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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税筹划 大型集团 风险分析
大型集团公司在进行初始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收益率。在企业的诸多竞争中,尤以成本的竞争最为核心,而所纳税额是企业的一大成本,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最终收益。所以,投资者为降低税收成本,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就有必要对其纳税事宜进行筹划。本文通过对某集团公司下属不同企业纳税筹划模式的案例分析以及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为纳税筹划思想的推广提供思路。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存在的认识误区
在我国,许多人不了解纳税筹划,一提起纳税筹划就联想到偷税,甚至一些人以纳税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而实际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违法行为,与纳税筹划的合法前提相悖。还有一些人提到纳税筹划想到的就是避税,即纳税人运用各种手段,想方设法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达到直接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目的。其实,纳税筹划既有别于税务当局所严厉打击的企业偷税行为,又由于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有别于我们日常广泛接触的企业避税行为。在目前的理论探讨和企业涉税实践中,存在着广泛地混用纳税筹划和避税概念,从而使得企业的许多避税策划被堂而皇之地披上纳税筹划的外衣。
二、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1.集团公司纳税筹划典型模式
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不仅是单个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个集团公司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通过集团公司纳税最小化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益最大化。
(1)在比例税率下:
设集团公司由公司A和公司B组成,其税率分别为 和 ,且 < ;
集团公司利润总额 为正的常量,其中A公司利润为 ,B公司利润 ;
A公司所得税为 ,B公司所得税为 ,集团公司所得税合计为 ;
集团公司净利润合计为 。
建立如下联立方程组:
< ; + = (正的常量); = (当 0); =0(当
= (当 0); =0(当
可得:当 = 或 =0时, = 为最小值, = (1- )为最大值。
如下图1所示:
图1 利润与所得税关系图
因此,在比例税率下,且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税率不相等,集团公司应将利润尽量安排给低税率公司,将高税率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公司,从而减少集团公司所得税,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
(2)在累进税率下在成员公司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
由于成员公司均有多档税率,纳税筹划较为复杂。总而言之,应将利润先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最低税率,然后再将利润安排给成员公司中的较高税率,直到利润安排完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集团公司总税收,实现集团公司税后利润最大化。
2.案例分析
这里主要讨论集团公司内企业合并的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集团公司下属某股份有限公司A,2008年9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B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上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企业。A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1元/股。A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方案一:A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A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方案二:A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从合并企业的角度来看:
选择方案一,首先涉及合并时的以下税收问题: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6万元),所以,B企业就不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B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A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弥补B企业的亏损额100万元。A公司接受B企业资产时,可以以B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其次,A公司将来应就B企业18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79.84% 33%=629.34(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为629.34 (1-25%)=472.01(万元),(其中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5%为公益金,1既为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80+2000 472.01 0.909=38.52(万元),同理,A公司第二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34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10%计算,折现直为180 2000 (900 67%) (1-25%) 10% 0.8264=336.37(万元)。
所以,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共为418.98万元(10+38.62+34+336.36),选择方案二,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180 3+10-500) 33%=16.5(万元)。又因为合并后,B企业已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A承担。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因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550- 500)+5 33%=3.3(万元)。A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 (1-33%)+3.3-16.5=589.8(万元),按第一方案时的计算方法计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30.16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89.33万元。A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210.60万元。所以,第二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446.59万元(16.5+100+30.16+89.33+210.60)。比较两种方案,方案一现金流出较小,所以,A公司应当选用方案一。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这些因索发生变化,选择第二种方案就有可能是划算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测算,以上仅提供筹划的思路和测算方法。
三、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的风险分析
1.纳税筹划风险主要类别
大型集团公司纳税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筹划方法的认定。一般来说,纳税筹划的风险表现为三类:政策运用风险、经营风险和税务执行风险。
2.纳税筹划的风险预防
(1)健全纳税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大型集团公司要事先对纳税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如集团公司经营状况,所处行业的景气度,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集团公司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集团公司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2)关注税收法律变动、提高筹划人员水平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筹划的风险,因为政策发生变化后往往有溯及力,原来是纳税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因此,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另外,集团公司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质,还要具备对经济前景的预测能力、对项目统筹谋划的能力、与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等素质,否则就难以胜任该项工作。
