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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概况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十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新的进展。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
(1)现行财政税收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①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究其原因,一方面,农业丰收和粮食的价格提升使得农业税收超额,另一方面,随着股票二级市场的不断火爆,使得证券交易税收大幅度的超额预算;而与此同时,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却增长不多,导致整个经济的增长和财政税收的增长不同步。②各种行政性的收费和基金越来越多,很多基金和收费的出台都是财政拿不出而留给政策的结局,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政府职能的一种无奈选择。③合理的财政纵向平衡机制还有待建立和完善,企业间税负不均衡的现象还存在。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原体制关系保留了新进体制,从分税制的角度来看,通过两税来解决财政纵向不平衡的问题似乎还不够现实;另一方面,从企业税负的情况分析来看,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还不够统一,一些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伴随着税收优惠的政策,一些旧的区域性的优惠政策仍然存在,影响了财政税收改革的进行。
(2)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改革的措施
①建立完善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长期持续下降削弱了政府的相关职能,导致政府职能缺少了财政保证。介于此,在财政税收改革中,出台了一些关于基金和收费的政策,通过进一步的完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保证财政收入的正常健康增长。②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财政不统一,政府资金体制外运转,对于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加强财政部门对政策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统一财政,把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监控管理之中。
2.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财政税收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它的主要职能是为特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尽快地担负起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从各方面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可以说,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财政税收政策在用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时,通过对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比如,在某些特定的区域,即国家希望经济更快发展的区域,政府通过对全部或部分企业实行一定范围的税收减免,进而实现了对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主要职能就是是为特定区域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它们能够尽快地担负起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责。
(2)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在贯彻国家的产业倾斜政策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均根据本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确立国民经济中各个产业的优先发展顺序,并通过建立有利的财政税制结构来予以保障。国家对不发达地区的基础产业倾斜的税收政策有利于缩小发达区域与不发达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因此,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可以充分的体现国家在产业方面的倾斜和重视度。
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与国企发展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有企业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由于历史与体制的原因,多年来积累的体制性、结构性和机制性等深层次矛盾相互交织,其落后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落后的产品开发和技术装备、僵化的市场营销体制与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的矛盾愈加突出,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加快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促进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追在眉睫。近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一直把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福音。
1.国企困难原因及表现
(1)传统的主导产业逐渐失去优势,新兴产业发育不快,难以带动国有工业经济有效增长。国企门类齐全这一以往优势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已成为相对劣势。由于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竞争激烈、资源要素短缺,加上陈旧的经营观念、僵化的经营机制,使原来大规模的生产体系与主导产业的优势逐步削弱和丧失。
(2)自我积累发展能力弱化,技术更新改造缓慢,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过程较长,使国有企业丧失了自身发展的动力。历史上高比例的利税上缴,使国有企业自我积累发展能力薄弱,技术装备的“欠账”过多。虽然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其技术改造投入了一定的财力,使其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领域过宽、比重过大,并且国家投入的技改资金和企业自我积累的投入无法弥补技术老化的程度,占有相当比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未得到根本性的改造。
(3)企业包袱沉重、历史欠账过多,拖延了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人多、钱少、债务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技术改造欠账多,企业负债高,企业办社会包袱重。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是制约国企经济效益提高乃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在职工离退休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方面的支出也不堪重负,这些因素严重地影响了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自身发展的步伐。
2.家财税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作用
(1)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扩大投资、启动消费和增加出口等三方面入手,拉动国内有效需求,确保经济的适度增长,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措施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实现国有企业的脱困目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国家财税政策改革,采取了有力措施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重点问题。布局分散、负债率高、资本资金不足、社会负担重以及富余人员多等,这些都是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实现国有企业发展的目标至关重要。为此,国家财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调整思路,不能再沿用过去减税让利的办法,把财税支持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进行改组,形成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科技创新机制,使国企适应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其次,突出重点。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支持,重点在企业重组、技改贷款贴息、安排下岗分流职工基本生活以及分离企业社会职能等方面下功夫,为国企创造平等宽松的外部环境。再次,加大力度。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调剂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国企的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农村财政与税收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税制不合理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农业税类(包括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增长速度快于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快0•45个百分点。产生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就是农业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二元的经济结构决定二元税制结构。现行的农业税类是专门针对农村而设的,它同城市征收制度相比,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对农民有税收歧视。首先,税种性质模糊不清。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来分,我国现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严格地按我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现行农业税不属于上述任何一个税类。其一,农业税以农业生产收入为课税对象,但计税依据中并未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与所得税有差异;其二,农业税不仅仅只对农民出售的农副产品课税,还包括农民维持生存的口粮,与流转税也存在差异;其三,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课税对象,而不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故也不属于财产税或资源税。因此,农业税的性质很难界定,税种设置本身缺乏科学性。其次,减免税规定不完善。农业税有一些减免税政策,但同其他税种相比,还存在一些漏项。如财政部门将农业税归入所得税,那么,对农户就应参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确定免征额或允许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事实上,与之相关的内容尚为空白,即使目前正在试行的税费改革方案也没有涉及这些方面的内容。当前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两千余元,若农业税也享有公平性要求的免征额或允许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金额,则绝大多数农户无需纳税。再次,税负的累退性依然存在。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税率,这种一刀切的办法,不仅无法减少累退性,甚至可能导致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即使农民平均负担由于取消各种收费而减少,最低或较低收入者的负担也未必减少。实证分析也表明:收入越低的农户,其经营收入来源于农业的收入比例越高,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具体表现为:落后省份的税负重于较发达省份的;同一省份纯农户的税负重于其它农户的。
