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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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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

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关健词:总承包; 管理架构; 质量管理

Abstract: based on the working practice, practi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difficulties of the measures.

Keywords: general contracting; Management framework;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总承包管理作为建筑工程发包的一种模式,可以充分整合生产资源,优化管理架构,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有效提高施工质量,已经成为工程发包的主流。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介绍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方式主要有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等形式。

从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合同结构分析以及工程实践情况来看,实施工程总承包有其独特的优越性:⑴、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的内部协调,减少外部协调环节,降低运行成本。⑵、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深度合理交叉,缩短建设周期。⑶、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质量不稳定因素,保证工程质量。⑷、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费用控制,保证投资控制。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⑸、克服了非专业机构实施项目管理的弊端,提高各方的效率和效益。

三、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难点分析

1、工程总承包涉及土建结构、机电设备安装、其他专业工程( 玻璃幕墙、钢结构制安等) 、外环境道路等众多专业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包括进度、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控制及施工平面布置协调) ,必须全方位配备相应各专业的高素质管理人才,才能满足总承包管理需要。

2、现场不同专业的众多施工企业交叉作业,数千员工素质参差不一,各个不同的施工阶段平面布置均需调整变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不断变化的现场条件全盘策划施工安排,及时协调好众多施工企业之间的复杂经济、行政、法律关系,精心组织、科学管理。

3、不同施工阶段的具体施工内容对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整体优化,全面统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期计划、技术、质量、成本、安全、资料等管理,统一策划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质量计划和保证措施,统一管理施工进度,统一完成竣工资料编制与移交,对总承包管理的统一策划、组织、协调水平提出了高标准要求。

4、将整个项目不同阶段、不同专业的施工过程变成一个有机的、相互协调的整体,根据不同专业的自身特点以及施工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管理协调,按照不同专业的施工工艺要求和内在规律制定合理的总体施工计划。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应对措施

总承包工程项目较多,工作量大,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工种的穿插作业多,为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必须认真协调好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和各专业工种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1、建立完善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架构(如图1)

图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

2、明确施工总承包的服务内容:⑴、提供各分包单位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对各分包单位的轴线、标高等控制线及时复核,防止出现差错。⑵、提供分包单位土建、水电及其他各项预埋工作并保证预埋准确无误。⑶、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提供其施工方案,所需场地使用方案,得到监理、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安排施工场地,明确搭设要求。⑷、总承包方提供各分包单位的施工道路,确保现场施工道路畅通。⑸、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循环布置施工用水水管,并统一安排水源接口,供分包商施工使用。⑹、由总承包方在场地四周布置施工电缆及电源驳接点,各分包单位需从现场各分电箱接电时,由总承包单位直接管理,各分包单位不得私接乱接。总承包方在各施工层均安设分电箱,以确保各分包单位用电,如分包商需架设电线,应经监理、总承包商批准。⑺、按总承包方指定位置搭建生活设施。⑻、总承包方已准备足够的垂直运输机械供分包方使用,并主动了解各分包单位吊运计划及吊运重量和时间,由总承包方合理安排吊运。⑼、总承包单位搭设的施工脚手架,供自身及分包单位使用。在施工脚手架未拆除前,总承包方有义务为各分包单位提供施工脚手架。⑽、总承包单位督促做好自己操作面上的清理工作,各分包单位应自觉做好各自的施工场地清理,做到工完料清。

3、总承包管理中的技术管理。配合监理单位建立良好的总承包技术管理秩序,使管理过程符合技术规范、规程,科学有效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的顺利展开。组织参与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通过审查图纸等工作,全面部署、重点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工序搭接、关键部位的难点,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做好总体协调工作。总承包方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各分包单位的技术资料收集汇总工作,定期对各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做好各项技术资料定期归档工作,督促、收集、整理指定分包商的工程竣工资料,汇总、移交市档案馆。

