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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关联差异
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影响会计发展。税收法规的权威性要求会计制度不同程度地遵从税法,即在会计制度的安排和会计实务的处理中,要充分体现税收法规要求,优先满足国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和利润直接作为计税依据,基本不允许会计与税收的背离,这种形式下税收制度对会计制度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国家主导了会计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这体现了会计制度对税收制度的内在遵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又要相对独立发展,税收法规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提供,不影响会计信息的独立、公允和完整,仅在纳税事项发生差异时,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论文下载。
研究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关联及差异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减少会计改革与税制改革中的制度变迁成本,巩固改革成果。在我国三十余年的改革进程中,制度变迁多属于自上而下的人为选择,往往单项制度安排虽然高效,但与其他制度安排冲突而导致制度结构低效。会计制度和税收准则作为经济制度结构中的重要组成,同样存在制度摩擦,因此加强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的耦合,才能减少税收征纳双方的制度变迁成本,充分发挥制度的应有功能。
其次,有利于减少差异带来的效率低下和税收流失。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两种制度差异的存在,可能会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经济业务受不同制度管辖,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互牵制降低税收征管效率。为避免效率损失,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在实践中应该相对协调。另外,一些纳税人倾向于利用差异带来的漏洞少纳或者不纳税,造成税款流失,这更加强了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调的必要性。
再次,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税收制度相对于会计准则而言,具有强制性和高度的法律权威性,能够保证在编制的纳税申报表中提供更真实的财务信息。在企业纳税真实的前提下,只有认清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并采取适当的办法进行调节,会计信息质量才会得到保障。
最后,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在实务中正确处理二者的差异,减少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运行成本,可以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现状
(一)收入类项目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的可能性。由于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出发点不同,目标和角度不同,造成二者对收入的确认产生较大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本期内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收制度中未对收入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定义,而是针对各具体税种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内涵,在税收制度中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概念有“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等多种表述方法。概括地讲,应税收入的范围要比会计收入宽。一般来说,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折扣与折让、建造合同收入、视同销售业务、销售回购业务、非货币易收益、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资产评估增值、补贴收入及技术转让收入等几个方面。
(二)成本费用类项目的差异分析
在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在政策设计与制定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要对税收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相协调一致;对不能消除或虽能消除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差异部分,通过在会计制度中明确税收的会计处理规定来如实、充分地反映相关会计信息,供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所需。
会计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会计行为,给经济主体经营管理者、所有者、债权人以及潜在的投资者等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用的会计资料,以资本保全为基础,对成本、费用加以确认;税收制度则是为了确定纳税人一定期间的纳税净所得,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税收制度根据公平合理和保护税基的要求对成本、费用加以扣除。目的和原则不同致使二者在成本、费用扣除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成本的差异。营业成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销售成本、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以非货币易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的差异)等等。
2.管理费用的差异。管理费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坏帐及坏帐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及开办费摊销等。
3.销售费用的差异。销售费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广告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佣金支出、保险费支出等。
4.财务费用的差异。财务费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非金融部门借款利息处理、关联企业借款费用处理、投资利息处理等。
5.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项目(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罚款、捐赠支出、资产盈亏和毁损以及其他项目等)。
(三)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能带来企业的经济利益。税收制度上没有对资产给出一般性定义,而是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项目分别给出定义。资产的基本概念原则上与会计准则给出的概念相同。在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后,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有了显著的区别。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对资产处理的差别涉及资产确认、计价、价值转移和资产的处置等几个环节。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协调思路
(一)会计制度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
会计制度除了加强业务处理的规范,还有必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便会计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一些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不能完全体现出来的事项,通过会计信息的披露,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也便于税务机关查核。这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必要。
