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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管理目标
一、经济指标
1、营业收入: 万元;
2、实现利润: 万元,利润率为 %;
3、上交管理费用: 万元,上交管理费率为 %。
二、运行管理目标
1、工期
达到业主的工期要求。
2、质量
(1)单位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2)本工程质量达到省(部)优工程目标;
3、贯标认证工作
(1)贯标外审无严重不合格项;
(2)职业健康监护率100%,年新增职业病例≤0.15%;
(3)对环境污染控制率达到100%;噪声、污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率达到100%;对井巷施工粉尘浓度检测合格率80%以上;
4、安全管理:
(1)无工亡事故;
(2)杜绝重大交通、设备、火灾、触电、爆炸和中毒事故;
(3)亿元施工产值重伤率≤1人、轻伤率≤5人;
5、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其中:
(1)人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2)材料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3)机械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4)其它直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其中:项目经理部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控制在 万元内。
(5)项目经理部管理费用控制在 万元以内;
其中:业务招待费控制在 万元以内。
第二部分 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
(一)履行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公司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保证达到业主满意。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合法经营。
(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工程或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1、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监管,在公司审批后方能签订采购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督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若有修改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2、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二十三冶工程施工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
第一,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凡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工程预算分析资料和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工程(劳务)分包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并经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审批后方能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工程(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工程(劳务)分包的招投标业务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察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3、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一,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只能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禁止自然人分包。
第二,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4、遵守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第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发[2019]13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文件,项目经理部从业主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工期奖(或赶工奖)及其他资金必须汇入公司指定的集中管理银行账户。
第二,公司根据审定的项目经理部当月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至资金支付专户,严禁项目经理部直接在收款专户上支付。
第三,严格遵守公司关于项目经理部在主账户以外的设立的收款专用账户,实行余额限量的实时归集管理制度,对付款专用账户接受公司限额管理制度。
5、加强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手册》的规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
(五)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
(七)应及时做好与业主的月度工程量签复、工程变更调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和分包业务的各项结算工作。
(八)接受公司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散的善后工作。
(九)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考核面达到100%。
(十)负责各类计划和报表的编制,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系统管理和有关规定报送给公司各有关部门。
(十一)上交劳保基金:工程专项劳保基金全额上交公司,本项费用不列入上交管理费范围,专项核算专项上交。
(十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上交费用包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会经费共7项,按公司规定计算并上交。
(十三)按规定完成各项资金上交任务,并按期归还公司垫付的工程款。
(十四)就地延伸施工项目或新项目的开拓,其投标报价需报公司审批确定,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开拓业务万元。
(十五)做好风险抵押金的收集工作。按月在工资中扣一部分作为风险抵押金或按公司规定另行交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
(十六)其他职责____。
二、项目经理的权力
(一)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二)主持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三)生产指挥权:项目经理有权按照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等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指挥调度,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在保证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和调整。
(四)人事权:项目班子成员聘任、奖惩、考核、解聘的建议权;对其他人员(公司直派人员除外)使用的决定权;选用具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参与权。
(五)财务管理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安排目标成本费用的开支;
2、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向公司建议项目内部员工的工资水平、分配办法、分配原则和具体方案;
3、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和确定奖金(含工期奖)分配方案;
(六)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的编制、审定按贯标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或参与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选择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进场时间,对所购设备物资按质量标准验收、检验。
(八)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九)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_______。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履行职责。
三、项目经理的利益
1、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关于子、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工资指导意见》的规定享受项目工资待遇。
