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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模式。通俗上来讲,互联网金融就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与移动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信息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兴金融模式。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我国金融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操作简单、成本低、数据完整丰富、信息对称,集中支付等优势。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第三方支付方式和P2P网络借贷模式的创新。第三方支付以银行网关支付平台的为基础,凭借其信息积累与挖掘的优势,开始逐渐向供应链融资、小微企业信贷以及小额信贷用户等领域扩张。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冲击
(一)支付结算业务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各家商业银行将自身支付结算业务从线下搬上互联网。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统计,2015年度我国互联网支付697.7亿笔,累计支付2042.39万亿元,同比增长44.27%。第三方支付平台,再配凭借较低甚至免费的价格,简易的操作流程以及独特的交易担保功能极大地满足了消费者大部分的支付需要,进而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第三方支付平台地迅猛发展不但付削弱了银行卡的支付功能,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形成替代效应,而且挤压了消费者银行卡的网上交易空间。
(二)小微企业业务
小额信贷网络平台模式已经发展会成为商业银行的“天敌”,截止到2015年上半年,我国主要有人人贷、拍拍贷,手机贷,陆金所、红岭创投、人人聚财、投哪儿网、有利网、宜信等小额信贷网络平台。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统计显示,截止到2015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有4948家,成交额11805.65亿元,贷款余额5582.2亿元,同比增长302.55%。P2P网贷平台的迅速发展,不但丰富了我国信贷市场中信贷产品的供应,而且凭借较低的准入门槛,无地域限制的营业模式,简化的审查手续,吸引了诸多的小微企业,迎合了广大小微企业的需求,从而迅速占据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的市场。
(三)银行服务业务的变革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迅猛发展,使银行服务体系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服务的主要营业网点的柜台转移到网络平台上,商业银行服务体系的作用也在逐渐被削弱。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统计显示,截止2015年末,我国国内银行网上支付客户11.23亿,同比增长41.61%。商业银行网上业务处理量的急速增长,不仅有效缓解了银行营业网点的压力,而且逐步实现了银行服务渠道从依赖营业网点向营业网点与电子银行网络并重转变,特别是高端客户和潜质客户都集中在网络平台。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应对策略
比尔盖茨认为,传统的银行业是网络经济时代的“恐龙”。如果不能适应网络的要求,将不可避免地走向死亡。网络经济时代任何金融机构都必须主动适应网络经济时代的新游戏规则,及时更新经营理念,进行业务结构重组,为金融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创建完善的网上支付平台,探索零售业务发展道路
商业银行应积极借鉴互联网金融成功的经验,参照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模式全方位认识和把握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的的支付需求,完善网上银行的各项功能。现阶段,我国已经实现了银行网络的全覆盖,商业银行应在原有的网上银行业务基础上,充分发挥其在安全性、信誉度、用户认可率、资金和技术实力等诸多方面的优势,积极为个人客户提供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和各种安全便利的支付服务,重点发展网络规模效应和用户黏度较高的支付结算类业务,打造一站式网上银行管理新平台。
(二)高度重视客户体验,注重中小客户需求的经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和大众性特点使得客户享受到了全新的体验,而且P2P网络借贷平台更为中小客户提供了便利,迎合了中小客户市场的需求,商业银行面临着大量的客户流失,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大力提高其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及操作流程的熟悉度,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调整业务重点。同时注重市场营销工作,充分利用社交网络,即时通讯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营销,与客户进行开发交互式接触,及时满足客户的要求。
(三)依托“互联网+”的发展契机,发展网络金融业务
目前,我国正不断推进“互联网+”的建设进程,商业银行服务业务的发展也需要结合“互联网+”的契机来探索新的发展模式。网络金融是我国金融业发展地必然趋势,商业银行不但要加强技术上的合作与创新,而且要加强客户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特别是与小微企业的合作,打造小微企业线上融资平台,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建小微企业线上融资平台,扩大自己在小微信贷的市场份额。
(四)以金融创新为驱动,探索服务客户的新手段和新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依靠传统的营业网点来提供人工或自主终端服务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化银行服务体系已经成为主流,商业银行应该结合自身发展状况,扬长避短,积极探索产品差异化和服务多元化的发展道路,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加强客户参与和体验,精简业务流程、提高业务执行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四、结语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市场经济、传导宏观政策的主渠道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冲击,传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必须主动适应网络经济时代的新游戏规则,积极转变经营理念,及时调整业务结构,不断加强金融创新,为金融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此外,传统商业银行应该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与网络金融共同发展,致力于我国金融业的长期发展,促进中国金融业逐步与世界接轨,从而为拉动中国经济的增长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刘亮.