(二)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众所周知,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调整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组织和所有制形式的差别、发展阶段的不同、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其价值或利益取向不同等等因素都会诱导他们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千差万别。这种对会计政策灵活的选择一方面必然导致会计信息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另一方面必然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违背了成本与效率原则。因此,在倡导税收制度在会计政策选择上做出让步的同时,会计核算制度也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例如:会计核算制度可以在税收制度适当缩短折旧年限和允许有限采用某几种加速折旧方法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又如企业可以直接用税收制度规定的各种准备计提的条件和比例规范会计核算,以使得二者的让步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点,共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税收法规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从企业的角度,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观点,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作为税收制度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偷漏或延迟纳税的目的。但是,目前税收制度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这些规定是与“涵养税源”的观念相违背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收制度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如机器设备应规定5年折旧年限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对于时间性差异,从会计的角度看,资产、费用的摊销时间问题,属于会计估计的范畴,取决于相关的行业会计政策的指导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企业而言,资产一旦形成,费用一旦发生,资产和费用就成为沉没成本,企业更关心的是资产所能带来的产出效益,资产的折旧所能影响的只有企业损益表中的利润。鉴于税收的强制性特征,无论企业选择何种折旧年限,其某一会计期间缴纳的所得税必须是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算的,也就是说折旧年限的不同不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会计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理论是实质重于形式,从这一理论出发,仅时间性差异引起的会计与税法的不同完全可以解决。税法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和国情的情况下,制定出比较合理的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既便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执行,也可以减少年终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对于费用性质的资产,如开办费,新准则之所以要求在企业开始营业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目的是遵循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减少企业资产中的泡沫部分,使企业会计报表提供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取消税法与会计的时间性差异后,会计按税法的规定对费用性资产进行摊销,如开办费按开业后的5年摊销,应在年报附注中注明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待摊费的费用性质,提醒报表使用者企业可用资产应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减去费用性质的资产。
永久性差异产生于会计和税法在计算收入、费用、损失时的口径不同,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后,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直接影响着企业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金额,企业账务处理按会计准则,年终按税法进行调整缴纳所得税。从理论上讲,对于永久性差异主要是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进行税会协调,相对来说从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本身的协调不是太多。但笔者认为,可以尽量减少永久性差异的事项,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减轻征纳双方人员的工作量。
综上,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一般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从而做出合理的调整。具体协作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以及其差异情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协作方式。总之会计制度体系的制定与实施,远非仅为会计界“份内”的事。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若欲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对会计制度的合理运用是至关重要的。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
参考文献:
1.张杰.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探析.山东商业会计,2009(4)
2.范伟红.完善我国公益捐赠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若干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10(24)
就目前全县的实际状况看,社会经济环境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较为突出。吃拿卡要、乱收乱罚,片面追求个人和部门利益的问题依然存在;作风疲沓、办事拖拉的顽症久治不愈。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全县经济的发展。纳税服务的种类、深度和广度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尤其是在当前经济转型、世界环境变化的新形势下,纳税服务作为政府服务经济、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已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如何在当前大力倡导优化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下,构建地方税收与地方经济的和谐关系是我们地税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地税机关在参与“优化社会发展环境”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在税收与经济发展观念上,要坚持树立税收经济发展观
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部门的税务机关,应当树立为经济服务的思想,创新发展的理念。不能就税收论税收,要从经济发展的大视野中看税收,全面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提供优质良好的税收服务,改善税务管理,尽最大限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在组织收入与任务进度上,要做到依法、足额、均衡
政府管理经济,调整经济的能力要增强,客观上需要强大的财力作后盾。因此,税务机关就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清缴欠税。在收入考核上,应当注重收入数量与质量并重,逐步淡化收入计划考核,进一步严格征管质量考核和检查,确保税收收入质量,在收入进度上,要注重月份和季度进度,淡化年终进度,强调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
三、在征纳关系上,要营造法治、公平、诚信氛围
