要密切的联系实际,多做考察和房地产开发的实践活动,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二必须要从立法学的角度确定我国房地产立法的原则,弥补体制和技术方面的缺陷,并要积极地改善,总结经验,完善房地产立法工作。房地产立法问题是规范房地产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执法者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问题的根本依据。因此,为了房地产事业的蒸蒸日上,国家及政府要尽快完善房地产立法,使我国房地产类法律更成熟,更实用。

参考文献

[1] 符启林.房地产法[M].法律出版社,1997.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土地复垦条例;新变化

土地复垦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建设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必然产物。它涉及生态、环境、法学等多门学科,而且土地复垦的过程也是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过程[1]。由于土地复垦工作的综合性特点,复垦过程需要多方向同时治理,以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70年代后期,世界各国相继制定了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复垦规划内容、验收标准、复垦资金来源、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及复垦技术作了详细的规划[2]。由于其完整的规划体系及严格的执行制度使得大多数发达国家土地复垦率达到50%~80%左右[3]。我国土地复垦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国务院于1988年制定了《土地复垦规定》(简称《规定》),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平均土地复垦率低于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这些都与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相背离。

1 我国《土地复垦条例》新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不断增大,然而实践过程中经济建设损毁和环境破坏土地严重,为了使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明确复垦义务人和加强公众参与力度,于是原有的《土地复垦规定》必须加以修改[4]。经过多年的论证分析,2011年3月5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条例》,遵循原《规定》合理部分的同时,修改和增加了相应的条例,使其更能够符合现今中国的土地发展状况,并在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明确了详细的实施细则。首先对《土地复垦条例》新的变化作如下总结:

1.1 定义的变更 《土地复垦条例》第2条对土地复垦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以及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或者恢复生态的活动[5]。相对与《规定》中的定义而言,增加了历史遗留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地的整治,同时要达到恢复土地的生态活动能力的目标。增加了复垦土地的类型,扩大了复垦土地的面积,由简单的强调破坏土地的恢复上升到生态修复,在原有的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增加了土地复垦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增加土地复垦范围的同时提升了复垦的宗旨。

1.2 强化了土地复垦责任主体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人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同时复垦义务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复垦费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预算、报告有关情况,并对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于处罚,同时对在土地复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于表彰或者奖励。《条例》中对历史遗留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地能够复垦的,首次提出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复垦,有效明确了这部分损毁土地的责任主体。

1.3 加强了土地复垦监督管理体制 《土地复垦条例》把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申请工矿用地或建设用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是监督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依据和手段。规定中指出,在申请建设用地等使用权前必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按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时,不得颁发采矿用地许可证或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对于土地复垦工程建设费用应设置专项土地复垦资金,并将其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规划中提取。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复垦目标在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如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质量不达标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使监督管理部门起到应有的作用。

1.4 支持土地复垦科研创新,明确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并且支持与土地复垦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特别是对于历史遗留和自然损毁地,其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明确,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利益主体投资和政府的资金投入等多种筹集资金的渠道。这样既落实了土地复垦义务,又激励了社会投资主体及地方政府的参与,同时使土地权利人获取应有的利益。《条例》中首次规定了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费用、非法使用复垦资金等根据情况不同给予不同形式的惩罚,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2 《土地复垦条例》存在的不足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现《条例》相对以前的《法规》,从基本概念到资金管理形式、公众参与的鼓励方式、政府的监督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上都更有针对性、更全面完善。这对于现今我国土地复垦现状有很大的作用,对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更加明确,为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所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也明确细化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和历史遗留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地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目标、任务、生产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内容、复垦验收原则、土地复垦激励措施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对于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重要的指导。但是相对我国土地复垦工作的复杂、长期性,《条例》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的现状,现存的很多实际问题也需要解决。

2.1 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中都相应的对土地复垦有初步的定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七十四条和七十五条规定对破坏土地应进行复垦,对不履行义务者给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十八条、二十八条、四十一条和四十四条作出了同上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第十七条和三十一条对采矿权人应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详细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损毁的土地资源的恢复、治理办法、资金筹措方式等都有不同形式的规定;还有比较广泛的地方性规章或规定都为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是,在这么多不同形式的法规中,除《土地复垦条例》比较全局性的针对土地复垦项目制定外,并没有专门的土地复垦法律,不同的损毁土地复垦只是零星的出现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这些法规对土地复垦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随着经济建设的增大,用地需求的紧缺,使得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在较高层次解决土地复垦问题。地方性的规章没有深入实践,未能依据不同地区地质、地形条件、采矿用地规模等出台相应的复垦规章。这些都说明我国土地复垦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性。

