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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和特点
1.税收筹划的含义。税收筹划就是企业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事项的事先筹划,如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使不必要的纳税支出减小到最低,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及现金流量的最大化。从定义中我们很容易发现税收筹划的本质是节税。使纳税人少缴纳税款的手段和方式很多,但是不能把他们都称为税收筹划。因此,在税收筹划中,区别各种少缴税款的手段和方式很重要。要使企业能够更合法的进行筹划就应该把税收筹划同违法的避税、偷税等活动区别开来。
2.税收筹划的特点:税收筹划主要有四大特征,即合法性、事前计划性、目的性和综合性。
二、会计政策以及会计政策选择
1.会计政策的含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实务”。企业应当在国家法规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最能恰当的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的某种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就是会计政策的选择。
2.会计政策的特征。
(1)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政策间的可比性,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符合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规范要求。
(2)会计政策必须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会计政策的选择必须站在企业的角度,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应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以及会计管理需要的会计政策。
(3)会计政策是面向现在和未来。企业每个时期的经营目标不同,相应的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同一种经营活动所选择的会计政策相应的也会有所差别。
(4)会计政策主要是解决大大小小的全局问题,而不是仅解决局部问题。
(5)会计政策的内容广泛,主要包括具体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对资产是以市价计价还是以历史成本计价就属于计价的具体原则,而在以市价计价的情况下,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等就属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再如,以发出商品、开出发票账单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还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条件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就属于收入确认的具体准则,而完工百分比法、完成合同法等则属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3.会计政策的选择。我们所指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单是指某一项经济业务事项第一次发生时的初始选择,而且还包括客观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就一般情况而言,一个国家或者一个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受多方面的影响,比如: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法律环境、审计要求、企业的资本来源等等。通常情况下,当企业的经济越发达、法律环境越健全、资本来源越分散、审计要求越高,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越大。
我国新《会计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和实施,不仅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促进了企业的公平竞争,使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同时也扩展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作为纳税人,有必要认真分析并充分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空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灵活地选择会计政策。
三、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税收筹划能够影响企业的投资决策,从国家的角度来说,由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更有利于国家扩大税源。税收筹划可以使资金的运用具有灵活性。正确的税收筹划可以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正确的税收筹划可以规避企业的风险。
四、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的运用
1.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发挥作用而逐渐损耗,这部分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价值,就是资产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应税所得的一项重要的允许扣除费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影响很大。通常情况下,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折旧越多,节约的税额就越多;在允许扣除的折旧额相同的情况下,折旧的期限越短,初期折旧越多,相对节减的税额就越多。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不同的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是不相等的,所以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值也不相同。因此,折旧的计提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税负。由于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就使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2.利润分配的筹划。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联营企业低,不退还给投资方所得税;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投资企业的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并转为投资成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联营企业生产规模得到了扩大,对两个公司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五、利用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的注意事项
会计制度中有许多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以上只是列举了两个税收筹划的实例进行分析。企业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但是,需要特别注意:选择会计政策要结合企业整体的目标,不能仅局限在某一方面,不同的会计政策的着重点、侧重方向和作用程度不一样。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进行合理的组合,使最后的效果既能最恰当的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又能符合企业的整体目标的实现,最终节省所纳税额。另外纳税人要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问题。会计政策选择应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相结合。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的一系列谋划活动。下面,笔者仅以盈利的农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例,从该类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转售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综合税负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统一计算口径,现假定有一家盈利的甲农贸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3%,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以下简称“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该企业欲购进1,000公斤苹果,16元/公斤(含税),之后以20元/公斤(含税)出售给乙企业,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逐一计算分析不同渠道购进农产品时甲企业的税负。