“征税”与“避税”是一对孪生兄弟,特别是在基层这种现象就更为常见,一些纳税人存在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制造一些小麻烦。税收管理员就要通过“脚勤”、“手勤”、“嘴勤”来化解。“脚勤”就是要经常深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多和纳税人进行沟通,使纳税人在友好的气氛中理解接受税收法律法规;“手勤”就是要将有关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形成系统的征管资料,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嘴勤”就是要在适当时候多沟通感情,不要只是光为收税而收税,在平时的交往过程中宣传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与纳税人有关的税收政策,增进征纳双方的了解,消除误会,并适时地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要大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逐步建立企业纳税诚信系统和个人信用记录档案,对诚信纳税者进行鼓励,对不诚信纳税者进行严厉约束和惩罚。将使纳税人觉得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大多都会放弃侥幸心理。否则,通过重点稽查,严惩不法分子,起到罚一警百,减少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四、在减免税与经济发展上,要严格执行国家优惠政策
不能因为税源紧张,财政困难,就片面追求完成税收收入任务,有政策不落实,要从经济发展的长远大局出发,企业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减少征纳纠纷,而且大部分优惠政策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关,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可有效推动经济与税收的和谐发展。
五、在处理纳税服务与经济发展关系上,要创新服务方式
[关键词] 会计信息失真 税收 治理
一、税收与会计的辩证关系
现代税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都是建立在不断变化的人类经济活动基础上的,其基本关系可以概括为:税收与会计服务对象具有内在一致性。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在法律与制度等宏观层面上影响制约会计发展。税收与会计都服从和服从于现代市场经济,在这共同的体制基础上运行、发展和创新,存在两种并存的趋势:一方面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必须适度分离;另一方面,两者的相互联系和制约制衡又更加紧密。
二、从税收角度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概念
会计信息未能达到会计信息质量标准所要求的可靠性和客观性要求,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没有如实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或解释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实质,都可称为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信息失真从税收角度的四种基本类型
从税收角度来看,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通常具有同一性,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运动方向均有一致性,会计利润的增减通常会导致应税所得的相应增减。基于这一认识,根据会计主体所采用会计处理手段与正常、合法方法的偏离值,以及因各种会计信息失真手段使用所导致的应税所得的增减,从税收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类型进行一种理论模型上的描述。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二种特殊类型
1、税会差异型信息失真
由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存在分离,会计主体有可能寻求对会计政策弹性的利用,所采用的手段虽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但并不影响应税所得,尽量避免虚增利润所付出的税收负担和现金流出。与前面四种会计信息失真不同,这种信息失真分布在X轴上,我们将其称为“税会差异型”失真。
2、客观性失真
除了上述五种类型的会计信息失真以外,还存在一种比较特殊的失真类型。即会计主体并没有采用违法的手段,也没有运用税收法规和会计规范弹性空间进行操纵的主观意图,所采用的手法是合法的,但仍然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使应税所得与真实值发生偏离,可称之为“客观性失真”。
三、以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特点及识别
通过对2002―2005年受中国监证会查处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受处罚的54户上市公司所采用的偏离正常会计处理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六种:伪造交易及编造虚假记账依据、违规确认收入和摊提费用、为关联企业担保、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构造交易、账外经营。其中前四种是比较普遍的,占90.8%。
四、从税收角度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一)加强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作
要解决企业为减少纳税调整核算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关键在于解决税法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尤其是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会计准则,更是加剧了二者之间差异的程度。实际上虽然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制定目的上存在差异,但是还是有利益交叉点的。
(二)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现行税法
税收筹划往往是针对税法等相关法规的漏洞进行的,本身是一种不合理,但是合法的行为,要对其加以约束,关键在于税法自身的完善。因此通过从法律的角度重新构建税法体系,建立完善、规范现代的税法体系,克服我国现行税法存在的种种弊端,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逐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标,借助法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这样以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法漏洞,在保证国家税源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税收筹划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三)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执法力度
当前我国企业偷漏税的情况的严重,重要原因是法律对偷漏税的惩罚不足,实践中执法不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较低,很多企业不会再费尽心思采取税收筹划行为,而直接将税收筹划行为异化为偷逃税行为。因此应加强税务征管和稽查工作,对有不良纳税行为纪录的企业应重点稽查,一旦发现有偷逃税现象,即依照征管法严肃处理。同时还应强化公、检、法、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该补就补,该罚就罚。
五、现代税收和会计关系的进一步优化
面对新时期国内外形式的变化,面对新时期发展改革的重任,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一个良好的会计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完善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必须明确一个合理的税收与会计关系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行业公信了的重要性,必须明确一个必要的税收制约对治理与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失真现象的重要性,而要做的这些,必须坚持税收与会计关系的进一步优化,准备把握新时期税收与会计发展的新特点,通过同时协调地加快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改革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结束语