2、享受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达到省(部)优目标,项目经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享受优质工程奖。
3、享受管理目标兑现奖。
4、享受业务开拓奖。
5、享受超额利润奖。
6、公司规定的其他________奖励。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享受相应利益。
第三部分 奖罚
按照考核结果,公司给予项目经理部经理及其项目班子成员奖罚兑现,奖罚办法明确如下:
一、 目标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的计算
1、计奖基数的确定:
计奖基数=上交利费额×提奖比例
2、计奖时间系数=实际工作月数/有效工期(总月数)
3、职务系数确定的原则: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系数为“1”;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职务系数为0.5~0.8,由项目经理依据各位班子成员的业绩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报经公司确认。
4、目标奖计算式:目标兑现奖=计奖基数 *职务系数*任职时间系数
(二)目标奖励兑现的时间:
1、经公司审计、考核确认完成各项目标,同时项目经理部向业主方回收的资金和上交公司利费均达到80%以上,给予兑现70%;
2、工程结算完毕、工程款全部回收、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成后再兑现余下30%。
二、 超额利润奖励:
1、目标利费=营业收入×相应利费上交比例
2、超额利润=实际利费-目标利费
超额利润奖按公司现行办法分配到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三、惩罚办法
1、项目经理部未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利费上交目标,项目经理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抵交不足部分;
2、项目经理部若发生亏损情况,则按照《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发生重伤、重大人为机械事故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罚;
4、交工资料未及时归档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目标兑现奖1~5万元;
5、材料物资、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扣目标兑现奖1~ 5万元。
四、项目经理兑现奖计算公式
1、目标兑现奖=目标奖+超额利润奖+业务开拓奖+优质工程奖-安全、质量罚款-其他罚款-已发奖金
2、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各自承担。
第四部分 附 则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服务;项目实例;项目管理体会
一、引言
工程项目最显著的特点是规模大、参与方多。规模大,意味着项目的融资需求高,融资难度大;参与方多,意味着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建设过程中,必须采用适当的建设管理模式才可获得统一。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就是指自项目开始至建成,即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到竣工投产全过程,为了满足或超出项目利益相关者对项目的要求,运用各种相关知识、技能或手段,通过项目策划和项目控制,使项目正常运行,并确保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每一种项目管理模式都具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条件,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目前常用的项目管理进行探讨。
二、项目管理实际中对项目范围管理做法实例
我在项目管理和监理过程中对工程范围管理比较重视,督促和要求项目管理工程师或各专业监理师,在编制招标文件、审核设计施工图纸,对项目实施过程阶段性工作检查项目范围完成情况等工作中关注和重视对范围的描述和核查,保证对项目的范围管理处以受控状态。例如:
1、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详尽描述招标范围和技术要求。如某交易中心计算机房改造装修招标文件中对招标范围和技术要求比较详细。
2、在项目管理规划、细则中明确管理任务范围、工作内容,包括总控计划(里程碑)。
3、为确保参建各方责任明确、措施到位,还编制了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如:《参建各方的责任范围》、《设计图纸审核管理办法》、《设计变更洽商管理办法》、《分包管理办法》、《施工进度管理办法》、《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办法》等。
4、项目开始和过程,对管理任务、施工剩余工作及进度偏离范围不断阶段性明确或澄清,实际是对施工任务和工作范围的检查,并进行产生施工进度范围偏差的原因分析并向业主建议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项目的进度范围处于受控状态。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开始装修施工前,对结构施工和装修界面进行了描述和界定,也是对主体结构和装修施工范围的管理。
5、为避免施工过程总包和分包施工范围不明确,交叉部位相互扯皮,对施工范围中总包与专业分包之间的界面划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书面详尽描述,事先向总包和分包沟通交底明确。
6、针对施工总包与专业之间施工范围及界面划分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性,以及设计图纸局部有待补充或深化情况,要求项目部现场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详细梳理总包与分包施工范围及相应图纸完善情况列表描述说明。
7、针对某新建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工程较多,业主对设计单位和图纸管理力量较弱,为了对设计图纸系统管理,保证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得到有效和完善的设计施工图纸,避免因施工图纸不全而影响到施工总体工期的后果,项目管理部及时要求项目管理工程师监理对设计图纸全面审查梳理,从本工程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各专业设计图范围系统研究和描述,现有图纸有效图纸、无效图纸、补充图纸、缺少图纸、须深化完善图纸进行一一梳理清楚,并书面整理列表描述。
8、某新建工程,甲方直接专业分包工程二次设计施工图纸较多较乱,为避免和提前发现二次设计图纸设计范围不清,要求项目管理部和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仔细审核图纸,重点审核设计范围、部位、与现有实际工程的界面处理、节点做法。通过审核专业图纸往往会发现大量图纸上与总包、与实际、与其他专业范围不详、界面不清、节点做法不明等问题。如不在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报价之前明确和深化,将对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后的施工范围、进度、质量和造价产生严重影响。现场监理专业工程师审核出的甲方直接分包工程设计图纸问题。
9、对甲供、甲控和暂估价明确范围清单。在施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合同中均应明确甲供、甲控和暂估价明确范围清单,以便于双方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与造价控制,也有利于材料设备进场订货和进场计划的管理。一般在项目管理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中需首先明确。
10、重视对项目的总结实际也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项目工作总结是对项目管理任务、内容、目标、绩效的检查和评价,从而对项目管理经验积累和管理水平提升都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三、项目范围管理几点体会
1、项目范围意识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或任务的基本条件,最基础性的工作,在项目启动前或做任何一项工作之前首先要想到项目、工作或任务的范围,只有将范围,也即与本项目、工作或任务相关涉及的目标、条件、因素、环境、风险等均了解清楚,才有可能目标明确、思路清楚、做好工作分解、资源合理利用、措施可行、方法适当,从而圆满完成。范围管理对项目的成本、质量、工期、效益和服务满意度均是最重要的一环。
2、项目的范围管理,也包括项目施工或服务合同范围管理,一般都会涉及到范围内和范围外的工作或服务,有两种心态:一种是关注范围内应该做的是否按规定范围做到位了,一种是关注范围外的哪些是我们不该做的,以便推卸责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心态,其行为结果相差甚远。我体会,一种积极向上的心态应是重点关注自己服务范围内的工作是否到位,不够到位的及时补上,即使自己服务外的范围超出又有何方,所谓超值服务就是超出自己服务范围的服务,才能使顾客不止满意,甚至感动,这才是服务的完美境界。
3、范围管理重点要关注界面划分和隐含的范围,范围界面和隐含的范围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也是最容易扯皮的原因之一。特别是范围划分时还有范围相互交叉的部分,更易发生混乱。所以,在范围管理上,更要重视界面、隐含、交叉的范围划分。