(3)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降低政策执行风险
由于大型集团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人的主客观条件经常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集团公司在纳税筹划时,要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控制和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四、结束语
大型集团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在实际操作时,大型集团公司要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纳税筹划方案不违法并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
参考文献:
[1]苏春林.纳税筹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摘 要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开展的几个阶段,探讨如何做好海外工程承包业务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境外 工程承包业务
一、概述
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而降低成本则是形成企业优势的方式之一。各种税负支出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收益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外承包工程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些都为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的途径很多,如缩小税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纳税和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
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人们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如果想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安排。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二)保护性原则
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反税收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确保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
(三)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
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例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如果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三、如何做好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纳税筹划
境外承包工程一般都是比较漫长的项目,从项目启动,到项目最终结束,一般都2-3年,甚至更长。纳税筹划贯穿于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几个阶段,下面分阶段介绍纳税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1、境外机构注册阶段
执行境外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所在国要有机构执行项目,因此要考虑在项目所在国成立何种机构执行境外工程项目,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境外工程项目可以注册成立以下几种类型的机构:分子公司、代表处、项目公司、联合体。至于哪一种机构类型适合在项目所在国执行项目,通常要考虑以下方面因素:①项目所在国主要会计政策,与中国会计政策差异,如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②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等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税目、税率及缴纳期限,是否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可否入外账,是否有特殊规定?需要国内补充哪些资料,入外账程序等;③项目所在国货币金融政策,包括银行设立情况、银行开户及存款规定、银行收费情况、外汇管制情况、贷款条件及要求、货币兑换率及汇率变化趋势;该国本位币种及可流通币种、与美元汇率及其变动趋势等;④项目所在国政府及项目投资方对工程项目、设备及劳工保险等的规定;⑤项目所在国劳工的相关规定和申请程序,主要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相关福利政策,工资附加税金及交纳情况介绍,以及合法劳工税赋情况;⑥项目所在国的生产要素与国内的生产要素价格比较,如施工材料费、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运输费等;⑦项目所在国财政部门对外帐审计的要求。
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纳税筹划也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前期的政策法规的充分了解为纳税筹划做好了准备。以在沙特承包工程项目为例,介绍该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
沙特阿拉伯与中国税种和税率比较如下:
中国税种
出口退税:国内购置设备退13%,国外购置设备无
营业税:租赁收入的5%
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0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5%。
沙特税种
临时性进口预先交纳设备价值5%到12%的押金或保函永久性进口关税税率是5%到20%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应税所得额的24%
预提所得税:收入的5%-20%
进入沙特阿拉伯海关的设备有两种入关方式,一是永久性进口:根据设备编号及公司行业类型,通常关税税率为5%到12%;二是临时性进口:需预交纳设备价值5%到20%的押金或保函,复出口时可以退还。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押金或保函很有可能被没收。如果希望在某一项目结束后收回设备并收回押金,那么临时性进口方式税务成本较低。反之,永久性进口方式较为有。某项目合同额为1200万美元,该项目需要租赁用一批设备,假设工程项目利润率和设备利润率都为10%,无其他。现有三种方案满足项目的设备需求。
方案一:临时性进口,假设设备价值是1,000万美元;协议租金是1,100万美元(设备价值 + 利润);
沙特阿拉伯税
非居民公司租金所得税= 1,100 * 5% = 55
工程项目利润=1200-1100=100
所得税及红利税=100*24%=24
抵押关税保函1000*(5%+20%)/2= 125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100*25%-24=1
租金收入营业税= 1,100 * 5% = 5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如果境外所得税交税比例大于25%,国内不需补交所得税
项目净利润=(100-24)+(100-55-55-1) =65
项目收回资金=(1000+111)+65=1176
抵押关税保函125可能沉没。
方案二: 设备平价永久性进口,设备价值是1,000,进口关税是5%-12%;协议设备售卖价格是1,000。
沙特阿拉伯税
进口关税= 1,000 *(5%+12%)/2= 85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1200-1000-85)*24% = 27.6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 (1200-1085)*25%-27.6=1.1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项目净利润=(1200-1085-27.6)-1.15=86.25
项目收回资金=86.25+111+1000=1197.25
综上所述,方案二最为有利。可见,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能为企业直接创造效益。
3、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阶段
项目完工阶段,除了对项目的资金、债权债务、或有风险等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外,重点配合当地审计机构做好审计工作,做好项目资金回流,整理项目会计档案,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管理工作总结,对项目全过程的纳税筹划工作总结经验,为执行后续项目提供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
【关键词】 会计―税收差异;所得税避税;实证研究
一、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统筹安排并在事后核算中合理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等手段,减少或延缓企业税收支出的行为。纳税筹划具体内容又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等。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者空白来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避税筹划并不违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通过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税收制度空白和漏洞,更明确详尽地规定纳税处理的有关规定来防止企业避税。由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主体,纳税筹划是其的理性选择行为。
