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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栏目:
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5年,身份为聘任制。在此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通知我,答复称不知我的离职时间。我主动联系对方,对方让我出具一系列证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离职人员的福利。我想问一下,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单位的职责?哪些法律条款对此进行了说明?
一名忠实的读者
2014年10月
律师解答
解答人: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读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共同构成,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作为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等特点。它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如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10条均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法律法规在强调单位义务时都冠以“应当”一词,即这些义务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商榷,必须依法履行完毕。因此,您在受聘于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并缴纳您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主体之一,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单位原因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对您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您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以上解读供您参考。
链接
链接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18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来源:文章屋网 )
【主题词】:经济社会转型 住房公积金制度 价值属性 发展导向
一、相关背景
客观地讲,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建立以来,发展蒸蒸日上,制度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以上海为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3.58万个,缴存职工487.58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3548亿元,向全市167.5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3008.67亿元,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52亿平方米,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30.3亿元。仅2012年一年即发放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41.10亿元,发放户数1.63万户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推动保障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积极贡献。
尽管如此,当前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持负面意见的人却不在少数: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富人俱乐部”,有“劫贫济富”之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难以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应该改组成国家住房金融机构或合作制住房储蓄银行,或者合并到大社保体系,或者干脆取消,等等。在当前政治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公共管理出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维化趋势的社会背景下,应如何回应当前时代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客观理性地审视这些问题与挑战?
二、几个理论性命题
(一)转型是否已致使住房公积金的核心价值属性出现异化?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具备很多属性,但学界和业界普遍认为强制性、互、保障性是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属性。当代社会,转型意味着两种内涵:一是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由计划统管向释放市场力量转型;二是人们工作生活状态由相对静态固化的状态向流动多变的状态转型②。两种转型相互作用,成为形塑中国社会转型特征与走向的重要力量:前一种转型导致社会各阶层收入和财富出现快速分化,后一种转型则意味着中国人口大迁徙、人才大流动的历史潮流已经来临。转型之下,中央和地方迅速完成城镇房改的责任重构,房屋供给呈现出“去福利化、趋市场化”趋势。单位集资建房和福利分房已成历史,住房消费已基本属于个人的事情。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开始对政府强制职工参与长期住房储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仅凭一部低于法律地位的“条例”中的规定似乎难以为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撑,甚至有学者提出有公有权对私有财产权的干预之嫌③。从经济学角度看,个人可支配收入是影响住房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快速增大,必然造成不同阶层住房可支付能力的显著差别。在高房价的推动下,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良好的资信和经济实力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中低收入者则往往因买不起房而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在这种背景下,不少人高呼住房公积金“劫富济贫”、“嫌贫爱富”,住房公积金的互和保障性价值属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甚至有人呼吁要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④。
(二)是否存在机构主体性质失当导致的功能错位与责权失衡?根据《条例》精神,住房公积金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这就决定,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既不是政府机构, 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会员制法人实体,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职责看,它管理着庞大的长期住房储金,需要承担住房公积金存款缴存、贷款发放、贷款呆账管理等一系列金融功能。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既没有自有资本金,又缺乏专业金融管理人才,与其管理的庞大资金量相比,更缺乏有效金融风险监控机制,没有规范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制度⑤。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属性与职责功能客观上存在错位,责权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失衡,很容易导致运行效率低下,存在安全隐患⑥。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的建议众说纷纭、不一而足: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由事业单位改组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国家住房银行;有人建议以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来代替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有人建议以住房津贴计划取而代之;有人建议并入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体系;有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机构与养老、医疗、失业一起合并,并入大社保体系;有人甚至建议彻底取消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住房公积金制度⑦。