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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自有资金;临时调剂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35-1
一、企业间资金借贷有不同的种类,并非所有种类都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首先,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法律依据的答复》,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通常认定: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属无效合同。然而这种一概的认定,事实上忽略了企业间资金借贷所存在的不同种类和情形。
其次,对于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通常的理解是无关企业间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资金拆借,是企业在擅自经营银行贷款业务,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然而,这其实仅仅只是一般情况下的企业间借贷,还有一种特殊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情形,那就是关联企业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下称“临时调剂”),与前述通常意义上企业资金拆借有着本质的差别。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剂是指:对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确实资金压力巨大又告贷无门,或者来不及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另一关联企业对资金匮乏企业给予的临时性资金支持和调剂。
二、我国财税相关法规及部分法院事实上已经开始肯定临时调剂的有效性
第一,关联企业间的资金调剂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而且这种行为已经为我国财税相关法律、法规所肯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即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市公司应按取得的资金使用费,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2010年浙江省高院下达《关于为中心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三点规定“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而自2011年以来,浙江很多地方已经为企业间借贷“松绑”,其中,宁波市中院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为“要有自己主营的业务,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利率不超过合法的范围”,即可认定为有效。
三、随着经济发展,各方各面均呼吁应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其一,对于合理引导民间融资,总理在今年四次提出,总理在不同的场合、通过不同途径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其二,2012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提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企业间借贷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贷问题未作规定,合同法仅对公民间借贷作了规定。根据企业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情况,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应当由金融法规或金融政策确定为合法借贷。有代表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条件地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许可非金融机构不以放贷为主业的、一定范围内的借贷行为,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规定。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现实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原有司法解释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在社会经济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如坚持一味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显然是一种武断的做法。
四、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区别认定的法律前瞻
(一)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禁止企业间借贷的时代背景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需要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秩序,因此严格禁止任何破坏了金融业务专营的行为,当时企业间频繁的借贷破坏了这种金融秩序,所以为现行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逐步完善的阶段,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但是当前金融服务的垄断和其他融资渠道的不畅通根本无法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有些企业之间目的合理、借入资金也不流入受限制行业的拆借不但不会对金融秩序构成威胁,反而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二)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区别认定,符合最高院的努力方向。最高院曾就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问题征求过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建议放开企业间借贷,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企业间借贷普遍存在;二是《合同法》没有明确禁止;三是既然民间借贷己经放开,再禁止企业间借贷,对企业“不公平”。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最高院的征求意见并未被有关部门采纳。尽管最高院及人民银行还未修改企业间借贷无效的相关规定,但浙江省高院的司法实践却已经支持了企业间借贷行为。
五、结语
2、法律保护不同。融资融券的用资方是受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的,而场外配资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仅受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保护,保护程度较低。
3、资金安全性不同。融资融券的配资方是券商,有监管有牌照,管理相对规范,资金安全有保障。而民间配资平台良莠不齐,信誉很难保证,用资方交的保证金没有安全保障,很容易上当受骗。
4、准入门槛不同。融资融券设置了50万元的准入门槛,而且需要通过相关的风险评估。但场外配资没有任何门槛,只要有足够资金担保,就可以参与。
【关键词】民间金融;风险成因;监管
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有了悠久的历史,早期的民间金融是在大家互相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形成的,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虽然形式和方式有了变化,但是信用这个基础一直没有变也不能变,否则,在发生那么多的借贷危机和风险的情况下,这种金融模式是不会存活并越来越发展壮大的。和官方金融相比,民间金融的形式和其有很多不同,但是它τ诠愦蟮闹行⌒推笠档淖试俗,对增强百姓对我国金融的信心和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 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问题
1.1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金融形成的时间很早,并且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已经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它并没有被国家正式的承认并纳入正规的地位,所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着一点也是没有办法立法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很多,但是成熟的却不多,而对民间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更加少了。所以,这对于民间金融的合理有序发展一直不能有效的开展,对它之中存在的风险和违法犯罪现象也并不能合理的避免和有效精准的打击,并且民间金融和流程和运作都是有着比较隐蔽的特点,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很有可能无法避免民间金融在流转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非常情况从而对地方造成许多不好的影响甚至国家的经济有序发展甚至国家的稳定都有一定的妨碍和威胁。如果事情出现之后再由相关部门出面解决,就会影响百姓对它的信任,这个时候再解决已经为时已晚了。
1.2国民素质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
