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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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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条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主要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各级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县区域内下列政府投资项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以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以经营城市收入安排的项目;

(三)利用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

(四)以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将当年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和批复,按季度抄送审计机关;具体项目在立项后15日内,将立项批复抄送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在年初将以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抄送审计机关,年内追加及变更的临时项目预算随时抄送审计机关,并将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

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税务、建设、国土、环保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工程全过程实施内部监督,并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竣工决算审计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情况;

(二)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项目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六)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各个建设环节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以及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建设资金到账情况,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

(五)项目所用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六)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有关税费的提缴、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其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对未实施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年初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情况,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设、施工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编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立项、规划、用地、环保等批准文件资料;

(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合同等资料;

(三)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四)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单等资料;

(五)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及出库、入库资料;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决算报表;

(七)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签定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工程款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前,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概算或预算预留10%-30%的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经批准可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审计力量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证,非财政直接投资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机关应督促有关单位按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实施处罚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建设单位改变建设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收回,并建议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多计或少计的工程款项,审计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予以调整,属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按规定予以核减;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责令限期全额收缴;属政府和单位拼盘投资的,按投资比例收缴属于财政性的资金部分。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审计决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对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审计机关应督促责任单位补计、补缴,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被审计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处理、处罚、收缴所取得的全部财物,一律上缴县财政。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技术改造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且符合上海市和本区城乡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工业区规划和产品结构调整要求的。

(二)重点鼓励和支持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集聚度。政策向重点企业、著名品牌、产业集散度高的项目倾斜。

(三)围绕“质量、品种、效益”,增加技术含量,加快以提高质量,增加品种,节约能耗,防治污染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

(四)坚持技术进步的方向,不断增强企业自我创新和改造能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坚决限制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不利于经济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二、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政府行政许可的规定,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的要求,由区经委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登记项目

(二)不予受理登记备案项目

三、条件和范围

(一)登记备案项目

(1)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3000万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2)不造成重复建设的项目。

(3)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区经委初审后上报市经委,由市经委组织市、区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核登记并管理。

(4)技术引进及需要申请区级财政扶持补贴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登记备案为依据。

(二)不予受理登记备案项目

(1)列入区工业产业导向目录的限制发展或禁止生产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2)不符合资源集约,产值能耗、产值水耗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及“三废”治理无法达标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3)产品无法通过国家限制性检测标准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4)不在规划确定的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四、办理程序

(一)登记备案项目

(1)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结束后,项目正式实施前,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应如实填写《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见附表一)。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区属公司初审盖章后,报送区经委技改科。

(2)区经委技改科在收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特殊项目除外),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进行备案确认,并在《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见附表二)上盖章确认。

(二)不予受理登记备案项目

在接到项目单位和所在镇、区属公司的申请后,区经委技改科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进行审核,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登记备案,并告知项目单位和所在镇、区属公司。

五、监管

(一)已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如投资内容、工艺流程发生重大调整,或项目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投资预算10%以上,项目单位应在30日内重新按原程序办理项目的变更手续。

(二)项目经登记备案一年内未开工实施的,须填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注销报告表》(见附表三),区经委技改科应及时对该项目予以注销。

(三)上述准予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登记备案确认表》向相关职能部门(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监察、消防、卫生监督、海关、技监、特种行业协会等)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部门的有关专业要求组织实施。

(四)登记备案项目正式生产前,项目单位应办妥具体竣工手续,然后填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登记备案表》(见附表四),加盖单位和所在镇政府、区属公司公章后,报区经委技改科。区经委技改科在5个工作日,对符合登记备案的项目加盖公章,作为项目投资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汽车销售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研究分析

一、背景分析

汽车销售集团公司和一般的企业一样,会面临着运营和发展中竞争压力以及所处环境带来的发展影响,集团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发展能力会选择相应的工作项目进行投资,为集团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并巩固集团公司的经营,汽车销售集团公司在很多方面都进行了投资工作。总体来说汽车销售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不够完善,容易导致集团公司的投资项目产生不可控的风险,影响集团公司的正常经营并造成集团公司的运营成本过高。汽车销售集团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投资规划来进行投资管理的完善工作,使集团公司能够更规范有效地进行投资。

二、汽车销售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现状

(一)投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汽车销售集团公司的投资工作需要在相应的制度下进行,而投资管理制度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将决定投资工作能够正常展开。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整体来说内容不够具体,只是对集团公司可能会进行的投资工作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控制,所以集团公司在具体进行投资工作时容易脱离制度约束。同时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没有与自身的预算管理以及其他管理工作联系起来,选择投资项目时没有根据其他管理工作来确定集团公司的运营状况,无法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来准确地选择投资项目。