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税率较高,且其应纳税额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计算较为复杂,因此所得税往往成为各企业避税筹划的重点。研究表明,企业普遍存在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这种盈余管理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避税筹划行为。这种避税筹划行为可以在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的前提下减少应税收益,或者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应税收益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收益水平,从而巧妙达到规避所得税负担的目的,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简称会税差异)的扩大。为检验我国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公开的年报数据为样本,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从会税差异与所得税避税程度的相关性视角,对所得税避税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二、文献述评与假设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而税收原则相对于会计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人为操纵。在应税收益因税法刚性难以被人为操纵的情况下,会税差异越大,则可以合理推测是会计收益纵的程度越大,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也越大。
国内学者从会税差异的视角研究企业所得税避税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实证研究文献并不多,主要有以下两篇。
戴德明、姚淑瑜(2007)以安然Tanya结构易为例,分析了安然公司利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税法对于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的处理规定存在差异,构造Tanya交易,通过出售优先股加速实现递延薪酬退休后福利义务的税收抵扣,并通过转让这一负债重复同一税收抵扣,既减少了应税收益,又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巧妙进行了所得税避税。
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税负成本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高税率公司存在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该特征,且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纵长期应计项目规避所得税负。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平均每1元操纵利润中,只有1.8分的操纵利润可以规避所得税成本,这或许表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为了避免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而为其大部分利润操纵支付了所得税成本。
虽然戴德明、姚淑瑜(2007)研究的不是我国企业的所得税避税行为,叶康涛(2006)研究的只是盈余管理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但受这两篇文献的启发,笔者认为,我国国内的企业也有出于避税的目的进行盈余管理或者纳税筹划的动机,我国上市公司也可能存在类似的所得税避税行为。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收益界定的制度差异越来越大,会税差异也越来越大(戴德明,姚淑瑜,2006)。这种会税差异的扩大,除了制度层面的原因,与企业通过避税筹划等行为规避所得税负担也不无关系。
由于税法的刚性,无论会计上如何通过盈余管理或者避税筹划进行会计收益的人为调节,原则上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在计算所得税时均需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对应税收益均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特别是,很多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而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这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若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时,企业变更折旧政策将只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由于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不会影响应税收益。如果企业通过调节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但其会税差异会相应增大。因此,若企业存在类似的以所得税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则在避税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同时,必然造成会税差异的扩大,即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会税差异也将越大。据此,提出本文第一个假设:
假设1: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企业的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
2008年1月1日实施新所得税法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有有三档,分别为一般税率33%、微利企业的低税率18%、27%,加上各种税收优惠,实际享受的税率要比名义税率低。理论上,虽然每个企业都有盈余管理及避税动机,但是高税率的公司显然比低税率的公司的动机更为强烈。叶康涛(2006)的研究结果也表明,高税率公司比低税率公司存在更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也一定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2:高税率公司的所得税避税程度高于低税率公司,即高税率公司更有可能通过加大会税差异来规避所得税税负。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由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为了保持数据的可比性,本文仅选取我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的2001年至2006年的年报数据为研究样本,并作了如下剔除:
1.剔除母公司报表未公布年末所得税税率等数据缺失的公司。
2.剔除所得税费用≤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与正常公司的实际税率含义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
3.剔除利润总额≤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也是负数,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
4.剔除公司所得税税负大于即实际税率≥100%的公司。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在研究期内最高才是33%,实际税率≥100%已经超出最高法定税率3倍以上,应作为异常值予以剔除。
经过上述剔除,最后得到的各年样本公司数量依次为619、656、745、821、834和979家,共计4 654个样本。
(二)模型与变量设计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从会税差异的视角检验所得税避税程度,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和所提假设,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因此,可以构建一个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的关系模型如下:
TR=β0+β1BTD+ε
其中,TR为因变量,表示所得税避税程度,BTD为自变量,表示会税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ε为残差。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利用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数据,以利润表报告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和所得税税率为依据来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税差异,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为此,需要设计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