在信用的基础之上将资本的使用权利进行让渡的行为即是借贷的本质。民间金融主要存在于民间,特别是农村欠发达地区,其经济社会的落后条件决定了其具有互和违约风险较低的特点。在目前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人们普遍追求物质生活忽视了对于精神生活以及道德的关注,社会道德底线不断被打破,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旁氏骗局”现象不断发生,各种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民间金融交易的机构组织对于从业人员的要求相当严格,例如典当行业,他们的从业人员必须熟悉多种业务,其他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房产、机动车辆、历史以及高科技等也必须广泛涉猎。目前典当行业的发展不景气,逐步被边缘化,其对于优秀人才的引进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并且开设典当这门课程的高校只有湖南经济学院和天津大学。如果没有系统学习典当知识直接从业,就会造成典当行业人才供给短缺,严重影响典当行业发展。
1.3民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遇到困境
民间金融领域政府全能行政主义的模式较普遍,这就造成了政府在民间金融监管作用过大,而社会作用较弱。这种监管模式会导致政府监管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较大,而且必须承担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共同打击,监管效果可想而知。通过对民间金融体制进行改革,问题在于政府付出的成本预算以及承担的社会风险和道德风险常常无法精确预测,所以无法对制度改革的可行性有效评估。从江浙地区已经开展的制度变革来看,民间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变革。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在供给和需求双方力量共同作用下产生。如果二者力量达到平衡时,制度就可以延续下去。民间金融领域,制度供给的力量或者大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或者小于制度需求的力量,正是这种制度需求的不平衡给我国民间金融监管造成了很大麻烦。
2 我国民间金融风险成因分析
2.1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内生原因分析
2.1.1民间金融机构的自身脆弱性
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环境里。基本上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负债运营,该特征迫使金融机构在运营中充满了不确定性,脆弱性是所有金融机构的特征。相比于我们的国有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负债率更高,所以脆弱性的特征给民间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更为严重。从分析来看,由于地理位置和亲缘关系发展而来传统经营方式和现在民间借贷机构的运营方式远远不同,资金借出者们通常不了解资本的最终去向,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某批资金偿还不了,那么这个地区里的民间借贷会产生盲目的从众心理,负债率高的民间金融机构旺旺无法再很短的时间里偿还所有借贷人的资金,导致民间金融机构资金流出现断裂,导致崩塌。所以民间金融机构本身的脆弱性给他们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无法规避。
2.1.2民间金融内部组织的不健全
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一般依靠亲缘关系,这种关系虽紧密但是不牢靠,一旦出现问题,没有标准的流程去解决,这说明民间金融内部组织根本是无序的,跟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一方面没有规范的评价制度,另一方面没有专业的评估人才。而且民间金融组织放款过程比较粗放,过程一般都是口条协议或者借条。而且这种借贷款一般都集中在某个地区,跟正规的机构不同,出现风险时,无法转移分散,导致一旦发生风险,就很有可能引发当地社会危机甚至动荡。
2.2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外生原因分析
2.2.1民间金融法律政策缺失
民间金融从诞生开始,就没有得到政府的绝对支持,具有先天的弱势。而且虽然没有绝对的禁止民间金融,但是我国法律就没有正规的认可和承认民间金融。民间金融一直没有走进法律中,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政府也知道民间金融处于地下黑色地带,但是我国从建国以来,就没有真正出台正规的金融政策对民间金融的支持,也没有出台过正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民间金融。所以,民间组织和个人通常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空间,经常钻法律的漏洞,故意宣传有巨大的高额利息,忽悠民众去购买。一般采用这种模式去筹集资金使机构正常运转。如果有恶意的民间借贷组织以看起来正常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骗取民众投资,就很有可能导致诈骗案件的发生。
2.2.2监管制度不完善
跟正规金融机构交易不同,民间机构交易通常都是非正式场合开展的,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没有统一的标准流程,依靠的是双方的信任程度,如果没有问题,一切都正常,但是如果一旦发生分歧,在没有凭证的情况下,双方无法依靠法律保障自己的权限,不管是对借方还是贷款都是一个巨大的风险。政府对金融进行监管,首先建立在监管主体明确,监管机构独立性,监管机构权威性,然后落实到监管是否能很好的执行,最后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能保证将损失降低到最小范围内。中国的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流程,这就导致非法集资在出现问题时,无法找到监管主体,让民众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3 我国民间金融风险对策研究
3.1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防范理论
如何保障金融能够健康运行,尽力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条文,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加入WTO之后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要使民间金融的地位得到合法性,由市场提供更多的基础性的有关配置功能,逐步放宽对金融市场过多的限制,包括投资领域、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其次,民间金融以什么方式存在、向什么方向演进可根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进行调整和适应。最后,要加强对民间金融债权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同时我们重视民间金融,消除民间金融在借贷过程中的弊端,首先针对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进行管控,然后指定一些政策,这些政策能够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3.2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民间金融不易管控,数额虽然总体大,但是主要的群体比较散乱,造成监管的难度大大提成,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所以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体系。由于不受管控,民间借贷组织经常受到利益的驱使,做出疯狂的举动,而且一旦做大,也极易操控借款人,进一步扩大自身的收益。但是一味的打击,严厉监管并不能引导其向良性的发展,也不能有效的降低其风险、因此,只有从手段上完善民间监管体系才能有效规避民间金融风险。我们一定要正式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组织,它们有各自的市场定位,应当具体细化其在不同领域的作用,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开展不同的金融业务,将民间金融纳入到监管之下。
3.3建立风险规避体系
民间金融中借贷方一般是个人或者中小企业,这一部分本来就难以形成有效的资源共享和信息共享。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他们来说非常的重要,这样一方面能大大提高他们获取信息判断信息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保证承受最低的风险,大大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体系,那些资金充裕的个人或者中小企业才放心的将钱借出去。因此,应当建立民间的征信体系和信用体系,不仅能够促进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而且能为中国建立征信体系做出贡献。我们应当看到,如果建立了信用体系,不仅能为个人和企业服务,还能为整个金融市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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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民间融资 正规金融
1 概述
