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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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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一般为17%;销售或者进口部分优惠税率货物,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优势。一般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率很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势在于:(1)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最终可以起到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因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不必由对方负担销售价格17%或13%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从公式来看,要找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必须从以下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销售额越大,销项税额就越大,当期的应纳税额就越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税法规定,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都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税。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税:(1)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这里的条件是指: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买方的。(2)自来水公司代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3)报刊发行单位委托邮局代办发行的,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可以减去付给邮局的手续费。(4)手机专卖店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代电信部门收取的入网费和话费储蓄。(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可以减去旧货物的价款。(6)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7)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当期或逾期不超过一年的等等。企业要从这些特殊政策入手,达到缩小销售额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

2.进项税额

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通过对增值税税法的研究,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以下几个特殊的地方存在筹划空间:(1)购进货物或原料时,一部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部分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分店,分别取得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样材料采购时,取得专用票记入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取得普通发票记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分店进行核算。通过这样分类管理就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2)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

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3)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不包括随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企业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特殊政策,来扩大进项税额。但也要避免纳税风险。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拆分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当废旧物资收购或农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生时

比如有一家钢厂,为了能够增加进项税额,可以在钢铁生产企业以外,注册一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通过它去收购废铁,然后再卖给钢厂,钢厂就多抵扣10%的进项税额。如果钢厂直接收购废铁,就没有进项抵扣。再比如一家奶牛厂,把鲜奶直接加工对外销售,增值税税负就会很高。如果把养殖厂和奶制品加工企业分开,变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然后中间经过一道收购程序。这样养殖厂在销售鲜奶时属于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而奶制品加工厂在收购时,就可以抵13%的进项税额了,这样税负就能降低很多。

2.当混合销售业务发生时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就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就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虽然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主体的拆分来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有一家生产锅炉的企业,同时提供锅炉的设计、安装、调试等劳务,如果把生产、安装、设计、调试等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增值税,那么增值税税负将会很高。如果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建筑安装公司,专门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以及设计等业务,那么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就会下降很多。再比如一家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同时提供涂料粉刷等劳务,同样可以以拆分的办法来降低增值税税负,从而提供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合并或联营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1)合并

对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一般纳税人,经判断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企业税负有利,但经营规模一时难以扩大,可联系若干个相类似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合并,使其规模扩大而成为一般纳税人。

(2)联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纳税人联合经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纳税人,从而减轻税负。比如经营电信器材的企业,单独经营则缴纳增值税,但如果经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联合经营的话,则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增值税是除企业所得税外优惠政策最多的一个税种,如果能很好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大大减轻税负。

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及原则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其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税法,在遵守税法,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及税法中的有关规定,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策略研究和策略实施。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要以国家制定的相关税法为根本,一切违反法律规定,如逃税漏税,都不属于纳税筹划。

2.事前筹划原则。由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在企业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后,才向国家缴纳税收。所以企业可以在经济业务发生前,根据已知的税收法规,自行调整相应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

3.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纳税筹划还会产生为制定筹划方案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比如聘请有关的税务咨询师。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考虑节税效益,也需要考虑成本费用,做出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选择。

二、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营改增的推行是一项系统工程,机遇与挑战并存。调查显示,自2014年交通运输行业开始实行营改增以来,税负不降反升,推行营改增同样面临很多实际困难。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难度

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减低税收负担。但是在现阶段铁路行业的实际操作中,成本费用不降反升。比如部分站段日常采购零星且金额不大,商家往往处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提供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难以抵扣。在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中,供应商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成为一大重要的参考因素。有时为了取得专用发票,不得不被迫选择价格更高的供货商,从而推升了成本费用,这显然与通过增值税改革降低成本的改革初衷相悖。另外铁路运输行业涉及大量支出都不在抵扣范围之内,如人员工资、折旧等,并且在“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缴纳的税款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造成在企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却并不高,因此税基在没有太大变化的基础上,税率却从营业税的3%提高到6%、11%,企业的税收负担超过未改革之前,企业负担明显加重。

(二)铁路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的纳税筹划知识

纳税筹划要求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的各种规定和要求,而且还要随时了解我国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的变化。目前,对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来说,之前大部分基层站段财务人员很少涉及税务工作。实行“营改增”后,各主要基层单位的相关信息纳入了地方的税务监管系统,涉税业务及报送的税务监管报表大大增加。现在除了增值税外,基层站段还需缴纳相关附加税。日常业务上涉及到会计上的固定资产概念、税法上的动产、不动产概念,税收核算还需要确定业务相关还是与企业相关等方面,这对铁路的很多财务人员来说,各项税法知识的掌握严重不足。因此“营改增”后增加了纳税筹划的难度。

