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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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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2006年5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规范市级粮食储备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原则是政府储备、市场运作、规范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备、费用实施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负责审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确定市储备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标与检验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备实行公开招标。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安全规范,制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办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六条承储企业按中标要求负责市储备粮的采购,自主择机开展粮食轮换,自负盈亏,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承储企业组织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依照企业提供的存粮仓廒报表,从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等方面,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储备粮。

第四章储存与轮换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必须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严禁陈粮入库、露天储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科学储粮,做到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市粮食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进行检验,承储企业不得违反粮食储备规范,任意存放市级储备粮。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粮为3年一个周期,一般情况下1年轮换30%左右,成品粮每年轮换4次以上。年度轮换计划和成品粮适时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申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相关银行部门备案。轮换发生的差价损益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十条承储企业按计划实行存储粮轮换时,必须及时将轮出和轮入粮食的数量、质量、生产年度、出入库时间报市粮食、财政主管及相关银行部门备案。原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4个月,成品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动用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紧急事件需要动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对市级储备粮采用不同的应急动用方法。当用于救灾时,实行政府采购;当因市场粮价异常波动或突发粮食事件等情况时,储备粮按政府指定价销售,其政府指定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贴。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

第六章费用补贴及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按季度向市粮食主管部门报送《**市市级粮食储备费用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市财政审核拨付补贴费用的依据。保管、监管费用及行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其中,行息和保管费用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储企业和相关银行。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要单独设立储备粮台帐,及时反映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市粮食主管部门、相关银行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承储企业仓储、统计、会计报表要按月上报市粮食主管部门。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储备,由县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收代储,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动用。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和稳定本县粮食市场,应对粮食购销市场化条件下的突发事件和今后各种原因可能引发的非正常情况,保障全县粮食供应。

第四条县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规划地方储备粮总体布局,制定地方储备粮的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储备粮储存规模,在每年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地方储备粮的所需利费。储备粮的利费补贴,按照中央储备粮的标准执行,即: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按每年每公斤原粮0.08元;收购贷款利息按粮食进价成本及银行当期利率据实补贴;轮换费用按3年一个周期,每储存1年每公斤原粮补贴0.04元。储备粮存储期间,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常损耗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由县财政负担。储备粮轮换期间的费用、利息补贴,照常计补。县财政局应按季预拨储备粮的利费资金,年度终了后结算,并负责监督费用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在费用、利息补贴落实后,由储备粮承储企业向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解决。

(一)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地方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二)地方储备粮贷款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全程监管”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三)地方储备粮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息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利息政策执行。地方储备粮贷款除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承储企业在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出或销售时,必须将贷款及时足额存入县农业发展银行帐户,不得挪用。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不得与非储备粮和其他储备粮混存。

第八条县粮食局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储粮安全的原则,做好地方储备粮的保管工作。

第九条承储单位应当具备地方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测、相应仓库设施、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等。

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仓廒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帐实相符、管理规范,每月及时向县粮食局、财政局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五)按照县粮食局和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发的入库和出库的通知要求,按时组织地方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并将地方储备粮调入和调出情况向县粮食局、财政局报告。

(六)严格遵守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有关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七)不得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参照中央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稻谷3年为一轮换周期,原则上每年轮换三分之一,但3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轮换周期,提前进行轮换。储备粮的轮换,根据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储存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储备粮轮换计划由承储单位向县粮食局申报。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粮食局编制轮换计划安排,并与县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计划,承储企业组织实施轮换。储备粮的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架空期的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县财政不予负担。

第十二条购入地方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在县粮食局监督下,采取招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粮食收购价格,由县政府确定。购入储备粮,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

第十三条销售轮出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或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进行。发生质变的粮食,不能投入口粮市场。地方储备粮的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费用包干”的办法,及时轮入同等品种、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新粮,其盈亏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十四条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足以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县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局根据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计划,由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

第十六条经县政府批准用于调控市场或其它用途的储备粮,必须在本年度的粮食生产周期或下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内,由承储企业及时按同品种、同数量补回。动用地方储备粮时,其销售费用以及销价与进价成本的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责补贴。如产生了价差收益,则上缴县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建立储备粮轮换亏损补偿基金。经县政府批准,将储备粮用于其它用途而产生的成本、费用及其它损失,由县财政负责如数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县粮食局负责对粮食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储备粮的数量真实,储粮安全。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储企业和负责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损失及收购资金挪用的,由县粮食局责令承储企业和责任人予以赔偿。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提高县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8号令)和省级、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洪粮字[2004]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控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县政府,县级储备粮的规模由县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调度灵活、管理科学、安全规范。

