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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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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吸收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85-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我国的纳税筹划有了长足的进步。从财务管理方面来说,企业在进行财务核算的时候会涉及很多方面,如:国家税收政策、会计处理、资金管理等。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要求企业具有较高水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能力,这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十分有利。

1纳税筹划的概述

1.1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活动的一种是企业或股东为了价值或者权益最大化的实现,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安排和策划企业的投资、经营等事务,将税法能够提供的优惠充分加以利用,优化选择纳税方案。纳税筹划具有自身所独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合法性、导向性、目的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几个方面。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这个核心,以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为目的。因此,企业的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一个策划活动,更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方式。企业的纳税筹划,围绕着税收成本的减少这一中心进行一期活动和方案的安排和选择,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获得和重复行使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标。

1.2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纳税筹划的产生究其根源是因为纳税人想在合法的范围内尽量的减少纳税支出。可以说任何关于纳税筹划的行为,其产生的根源都是利用使然,也就是经济主体为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而衍生的一种经济策划行为。从对我国部分国营、私营企业的经营者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可以清楚的看出,大部分企业都希望能够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究其原因,就是税收的缴纳额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企业或者个人的成本支出减少,相对应的企业利润或个人的利润获得就会增加。因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纳税作为一种资金支出的项目当然是越少越好,从经济利益方面,对纳税人来说,税收是一种直接的经济损失。

2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2.1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现今我国企业大多数是统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如地方国资委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等。这种统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在合并前后参与合并各方的资产和债务在有控制权的一方看来,只是各方资产和债务的一种重组,在性质上并没有发生变化。统一控制下的合并,不是出自合并双方的自愿,也就是说相当于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所以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完全的作为公允价值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要求会计处理按照权益结合法来进行,也就是合并方需要依据被合并方的本来账面价值进行资产和债务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因为增加的资产估值而产生的折旧和摊销是不允许存在的,这样是为了避免有利润操纵的情况发生。

2.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原则

相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来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更具有自愿性,合并的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自愿进行交易。相当于一个企业在对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购买时产生的交易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会计的处理依据购买法进行,在购买日当天,购买法需要将合并中具有确认条件的资产和债务作为自己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加以确认,其价值可代表公允价值。按照合并成本和可辨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价额差来对商誉进行确认。

3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会计与纳税处理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采取的是相同的会计政策,甲公司要吸收合并乙公司,经过协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方式(一):2011年6月3日,甲公司要吸收合并乙公司,通过增发500万股的股票的方式,再吸收合并将乙公司的净资产获得。

方式(二):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对乙公司吸收合并,通过620万元的公允价值加上固定资产为500万元的账面价值,另加300万元的现金来实现。如果甲乙两公司共同隶属于A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那么合并方式(一)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免税吸收合并,其合并方式属于免税合并中的股票收购企业吸收合并。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在会计方面的事务处理包括:借:银行存款50万元,商品库存450万元,固定资产550万元,贷:短期借款500万元,股本45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免税资格的确认,乙公司对资产的转让得失不确认,对所得税的缴纳不予以计算。甲公司对企业吸收合并以前的乙公司的所有纳税事项承担负担,对于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原有的年度亏损,由甲公司用与乙公司资产有关的年度所得来对其进行弥补。方式(二)的企业吸收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是以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加上现金来实现的。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在会计方面的业务处理:借银行存款50万元,商品库存450万元,固定资产55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贷:短期借款500万元,银行存款350万元,固定资产清理480万元。在纳税方面,甲公司应该对转让固定资产缴纳所得税,乙公司相应需要缴纳转让财产的所得税,于是,方式(二)在进行企业合并时产生了整体的纳税负担。

4企业吸收合并的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4.1根据不同合并方式对合并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纳税筹划

上一节中甲公司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时采用的方式(一)的合并方式,乙公司收到的资产是股票的形式,符合免税的条件,因此享受免税合并。当股票卖出时,才产生资本利得税的缴纳。在税率比较上,资本利得税要低于一般所得税,这对于乙公司而言,采用此种合并方式在纳税额方面可以减少,而且纳税期也会得到推迟,是比较有优势的。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企业的吸收合并,若采用方式(二)的合并方式,则需要缴纳相应的资产所得税,这与方式(一)相比,无疑是增加了资本的支出。从资金流出方面,方式(一)显然比方式(二)更有优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票的发行不仅会使企业的控股权更加的分散,而且也会使甲公司在股利支出方面加重负担,所以此种方式也是利弊共存,需要对两种方式进行慎重的比较,来最终确定出最为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

