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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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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筹划

农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1篇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下面,笔者仅以盈利的农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例,从该类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转售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统一计算口径,现假定有一家盈利的甲农贸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以下简称“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该企业欲购进1,000公斤苹果,16元/公斤(含税),之后以20元/公斤(含税)出售给乙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逐一计算分析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时甲企业的税负。

(一)对于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农产品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再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甲企业从某家个体工商户购进1,000公斤苹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就无法进行正常抵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货成本也不能结转扣除,企业的税负异常沉重。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25%=4,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4,367.26=6,898.23(元)

以上各项应纳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43.11%,税负之高真令人咋舌。

(二)对于从批发或零售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在商品批发或零售市场上采购1,000公斤苹果,但仅能取得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增值税照样不能正常抵扣,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有正规货物采购发票,含税成本可以全额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16,000]×25%=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367.26=2,898.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18.11%,比第一种无票情形少缴税费4,000元,相对减轻了企业税负。

(三)对于从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商贸企业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甲企业既能正常抵扣增值税,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含税成本也能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13%)×13%=460.17(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60.17×(7%+3%)=46.02(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46.02-1,000×16÷(1+13%)]×25%=873.45(元)

4、应交税费合计

460.17+46.02+873.45=1,379.64(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8.62%,比第二种情形取得普通发票少缴税费1,518.59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

(四)对于从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扣除率)

基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农业合作社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并自该合作社取得了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各项税费负担如下。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3%=22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20.88×(7%+3%)=22.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2.09-1,000×16×(1-13%)]×25%=939.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20.88+22.09 +939.26=1,182.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7.39%,比第三种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费197.41元,企业税负明显减轻。

(五)对于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增值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假定甲企业符合上述税收政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那么,甲企业就可以像自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一样计算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实际税负同“自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在此不再赘述。

二、选择合适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筹划思路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盈利性的农贸企业,自外部购进农产品因渠道不同企业实际税负可谓大相径庭。在农产品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时税负最高,其次是仅取得了普通发票,再次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理想的情况是自农业生产合作社购买或者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进后,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广大财务工作者,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针对不同渠道的税负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供领导参考,积极维护企业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减少企业税费开支,为企业开源节流创造管理效益。

三、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不违法性

国家为了鼓励农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品种适时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和试行条文。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税收筹划时必需掌握相关政策文件,不能违反税法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的情况单纯为了企业节税而做出违法行为。应熟知,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欠税,以及骗税有者本质的区别,切不可将二者混同。

(二)事先性

事先性是指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做的规划和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在财产取得之后才产生财产税纳税义务等,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因地制宜向领导提出各种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方案,指引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风险性

由于国家经常结合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而税收筹划又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的,这就使未来的结果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所以,我们在实际运用税收筹划之前,一是要第一时间掌握农产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二是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专员保持密切联系,适时向他们咨询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切实做好风险规避和风险降低工作。

农业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2篇

一、新乡市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流转土地积极性不高

农民对土地的认识太过于保守,对土地流转没有更清晰的认识,土地流转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土地历来是农民依赖生存的基础,传统思想的长期影响造成了农民对土地有非常强烈的依恋和占有情怀,“守田为安”的思想根深蒂固。对土地承包的意识仅停留在承包权的占有,而不是如何经营土地,认为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当农民的资本,因此即便自己没有精力和能力经营好承包耕地,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新乡市耕地面积较少,全市人均耕地不足1.1亩,部分乡村人均只有几分耕地,人地矛盾突出,农民惜地如金,寸土不让。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和农民非农就业的状况极不稳定,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土地收益也是农民重要的经济来源,农民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后顾之忧并没有有效解除,农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着社会保障的功能。有些农民外出务工或无力耕种时,宁愿将土地撂荒,也不愿放弃土地的使用权,将承包土地作为维持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地不断提高,家庭劳动力缺少已经不能制约农业生产,农忙季节即便是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一般农民家庭也都能应付过去。最后,由于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例如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有些农民种地的净收大于流转收入,所有,一些农户对农业生产存在着“虽食之无味,但弃之可惜”的心态,即使在非农产业就业,仍把农业经营作为“副业”进行代管。

(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

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前提条件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但在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地区土地流转的市场体系仍然很不完善。其一,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存在交易方式单一、交易机构缺乏和交易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其二,土地流转信息的传播渠道不通畅,土地供应方与土地需求方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导致农村土地流转很大程度上无法大范围展开。土地流转信息的缺失,会直接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机会的流失;同时,可流转土地供求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偏低。其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少公正、权威的土地测量评级机构和价格评估机构,无法形成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体系,导致农村土地在流转过程中缺乏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的科学依据。其四,缺少土地融资和土地保险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和安全保障。一方面,部分农户由于缺少资金无力转入大量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的缺乏使得一些农户不敢转入大量土地进行大规模的土地经营。

(三)规模经营主体经营艰难

规模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的规模经营中仍然面临着较多的困难。一是土地流转的费用较高,成本不断增加。目前新乡市全市平均每亩耕地转让费均在1000元以上,高者甚至达到1400元,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扣除生产成本后获利甚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经营大户及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二是土地流转期限较短,稳定性不强。在2013年7月份对新乡市全市种粮大户进行的抽样调查结果中显示,土地流转年限为1-10年不等,期限在5年以下的流转合同占66.8%。土地的流转期限短直接打击了种粮大户在土地改良和农田水利方面增加投入的积极性。三是农户的承包地块零星分散,集中流转较难。由于新乡市土地贫瘠程度不一,为了达到相对公平的目的,在二轮承包时将土地分为若干个等级,大多数农户分到的土地达到3-4块,有的甚至更多。农户承包地块零星分散,要实现流转相对集中的连片土地,需要与不同的农户进行协商,而多数农民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很难形成连片流转的土地,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难度和成本,难以实现流转后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因此,严重制约了规模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成长。四是缺乏健全的对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的保障机制。由于农业依然是个弱势产业,具有投资成本高、周期长、收益低的特点,所以受自然因素和市场影响较大,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促进新乡市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首先,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对土地流转的思想认识。政策法规的有力宣传是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特别是针对农民提出一些土地流转的惠农政策。积极拓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成功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从思想认识上有效的提高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其次,要做好保障农民权利的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顾虑。第一,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健全完善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消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敢于参与流转土地。第二,保障农民的收益权。土地流转后,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农民的固定收益,比如,向农民支付固定的租金,或者按“底金+分红”的形式向农民分红。若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发生不可预见的亏损或者破产,要无条件归还农民耕种。第三,保障农民的就业优先权。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之后,如果土地受让方有农业用工的需求,应当优先考虑土地流转产生的剩余劳动力。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因土地流转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激增的问题。农民有了土地流转后的就业保障,能够持续有效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重要前提条件。要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效减少不合理外部干预,增加土地转出方的收益,增加土地流转的市场的供给;另一方面,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农民形成稳定的土地经营预期收入,进而增加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我国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对稳定土地承包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变动所带来的土地调整使得这些稳定土地承包权的政策流于形式,因此,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关键要处理好承包经营权的“稳”与土地的“动”之间的关系。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土地流转交易中,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相应咨询和服务机构缺乏,土地流转的繁琐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再加上土地供应方和需求方信息的不对称,都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发展。

(三)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体

为了有效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经营艰难的问题,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体。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进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同时可以有效的发挥联合和协作的规模效益。为了加快新乡市农村土地流转和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

(作者单位:新乡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冷崇台.试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J].农业经济,1999(4):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