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第五条县粮食局负责全县储备粮的按时购进、储存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规划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局在县农发行设立县级储备补贴存款专户,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和资金来源,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轮换等所需的补贴资金。自2009年起按县政府确定的粮食储备规模由县发改委负责列入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补贴资金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统算的办法拨补,县财政局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将补贴款预拨到县粮食局账户,在三个工作日内由县粮食局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立的专项存款账户上,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支行负责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价格(收购价加必要费用)、数量所需的贷款规模,按入库进度及时、足额、据实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的贷款资金,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其库存实施监管。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入库计划和价格,由县发改委、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农发行共同协商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并下达抄告单执行。

第九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和县粮食局提出计划,报请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联合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各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二章粮食库存管理

第十条县粮食局根据县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集中承储、便于加工、设施齐全、科学储存的原则,择优选定国有粮食承储单位。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按照县粮食局制定的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考核认定具有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国有粮食企业。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县级储备粮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县级储备粮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各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必须按县政府下达计划执行,承储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凭上级机关的机要电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和县粮食局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手续。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县制定的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按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损耗由县财政承担。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的库存管理人员离任时,要对县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的内容为所有帐、卡和实物。交接的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要按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位、储存年限、储存地点逐项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离任交接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粮食轮换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实行推陈储新,各承储单位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按照县下达的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的粮食入库成本记帐。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承储单位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轮换数量、品种、计划,报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后,并在次年三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九条轮入的粮食必须是当年或上一年生产的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轮出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县粮食局委托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县粮油质检站必须对所存储的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监控检测。对出、入库和轮入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必须有县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提供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需对所储粮食进行轮换时,应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批准后执行。轮换空库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费用及差价参照中央或省级储备粮油轮换补贴标准实行定额包干。年初由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轮换计划预拨部分费用到县粮食局,县粮食局再根据轮换进度拨给轮换企业,轮换结束后据实清算。发生亏损由企业自行弥补。

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使储存的粮食未到储存年限品质下降需轮换,发生的差价及费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储单位负责,并追究承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斤原粮每年补贴0.04元。利息按库存成本和农发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轮换期间保管费用、利息照常拨付。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按县政府确定的价格组织购进。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大幅上涨需调控市场时,按县政府指定的价格进行抛售平抑粮油价格。由此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由县财政收缴或拨补。

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四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控”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按进度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行同步变化。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其贷款按照农发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贷款期限按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县级储备贷款除农发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上述贷款管理与农发总行、省分行地方储备贷款管理办法有抵触的部分,以农发总行、省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县发改委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四)为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对到期的储备粮必须进行轮换(县级储备粮食每三年轮换一次)。

第三十二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委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发改委及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粮食局、财政局应当制定县级储备粮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县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粮食局应当依法解除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

第三十七条县粮食局、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局、财政局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审计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六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县级储备粮承储单位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因地制宜;粮食储备;管理

1 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油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粮油储存技术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股室全力抓的工作机制。局领导下乡必到库区检查,查仓组每季度都会定期到各粮站进行检查,各站长也严格执行月会查制度,每座仓库都设立《粮情记录卡》、《储备粮油专卡》、《熏蒸登记卡》、《通风登记卡》《粮库器材登记卡》《储备粮害虫化学防治审批表卡》《保粮折》等六卡一折,仓管员日常查仓情况,站长的月会查情况和六卡一折的填写情况都要根据规定实行责任制,依据考核结果对每个人进行奖惩,促使保管员牢固树立“宁流千滴汗、不坏一粒粮”的思想,明确岗位职责,转变观念,转换机制。落实“三包”,即包数量、包质量、包“四无”等机制,确保储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杜绝“有岗无责任、有仓无人管“现象,形成层层有人抓、有人管、事事有人议、有人问的良好氛围。