三、铁路运输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铁路运输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不仅拥有自己独立的车务、机务、工务、供电、车辆、电务和通信系统,而且下设有独立的控股合资公司、多经公司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业缺乏全盘长期的纳税筹划。如果探索并完善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合理的配置铁路现有资源,优化铁路的产业结构,将大大降低铁路的税负,提高经济效益,将增强中国铁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四、铁路运输业“营改增”后纳税筹划建议

(一)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做好纳税筹划

目前,铁路总公司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运营决算单位,购进材料、燃料、电力等外购成本时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通过抵扣而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所以应尽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且在此基础上,铁路总公司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想方设法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铁路行业特殊性,税法和相关文件不可能将所有业务罗列清楚,站段判断能否进行抵扣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业务性质,进行综合判断。除了增值税条例明确规定不能抵扣的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属于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各项支出都应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尽可能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设备购置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从会计核算方面做好纳税筹划

1.在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上,根据政策铁路运输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铁路运输业中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固定资产较多的铁路运输业,会降低企业所得税支出。

2.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方面,应利用好相关政策。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一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而业务宣传费也有此类似的动机,假如A企业每年业务招待费500万,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最高扣除额限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00×60%=300万元,最高扣除限额为10000×0.5%=50万元,则得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50万, 而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将5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按业务宣传费名目进行支出处置,A企业允许扣除的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则500万中当期可以全额扣除 ,将大量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营改增”以前,铁路运输业与税务局的联系较少,而现阶段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注意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特别是对于税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而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情况,应当主动汇报,取得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支持,使纳税筹划合理合法。

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纳税筹划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顺利实现国家经济转型。同时,“营改增”对于解决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瓶颈,减轻交通运输业的税收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行业活力将发挥积极作用。交通运输业应当分析“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强化纳税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后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现行增值税新增11%和6%两档较低税率,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按简易方法计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虽然3%的征收率与营业税3%的税率持平,但增值税以不含税销售额为税基征税,营业税以含税销售额为税基征税,从而明显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在原来基础上有所减少。

(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变化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税销售额和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从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油料、运输工具、修理费等取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者相抵扣后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由原来营业税3%的税率上升为增值税11%的税率,税率升幅达8%,销项税额明显增大。同时,占交通运输业营业成本比重较大的过路过桥费、人力成本、存量固定资产折旧、车辆保险费、租赁费等都不可抵扣。若企业当期购置和更新固定资产较少,短时间内企业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因此,“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实际税负有所增加。

改征增值税后,货物运输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因此,交通运输业应在“营改增”背景下,把握税改机遇,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筹划思路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事先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系列谋划。“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可以从纳税人身份选择、经营活动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

“营改增”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1%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按简易方法征收。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方法存在差异,交通运输业可通过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A交通运输公司某年度不含税的销售额为m,不含税的购进额为n,增值率为x,当A为一般纳税人时,A应纳增值税t1=11%m-17%n=17%xm-6%m;当A为小规模纳税人时,A应纳增值税t2=3%m。令t1=t2,即两类身份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相同,得17%xm-6%m=3%m,x≈52.94%。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若增值率大于52.94%时,则适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若增值率小于52.94%,则适宜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若增值率等于52.94%时,则两类身份纳税人税负相同。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时,一方面,需要计算比较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在完善自身会计制度、培训专业会计人员、规范增值税核算程序等方面所投入的纳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纳税筹划中要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二)经营活动纳税筹划

1.兼营不同税率下的纳税筹划。“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若存在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个项目的销售额,避免低税率项目从高计税的情况,实现节税效应。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物流辅助业税率为6%,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并且未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应当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账簿资料,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如实记账,避免高税率计税。

2.供货商选择中的纳税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从其处采购物资可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提供普通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从其处采购物资无法抵扣其中包含的增值税或按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交通运输业在选择供货商时,不仅要考虑物资采购价格的高低,还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个因素。

(1)一般纳税人选择供货商的纳税筹划。基于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物资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形成的损失,企业可在购货环节与供应商沟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给予相应比例的价格折扣。

案例:A交通运输公司某年度不含税销售额为m,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含税购进额为n1(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含税购进额为n2(适用的抵扣率为t1),其中城建税税率α,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β,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实现的净利润为:

当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的含税价格是一般纳税人含税价格的86.80%(或87.05%或84.02%等)时,A交通运输公司从两类供货商处采购物资获得的净利润相同。当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价格比率小于86.80%(或87.05%或84.02%等)时,A交通运输公司应当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供货商;反之,应当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供货商。

(2)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供货商的纳税筹划。“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在选择供货商时,只需要通过比较采购物资的含税价格,最终选择价格较低的供货商。