民间融资是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尺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即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借资双方转让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交易目的,采取借贷、票据融资、有价证券融资、私募集资等形式的金融活动。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大量企业、资金和人才落户新疆,新疆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中小企业以投资少、见效快、市场适应能力强、管理与就业便捷等特点成为新疆经济领域的一只生力军。新疆99%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数量达50多万家,从业人员380余万人。但作为经济社会中最具活力和创新性的微观群体,融资不畅一直成为阻滞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除少数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缺少抵押物等原因无法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只能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融资以弥补经营所需的流动性不足。民间融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监管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新疆中小企业发展,尽快规范民间融资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 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
2.1 商业银行信贷门槛高。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银行会从自身风险的角度出发,普遍存在着“喜大嫌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过于苛刻,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或很难达到现有金融机构信用贷款的评级要求,很难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抵押物种类或足额抵押物,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还存在抵押物折价过低且贷款数量少的问题。在此融资环境下,中小企业贷款难是必然现象。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只有另寻出路,期限灵活、手续简便的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急、总量少”的特点。这是民间融资合理存在的土壤。
2.2 民间投资意愿和负利率环境。我国银行存款利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上,有闲置资金的居民会在存入银行或是直接借贷之间进行权衡,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推动银行资金体外循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1年新疆地方投资增长40.9%,民间投资增长48.4%,增长速度高于城镇固定资产平均增速。新疆生产总值从2004年的2300多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75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8年增长了近2.3倍;新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从2004年的7503元增至2012年的17921元(见图1),收入平均增速11.55%,远远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6.08%。从图1可见,新疆国民经济一直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新疆效率”引领下,城镇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以及内地私营业主的大量资金输入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激发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意愿。
2.3 紧缩的货币政策。从紧的货币政策下正规金融信贷规模会相应紧缩,利率水平和信贷政策会相应调整,会影响到民间借贷的发展。在宏观调控、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银行为了保持利润水平提高企业贷款利率,出现扣留部分贷款作为“存款”转贷给其他企业的现象,延长了还与贷之间的间隔,一些银行甚至抽贷、压贷,导致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或者被迫利用高利贷过渡并陷入危机。虽然2010年初银监会提出“两个不低于”目标,但由于2011年实施信贷紧缩,“两个不低于”并未被严格执行。截至2013年5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比重的22.22%。我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占22%。就新疆而言,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7100.58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330.23亿元,占全部贷款的32.82%。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规模比重很小。当前银行业“钱荒”的出现,使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更是难上加难。
2.4 直接融资限制。我国现阶段对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很难达到规定的上市门槛。由于有限的市场容量以及过高的市场准入条件使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愿望落空。
发达国家的企业融资中直接融资占70%,而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还不到5%。能不能安全地将资本从中小企业撤出,也是风险投资家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由于其较高的退出壁垒限制了较多资本的介入。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的制约瓶颈。
2.5 新疆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其一,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多数新疆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产权企业内部沟通不畅,组织僵化,效益低下。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创业初期很难引入风险投资。其二,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内控机制,增加了财务风险;同时很多财务人员缺乏专业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常常发生,难以保证资本的安全度。其三,规模小、实力弱,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企业抗风险能力弱。这些都导致新疆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重重,唯有寻求民间金融市场解决资金缺口。
3 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3.1 民间融资隐含风险。首先,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由于担保机制不健全可能引发债务纠纷的风险较高。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多是无担保、无中介、无正规手续,操作方式不规范,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其次,隐含着信用风险。初期主要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的民间信贷往往隐藏着巨大的违约道德风险。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中介机构日趋活跃,民间借贷已经突破熟人或朋友范围,规模迅速膨胀,违约率也随之上升,所积累的风险越来越大。但至今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致其经营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3.2 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目前一些涉及到民间融资的政策、法规,往往散落在有关部门法律或规定中,还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体系,法律层次低,可操作性弱,中小企业的合法民间融资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必然制约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门为民间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导致新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目前处于一种自由而混乱的状态。同时,由于内地大量投资者涌入新疆,他们建立的一些民间融资机构在缺乏监管情况下,正逐步演变为“地下钱庄”。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个体商户甚至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造成新疆很多地方的民间融资活动在“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徘徊。因此,