4.2根据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情况对所得税的影响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上一节的合并案例,如果甲公司存在高额的利润,乙公司无财产转让所得存在,但是存在有效的弥补亏损,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时采用免税合并的方式无疑是有利的。这样可以使乙公司存在的为弥补亏损得以结转,由合并后的甲公司来对其进行弥补。这对于甲公司来说,不仅可以用自己的多余资金进行投资,同时可以使当期的经营利润得以降低,使得当前的所得税得到减少。如果乙公司在合并的时候有即将过去的为弥补亏损存在,再加上财产转让所得的存在,如果选择免税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就会使乙公司丧失为弥补亏损的抵税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甲公司来说,选择应税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更为妥当。

5结论

综上所述,在进行企业吸收合并前,要对合并方式进行慎重的考虑,对资产转让和弥补亏损所带来的税负影响进行细致的计算和比较,从而选择出对企业减少税负最为有利的方案,尽量做到减少税收成本的支持,争取最大利益的获得。

参考文献:

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大型集团 风险分析

大型集团公司在进行初始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收益率。在企业的诸多竞争中,尤以成本的竞争最为核心,而所纳税额是企业的一大成本,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最终收益。所以,投资者为降低税收成本,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就有必要对其纳税事宜进行筹划。本文通过对某集团公司下属不同企业纳税筹划模式的案例分析以及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为纳税筹划思想的推广提供思路。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存在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纳税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其实,纳税筹划既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二、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1.集团公司纳税筹划典型模式

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是单个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个集团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通过集团公司纳税最小化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税率下:

设集团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组成,其税率分别为 和 ,且 < ;

集团公司利润总额 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润为 ,B公司利润 ;

A公司所得税为 ,B公司所得税为 ,集团公司所得税合计为 ;

集团公司净利润合计为 。

建立如下联立方程组:

< ; + = (正的常量); = (当 0); =0(当

= (当 0); =0(当

可得:当 = 或 =0时, = 为最小值, = (1- )为最大值。

如下图1所示:

图1 利润与所得税关系图

因此,在比例税率下,且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税率不相等,集团公司应将利润尽量安排给低税率公司,将高税率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从而减少集团公司所得税,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

(2)在累进税率下在成员公司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

由于成员公司均有多档税率,纳税筹划较为复杂。总而言之,应将利润先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最低税率,然后再将利润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较高税率,直到利润安排完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集团公司总税收,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

2.案例分析

这里主要讨论集团公司内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团公司下属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业。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从合并企业的角度来看:

选择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时的以下税收问题: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6万元),所以,B企业就不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B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弥补B企业的亏损额100万元。A公司接受B企业资产时,可以以B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其次,A公司将来应就B企业18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79.84% 33%=629.34(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为629.34 (1-25%)=472.01(万元),(其中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5%为公益金,1既为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80+2000 472.01 0.909=38.52(万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34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直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万元)。

所以,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共为418.98万元(10+38.62+34+336.36),选择方案二,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180 3+10-500) 33%=16.5(万元)。又因为合并后,B企业已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A承担。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因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550- 500)+5 33%=3.3(万元)。A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3.3-16.5=589.8(万元),按第一方案时的计算方法计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30.16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89.33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210.60万元。所以,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446.59万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一现金流出较小,所以,A公司应当选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这些因索发生变化,选择第二种方案就有可能是划算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测算,以上仅提供筹划的思路和测算方法。

三、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1.纳税筹划风险主要类别

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一般来说,纳税筹划的风险表现为三类:政策运用风险、经营风险和税务执行风险。

2.纳税筹划的风险预防

(1)健全纳税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大型集团公司要事先对纳税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如集团公司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的景气度,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集团公司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集团公司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2)关注税收法律变动、提高筹划人员水平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另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对项目统筹谋划的能力、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降低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大型集团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主客观条件经常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集团公司在纳税筹划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四、结束语

大型集团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在实际操作时,大型集团公司要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违法并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参考文献:

[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节税

国有企业合并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决定,而对于合并重组企业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可能会对这一重大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合并重组企业来说,税收风险及税务成本需要企业提前进行规划,掌握合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种类及税务政策,对税务做出合理有效的计划,才可以使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并保证合并过程的顺利实施。

一、企业合并税收筹划及相关理论

(一)税收筹划定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经济行为所涉及的税法、税境,采取各种合法的方法,对涉税行为做出事先策划,它是在既定的税法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规定内容,对企业所要涉及的纳税事项,以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润、价值最大化为目的,而对企业未来财务目标进行的规划与安排。

(二)有效税收筹划理论

目标企业的利益,既要考虑全体员工的合法权利,同时不能忽视投资各方的利益,才可以减少合并过程的风险。

显性税收是按税收规定进行的税收征收;隐形税收是同等风险投资回报税前差额,它与显性税收不同,它来自于市场,而由于回报的差异,投资者会选择更加优惠的投资,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同时考虑显性及隐形税收;

契约理论是对不同的纳税人以契约方式使税负最低,最终达到共同受益的效果,合并各方以契约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实现纳税最小化。

二、企业合并税收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通常有节税和避税两种方式,基本原则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节税具有预见性,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税负;避税是一种事后行为,是利用法律的漏洞,达到在法律无视的情况下少缴税款,避税不属于违法行为,它是相关部门需要完善的一个问题。

(二)预见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具有预见性,需要建立在对企业整个业务流程足够熟悉的基础上,业务熟悉度是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主要因素,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该在业务还未开展时,即做好准备工作,对经济行为涉及的税种、税率等进行预判,其次将纳税管理活动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中,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整体性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具有整体性,随着税收筹划及企业管理的不断发展,利益最大化及税负最小化成为企业发展的新目标,此时,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提升到了战略高度,需要更加具有整体意识,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也不仅限于节税方式,更加倾向于集开拓市场、增加收入与纳税筹划于一体的方式。

三、企业合并税收筹划注意问题

国有企业合并过程涉及财务及税务处理等内容,而税务处理的合理筹划,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可,因此,企业进行合并重组,需要对合并过程事先规划,使企业合并方案合理可行,最终得以顺利实施,达到双方合作的目的。在此过程中,税收筹划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了解双方整体情况

对合并方情况加以了解,需要评估合并目的、资金来源及合并后的效益;对被合并方情况加以了解,关系到企业合并能否成功,对其财务经营状况及潜在风险了解,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科学决策。

首先,聘请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被合并方进行资产核查,核实是否存在账外资产及账外负债,了解主要资产的抵押情况,对不良资产、潜在负债等情况分析核实,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作出判断;从销售净利率、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率等财务指标对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及运营情况、盈利及成本情况作出合理分析。

其次,关注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构成,充分征求少数股东意见,避免其对合并持有异议,同时他们还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失联股东应将其股权以公平价格转为债务处理;

(二)对被合并企业潜在风险判断

判断被合并企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在国有企业进行合并时,需要考虑合并后的协同效应,以保证企业合并后价值最大化。由于对被合并企业不够了解,合并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包括:涉税、诉讼及经济纠纷等,这些潜在的风险一般是在合并过程中不易察觉的,这样会对合并失败埋下伏笔;对合并过程进行跟踪,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相应的风险咨询与评价,如:清查资产时需要对企业的应收款项、担保责任等进行查实,是否存在潜在负债风险、是否存在经营期偷漏税行为等风险,以最短期的时间达成双方企业的战略调整、结构建设及业务调整、资源配置,使合并后企业可以妥善经营,规划未来发展。

(三)重点考虑合并过程的税收政策问题

税负是企业合并过程中一项重要成本,在进行企业合并过程中会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对国有企业合并过程的合理税收筹划需要关注合并发生时,应该以被合并企业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与企业实物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等内容一同转让给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可以享受的免于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合并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备案,如果没有书面备案则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特别关注国税总局对企业合并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中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时支付的股权金额不低于支付额85%,及同一控制下不需支付对价的,对于这样的股权支付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合并中对被合并企业房地产转让到合并企业中暂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整体出售,买受人妥善安置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用工合同的,其所购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与百分之三十以上职工签订用工合同减半征收契税。