4、承包管理中的质量管理。严格按要求施工,总承包方将根据工程特点,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符合总包要求的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分包商施工过程中,要求各分包单位严格按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运转,同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控。配合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督促分包单位明确施工质量人员,并与总承包方的有关人员相对应,进行对口管理。做好事前控制,对分包单位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并编制相应的检验计划。

5、总承包管理中施工进度的管理。施工进度计划能否按时完成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利益,总承包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和控制将是至关重要的:⑴、明确分包单位进度目标。⑵、明确分包商阶段性目标。⑶、坚持工程例会制度。⑷、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的调整。

6、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⑴、安全教育及交底。⑵、安全学习。⑶、安全设施的管理。⑷、安全检查的落实。

7、总承包管理中的文明施工管理。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是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形象的体现,总承包商在做好自身文明施工的同时,还应对各分包单位的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控制。在确保质量、安全、进度的同时,认真对待有关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定及公司内部更加严格的文明施工要求:⑴、总承包商在对施工现场全面规划后,各分包商必须按规划要求堆放材料、布置场地,并按要求及文明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⑵、所有现场划片分区,由各分包商及总承包商进行管理,哪个区域达到文明施工要求,就由负责该片区的单位负责进行适当处理。⑶、各分包商自行施工区域必须做到工完料清,每天有专人进行检查,每月总承包商将作出评估报告,交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业主方有关人员。

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管理;建筑施工;劳务分包

我国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巨大。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是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建筑业吸纳农民工的主要市场。2001年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建筑业设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2004年以来建设部相继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鼓励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劳务分包市场、促进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然而,由于市场监管机制缺乏,建筑生产流动大,以及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稳定性差、专业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依然存在较多问题。

一、劳务分包的基本概念

“劳务分包”最先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提出,2001年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从行业法规角度提出建筑劳务分包的概念,为劳务分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2004年10月25日最高院《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进一步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不属违法转包的法律性质。自2004年开始,建设部将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作为建筑业市场管理的重点之一,相继制定出台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文件,对于劳务分包概念,不同的文章对该定义虽其意思大同小异但仍存在某种差异,笔者比较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的劳务分包概念的诠释:“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明确了劳务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劳务作业范围。

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推行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的时间较短,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之中,业内各方认识不到位,仍存在着:一是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分包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缺乏良好的发展环境。部分地区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仅涵盖建设工程承发包,尚未将劳务分包真正纳入监管和服务范围。加之,国家对劳务分包仅停留在企业资质管理层面,缺乏明确强制性的法规政策依据,缺乏足够的市场监管制度,造成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滞后;二是劳务分包活动偏失,建筑施工企业长期对“包工头”队伍存在较强的依附性,习惯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队伍或零散劳务班组承担施工作业任务,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制约劳务分包行业的发展。一些劳务分包公司为维持企业的发展,违规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是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帮助总承包企业及“包工头”逃避政府监管,使劳务分包活动严重偏失;三是劳务分包队伍参差不齐,目前,组建劳务分包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由原来大中型或国有施工企业投资组建的,这种类型公司的管理较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施工队伍及人员稳定,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较高。第二种类型是依托“包工头”等零散劳务队伍组建而成的劳务公司,此类企业大多还保留“包工头”式的管理模式,管理比较混乱,人员流动频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加上劳务分包企业抗风险能力差,劳务分包企业一旦出现经营亏损或在建筑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 “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从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也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与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四、强化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基础。一是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法规建设,准确界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分,细化违法劳务分包、转包的法律责任。二是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导则,明晰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分包价款支付等方面权利和义务,指导规范劳务分包活动。三是完善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在注重施工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的同时,细化质量管理、安全生产、作业人员权益保障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促进劳务分包市场发展的有效手段。一是加强对劳务分包交易行为的监管,积极拓展现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功能,把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包括劳务市场在内的融指导、监督、管理为一体的建筑业市场化管理体系。二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提高劳务分包企业在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三是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开展执法检查,对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使用零散施工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三)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改变当前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状况,必须依靠政府、行业协会等从不同层面予以指导和扶持。一是将劳务分包情况与工程项目评优评奖工作挂钩,对参与优质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表彰奖励;通过开展劳务用工规范化工地及劳务企业评比活动,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企业争优创先,推进劳务分包行业发展。二是改善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环境,劳动部门将劳务分包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保障体系,使企业享受到用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伤养老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企业申办、年检等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地方建筑业协会在搭建劳务企业沟通交流平台的同时,积极向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劳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切实解决好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Abstract: More and more power construction companies have joined the field of distribution network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is a common phenomenon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distribution network.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distribution network subcontract, and proposes management strategies aiming at problem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 so as to minimize the risk of construction units i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ake the normative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management truly become a powerful boost in development of power construction.

