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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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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商管理

建设工程分包商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工程分包;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049-01

一、前言

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人们追求建筑市场效率,实现有序竞争的必然产物。由于不同建筑公司的专业设备、管理方式、人员的素质和专长不同,在承担项目时,衡量不同公司的比较优势,通过将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让不同的公司实施自己专长的部分,从而达到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的目的。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市场发达的分包体系已成为总承包商寻求专业协作和转移风险的有效途径。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的承、发包关系。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

三、施工企业在分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与肢解发包

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分包是合法分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违法分包。违法分包主要有如下四种情形:1.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分包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没有经过分包单位认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一部分建筑工程交给其他分包单位来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部分的施工任务发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把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出去的。

非法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合同约定的该项目的建设任务分配给第三人的行为。从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如果技术或质量出现问题,非法转包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转包的表现形式有承包人将全数工程转包和承包人将全数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两种情形。

合法分包与非法转包的本质区别是:合法的分包过程中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然是合同当事人,它仍在正确的履行约定的总包管理的义务;而非法转包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已经摆脱了当事人的地位,不再正确履行法定和约定的总包管理的义务。但从法律责任上讲,不管合法还是违法分包,业主和承包商或分包商承担法定连带责任。

肢解发包是指部分应该由一个承包商完成的建设项目分为几个部分分给和合同不同的承包商。《建筑法》禁止肢解发包。肢解发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有两种:一是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肢解后发包给其他的几个单位;二是总承包商的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

(二)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按照中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章程,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将致使其所签合同是无效的。目前,施工企业往往忽视对承包商的资格审查,将合同的一部分有意或者无意的分包给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是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承包。因为分包商没有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使得分包合同的实现出现问题,总承包人将面对行政处罚或承担风险,风险包括分包合同无效,增加诉讼,业主单方面终止合同,管理费的征收的民事责任等。

(三)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

按照规章制定的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签订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分包和条款的形式以及订立审查程序具有很大的随机性,通常出现分包合同条款不完善,内容不具体,用词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同时会影响合同的承包商对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解决工程分包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法律学习

施工企业应采取各种形式展开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自觉性,积极地用法律手段来捍卫企业的合法利益,从思想上建立起防范施工分包管理中法律风险的有效屏障。

(二)严格分包商的资格审查,慎重选用分包商

选择资质标准、正直、诚实、强壮,具有丰富经验的团队,管理培训及格的分包商,是做好分包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施工企业要在坚持引进有实力、有良好的信誉、高素质的分包商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分包项目关键设备、关键岗位、关键技能、项目资本的管理,确保项目部在项目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应加强分包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成本和其他方面的监督,可以与分包商和工程实践相结合,将专业技术人员分配给分包商帮助管理;分包商应组织培训,加强分包商人员的技能,提高团队凝聚力。

(三)加强分包合同签订管理,确保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

一是坚持先签合同后施工的原则方法,禁止不签合同就施工的建设现象发生;二是促进使用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三是严格执行合同的签订审批程序。在项目部与分包商谈好合同以后,已经谈好了的合同必须交给管理部门进行查核,委托内容不完整,委托无效或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不许签订合同;四是只有唯一被指定的项目经理才有权与分包商签定分包合同,以防止项目部其余的管理人员随便与分包商签定合同而造成分包合同管理失去控制。

五、结束语

在现代工程项目中,工程分包与分包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如果不重视对工程分包与分包商的管理,将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总而言之,建设市场国际化,市场竞争越来越大,项目管理更加科学、更加专业。施工企业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就肯定能选好、用好、管好外部分包队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而使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徐胜涛.工程施工中对工程分包的管理[J].建筑工程技术设计, 2014,8(15):65-67.

[2]徐宁.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D].湘潭大学,2013.

