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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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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 键 词: 投资基金;治理;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2-0052-0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投资基金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的“珠信基金”成为中国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 [1] 。当时的投资基金投资方向不一,并非单一的证券投资基金,直到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才真正有了规范发展的法规基础。至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通过引进消化西方发达国家基金业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保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三大基础性制度基石――“组合投资、信息披露、资产托管”,保障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证券、信托等其他非银行金融行业的生存竞争中,赢得了长跑优势与规范发展的声誉,成为惟一没有被监管机构实施全行业清理整顿的金融行业。目前这三大基石已逐渐成为中国资产管理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特别是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正式实施,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有了规范与发展的根本大法。该法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律地位,构建了发展的制度框架,制定了市场的基本制度,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约束机制,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完善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和手段, 为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无疑, 此时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与其他金融行业的比较中赢得了制度优势, 并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在2006~2007年的大发展奠定的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三大制度基石在证券业资产管理及信托投资等金融行业中的广泛推行,证券投资基金的比较性制度优势已不复存在或不再明显。同时,伴随着作为证券业基础投资市场的中国股票市场一级市场的加速扩容、 二级市场股份全流通、产业资本加入竞争、金融综合经营竞争、监管套利竞争以及近年股价指数的阴跌不止, 在做空机制并不完善的二级市场中, 不仅股市缺乏赚钱效应,基金净值缩水严重,基金投资者大多亏损累累,而不少大型基金管理公司本身却获得较高的盈利水平, 社会对基金行业的怨言与媒体的负面渲染使基金业广受诟病。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深入思考我国现行基金治理结构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

基于此, 本文在对国内现行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 通过对欧美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考察和比较分析,寻求改善国内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对策,希望通过对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为中国基金业发展赢得新的基础性的制度优势。

二、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中国实践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治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

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当时的中国证券委员会正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规基础。1998年3月5日, 我国首批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同年3月27日基金开元、基金金泰两只封闭式基金成立,标志着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启航。2000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次年9月5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获准发行,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以开放式基金为主的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中国基金业有了规范发展的根本大法。并在随后的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5年初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5月8日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2006年6月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2007年5月23日正式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2008年9月12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11年8月3日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等。

上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主要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目前中国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基金本身在内的所有基金业务当事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支持下,我国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达到4.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2005―2020年我国将新建5.1万公里高速公路,需要投资约2万亿元。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六大主要目标,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五年千亿元”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除了车购税等专项资金外,通过市场筹融资的需求很大,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方式创新,适时、合理、经济地筹集资金,成为交通基础建设的首要问题。

一、债券融资

(一)债券融资的新特点

近几年来,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制度出现了新的、更加灵活更加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用途有了新突破。2001年6月,中国移动通信发行10年期50亿元浮动债券,首次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突破了现有债券资金仅限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规划。二是利率的确定更具灵活性。2001年广东核电债券发行时,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路演询价”的方式,由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报盘,确定自己在不同利率档次上的认购量,最后由主承销商根据认购的倍数和利率确定主债券利率。三是债券期限有了新突破。2001年第四期50亿元三峡债券采用10年期浮动利率和1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发行。四是计息方式有了新变化。1999年发行的三峡债券采取了每年支付利息的方式,成为第一只附息式企业债券。当然,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在市场规模的扩大、品种的丰富、优秀主体的进入等发行制度方面仍面临着加快创新的需要。

(二)债券融资的主要产品

1.企业债券

(1)发行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产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2)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发债规模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30%。

(3)监管部门与报批程序。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发改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据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核准发行企业债券915亿元,其中交通行业219亿元。

2.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向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对银行向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发行,只有银行向债券市场交易,短期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1)发行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规模。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之和的40%。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发行短期融资券4000亿元,余额3000亿元,最小规模5亿元以上。

(3)监管部门报批。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备案材料。

3.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债券)

(1)发行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2)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公司最近―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余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二、结构融资

1.资产支持证券

(1)基本含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包装,使得该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出售给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然后由spv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并将该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

(2)基本框架如图1。

(3)主要步骤:一是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捆绑组合构建资产池;二是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三是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四是信用评级;五是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六是证券设计与销售;七是现金流管理和偿付。

(4)优点和特点:以适当的资产为支撑,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拓宽新的融资渠道;期限灵活;规模较大;有可能成为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目前募集资金使用没有限制。

(5)基本交易结构如图2。

(6)案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这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证监会主导下的第二单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广发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售计划份额募集资金,专项计划成立后,广发证券用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东莞控股所有的莞深高速一、二期公路收费权中,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18个月内合计为人民币6亿元的收益权。中国工商银行为该6亿元资金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实现了信用增级。基本结构如图3。