关键词: 配网工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Key words: distribution network engineering;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ub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6-0039-02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城网、农网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配网工程在电力建设市场的份额逐年提高,越来越多的电力施工企业加入配网工程施工领域。由于配网工程点多面广,建设周期短,工程分包现象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如何规范工程分包,科学实施分包管理,实现工程安全、优质、文明、按期完成的管理目标,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1 网工程分包现状分析

当前,参与配网工程建设的大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还是比较规范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中标施工单位的分包管理比较差,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1.1 工程分包内容方面 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存在如下分包内容不规范的行为:一些中标施工单位将其所承包的批次配网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包出去;一些中标施工单位将设备调试等工程内容分包出去等等。

以上做法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2 工程分包性质方面 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类型,广东电网公司也专门发文明确规定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范围,但一些中标施工单位却将杆塔组立等只允许劳务分包的内容进行专业分包。

1.3 分包商资质方面 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部分分包商以挂靠资质的方式承包工程;甚至存在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队。

1.4 分包商素质方面 部分分包商片面追求跟前经济利益,缺少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员,通常是只有一个工程管理人员;部分分包商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对新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人员整体素质低下;部分分包商安全教育不力,安全学习可有可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新员工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有些施工人员没有经过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人员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很低;部分分包商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足,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要求;部分分包商现场施工工器具、安全用具陈旧破损,甚至没有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进行检验试验。

1.5 对分包商管理方面 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后,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就了事,没有对工程进行管理、跟踪:没有对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对分包商的作业工机具进场进行审核;没有对分包商的作业人员进场进行审核;没有对分包商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没有定期召集分包商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配网工程分包管理的对策

配网工程施工属于高危性行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由于分包商的违章施工,冒险蛮干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占配网工程事故的90%以上。要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特别是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加强分包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2.1 建立严格的分包商准入制度

①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的可分包内容和范围,并要求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工程分包管理计划,包括拟分包内容和性质,施工项目部的人员组成等。中标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投标文件的承诺,按照分包管理计划开展分包管理。

②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中标施工单位要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包括拟分包内容和性质的分包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业主项目部审批备案。如分包内容有变更或调整须报建设单位审批。

③中标施工单位拟选用的分包商必须在南方电网公司备案,中标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中标施工单位将拟选用分包商资质文件报监理单位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施工承包商对其所报送分包商的资质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分包商必须持有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④施工承包商在分包项目开工前,要及时与经过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根据分包性质,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廉政协议。分包合同要明确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付和办理的责任方,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商承包范围不能包括材料、机具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

2.2 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2.2.1 认真审核施工方案,切实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加强分包商施工方案管理,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开工前,应要求分包商就所承担的工作编写相应的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理单位要督促中标施工单位将其施工现场识别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下发给分包商,并指导其修订和完善各类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应经中标施工单位批准并交底后方可执行。中标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工程总体安全技术交底。对于安全风险较高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事故等)施工作业以及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的(如隐蔽工程施工)施工作业,中标施工单位应事先对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各类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记录齐全并保存完整。