建设工程分包商管理范文第2篇

工程项目中机械资源的配置主要是衡量工期成本的关系,违背合同工期,最终也会引起成本的增加,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现场机械资源主要由自带机械、分包商机械以及租赁机械等3部分组成。科学合理的确定这3部分的比例,对项目的工期和成本起着关键作用。对工程所在地机械租赁市场价格和分包商的施工效率进行调研,搜集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自带机械的数量和种类往往是中国企业面临的最为头疼的难题。如果在确定仅靠当地机械资源无法完成合同要求的工期时,就必须考虑自带一定数量的施工机械参与到海外工程的施工。应该从机械的采购、运输、关税、后期的处置成本以及项目工期的实际情况等方面来全面考虑。出于对高昂的回运成本考虑,自带的施工机械基本上都是采取永久出口的方式,只能在当地进行处置。当地分包商的施工习惯成为必要的考虑因素,决定了工程完工后机械在当地的处置成本。还要结合公司所在国的潜在市场情况,综合各种因素全面均衡考虑,最终做出科学的决策,达到机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顺利实现合同工期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增强法律意识,细化合同条款

全面细致的合同条款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和基础。海外工程机械管理与国内最大的区别,在于如何合理利用合同条款来规范和约束分包商的行为。海外工程中分包商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强,这就要求中方施工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细化合同条款,做到凡事有据可依,进而降低机械安全管理过程的风险,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将现场机械资源安全管理要求单独列为一章写入合同,进一步明确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对于分包商自带机械的管理要求。合同条款中需明确企业有权对现场分包商的机械实施监管,分包商应服从中方的管理要求。中方对分包商机械管理的各项管理举措,只能进一步提升分包商的机械管理水平,但不降低或免除分包商所应承担的责任。(2)对于中方自带机械的管理要求。由于出国人员的限制以及综合成本的考虑,中方自带机械的安拆、操作、维保等工作一般承包给当地分包商。需要将机械管理程序中主要考核和约束条款写入合同,合同中需要详细界定分包商的人员资质要求、工作范围、监督考核、安全要求以及安全责任划分等内容。(3)对于我方自带或租赁提供分包商使用机械的管理要求。由于分包商现场资源不足,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企业携带部分机械或租赁机械提供给现场的分包商使用,需要与现场分包商之间签订《机械使用安全协议》,详细划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三、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世界各国有关机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对于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检验取证要求等方面。如果直接套用国内的机械管理制度,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发生。在制定项目机械管理制度前,要对当地有关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和了解,同时借鉴国内成熟的机械管理经验,这样才能使编制的管理制度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加容易被当地分包商接受和认可。严格过程管控,确保机械可靠运行中方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确保现场机械的安全可靠运行。一旦现场机械出现事故等异常情况,可能将会面临现场罢工、法院、经济赔偿等种种不利情况,势必会影响合同工期,甚至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重视现场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机械可靠运行。加强对分包商的培训工作,提高分包商的业务素质。使分包商熟悉中方施工机械的性能和特点,做到“四懂”和“三会”。开展业务技能比武,对表现优秀的分包商人员进行奖励,从而激发分包商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监督考核工作,合理运用合同中的监督考核条款,对工作中责任心差,业务技能不合格的分包商人员采取淘汰制。对于人为原因造成机械损坏,依据合同条款,给予责任分包商必要的经济处罚。加强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机械“带病”作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分包商限期整改完成,并记录在案,提高施工机械的完好率。

四、科学的为施工机械投保,降低机械使用风险

建设工程分包商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总承包;合同管理;发包商;结算;变更;解决措施

1、前言

总承包模式因能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的服务,比传统模式具有更多优势,既合理利用了社会资源又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又保证了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这一模式在得到了广泛采用。而总承包项目合同是建设工程活动中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凭证,所以合同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总承包施工企业的利益。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市场还有待完善,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加强和提高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是十分有必要的。

2、总承包合同与合同管理体系

2.1 总承包施工合同的主要构成

总承包合同主要由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工程经济及争议及诉讼等几大要素组成,各大要素又由若干小要素构成,具体见图1。

2.2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体系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需要整个项目团体的无缝隙协作,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形成以合同履约为中心的管理体系,各部门职能人员应对涉及合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进行学习,深入了解与熟悉合同内容。各职能部门紧密合作,相互之间及时沟通反馈,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合同管理体系,如图2所示。

3、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承包范围约定的问题

通常,对总承包商承包范围的描述为:“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与工程规范所示,总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红线范围内房屋、室外总体等的建筑安装及各类附属工程,界面划分详见招标文件。”

本文认为,上述描述比较空泛,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外力作用,如业主指定专业承包商的参与,致使总承包商施工范围与专业承包商施工范围产生部分重叠,那么这部分工作由哪一方实施就难以界定,因为在实际施工中,业主在协调时往往较强势的偏向于专业承包商。