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3.3 缺乏监管。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缺乏必要的监管、有效的担保和必要的法律约束,资金流向也不受限制,因此蕴藏巨大的风险,相对应的民间借贷风险控制手段单一。由于多数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企业和居民缺乏放款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更谈不上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即使利益受损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在对高利贷的界定上就很模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中国人民银行也有“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无法保证。比如新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15-30%,最高可达40%。利率如此之高自然隐含诸多风险。温州高利贷崩盘警示我们,如果缺乏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管,新疆民间融资市场也可能引发高利贷危机。
4规范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发展的建议
4.1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多层次的融资机构,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融资。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改变传统的单一依赖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同时,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战略,不断创新金额产品,尽量满足有市场、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
4.2 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目前民间融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都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或者说是法律制度的盲区造成。国家应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阳光化”轨道。
4.3 加强外部监管。新疆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应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动向的监测和调研。当宏观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或新疆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突发性因素时,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查,给银行业、企业和城乡居民做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4.4 增强新疆中小企业融资能力。首先,中小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等,提高信用级别,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用和信贷支持。其次,政府部门牵头组建信用中介公司、担保公司等多类型的中介管理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信用担保和法律咨询和服务,引导和规范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运作。第三,拓展融资渠道,国家应放宽直接融资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以发行债券、股票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最后,搭建信息化平台,建立行业投资信息、区域投资信息制度,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双方牵线搭桥,减少民间融资的分散性和盲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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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规制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与民间借贷现状
(一)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渠道是多样化的,这与它们完善的市场经济及成熟的金融市场有关。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很有限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表现最为突出。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看,企业筹集资金的渠道仍然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种方式。商业银行贷款是当前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途径,但信贷制度规定过严,审核时间过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尤其是商业银行经常以中小企业实力不强、缺乏抵押资产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为由而拒绝给中小企业发放商业贷款;总之,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取贷款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1]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包括利息支出和筹资费用,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时,由于其融资额度小银行单笔业务成本高,且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不仅无法享受优惠利率,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高的利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采取担保方式,不但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物,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资产抵押登记、担保费等高额费用。由于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金额较小,这些费用在筹资金额中的比重相对较高。
(二)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包括法人之间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的民众之间的资金互借行为。民间借贷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加活跃,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工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意社会需求时的必定产物。民间借贷已成为了中小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式,并且这种态势逐年递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银行利率要高,目前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可达到20‰,在民间融资不够发达的广东省,借贷利息更高达月息20‰--30‰。[2]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形式多种多样,传统的基于亲缘关系的直接借贷模式所占比重下降,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结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鉴于社会各界倡导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政府为满足市场的需求,制定了一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政策,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制建设长期处于滞后状态,政府在政策层面上也出现了许多监管混乱和监管漏洞。由于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的问题,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就具有了紧迫性和必要性。唯有从法律的层面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地规制,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内,这样才可能使民间借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的在金融市场上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法律的规定上给予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才能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和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二、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关系
(一)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
中国经济状况日益剧增,中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需的资金大部分都是来源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其从正规金融获得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资金不足的状况,而企业由于实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担保等问题很难通过商业银行机构得到解决。民间借贷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特点。[3]民间借贷则为一些急需周转资金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有效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使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