2.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是基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运作的一种金融产品。基本原理是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抵销;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支付;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定资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基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1)交易安排: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5方参加的委托――运营――受益――监督投资计划的机制。

(2)投资载体: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3)托管人制度:实行委托资产与受托人的隔离。

(4)独立监督人制度:独立监督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他们将对项目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提交报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会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5)主要条件: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来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一)可行性

当前我国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体现在:一是2006年我国出台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产业基金试点;二是相应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产业投资资金(试点)管理办法》即将颁布,修订后的《合伙法》可望2007年实施;三是国内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成功设立的先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科招商、联想投资等;四是完全符合现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该办法规定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

(二)特点

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在资产规模上成为最大的金融产品。据统计,1999年投资基金在资产总量上一举取代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第一大金融产品,基金的数额达到了7000多只。美国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2.投资基金成为美国民众一种惯用的金融投资工具。

3.投资基金的出现,对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4.投资基金对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5.基金管理公司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集中,形成一批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6.基金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

7.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三)优点:

1.资金运作的专业化。通过每个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在对投资基金的筹集、资产评估、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效益较优和机制完善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

2.资产管理的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长期运作,形成相关基础设施领域具有稳定性和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专家团队。由于克服了政府部门的弊病,不但能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还能在基础设施使用后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广大投资者能够通过基金参与具有稳定和较好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也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与和谐。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为养老基金等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投资提供很好的投资工具。

4.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持有能长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通常可以基金自身上市来为基金的初始投资者提供流动和带来可观的上市溢价收益。

(四)案例

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国内第一只大型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正式挂牌,开创了我国直接投融资的新模式和新渠道。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由全体出资人以契约方式发起设立,总规模200亿元,首期募集60.8亿元。出资人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有偿期十五年,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基金主要围绕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定位进行投资,同时支持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投资重点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由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与基金全体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秉承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理念,致力于建立运作规范、治理完善、管理科学、风险控制强的现代企业制度。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由交通银行托管。基金托管人的引入,对于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模式,防范基金投资风险,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四、结论

通过对上述投融资方式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形成的结论是:经过改革开放和金融创新,我国人民币资金充裕,不论是银行资金还是居民储蓄资金、保险资金,资金存量持续保持增长的势头。我国现在并不缺资金,缺乏的是良好的投资渠道。基于这一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通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应着重从两个方向不断探索和创新。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概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和公司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本分成的投融资方式。通常,基金发起人会联合主要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同时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以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用这种投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总体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结构比重,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应占金融业资产规模的1%—3%。按中国现有金融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匡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应在4000亿元到8000亿元,最终达到占金融资产3%的目标。在影响上,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改善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产业政策 航运 产业投资基金 信托

一、中国航运产业基金的资金募集状况

产业投资基金是运用国家产业政策整合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工具。1产业基金不同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之处在于:首先,二者设立目标不同。产业基金设立是为了调整经济结构,通过资金要素的支持促进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升级换代,从而增强某一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水平。其次,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有限。在中国,产业基金的资金构成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或者国有大型企业,民营资本的介入程度不高。第三,产业基金的国家经济干预特征明显,投资有效性的评估标准除经济效益之外,还要兼顾产业结构是否趋向合理这一宏观指标。因此,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官办”私募基金,其设立和运作既要符合现行法律,又要格外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有效性。

目前,中国的航运产业中已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仅有天津船舶产业基金一家。自2009年底揭牌成立到2010年6月,该基金首期募集资金28.5亿元,出资人包括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新金融投资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值得一提的是,该基金2010年首度吸纳了民营资本庄吉浙江庄吉集团的1亿元投资,并已借助贷款实际投资45艘船舶,投资额达到150亿元,投资杠杆率达4倍左右,累计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300亿元。2

与之相比,受上海市政府高度关注的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设立的步伐却显然已经落后。作为落实上海 “两个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计划首期募集50亿元的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至今仍在筹备之中,3直至3月26日,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才正式挂牌成立。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设立困难的直接因素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向不明确;二是投资人资金不到位。按照公开资料,上海航运产业基金属于典型的“官办”私募基金,拟采用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为2亿元,首期拟缴付1亿元,将由四家股东自掏腰包。股东分别是国泰君安证券下属国泰君安创新投资公司、中国海运集团下属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虹口区政府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3.5∶3∶2.5∶1。基金首期预计将募集50亿元。4