互联网金融现状及趋势研究[J].时代金融,2013.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进入21世纪后,随着电脑、手机的普及,传统金融业的电子化进程加快,同时第三方支付业务、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但在这一时期,互联网金融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2013年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业务后,互联网金融成为引领时代的新概念。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下的产物,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面广等优点,但存在着信用风险大、安全风险大的缺点,同时管理较弱。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1.网络支付。网络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如网银、手机银行移动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等。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其具有数字化、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势,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如上海“付费通”,普通家庭或个人接入付费通核心业务平台EBPP系统,即可通过电脑、手机等信息化工具付费通,实时接收即时支付公用、政事等费用账单的明细信息。
2.P2P互联网借贷。从形式上看,P2P其属于间接融资,但从事P2P业务的公司只提供平台、信息及客户信用等级,与客户不存在借贷关系,其实质是直接融资。我国的最早的P2P平台成立于2007年,早期发展较慢,2011年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至2014年,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P2P网贷平台为356家,未纳入指数的有80家。我国的P2P业务目前处于初级阶段,有观点认为其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为个人直接参与借贷业务提供了机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P2P从事着金融业务,但不受金融监管,可能演变成为一种恶性的庞氏骗局,最终的结果将是倒闭。
3.众筹。众筹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更加开放,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和注重创意的特点。由于金融体制的不同,我国金融体系对众筹的接纳体系不同,导致其在内涵、模式、发展速度等方面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别。其中最大的差别在于由于国内未经国家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属于非法集资,因此,国内的众筹采取的是团购+预购模式,不能直接出售原始股份,如2012年淘宝一家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曾出售原始股的店铺,由于涉嫌“非法证券活动”被取缔。从这一点来看,金融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4.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是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其核心本质是“搜索+比价”的模式,即是将金融机构产品放在平台上,由用户通过垂直搜索和对产品价格、特点的比较,自行选择金融服务产品,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好地满足客户对贷款、理财、信托、保险等多元化的需求,给传统的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除以上几种模式外,当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还有虚拟货币、搜索引擎、产业互联网金融、征信平台、金融大数据等其他五种品类。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1.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影响
(1)支付领域。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支付领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网络支付中的第三方支付组织,在网上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充当着类似与商业银行的角色,而凭借着在电子交易中传统技术无法比拟的优势,其发展十分迅速,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16万亿元,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50.01亿笔,较上年增长43.47%,金额8.96万亿元,较上年增长30.04%。网络支付的迅猛发展对银行形成倒逼之势。
(2)小微信贷。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P2P网贷业务对传统银行的小微信贷业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据有关数据显示,2013年阿里小贷一季度的贷款规模为120亿,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六,初步估计年利率可达18%,利率水平远远高于我国传统银行业,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未来有着很大的影响。
(3)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传统银行增加利润的重要渠道,其不占用银行资金,却能带来较为丰厚的手续费的收入。但随着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推出,互联网金融逐渐开始大面积地涉足基金代销业务,传统银行在中间业务中网点分布高、信用度高的优势逐渐消失,依托于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始挤占传统银行的利润来源渠道。
2.传统银行业的应对措施
