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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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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税务筹划

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以符合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无论对于起,还是对于国家来说,它都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房地产企业经营的重要财务目标就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而企业所得税的多少将直接影响着税后利润的大小。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作好税务筹划工作,就可以使企业在当期或未来一定时期内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大税后利润。其次,它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企业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进行细致合理的所得税税务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使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更为合理和合法,实现财务活动健康有序的运行。再次它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房地产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有关税务筹划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为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沿着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一)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由此可见,扣除项目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就至关重要,因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扣除标准上。在范围上,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扣除标准上,工资、薪金支出,汇兑损失等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有些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十项:一是免征与减征优惠主要体现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等;二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研究开发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优惠;五是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六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七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八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九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十是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防止企业避税的规定

税务筹划是在国家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有的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可能会采取一些避税措施,这与税务筹划是不同的。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防止企业避税做出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可能发生的避税行为。这里的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等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而且税务机关有权在关联方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进行,避免误用关联方交易等避税方法,因为这些方法不仅不能正确地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还可能适得其反,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

(一)利用准予扣除项目进行税务筹划

把握好税法在准予扣除项目的相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关键环节。首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而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尽量避免发生该类支出,因为这些支出要面临多重的损失,既包括自身支出的增加,也包括不能在所得税上扣除的损失。其次,企业发生的有些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需要把握好这些项目的扣除标准。例如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措施,值得房地产企业将税法灵活运用。因为税收优惠税法的导向,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合法的节税利益,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是非常有利的。同时国家也是鼓励企业这么做,因为税务筹划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它也促进了国家的宏观调控。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的包括以下两点。首先,关于安排残疾人员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这一点的税收优惠条件,在合适的岗位聘用一些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这样一方面可以给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减少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房地产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购买机器设备的话,可以考虑是否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环保设备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这样既保护了环境,也可以少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利用会计核算进行税务筹划

在我国现行所得税法下,房地产企业除了利用准予扣除项目和税收进行税务筹划外,还可以利用会计核算中的不同处理方面进行税务筹划。这种方法可能没法减少企业的纳税总额,但能将纳税的时间递延到下一年或未来几年,而由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因此,纳税时间的递延也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收益。首先,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对收入确认时间的控制进行税务筹划。在每一个纳税年度,房地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它的收入总额,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企业应特别关注临近年终发生的收入的确认,因为这类业务最容易对收入确认时点进行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当年的收入大大超过可扣除项目的话,可以考虑能否使原先计划下一年确认的收入符合当年确认收入的条件。其次,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年限的不同进行税务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则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也存在差异,这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这些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陈焕平.浅谈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河北企业,2009年04期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3]叶友娇.浅谈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几个要点,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年04期

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

我国税务筹划的兴起和发展,是纳税人观念更新的产物,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同国际接轨的体现。在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利润的增加,经营、投资、理财、分配活动必然越来越复杂,每一个时期都需要规划,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也愈加明显。

所谓税务筹划,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提供的多种纳税方案,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着合理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行选择,从而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税务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针对企业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适合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企业要想有效地降低纳税额度,就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对某些产业项目和产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积极跟随国家的税收优惠调整产业结构,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筹划方式就是税率筹划。所以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有效地掌握税率筹划的方法能够降低企业纳税额度,企业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达到降低纳税额度的目的。

(一)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现在有些大型集团公司都在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在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之间以非正常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均摊利润或者转移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种转移定价的行为在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之间运用非常普遍,一般是通过对人力物资、无形资产等的互惠均摊等途径实现。

(二)筹划低税率,降低纳税额度。为了国内经济都能够均衡快速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地区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来引导投资人的投资方向。在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也规定了比如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纳税优惠政策,有的政策规定前几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几年到第几年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低税率项目发展生产,就能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

(三)对应纳税额的筹划措施。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度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负税压力或者接触纳税义务,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如果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设备等,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而且如果抵免额度不及设备投资10%的,还可以把剩余份额转移到下年度结算。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置办符合标准的机器设备,不但可以改善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地降低所得税缴纳额度,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的是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针对不同的内部核算方法开展适合的税务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②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③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④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各期的成本也存在差异,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尽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在税率稳定时,尽量使用符合税法要求允许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