二、航运产业基金资金募集的法律约束

资金募集困难凸显出资股东的出资动力有所不足,其直接影响到政府产业政策的实施。对此,必须从航运产业基金的内部和外部制度安排上寻找原因。

(一)法律缺位导致“进”和“退”两难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或从事产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事业投资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5

中国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论证已久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中把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产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6这一概念虽然基本概括了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和内容,但是只把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界定为公司型,显然有失偏颇,与产业基金的设立实践及国外通行做法有所不符。

产业基金的立法状况也无法令人满意。1997年,原中国国家计委曾草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规范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行,但未获国务院批准。72003年国务院五个部委联合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但仅适用于规范外商投资类企业的创业投资。8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牵头11个部委联合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向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做出了相关规定。9该办法第二十二条允许国家与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功能等同于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投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但需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遗憾的是,“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自1999年起论证至今仍未取得结果。从2006年底首只中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设立以来,长期困扰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制度难题仍然未能获得解决。目前中国境内设立的人民币私募或公募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说缺乏与之相关的法律,审批和监管部门。

产业投资基金立法的缺位直接造成产业基金在融资和退出渠道上“两头受堵”,这也相应成为航运产业基金设立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即无法通过法律向基金发起人和投资人明确其融资渠道和资本退出渠道,进而影响了基金潜在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

首先,在资本进入渠道方面。尽管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立法仍在酝酿之中,但是根据“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产业基金的发起人原则上须具备三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法人发起人实收资本要达到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要求个人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产业基金公司成立后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募集,且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10尽管仍是讨论中的试点办法,观察其政策取向可见,产业基金的参与主体实际较为有限,除发起人外只能向特定的机构进行融资。与之相比,国外投资航运市场的基金具有较多的融资渠道,公司、个人、养老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只要对航运市场交易产品有良好的收益预期,都可以参与航运基金。例如航运市场上非常活跃的德国KG基金,除了机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之外,其投资者中还就包含大量中产阶级个人投资者,他们参与KG的重要原因不仅包括较为安全稳定的船舶租金收益,减免个人所得税也是其中的关键。11

其次,退出渠道不畅也是影响航运产业基金设立的另一障碍。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都是投资符合中国产业发展政策的潜力企业,基金退出渠道主要局限于向第三方进行股权转让、IPO、投资企业回购等方式。航运产业基金虽然除了投资公司股权之外还可以操作船舶融资业务,但是航运市场波动大、周期长,受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影响较大,市场预期不明朗,通过股权或者船舶转让实现基金收益仍具有不确定性,通过IPO退出则受限于各方面因素,且历时较长又难以给出资人较为明确的预期,出资人存在顾虑在所难免。

(二)融资障碍造成运营不畅

在产业基金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比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产业基金的资金渠道似乎相对畅通。但事实上,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对于中国产业结构整合的三条融资通道仍然有着一定的约束。

首先,商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企业的“股权性投资”。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投资。而航运产业基金设立就是投向航运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就是培养、做大和做强,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股权性投资”。如果执行这项规定,航运产业基金公司设立之后也不能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航运产业结构整合。

其次,是禁止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杠杆收购”。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据此,收购人不得以被收购公司的权益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第三,不允许收购人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产业整合需要的资金。我国企业尽管理论上可以发行三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允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兼并重组的资金。

上述三条约束基本上堵死了市场化的融资渠道,我国产业基金设立后的融资将仅限于私募引入新的投资者。然而,无论是投资中小企业、企业兼并重组亦或利用航运业不景气状况参与船舶建造或船队运营,都需要巨额资金支持,仅凭企业自有资金根本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依赖政府直接资金参与的做法毕竟有悖市场法则。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出资人参与航运产业基金的主动性,在我国具体环境下,缺乏政府出台具体产业政策给予各类优惠支持,航运产业基金的资本募集难题几乎很难化解。

(三)公司机制增加运营成本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拟采用公司型,12这种做法与国内现有的产业基金组织形式有所不同,与国外航运市场上的各类基金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同。

产业投资基金无论选择公司型、契约型还是有限合伙型,其理念都在于使资产能够有效地配置到需要整合的产业,并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中,契约型基金在集体投资管理方面历史最为悠久,具有其独特魅力。