3.2 工期及分包管理等问题

(1)关于工期期限约定的问题

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工期指从业主批准开工日期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日期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制,总承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至项目完成备案验收之间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三个月,这个时间差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纳入总承包商工期内。

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工作的实施主体是业主,总承包商仅仅是配合业主完成项目竣工备案验收(如及时提供应由总承包商完成并提交的相应资料等),若这个时间差在合同中不能够明确责任归属,最终被业主纳入总承包商工期延期而进行处罚,或以此来平衡总承包商提出的他项索赔,那么对总承包商来讲将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总承包商需要在合同签约过程中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工期期限。

(2)工程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问题

在目前的项目施工中,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总承包商项目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工期往往可以提前。但现实情况却是业主并不一定需要总承包商提前竣工(业主在后续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除外),而且采用新工艺往往带来成本增加,可能引发索赔甚至产生纠纷。

(3)专业分包商的约束问题

我国的施工总承包制度规定,除了设备供应之外的所有图纸所示内容均应由总承包商承担施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或多或少会参与一些专业分包商的选择或指定某些专业分包商,造成总承包商整体施工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偏差。如业主决定对某专业工程进行指定分包,但在具体实施时,由于招标工作的延误而使专业分包商的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超出总承包商整体施工计划拟定的进场施工时间,使计划衔接不畅。而专业承包商与总承包商的体制不尽不同,往往也会给总承包商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增加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

而且,虽然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的主体关系是总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支付流程是:业主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某些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支付并不能由总承包商来实行,而是由业主直接支付,使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强制性不足。

3.3 工程经济

(1)工程造价与结算

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仅作为项目成本控制及支付工程款的一个指标,最终的工程造价应由具备审价资格的专业咨询公司,根据总承包商提交的经业主确认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的综合性审计结果为准。

通常,施工合同中并不会明确规定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具体完成时间,但合同中常会体现以下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一般项目在工程竣工后的付款比例不会高于合同总价的80%,且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等产生的费用亦不会计入),工程审价后完成工程结算造价的95%。如若没有一个完成竣工结算的时间限制,那么这25%~15%的费用就需要总承包商长期垫付,这对总承包商来讲是不利的。

(2)变更与签证

通常,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于变更、签证、暂定项目的费用计算均会体现以下约定: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有相同报价的按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有相似报价的参照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相同或相似报价的另行计价。

由于工程施工生产是一个动态的并持续较长时期的过程,在生产活动中各类要素均在不断变化,如:人工费用的增长、材料价格的变化等。如果单一的执行合同约定,则对总承包商来讲并不是完全公正公平的,此类情况若集中在生产活动末期则更为突出。

(3)工程款

工程款一般采取预付款支付、中期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支付的模式实施,其支付依据均为工程量清单计价约定的合同总价。

常规情况下,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等产生的费用比例约为合同造价的5%~10%左右,甚至达到15%左右。

4、解决措施

4.1 对承包范围约定的建议

为避免施工时对承包范围界定不清,总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自我保护:

(1)在招标阶段,指出招标文件中描述不清、概念模糊的部分,并要求招标单位书面回复确认;

(2)在合同签约过程中,对可能出现争议的部分与业主协商并予以明确,具体可体现在各分部工程中;

(3)在实施过程中,当发生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出现争议但合同未有明确约定时,应寻求合同中对总承包商有利的论据,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

4.2 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问题的建议

(1)对工期延迟的处理

当发生工期滞后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明确责任归属,若非总承包商原因而产生的工期延误,总承包商应及时将该等事件书面报告递交业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工期顺延手续。

(2)工程中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建议

在合同签约或实施期间,总承包商提出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与业主商榷确认后在合同中约定发生该等事件的奖惩措施。

(3)对专业分包商的合同约束

总承包商在与业主进行合同签约时或业主进行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时,应请业主在合同中或专业分包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下对专业分包商的约束条款,使总承包商的利益得到保障。

1)分包商将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并在各方面满足总承包商和业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且遵守总承包商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

2)分包商服从、履行和遵守总承包商在总承包合同内所必须服从、履行和遵守的一切合同条款,只要此等条款是与分包工程或其他部分有关和适用的;