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应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条例》和《若干规定》对单位的责任、职工的权益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也结合实际情况对缴存、贷款、提取等流程编制了操作细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内,不少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制度就是开展住房公积金所有工作的全部依据。只要法律法规制度有规定,归集、提取、投资、贷款,甚至执法工作按照规定操作便是有依有据、无可厚非。但作为顾客方的单位或职工却从自身的需求角度对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的提出意见和诘怨,并从为适应不同时期需要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中指出前后规定的矛盾、制度的缺漏,质疑制度制定的合理性。从政策制定和机构管理者角度看,是选择主动顺应民众需求努力寻找制度改革的平衡点,还是选择在饱受诟病中被动地对政策加以修正,或者选择完全不顾民众的意见而在我行我素中坚守既定的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到底要遵循政策导向还是需求导向,成为我们在探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瓶颈制约问题时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之一。
三、对上述几个理论性命题的浅论
(一)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价值属性异化理论的回应。学界和业界有人喊出的“劫贫济富”、“嫌贫爱富”、“富人俱乐部”问题从本质而言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范畴问题,而是公平性范畴问题。从保障的客观属性而言,保障不分对象、不分穷人富人,帮助“穷人”购房是保障,帮助“富人”购房同样是保障。历史和现实均已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人住房消费和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设都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况且,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让符合条件的人(所谓的“富人”)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也通过支持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的“曲线路径”对“穷人”的住房需求发挥了保障功能。由此可见,不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毋庸置疑,而且也在功能上也体现了制度的相对公平性,不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即使存在有人所说的公平性问题,也完全可以通过理性的制度完善来加以解决。从需求倒逼机制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项价值属性进行反思不难发现:三项价值属性实为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其中,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互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条件,强制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保障。从价值圈层来看,保障性应居于最核心圈层,互居于中间圈层,强制性居于外部圈层。因而,从制度设计层面分析,只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偏离其应有的保障性价值属性,体现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就应得以保持,以保障通过互构建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
(二)对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理解。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意图和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企图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金融机构性质;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纳入到其他体系当中;三是用其他机构取而代之或者彻底取消。对于改性,不管是改成国家的还是合作制金融机构,看似是一种新鲜的设想,实际上无非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增加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对于将住房公积金合并到商业银行体系,只不过起到给商业银行增资的作用,或扩大国家保障的范围。然而,不管是改变机构性质还是合并,或者将机构彻底取消,都回避不了谁来管理这笔庞大资金的问题。实际上,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核心实质不在于机构和责权本身,而在于如何来有效管理这笔资金。从这个角度而言,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机构如何改性、合并或取消,而在于如何整合现有的资源或完善现有的管理模式,包括专业人才的引进、监管体制的健全、资金的规范运作等等。
(三)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导向理论的反思。从政策供给角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本质上应源自于适应社会需求的需要。因为从因果关系的本源看,需求是因,供给是果,需求是供给的原生动力。尽管从现实的眼光看,制度执行当然要遵守制度的规定。但用发展的眼光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核心动力最终应遵循需求导向而非政策导向。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经过二十一年,经历了支持单位集资建房、支持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支持住房消费、支持保障房建设等四个历史阶段。不管是哪个历史阶段,住房公积金发挥的制度功能都与其所处的时代需求密不可分。而要面向未来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命线路和发展走向,必然要研究其所处时代的社会需求。笔者认为,包括顶层设计的法律法规制定在内的住房公积金各级制度确立都应综合考量各方面的社会需求,包括当前或长远的需求、局部或全面的需求、个体或整体的需求。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更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①参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2年度运行分析报告》,上海住房公积金网,2013年2月1日。
②参见王星《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政策分析》,《江海学刊》,2013年第1期。
③参见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公共行政评论》,2010年第3期。
④参见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访著名经济学家陈淮》,《经济参考报》,2013 年1 月17 日第008 版《思想·观察》。
⑤曾筱清、翟彦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及其管理模式研究》,《金融研究》, 2006.8.,154- 164页。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措施对策
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来,使归集工作有法可依。近年来,归集工作逐步走上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每年归集额的大幅度递增。虽然归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隐含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势必严重影响今后归集工作的发展,现将有关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一、做好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意义