(四)合法进行合并程序

首先,合并重组双方应该签订合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合并后名称、合并形式、各方债权债务、违约责任及争议等内容。合并协议是重新配置的法律行为,与股东的权益直接相关,其合并决定权由股东会决定,参与企业由股东大会决议,达到既定的赞成票数方可实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合并,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

其次,企业的资产负债清单需要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为合并交接工作做好基础;当公司作出合并决议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进行公告,自接到通知30日债权人可以要求企业清偿债务。

最后,国有企业合并由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企业合并后相关登记事项依法向公司登记处办理变更手续,以合并企业取得相应资产所有权登记日为合并日。

四、总结

我国企业合并税收筹划面临各种需要关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应进行全面分析,关注相关税收制度的变化,从企业整体利益综合考虑。其中提升相关人员素质、优化企业组织架构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保障,由于国有企业合并活动存在复杂性,如何控制好税收筹划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合理的税收筹划是对国有企业合并过程整体效应的综合体现,因此,它应该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参考文献:

[1]吕曼.论企业并购重组行为的税收筹划[J].中国商贸,2014(31).

[2]师毅诚.企业重组中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研究[J].注册税务师,2014(12).

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法律法规也在通过改革走向逐步完善的道路。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为了赢得更多的生存空间,除了改善企业生产工艺,还试图通过加强企业管理水平来获取利润。而财务管理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一直不可小觑。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税务管理的核心工作,对于降低企业纳税风险、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都有着重要作用。纳税筹划本质上是通过利用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通过筹划思路最终起到降低企业税负或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活动。良好的纳税筹划手段可以为企业带来很高的经济收益,而不恰当的纳税筹划将会使企业产生极大的纳税成本和风险。因此,有必要探讨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以促进企业合理利用纳税筹划这一财务管理活动手段,最终促进企业达到价值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

(一)纳税筹划的目标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一致

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其财务管理目标是获得企业经济收益最大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即通过财务管理手段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知名度、改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作用。而纳税筹划通过对企业征纳税环节进行相应筹划,其目标也是为了使得企业尽量少地承担税负,同时又要保障企业获取较高的利润水平。综上可以知道纳税筹划的目标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而这也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单单考虑税收负担因素,还需要考虑其他财务会计因素,全面保障企业持续性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筹划对象为税收支出,企业财务管理的筹划对象是企业财务支出或收入

对于企业而言,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对象一般是税收支出项目,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的筹划对象一般都是企业的财务支出或收入。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了解之后通过对于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纳税税率等项目进行筹划,以减少单位的税收支出,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水平越高,应纳税额越高,因此企业必须要协调利润和纳税额之间的关系,寻找到临界点,防止因累进税率造成的越过临界点产生纳税额远高于增加的利润额的情况出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筹划一般通过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企业资金存在的风险来进行筹划。在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大多会横向纵向比较不同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企业资金风险,通过预测评估及绩效管理的方式最终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合规性及有效性发展。

(三)纳税筹划属于税收领域从事的企业财务管理活动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财务活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间的差异性来合理筹划企业财务活动和日常经营事项。因此其本质上是税收领域的财务管理活动。税收支出实质上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价值的一部分,而基于企业价值进行管理正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也依然可以认定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投融资过程、采购生产、销售等都会产生一定的税收费用,因此纳税筹划并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某一环节产生的,而是蕴含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当中。同时,纳税筹划并不是可以脱离企业日常财务管理活动而进行,没有了企业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工作便不可能完成。

三、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一)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制定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在企业进行日常的纳税筹划过程中,虽然我们可知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基本一致,但是纳税筹划依然会对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制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纳税筹划不单单会影响到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制定的总体目标,还会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的具体目标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在企业,财务部门及管理者都会注重企业盈利水平、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债务偿还能力等指标。而纳税筹划作为影响到企业税收负担状况的重要活动,必然会对财务管理目标产生影响。纳税筹划在对盈利水平方面的目标会带来如下影响:在企业进行债权筹资时会考虑到合理利息收入可以税前扣除,而股权融资的成本不可进行税前扣除,造成两种筹资方式带来的盈利水平产生差异,如果在两种方式给企业带来的收益相同,会选择债权融资而非股权筹资。在进行经营状况的目标制定时,企业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调节固定资产的折现年限,促进企业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回收。在进行现金流状况指标制定时,需要考虑因为纳税导致的现金流出,因为税收支出是不具备弹性的,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由以上几点均可以发现纳税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制定会带来影响,企业需要认真考量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和产生的一定成本,制定有效战略目标。