针对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银行业务带来的冲击,首先,传统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应借助互联网门槛低、成本低的特点,抓住机会,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创新,如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等,使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其次,传统银行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积极扩展业务渠道,增加客户资源,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拉近与客户的业务联系,以增加客户忠诚度;最后,传统银行应积极借鉴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评价等级,建立银行信贷业务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加快审批,以有效提高资源配置率,同时降低不良信贷率。此外,银行也应当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兼具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经济管理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从而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无独有偶,泛华保险集团在7月份正式推出了网络互助平台“e互助”:每个参与的会员最高捐助3元,一旦遇到癌症等人生重大变故时就可以获得最高50万元的帮助。其商业模式完全类似互联网企业,先“圈”用户建立互助圈,再建立社交圈,从中寻找赢利的商业模式,这也正是互联网公司的思路。
近年来,受互联网金融大潮的影响,不少保险公司像泰康人寿和泛华保险集团一样,开始借鉴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在互联网保险方面大胆探索和创新,以求在保险费率逐步开放、互联网企业等第三方企业进入保险行业之后能找到一条新的发展道路。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最新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已从28家上升到60家,开展网络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保费、客户都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发展潜力巨大。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大多数保险企业还只是试探性地在互联网保险上试试水,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把互联网金融作为企业的战略重点。而从IT角度来看,不管是技术还是观念离实际需要还有不小的距离。
正因为如此,在今年举行的“2014中国保险IT应用高峰论坛”上,“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思维”以及“创新”成为被大会代表们提及频度最高的几个词汇。本次会议汇集了来自全国保险企业的数百位IT部门负责人、保险行业专家参加,他们就中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
互联网金融来袭
近几年是中国保险行业发生变化最大的几年,互联网、移动化、云计算、大数据给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保险行业带来全面的冲击,保险行业的商业模式也处于急剧变革之中。
“保险行业受互联网和移动化等技术的冲击很大,从客户到保险企业都有了不小的变化。”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张剑敏介绍说。
其中,保险行业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互联网的普遍应用。“一方面,保险公司纷纷试水互联网金融,探索新的销售渠道和商业模式;另一方面,大多数保险公司开始建立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来强化销售和服务客户。”张剑敏表示。
互联网的普遍应用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就是保险企业商业模式的改变,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互联网企业有很多创新的商业模式,参考这些商业模式,一些保险公司也在改进或者创新自己的业务,而商业模式的变革也会引发保险行业在互联网浪潮下发生一些新的变化。”中科软总裁左春在演讲时表示。
实际上,以腾讯、阿里和平安共同成立的众安在线为开端,互联网保险正在逐步展现其巨大的市场威力。我们注意到,今天不少保险企业已经试水互联网金融,比如华泰财险去年和淘宝合作推出来的网络购物退货损失险,1天就卖出了1.5亿份,相当于1.5亿个客户,有1.5亿个保单,收入9000万元。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也在淘宝上推出了一种名为“保利来终身寿险(万能型)计划”的理财险,3天卖出了2亿元。
不过,目前保险企业试水互联网金融业务基本以理财类为主,真正的保险业务并不多,而且大多数保险企业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
“到底哪些业务适合互联网,目前保险行业还在摸索之中,总体上看,简单的短期险(比如旅游险、意外险、车险)适合互联网化,而长期险(如各种寿险)由于责任界定复杂不太适合互联网。”业内人士表示。
IT面临挑战
保险市场在变化,保险企业也应该实时做出调整,否则就可能被淘汰出局。而在保险公司应对最新变化的过程中,IT部门所受到的冲击最大。与互联网企业相比,作为传统行业的保险企业IT部门存在很多不足,不管是技术储备上还是思维观点上,还不足以支撑保险企业大步迈向互联网金融新时代。
北大方正寿险曾与淘宝合作初次尝试互联网金融,成功推出“保利来终身寿险(万能型)”的理财产品。回顾这次经历,张剑敏感觉受益匪浅。他总结说:“其一,互联网金融产品更新速度要求快,互联网讲究的是快速迭代,传统的软件开发周期根本就行不通;其次,企业内部流程要优化、要快,否则跟不上互联网的节奏;第三,产品要碎片化、简单化,要让用户很容易理解。”
而相对于技术,在观点上的差距则更大,特别是对“以用户为中心”的认识上。众所周知,“以用户为中心”正是互联网企业的立身之本,它们商业模式的设计和市场战略的制定以用户为中心,业务开展也以用户为中心,企业中的一切都围绕着终端用户需求和用户体验进行设计。这一点传统的保险企业接受起来有难度。
而实际上,一旦把以用户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引入保险行业,并与大数据、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技术结合就有可能为保险行业打开一片新的天地。比如,通过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对客户需求进行深入分析,来进行客户群体细分和差异化产品设计,从而支持差异化营销。同样,现在的保险产品普遍对客户粘性差,比如车险和很多财险都是一年缴费一次,除此以外客户基本与保险公司没有联系。这在互联网企业看来简直就是资源的浪费,向互联网企业学习,一些保险企业开始尝试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与客户保持联系,了解客户兴趣,从而为客户精准推荐新的产品和服务。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法;创新
最近几年,互联网在全球发展迅速,尤其是我国的互联网经济更是突飞猛进,由之前的实体店经济逐渐转变为互联网金融经济,在这期间,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互联网商业模式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交易以及交流的方式。互联网经济有如此之深远的影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督与管理,证明了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潜在激励特性,可以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文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性和创新性出发,证明经济法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效性。
一、互联网下金融模式的特点