1.做好归集工作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合法收入理应受到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关的保护。这一问题能否解决,与归集至关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充分利用一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有效促使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利于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首先职工和单位缴存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其次,单位按职工缴存额1:1的比例也为职工缴存,单位缴存的部分其所有权也为职工享有,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再次,正常缴存的职工在购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还可享受低息贷款改善住房条件。
3.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利于促进城镇住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归集覆盖面逐年扩大,归集余额逐年递增,职工通过提取和贷款提高了自身的购房能力,促进了住房消费,同时也促进了城镇住房建设的发展,拉动了地方经济。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形成了居者有其屋的良好局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4.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福利分房已经取消,职工住房分配已完成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向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工资化分配的转换,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住房工资化分配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目前归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思想认识不足,归集工作进度较慢。一些非公有制单位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因为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还是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经营产业的最主要目的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个单位每月至少给每个职工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基数和按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条例》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费用可税前列支,但毕竟要增加单位生产或营业成本,减少单位的经营利润。同时,按《条例》规定,所有单位的职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资基数、缴交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此,业主们便借故推托,无视国家《条例》规定和职工的法定权益,想方设法不愿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2.部门间配合机制不健全,无法形成合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帮助和支持的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
3.制约手段不力,措施未能落实。尽管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可以采取限期办理和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实际工作中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操作的空间太小,缺少执法的刚性,有关处罚难以落实到位。
三、解决归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1.加强理论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单位和职工的主动缴存意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到在职职工的切身利益,归集工作又是公积金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理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自身实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积金的对外宣传可分为形象宣传和业务宣传。宣传的目的就是要使广大职工和单位知晓公积金、了解公积金、支持公积金、最终主动缴存公积金。
2.加强立法,尽快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职权包括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积极提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上的空白点纳入其他法律规范,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起草劳动法实施条例。
3.按需配备专门人员,成立住房公积金专业执法队伍。现有执法人员的不足已严重限制了归集工作的开展。归集工作是复杂多样的,这就要求归集工作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具体地说①要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要使自己的观点被对方所知晓。② 要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避免走弯路、浪费时间。③ 要熟知必要的法律知识,便于开展执法工作。④要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便于总结经验与教训。⑤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便于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便于脚踏实地地为人民服务。
4.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住房公积金归集合力。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尤为重要。协调的方式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协调,遇有重大事项可请政府分管领导出面协调。这样效果会更好一些。有条件的话可由市政府牵头抽调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门联合检查组深入各单位检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同时向社会通报检查结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势态。
综上所述,做好归集工作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的住房困难,职工的生活水平,促进我国城镇住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积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了配合住房保障体制改革,全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住房保障性日益凸显的政策制度。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积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深入研究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源头问题。所谓“源头问题”,是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问题。住房公积金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归集,显然难以为继。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归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户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缴存额度参差不齐;三是职工维权意识不强。