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条件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基于税收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是一个全新的角度,从交叉学科视野来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将有助于对这一现代“顽症”的治理。因此,我们要对这一问题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必须从源头抓起,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机制,理顺会计信息市场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税收和会计错综复杂的关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促进我国会计工作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邓力平,邓永勤.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治理:税收角度的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关系;分离;趋同
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经历了重大变革,逐步走向规范、合理。同时,为了很好地体现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原则和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具体政策规定也越来越丰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会计界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二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协调发展。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在税法不作相应调整的情况下,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呈扩大趋势。鉴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关键在于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可协调性。税法与会计制度的适当分离,有利于两者遵循各自的规律,逐步趋向规范完善;而过多的差异将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适度协调发展。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企业通过建立的一整套财务活动资料,一方面为企业对外编制财务报告提供基本依据,另一方面企业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也就是说,以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对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无差异部分,税务会计可以直接利用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直接反映在税务会计报表上,对于两者产生时间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部分,再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就说明了这一点。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由于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企业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定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用来记录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利润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遵守税法规定,即达到税收遵从(正确计税、纳税、退税等),从而降低遵从成本。高层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其税收收益最大化。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通过对所有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最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2、计量属性原则、依据不同。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而企业会计制度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强调收入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收入与费用相配比;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这五种方法,税法以历史成本为税收征管的核心要素,只有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才能做到纳税有据可查,并有效约束计税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维护税收的确定性原则;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税法中的配比原则还需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会计方法具有灵活性和会计准则、制度具有弹性,会计核算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税法中并不采用,税务会计的核算必须严格按照依据国家税法和会计准则规范纳税人的会计行为,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超出税法规定的收支事项,即使是企业已实际发生的收支事项,也不得列为纳税所得的构成要素,当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具有强制性、客观性和统一性。
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既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又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不论是否涉及纳税事宜,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及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其核算范围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其核算范围包括经营收入、成本(费用)与资产计价、收益分配、纳税申报与税款解缴、税收减免和税收筹划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可控性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由于差异产生的分离是可控的
1、两者目标不同,必然使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发生差异,在处理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关系上,既存在相互协调的模式,也存在不相协调的模式。在我国,会计准则是由政府制定的,会计与税法之间有着充分的可协调性,两者之间的差异实际上很小,因而,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可能性很小。
2、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故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者的差异。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差异就小,互不协调差异就大,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应该分离取决于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程度。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程度。永久性差异由计算一定期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内容不同而发生的,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由一定期间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所包含项目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不同而产生的,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差异。税务会计主要研究核算时间性差异的理论和方法,税务会计是否要与财务会计相分离,最终取决于时间性差异的程度和时间性差异是否具有可控性。税法在许多方面认可财务制度,是税收政策与财务政策之间协调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法规体系中高一层次的法规(国务院颁发的税收条例)对低一层次的法规(由财政部长令的“两则”)的认可和肯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作为同一层次的法规,同样存在着可协调性,我国由于具备完整的财务制度体系,并与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相协调,许多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得以事先处理,使会计与税收的核算依据趋于接近,而不是拉大差异,因此,税收政策、财务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协调可以控制这些问题的。