2 量化考核,规范管理

制定出台《古田县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考评办法》,从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储粮安全情况、科学保粮、仓内外卫生工作、库区安全情况和熏蒸次数等各方面以百分制分别对站长和保管员进行量化考核,每季度一次,年终总评,分数与奖金挂钩。达不到基础分则没奖金,而连续两年达不到基础分则免其职位。检查组每季度到每个粮仓检查,在现场检测的基础上,根据粮情检查记录卡和查仓制度与专卡粮折等来进行对照检查,这样既方便检查工作的进行,也更有效地对储备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粮情检查记录卡和站长月汇查制度与专卡粮折的规范化填写情况都归入考核的内容,进行书面管理,提高管理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因地制宜,科学保粮

因地制宜地采取一些经济有效的措施来尽量实现储粮“三低”标准。如:外墙刷白,电子测温,挂防虫帘,打防虫线,科学预埋竹篮通风散热、离粮面2米处薄膜压盖防虫、仓内泡膜板吊顶隔热及仓外挂遮阳布等。改善仓库储粮条件,适时通风降温,平衡入库粮食温度和水分,确保储粮安全。这些措施是既经济又有效,符合储备粮管理的“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这些措施的实施主要是靠人工进行的,保管员工作起到关键作用,特别是春、夏抓密闭,秋抓防汛、防结露,冬抓通风降温冷冻杀虫,定时测粮温等对于控制和掌握粮情的变化是最有效的工作。所以在《古田县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考核评分》中把它单独列为考核项目。检查人员只要检查粮情记录簿和科学保粮记录簿,对于未采取措施,记录不祥或不规范给予扣分,而分数与奖金挂钩,这就大大促进保粮工作质的发展。为防止保管员敷衍,胡乱登记,检查人员在仔细检查记录是否规范的同时,也进行现场检测并参照天气预报对照查看记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站长在执行月会查制度时,查看情况也要进行规范登记并且必须是本人笔迹,这也要列入对站长的考核中,有力地加强了对粮仓管理工作的监督。

根据实际,在粮仓内规范划区设点,在测温记录时要表明测温位置,便于了解各区各点粮温变化及虫害的发展情况,进而了解整坐仓库粮情变化,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防范有力。

4 择优培训,提高素质

一方面,多年来在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员分流中,我县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定员等形式,挑选出爱岗敬业、熟悉业务的人员到保管员岗位上工作;另一方面,制订培训计划,局本部办培训班及分批选派一些青年骨干到上级主管部门创办的粮食管理法律、条例及业务培训班,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建立起一支思想端正、作风扎实、熟悉法律、业务技术过硬的保管员队伍,使其素质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为加强我县储备粮管理打好“人才基础”,也为我县储备粮管理的发展备足后劲。良好的保管员素质有力地促进了规范管理、科学保粮的工作。

储备粮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摘 要 我国现行的中央储备粮财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粮食储备进行垂直管理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实行粮食储备费用(含轮换费用)定额包干,再由中储粮总公司对粮食承储企业采取定额包干。这种体制在保证粮食安全、降低储粮成本、减少财政补贴、提高资金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而必须加强粮食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长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

关键词 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 财政补贴

我国现行的中央储备粮财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对粮食储备进行垂直管理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实行粮食储备费用(含轮换费用)定额包干,再由中储粮总公司对粮食承储企业采取定额包干。这种体制在保证粮食安全、降低储粮成本、减少财政补贴、提高资金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因而必须加强粮食承储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长效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

一、加强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的管理

财政补贴是中央储备粮存储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因而对财政补贴的管理就是中央储备粮管理的重中之重。在现行的粮食流通体制下,粮食储备费用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补贴责任比较明确。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补贴办法不够合理,补贴费用标准较低,企业存在不均问题,抗风险能力较弱。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完善中央储备粮财务管理体制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完善粮食政策性补贴办法,正确处理好国家目标和企业利益的关系

企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看,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大致可以分三类:一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相一致的业务。如粮食储备业务、粮食企业按国家的要求保管好粮食,保证粮食调得动,同时获取国家补贴,这时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都得到实现;二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不确定的业务。如储备粮的轮换业务,轮换盈利了,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达到了一致,如果轮换亏损了,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就出现背离;三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相背离的业务。如国家为了平抑物价抛售粮食,要求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导致企业亏损,这些业务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不相一致的。因此,在政策补贴制度上应区别对待,使得企业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尽可能保持一致。