(二)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筹划对象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纳税筹划会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筹划对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是因为纳税筹划的筹划对象一般仅仅是企业应缴纳的税款,而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筹划对象包括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和成本。而税款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价值,会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筹划对象产生影响。从现金流角度可以发现,我国税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经营活动可以通过加速折旧提前收回投资,减轻现金压力,因此纳税筹划会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筹划。从资产计价角度可以发现,税法上对于存货的计量和会计上的方法基本一致,因此纳税筹划的对象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筹划对象也可能会出现一致。从企业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除了需要考虑自身因素之外还需要考虑政策变动因素,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会对企业利润水平带来较大程度的变动,如果不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容易造成企业财务管理对象产生偏差,给企业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内容和关键职能产生了一定影响

纳税筹划除了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制定和筹划对象的选择方面带来了影响之外,还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内容和关键职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内容产生的影响范围比较广,主要是对企业的筹融资方式、企业合并方式、日常采购及销售方式的选择产生了影响。在企业进行筹资时,企业如何利用财务杠杆来提高企业经济收益获得更多利益是关键问题。但是税法上,不同形式筹融资利息是否可以进行税前抵扣给筹融资决策带来了重要影响。在企业合并方面,是否是关联方进行特殊纳税调整成为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在日常采购方面,采用委托加工收回方式、直接采购或者预付账款采购方式对于纳税时间会产生一定影响,如何有效利用纳税时间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成为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需要关注的问题。在日常销售方面,采用现金折扣或者商业折扣对于应纳增值税税额会产生影响,也会直接影响企业利润水平。纳税筹划除了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影响外还会对企业关键职能产生影响。即企业在进行某些经营活动决策时需要考虑到纳税筹划这项财务活动的实践性及难度,最终选择有效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职能是提高资金利用率、防范财务风险,由此可见纳税筹划必然会对财务管理的关键职能产生影响。

四、结语

企业合并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分立;税收筹划;所得税;增值税

一、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概述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分立指的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有不同类型,可以是从原企业的母体上分离出一部分组成新企业,也可以是新建两家或两家以上新企业等等。企业发生分立行为不一定是向社会公众传递不好的信号,如果我们只是把企业分立看成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正常的变更行为,那么企业分立中可探讨的内容就变得及其丰富。我们这里重点关注企业分立过程中对税收的考虑。按税法规定,分立后的企业应该按照各自适用的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由此,企业分立行为会使分立后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负有别于原企业。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分立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就为税收考虑创造了空间和条件。而所得税和流转税的考虑是我国企业分立过程中税收考虑的主要体现。

先说所得税。目前我国在现行税率统一的情况下,对于居民企业而言,一般采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所得税考虑的主要思路是原来适用较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或者更多新企业,使得单个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综合之后的所适用税率也就相对较低,结果是期望分立后企业的总体税负低于分立前的企业。如果分立前企业本身享受了较低税率,则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就显得意义不大,甚至会带来税收以外的风险。再者我们以增值税为例谈流转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根据这一思路,将特定的产品(主要是指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的生产分立出来,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可以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有可能使企业的总体税负减少。

二、企业分立的所得税考虑

企业分立中对所得税的考虑一般可以通过税率的考虑和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进行。

1、所得税税率的考虑

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目前我国企业适用25%的税率,而对设于西部地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则适用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能否使分立后的企业较原企业税负变轻,是否存在所得税筹划机会则取决于各方适用税率不同的条件。如果分立各方的适用税率不同,则有必要也有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企业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那么基于税收可以尝试做如下考虑:在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设立另外一个企业,并在高税率地区和低税率地区均设有营业场所。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企业的部分业务转移到低税率地企业,并可以通过转让定价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的企业里。