2.2 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缺乏 土地复垦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需要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来执行此项工作,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未设置此类型的专业机构,相关工作基本都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耕地保护部门负责。由于土地复垦涉及的学科较多、领域比较广,使得单一部门开展工作时相对比较困难,一是缺乏专业性和技术指导,二是与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协调机制较弱,最终导致土地复垦工作开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低效性。

2.3 土地复垦法规缺乏针对性 我国土地面积较大,地形比较复杂。而政府并未针对不同地区出台不同性质的土地复垦法规,如西北地区水资源短缺,气候恶劣;矿山开采地区荒漠化严重,存在一定的地质灾害等,这些都没有很好的土地复垦技术支持,这与我国在土地复垦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方面的不足有关,这些都使现存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显得很“脆弱”。

2.4 公众参与形式缺乏多样性 虽然《土地复垦条例》中规定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但是具体的参与形式、程序并未明确规定,使得公众并未参与决策过程、参与功能并不明显,缺乏群众基础。

3 结束语

面对目前我国严重的人地矛盾问题的严重性,土地复垦是解决用地不足的有效手段,同时对保护土地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土地复垦工作的资金投入,研究先进的复垦技术,加强政府的管理机制,鼓励公众的参与力度变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虽然我国已形成一些比较成熟的复垦方法和技术,但由于土地复垦工作起步相对较晚,各项管理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待复垦面积大,复垦资金投入不足,加之公众认识度不高,使得土地复垦率一直较低。为了缓解这种矛盾,近两年国土资源部和地方政府不断补充和完善土地复垦的政策法规,但由于损毁土地类型较复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并且复垦技术理论研究又落后于实践工作,至今仍然未形成一套完整、适合的土地复垦体系来指导土地复垦工作。要健全科学使用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就要适应土地复垦工作范畴的扩展和工作要求的提高,加强管理技术体系,优化和补充复垦技术研究,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完善资金来源与使用程序,细化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复垦方法,投入土地复垦工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改善我国土地复垦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田新凯.土地复垦法律法规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硕士,2012.

[2] 路文丽,郭颖良,谭锋等.土地复垦体系构建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2(6) .

[3] 金丹,卞正富.国内外土地复垦政策法规比较与借鉴[J].中国土地科学,2009,23(10) .

[4] 郧文聚,范金梅.中国资源枯竭城市土地复垦研究[J].中国发展,2012,12(5) .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丹心一片献给党

┄上高县国土资源局*同道普法先进事迹材料

*,男,*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年10月参军,*年7月加进中国*,*年3月从部队转业到上高县国土资源局从事普法宣教工作,现任县国土资源局人秘股副股长。

一路风雨一路歌,*同道凭着一颗强烈的事业心,一股军人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和一种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牢记党的宗旨,践行“三个代表”,满腔热情地向广大干部群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在平凡的岗位上堂堂正正做人,脚踏实地做事,取得了明显成绩,赢得了方方面面的赞誉和肯定。20*至20*连续三年被《中国国土资源报》评为优秀特约记者;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县优秀通讯员。20*年被评为上高县普法先进工作者。

潜心学法争当排头兵

俗话说:“打铁先要身硬”。在普法宣教工作岗位上,首先要求自身有过硬的法律水平。*同道以前学的是医学专业,对普法宣教工作是外来汉,为尽快进进角色,首先,他捉住点滴时间向书本学,并制定每年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天天他坚持挤出三个小时学习“四五”普法法律法规知识,摘录了近十万字的学习笔记。其次,他还向从事普法工作的老同道学习,不懂之处虚心请教,直至弄懂弄通为止。为了全面完成国土系统“四五”普法工作任务,他身体力行,全身投进,自学了每年要求学习的普法内容和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同时,将自己所把握的法律法规知识,为单位和地方干部职工群众讲授。如:局机关每周一小时组织普法学习,几乎他一个人承包;每年的“4.22”世界土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全国法制日的上街咨询,每次都有他的身影。20*年的“6.25”全国土地日宣传,为了使宣传效果不受影响,他不顾身体的不适,强忍着胃口疼痛,顶着炎炎烈日,在县城街心花园解答了20余名群众提出的土地、矿产等方面的题目30多余个,至到咨询活动结束,才到医院往就诊。他常说,作为一名党员,一名普法工作者,不能因自己的原因而影响工作,自己能为普法宣传工作做点力所能及的事,让群众多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我最开心的事。局领导看在眼里,喜在心间,以为*同道是一个可造之才,每年都派他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普法培训班,20*年又派他到*参加省厅举办的依法行政学习班,他不负众看,刻苦学习,先后取得执法监察合格证、上岗证,为做好国土资源各项工作打下了扎实的法律、业务知识基础。