3)对于总承包商在总承包合同中为保障业主免于承担而应负的责任,分包商亦同样负责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4)分包商保障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雇员或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而引起的索赔要求,并赔偿总承包商因分包商或上述人士误用任何脚手架、设备或其他施工机械所造成的损失。分包商为上述索赔要求购买保险,并在业主代表或总承包商要求时出示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5)分包商在指定期限内或分段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分包商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或经业主代表书面同意而由总承包商给予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合同是分段竣工时)或其中的分段工程,而业主代表书面向总承包商证明上述工程理应如期竣工,则分包商支付给总承包商一笔赔偿金额。该等金额按总承包商因分包商未能如前述完成工作对总承包商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6)在总承包合同下总承包商的雇佣终止时,分包商分包合同下的指定分包商的雇佣亦随即终止。

7)若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款由业主直接支付,则总承包商在专业分包商提起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对专业分包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签署工程款支付意见,业主应根据总承包商的签署意见来支付,以加强总承包商对专业分包商的管理控制力度。

4.3 工程经济问题的解决措施

(1)工程造价与结算

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总承包商应提出规避此类风险的对应措施,以避免工程造价与结算中出现问题。可在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工作完成的一个区域时间,譬如:在总承包商提交给业主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起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的区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送达给业主,同时结算资料必须保证其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业主藉此拖延结算时间,总承包商对此要引起重视。

(2)工程变更

在合同签约时,总承包商应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或措施与业主进行商榷,譬如当变更或签证发生的时间与工程投标时间有较长时间差距,且市场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允许发生的变更或签证按照该等事件发生所在时间内的市场价格来计算。

(3)工程款

在合同签约时,总承包商应提出建议或措施与业主进行商榷:

1)中期进度款支付应将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材料单价调整产生的费用计入付款总价,即中期付款=(中期合同工程量清单完成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单价调整)*支付比例;

2)在竣工结算审计未完成的情况下,其竣工付款参照中期进度款支付方式执行;

3)在竣工结算审计周期较长的情况下,应约定在一段时间内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融入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必须对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不足,总承包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分析原因所在,进而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这样才能取得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分包商管理范文第4篇

1电网建设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安全问题

当前,电网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安全问题。(1)对分包单位或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不严格。一些单位受制于预算不足、工期紧张等现实压力,忽视对分包单位资质能力的动态审查,导致违规转包、层层分包、挂靠资质等现象普遍存在。存在很多招投标时申报的单位和中标后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根本不是同一家,有的甚至是无施工资质的包工队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这些都给工程施工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2)分包队伍在安全上投入偏少。一些分包单位为了节约开支不按规定设立安监人员,一些单位不肯花钱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老化、损坏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超期“带病”使用的情况,导致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容易受到伤害。(3)分包队伍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技术素质较差。由于电网建设作业环境普遍艰苦,劳动强度大,尤其是线路工程,作业环境更是复杂、危险。一些工程分包队伍,在招收劳务工时,片面强调身体素质,将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等“硬件”要求作为第一条件,而对文化素质、技能水平等“软件”要求反而不高。加之一些单位没有对这类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作业人员不知者无畏,不懂危险、不懂避险,特别是一些施工负责人或者说是包工头,不但不带头遵章守纪,反而带头蛮干、盲目冒险作业,导致伤亡事故屡有发生。(4)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虽多,但执行不到位,许多规定被束之高阁、流于形式。发包单位以包代管,在安全管理上对分包单位关心较少,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管理粗放,甚至连基本的安全要求、安全措施都得不到落实;习惯性违章无人制止,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不能提前消除,事故风险仍如利剑高悬。总体来说,分包队伍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加之发包单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管控不到位,分包工程安全风险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电网基建安全的潜在隐患,只有持续加强规范化管理,才能保障分包工程的安全。