2.2.2 严格审核分包商的施工机具 开工分包商必须建立覆盖所有进场机具的作业工机具台帐,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能进场。施工机具必须是专业分包商(或承包商)自有或租赁的,同时经过有相应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相关证明资料必须保存在现场备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施工机具,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能进场。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的检查,对未进行报审的机具禁止入场,如未经审批即进场施工,将按照安全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2.2.3 严格审核分包商的作业人员资质 分包项目开工前,中标施工单位督促分包单位建立施工人员清册,中标施工单位审核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批。对重要岗位和特殊工种的人员,例如: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高空作业人员,机械、电气、电焊操作人员等,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分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进场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网建设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证书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能进场。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的检查,对未进行报审的人员禁止入场,如未经审批即进场施工,将按照安全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2.2.4 要加强日常检查管理 建设单位要按审查批准的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管理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分包管理工作检查,检查、督促分包商落实工程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到位,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和中标施工单位,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依据合同,通过文件审查、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督促分包商做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并保留好相关记录。中标施工单位必须派遣足够管理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开展对分包工程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工程施工处于受控状态。

3 结束语

工程分包贯穿于配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配网工程的管理工作。因此,要对配网工程分包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进行监督管理,决不能以包代管。不但要在规章制度中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在执行上下功夫,要全面、全过程开展分包管理工作,督促中标施工单位、分包商切实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同时,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断探索和研究分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单位在工程分包管理中的风险,使规范的工程分包管理真正成为电力建设发展道路上的强大助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梁志均.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初探[J].民营科技,2009,(5).

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摘要]:建设工程分包活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运作中经常接触的业务,当前建设工程市场混乱和无序的现状催生了这一领域的立法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分工更加明确,规范有序的分包活动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联系必将更加紧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彰显重要,本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建设工程分包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透过表层,探寻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动向。[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发包资质连带责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辽宁省A路桥建设公司在承建南(阳)邓(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与河南南阳B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与C某(包工头)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承包的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与D某(包工头)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D某雇佣民工孙某等为其工作。8月,孙某在打工时因他人操作失误被从钻井架上摔下致重伤。后孙某因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同A、B、C、D四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见人民法院网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分包资质及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涉案的辽宁省A路桥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公司承包,B公司继而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生产隐患存在直至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辽宁A路桥公司与B公司、C某、D某是内部劳务关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辽宁A路桥公司首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追偿。

该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最高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建设工程分包领域给予了极大关注,或直接或间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极大,笔者认为,随着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设市场合法有序发展的目标与不规范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纠纷与日俱增,国家势必通过加大立法力度来保证该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从这一点来看,近年建设工程立法、司法领域诸多大的动作当属必然之举。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司法领域的这几个新动向是值得予以极大关注的,它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分包等相关理论的探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来理解立法内涵,探寻司法动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概念的区别

1、建设工程市场图示

B(分)发包

(分)承包

建设A发包施工总(分)发包专业工程(分)发包劳务分

单位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包企业

A发包

承包

如图所示,施工企业(也称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开发商)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构成建设工程一级市场,在这里,施工企业直接面对建设单位,构成图中的A类合同关系。B类合同关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对的是一级市场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业之间基于工程承、发包活动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因此通常称建设工程二级市场,即建设工程分包市场。

建设工程二级市场是相对于一级市场而言的,它包括专业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劳务分包市场两块,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统一的建设工程市场。

建设工程分包市场发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市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则是人们对工程建设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积极发展建设工程分包市场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这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的定义。

3、分包同发包(承包)

发包(承包),指建设单位与勘查、设计、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施工方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此支付报酬的活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描述,在这一法律行为中,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发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主体不同。分包活动实质上是发包(承包)行为之特殊情况,区别于发包(承包)的是在这里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业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发包并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的建筑业企业是分发包人,相对一方则是分承包人。