(三)利用费用扣除标准的选择。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多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但是所构想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还是要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审查而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高标准和最基本原则,所以不管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多么高明,如果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那么税务筹划不仅不能实行,连同企业也会被税务机关处以重罚,付出沉重代价。所以那种不顾实际情况,为了避税而避税的做法,只是一厢情愿而已,任何筹划方式都要以法律允许为原则,否则结果肯定会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第3篇

摘 要 企业进行资产或股权转让是我国企业重组中的主要形式,选择不同的所得税缴纳方案,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数量。合理的税务筹划可得到直接避税好处或间接好处,有利于企业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 处置方式 税务筹划 境外

在我国子公司处置的常见方式有:转让资产或股权。在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中选择所得税的税务具体方法不同进行税务筹划,可得直接避税好处或间接好处,有利于企业和股东价值最大化。

资产和股权转让按支付方式又分为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经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在股权支付中达到一定条件其所得税可选择按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因此,按所得税处理方法可将资产或股枝转让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资产或股权转让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

资产或股权转让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规定,被转让企业得到的可变现价值(公允价值)超过原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直接投资于境内企业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股权或资产转让前对累计投资未非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先进行分配,再进行转让处置,这样比直接转让可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如:某市甲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与王某及李某设立华立公司,甲公司占华立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本总额70%,华立公司去年获利300万元,华立公司保留盈余未分配。2010年,华立公司获得利润200万元。2011年1月甲公司准备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将拥有华立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方案一,以价格1350万元转让,方案二,先将税后未分配利润的90%进行分配,然后再将拥有华立公司70%的股权以1035万元转让。我们对以上两种方案的税务处理进行比较:

方案一:

应纳印花税:1350×0.05%=0.68(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1350-1000-0.68=349.3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9.32×25%=87.33(万元)

税后得利润:349.32-87.33=261.99(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分回的利润=(300+200)×90%×70%=315(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印花税=1035×0.05%=0.52(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1035-1000-0.52=34.4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48×25%=8.62(万元)

税后净利润=315+34.48-8.62=340.86(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税后利润增加:340.86-261.99=79.87(万元)。

由此可见,对累计未分配利润先分配,再转让对企业和股东更有利。

二、资产或股权转让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资产或股权转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为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资产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该股权收购时发生的股权支付全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经营活动

4.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承担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收购的企业(即转让企业)取得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以被收购的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确认有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所得或损失,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全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如:2010年,A企业为了收购B企业的全资子公司、C企业80%的股权。A企业决议向B企业定向增发股票3000万股。每股价格3元,同时A企业向B企业支付现金1000万元。A企业和B企业为非同一控制下的独立交易方。C企业共有股权2500万股,收购C企业每股资产计税基础为4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元。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增发新股一年内不转让。我们对B企业转让C企业80%股权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收购企业A企业购买股权占被收购C企业全部股权的80%>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股权支付全额占共交易比例=9000÷10000×100%=90%>85%,那么B企业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B企业非股权支付(1000万元)确认所得=(10000-8000)

应纳的所得税=200×25%=50(万元)

B企业所得股权计税基础(即股权入账价值)=8000-(1000-200)=7200(万元)

若一年后按原价转让,应纳税=(3000×3-7200)×25%=450(万元),此方案合计纳税500万元。

如果A企业全部现金支付,应纳所得税=(10000-2500×4×80%)×25%=500万元。

我们可以看出B企业的转让股权两种支付形式下的实际税负相同,均为500万元,但在股权支付方式下,当期并不需缴纳股权支付部分为基础的所得税,相当于得到450万元的无息贷款,这是一种间接的税收费优惠。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重组业务完成的当年企业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交易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性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股权或资产转让时,可进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或进行重组性特殊性税务规定的股权支付,可得到直接税收优惠或间接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第4篇