1.所得税避税程度的确定。由于所得税避税程度难以量化观察,但避税行为的经济后果会在所得税税负水平中得以体现,因此本文以所得税税负水平为所得税避税程度的观察变量。
理论上要衡量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应先了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要求在年报中公布,因此,要利用公开年报数据准确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不能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一般采用代替性的间接计算方法,即利用年报公开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和利润总额数据为依据,以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间为2006年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前,当时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实方法绝大部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所得税费用与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别不大,以实际税率作为所得税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对研究结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计算公式为:
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100%
其中,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均取自母公司年报。
2.会税差异变量的确定。要计算会税差异,首先需要明确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计算。但是,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只能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推导应税收益。国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税法的复杂性、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税率的多样性以及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使得研究人员很难准确测定会税差异。我国也是如此,特别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繁多,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受所在行业、地区、规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纳税等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往往不止一个。为减少母子公司合并纳税影响变量计算的准确性,本文统一以母公司数据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无论所得税税负指标还是会税差异指标均以母公司数据进行计算。
根据数据来源,会税差异的计量有三种方法: 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 基于财务报告数据的计量方法、 兼用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属于会计报表,无需公开披露,在会计实证研究上难以采用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方法,通常采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中,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计税收差异或计算税收比率是当前研究会税差异的主流方法,不过,这种方法估计的会税差异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的影响。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企业所占比重很小,大部分企业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计量会税差异影响不大。因此,本文直接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当期应税收益,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会税差异。
由于上述的所得税税负采用的是相对数指标(以实际税率指标替代),为了方便比较,会税差异也以相对数指标表示。参考戴德明,姚淑瑜(2006)一文的做法,本文会税差异的相对数指标以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会税差异÷期末资产总额×100%
其中:会税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收益=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税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本文的研究数据均以母公司年报数据为准,其中会计收益是指母公司的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指年度报告母公司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利用SPSS软件分别计算所得税税负、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的均值、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指标,结果汇总如表1。
由表1可见,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均值为1.5824%,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并不明显。实际所得税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的均值为17.7678%,与上市公司名义税率33%和相当部分公司享受的优惠税率15%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此外,所得税税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也并不明显,除了2001年税负较低外,其余年份税负水平波动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2002年1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严格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2001年以前的实际税负水平要低于2002年以后的实际税负水平。
(二)线性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假设1提出的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的假设,根据前述设计的模型,以会税差异变量作为自变量,以所得税税负为因变量,对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水平的相关性进行回归分析。由于所得税税负水平是所得税避税程度的替代变量,所得税避税程度与所得税税负水平是负相关关系,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说明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效果越显著。因此,若回归结果显示BTD的系数β1显著为负,说明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支持假设1,否则假设1不成立。
利用上述回归方程,分别按逐年样本和总样本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
由表2可见,无论总样本还是分年样本,线性回归结果均显示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所得税税负确实与会税差异显著负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越低。支持假设1。表明上市公司有可能通过人为调节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影响会计利润的盈余调节手段进行盈余管理,达到不增加纳税负担但能提高经营业绩的目的,同时也可以相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
如果上市公司确实出于相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在不增加纳税负担的情况下提高经营业绩的目的,通过盈余调节手段提高会计利润水平,但不增加或者尽可能少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则其会税差异必然会扩大。由于相对于低税率公司而言,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会更为强烈,更有可能通过这种手段进行纳税筹划,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将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实际上是否如此,可以通过假设2的检验进行验证。
(三)独立样本t检验
为了检验假设2提出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是否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的假设,采用独立样本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由于我国各地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繁多,虽然税法规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为33%,但超过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享受优惠后的名义税率都低于33%,最低的还不到10%,但适用最广泛、适用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两档税率分别是15%和33%。为使样本更具代表性,以15%税率的公司作为低税率公司,以33%税率的公司作为高税率公司并组成样本,对其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