4、项目或工作范围管理,进行范围的书面描述和界定非常重要,不容忽视,多数人在合同管理、项目策划、工作计划等工作时,不重视对范围书面的描述和说明,认为是流于形式,没有用,是极端错误的。因为,在梳理书面描述的过程就是整理和深化对项目或任务的理解和如何实现目标的过程,只有书面整理和描述,才可能系统全面,避免遗漏或没想那么多那么细发生,也是细化管理的体现,细节决定成败吗!同时,对范围的书面描述,也是项目或任务实施过程跟踪检查跟踪管理的依据。
5、项目范围的跟踪管理尤为重要,仅有项目范围的描述、界定是远不够的,也是多数人最易发生或常做的。在项目实施过程,必须对项目范围的不断变更、范围的实施情况阶段性检查,才能适时调整项目范围、阶段明确范围内工作,从而保证项目或任务范围圆满完成和项目目标的实现。
6、项目范围管理重视项目结束后的检查、总结和后评价,才能使项目目标和管理经验、水平的提高。
四、结束语
[摘要]:建设工程分包活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运作中经常接触的业务,当前建设工程市场混乱和无序的现状催生了这一领域的立法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分工更加明确,规范有序的分包活动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联系必将更加紧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彰显重要,本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建设工程分包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透过表层,探寻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动向。[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发包资质连带责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辽宁省A路桥建设公司在承建南(阳)邓(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与河南南阳B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与C某(包工头)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承包的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与D某(包工头)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D某雇佣民工孙某等为其工作。8月,孙某在打工时因他人操作失误被从钻井架上摔下致重伤。后孙某因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同A、B、C、D四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见人民法院网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分包资质及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涉案的辽宁省A路桥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公司承包,B公司继而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生产隐患存在直至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辽宁A路桥公司与B公司、C某、D某是内部劳务关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辽宁A路桥公司首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追偿。
该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最高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建设工程分包领域给予了极大关注,或直接或间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极大,笔者认为,随着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设市场合法有序发展的目标与不规范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纠纷与日俱增,国家势必通过加大立法力度来保证该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从这一点来看,近年建设工程立法、司法领域诸多大的动作当属必然之举。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司法领域的这几个新动向是值得予以极大关注的,它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分包等相关理论的探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来理解立法内涵,探寻司法动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概念的区别
1、建设工程市场图示
B(分)发包
(分)承包
建设A发包施工总(分)发包专业工程(分)发包劳务分
单位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包企业
A发包
承包
如图所示,施工企业(也称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开发商)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构成建设工程一级市场,在这里,施工企业直接面对建设单位,构成图中的A类合同关系。B类合同关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对的是一级市场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业之间基于工程承、发包活动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因此通常称建设工程二级市场,即建设工程分包市场。
建设工程二级市场是相对于一级市场而言的,它包括专业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劳务分包市场两块,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统一的建设工程市场。
建设工程分包市场发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市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则是人们对工程建设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积极发展建设工程分包市场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这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的定义。
3、分包同发包(承包)
发包(承包),指建设单位与勘查、设计、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施工方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此支付报酬的活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描述,在这一法律行为中,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发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主体不同。分包活动实质上是发包(承包)行为之特殊情况,区别于发包(承包)的是在这里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业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发包并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的建筑业企业是分发包人,相对一方则是分承包人。
交付标的或对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标的是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标的是劳务作业。在发包活动中,合同交付标的只能是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不能成为其交付对象。
4、分包同转包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分包和转包的区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对全部工程进行分包,如果总包企业承担了部分主体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项,也应认定 为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行为。
《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此条对非法分包转化为转包行为的规定也是分包同转包的重要区别。
转包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全部转嫁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技术、法律等责任,辜负建设单位对其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离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分包资质管理的规定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
类别