3、两者因核算对象与原则不同,造成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不同。财务会计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管,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但在复杂的经济情况下,也存在着灵活性、可协调性。税收政策、财务政策和会计政策同出于财政政策,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原则不同,并不是绝对的,还是可以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除了所得税《条例》认可财务制度的部分外,对财务制度与《条例》有抵触的部分,财政部对财务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发出了有关衔接的通知,得到了有效的协调,简化了纳税所得的计算,有利于税收征管。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分析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分析。建立分离体系成本,税务会计要有自己独立完整的涉税会计体系,能明确地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与处理,增加了广大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称作遵从成本,包括增加税务核算处理成本、税务会计人员的人力成本、税收征管成本以及其他成本。目前,我国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漏税、逃税、偷税行为时有发生。如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很可能导致我国税收工作秩序的混乱,造成征税上的困难。另外,由于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尚未健全,税收征管人员素质较低等因素,使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存在着重要困难。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依法纳税,两者都是强制性的法律,纳税人为遵从这两种法规将大大增加核算成本。在实务中,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者罚金的危险,导致或增加最终的纳税风险机会成本。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效益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逐步出现差异,会计与税法的适当分离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企业的自主性。如果企业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需要对外提供法定报告,存在公众利益,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越高,取得的收益就越大。而我国企业更多的是依赖银行贷款,居民一般都愿将钱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政府在企业经济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会计信息在国家税收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反映了财产经营责任和为纳税提供信息,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协调发展,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都得到了较大提高,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企业领导层的决策可以起到相当大的帮助,从而增加决策效益,同时增强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有助于企业开展更多的、有效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在会计准则的指导下灵活选用会计政策,合理计算收入,恰当分配费用,以保证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及企业决策的顺利实施。
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收的协调发展,加强会计监管与税收治理的协作,不仅可以节省企业遵从会计相关法规的成本,而且税金支付对虚假收益的会计舞弊行为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可以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
三、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在处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之间关系时有两方面选择,一是扩大两者差异,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路子;二是进一步搞好财务政策、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异。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财务规范有其历史的发展过程,并形成了一定的惯例。我们过去财务制度中的问题是管的过多、过死,经过十几年的改革,特别是《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应当说基本上解决了两者关系问题。在进一步的改革中搞好两者的协调,保持两者政策上的一致性,杜绝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的情况。在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处理上,力求控制时间性差异,缩小这种差异。
财务与税务会计有着趋同即缩小差异的趋势,但是这并不否认在一定范围内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固有差异的长久存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始终会保留一些固有的差异。其中,企业发生的因违法性支出、违法性经营活动而承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和司法罚金,企业的财务会计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或损失列支,而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就是针对国家税收利益直接为谋取国家税收利益为目标的行为。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间走向趋同有着客观的理论基础与优化资源配置的利益驱动。根据我国税收征管以及会计工作发展情况,预测两者之间有走向趋同的可能。一是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制定的协作、协调,可实现两者趋同。由于财政部作为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订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已经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绝大多数人的肯定和认同,同时财政部又是制订我国税收规章制度最重要的部门,这样未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趋同就存在制度基础。随着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加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趋势应该是协调基础上走向趋同。二是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刺激实现两者趋同,在收入、费用一定的情况下,税后利润与纳税金额此消彼长,企业在合法前提下通过税收筹划,减少应税行为,降低税负。因此,会计政策、税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有着协调发展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陆宁.纳税遵从的成本――效益分析[J].税务研究,2007(3).
2、王晓梅.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J].税务研究,2007(1).
3、于振亭,贾丽.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初探[J].财会月刊,2004(11).