互联网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结构错综复杂,一环套一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不仅有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的质量,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国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基础。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联动着传统商业经济形式,对资源配置、财务管理、盈利模式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在与既有的商业模式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带有无法估计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消耗,稍有不慎,就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具有风险性。
1.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第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可以給消费者带来优惠力度的大力提升。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便利性深受消费者青睐,由原来的传统商业模式需要到店购买逐渐转变为网上支付、在线咨询等方式,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自己所需的任何物品。满足消费者的深层需求,切实解决消费者消费时遇到的各种问题才能使互联网商业模式更快、更健康地发展。例如,由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出的一种共享经济形式,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例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等等,大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第二,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可以加快互联网的发展。科技是发展的第一动力。由互联网商业模式创造出的另一大经济体系——电商经济发展迅速。例如,京东,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通过提供商品发售的平台,消费者可以在这些平台网购,相比传统的商业模式,此举无疑要方便快捷许多。而且电商经济可以促进快递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就业岗位,服务了人民,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互联网企业也因电商经济相互竞争,促进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最后,互联网商业模式所带动的互联网公司相继崛起,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信息产业,游戏产业,科技产业等都离不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推动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推动着人民走向更美好的生活。
2.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冒险性
第一,互联网商业模式作为一个新型的商业模式,必然会有一定的冒险性,很多企业因为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市场地位,不愿冒险尝试互联网商业模式,害怕失去现有的市场地位。这样的想法不无道理,互联网商业模式基于互联网这个庞大的组织,接触的都是高新科技产业,满足用户的深层需要,所以刚开始注定只能被小部分消费者所接受。第二,高额的前期投入不一定能换回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应有回馈。许多企业前期投入大量资金投资,后期开始步步为营,逐渐收回成本,但这并不是所有企业的做法。OfO共享单车公司的没落就是因为和摩拜单车公司相互较量,双方在价格上你来我往,讲求更低价格,一时间一元骑一月等噱头流传开来,导致资金不足以支撑优惠活动,价格反弹,流失很多客源,面临倒闭的风险。正是有这么多的风险,使很多企业不敢尝试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因此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金融创新的方面有着一定的措施。
二、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激励
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激励的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时代在进步,全球经济飞速发展,我国也紧跟时代潮流,积极发展互联网经济,传统的市场经济产生的效益相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的经济效益较少,但是却很稳定,所以很多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不愿尝试,不敢发展,此时经济法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具有激励作用。第二,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有些企业盲目自大,贪图利益,不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所以经济法有必要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进行有效的规范引导。
1.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激励的必要性
第一,在市场经济自我激励失灵的情况下,政府会伸出援手帮助互联网商业模式进行外在激励,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会更加容易进行自我激励,会陷入另一种不公平之中,也容易导致国有企业无法发挥应有的创新热情。第二,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激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法律具有引导作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设定可以为互联网商业模式制定一套相应的标准与准则,帮助其建立正确的风貌,各个企业遵纪守法,良性竞争,保障了互联网商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此外,法律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法律的制定可以影响各企业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态度,激励性法律更是如此,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性政策可以消除企业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发展的顾虑,可以放手去发展互联网经济,由此可见,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激励能够起到最大作用。