2•财政收入预算的多渠道,造成了制度外财政收入剧增
由于分税制改革并没从根本上扭转政府收入分散化的现状,即政府收入被分割为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国家财政职能弱化。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这种分散化的财政格局使地方财政沦为“吃饭财政”,预算内收入难以维持政府机构正常运转,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各级地方政府只好通过各种制度外收入来供养人员和进行基本的建设。
3•鼓励农村信贷的税收政策较少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比较利益差;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收入水平较低,那么,发展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所需资金重点应由政府来解决。政府一方面加大财政支农支出的总量;另一方面应制定、实施相关优惠政策来引导农村信贷资金流向。事实上,我国农业贷款比例下降,农业信贷资金外流。2001年,我国贷款余额为11•2万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仅为5700亿元,占5•1%,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提供农业贷款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大金融机构各自的农业贷款占其贷款余额的比重下降,比重下降则是因税收政策的选择与金融体制改革、其他改革不配套造成的。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纷纷撤出农村,而国家又很少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导致农业信贷支持总量不足,农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非常困难。
4•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
目前,财政支农支出项目主要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和农村救济费等。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支农支出有一定增长,平均每年增长14•98%,其中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农业事业费每年的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25•35%、21•77%、15•33%。但财政支农资金结构不尽合理。
5•财税部门管理不严
目前,各类行政性收费很多,使用的收费票据用量也很大。由于票据管理不严,使一些部门或干部利用职权多收、乱收、不入帐和设小金库或流入个人腰包,造成资金外流,减少财政收入,间接造成重复负担。
二、我国经济在总体上已具备了反哺农业、回报农民、支持农村的实力
世界上许多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史表明,在工业化的初始阶段,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一定程度的积累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普遍性(而当工业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后,应回过头来反哺农业,扶持农村,进而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2004年我国财政收入达到2•6万亿元,2005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00美元左右,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超过40%,综合上述四项指标,目前我国已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尽管现在我国农村人口还占多数,还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大量补贴来解决农民收入偏低问题,但通过比较这些指标与国际经验标准,同时考察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二元结构的对立和城乡之间的严重不对称现实,可以认为我国经济已经总体上进入了需要反哺农业、回报农民、扶持农村发展的新阶段。
三、完善涉农财政税收政策的措施
1•改革农业税制,适应经济发展
改革我国农业税收制度,首先应明确并遵循改革的原则:(1)公平原则,减除农民不合理负担,在税制设计上应充分体现城乡差距、工商业与农业差距,建立新的涉农税收分配制度,实现经济公平;(2)中性原则,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减少税收制度对农业的干预,废止那些扭曲农业经济行为的政策制度;(3)税收从轻原则,税收从轻一方面是为了公平的需要,因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另—方面税收对农从轻,有利于资本向农业流动;(4)简便易行原则,税制的设计除了考虑合理的调节作用外,还要遵循征收简便,征税成本低的原则,特别是对农村较分散、较广阔、较零星税源的征管更应讲求可操作性。本人认为我国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必需考虑一个重要的焦点问题,就是应构建“产品+收益”双重调节的涉农税制,即设立农产品增值税和农业收益所得税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1)农产品增值税;以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为增值额征收农产品增值税。一则对贫穷、低收入者是—种公平和照顾,如果没有增值,税负为零,有增值才纳税;二则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在设计农产品增值税法定扣除项目时,除直接的经营成本外,还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农产品剪刀差和农民承担的间接税负担。因此,对农产品增值税的设计应比照西方经验,在扣除项目和税率上对农产品给予宽的扣除额,低的税率优惠照顾。(2)农业收益所得税;农业收益所得税具体做法包括两方面: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平等看待,纳入企业所得税,对农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期限。
2•创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机制
长期以来的重工轻农政策形成了今天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同时也造成了城乡相对独立的二元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很大程度上实行的是以农民为主的自给自足型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农民负担,不仅仅指的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各种收费和剪刀差,实际上,农村公共产品的农民自我供给和政府供给不足,也是一种农民负担,因为它直接导致了农业的高成本和低收益,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费用向农民的转嫁。因此,必须尽快从根本上改变这种非均衡的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调整政府公共支出政策,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力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产品供给体系。现阶段财政支农的侧重点应放在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上:增加农业科研与推广的投入,提高农业发展中的科技含量,并将农业科研成果无偿转让给农民;加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资力度;制定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改革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支农在农业保险制度方面的作用;在建立农民收入保障制度上加大财政支持。对农业采取优惠税收政策,变补贴流通环节为补贴生产环节,逐步建立农民收入直接补贴制度,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3•创新农村公共产品的筹集制度,实行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主体多元化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农村纯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而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可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即凡是能够面向市场、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建设,政府财政应退出来,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积极引进民间资金和外资,按照“谁引进、谁收费”,“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由业主来投资建设。大力兴办农村公共产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权私有或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的公共消费品服务,引导更多社会投资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消费品的投资领域。通过投资主体多元化,减轻了乡村财政压力,也就减少了农民对公共产品的成本分担。
4•调整支农支出结构
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明确支农支出的重点至关重要。今后财政支农资金应优先安排以下几个项目: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水利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国土整治等,一方面改善农村生活居住和生产条件,另一方面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直接增加农民劳务收入。二是农业科技。应加大对涉农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投入,增加科技开发费用,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三是农业补贴。改过去对农产品流转环节的补贴为对农业生产环节的补贴,使农业、农民直接受益,既增加农民收入,又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3、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
四、关于关税
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质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
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行。
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鼓励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煤层气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抽采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二、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但一经确定,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三、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l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8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于精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长期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向全国予以推广,将会对社会各个行业的财务会计过早造成较大影响。本文以施工企业为例,就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