特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类,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分包资质包括分发包资质和分承包资质两方面。建设单位即业主只有通过招标发包工程的权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资格,但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发包,具有决定权;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具有总承包建设工程和对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权利,但主体工程不得发包;专业承包企业既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进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总包企业的工程,但其分发包行为仅限于劳务作业部分,否则即构成层层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仅限于对工程劳务作业部分的分承包。
对不同序列,不同级别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均设定了比较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程序。
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诸如资质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出于对建设工程市场特殊性的考虑,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场的发展,尤其对于劳务分包企业来说,本来就属微利行业,申请资质往往成为空谈,至少目前在劳务分包市场上,此条规定尚停留在纸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1、分包――并存的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一级市场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资质、能力等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工作才能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包方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别人的协助,而是指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来完成承包任务,对于合同的辅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来完成,对于这种辅助工作的转让,承包人应当就转让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负责,因为这种转让并未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办法》将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视同转包行为,由此推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揽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约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负对待给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须要在分发包人的严格监督管理下进行,不具有独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责任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是一种法的强制,它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义务的违反为条件,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基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合同责任主要有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廉政责任等,由于分包行为之特殊性,分包责任也区别于一般的承包责任,《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这是分包同一般承发包关系的重要区别,在这里,《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发包方发包工程后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推断,分包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当属必然。
五、分包违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内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2)客体要件。合同之债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特定交付行为,对分包合同来说,即按时交付合格工程的行为,建设工程本身及为此付出的财物、智力成果、劳务等并非是债的客体而是给付的对象或给付标的。
(3)内容要件。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确定且具有实现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分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真实,不得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况,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包还需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另外,分包合同还必须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这是由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建设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公证或签证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违法,具体来讲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违法分包A、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专业或劳务分包)B、总包合同未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专业分包)。
(2)非法转包A、全部发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发包C、视同转包(《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A、转让资质B、出借资质C、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1)涉及资质A、分承包人未取得资质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C、分承包人超越资质
(2)涉及招投标A、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B、中标无效的
(3)涉及转包。转包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4、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无效,由于无效合同多存在欺诈、胁迫缔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行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还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建设单位或第三人经济或人身财产损失,合同双方负有责任的也应分别或共同承担。
(1)严格讲,分包方的施工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原状,退回工程款,双方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我国目前在司法上没有达到如此严格的程度,在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求恢复原状,但结算不按双方合同进行,而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赔偿。
(2)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由分发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办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该条规定排除了雇员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切合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之前的立法中,对建设工程分、发包活动多数只有禁止性的规定,而对法律责任的设立则比较模糊,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将分包及其资质问题同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权,提倡法律人文关怀的当代,该司法解释对保护劳动者特别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及时和必要的。