契约性基金主要是指依据信托契约设立的基金。由于信托制度和公司制度在投资者权利配置上的显著差异及其对于财产管理最终收益的不同影响,因此,在集体投资法律形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投资人数量变化对财产管理权行使的影响不同,信托与公司相比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这一特点显然特别符合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投资模式的特殊需要,有助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现下列目标:第一吸引机构投资者;第二节约治理成本;第三保持快速的市场反应能力;第四获得连续稳定的财产管理能力;第五保证投资人数量和资本数量的变动都不会影响财产控制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决策的实施,从而在同样收益的条件下赋予财产管理人较大的管理权力,激发管理人的管理积极性,实现激励相容。正是因为信托的这一特殊制度优势,国外共同基金大都采用采用信托设立。此外,基于英美法对信托关系赋予的财产法保护,2006年依据新加坡政府推出的海事金融优惠计划(MFI)设立的,类似我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的新加坡海事信托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正是信托。13

航运产业基金如选择公司型作为组织形式,基金将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设立、变更和终止。基金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与审批,发表意见,并以股息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基金发起人、后来的私募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依据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进行日常管理14,而董事会的存在,势必带来不可避免的影响成本、干预成本和集体决策成本,给基金管理人决策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更为不妥的是,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要比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都要高。有限合伙人以及信托受益人通常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可能将税负优惠作为投资产业基金的考量因素。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属于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分配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双重征税状况如果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必然降低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吸引力。

渤海产业基金就定位为契约型基金,即所有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赖信托契约。15基金发起人作为委托人,将资金转移给基金受托人,但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受托人负责选择资产管理人实际管理基金,发起人和后来募集的基金持有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基金的投资收益及损失。16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契约型基金设立的渤海产业基金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由于信托关系需要委托人将财产实际转移给受托人从而形成信托财产,中国《物权法》中既没有信托财产权的规定,《信托法》第二条有关信托财产转移的规定又采取了“委托给”的含糊表述,17出于对投资财产安全性的担忧,出资人在选择契约型基金的同时,通过参股受托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方式平衡风险,所有出资人均持有受托人2.5%至5%的股份,这一做法与投资基金的通行做法尽管有所不同,但恰恰凸显出我国法律环境下的交易成本过高的无奈。

2009年底成立的天津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则是有限合伙型基金,该基金的创新就在于为受托人选择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以弱化出资人干预,方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基金管理职能。天津船舶产业基金也曾遭遇过募资困难,首期募集金额预计80亿元,实际募资额却仅为28.5亿元,出资人包括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资背景公司和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中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审批成为基金受托人和实际管理人,注册资金为2亿元,弘兆产业基金和中通远洋物流集团董事长徐辉各自出资1亿元。18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入资金为限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盈亏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一般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和运作;而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及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出资额通常不超过整个基金份额的2%左右。实践中普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由管理费和利润提成构成,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为所管理资金量的一定比例,一般为3%左右,利润提成一般为为净收入的20%左右。显然,通过这种法律关系安排,出资人的投资风险、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基金管理成本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安排,比起公司制基金,基金设立的目标应得到更好的实现。

(四)定位不准约束投资并引发“盲资”出现。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运作的目标产业是整个航运产业,即主要为航运、船舶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提供融资服务,如船舶制造、航运保险、航运衍生品市场、航运中介、中小航运企业等,基金投向将没有地域限制,旨在探索我国航运融资方式创新,为整个航运产业提供融资。19理论上讲,该基金的定位和目标取向志存高远,设立时机也恰逢其时。

目前,中国已是航运大国,但还不能称其为航运强国,其原因在于中国的航运业大多是指货运、港口、仓储、物流等行业,航运产业链的高端业务如航运融资、保险、航运衍生品等市场和业务都集中在伦敦、新加坡等地,我国的航运业仍然还停留在产业低端。2008年的金融危机客观上为中国产业提升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一方面,航运业整体运营状况不佳,船舶价格、运费价格均有下跌,国内外航运企业经营状况不同程度上都面临困境;另一方面,众多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在危机中受到削弱,国际航运业和航运金融服务步入低谷,为金融资本进入航运产业创造了百年难遇的市场条件。反观中国,在金融机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相对乐观的同时,为发展内需和加快整合产业,我国政府于2009年出台了两个与航运业相关的产业振兴规划――《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和《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积极鼓励支持航运业的发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目标更是为中资金融机构进入航运金融服务领域并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良好机遇。

然而,从市场角度来看,以整个航运产业作为投资对象,由于投资对象不具体且过于宽泛,加之航运业务本身类型复杂,基金管理人很难保证基金运作的精准性和专业性,在基金管理中很有可能产生复杂的关联交易。在中国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本来就很有限的背景下,凭借这一商业模式说服基金发起人出资并将资本撒向整个航运业,必然存在若干困难,且容易使潜在投资者对产业基金扶持和提升重点产业的战略目标产生质疑。

