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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固定资产 投资 项目 管理
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越来越多,投资金额越来越大,项目管理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凡属于大修理、养护、维护性质的工程(如设备大修、建筑物的翻修和加固、农田水利工程和堤防、水库、铁路大修等)都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也不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管理等。
投资项目的主要流程包括:投资规划、计划和项目报批,项目规划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建设程序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招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及备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招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设备招标、设备安装和试运行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
1.项目规划设计没有前瞻性。项目设计时只看眼前,没有更长远的规划,僻如功能区的设计,预留地的考虑。致使项目刚竣工投入使用不久便适应不了单位(企业)发展的需要。投资得不到投入产出利益的最大化,此乃投资的最大浪费。
2.初步设计审查不严。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批之后,缺少对项目的跟踪管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流于形式或根本不审查,不可避免地导致项目施工后超建筑面积超投资金额的现象。
3.预算执行率低。大多数单位(企业)都推行预算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会按年度实施预算管理,通常在年初时预算做得很高,年底预算执行率却很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协调,有些不只是单方面原因造成。所以项目实施的进度难以预测和把控。
4.项目业主单位缺少专业的项目管理人员,过分依赖监理公司。对于项目施工,业主单位应全程参与,监督工程质量。因业主单位缺少专业管理人员,业主介入场地管理很少,过分依赖项目监理公司,导致许多方面管理失控。
5.出现问题时分析不够。项目实施过程中会有许多意料不到的突况,处理不好时会严重影响项目进度,出现问题时不及时分析总结,使问题一拖再拖。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解决问题和发现一些潜在的问题。
6.项目过程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单位重项目前期工作,轻项目过程管理。
7.项目管理缺少信息化支撑。项目管理缺少软件管理,分析问题将存在视角不全,数据传输不及时的问题,信息化管理是现代化管理的必径之路。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审批管理。
项目审批单位对于申报的项目事先要进行充分调研,了解项目建设的真实情况,并应由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于技术复杂程序高的项目,审批单位有必要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2.严把初步设计关,杜绝超规模超计划投资。
初步设计文件要由项目审批单位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审查,设计规划要有前瞻性,与时俱进,在初步设计时上级机关应把好第一关。这样既能控制和杜绝超规模和超计划投资现象,又能从政策层面较好地把握项目的远景规划。
3.加强预算管理,做好年度投资计划。
全面预算管理是提升企业竞争实力的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做好项目的预算管理,能有效地掌握工程进度。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举措是做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和实施的内容和应达到的形象进度。
4.加强项目管理人才培养。
人才是管理好项目的先决条件。单位(企业)应将此做为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管理人才需具备工程建设、物流运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负责与施工、设计,监理,设备供应商等单位进行协调。
5.完善制度建设。
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建立完善制度过程中,应认真梳理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过程管理、全程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立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同时,要及时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制度,切实落实各项制度。
6.加强项目现场管理。
业主单位要组建强有力的现场管理机构成立项目现场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和监督实施,并派驻精干的现场代表。
7.强化招标投标制度,杜绝腐败现象。
要强化招投标管理。聘请专业咨询机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8.定期报告项目进度,建立阳光台。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确定项目业主单位定期上报项目的实施进度,包括实施金额、进度形象、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分析。并动态更新项目实施图片,建立阳光台,并通过项目全过程审计,工程项目监理,法人责任制和问责制,营造一种全员监督的良好氛围。
9.以过程管理为重点,推进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应以过程管理为重点,软件应包括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项目资料管理等主要功能模块。年度计划管理具有在线申报、审批功能,项目管理实现拟建、续建、新开工项目的管理,纳入管理的项目需有项目名称、编号、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类别、项目建设地址、是否批复、批文号、批复信息、形象进度、项目说明、项目建设起止年限等信息。在建工程还需支持项目图片的上传和投资进度等功能。
四、小结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要求管理人员掌握知识面广,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许问题需要协调解决,只有从多方面建立完善制度,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建立起综合的项目管理体系,才能进行科学有效的现代化管理提升单位(企业)效益。
【参考文献】
[1]《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11。
(一)国铁项目本年度本人主要负责审定了连盐、连淮线、包兰铁路惠农至兰州段增建二线、赤锦专用线和准朔联络线等国铁项目的初测、定测施概调查报告、预估算、可研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工作中能够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业主要求,确定概预算编制和施工组织设计原则,能够发现影响投资和工期的关键因素,注重投资分析和施工组织方案比较,在包兰铁路银川至兰州段增建二线、连盐、连淮线、和邢铁路、赣韶线等项目上解决了投资不足的问题,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均顺利通过上级部门审查。协助院长组织主管项目的各项生产任务,按照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要求,精心组织、超前策划、提前决策,按期、高质量完成了各项生产任务。
(二)地铁项目除国铁项目外,本人尚负责了北京地铁、郑州地铁和长沙地铁等项目的工程筹划、概预算审查工作,配合建筑与地铁设计院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三)设计咨询和施工图审核本年度本人参加了兰渝线、南广客专、云贵线设计咨询工作,负责概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能够客观公正、事实求是发现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咨询深度满足建设单位要求,起到了咨询单位应有的作用。集团公司作为铁道部施工图审核试点单位,负责兰渝线二院范围的施工图审核,本人能够深切体会该项目对我院的重要性,亲自担当项目专册,积极配合我院咨询公司开展工作,深入现场进行大临工程和材料供应计划核查,得到了铁道部工管中心领导的赞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前款规定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以及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如农民自建房等),业主自愿报审的,各审查单位应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认定的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但审查单位不得与被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应委托本市的审查单位,确需选择市外审查单位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委托市外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第六条市外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市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须在本市设立常设机构,有满足开展业务的各专业审查人员、设备和场地,并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该常设机构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并应按《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将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图审查时,应向审查单位提出审查要求,填写《送审表》,提供审查所需相关材料,并与审查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对送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协议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外市勘察、设计单位备案证明);
(三)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附件;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四套或四套以上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性提供);
(六)各专业计算书、计算光盘;
(七)装修工程涉及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涉及结构体系和荷载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
(八)审查单位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例如复杂环境中周边建筑物、市政设施等资料)。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审查单位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勘察设计合同是否备案;
(四)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
(六)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审查单位所审查的内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内容重复或相交叉时,对人防、消防、防雷、抗震等工程均应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协调与衔接,确保审查成果质量。
第十二条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核对《送审表》和送审材料,签订审查合同,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登记表》(审查单位自制);
(二)分专业进行审查,填写《专业审查记录表》;
(三)汇总专业审查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查报告书》;