当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时,充分利用民间借贷的优势,从而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由传统的直接借贷、钱庄、合会、典当行等形式,发展到现在的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份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等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比商业银行同期利率高,基于借贷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民间借贷比其他投资风险相对较小。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其闲置资金用于民间借贷,投资者本身既能从中获利,又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从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三、中小企业运用民间借贷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弥补了金融机构贷款的缺失,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从法律上分析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多,有的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对一定区域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1、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
许多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较高,有的甚至高出商业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虽然一时解了燃眉之急,但却使得其财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高息对较低收益率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得不偿失。当中小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新的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债务,恶性循环则会严重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健康发展。[4]
2、削弱了货币政策执行力度,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借贷的利率远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利用利率杠杆调控资金供求关系的能力,大量的民间融资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资金不规范循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民间借贷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率是在我国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浮动,而民间借贷利率是根据资金市场供求调整的,由借贷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鉴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企业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下,因此利率通常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导致国家利率政策无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效果。
四、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对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
在我国市场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在有关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质价值和意义。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我们应尽快完善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将其纳入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使这些不规范性、隐蔽性的借贷活动公开化、合理化,以达到民间资本融资渠道畅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目的。目前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些机制使民间借贷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 采取单独的民间借贷立法模式
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浮动范围、借款方式、资金投向、风险纠纷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从法律上降低民间借贷引发的信用风险,打击非法集资、高息揽储等活动;加大打击利用民间借贷资金从事制假、贩假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尽可能让人们了解到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以维护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积极作用,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确保正当的民间放贷行为顺利进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对民间借贷的主体、利率、方式、期限等方面做出指导性规定,为民间借贷创建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5]由于民间借贷涉及的范围十分宽泛,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多样化的,因此,制定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也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
(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和金融监管体制
建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制约机制,是规避其风险,发挥其融资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况下,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应当建立在完善现有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之上,使最新立法与已存的监管制度有机协调和配合,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民间借贷行为监管的最新要求,维护金融秩序,推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在民间借贷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对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利率的合法性提供咨询和指导;建立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预警系统,将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市场退出、日常运行纳入监管之中;防止民间借贷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发展。
(三)制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制定民间借贷利率的统一标准,可以从立法层面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民间借贷活动在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其他规范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借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利率、担保、贷款额度、登记备案,以及必要的监管作出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建议从立法层面适当对民间借贷利率进行规范,或者明确民间借贷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利率标准,比如东西部地区、南北地区、长短期借贷利率可以分开界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有效的规范。比如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各级政府与人民银行建立监测点,实时反映民间借贷资金供求情况,在准确掌握民间资金市场利率后,充分利用利率浮动政策来调控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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