(3)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是否由分发包方和发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从法律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将是趋势。
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增大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才能促进其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另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应属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
(4)行政处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除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观经济基础上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是从实际出发而又带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指导人们未来的日常活动,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维持社会的动态平衡。加入WTO五年来,随着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竞争的加剧,必将推动企业的深层次改革,国际竞争的准则便是分工明确、专业细化,这也必将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因此,加强对分包市场的规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着力引导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实务及分析
尽管建设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设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设工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目前,在建设工程二级市场上,具有专业分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且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借用技术人员等混乱现象,而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更屈指可数。众多的劳务作业甚至一部分极其重要的专业工程也在人情关系和经济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给了个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当前活跃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头”、“老板”素质普遍较低,他们大多无能力成立、运作、管理一个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况且出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也不愿成立企业。那些愿意成立企业的个人往往又被严格的资质申请程序,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挡在了市场之外,他们无实力成立企业。然而,那些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创业者又多数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较低利润,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向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提供设备租赁和材料运输等暴利领域,因此,在二级市场上,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极其缺乏,在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与现实脱节了。
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来说,众多施工队、建筑队等原始的劳动力组合方式充斥着建设工程的二级市场,满足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严重不足,在这样的现状下,建设施工企业往往被迫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签订合同,以求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资质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无效。目前这仍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市场之常态,这种状况也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
当前,对分包双方来讲,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就业和安全培训力度,排除隐患,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当务之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也是方法之一。当然,这些只是权宜之计,根本上讲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对分发包方来说,严格对分承包人的审核和管理,剔除无资质的分包企业进入才是符合市场竞争和法律要求的终极选择。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议
1、《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也作了同样的禁止,此处并未对分包进行定义和分类。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如果按其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分包了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 目后则不能进行劳务分包,必须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则便构成二次分包,如果这样,显然违背了分包行为设立之目的。
建设部《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和《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和突破,允许专业承包企业在分承包总包企业的专业工程后将其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实践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型和劳务作业型的分离,适应专业化施工,劳务分工细化和建设施工企业结构优化的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赢利为目的,层层分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规定不明确,造成法条竞合。因此,立法上应加以完善,将这一特殊情况排除在外。
2、建议立法中增加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内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已成为当前建设工程市场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的命令来追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是法律缺失的表现,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使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有法可依,步入系统化、连续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资料]: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编:《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关键词:项目施工;全过程;成本控制与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profitable" era has become the past,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obtain relatively high economic benefit, only in the raise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reducing the project cost reasonable,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can enterprises to obtain good economic benefit, and realize can hold to continue to develop, is also building enterprise in market competition foothold. This article mainly around the whole process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put forward effective strategies.