交付标的或对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标的是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标的是劳务作业。在发包活动中,合同交付标的只能是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不能成为其交付对象。

4、分包同转包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分包和转包的区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对全部工程进行分包,如果总包企业承担了部分主体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项,也应认定 为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行为。

《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此条对非法分包转化为转包行为的规定也是分包同转包的重要区别。

转包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全部转嫁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技术、法律等责任,辜负建设单位对其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离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分包资质管理的规定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

类别

特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类,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分包资质包括分发包资质和分承包资质两方面。建设单位即业主只有通过招标发包工程的权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资格,但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发包,具有决定权;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具有总承包建设工程和对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权利,但主体工程不得发包;专业承包企业既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进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总包企业的工程,但其分发包行为仅限于劳务作业部分,否则即构成层层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仅限于对工程劳务作业部分的分承包。

对不同序列,不同级别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均设定了比较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程序。

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诸如资质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出于对建设工程市场特殊性的考虑,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场的发展,尤其对于劳务分包企业来说,本来就属微利行业,申请资质往往成为空谈,至少目前在劳务分包市场上,此条规定尚停留在纸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1、分包――并存的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一级市场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资质、能力等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工作才能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包方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别人的协助,而是指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来完成承包任务,对于合同的辅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来完成,对于这种辅助工作的转让,承包人应当就转让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负责,因为这种转让并未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办法》将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视同转包行为,由此推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揽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约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负对待给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须要在分发包人的严格监督管理下进行,不具有独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责任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是一种法的强制,它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义务的违反为条件,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基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合同责任主要有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廉政责任等,由于分包行为之特殊性,分包责任也区别于一般的承包责任,《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这是分包同一般承发包关系的重要区别,在这里,《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发包方发包工程后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推断,分包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当属必然。

五、分包违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内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2)客体要件。合同之债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特定交付行为,对分包合同来说,即按时交付合格工程的行为,建设工程本身及为此付出的财物、智力成果、劳务等并非是债的客体而是给付的对象或给付标的。

(3)内容要件。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确定且具有实现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分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真实,不得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况,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包还需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另外,分包合同还必须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这是由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建设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公证或签证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违法,具体来讲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违法分包A、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专业或劳务分包)B、总包合同未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专业分包)。

(2)非法转包A、全部发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发包C、视同转包(《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A、转让资质B、出借资质C、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1)涉及资质A、分承包人未取得资质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C、分承包人超越资质

(2)涉及招投标A、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B、中标无效的

(3)涉及转包。转包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4、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无效,由于无效合同多存在欺诈、胁迫缔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行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还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建设单位或第三人经济或人身财产损失,合同双方负有责任的也应分别或共同承担。

(1)严格讲,分包方的施工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原状,退回工程款,双方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我国目前在司法上没有达到如此严格的程度,在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求恢复原状,但结算不按双方合同进行,而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赔偿。

(2)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由分发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办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该条规定排除了雇员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切合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之前的立法中,对建设工程分、发包活动多数只有禁止性的规定,而对法律责任的设立则比较模糊,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将分包及其资质问题同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权,提倡法律人文关怀的当代,该司法解释对保护劳动者特别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及时和必要的。

(3)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是否由分发包方和发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从法律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将是趋势。

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增大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才能促进其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另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应属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

(4)行政处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除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观经济基础上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是从实际出发而又带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指导人们未来的日常活动,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维持社会的动态平衡。加入WTO五年来,随着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竞争的加剧,必将推动企业的深层次改革,国际竞争的准则便是分工明确、专业细化,这也必将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因此,加强对分包市场的规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着力引导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实务及分析