(三)纳税时间选择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具有鲜明的可预见性,“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当明确增值税为链条税的特征,合理把握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控制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可充分利用市场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尽可能实现延期纳税,相对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

交通运输业对于在月末发生或月末确认的业务,可以通过与客户及时协商沟通,推迟业务确认时间,尽可能将开票时间推迟到下月,减少当月销项税税额。同样,对于在月末发生采购物资或购进固定资产业务时,应该尽可能在当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当月可抵扣进项税税额,实现递延缴纳增值税。

交通运输企业还应密切与上下游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对于油料供货商、车辆修理企业可以实现定点,保持长期合作关系,对于下游客户可以给予适当价格优惠,以便实现合理选择纳税时间的纳税筹划。

(四)固定资产购置的纳税筹划

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可抵扣税款的外购货物、劳务及新增固定资产占收入比约为47.20%。因此,交通运输业可以充分利用固定资产购置过程进行纳税筹划,有效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购置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维修工具等固定资产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够有效减少增值税纳税额。因此,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实际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适时更新企业固定资产,既可以实现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技术升级,也可以增加进项税税额,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在购置运输工具的过程中,采购运输工具零配件,通常取得供货商开具的普通发票,一方面普通发票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一方面与运输工具不可分离的零配件需要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会导致企业利润减少。因此,应要求供货商将零配件销售额和运输工具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避免供货商对零配件开具普通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

(五)定价体系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可以通过自身定价体系的调整,将增值税的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如果下游企业同样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获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实际成本也将减少。通过定价体系调整,发挥“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优势,实现上下游企业的互利双赢。

案例:A交通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某年度含税销售额为m,从供货商(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不含税购进额为n,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营改增”后原含税定价的提高比例为x。

“营改增”前A公司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m-3%m(1+7%+3%)-(1+17%)n=0.967m-1.17n

“营改增”后A公司的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m(1+x)÷(1+11%)-[m(1+x)÷(1+11%)×11%-17%n]×(7%+3%)-n=0.8910m+0.8910mx-0.983n

令“营改增”前、后A公司的利润总额相等,得:x=0.085-0.210n/m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在定价时应在原含税价格基础上至少提高(0.085-0.210n/m)的比例,才能保证“营改增”后企业的利润总额保持不变。

(六)经营模式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积极调整经营模式,消除“大而全”、“小而全”因素,适时将原有部分业务剥离出去。这样,交通运输业不仅可以减少税收负担,还可以在“营改增”的契机中转型升级,走上专业化发展道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应从企业自身出发,在纳税人身份选择和经营活动等方面开展纳税筹划,发挥增值税链条税的特性,妥善控制企业税负变化,释放“营改增”带给交通运输业的实惠,实现税负最小化目标。Z

参考文献:

1.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情况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J].中国商贸,2012,(15):12-15.

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一、分立企业以减轻增值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一)以自产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有自产农产品,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的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案例分析1:潍坊市元丰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奶制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已知2012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2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行税额为26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16万元,全年经营奶制品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元丰牛奶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000×17%-(26+16)=128(万元)。

方案二:将饲养场单独分立出来由独立的子公司来经营,元丰公司仅负责奶制品加工厂。

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8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元丰牛奶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7%-800×13%-16=50(万元)。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而饲养场销售鲜奶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8万元(128-5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通过分立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是不同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则可以考虑通过分立企业将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2:青岛市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40万元,适用于17%的税率。该公司每年所能获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仅为销项税额的5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40×17%-140×17%×50%=11.9(万元)。

方案二:华美商品批发公司新设分立为两个企业,年销售额分别为70万元。

公司分立之后,每个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8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

则两个企业共需缴纳增值税=70×3%×2=4.2(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7万元(11.9-4.2)。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分立企业以减轻营业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餐饮业和娱乐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不同的,餐饮业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有些企业同时提供餐饮业和娱乐业的服务,如果这两种经营项目不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话,则可以考虑分别由不同的子公司予以经营,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分析3:济南市蓝海大酒店是一家融餐饮和娱乐于一体的企业,该企业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等娱乐项目,同时经营餐饮。由于其内部核算体系不完善,在2012年度,该企业的娱乐业收入和餐饮收入无法准确划分,该公司的总营业额为2000万元,根据企业的估计,其中需要缴纳20%营业税的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占到8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蓝海大酒店不进行分立。

该企业由于没有准确核算娱乐业收入与餐饮业收入,因此,应当一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则应纳营业税=2000×20%=400(万元)。