由表3可见,从2001~2006年的总样本来看,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的均值为1.7523%,高于低税率组的1.4752%,且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水平1%),说明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确实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表明高税率公司确实存在更强的纳税筹划动机。从各年的分组样本来看,除了2005、2006年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外,其余年份均为高税率公司高于低税率公司,且2001年、2002年的差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虽然2005、2006年两年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可以认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水平确实较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基本上支持假设2。
五、结论与探讨
上述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水平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表现为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会税差异越小,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小(表现为所得税税负水平越高),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所得税避税筹划,通过扩大会税差异的方式来降低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负水平。
对高低税率组的会税差异水平均值的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水平均值明显高于低税率组,说明高税率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烈的纳税筹划动机,其纳税筹划引起的会税差异更大,也进一步佐证了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调节不影响应税收益却影响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在不增加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盈余,从而相对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
本文从会税差异与所得税避税之间关系的视角,实证分析说明了上市公司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避税程度也越大,企业实际负担的所得税税负也越低,避税筹划的可能性也越大。本文研究结果的启示是,通过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可以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纳税筹划或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即会税差异越大,存在的所得税避税的可能性就越大,税务部门对于会税差异过大的企业应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加强监控和稽查。另外,为防止企业通过调节不影响应税收益却影响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避税筹划,从而在不增加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盈余,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应加强税法与会计的协调,通过会计准则及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协调来压缩会税差异的空间,从而压缩企业的避税空间。
【参考文献】
[1] 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与所得税避税行为――安然Tanya结构易的启示[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7(3).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 企业利益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提供的多种纳税方案,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进行选择,从而让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而企业税务筹划并不等同于非法的偷税漏税,这两者具有本质的差别。偷税漏税是国家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会受到国家的严肃惩处。而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税务筹划,它是一种积极的纳税行为,是国家所提倡的。通过税务筹划降低了企业纳税的数额,从而让企业为自身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国家也会因为企业发展而扩大了税收的基数,所以在长远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是有利于国家税收增长的。现在企业的各种纳税种类当中,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纳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所以正确对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也成了各个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企业纳税的种类很多,如营业税、生产税、印花税等等,而在这些税种当中,所占比重最大的、影响最深远的莫过于企业所得税了,因为企业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远远不像所得税这样与企业的实际所得利益挂钩,只有在企业扣除了所得税之后,才是企业真正的收益。比如:企业的生产获益是100万,通过税务筹划降低了30万的应缴税额,也就是说为企业增加了30万的收益,但是这一部分收益还是会被算到所得税的纳税基数里面。而如果直接筹划所得税数额,结余了30万,那么结余下来的30万资金,就不会再参与其他税款的征收,就是企业真正获得的节税收益了。
二、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1、以合法为原则
我国是法治社会,不论企业运用什么样式的税务筹划,都必须要以合法为原则。企业领导者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建设,税法中允许的可以尽量做得充分一点,但是不允许做的就坚决不能做,而法律规定应该要做到的尽量保证实施,法律规定不应该做的事情的就应该尽量的避免,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只有严格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才是国家允许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才有可能变成现实。
2、要坚持全局统筹的观念和原则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扩大企业的经济利益,实现企业总体的财务管理目标。所以在税务筹划当中,企业的总体纳税额也要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不能狭隘地只为了减少某一种税种的纳税额而匆忙筹划,却在无形间增加了其他税额的数量,企业进行这样的税务筹划是达不到从根本上降低纳税总额的效果的。而且进行税务筹划还必须要有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预测性眼光,要为企业将来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如果为了节约眼前税款,而对企业的后续发展造成了额外的障碍,从而影响了企业长期发展,这样的税务筹划也是不成功的,甚至是对企业具有巨大破坏力的行为。所以企业税务筹划要坚持统筹全局的原则,在筹划一种税种的过程中要横向兼顾其他税种,而且还要纵向兼顾企业的现状和企业的未来发展,这样的税务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也才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3、控制筹划成本的原则
税务筹划与其他经济行为一样,在运作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要了解税务筹划活动需要的成本和可带来的收益,进而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是收益大于成本支出的,那么这样的筹划活动值得大力推行,但是如果支出成本还大于收益了,那么这样的筹划活动不但起不到增加企业收益的目的,反而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应该予以放弃。