国际航运市场上,投资对象不确定的基金也被称为“盲资”。20“盲资”一般具有三个特征:无特定投资目标,低价时抄底,待行情好转后高价出售获利。曾引入“盲资”概念的德国KG航运基金一度希望凭借航运市场低谷、船价大幅缩水、船东资金捉襟见肘的时期吸引投资者跟进。然而,就德国最大的KG融资行之一HCI Capital的基金销售情况观察,投资者对于这类基金市场反应不佳,销售情况很不理想。21比如,HCI在2009年发起的一支HCI Shipping Opportunity原本预计募集2000万欧元,结果实际只募集到400万欧元。2007年所罗门投资集团旗下的Maritime Equity向中等实力的船东提供这种类型的基金,其募集结果也不理想。22其原因就在于,“盲资”的投资模式无法让投资者根据传统的KG船舶融资方式,清楚地知晓他们是在为哪一艘船舶融资。“盲资”概念下,投资者花了钱却不知道会投资什么,这在航运基金这类集体投资计划所依托的信托原理中被视为信托利益缺乏确定性。一旦信托利益无法确定,无论市场时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么优越,都将很难影响投资者的市场选择。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已经比较成熟的船舶KG基金融资过程中尚且出现这种投资者不买账的情况,如果将基金投向扩展到整个航运产业,这种求大求全的良好意愿未必能够带来预期的产业结构优化的效果。

与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的情况不同,天津船舶基金的投向相比就较为清晰,更容易吸引投资人。基金拟主要投资大型油轮、散货船、LNG、LPG、滚装船、半潜船等,投资理念是反周期操作,通过不断新建和收购二手船,使船队构建成本保持较低水平。基金通过设立弃船子基金、拆船子基金、特殊项目子基金等多个子基金,优先接收弃单、弃船,并为这些船舶寻找承租人;并通过直接投资造船企业、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和其他船用配套企业,最终实现IPO上市。23

三、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公募航运信托基金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设立不畅的现状表明: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旨在促进特定产业的结构调整以及拉动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已意识到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作用,并视图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然而,忽略市场主体的自发动力,忽略市场长期形成的体系和规则,单靠政府牵头来整合、振兴抑或加速某个产业的发展,都将很难回避现有的规则框架。在这种艰难的创新中,如何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本身的结构体系、制度规则,如何最小限度地制造变革成本,并实现相同市场目标,新加坡海事信托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范例。

受益于1996年新加坡海事港口局(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 即MPA)的设立和2006年6月MPA出台的海事金融激励计划(Maritime Finance Incentive(MFI) scheme,MFI),海事信托基金在新加坡蓬勃兴起,为航运业和公众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工具。24

海事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比较确定,募集资金投向的是实物资产而不是股权,目标就是新建船舶和二手船舶。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根据2004年新加坡商业信托法设立(Business Trust Act 2004),属于商业信托(Singapore Business Trust)范畴。25海事信托一般以购买船舶资产并以该资产在长期租约下运营的稳定现金流作为收益为目的,其法律结构是:

根据新加坡海事信托计划的运作模式可见,该基金与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的法律关系其实非常接近,仅在二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受托人公司治理要求方面略有差异:海事信托依照新加坡商业信托法设立,房地产信托根据集体投资计划规则(Code on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设立;海事信托受托人与管理人通常合为一体执行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角色,房地产信托要求受托人与管理人分立;海事信托的受托人公司治理标准较高,大多数公司董事都必须是独立董事,且在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之时,必须遵循受益人利益优先原则,房地产信托则要求1/3以上董事为独立董事。总体而言,在新加坡这样的英美法国家,创设海事信托基本上遵循了现成的法律框架和商业模式,不过是将受益财产确定为船舶租金而已,在这一点上,与德国KG的船舶融资租赁并无太大的区别。

新加坡海事信托的魅力关键在于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海事信托可以进入资本市场。信托受益权通过单位信托(Unit Trust)出售给投资者,很好地解决了资金来源的问题,彻底摆脱了船东通过自有资金或是依赖银行贷款买船的传统做法,拓宽了融资渠道和基金退出渠道,使得船舶投资困扰已久的问题迎刃而解。采用单位信托方式在资本市场募集船舶基金,比德国KG基金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形式募集面更广,公众化程度更高。船舶投资者将转为机构投资者和公众,借此可以使新加坡的船舶租赁业迅速发展并凭借锁定长期租金进行获利。而且,依靠资本市场监管法律和市场供求关系,信托基金的运营情况相对更透明,投资者权益相对更能得到保护。