(一)工资、薪金所得 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当月所得为其基本工资收入加基本工资外收入减去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中基本工资外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监考费、讲课费、论文评审费等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所得。当月应纳所得税额为当月所得额减除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时,就要缴付与该档税率相适应的税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高校教师从事本教育工作以外的讲学、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设计、翻译等劳务而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取得为一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劳务报酬采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次高于800元但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即税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即税率40%,速算扣除数7000。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学校及校内个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的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向教职工发放的年终奖金、年终创收提成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稿酬所得 指高校教师的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报刊发表而取得的收入。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合理划分工资结构,将教师的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实现节税。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安家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如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因此,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一是降低名义工资收入,增加各种补贴,如提供免费旅游、发放食堂用餐券、给予住房补贴、报销电话费和车费;二是为教职工提供一定期限的购房贷款, 每月从其工资额中扣除部分款项, 用于归还贷款;三是为新进教师提供周转房或负担房租;四是提高教师的办公条件, 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 为教职工配备电脑及电脑耗材等;五是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书报费,以及科研成果调研、开发费用,建立教职工子女教育基金等。特别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因此,合理增加每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实现节税。

(二)设计课酬发放方案,合理减轻税负高校教师课酬的发放有三种方式:一是学期末一次发放;二是按月预发,学期末结算,多退少补;三是每月按实际计算发放。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课酬按月发放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所得税;学期末一次发放应作为一次性奖金计算。

案例一:某高校教师月基本工资3200 元,“三险一金”免征额为800元,某学期(5个月) 课酬共9000 元。

方式一:课酬学期末一次发放。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0- 2000-800) ×5%×6 +9 000×10%-25=995元;

方式二:按月预发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 3200+ 9 000÷6- 2000-800) ×15%- 125[×6=960元;

方式三:每月按实际发放,按5个月分摊课酬。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200- 2000-800) ×5%+[3200+9000÷5-2000-800)×15%-125]×5=1045元,如果考虑毕业设计(论文)在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还会更高。

由此可看出: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差别较大。按方式一期末一次发放税负较高;按方式三按月实际收入发放,高收入的月份税率会更高,低收入部分又无法享受税收抵扣的优惠,导致全期税负较重;而按方式二采用预支或递延的方式按月均衡的预发工资薪金,则可降低教师的税负。

(三)合理进行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具体如下:

(1)将劳务转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分类计税,合理转化。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采用的是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应税所得小于2万元的情况下,工资薪金适用税率低于劳务报酬税率,此时,应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以降低税负。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外出讲课课酬12000 元,如果由对方直接支付课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12000×20%)×20%=1920元。如果由学校间接支付课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则应税额=(12000- 2000)×20%- 375=

1625 元。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实现节税295元。

(2)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一般都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可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以降低税负。

案例三:某高校教师某年3-7月被聘请挂靠在高校的培训机构代课,每月课时费3000元,采取7月份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方式一:一次性收取15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5000 ×( 1- 20% )×20% =2400元。

方式二:分5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 800) ×20%×5=2200 元。

可见,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税比一次性收入一次计税可节税200 元。

(3)将部分劳务报酬进行费用化。即提供劳务方的伙食、住宿等费用由被服务方提供,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税负。

(四)利用最经济节税点,合理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 2005年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税发[2005]09号文件,该文件重新规范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但也存在缺陷:按照每月平均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全年12个月,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由此,在每一级的临界点,收入可能相差很小,但个人所负担的税负相差却很大。

案例四:某高校教师应发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000×10%- 25=2375元。

案例五:某高校教师应发年终奖24100 元,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为2008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4100×15%- 125=3490元。

可以看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差100元,而所得税却相差1115元。因此,在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务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节税点,把超过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每月工资或以其他形式发放,使职工获得最大合理收益。

(五)稿酬所得税务筹划稿酬所得可以采用集体创作、出版系列丛书、作者虚拟化等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