4、要遵循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我国企业开始实行税务筹划的时间并不长,而成功的例子也不是非常多,所以对于刚开始实行税务筹划的企业来说借鉴一些成功企业的筹划案例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注意企业税务筹划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所以在借鉴成功案例的同时,也要注意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相信成功案例的效果,更加不能教条主义。而我国有关于税务筹划所运用到的法规政策也有时常有更新,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也需要根据法规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从而达到合法合理的效果。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探讨
1、合理成立子公司、有效降低企业纳税数额
根据我国相关方面的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分为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而根据国家新出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标准来看,所得税纳税人是以公司法人为限定的。而总公司旗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都要由总公司一力承担。总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单独履行纳税义务。所以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用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形式,来降低所得税纳税数额,或者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但是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选择,不是固定不变的,设立什么性质的子公司需要根据设立公司的所在地的税率水平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当地税率较低,那么设立子公司则可以享受当地低税率的好处。
现在市场经济正在快速发展,而对于即将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大型企业而言,设立子公司是必须要做的事情,但是由于拓展市场的前期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而直接设立子公司就要作为独立法人履行纳税义务,总公司就无法将设立子公司所投入的成本拿来抵消销售盈利,不利于降低总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所以应当先设立分公司,让所有的纳税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这样可以将分公司设立的所有费用归结到总公司名下,用总公司的成本开支,抵消掉利润所得,以此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等到市场开拓完成进入稳定时期之后,再将分公司登记为子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新成立的子公司享受税法对新成立公司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能有效地整体降低小集团应纳所得税的纳税额度。良好地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目的。
2、利用国家优惠政策,降低整体负税率
现在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所以我国在成立的几个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都实行了企业所得税15%的规定。国家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在经济亟待发展的地区如发展水平相对较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也都实行了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建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从而享受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达到总体上降低纳税额度的效果。
3、对纳税基础的筹划
所谓纳税基础,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数额的衡量依据,所以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时候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放在尽量缩小纳税基础上面,这种缩小纳税基础的筹划方式就叫税基筹划。纳税人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方式来缩小税基数额,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一般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收额度和纳税基础成正比关系。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属于进货中的合理损耗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属于销售中的合理损耗计入营业费用;属于盘点中的合理损耗计入管理费用。但是,不管计入哪个科目,都是加大了成本费用,减少了利润。
4、对企业所在地实行税率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企业所在地的税率。企业想要有效地降低纳税额度,就要充分考虑到国家对某些产业、项目和产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积极跟随国家的税收优惠调整产业结构,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筹划方式就是税率筹划。所以在税基一定的情况下,有效地掌握税率筹划的方法能够降低企业纳税额度,企业可以根据这个原则,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低税率行业投资来达到降低纳税额度的目的。
(1)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
现在有些大型集团公司都在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是指在有经济联系的企业之间以非正常的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均摊利润或者转移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种转移定价的行为在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之间运用非常普遍。一般是通过对人力、物资、无形资产等的互惠均摊等途径实现。
(2)筹划低税率,降低纳税额度
为了国内经济都能够均衡快速的发展,我国政府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地区等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政策来引导投资人的投资方向。在我国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也规定了比如国家重点扶持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纳税优惠政策,有的政策规定前几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几年到第几年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低税率项目发展生产,就能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作用。
(3)对应纳税额的筹划措施
企业可以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度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负税压力或者接触纳税义务,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企业如果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设备等,可以按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度,而且如果地面额度不及设备投资10%的,还可以把剩余份额转移到下年度结算。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置办符合标准的机器设备,不但可以改善企业的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还可以有效地降低所得税缴纳额度,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好办法,但要注意的是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四、结束语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手段多种多样,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工作,但是所构想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还是要根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审查而定。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则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最高标准和最基本原则,所以不管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多么高明,如果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那么税务筹划不仅不能实行,连同企业也会被税务机关处以重罚,付出沉重代价。所以那种不顾实际情况,为了避税而避税的做法,只是一厢情愿而已,任何筹划方式都要以法律允许为原则,否则结果肯定会适得其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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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研究