(四)确认“意见回复”是否满足审查要求并填写《审查报告书》中“审查人确认”栏,提出终审意见并填写“终审意见”栏,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
(五)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合格书》和《专业审查记录表》应具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亲笔签字;《审查报告书》需进行意见汇总,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可以打印,但必须与《专业审查记录表》上的签字一致;《审查报告书》经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审查合格书》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均须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收到《审查报告书》后,应联系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调整修改,书面回复审查单位,可采用修改联系单或直接更换施工图纸的方式,并在《审查报告书》的“意见回复”栏中注明“见***号修改联系单”或“已更换图纸,见***号”等字样。书面回复意见需加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公章,待审查单位确认。
第十四条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审查不合格,审查单位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施工图设计深度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施工需求的;
(三)施工图存在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挂靠勘察设计或者违反资质、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或规划审批文件的,经审查单位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整改后符合有关标准、法规的,属审查合格。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收到审查单位退还的施工图后,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在项目审批条件内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单位重新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且《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重新备案后的施工图方可使用;未经原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竣工验收不得通过。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须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复印件以及修改联系单连同施工图一并发放至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在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交底时必须就施工图审查情况及相关修改联系单进行交底,且须有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单位提出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或审查意见书有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
第十九条审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审查人员学习、交流计划,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专业审查人员应做好审查记录,认真统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并定期汇总。审查中凡全省统一格式的有关文本和施工图等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审查单位应建立施工图审查季报及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审查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项目及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查单位对施工图审查工作承担审查责任。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施工图审查应全面负责,审查人员对其审查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
审查人员在审查时,未能发现存在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审查单位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颁发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属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单位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查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科研与技术攻关,做好典型工程案例、勘察设计质量通病总结、技术研讨与交流等方面工作,提高本地区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查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督促相关审查人员确保完成每年40学时的培训,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核未通过的审查人员依法暂停或取消其个人的审查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审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审查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骨干、场地、装备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执业道德、培训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与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审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监督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认定机关取消其审查资格。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活动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造福人民、惠及子孙的事业,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节能减排、解决环保问题的民生工程。今年以来,我县启动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选址、审批、招商等前期工作,但进展不平衡,效果不理想,全县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整体工作滞后。因此,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实项目建设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09年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
(一)主要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县委、县政府提出2009年年底前完成县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具体任务和要求为:
1.2009年年底前建成靖边县污水处理厂。
2.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要与厂区建设同步进行,在污水处理厂运行前必须完成配套管网建设。
(二)建设规模。按照“实事求是、适度超前、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实施该项目。污水处理厂总规模3万吨/日,总投资3000万元,包括厂区和主干管网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5万吨/日,中水回用2.4万吨/日,主干管长度12公里,总投资4000万元。
(三)建设方式。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县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原则上采用ppp特许经营方式建设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
1.通过招商引资模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商务谈判等多种形式确定bot或ppp投资运营商。
2.项目可研、环评、征地、补偿、厂区三通一平工程等前期工作及费用由县政府统一负责承担。
3.ppp模式经营期限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后所有资产由投资商无偿移交,县政府享有产权,经营方式另行协商。
4.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污水处理费按保底基数各自承担,未达到保底污水处理量的,按保底量交纳,超过保底量的,按实际数量交纳。
5.根据有关规定,特许经营商必须具备良好的投资信誉、财力、技术等条件,同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实行保证金制度和项目进退机制。
(四)资金筹措。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用“政府建网(清运)、社会建厂(场)、产业运作、政府配套、企业按规定标准排放、政府按达标水量付费”的建设经营模式,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争取国家环保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1.争取中、省补助资金500万元,其中: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420万元,中省预算内资金和环保治理专项补助资金80万元。
2.市财政补助资金1000万元(2008年计划600万元,2009年计划400万元)
3.特许经营筹资2000万元。将新建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bot或tot的模式打包出让特许经营权给一个有技术、有资金实力的专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
4.县政府自筹1900万元。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尽快启动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我县要紧紧抓住当前中、省、市对城市垃圾、污水处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有利时机,切实把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早谋划、早实施、早日建成投运。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环评、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原则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
(二)强化在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程管理
按照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工作,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处理项目工程优质高效建设。
(三)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及补偿机制
1.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一是建立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二是以“成本+合理利润”为核心,建立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收费主体、管理使用主体、标准调整主体;四是制定中水价格和使用管理办法。