(1)集体创作法:指一本书由多人合著。当稿酬超过4000元时,采用集体创作法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案例六:某高校教师完成一著作,稿酬共10000元。

方案一:个人独立完成著作,得稿酬10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四人合著,每人得稿酬25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500-800)×20%×(1-30%)×4=952元。

集体创作法比个人独著实现节税168元。

(2)系列丛书法:指把著作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该方法使得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案例七:某高校教师准备出版计算机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2000元。

方案一: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 000×(1-20%)×20%×(1-30%)=1344元。

方案二:以4本书的形式系列出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2000÷4)-800]×20%×(1-30%)×4=1232元。

出版系列丛书法比出版单独一本书实现节税112元。

除集体创作法、系列丛书法外,纳税人也可通过将稿子转让给出版商获得税后所得或者将作者虚拟化等方法进行合理筹划,获得最大合理收益。

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职工薪酬 个人所得税 税务筹划 方法

一、将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

所谓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顾名思义,就是职工在单位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应该得到的各项报酬,是职工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相对来说,劳务报酬就是职工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和劳务报酬之间具备以下的不同之处: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必须是在某一单位受雇佣才能得到的,而劳务报酬可以是临时性的。由此看来,要做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可以把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

通常,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较少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根据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进行缴税;相反,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较高的情况下,为了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应该根据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缴税。通过合理地计算,就可以将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劳务报酬,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二、将职工的部分工资、薪酬所得合理地转化为经营性费用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是在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现2012年现在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当职工的收入扣除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后达到某一档次,就套用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当收入扣除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标准后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酬带给职工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倘若把职工现金收入转化为职工必须的福利,纳入企业经营性费用,可以达到职工消费需求,而经营性费用不征收职工个人所得税,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额中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减少企业和职工的纳税成本,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并且能够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例如,倘若某企业在2012年1月招聘了一个职工,月薪是6000元,因为该企业没有提供居住条件且该企业附近无居民房出租,该职工只能与人在市内合租一套住房,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上下班交通花费400元,工作用餐花费400元,共支出18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进行计算,该职工缴纳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后每月实际可用收入为5855-1800=4055元。

倘若该企业为该职工提供企业统一租用的集体宿舍,厂部有专车安排接送居住在集体宿舍的职工上下班,并开办食堂解决职工工作用餐,该企业发放给该职工的月工资由6000元调减至4200元,则税务筹划后,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进行计算,该职工缴纳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后每月实际可用收入为4179元。

税务筹划前后相比,该职工每月节税4179-4055=124元,全年节税1488元,公司统一租用的集体宿舍租赁费和厂部专车发生的费用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计入经营费用,职工在食堂用餐费支出在不超过职工薪酬所得14%内据实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企业少交了企业所得税而职工又得到了实惠。从总体上看来,该企业薪酬发放总数不变,而该职工税后可支配收入增加了124元,全年增加了1488元。因此,个人获得的这些福利可以作为工资、薪酬的代替物,既保证了职工的实际工资,且由于这些代替物的发放降低了名义工资额,个人薪酬应纳税额得以降低,既方便了新招聘职工的生活又方便了企业统一管理。

三、实施奖金均衡发放的筹划

根据2012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职工的工资、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适用的税率就会越高。倘若职工的奖金一次性发放,那么,就会缴纳较多的税款,倘若采用分摊发放的方式来进行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也就是说,将职工的奖金分为几个月分摊发放,那么,职工将会缴纳更少的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而得到更多的实际收益。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数额与当月的薪酬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倘若是一次性发放奖金,按照税法规定是不能将数月发放的奖金数额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计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酬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倘若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个税免征额35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通过这种计算方式,可以发现,奖金发放高的月份适用较高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高;而奖金低的月份适用较低的税率,当月缴纳税额自然也就较低,甚至低于个税免征额3500元,就没有必要缴纳职工个人所得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总结了几种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为了更好地做好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就一定要遵循税务筹划的不违法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计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保证企业和职工的税负能够得到合理合法地减轻,最终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家亮.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完善对策.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