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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现实困境;制度策略
中国社会组织是非盈利性组织,其主要是服务于社会大众,因此其人力资源管理趋向于使命感和理想化,并且人力资源管理要符合社会组织的核心价值观,要将组织的核心价值观明确地传输给组织成员,从而促使社会组织人员的价值观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相一致。
1 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现实困境
1.1 宏观运行的困境
首先,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的量与质并不对等。从2009年开始至今,中国社会组织从43万个增长到55万个,而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在期间从事社会组织的人员从545万人增加至614万人,从表面上来看,社会组织人力资源也在快速的发展中。但是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角度来看,中国高校每年会为社会培养1万名专业工作者,但是真实的从业率却不到30%。另外,目前,在全国社会工作者中只有4万名工作者获得了职业水平证书,这意味着我国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极低。根据调查报告显示,美国从事专业社会工作的人员占总人口的2%,香港为1.7%,日本为5%,而德国为6%,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事社会组织人员和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的数量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但是从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这两者的关系并不协调一致,也就是说中国社会组织的数量增长速度十分快,而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的数量增长却呈现回落现象。其次,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的专业素质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协调。目前,我国从事专业社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文化程度并不高,其工作人员的学历与实际工作要求也不符合,因此无法解决和应对复杂和多样化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解决我国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上的困境,我国社会组织应该加强专业社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为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奠定坚定的基础[1]。
1.2 微观运行的困境
第一,社会组织的文化和精神与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认知存在着很大的误差。一个好的社会组织应该有着良好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其组织的使命感和理想促使更多的社会组织人员认同并且遵循社会组织的管理理念,另外对于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也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专业社会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岗位调配、薪酬与福利以及绩效和鼓励制度等三方面的工作因素,而关注组织文化和价值的仅仅只占13%,这就说明了专业社会从业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文化和价值的培养,从而导致了社会组织运行效率下降。第二,社会组织构架与专业社会从业人员发展不一致。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构架较于简单,并且规模也较小,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大多数社会组织规模在10人以内,并且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也就是说社会组织更加注重对于专业社会从业人员的短期管理,这却大大限制了社会职员的发展,并且也导致了大多数社会组织流失专业人才。第三,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在招聘、培训、绩效评价以及员工诉求等方面都存在问题。社会组织在招聘中更加注重员工的专业技能,对于员工的价值观念并没有严格的要求,这并不符合社会组织的运行理念和管理理念。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社会组织机构并没有建立成熟的培训机制,培训内容大多数是关于专业技能和沟通技巧,对于组织的价值体系和管理理念并没有提及,这导致组织员工在社会服务中没有归属感和使命感。大多数社会组织都是非盈利性的,即使运行资金来源有限,但是对于组织员工的绩效和基本需求都要适当满足,跳出“绩效不与物质奖励挂钩”的误区,实现实质性的突破。
2 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策略
2.1 宏观制度策略
首先,应该实施短期制度策略。一方面,政府应该利用国家权力来保障专业社会从业人员的基本利益和合法诉求,并且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制约机制,再通过专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来运行,最终营造出有利于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发展的契机。这也意味着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框架应该控制在法律和制度之下,并且适当地要求政府加以干涉和调控。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强宣传社会组织的形象和性质,并且培养公民的社会观念和服务意识,促使更多的人认可和接纳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文化背景息息相关,因此,中国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公民意识和服务意识的培养,促进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另外,我国社会组织也要有完善的政策支持和体系保障。政府要满足社会从业人员的基本福利和诉讼需求,建立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来挽留更多的专业社会从业人员,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坚定的基础。其次,应该实施短期制度策略。一方面,应该加快完善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中各阶层的职责和任务,不仅要科学合理地调配岗位还要建立社工义工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另一方面,应该加强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合作和联系,打破社会组织“行政化”难的局面,明确政府在政策和市场规则制定方面有着主导型职责,并且为引导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正确的价值观和文化观。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流动性的控制,为了进一步抑制社会组织人才流失的现象,政府应该对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进行详细的注册登记,并且通过一些列的岗位培训和道德教育来考核和规范社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从而促使社会组织在长期发展中更加规范化、系统化以及科学化[2]。
2.2 中观制度策略
首先,应该将社会组织协会与行政组织分割开,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加强社会组织的自律能力和管理能力,还可以建立合理系统的社会组织结构体系,而社会组织员工评价体系则由社会组织协会管理模式提供。其次,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和职责要明确,实现多层次的管理模式。其中政府是社会组织的引导者,为社会组织运行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但是政府减负着太多的职责反而影响社会组织的运行效率,因此,政府应该将部分注册权、监督权以及考核权过渡给行业协会,促使行业协会作为中间机构来分担两者的工作量,从而对社会组织员工进行更好的规范和培养。
2.3 微观制度策略
从微观层面来看,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该更加注重员工的基本需求,一方面不仅要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员工价值观和文化观的培养,因此,在社会组织招聘中要考核员工个人素养和道德品质是否与社会组织的核心相冲突。另外,在培训过程中,应该引导员工认可和接纳组织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将组织的核心价值观转换成自身的价值观。因此,绩效考核中也要将价值观考核纳入到评价体系中,将个人素养和道德品质与员工的福利和薪酬直接挂钩,从而鼓励员工最大限度地服务社会[3]。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中国社会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组织发展不一致,因此,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应该创新管理制度和策略,从宏观上利用政府权力来制定法律法规和制约机制,从微观上有力保障社会从业人员的合法诉求,从而推动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代盛.中国社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的现实困境与制度策略[J].中国行政管理,2015,(9):76.