(二)投资项目的管理力度不足

投资管理的重点是对相关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集团公司需要控制投资项目的进行以及项目需要的时间。汽车销售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力度不足是导致集团公司没有合理进行投资工作的重要原因。首先集团公司在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时没有设定合理的工作指标,投资工作的目的性不够强,同时没有完全按照投资方向进行具体的工作。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定期对投资项目的状态进行检查和调整,无法准确判断集团公司在相关项目中的收益情况。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进展重视也相对不足,经常出现投资项目的工期超过预期而导致集团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影响集团公司的正常运行。

(三)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

汽车销售集团公司的投资工作需要在具体掌握自身的运营状态以及集团公司所处的发展环境下,对投资项目进行具体的研究分析,这样才能使集团公司在投资中获利。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人员需要对相关投资工作负责,而集团公司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集团公司现有的投资管理人员对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了解不足,管理人员的会计核算能力较弱而无法准确地获得所需的投资背景信息。集团公司进行投资工作需要在各个环节都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但是实际情况是缺乏充足的管理人员而无法保证在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四)考评工作和监管工作作用不强

集团公司在进行投资工作时需要对投资项目的进行情况和相关状态进行检查,通过更为准确的信息来判断集团公司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汽车销售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考评工作不足,除了在选择项目时的分析不足以外,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没有采用长期动态的考评工作,对投资项目的进行状态了解不足,同时没有合理分析投资工作的结果来确定集团公司下一阶段的发展工作。集团公司的监管工作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对投资工作的各个环节管理不足同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解决违规的工作行为,集团公司的投资工作容易受到风险的影响而不能如期获得相应的收益,监督管理工作还需要结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来进行风险的防范,但是集团公司整体的风险意识还有待提高。

三、汽车销售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优化措施

(一)全面完善投资管理制度

汽车销售集团公司需要通过投资工作来保证自身更长远的发展,因此集团公司必须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来提高投资工作的具体效益。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需要以汽车销售为关键点展开,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制度制定,确保相关制度能够有效地涵盖投资工作。由于集团公司在动态发展中,因此集团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计划来具体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保证集团公司能够顺应时展要求进行投资工作。集团公司还需要利用投资制度的完善来带动相关体系的建设,使集团公司能够利用内部控制来加强集团公司的管理能力并能够加强投资的控制能力,加强集团公司的发展活力。

(二)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需要通过具体的投资项目才能完成投资工作,在未来集团公司更需要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首先集团公司需要细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对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方案的制定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环节的管理,使集团公司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项目的审批到实施。集团公司需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信息的核查工作,通过预算管理来控制集团公司在相关项目中的资金投入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使用,结合其他管理措施来使投资项目的工作支出更为合理。集团公司需要定期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同时提升集团公司整体的管理水平,能够将现阶段最新的信息化管理方法以及信息化技术应用到项目管理工作中,使投资项目能够在集团公司的实时管理当中,也可以帮助集团公司及时处理相关信息并传达管理措施的指令,帮助集团公司进行管理工作的优化和调整。

(三)提高投资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投资管理人才对于汽车销售集团公司来说是进行投资工作的关键,只有在数量充足的高质量的投资管理人才的帮助下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才能高效率地进行投资工作并获得可观的收益。现在汽车销售集团公司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才,因此需要加强对相关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集团公司在缺乏管理人才的情侣下,需要将已有的管理人才作为培训基础,系统地培训投资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并根据投资管理的各个环节特点来进行相应的实践培训,加强管理人员的操作能力并丰富相关的工作经验。集团公司需要通过更充足的投资管理人员来保证各个工作环节都能够及时进行管理和信息收集工作,使集团公司能够准确地掌握投资工作的进展。集团公司还应该采用健全的奖惩机制来奖励对集团公司投资工作有贡献的工作人员并处罚相关的违规行为。

(四)优化投资考评和监管工作

集团公司只有在掌握自身的投资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够准确地规划下一阶段的发展工作,因此汽车销售集团公司需要对投资工作进行深入的考评和分析。集团公司需要合理保管投资项目的工作资料,根据管理人员的统计和分析来对该时期的投资工作进行考评工作,通过与上一时期的投资工作结果进行对比,总结集团公司投资工作存在的不足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判断,帮助集团公司进行下一阶段的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来说十分重要,监管工作需要针对投资工作的相应环节来展开调查,重点对集团公司工作规范性进行控制,落实投资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责任。集团公司还需要利用监管工作来提高集团公司整体的风险意识,当发现存在投资管理工作的不足时需要对连带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完善,确保集团公司能够保证积极有效的管理状态并能够应对各类风险。

四、展望

汽车销售集团公司也和一般企业那样需要进行投资工作来扩大自身的利益并促进自身发展,但是如何进行投资管理来保证集团公司能够获得更稳定的利益是集团公司需要思考的问题。汽车销售集团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工作还存在不足,因此集团公司必须对相关不足进行有效的完善并优化后续的投资工作,推动集团公司更长远有效的运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新军.企业战略管理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11).