关键词:税法 会计制度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博弈分析如何处理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目前大体有两种看法:统一论和分离论。持统一论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持分离论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需要分别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会计。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与一个国家所采用会计模式相关。根据诺布斯(Nobes)分类法,世界各国会计可以分为两大模式:一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决策者服务。在以美国为首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资本为投资者所拥有,财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向企业投资者进行报告的书面文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二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会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会计,其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以法国、荷兰为首的政府计划在经济中占有一定位置的国家,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管理部门的需要,而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汁信息则是次要的。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现状分析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等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绝对的统一可能会给企业和国家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造成信息的不准确性,从而影响企业决策、投资以及税款征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多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企业理财自问题被重新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要,站在一定的会计立场上,在会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某种具体的会计方法。会计不再仅是执行税法的工具,会计准则也不再是税法的重叠,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在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过程中,既要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审视,又要对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发现问题,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
(二)效率原则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要遵循效益大于成本原则,即掌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统一而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因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税务机关完成税收任务,而忽视由此带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减轻,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税源培植,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的事实。
(三)现实性原则目前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税法改革都在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化趋势。同时要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协调,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应充分尊重并体现税收与会计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内在联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来协调两者的差异。在会计准则中应该给予企业较大的理财自;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问题和国家财政资金需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增强税法的“刚性”。
(四)灵活性原则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要求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以及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可能有多种方法供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严肃性原则会计制度和税法均属于我国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和规范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时必须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方面会计制度确定的收入是指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实现的收入。税法规定的收入系指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别。在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方面,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一致的,但税法与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又有着不同的规定。(1)企业使用自产产品没有实现的收入。对于企业使用自产产品没有实现的收入税法规定在计税时属于应税收入,但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不作为会计收入,从实务来看,这类会计事项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入,日常财务处理可以不在收入账户中反映;但是从衡量纳税人税收负担来看,如果对自产自用产品不征税会导致经营同类产品的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因此税法确认为应税收入,要求纳税人在计税时以会计制度为基础进行调整。(2)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会计制度规定不视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捐赠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一般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将其视为企业全体所有者的一项权益,纳入“资本公积”项目核算。而税法则将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视为应税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当年或分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允许资产的成本以会计制度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通过折旧(摊销)扣除;如果是流动资产按规定计入成本。(3)折扣。对于“商品销售折扣”,税法与会计制度有明显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现金折扣直接计人当期财务费用,价格折扣可以从收入中扣减。而税法从规范征管的目的出发,对于价格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叫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收入中扣减;现金折扣如果发生作为企业回收资金的费用,不能直接抵减收入而少缴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所得税是对纯所得计税,与成本费用相关,其他税种的征收均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所得税的计征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收入扣除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后的余额。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
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但是不同于会计利润。会计利润反应企业的实际收益,是实现的收入扣除各项支出之后的余额。从扣除方法看,计算会计利润以会计制度为基础,采用据实扣除方法,发生的支出均按实际发生额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税法为基础,遵循相关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成本费用扣除采用据实扣除和标准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如销售成本、办公费用等可以据实扣除,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公益性捐赠等采用标准扣除法。税法还规定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以及在会计制度规定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的项目。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借款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可以据实扣除。税法规定采用标准扣除方法,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捐赠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允许扣除。税法则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以及超过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依据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利润时扣除。税法则规定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但扣除数额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的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计算利润时按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而计算会计利润时可以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资产负债方面会计上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会计上的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税法上对资产和负债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两者的差异主要有以下方面:(1)存货。企业会训制度与税法在取得存货的计价上、存货盘影的处理:是一致的,两者存在的差异,主要是存货计价方法变更方面。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规定的理由是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而税法对此规定是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利用会计方法的变化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之间调剂应纳税所得额的水平。(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影响利润和应税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折旧年限和着挽救方法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即对企业固定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目的是为了使固定资产的净值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而税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其目的为了保证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和避免企业利用预计残值率和计提折旧的年限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节器,从而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折旧方法方面,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折旧方法来调节利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规定折旧年限的60%,(3)无形资产。价值转移方面的差异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期的规定,基本与会计制度相同。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摊销的范围,企业会计制度对外购的商誉要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而税法规定外购的商誉不得在税前扣除。(4)资产的减值准备。会计上规定期末应对各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而税法上对各项减值准备估计的方法、比例与范围作了较明确的限制性规定。(5)放弃债权。会汁上规定对债权人主动放弃的债权或者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权,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应按账面价值转为资本公积,作为增加所有者权益处理,而按税法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6)预计负债。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税法上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四、税法与会计制度产生差异的成因分析
(一)目标不同从制定目的看,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制定和实施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会计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两者有时会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二)处理方法不同从处理方法看,会计制度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而税法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即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三)适用原则不同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
异。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如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等。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
五、税法与会计制度间的协作思路
(一)要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订,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汁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二)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业务处理方面的协调沟通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要使税法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调。如会计方法的选择,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取消各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型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