二是海事信托的税收优惠。只要是经核准的船舶投资公司(Approved Ship Investment Vehicle(ASIV)),包括船舶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它们的船舶运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收入均能获得全额免税。其中:受托人或船舶管理人,包括受托人(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船舶管理公司所获得的管理费等相关收入可享有10%的优惠税率,为期十年; 经核准的船舶租赁公司、海事基金和海事信托在十年内购买的船舶带来的租赁业务收入,可获永久税收豁免,直至相关船只被售出为止;不限定船舶类型,集装箱船、干散货船和石油、天然气船舶都可以申请免税。

除此之外,新加坡海事信托计划还能享受优于上市公司的制度优惠,银行对于海事信托没有贷款额度的限制,海事信托不是根据会计收益分配红利,而是依据运营现金流分派股息,无论是新加坡本土还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海事信托的所得税、印花税全免。26正因为此,新加坡的海事信托基金推出后即获得了市场的欢迎。2006年4月25日,由太平洋海运信托受托人(PSTM)发起,以购买4250标准箱的集装箱船为投资对象的太平洋海运信托计划在新加坡成立,该信托是首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运信托计划。272007年,投资三艘油轮的首航融资信托(First Ship Lease Trust),以及德国Rickmers集团属下的投资四艘13100标准箱的Rickmers Maritime海运信托都纷纷跟进在新交所上市,从而为更多小规模的资金参与船舶融资提供了可能。28

五、结论

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目标就是发展上海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完善和提升现有市场体系及相关法律体系,其中,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的酝酿正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举措之一。然而,通过本文的分析可见:

首先,解决市场融资问题是发展航运业的瓶颈所在,在航运市场低谷时期借助产业政策这只“有形之手”理论上可以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实践中也有成功的先例。其次,“有形之手”毕竟不是依靠市场形成,在现有规则约束下,航运产业基金在进出两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障碍,这将直接影响到私募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导致各方投资人既耗费时间成本于协商过程,又错过市场低谷造成机会成本损失,政府的产业政策目标很难顺利实现。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沉寂了数月之久、有国产PE(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之称的产业投资基金,在11月初重新活跃起来。

首家获得国家发改委审批、于2006年底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下称渤海基金),在今年11月初作出了第一笔投资,在另外两个项目上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今年9月获批的第二批产业基金,亦纷纷在选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的组建已蓄势待发。

更重要的是,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探索也取得了长足进展。

经国务院同意,由发改委牵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称一行三会)、商务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门已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指导小组,正在拟订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总体方案。

《财经》记者获悉,如该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将由该小组负责,不必再上报国务院审批。

审批方式有望改变

继2006年底渤海基金成立之后,今年5月,发改委向国务院申报了作为第二批试点的四家产业基金,其中包括上海金融基金(200亿元)、广东核电基金和山西能源基金(各100亿元)、四川绵阳高科技产业基金(60亿元),上报主体仍为地方政府。

当时的申报方案只是一个粗略的计划,主要包括基金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没有涉及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也没有提出基金运作的具体形式。

对于这些动辄募资百亿的大型基金如何组织、如何监管或是否需要监管,以及如何理解私人股权基金的内在特性,长期以来多有争议。

一些部门对于地方政府主导产业基金的申报,以及发改委负责审批,也表达了不同意见,这使得酝酿已久、几经修改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迟迟不能出台。

在发改委方面,其主导思想是通过几批试点形成合理的产品发展模式、制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一个“指导意见”,以一种约束力较弱的形式引导这一新产品的发展,排除可能出现的干扰性、非市场化因素。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曾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能达到这个目标,届时发改委也可以完全退出。如果这个产品可以简单地进行标准化核准,就绝不搞审批;如果能备案,决不搞核准。”

7月初,《财经》记者获悉,国务院并未如期批复第二批试点产业基金,而是要求发改委进一步征求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意见。此时虽然仍有分歧存在,但各方均认为试点还要继续推动。

9月初,总规模为460亿元的四只产业投资基金获得国务院批准。在此之前,苏州工业园区上报的中新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下称中新基金)也获得了国务院批准,该基金总规模为100亿元,首期募集50亿元。

同时,国务院还批准由发改委牵头的七部委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指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试点方案。