[2]邹田畑.中国汽车行业市场结构分析及启示[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08).

项目投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Key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 equity investment ;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4-0027-02

1 引言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迅速发展,已经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此国有企业更应该加快改革的步伐,与私营企业一起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一个企业的发展必不可少的就是资本的积累量,拥有足够的资本,才能更好地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上站稳脚跟。现如今,随着公司制的发展,资本运作和股权投资已经成为市场主体提高资本增量和改善资本存量的必要方式,所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环境不断成熟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无论是在投资规模还是在项目的数量上都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这也是国有企业在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一些问题。

2 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方面的问题以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

股权投资一般指通过投资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企业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下,企业通过股权来参与或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发展,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经营模式。但是在现实中,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时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资金的投资无法取得应有的利润,甚至有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以下就是在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也是导致最后企业投资失败的原因。

2.1 投资的目标不清晰

企业在股权投资之前,都需要对所投资的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投资目标是股权投资成功的关键之一,但是国有企业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往往会有投资目标不清晰的情形。而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很多国有企业都有跨领域生产和发展的情况,这种现象会使得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时,投资的目标呈现多元化的状态。这看似是多元化的发展,其实这也会造成企业在股权投资工作上找不到最重要的投资目标,需要各方利益进行平衡。各方面都接触,但是却没有精细化的管理,这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2.2 个别投资不以经济利益为首要考虑条件

我国一直很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在很多政策上都给予了国有企业发展更加优越的条件。但这也会使一些国有企业的发展没有危机意识,或者在更多的时候国有企业的投资是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优先,比如有一些项目是为了承担社会责任,而投入资金;有一些项目是为获取资源和地方政府做交换等。这些项目并不一定可以给国有企业带来利润,但是国有企业仍然要投入资金。

2.3 没有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目标的多元化,造成国有企业在制定投资管理制度的时候,没有办法结合某一投资项目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针对股权投资的多元化,国有企业只能总体制定一些投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大都会呈现虚、书面化的特点,这不利于对投资项目进行精细化管理,造成股权投资过于随意,往往会因为一些小利而进入一些和企业经营无关联的领域,容易导致股权投资项目最后的失败,进而加重企业的负担。

2.4 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流于形式

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就类似于企业的风险评估,对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合理选取有着重要的意义,优秀的可行性评估报告有利于降低项目投资的风险[1]。但是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比较复杂,同时可行性评估人员并不需要对项目失败承担一定的后果,而国有企业又缺少一些针对可行性评估人员的监管制度,这些都造成可行性评估人员在工作中有“走过场”的现象。

2.5 股权投资退出难

大型的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企业的经济利益,同时还要考虑一些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责任、员工安置和社会安定等,这些都会造成国有企业哪怕在看到某一些项目的弊端时,很难将投入进去的资金抽出来。

3 如何解决国有企业在股权投资方面出现的问题

虽然在国有企业发展的背后,一直有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但是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也要主动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现状,??化股权投资,推动企业的经济发展。

3.1 要端正投资态度

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来看,在投资前端正投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开始。首先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才能在股权投资时以一个合理的心态选取投资项目,减少在投资目标选取时过多的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

3.2 完善股权投资的管理制度

在国有企业管理体系中,普遍的缺少关于股权投资方面的管理制度,其实对于股权投资的管理在企业的管理体系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有些国有企业往往会忽略对股权投资的管理,造成项目的投资过于随意化。建立完善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会使企业的股权投资管理更加科学化、系统化,更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科学发展[2]。

3.3 选取理想的投资对象

在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中,最重要的是选取一个理想的投资对象,一个好的项目才能给企业带来好的利润和回报。所以要完善投资评价体系,落实奖惩机制,才能更好地选取理想的投资对象。股权投资如同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追求的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不论投资的公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市,只要它能给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即为理想的投资对象。其次要注意对投资公司的考察,选取有发展前景的公司进行投资。

3.4 控制投资成本

即使是一些优质公司,假如买入股权价格过高,也还是会导致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回报率下降,算不上是一笔好的投资。因此,投资股权时一定要计算好按公司正常赢利水平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时间要控制在10年之内。但有的投资者在买入股权时,总是拿股权上市后的价格与买入成本相比较,很少考虑如果公司不能上市,何时才能收回成本,这种追求暴利的心态往往会使投资风险骤然加大。所以,即便是很看好的商机,也要控制好投资的成本,以保证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企业仍能很好地发展,仍能东山再起,切不可因为贪?D利益而动摇国有企业的根本。

3.5 加强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面的监督

在完善投资评价体系的同时,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方面的监督,这其中包括在股权投资前的项目选取监督、项目进行中的监督和项目完成后的审计监督。这些监督对于促进企业项目的优质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可以督促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改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活动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