【关键词】土地勘测 问题 措施
一、土地勘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近几年的项目来看,规划设计均存在深度不够的问题。项目规划不符合当地工农业生产习惯,道路等建筑物的布置脱离实际,地形情况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对项目施工中的实际困难没有全面考虑。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测图比例尺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在项目勘测设计过程中,没有进入项目区内及群众当中开展认真细致的调研工作。没有摸清楚项目区的实际地形情况,没有摸清楚项目区内现有基础设施的利用情况,没有摸清楚项目区内工农业生产的实际。确定项目的时间较晚,往往在项目需要上报前的一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才委托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工作,为了不耽误项目的正常上报,只能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划设计工作,自然造成规划设计报告的质量低劣,深度不够;得不到政府的配合,经常凭借经验“闭门造车”。在这些情况下出现勘测质量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二、提高土地勘测质量的措施
1.充分认识土地勘测质量的重要性。
土地勘测绘工作是推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地理国情、提高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土地测绘公共服务是测绘工作的重要职能。针对在土地勘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勘测质量不高、勘测任务备案管理制度不落实、勘测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应提升对土地勘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基础勘测工作入手,提高勘测质量。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系统人员做好土地勘测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并对进一步做好测绘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县域经济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为增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并与其它法律法规宣传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并形成宣传合力,不断增强勘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加强测绘宣传工作,不仅能够营造良好的测绘法制环境,取得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对土地勘测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也能够使各项勘测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因此,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谋划,主动服务,及时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规划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提供勘测保障服务,使勘测成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2.强化土地勘测质量的监督。
加强土地勘测质量监督的检查工作,强化土地勘测成果汇交,提高勘测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要求,进一步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完善测绘项目监理制度。加强土地勘测成果汇交工作,提高土地勘测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对土地勘测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抽查比例,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及时解决。
3.规范土地勘测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土地勘测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条例的要求,规范土地勘测项目备案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测绘成果统一对外提供制度,确立对外提供土地勘测成果资料的严肃性、权威性。对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测绘成果均需统一加盖测绘资质专用章。制定土地勘测管理制度、勘测质量管理制度、勘测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勘测管理工作制度,为生产优秀土地勘测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土地勘测业务培训提高勘测成果质量。
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改善人员结构。改善从事勘测工作人员的知识、年龄结构,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勘测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土地勘测队员业务培训力度,确保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从学习内容上,认真组织队员学习《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等业务行规;从学习方法上,采取书面学习与野外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办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学习形式上,采取老手带新手,技术熟练的组长带组员的办法。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每个勘测队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提高,从而提升土地勘测队伍的整体素质。创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效能,提高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服务意识,真正让服务理念和效能意识深入人心。
5.健全土地勘测机构机制,构建和谐土地勘测发展环境。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土地勘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针对土地勘测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提高土地勘测质量的措施。
【关键词】土地勘测;质量;措施
前言