Keywords: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whole process;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施工全过程成本控制与管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四个方面”,也就是,前期的制度建设和项目策划,中期的过程控制,项目终结后的考核兑现与总结提高。目前,施工企业大部分实行“两级”管理,即:公司和项目部,在施工全过程的成本控制与管理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作用,本文着重介绍项目部在施工三个阶段的成本控制与管理工作。希望项目部的成本控制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得到全面的推广和应用。
一、制度建设是成本管理的前提
制度建设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层面,二是项目部层面。
公司层面的制度建设主要是制定纲领性的宏观管理政策和文件,主要体现公司的管理思路,明确在成本管理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项目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规定。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今天,通行的是“奖优罚劣”的原则,公司要制定完善的“激励与处罚”并重的机制,对项目部的领导班子实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并要求项目部与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上交管理费”指标),对未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项目部,要没收其“风险抵押金”并进行其他处罚,如处以欠交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或若干年内不得职务提升或不得从事类似的领导岗位等。
项目部层面的制度建设要在满足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前提下,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制定涉及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管理办法,各种办法必须具体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发挥团队和全体员工的集体智慧,尤其是对成本影响较大的方面,如:“劳务队伍的选用”管理办法,“劳务验工计价与支付” 管理办法,“材料的询价与采购”管理办法,“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更应该“集体讨论,民主集中”。
二、项目策划是成本管理的基础
项目中标后,公司要由总经理牵头,组织各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和项目部共同参与项目策划。主要是研究合同文件、根据施工图纸和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调查三方面。研究合同文件就是对“合同风险进行分析与拟定相应的对策”,以及进行合同单价与实际成本的对比(为后期工程变更提供参考);确定施工方案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讨论确定临时工程的方案和数量,项目部的定员,机械设备的配置,施工组织与方案的比选,管理单元划分(或劳务队伍的组织与模式),周转材料的数量,由于以上各项,占成本的比重较大,对项目的盈亏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做好“经济比选”; 施工调查就是对周边人力资源供应及单价调查,材料供应的调查,机械租赁和购买调查,并根据公司的整体情况和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的使用时间,做出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的方案比选,确定是购买、调拨还是租赁。
根据上述工作,形成“项目策划书”,“项目策划书”具有严肃性,一旦定稿,必须严格执行,如实际情况有变,需要进行调整,项目部必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如何调整,并计算出因为调整而增加的成本,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过程控制是成本管理的关键
项目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各种规定及“项目策划书”执行,过程控制是成本管理的关键,它决定着项目成本管理的成败,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公司“劳务分包限价”
目前,建筑企业的固定职工普遍较少,大部分工作需要依靠“劳务工”完成,因此,劳务成本占项目成本在20~30%左右,所以,如何控制好“劳务成本”就成为了成本控制的首要工作,通常情况是,公司针对某个项目下达“劳务分包限价”,项目部要进行认真研究“劳务分包限价”和拆分,然后与劳务单位进行商谈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单价必须控制在公司下达的“劳务分包限价”内。
二是,坚决执行“劳务队伍先签合同后进场”
由于受市场经济思潮的冲击,“诚实、信用”规则受到挑战,社会上不乏想“一夜暴富”的人员,如果未签合同先进场,一旦发生劳务队伍不满意的情况,很容易出现“扯皮”事件,甚至出现人为的“退场经营”,就会向项目部索赔或要求补偿,增大项目成本。所以,必须坚持“劳务队伍先签合同后进场”, 所有劳务合同必须以公司为合同主体,并按公司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三是,做好劳务队伍计价与支付
按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验工计量,严格按合同约定计量,严禁超出合同约定计量或超出设计数量计价,决不能发生先付款后验工计量,或超出计价金额付款,因为,如果发生超拨,会形成“坏账”,从而增加项目成本。
建筑安装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且建筑安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承包,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2010第一季度,我们以“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为课题,组织人员在上饶市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管现状
XX年年该市共有企业征管总户数为685户,征收所得税额为5817万元,其中:跨省、市(地)外来经营户在本地纳税的户数为231户,征收所得税额为67万元;外出经营户回本地纳税的户数为95户,征收所得税1036万元。
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把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饶市地税局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分析总结建筑安装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制定了《上饶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政把关、全程监控、分级认定、分级年鉴、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一是建好台帐,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种信息数据的评析和纳税评估;其次,在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个台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控管台帐》、《建筑安装企业分户征收台帐》、等管理台帐,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二是加强协调、源泉控管。与国土、房管、城建、发改委等部分保持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摸清税源底数,防止了税款流失。与国税税政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税负标准,协调征管范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方式鉴定和年检办法;加强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强化报验登记手续,明确纳税地点,统一税负标准,加强内查外调。四是双向监控,以票控税。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专用发票一律由地税机关代开,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纳税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发票上开具的工程价款金额征收税款。
二、当前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混乱,为挂靠单位“以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与工程项目实际严重不配比;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订、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五)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
(六)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七)现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出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安企业到本县(区)外施工的,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但事实上形成了建安企业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的分离,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