2、分离特定部门以享受税收优惠

这种纳税筹划方式主要适用于有混合销售的部门。当一个企业存在大量混合销售时,虽然有些企业采用分开合同的方式或者分开记账的方式试图消除混合销售所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效果都不能完全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当特定部门分离后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时,则可以考虑进行企业分立。有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本来应当享受15%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但由于其设在企业集团内部,税务部门无法单独认定从而不能获得相应税法上给予的优惠。如果将其从企业集团内部独立出去,单独注册,则可以利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软件行业,我国在企业所得税上对软件行业单独设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在分立后便于确认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企业的分立有利于获得税收上的效益。而这种基于税收考虑的分立必须以国家的税收政策为依据。

三、企业分立的增值税考虑

企业分立过程中增值税的考虑因素主要包括进项税额的考虑、免税项目的考虑和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规定:纳税人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购进价的13%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的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如果上述所涉及的产品服务均由企业内部提供,则不能直接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条件,那么企业就要设法创造条件争取进项税额抵扣。

1、企业或集团内部存在农产品的生产部门,将其分立出去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来说,某些企业是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如果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战略,一个企业完成从生产原料到加工出售的全部流程。而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使用自产的农产品原料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很小就使得企业整体增值税税负较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可以将以农产品为生产原料的部门分立出去,单独成立一家企业,那么原生产企业就可按农产品购买价格的13%计算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分立出来的企业也不必缴纳增值税。结果是,增值税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此外,在遵循增加可抵扣进项税这一思路时还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新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数量,即根据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一数额越大,当然应纳增值税额就越小。我们从公式中就可以发现其实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分立出去的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高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多,反之则越少。(2)注意转移价格的制定。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税务主管机关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因此不能一味的为了多获取可抵进项税额而过高的抬高交易价格,这是有风险的。

2、如果企业内部有运输部门,则将其独立出去也可以提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而如果运输劳务是由企业内部提供的,则不满足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但同时我们也要了解的是,独立出去的运输部门也要根据运费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目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逐渐铺开,在独立运输部门的过程中需要重新考虑税收因素。

(二)免税项目的考虑

在增值税税法中,某些特定产品是免税或适用较低税率的。以免税产品为例,其销售不缴纳销项税,则其进项税也就不能抵扣。因此在考虑将这些特定免税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企业时,能否带来税收效益是不一定的,取决于免税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比例两者之间孰大孰小。

例如,某农业生产者(单位)主要从事养殖业,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又生产销售其它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产品。2010年该企业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为800万元。全年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0万元。

方案一:企业合并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80-200÷800*80]=42万元

方案二: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70=3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节约增值税=42-32=10万元

方案三:另设立一家企业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如果生产农产品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则原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

企业分立经营时,应纳增值税额=600*17%-50=52万元

这时分立经营较合并经营多缴增值税=52-42=10万元

从上例三种方案中不难发现,当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时,分立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对来说减小了,因此分立经营比较有利。反之,合并经营比较有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免税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全部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越小,分立经营越有利。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考虑

对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而言,可能其中部分业务应纳增值税,部分业务应纳营业税,而我国税法对此并不分开征税。因此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可以将其混合销售行为中那部分征收营业税的业务独立出来设立企业法人,使该部分业务按其实质征收营业税,以此减轻企业整体税负。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集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为一体的空调制造公司。2010年产品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安装维修收入为2000万元,购买生产用原材料费用32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2000)×17%=102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020-600=420万元

基于税收可以做如下考虑:将安装维修队单独组建为安装公司,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7%=68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680-600=80万元

安装公司收入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两公司应纳税总计=80+60=140万元

节省税金=420-140=280万元

可见,增值税的纳税考虑与企业分立间有着多处联系,当然企业分立中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转换成本,这也正是需要我们全面考虑之处。

四、企业分立的注意事项

(1)亏损的弥补。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2)分立不等于新办。与企业合并不等于新办一样,分立也不等于新办。(3)分立会降低某一税种的税负,但同时可能增加其他税种的税负。其主要表现在:①可能会增加部分增值税。被分立企业相互之间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在分立前不用缴纳的部分增值税,分立后由于独立核算应该缴纳部分增值税。②可能会增加部分营业税。当被分立的企业各方在生产经营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联系时,则分立后这些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而分立前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③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由于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与盈利再也不能汇总纳税,盈亏相抵效应的消失可能会增加部分所得税。

企业分立的税收考虑是一种整体性的考虑。企业在作出分立决策时,应通盘考虑整体税负的变动情况,而不应该只参照某一种税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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