国土资源局土地勘测工作承担着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招拍挂勘测定界和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维护等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业务工作。为提高勘测工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水平,采取了多项措施,加强对土地勘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了土地勘测工作的质量,为提高对社会发展的服务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土地勘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近几年的项目来看,乃至国家投资项目,规划设计均存在深度不够的问题。项目规划不符合当地工农业生产习惯,道路等建筑物的布置脱离实际,地形情况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对项目施工中的实际困难没有全面考虑。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测图比例尺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在项目勘测设计过程中,没有进入项目区内及群众当中开展认真细致的调研工作。没有摸清楚项目区的实际地形情况,没有摸清楚项目区内现有基础设施的利用情况,没有摸清楚项目区内工农业生产的实际。确定项目的时间较晚,往往在项目需要上报前的一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才委托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工作,为了不耽误项目的正常上报,只能在这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划设计工作,自然造成规划设计报告的质量低劣,深度不够;得不到政府的配合,经常凭借经验“闭门造车”。在这些情况下出现勘测质量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2、提高土地勘测质量的措施
2.1充分认识土地勘测质量的重要性。土地勘测绘工作是推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监测地理国情、提高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土地测绘公共服务是我局测绘工作的重要职能。近年来,本局所辖范围内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基础测绘“十二五”规划已全面实施,测绘科技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土地测绘服务保障作用也在不断的增强。针对在土地勘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勘测质量不高、勘测任务备案管理制度不落实、勘测诚信体系尚未建立等,应提升对土地勘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基础勘测工作入手,提高勘测质量。提高认识,加强宣传,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全系统人员做好土地勘测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并对进一步做好测绘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县域经济建设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为增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并与其它法律法规宣传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并形成宣传合力,不断增强勘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加强测绘宣传工作,不仅能够营造良好的测绘法制环境,取得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对土地勘测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同时也能够使各项勘测法律制度真正落实到实处。增强服务意识,提供土地勘测服务水平。土地勘测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勘测工作的重要性往往不被人们认识和理解。因此,一定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谋划,主动服务,及时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规划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提供勘测保障服务,使勘测成果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2.2强化土地勘测质量的监督。加强土地勘测质量监督的检查工作,强化土地勘测成果汇交,提高勘测服务保障能力。按照《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完善测绘项目监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完善年度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流程和评定标准,健全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市级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开展常态的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土地勘测成果汇交工作,提高土地勘测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对土地勘测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和抽查比例,及时发现问题,做到及时解决。
2.3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土地勘测诚信体系和评估标准,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三结合”的有效监管模式。一是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测绘行业服务标准和测绘单位诚信评估办法,量化指标值,明确评估指标。二是签订《测绘单位诚信服务承诺书》。三是建立土地勘测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四是开展土地勘测诚信服务调查工作,填写《测绘单位诚信服务用户调查表》,并在项目完成后,将其作为勘测成果汇交的要件。
2.4规范土地勘测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土地勘测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条例的要求,规范土地勘测项目备案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测绘成果统一对外提供制度,确立对外提供土地勘测成果资料的严肃性、权威性。对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测绘成果均需统一加盖测绘资质专用章。完善本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土地勘测管理制度、勘测质量管理制度、勘测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勘测管理工作制度,为生产优秀土地勘测成果提供制度保障。
2.5加强土地勘测业务培训提高勘测成果质量。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改善人员结构。改善从事勘测工作人员的知识、年龄结构,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提升勘测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土地勘测队员业务培训力度,确保土地勘测成果质量。从学习内容上,认真组织队员学习《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等业务行规;从学习方法上,采取书面学习与野外工作实践相结合的办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学习形式上,采取老手带新手,技术熟练的组长带组员的办法。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使每个勘测队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提高,从而提升土地勘测队伍的整体素质。创优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效能,提高职工政治思想素质。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职工的服务意识,真正让服务理念和效能意识深入人心。
2.6健全土地勘测机构机制,构建和谐土地勘测发展环境。加强土地勘测队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础勘测队伍,为全市公益性勘测和政府应急勘测提供队伍保障。充实土地勘测管理人员,注重测绘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努力构建和谐土地勘测的发展环境。