2.经济法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激励的合法性。
法是国家根本,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指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经济具有促进作用。国家适度地干预经济,既要对互联网商业模式进行干预,也要把握干预的力度,对互联网商业模式下产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整顿,树立良好的经济风貌,调动各个企业的积极性,经济法对于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商业模式下健康稳定的经济趋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更是高度契合。经济法是一门完整的法律,很多法律包含其中,这些法律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都有激励作用,其中财政法和税法的作用尤为突出。
三、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财政法激励
财政法属于最具有经济激励效果的法律之一。我国社会每年总支出的一半来源就是财政支出,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比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支出都要强有力,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运行需要强大技术的支持,也需要特殊独到的运营模式,这些都要有一定的资金加持,而目前很多的新型互联网产业处于雏形阶段,资金供应不足,很大程度上需要国家经济施以援手。但是目前我国的财政法存在一些缺陷,不能够很好地为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做到激励效果。
1.财政法激励现状
目前我国在财政投入方面居于世界前列,其中研究经费占据较大的比例,耗费资金最多的产业是计算机、电子设备研发以及通信。但是在国家战略层面来讲,财政补贴以互联网投入为主,对于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财政补贴却有不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对于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创新都很关注,并且都有一定的政策补贴,涉及范围广、种类多。而且政府采购中,加大了对于信息产业的力度和种类,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这一方面,采购措施存在着不足,关注较少。
在财政法激励政策上的不足,首先体现在国家缺乏战略性财政投入。即使每年我国对于科技研发经费的支出持续增长,但商业模式创新的具体计划还未实施,而且相关的财政补贴不到位。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创新作为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项目,接受国家扶持,享受政策优惠的金额虽然在逐年增多,但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不足,国家补贴范围在地方上较多。目前的财政法对于商业模式创新补贴的范围、方式不明确,补贴制度不健全,缺乏弹性,不重视补贴的专项性、时效性,这些使得财政负担越来越重,违背了财政改革的本意。再者,政府的采购不够大力,制度需要完善。对于创新型商业模式的采购不重视,没有相对应的招标政策,而是更注重互联网产品技术的发展,没有发挥对于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经济激励作用。
2.财政法激励对策
促进财政法激励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的对策,首先要扩大财政投入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商业模式创新要注重用户需求,主要为用户提供良好的体验。所以,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所能带来的用户数量是关键,可以决定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否成功。对于初创公司来说,不能仅仅注重用户的数量,要加强财政支出这一专项扶持力度,提高财政拨款在商业模式创新的资金投入中所占的比重,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再只重视技术研究,也应该重视商业模式创新,合理利用财政补贴,全面發挥其推进作用。其次要健全财政补贴制度,发挥财政补贴弹性。互联网下商业模式创新不仅是要创新,同时也要注重技术研究,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需要技术的支持,但是研发技术又需要强大资金的支持,所以就需要财政法对于前期投入大的雏形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而且,不仅应该加大补贴的范围,还应该将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补贴落实到中央财政政策上,明确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补贴的对象、范围、方式、补贴程度等,将标准具体化。加强财政补贴的弹性与灵活性,及时根据国家政策对于补贴的金额、范围进行调整,最大程度发挥财政的作用,完善补贴标准,落实效率,完美地发挥财政法的激励作用。最后要明确采购标准。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发展有一定的风险,政府采购属于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可以促进创新发展、防控风险、活跃经济,所以加大政府采购的力度是必要的,要完善相关的制度,明确采购的标准,健全采购招标的流程制度,使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健康、积极地发展。
四、税法激励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受到税法激励的影响,税收是国家资源分配的一种重要方式,税收政策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还能调动市场经济的热情,调节社会公平。但是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以及立法存在着不足之处,因此税收政策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一直不太友好。
我国税法激励的状态与财政法现状相差无几,我国税法对互联网行业整体更加关注,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激励还处于萌芽状态,使得现在税法制度相对于互联网网络模式的创新处于落后状态。但是政府对于这个情况已经有所关注,但是对于发展地区针对性不强,发达地区发展会相对好点,例如在互联网经济高度发达的杭州,对一些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激励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了良好作用。
1.税法激励的不足
税法激励的不足在于以下两点。第一,我国税法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缺乏严格的立法政策,对形成多元化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大格局有负面的影响。我国的各种税法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等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产生的类型性质没有明确的定义,由此产生的商业模式的税务问题没有明确解决方法。第二,我国税法政策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小,范围小,对于发达地区的税收政策也处于前一阶段,减弱了税收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调控能力。