尽管建设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设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设工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目前,在建设工程二级市场上,具有专业分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且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借用技术人员等混乱现象,而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更屈指可数。众多的劳务作业甚至一部分极其重要的专业工程也在人情关系和经济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给了个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当前活跃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头”、“老板”素质普遍较低,他们大多无能力成立、运作、管理一个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况且出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也不愿成立企业。那些愿意成立企业的个人往往又被严格的资质申请程序,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挡在了市场之外,他们无实力成立企业。然而,那些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创业者又多数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较低利润,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向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提供设备租赁和材料运输等暴利领域,因此,在二级市场上,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极其缺乏,在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与现实脱节了。

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来说,众多施工队、建筑队等原始的劳动力组合方式充斥着建设工程的二级市场,满足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严重不足,在这样的现状下,建设施工企业往往被迫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签订合同,以求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资质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无效。目前这仍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市场之常态,这种状况也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

当前,对分包双方来讲,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就业和安全培训力度,排除隐患,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当务之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也是方法之一。当然,这些只是权宜之计,根本上讲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对分发包方来说,严格对分承包人的审核和管理,剔除无资质的分包企业进入才是符合市场竞争和法律要求的终极选择。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议

1、《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也作了同样的禁止,此处并未对分包进行定义和分类。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如果按其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分包了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 目后则不能进行劳务分包,必须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则便构成二次分包,如果这样,显然违背了分包行为设立之目的。

建设部《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和《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和突破,允许专业承包企业在分承包总包企业的专业工程后将其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实践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型和劳务作业型的分离,适应专业化施工,劳务分工细化和建设施工企业结构优化的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赢利为目的,层层分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规定不明确,造成法条竞合。因此,立法上应加以完善,将这一特殊情况排除在外。

2、建议立法中增加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内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已成为当前建设工程市场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的命令来追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是法律缺失的表现,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使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有法可依,步入系统化、连续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资料]: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编:《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再发包承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建筑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设计单位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将施工工程分包后,再发包承包单位能否再专业分包,是否涉嫌《建筑法》禁止的“二次分包”一直争议不断。目前上海地方立法及浙江省相关政策允许在经过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后,设计、施工企业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专业分包,尤其是上海地方立法引入的“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定义,解决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二次分包”这一争议。笔者认为这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特征和项目自身的需求,工程总承包项目通常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专业复杂,尤其是涉及大型系统、设备的石油、化工、电站类的EPC工程,其中的专业工程较多、较为复杂,如果施工总包单位并无相应专业资质,又不能进行专业分包,这将明显不利于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不利于业主工程总承包需求的实现。笔者建议,在目前国家立法层面和其他各地尚无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项下允许专业分包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同意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建筑业改革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制,但并不意味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放任监督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往往都是重要、重大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工程质量、安全更应是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否则一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社会危害性更为明显。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经营行为,往往进一步增大了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风险,甚至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比如上海11·15大火、杭州地铁塌陷、江西丰城电站倒塌事故,都存在层层分包或转包等违法行为。因此,笔者建议,无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商还是再发包承包商,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总承包商不能将所承接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全部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的再发包承包商不能将主体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他人。发包人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均应通过合同约定,禁止合同相对方转包或违法分包,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社会公众的财产、人身安全。

发包人与总承包商的风险分配原则:国内对于工程总承包尚处于启动和推进阶段,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分配尚不成熟,但上述上海和湖南的地方规定,值得合同双方当事人借鉴:合理的风险分配和权利义务界定,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便于纠纷发生时双方责任的认定,尤其是在固定总价项目中,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因素时,便于确认责任归属和合同价款的调整。但同时,笔者提醒合同当事人,要注意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的选用,不同的合同文本对工程总承包商的义务要求会有所不同。比如若选择适用建设部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的,则根据第5.2.1款约定,工程总承包方的设计义务有所减轻,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方在发包方,若因发包方提供资料差错导致的额外费用增加以及工期延长,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若采用FIDIC银皮书(1999版)合同文本的,根据FIDIC的EPC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第5.1款规定,则应由工程总承包方对现场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即便工程总承包方从业主方获取的数据或资料有误,也不解除工程总承包方对设计所应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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