方案二:蓝海大酒店将餐饮业分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其他条件不变。

则餐饮业应纳营业税=2000×(1-80%)×5%=20(万元),

娱乐业应纳营业税=2000×80%×20%=320(万元),

合计纳税=320+20=34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营业税税负60万元(400-34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分立企业以减轻消费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批发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4:烟台市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适用于30%的消费税税率,每年生产化妆品20万套,每套成本为180元,批发价为210元,零售价为250元。该公司采取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一半通过零售方式。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消费税=(10×210+10×250)×30%=1380(万元)。

方案二: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将其中一个经营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批发公司。

该公司的化妆品先以较低的批发价200元销售给该批发公司,然后再由该批发公司销售给消费者。

则应纳消费税=(20×200)×30%=120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消费税税负180万元(1380-12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分立企业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自2000年1月1日起,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也就越高。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拥有多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营业务时,可以采用分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并减轻整体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5:山东省日照市市民刘宁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刘宁负责销售商品业务,其妻负责加工、修理业务。在2012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销售纯收入50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2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为简化计算过程,不考虑投资者的工资和生计扣除)。

方案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0×30%-9750=12750(元)。

方案二:将个人独资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一个由刘宁专营销售业务,一个由其妻专营加工、修理业务。

假定2012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3750+25000×10%-750=8000(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4750元(12750-8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分立企业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的规模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但企业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则可以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6: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70人,资产总额为900万元,每个车队年均盈利28万元,整个公司年盈利总计28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不进行企业分立。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0×25%=70(万元)。

方案二: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

企业分立之后,每个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20%×10=56(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14万元(70-56)。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1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分析

全面了解“营改增”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首先必须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两者之间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计税原理及特点方面,营业税实行价内税,主要是每增加一次流转,全额缴纳一次营业税,因而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而增值税则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值征税,实行价外税,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纳税的问题,也更有利于各行各业内部的专业化管理。

(2)在计税基础方面,营业税是基于营业额计算,即企业的收入计算,而增值税则是基于销售额计算,即销售额为营业额扣除销项税。

(3)在应纳税额计算方面,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就是销售额×税率扣除可抵成本费用×税率与可抵投资×税率两者。

(4)在税率方面,营业税的税率相对较低,一般在3%、5%等,而增值税的税率相对较高,主要有17%、13%、11%、6%等不同的等次划分。

此外,增值税采取的是“以票控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2 “营改增”政策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措施

2-1 增值税纳税人筹划

根据国家目前的“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的确定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是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则为全部销售额乘以税率;在税率的确定上,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按照行业的不同分为17%、13%、11%、6%等几种,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地考虑到自身的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状况的实际情况,综合具体计算分析选择以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助于降低税负。同时,在进行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时,重点要考虑到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而选择纳税人的身份;另一方面,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要转成一般纳税人,则必须考虑到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也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幅地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2 对企业的混合经营业务独立进行会计核算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在原有的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基础上同时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则统一为3%,因此目前“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体系将会划分为不同的内容。对于企业而言,对于自身的混合经营业务,特别是使用不同税率的纳税项目应该采取分开核算的方式,以免由于低税率项目适用了高税率项目,造成企业税负成本的增加。

2-3 采取延迟纳税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延迟纳税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效益价值,因此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进行纳税筹划,同样应该注重对于延迟纳税技巧的合法运用。在具体的操作上,应该深入地分析“营改增”政策中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诸如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确认预收款的当天。通过这些推迟缴纳税款的时间,完成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好资金的时间价值。

2-4 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管理部门应该深刻解读“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特别是积极利用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例如国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进一步加大了“营改增”政策的税收优惠力度,其中规定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一项政策,企业纳税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地分析免税和零税率之间的具体区别,零税率服务虽然与免税同样不会增加增值税,但是零税率却可以因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免税则无法实现。但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企业应该深入地分析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中衍生的税务筹划手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理的纳税方案。

2-5 企业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地利用增值税的实际特点进行纳税筹划

在企业“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由于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的特点,因此企业在采购阶段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企业应该注重合同管理,尽可能地将企业的价外增值税涵盖在企业的合同价格中,以便于实现企业增值税的转嫁,同时应该与交易方进行对接沟通,确保企业的交易双方知晓实行增值税后对企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的影响。

2-6 提高企业内部对于纳税筹划的认识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企业应该针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全面的宣传培训,尤其是让企业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仅是企业财税部门的事情,同样还涉及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等,需要全员参与,特别是由于增值税相比营业税合规要求相对复杂,而且一旦操作失误,将会对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企业管理部门应该针对增值税相关的法规政策及对企业现有业务的影响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尤其是在企业内部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认证、抄税、申报、缴纳等流程进行严格复核和控制,通过强化对于增值税合规检查,避免出现少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多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