2电网建设工程分包管理措施

2.1严把分包入口关

工程分包方式不合理,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分包管理粗放,分包队伍人员素质、管理能力、监督管控等方面严重不足,分包单位超能力承接工程现象突出,这些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加强源头治理,就必须严把入口关,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严格分包准入管理。(1)要认真进行分包商资质审查。分包商资质审查的重点在于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同类工程业绩。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所承接工程必须符合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2)要开展分包商安全能力评价,综合评估分包商承接工程能力、安全施工能力。分包商安全能力评价是在公司分包商资信评价的基础上,从资质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人员管理、机具管理等方面对分包商承揽工程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通过收集工程分包商的有关信息,评估其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防止超能力承接工程。(3)要建立分包商清退机制。分包商清退机制是对违法、违规进行分包作业或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以及违法、违规的个人及时予以清退的制度和措施。分包商清退机制是通过建立“黑名单”记录,实施安全“一票否决”。凡是安全管理不达标的,一律纳入“黑名单”,严禁在各类工程项目中使用;同时加强对分包商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动态掌握分包商施工管理能力、作业人员技能水平、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清退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和个人。坚决清退“资质合格、实际能力不合格”的队伍。

2.2强化分包安全管理

一些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粗放,关键岗位人员对自身专业领域的事故风险辨识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管控失责,安全管理效能低下,“人员到岗”与“责任到位”严重背离,现场风险因素“失察”、违章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事故防范“失责”。(1)要不折不扣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实践和事故已经反复证明,确保电力生产人身安全,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严格执行《安规》,不能打半点折扣。对分包工程来说,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促使分包队伍人员从内到外都能认同安全规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知行合一,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能严格执行《安规》,只有这样,安全工作才能得以保证。(2)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各项检修、预试、施工等工作计划安排,必须量力而行,保证在作业力量、管理能力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要从工作组织和管理制度上,坚决防止出现赶工期、拼设备、长期加班加点、疲劳作业现象。要按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预控、标准化作业要求,确保施工作业人员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方法清楚、安全保障措施清楚,严禁走过场。(3)要严抓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抓起,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让反习惯性违章成为硬约束,及时处理好不安全因素,将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2.3充分发挥关键人员作用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现场工作负责人或者班组长作为关键核心人员,是现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安全工作基础的基础,工作负责人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全局的安全。具体到分包队伍来说,负责人通常也是领头人,其与作业人员有可能既是工友又是同乡的关系,往往在分包队伍中有很高威信。如果领头人能发挥正面积极作用,安全就会多一分保障;如果领头人起到负面消极作用,发生事故的机率会大大增加。国家电网公司通报的多起分包工程事故案例,就是由于负责人违章指挥,农民工兄弟冒险蛮干而发生的悲剧。因此要重点抓好关键人员特别是领头人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熟习安全规程,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提高责任心、原则性、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指挥能力;同时要以身作则,大胆管理,引导员工加强学习,增强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并带头遵章守纪,带领作业人员都成为安全明白人,才能做到事事安全。

2.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惩戒力度

安全教育培训能点石成金,是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分包工程安全的治本之策。以人为本,绝不应是一句空话。对分包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注意层次性、针对性,要针对分包人员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各异的复杂情况,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要根据每个作业人员具体从事的工作来确定教育、培训的内容,内容不在于多,但要实用,重点灌输生命安全意识,使每个人都能真正掌握必须具备的安全知识,真正做到达不到要求者不得上岗。同时要发挥经济处罚的指挥棒作用,制定并执行比如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一次罚款多少钱,将罚款用于奖励安全表现优秀的人员等既通俗易懂又能被普遍接受的政策、办法,引导和督促分包队伍人员遵章守纪。

3结束语

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逐渐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也日趋规范,但在工程分包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每一位电网建设工程从业者来说,对待安全工作必须常存敬畏之心、戒惧之心,要勇于正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对症施治、查漏补缺、持续改进,为电力工程建设安全保驾护航。

作者:童庆刚 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商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总承包;工程造价;管理

建筑行业随着国内经济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逐渐表现出规模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良性发展趋势,总承包模式这种国际流行的建设项目承包模式,给承包方带来了更大的灵活性,在国内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民用住宅等建筑工程的建设中得到了更多的应用,研究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也显得十分必要。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特点

(一)要求总承包方具有较强的全面协调能力。总承包方要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能够胜任整个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工作,才能够完成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商负责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为达成项目建设目标,承包方需要实现项目建设周期、成本和质量之间的均衡,对设计、采购、施工等不同工程建设环节的资金投入进行协调控制,所以总承包企业要具有全面的工程建设技术与管理能力,协调好企业内部以及分包商之间的关系,降低业主的工作量。