2.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补偿机制。要加快建立鼓励使用中水、污泥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中水、污泥和垃圾的资源化。县政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以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低和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
(四)强化运行管理和监督,确保达标排放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的重要依据。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并连通。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要限期整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运营费用与污水处理cod合格率挂钩。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得低于有关规定的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达到标准以上的,县政府应按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按有关规定在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中扣除;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低于标准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四、加强领导,夯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建设步伐,县政府成立靖边县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张凯盈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田启庄担任,县政府办、经发局、监察局、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招商局、审计局、双创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孙治和同志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县城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的统筹协调工作,确定建设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定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比例,监督项目实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的协调工作,细化工作措施;审查对外招商方案,积极争取中省补助资金;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及相关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制定项目推进目标责任书及其考核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经发局:负责宏观管理,及时审查、审批、申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省、市资金;检查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
监察局:负责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财政局:负责依据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依据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和省、市上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不流失。
城建局:负责污水处理行业技术指导和建设、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参与初步设计评审;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动态考核管理;制订中水回用、污泥利用的管理办法。
物价局:会同财政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办法及标准;制订中水回用、污泥价格标准;对污水处理收费的监管,督促全县进一步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
环保局:负责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参与初步设计审查。依据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争取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对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和垃圾处理场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污水处理项目环评的审查和报批,参与污水处理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与建设部门共同完善污水处理运营监管网络。
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污水处理项目土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招商局:负责污水处理厂招商引资工作,拿出招商方案,包装好污水处理厂区项目,推介并完成bot、tot方式的招商。
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
双创办:负责项目建设与双创工作任务的衔接,提出双创工作对项目的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规范以太阳能热水器为主的太阳能成套技术在住宅、公共建筑中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管理,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扩大太阳能热水器普及应用范围
1、全市范围内新(改、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包括别墅),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新建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应用比例要达到总户数的50%以上。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特点及日照时间,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类型,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施工。对建筑立面整体光照充足的,鼓励采用分体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对达不到光照条件的,鼓励采用直插式与分体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相结合的方式应用太阳能。鼓励采用集中集热——分户储热等形式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
适宜采用屋面安装太阳能集热器形式的住宅建筑,必须留有公共产权的上人通道,便于安装和维修保养。建筑设计方案要处理好太阳能应用设备与环境及建筑单体的整体效果。
2、对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器。
3、对上述按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产品,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确保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安全可靠。随着太阳能热水器技术的提高和产品性能的提升,上述应用要求和指标可相应提高,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二)逐步推广其他太阳能成套技术的建筑应用
1、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时,对区内的草坪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鼓励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照明技术,提高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应用比例。
2、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积极探索太阳能成套技术与热泵技术的有机融合,试点推广与热泵技术相结合的太阳能成套技术,提高新能源利用率。鼓励开发单位采用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发电三联供技术。
三、强化太阳能成套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管理
(一)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以及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要将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同步进行一体化设计。要预设安装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设计深度能够有效指导施工安装。要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产品使用安全、安装维修方便,做到性能匹配、结构合理,建筑外观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二)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水电暖劳务施工资质,施工人员要接受岗前技术培训,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确保施工安装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太阳能产品生产厂家要建立完善的产品技术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规范、便利的检修、维修服务。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做好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向消费者提供太阳能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
(一)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成套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建筑工程,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太阳能成套技术具体应用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应明确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要求;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审查太阳能产品安装后的建筑外观效果。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或建筑外观达不到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三)市建设局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住宅产业化专项审查等环节,对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进行专门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选用产品的,不得通过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四)市建设局负责将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分项,对产品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交付进行全程监管。对擅自取消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五)市建设局开发办对未按规定应用太阳能成套技术的开发建设单位,计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依据《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减分。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由市住宅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市住宅产业化办公室与市开发办一门两牌、合署办公。市住宅产业化办公室要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