*同道几年来一直从事我县的土地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工作。利用自己学到的理论业务知识和高超的写作水平,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的四个年头里,他先后撰写、拍摄了大量反映我县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及新人、新事、新风采的稿件200余篇(幅),其中在国家级、省级发表的稿件(图片)100余篇(幅),在市级报刊杂志上发表50余篇(幅),在县级50余篇。20*年以来,他连续三年被《中国国土资源报社》评为优秀特约记者,他的摄影作品先后在省市摄影大赛上多次获奖,今年五月,《中国国土资源报》“*标”新闻摄影比赛揭晓,他又获得三等奖。得到了《中国国土资源报》领导、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规划;节约方式;科学发展

一、土地规划利用

节约用地即是在土地建设的过程中,有效地合理地利用土地,不出现土地浪费的现象。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具体的土地建设项目,用一些措施来保证土地的利用效率。从国家的角度,土地的有效利用,可以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又可以保护生态环境。

二、土地规划节约的根本原因

2.1土地规划节约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近几年来,国党和国务院提出我国要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统筹区域经济发展、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第一,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第二,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第三,必须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断保护和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

2.2土地资源的有限性

我国虽然是资源大国,国土面积辽阔,但是土地资源具有有限性,就决定了我国的土地规划利用要走节约的路线。我国的城乡建设的速度不断地加快,对土地的需求量也不断地加大,所以出现了土地供需的矛盾。解决土地供需的矛盾,首要的措施是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进行节约使用。在使用土地最小的面积下,获取最大的利用效率。避免因粗放的开发方式,造成土地的浪费。

2.3改变粗放的开发方式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开发大多数采用粗放的方式,造成严重的土地浪费现象,经济效益低下。很多的地方盲目的开发土地资源,大量占用农地、拓宽道路、娱乐广场等。这些不合理的使用情况,为未来的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另一方面,我国人口数量庞大,人均占地面积小,这也要求我们现在必须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三、我国土地的利用状况

近几年来,根据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和港闸区委、区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署,我们陈桥街道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开始呈现出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3.1国土资源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稀缺。为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我们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3.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断提高

近年来,在加强项目管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上,我街道以实施“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为契机,加快现有土地资源的整合。通过大规模农地整理,切实推进农业经营规模化和农业生产现代化;通过建设用地空间整合,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大力提升。我们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较好地处理了经济发展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矛盾。

3.3加强依法行政

为加强依法行政,切实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我街道根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完善覆盖全境的街道、村两级土地执法监管网络,全面推行和落实“片警式”监管制度。通过认真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汇报、早拆除”,积极提高有效制止率,较好地遏制了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产生。

四、我国土地规划节约存在的问题

4.1供地紧张现象严重

我国的城市化发展的速度不断地加快,对土地的需求量大增。但是由于在开发的过程中,缺少监督,规划性不强,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指标过高,导致供需地紧张,用地面积缺口现象严重。

4.2违法开发土地资源

由于我国的土地资源分布不均匀,负责管辖的部门缺少凝聚力,法律法规的体系不完善,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缺少监督与指导,在一些地区经常出现违法违规的土地开发现象。一方面,相关的部门缺少工作的实践性,土地执法检查和例行检查的力度不够,导致私用违法占地、虚假上报土地开发的占用面积,最后导致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监督缺乏主观能动性的问题,如某建筑物完成后,监管人员才去亲自检查,发现建筑物不合格,需要拆除处理,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负责检查的工作部门,对违法的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大,不能起到教育的作用。