2.税法激励对策
第一,改善税收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工具,税收政策的收获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目前,我国总体的税收政策是相对完善的,但是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就略显薄弱,需要加强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建设。互联网商业模式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能够驱动巨额税收的产生,同时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稳定健康发展又离不开税收政策的保护。因此,加强税收政策建设,保证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应该出台针对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相关税收政策,发挥税收政策的优势,将互联网商业模式所产生出来的经济效益列入税收的范围。不仅如此,还应该减轻企业对互联网商业模式探索所产生的税收,让企业无压力,放手大胆地去发展互联网商业模式,使其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第二,要扩大税收优惠主体,优化税收激励政策。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主要机构是一些新兴企业,它们大多处于萌芽阶段,规模小,资产不多,在经济市场中没有一定的地位与影响力,优惠税收政策可以很大程度上引导这些企业更好地发展,并且具有一定的吸引力。我们可以采取国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在全国各地试行这一优惠税收政策,同时可以实行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不仅推动了互联网企业的研发创新,也推动了互联网企业的模式创新。总而言之,要利用一切手段,完善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优惠税收政策,减少其税收压力,极大程度发挥在互联网下商业模式的税收激励政策。
“用户”这个词汇的风靡,和互联网发展的日新月异分不开的。可以说,它从最早的传统销售递变为如今各行各业的聚焦点,概源于“大连接时代”的到来。
例如用户体验,用户为王这些已经被各行各业的产品经理们用烂了的词组,已经被诸多管理专家、销售人士等用得淋漓尽致。用户对于互联网而言,其意义似乎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众所周知,如今但凡具备互联网基因的公司,最大的成本往往都是“获客成本”。
用户――互金实力的主维度
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用户的价值同样如此。
用户实力对于互金平台意味着什么?相比资金概念、技术而言,用户无疑是互联网金融的根基。互联网金融的基石是互联网,而互联网的根基则是用户。“用户为王”的口号已经喊了很多年,那么该如何评估用户服务质量、提升用户黏性表现呢?
在互联网金融研究院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用户榜”上,用户黏性、佣金比例、用户注册登录界面、用户操作界面、客户服务这五个维度,代表了各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追求方向。用户从接触互金平台到注册、登录、操作、使用、留存(流失)、用户服务的全过程,客观反映出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用户获取、留存能力,往往这方面得分越高,用户黏性越高。其中,用户黏性是非常关键的指标,综合了DAU(日活跃用户数)、MAU(月度活跃用户数)、用户人均使用时长、用户人均使用次数等等指标,则综合反映各家平台的用户量。
克里斯・安德森写过一本书叫《免费》,解读免费商业模式,它所代表的正是数字化网络时代的商业未来。某种意义上,像互金这种准新生事物在面对用户时,所选取的正是免费的商业模式,他们通过免费或补贴的方式,吸纳自己的用户群体,进而缔造出维持自身生存的商业模式。
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用户对于平台的生存意义是排在第一位的,也就是常说的用户为王。宜信创始人唐宁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称,平台好与不好用户最有发言权,只有用户使用了说好,那才能称之为一个好平台,而不是由创办者自己来宣传。
风控――谁来保护投资者
2016年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了关于网络借贷暂行办法条例。随着监管政策的落地,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备受瞩目。在当前背景下,企业获客成本、企业催收、平台与用户间的连接、如何为用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体验、以及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关键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关注的焦点。有平台创始人提出,传统的风控审核模式效率低,企业想要把不良率控制在较低范围内,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以及第三方数据源来做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
在互金行业媒体上,隔三差五就能够看到互金问题平台跑路破船的新闻,这已经不是个案。虽然在万千的平台中这只是很少一部分,但对整个行业的重创却是深远的,如涉案金额数百亿元的易租宝,涉嫌自融的巨鹿,其带来的不良影响至今仍在发酵和延续。
在当下金融征信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风控会越来越多地被主管机构、各家平台以及用户所聚焦。
按照互联网金融的主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的标准,这涵盖了诸多维度。以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的标准,风控体系建设、用户信息保护、密码保障、交易保护、经营时间,以及是否互联网协会成员六个维度,就能够综合考察各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风险控制体系、用户信息保护、用户利益保障是否到位,从而反映出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控制的健康度。
前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曾经出版过一本叫做《监管――谁来保护我投资》,探讨监管机构对于投资者保护的路径与途径。可以说,在一个市场化还有待进步的环境下,监管方可能是用户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如果行业没有一个科学而健全的风控体系,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而只有那些风控体系健全的平台,才有能力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稳健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