11月7日下午,一场关于产业基金试点方案的讨论会在国家发改委举行。与会者除了前述七部委的有关官员,还包括来自鼎晖投资公司、渤海基金等市场机构的专业人士。

与会者称,类似的会议已开过数次,各方就主要问题已基本达成一致,不久会将试点总体方案上报国务院。

《财经》获悉,试点总体方案吸收了《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的很多内容,包括试点的领域、范围、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投资人资格等。据悉,该方案提出产业投资基金要以发起人来申报。

“这意味着申报主体将是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商业机构,由此避免产业基金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保证产业基金市场化发展而不被各种行政力量扭曲。”一位知情人士称。

该人士透露,试点方案比较市场化,对发起人的条件要求也比较宽松,主要是对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管理层经验、财务状况、是否有违规记录等有所规定。

据悉,很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均有意担当基金管理人,不过这在符合试点办法的情况下,还要获得各自监管部门的同意。

“我们只监管申请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或有国有机构出资的大型产业基金,对规模小、民间募集的基金并不需要核准,这是相对宽松的做法。”发改委一位官员表示。

“政府部门的审批、核准并不是产业基金成功设立以及良好发展的保证,最重要的是看基金管理人的历史业绩及资产管理能力是否能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君贤如是评论,“基金经理和投资机构的合作最终必然是商业化的双向选择。”

投资者资格也是业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比如,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成为基金的出资人?按照目前的商业银行法这是不允许的。

“我们希望商业银行能参与进来,他们自身也有这个需求,目前银监会还没有给我们反馈意见。”发改委上述官员称。

据《财经》了解,有些商业银行正在为近期获准入股产业基金争取国务院的特批。

基金管理人博弈

对于第二批获批的五家产业基金来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选定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组建的法律组织形式以及募集资金。

在方案确定并募集成功、获得发改委最终的设立批准后,产业基金才能正式注册设立。

对于PE基金管理人来说,这样的机会不啻一次资本盛宴:既可获得稳定的管理费和不菲的分红,又可借此树立品牌,因此竞争非常激烈,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着传统的地方格局。

在上海,据悉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一度试图参与管理200亿元的上海金融产业基金,但上海方面则更倾向于由本地机构参与管理。

具有地方金融控股性质的上海新国际集团有望成为该基金主要的管理人,上海两家本地券商国泰君安和申银万国也有意参与其中。

在山西,人脉颇深的中科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年来曾参与推动山西能源基金创立,但目前已经完全退出,华泰证券等机构将填补这一空缺;

在四川,中信证券与绵阳高科技产业基金已接触了近一年,但中银国际亦虎视眈眈,希望在渤海基金之后,控股第二家基金管理公司。

在广东,核电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是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主要投向是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有关方面一度希望由广东核电集团下属的财务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目前招商证券亦可能加入其中。

相形之下,只有苏州的中新基金已经确定了基金管理人。

9月29日,中新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了国家发改委下发的筹备批文。在即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旗下的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份。其中,厚朴投资是高盛高华董事长方风雷牵头、由一些专业人士组建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新基金还将是国内首家有限合伙制的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中占1%的股份,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该基金。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没有地域限制,投资方向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

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成立于今年9月26日,注册资本30亿元,管理资金约50亿元。其前身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近年来已投资了60多个项目。

据悉,苏州工业园区原打算由苏州创投集团担当基金管理人,但国家发改委建议由全国性的、有业绩和品牌的公司参与管理。

此后,联想旗下的弘毅投资曾前去洽谈,但由于要求控股而未谈成,厚朴参与后很快达成一致意见。

据悉,基金管理公司将在近期正式成立,目前已开始募集资金,有望在年内完成设立并开始运作。

对于地方政府、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多重博弈,发改委有关人士曾对《财经》记者表示:“地方政府主导上报并不意味着主导运营。基金的组建是市场化的,谈判过程也是市场化的。地方政府与出资人间自然会产生制衡,双方在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形成公司治理方面会逐渐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不过,从第二批试点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以地方投资机构参与基金管理的愿望十分强烈。

一位业内人士称:“发改委不希望地方政府的公司来管理,但是地方政府推动下成立了产业基金,也不愿意放手,最后就形成了合作的局面。”

渤海基金落子

在第二批试点产业基金积极筹备的同时,首家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基金终于在成立十个月后出手:11月2日签署了首单投资协议后,另两笔金融投资也将在近期敲定,首期募集的60亿元资金已出手过半。

作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者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中银国际希望不负众望,向国家发改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基金发起人交出一份名至实归的答卷。