4.3规划性不高

目前,我国一些土地的管理部门,对土地规划的不明确或者不合理,直接导致建筑施工的不合理的建设,造成土地的浪费。一些土地部门的管理人员对土地的总体规划缺少认真的态度,把规划的内容依赖于项目的内容,片面的了解项目的作用。

五、土地规划节约的利用建议

5.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理念 加强工作力度

坚持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路线,推广土地的节约开发方式,推进科学的开发策略。一方面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责任感;另一方面,进一步宣传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从而加强土地管理层的法律法规的意识。

5.2提高土地的总体规划性

土地的规划工作,直接决定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所以,土地管理部门应该把规划放在首要位置,全面地分析要开发的土地状况。协调的安排时间与空间的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如管理部门可以对土地利用进行分类规划,最大限度地提高规划工作的务实性和指导建设的作用。

5.3建立健全土地法律法规机制

国土资源的管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出台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政策,可以进一步提高执法的管理水平。同时,土地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违法使用土地者进行处罚,起到示范性、教育性的作用。

六、结论

根据以上的论述,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土地的规划政策,才能保障土地的有效利用。从中央到政府应该采取全面有的措施,保护好国土资源,依据法律处理非法的用地行为。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城市化与土地的供需关系。建立健全土地规划的理论系统,坚持走科学的发展道路,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一、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近14亿人口(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万人的速度增加)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是关系经济发展、国计民生、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重大战略问题,耕地资源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在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以足够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为保障。近年来,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更为严重的是耕地的质量在总体上也有所下降。尽管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规定,在占用耕地的同时,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新补充了一定数量的耕地,但是补充耕地的质量水平往往赶不上被占耕地的质量水平,建设占用的耕地多数是居民点用地的优质高产良田。补充的耕地多来自未利用地的开发,大部分为旱地。耕地数量的减少、质量的下降,已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粮食安全。

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用地需求不断增加,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相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后进入城镇寻求生存发展。据专家预测,我国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将提高到70%,在未来40年中,将有约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其家属进城。这样不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现有的许多城市都要不同程度地扩大规模。土地是城市的依托,城市化建设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作保障。其中大部分占用的土地又是耕地。

三、土地占用过多、过快还将影响中国未来经济的持续增长。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还将继续增加,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还会继续增大,人地矛盾将更加的突出,很可能在很多地方,在今后几年内,就将用完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全部耕地,面临无地可用的局面,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难以为续,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按照“保护中发展,以发展促保护”原则,做到在促进城市化建设的同时保护好耕地,做到城市化与耕地保护并重。

一、增强耕地保护意识,耕地保护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必须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化为耕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耕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无农不稳,无粮则乱,解决我国近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的首要任务。“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第一个写进法律的基本国策。因此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的力度,大力宣传各地区有关耕地保护方面的成就,组织好对乱占和破坏耕地的反面典型的报导活动,树立全民“土地意识”;第二要抓好耕地保护的意识教育,把耕地的危机与人口的猛增,粮食的不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让全民尤其是领导干部树立起生态道德观念和耕地问题的危机感、紧迫感。

二、加大农用土地整理力度,确保耕地总量上动态平衡

在城市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必须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以保持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变。这就需要加大土地整理与复垦工作的力度,尽可能地增加耕地的数量,并且通过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的产出量,通过对粮食生产能力的保护来落实对耕地的保护。据权威人士估算,若对现有的18.37亿亩耕地实行土地整理措施,则应该可以增加上亿亩耕地。

三、控制大城市扩张规模,挖掘存量土地潜力,集约利用土地 ,城市建设用地要坚持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挖掘城区存量土地潜力,提高土地利用集约率,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旧城改造,严格控制城市外延扩张;严格土地供应,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盲目扩大建设规模和高档房地产开发,要从严控制;依法强化土地市场管理,防止以各种开发区、大学城等名义占地圈地,浪费土地,在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增加的情况下要确保实现补充建设占用耕地, 做到平衡有余。例如许多地方通过城市内部拆迁改造和挖潜,为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等提供了土地,减少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

四、 对城市用地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在开发和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把遵循城市土地的自然规律和遵循土地的经济规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城市用地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并以其为原则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要改变过去那种任何用地主体随意占地,不讲用地功能,不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开发模式;改变那种单一的、分散性的开发模式;改变那种好大喜功、急功近利的偏重新区开发,忽视旧城土地再开发和改造的开发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