(二)费用控制更加困难。对于总承包方来说,建设工程的费用控制涉及到勘查、设计、施工和竣工的整个生命周期,而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往往业主和承包方都缺乏详细、全面、客观的计算数据依据,而是套用既有建筑成本进行大致的估算,或者采用成本+酬金的合同模式,给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总承包模式下成本控制工作难度大的问题还体现在间接成本计算方面,传统的建设工程合同往往采用成本+佣金的形式,工程管理费用等间接成本费用按直接费比例收取,而这样的计费模式将弱化设计与施工一体的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不利于设计方案优化工作的开展。

(三)业主对承包商行为约束弱化。根据既有工程估算投资包干模式下总承包商将直接承担整个工程建设生命周期内全部风险,但是更高的自由度也有利于总承包商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的发挥,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一个争取较高预期经营效益的机会,所以承包商更加青睐总承包模式,而业主也倾向于选择综合能力强,口碑好的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控制承包商的行为,确保设计质量和采购与施工质量,成为了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实践与优化

(一)投资决策与招投标阶段。建设项目决策是投资行动方案比较和选择的过程,这个阶段,业主需要进行拟建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论证,属于业主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业主需要组织人员认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该过程可以寻求总承包单位帮助,同时做好项目的投资估算。总承包模式下,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由总承包方给出,在招投标阶段,业主并没有可以用作依据的设计图纸,无法准确预测项目的实施过程,工程建设施工中尚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个综合能力强的总承包商就十分关键,业主需要从投标方案和承包商的综合水平两方面入手,正确评价投标方案的合理性和承包商的综合能力,选择一个合适的总承包方。

(二)设计阶段。设计方案由总承包商负责,由于项目建设施工同样由总承包商落实,因此在设计阶段,总承包商将更多的关注于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控制施工成本,在这个角度上看,总承包商模式改善了设计方忽视施工实际的问题,能够实现设计方案的持续优化,获得更合理的设计方案。总承包模式改变了传统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相互割裂的情况,设计和施工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全生命周期设计方法完成项目设计方案的制定是比较合理的,将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周期成本,包括资产、建造成本、运维成本和处理成本都折合成现在价值指导设计过程,采用并行设计的理念,在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持续进行设计方案的修正更新,有效监控整个项目建设过程的资金流向,协同设计、采购与施工等不同建设环节的人员工作,从整个项目建设高度实现多功能团队之间的相互配合,完成设计与施工环节不同建设项目的重组和优化,以整体为核心,不苛求单个环节、某一部门工作的优化,而是在设计阶段就将整个后续施工可能遇到的问题都考虑进来,改善设计方案的整体性和可行性,从而控制工程建设资金投入。

(三)采购阶段的成本控制。总承包方同样负责采购工作,需要结合项目实际特点,在确保项目符合业主建设标准的同时,结合分配投资限额,尽量选择技术新颖的材料,提高项目建设的经济性,同时为了获取一手价格信息,采购人员需要和造价人员多多沟通,货比三家,同时接收不同厂家的报价,选择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材料,控制采购成本。

(四)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施工阶段是项目施工价值形成的过程,也是项目建设的主体过程,资金用量在整个建设周期中占有绝大比重是总承包工程造价控制的核心工作内容,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开展。1、施工组织管理优化。工程总承包模式施工组织是施工过程的指导性文件,施工管理人员需要对施工组织进行持续优化,灵活协调不同工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同时还要强化对施工材料使用的控制,要求施工人员避免材料浪费,禁止野蛮施工,通过对不同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充分利用计算机与网络技术进行工程进度排队,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出现返工和工程量变更,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时竣工。2、分包管理。总承包方不必独立完成项目的施工过程,可以将工程分项发包给其他承包商,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分包合同,但是总承包商仍然对业主负总责,承担总承包合同内的一切责任义务,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总承包商可以和分包商之间形成长期友好合作,在总承包商参与投标时分包商就为总承包商提出分项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降低总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在建设阶段,总承包商要选择有责任心,技术实力雄厚,口碑可靠的分包商,通过分包合同形成严密的经济制约。

结语

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有着更大的自由度能够实现从招投标到竣工等整个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内的组织协调,加强了设计、施工、采购等不同工程项目之间的联系和相互配合,提高了工程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要从整体出发,将总承包模式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更强的协调控制能力充分发挥出来,从而获得比较理想的项目建设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