渤海基金的第一单投资是入股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钢管),一说是2亿美元。

天津钢管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石油套管生产基地,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在50%左右,近两年该公司业绩增长迅猛,2005年、2006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8.11%和21.98%。

由于负债率高增加了很大财务成本,天津钢管的财务结构有待调整,渤海基金由此获得了注资机会。

据悉,天津钢管很快就会在资本运作方面有所行动。中银国际将担任天津钢管的上市承销商。

中银国际首席执行官王岩对《财经》记者表示,作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中银国际希望渤海基金一定要投资在有品牌、规模大、风险低、影响力大的项目,“第一个项目一定要投在天津,而且一定要与基金自身的历史地位和市场声望相匹配”。

在王岩看来,这种做法符合国务院批准试点组建渤海基金的宗旨,符合国家发改委对它的定位,也是对天津政府对中银国际信任的回馈。

王岩表示,渤海基金在投资初期选择项目的标准,就是“不出手则已,出手就要一鸣惊人”。

“对于产业基金而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以高标准选择优质项目以规避投资失败带来的风险。在基金成立之初,赚钱少一点不可怕,怕的是选错项目”。

王岩表示,渤海基金在先期的项目选择上,会比较重视退出渠道,只有那些退出渠道清晰,有可能在未来两到三年上市的优质项目,才会进入渤海基金的投资视野。

据接近交易的人士透露,渤海基金与中铁工程集团下属企业将共同入股成都市商业银行,渤海基金约出资10亿元获得近10%的股份。

前不久,马来西亚的丰隆银行以每股3元的价格,认购了成都市商业银行6.5亿新股,即以19.5亿元总投资获得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9.99%。

成都市商业银行1996年在原44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由成都地方财政、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发起。

2000年成都市商业银行接收了濒危的成都汇通城市合作银行后不良资产增加,2003年增资扩股又告失败,因此此次拟向境内外投资者增发股份募集资金60亿元。渤海基金以不到两倍市净率的价格入股,这在金融股高涨的今天并不显得昂贵。

《财经》记者多方求证获悉,与成商行项目几乎同时进行的还有泰阳证券,后者正处于被重组整合筹备上市阶段。

2007年2月,方正集团与方正证券分别出资6亿元和2.56亿元入股泰阳证券,合计持有81.5%的股份。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商业银行等十家债权人转债持股约1.7亿元;重组后泰阳证券的净资产为10.5亿元。

目前,方正集团已确定方正证券吸收合并泰阳证券的方案,并正在筹备上市。方正证券持有的泰阳证券2.56亿股股份将予转让,此部分股份约占泰阳证券总股本的24.4%(相当于吸收合并后新方正证券约16%的股份)。

根据双方草签的协议,渤海基金将以每股8元收购泰阳证券股份(相当于2倍市净率、4倍市盈率),初步预计渤海基金将投资10亿―12亿元,收购泰阳证券1.25亿股或1.5亿股,入股比例占合并后的新方正证券的8%至10%之间。

据悉,入股方案已于10月上报证监会。

中资PE:温室之花?

渤海基金的大手笔投资突显了中资PE在政策上的优势。

近两年,外资PE在中国的投资屡屡碰壁,前有凯雷投资徐工没有得到商务部批准,近有高盛增资入股美的电器(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27)和福耀玻璃(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60)又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掉。

对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外资PE颇感无奈。“我再也不会关注定向增发项目,赔不起时间。”一位在外资PE界浸已久的人士曾向《财经》记者表示。

事实上,由于市场因素和政策的变化,外资PE在中国市场的操作手法已有所调整,比如由控股转为参股,先少量进入再慢慢增持,这样可以规避商务部的审批;或者转向民营企业,绝少涉足国有企业。但无论如何,外资PE在中国市场的投资规模受到了极大限制。

一位外资PE人士分析称:“在中国做PE很难,大企业不卖,好企业不愿意出让控股权,成长型企业一两亿美元就算大单。再加上价格的不断上浮,操作空间已经很有限。”

同样面对资产价格高涨的挑战,中资PE在政策上则没有限制,渤海基金能在短期内投出35亿元,外资显难企及,而入股金融机构的机会更殊为难得,此前凯雷入股重庆商业银行就未获得银监会批准。

这种“温室”效应对于中资PE来说亦是双刃剑,缺乏竞争的同时并不利于培养基金管理人的自身能力。

“最近两三年市场好,大家都赚钱;市场不好大家都亏钱,这怎么能叫好的投资呢?如果看过去十年,把全部投资项目都算进去,可能真正赚钱的不到十分之一。”前述外资PE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