2.7认真做好测量标志普查、管理及维护工作。一是全面普查,摸清底数。组织人员通过全面、彻底地普查,全面掌握了我市拥有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数量以及状况。二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对全市完好的测量标志分别建立档案,利用《测量标志管理系统》软件,全部实施微机化管理,同时详细拍摄各测量标志的点位、标志及附近现状照片,做到底数清楚,现状明白。三是明确责任,加强保护。对各个水准点、三角点、B级GPS点全部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市乡镇国土资源所(站)保管,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落实到所(站)、责任到人,并要求各责任人增强责任意识,定期进行检查,切实加强保护。
关键词:地形测绘工程;建立规划;质量控制
引言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的生活理念也发生了变化度得越来越关注社会越来越关注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理工作上通过调查,我们发现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发展,人们对于地形测绘工程监理工作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了,下面就让我们从该项监理工作的依据人手来展开对全文讨论。
一、地形测绘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工程监理的主要特点是专业化、社会化组成,主要通过组织论、控制论、管理论等相关理论,通过监理顺利实施,地形的监理与其相似,所以也采取同样的理论方法。在对地形测绘监理过程中需要选择更专业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这样可以有效的服务指定的业主,并推行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对地形测绘进行深入的分析,有效的将预防与把关结合。(一)测绘监理的理论依据在地形测绘监理与其他行业的监理一样,都是以质量法、标准法、合同和相关法律制度为标准,并监督业务与监理单位签订有效的监理合同,合同中包括了业主与承包商的生产合同、工程文件,这些合同对于测绘监理来说,按照其他行业的特点执行测绘法与当地的管理制度,从而提高测绘监理的效果。(二)测绘监理的技术依据工程的测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更高的工程质量,实施一些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使施工质量符合对应合同的要求。对于诚实地形测绘来说,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要当地的基本地图,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城市测量的规范进行测量的规划。同时还需要满足监理单位对测绘指定的要求、质量、技术等。
二、地形测绘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实施方法
对于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施工效果与施工质量,对于地形测绘的监理工程也是如此。(一)测绘生产准备监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合同都要符合我国的相关要求,同时对测绘单位的生产条件还有着一定的要求:是否符合地形测绘条件、项目组成、人员资格审核等,在施工过程中如果要将项目进行分包,也需要这些条件,这样才能提高施工效果。所以在施工过程中要想做好生产前的准备就需要从这两点入手:(1)对地形测绘人缘的资质进行考察,因为地形测绘工作它具有超强的专业性,对城市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在聘用人才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关,监理人员必须要具备从业资格,而且还需要长期的考察这样上岗工作;(2)对地形测绘工作机器的考察,在工作过程中要保证机器设备合理、合格、安全性才能开展工作,同时还要对设备对当前的工程是否起到重要作用进行考察。(二)生产过程监理首先,控制测量阶段,这其中包括了对形成平面的控制测量、水平测量,从而将监理工作做到与检查平面控的水平上,同时还要注重水准线路的设置、分布的规范程度,更好的控制住网边长,检查水准线路是否超长,并做出相应记录。其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在野外采集数据并进行合理的监理。地形测绘工作与其他工程项目不同,它在施工过程中强调的是数据的真准确性与可靠性,所以在进行地形测绘工作时就要在野外采集数据,如果想要数据有效的监理工程进展就需要对野外的数据进行监理。这主要的体现在:第一点,通过对野外数据的采集是开展工作的重要过程中,也有一些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前人的数据结果。第二,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必须要及时的记录,这样有减少数据在施工过程中的误差,从而保证施工数据的准确性与科学性。最后,数据编辑与成图阶段的监理,一般来说,为了将数据结果方便人们观看,需要将其转成图形,虽然说这一工作看起来简单,但是操作起来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这其中很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对数据的转换,所以工作人员在处理工作时要注重住数据准确性的掌握。
三、对各阶段的监理分析
在测绘工程监理中,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可分为生产准备、生产过程、产品成果、监理记录、质监部门这5个监理全过程。在生产准备过程中,监理部门需要对资料、设计方法、单位资质、项目人员、设备仪器等进行详细的审查,如果要有分包还要对分包商进行审查。在差生产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对施工平面进行严格的控制,从而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对产品成果的验收过程中,如果存在隐患上级领导需要及时将工作暂停,并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改正方法进行改正,保证施工工作的安全。监理记录只要是将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理并制定出报告。质监部门是在测绘生产方提供资料后进行合理的质检,从而保证与设计计划书一致。
总结:
在地形测绘施工过程中需要制定工程总目标以及各阶段的具体目标,并完成对应的工作职责、内容、范围、方法,在工作过程中还要及时的与测绘生产商进行详细的沟通。最后还需要落实技术规范与合同,从而保证检测绘的生产过程是否达到了指定的目标,如果没有要进行协调,在协调过程中还要向上级成交报告,像工程管理人员提供监管工作全过程的合理资料,保证施工质量的安全。总之,在施工过程中要指定科学合理的反感,与监理部门记录整个施工过程,并通过科学的统计方法对施工质量的安全进行统计,保证整个监理工作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郑志强.地形测绘工程质量控制方法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07):60-61.
[2]王晓松.测绘工程质量的控制措施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5,(14):195.
[3]李立,陈福生.对地形测绘工程中质量控制的分析[J].江西建材,2015,(16):216+2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本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第十九条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的式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第三十六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离境由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