1、住房公积金开户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有十多年的时间,但在不少中小城市尚未全面推行。即便开设账户,也以各种理由缓缴,甚至欠缴。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应缴职工人数为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缴纳比例为69.25%,仍有约30%的职工游离于公积金制度之外。
2、缴存额度参差不齐。公积金的缴存额度差异明显地表现在城市之间、单位之间和个人之间。由于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一个区间范围,有条件的城市缴存比例就高。公积金可以在企业的成本中列支,有条件的单位就会以扩大缴存基数来变相提高职工的福利。对个人来说,公积金不计入所得税纳税基数,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多缴公积金就会少缴所得税,从而获得较高的实际收入。
3、职工维权意识不强。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纳的旨在保障职工住房的长期住房储蓄,其所有权属于职工,是职工应享有的权益。但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并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少人对此认识不足,加之相关的投诉机制不甚完善,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不力,让不法企业钻了空子。
(二)流域问题。所谓“流域问题”,是指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问题和公积金使用率问题。
1、公积金保障范围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通过缴纳者内部互助来实现住房保障。由于公积金贷款门槛相对较高,中低收入群体即使每月都足额缴纳公积金,也无力享受这种政策性贷款。而高收入群体显然能迈过这道门槛,利用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这就造成了在公积金缴纳群体中贫者支持富者住房消费的扭曲状态,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
2、公积金使用率问题。自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公积金的总体使用率就一直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占公积金缴存余额12,116.24亿元的比重为50.30%。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备付资金后的沉淀余额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由此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是相对较低的,造成了大量资金闲置与职工渴望低息贷款并存的尴尬局面。
公积金使用率区域差异大。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总额的比例呈现区域不均衡性。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这一比例达到了70%以上,部分城市更是达到了90%;而在中西部某些地区,这一比例还不足25%,大量资金沉淀,造成了公积金区域性不足和区域性过剩并存的矛盾。
(三)疏浚治理机制问题。“疏浚治理机制问题”主要体现在公积金制度配套法律不完善和公积金贷款程序繁杂两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力度有限。公积金制度的实施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以政府令的形式的,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研讨和立法程序,难以保证公积金制度的有效实施。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赋予了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定的执法权,中心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部分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弥补缺口,也反映了对全国层面上的相关法律的呼唤。
2、公积金贷款程序繁杂,运作效率低下。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的体现。欲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也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但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过于繁杂,很多人难以抽出时间去各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反,商业银行的效率就要高的多,甚至还将业务搬到了售楼现场,服务简便快捷。
二、相关建议
(一)健全配套法律,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加快公积金立法步伐,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商、司法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来监督公积金的建立和缴纳。对符合条件却欠缴、拒缴的单位,可以在司法部门的协助下给予严肃查处。
(二)调整信贷政策,加大财政扶持。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采取的是“低进低出”运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低收入者由于无力购买住房而不能享受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同时损失了部分利息收入,造成了“穷人接济富人”的扭曲状态。为此要采取“高进高出”和“高进低出”的运作模式。“高进”是指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使之等于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高出”是指针对高收入人群中的购房者,其公积金贷款利率要高于中低收入者而低于银行商业贷款利率。“低出”是指针对中低收入人群中的购房者,其公积金贷款利率要低于高收入人群中购房贷款利率。这样不仅能激励人们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对于暂时买不起住房的中低收入者也更公平。存贷款的利息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
(三)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一是适当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公积金之所以有三千多亿的资金沉淀,很大程度上是公积金贷款要求的首付比例太高,将中低收入家庭挡在了门外,致使公积金的有效需求不足。放宽提取条件有助于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例如,首次购房者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用公积金冲抵还贷(可依据个人情况选择按年冲抵和按月冲抵)等。特别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实行降低首付款比例的照顾;二是使用创新金融工具,实现公积金保值增值。目前,我国公积金增值只是通过购买国债来实现,但收益不高,这显然影响了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依据投资组合理论,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减少每一种资产面临的风险。例如,重庆已经试点将公积金贷款用于公租房建设,不仅提高了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是为一部分低收入人群解决了住房问题。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积金管理平台,提高运作效率。深入研究公积金管理结构以及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积金管理平台。这样做不仅可以“南水北调”,实现公积金异地转移,打破地方公积金各自为战的状态,使公积金在区域内乃至全国范围内流动起来,实现更广范围上的公积金缴纳者的内部互助,而且可以通过信息机制实现对公积金使用的有效监管。
三、结语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公积金制度在保障百姓“住有所居”方面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因此其改革的紧迫性就不言而喻。尽快完善配套法律,健全管理机制,为公积金运行提供保障;以法律作为后盾,做好公积金的归集;通过住房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等多元化手段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使公积金制度真正体现出制度的政策性和保障性。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中国房地产信息网,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