一、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相关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企业间的兼并与重组现象非常普遍,另一方面我国在企业重组税收政策方面的制度也逐步完善,如何通过研究国家宏观政策与规定来提高重组企业的资产管理结构、达到尽量降低重组成本的目标,是目前研究的重点。笔者根据个人研究所得,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影响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因素。
(一)重组方式的选择
在进行企业重组时,一个企业是通过直接合并的方式对其目标企业实行运营资产购买,还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完成企业间的重组交易,这种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是影响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重要因素。不同的重组方式所对应的双方企业税负不同,在进行选择时,应立足于双方的平衡点,根据重组后企业的发展方向与规划内容进行选择。
(二)重组过程的优化与选择
在目前的资本经营市场中,企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根据其战略目标的不同,选择或多次选择企业重组。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环节的企业重组方式都有着不同的税负成本。应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在全面掌控企业重组风险的同时,选择一次或多次企业重组操作,以谋求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为目标,全面而细致地进行政策解读与纳税筹划。
(三)关于目标企业的亏损承继结转事宜
当企业进行重组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企业,重组后的企业或经过重组而新出现的公司都会面临对原企业亏损的承继结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只有把原公司,或者被兼并公司的亏损全部冲抵后,才可以进行公司所得税的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原目标企业出现亏损,不论是长期性亏损还是某一阶段内的严重亏损,当其亏损额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市场上盈利大的公司就会开始考虑合并这家企业,以达到降低自身企业税负、提升企业收益的目的。
(四)重组交易时间点的选择
对于企业重组而言,其交易支付时间点越延后,则其纳税方面的可操作性也就越强。这是由于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税法所规定的不同税种间的纳税期限时间表进行操作,当其把重组的交易支付时间点选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时,或者直接采取分期纳税方法时,其自身企业的税负也就得到了递延。
而在国税发〔1998〕1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对于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进行了规定。重组企业一方面得到承继税收优惠中的定期减免优惠,另一方面还可以得到减低税率的权利。
(五)关于企业重组费用的税前扣除内容
考虑到重组企业在重组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予了当年扣除的优惠。而企业在进行重组时产生的费用一部分是来自于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则产生于企业在进行重组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中介费用。一般而言,企业重组的中介机构主要集中于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其产生的费用也用于支付这些机构在重组过程中的中介服务。
(六)企业重组过程中的税负因素
企业重组可以得到债务豁免权,这对于其重组企业来说有着很直接的正面意义。但由债务豁免权所带来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压力巨大,一般税金额度会达到其被豁免债务账面价值的三倍。同时,重组企业在申请债务豁免时也应考虑到税负压力并在两者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权衡选择。
(七)企业重组过程中相关印花税与契税优惠
国家规定,对于企业重组行为下征收的印花税可以享有优惠政策。在这条规定下,企业兼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仓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而相应的,对于企业改制与重组过程中的契税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相关研究
在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目前的税收政策导向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在现行的税收规则下,当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其交换价值得到确认后,则应对相关资产的转让所得与相关损失按规定征税。由于旧税制对税收政策的影响还存有一定痕迹,对转让所得与亏损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未能进行统一,无法达到税收无差别这一目标。这会直接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对于不同地区与不同区域内所发生的企业重组,不同的税收征收会直接成为造成企业以避税为目的进行非市场化重组行为。在这样的方式下,市场对于经济的调整作用会直接被削弱,而相应区域间的经济配置平衡也会受到影响。基于此,企业重组时纳税筹划也会对这方面的因素进行相应的倾斜。
同时,对于整体性资产交易而言,其交易性质决定了其不需要考虑流转税的相关问题。而对于其他的资产交易,特别是非货币交易,在税法中是作为销售进行同等计税的。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交易中,增值税与所得税都纳入征税范围,且营业税也属于此项交易的应缴税种。对于视同于销售的应征增值税来说,其征税数额是以其纳税人当月或近期旧类货物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为准。当其缺少这方面数据时,则是以其计税价格为准。尤其是对于成本价格的利润率规定方面,一般规定为10%。但当其对企业进行营业税征收时,其视同销售的营业额则未进行具体规定。
而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只对整体性资产置换与转让进行了明确定义,以物易物与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非货币易都未纳入。所以,当重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一次交易资产种类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时,由于这些资产性质不同,其相对应的税种与计税标准也不同,企业重组所支付的总作价如何科学合理分配也就处于无具体规定的状态下。
三、其他方面
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方面应以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为税收原则,强调各地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全面减少与消除地区间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企业重组来说,应立足于企业发展的方向,以鼓励为主。对于其资本利得与正常生产经营所得进行细致区分,实行不同的税率。而企业所处角色不同,对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应及时了解,正确解读,立足于自身发展,进行重组操作。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对于投资者股权产生的变化,要以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来征收所得税。所以,重组企业应以评估后的资产作为计税成本。作为一项影响于企业整体与全局性发展的问题,在进行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时,重组中的税负思考固然重要,对于重组后的纳税主体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差异也应纳入重点考虑。不应以单一性税种征收作为重组纳税筹划的全面重心,而应通盘考虑,建立一个相关税种的整体税负最小化方案。而在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不仅应考虑当前的效益,更应深入分析由此带来的对其他税收征收情况的影响。
四、结语
在进行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时,由于其对企业解析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力与应用能力提出了要求,只有正确且充分地利用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尽量降低重组成本,才能达到顺利推进企业重组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纳税筹划的科学性,最终达到帮助重组企业实现其资本经营战略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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