(二)适当提高粮食储备费用补贴水平,保证粮食企业合理的利益

目前,国家对中储粮公司采取了定额补贴,财务包干的方法。财务包干的好处是在补贴标准合理的情况下,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缺陷是如果补贴标准不合理,尤其是补贴标准不到位的情况下,造成企业亏损挂帐,不利公司企业化管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的中央储备粮储备费用的补贴标准还是偏低的。因此,为了确保粮食的储备安全,保证粮食企业正常业务开支,调动粮食企业储粮管理的积极性,应当适当提高粮食储备费用的补贴标准。

(三)合理调整补贴标准,解决企业苦乐不均的问题

粮食政策补贴分为储备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粮食储备费用高低受粮食储备环境和不同地区物价水平的影响,而粮食轮换费用高低受粮食产销区和粮食品种的影响。而在目前的补贴标准中,粮食储备费用补贴没有考虑粮食储备环境和物价水平对成本的影响,轮换费用仅考虑不同品种和轮换周期,没有考虑市场风险。因此,要合理的调整补贴标准,一是适当提高南方粮食承储企业和经济发达地区粮食承储企业的储备费用的补贴标准;二是要适当提高粮食销区和稻谷轮换费用补贴标准,解决粮食承储企业苦乐不均的问题。

(四)建立以丰补歉的机制,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粮食承储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财政的政策性补贴,在财务定额包干的制度下,企业只能靠压缩开支,降低成本费用来换取效益;另一方面粮食企业又面临着巨大的政策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尤其是储备粮的轮换。因此,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为了保证粮食企业正常运行,防止经营的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有必要建立一种以丰补歉的机制,企业在有盈余的年份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在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以丰补歉的基金,企业一旦发生亏损,可以按一定程序动用这笔基金来弥补企业亏损。

二、加强中央储备粮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以资金管理为中心,防范财务风险

一是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合规、管住、盘活、用好、安全、有效”的资金管理原则;二是各种资金必须存入法定的银行帐户(农发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现金收支和库存现金的管理;三是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银行帐户和资金结算的规定,做好货币资金的结算和管理工作;四是要严格资金收支管理。按照“统一收入,预算支出,收支两条线”模式运行。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要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所有资金进出,必须具备合规合法的凭据,并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及时准确入帐;五是企业从农发行取得的地方增储计划贷款,只能用于增初粮食计划规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资或资本性支出。六是严防收购资金体外循环,严防“小金库”和帐外帐问题。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保证销售货款的回笼,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恪守银行信用。

(二)加强成本和费用管理

一是成本管理问题。粮食承储企业要如实反映地方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状况,正确核算成本,原则上应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竞价采购,,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如企业在接到增加储备收购计划后,可以直接参与市场收购。,但其入库成本必须是在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核实认定后才可确认。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不论高低,只要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同时,要加强财经纪律,严禁利用成本核算方法虚增和隐瞒企业利润。

二是储备粮费用管理问题。 储备粮的费用按环节分为收购费用、调拨费用、储存费用和销售费用等四个费用部分,按性质分为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大力推行科学保粮新技术的前提下,企业要严格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制。努力降低费用成本。一要加大收购环节的管理,加强对包装物、露天器材的使用情况的检查,减少损失,降低费用。二要管理费用要大力压缩,对招待费的开支,应当按照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比例(销售的万分之五)内开支。 对储备粮的费用开支管理,有两种有效管理办法:一是实行预算管理办法。年初企业根据上年的费用开支情况,结合储备粮的费用开支标准,编制出当年的费用开支预算情况。年终要编制出全年的费用开支决算表。二是实行分环节管理办法。把储备粮的经营分为收购、储存、调拨、销售等环节,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指标,实行费用定额管理,并严格实行考核,建立内部费用控制制度。

(三)加强财务监督

按照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国家储备粮的管理是三级负责制,第一级是中储粮总公司,第二级是中储粮总公司的派出机构——分公司,第三级是中储粮总公司的直属库(以下简称中储粮直属库)和接受委托承储中央专储粮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中直企业)。分公司应充分发挥其对辖区内粮食承储企业的管理职能,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进行财务的有效管理。对会计基础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评比,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及经济效益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督促粮食承储企业遵守国家财经制度,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到管理制度与机制相结合,通过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龚京翠.加强中央储备粮的财务管理.粮食科技与经济.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