(一)对于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农产品没有取得正规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再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甲企业从某家个体工商户购进1,000公斤苹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就无法进行正常抵扣,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货成本也不能结转扣除,企业的税负异常沉重。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25%=4,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4,367.26=6,898.23(元)
以上各项应纳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43.11%,税负之高真令人咋舌。
(二)对于从批发或零售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在商品批发或零售市场上采购1,000公斤苹果,但仅能取得销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增值税照样不能正常抵扣,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有正规货物采购发票,含税成本可以全额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2,30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300.88×(7%+3%)=230.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30.09-16,000]×25%=367.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300.88+230.09+367.26=2,898.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18.11%,比第一种无票情形少缴税费4,000元,相对减轻了企业税负。
(三)对于从商贸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负担分析
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商贸企业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一切问题都迎刃而解。甲企业既能正常抵扣增值税,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含税成本也能结转扣除。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13%)×13%=460.17(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60.17×(7%+3%)=46.02(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46.02-1,000×16÷(1+13%)]×25%=873.45(元)
4、应交税费合计
460.17+46.02+873.45=1,379.64(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8.62%,比第二种情形取得普通发票少缴税费1,518.59元,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税负。
(四)对于从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扣除率)
基于上述税收政策的规定,如果甲企业自某家农业合作社购进1,000公斤苹果,价格不变,并自该合作社取得了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各项税费负担如下。
1、应交增值税
1,000×20÷(1+13%)×13%-1,000×16×13%=220.88(元)
2、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20.88×(7%+3%)=22.09(元)
3、应交企业所得税
[1,000×20÷(1+13%)-22.09-1,000×16×(1-13%)]×25%=939.26(元)
4、应交税费合计
220.88+22.09 +939.26=1,182.23(元)
以上各项应交税费占苹果采购金额16,000元的7.39%,比第三种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费197.41元,企业税负明显减轻。
(五)对于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的税收负担分析
根据增值相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假定甲企业符合上述税收政策,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那么,甲企业就可以像自农业合作社购买农产品一样计算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实际税负同“自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在此不再赘述。
二、选择合适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筹划思路
有比较才会有鉴别,通过上面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盈利性的农贸企业,自外部购进农产品因渠道不同企业实际税负可谓大相径庭。在农产品购进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无法取得发票时税负最高,其次是仅取得了普通发票,再次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理想的情况是自农业生产合作社购买或者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进后,准备好相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
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广大财务工作者,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针对不同渠道的税负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以供领导参考,积极维护企业正当合法的经济利益。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通过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减少企业税费开支,为企业开源节流创造管理效益。
三、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不违法性
国家为了鼓励农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品种适时出台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和试行条文。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税收筹划时必需掌握相关政策文件,不能违反税法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的情况单纯为了企业节税而做出违法行为。应熟知,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欠税,以及骗税有者本质的区别,切不可将二者混同。
(二)事先性
事先性是指税收筹划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涉税事项所做的规划和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产生货物和劳务税纳税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在财产取得之后才产生财产税纳税义务等,这就要求我们农贸企业的财务人员在本企业对外采购农产品之前,因地制宜向领导提出各种渠道购进农产品税收负担的比较分析方案,指引领导做出正确的决策。
(三)风险性
由于国家经常结合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而税收筹划又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的,这就使未来的结果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所以,我们在实际运用税收筹划之前,一是要第一时间掌握农产业的最新税收政策,二是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专员保持密切联系,适时向他们咨询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切实做好风险规避和风险降低工作。
关键词:境外工程企业;税收筹划;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066-02
一、境外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一般中资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都有几个特点,一是项目开发投标阶段,人数很少,公司出于成本考虑,通常不配备财务税务的专业人员。二是业务分布区域广,很多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同时在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国家开发和执行业务。对于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并不熟悉。三是税务风险高,目前广大不发达国家也日益重视对外资公司的税务检查,特别是对于这些工程企业的业务,项目金额大,工期长,很容易成为所在国税务检查的目标。四是税务风险影响大,由于工程金额大,无论是在投标报价期间出现没有充分考虑税收风险,还是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为不合规的文件票据出现的税务问题,都可能导致巨额纳税义务和罚款,从而对整个项目的成败产生决定性影响。
随着走出去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过去中资公司那种常见的粗放式的管理已经不合时宜,项目开始后才安排财务人员处理税务事项的方式由于管理时间上的滞后,常常导致当企业开始关注税务问题时,很多税务风险已经形成,事后能采取的补救效果也通常是事倍功半。如何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在项目的开发阶段就做好整个项目的税务安排,成了目前的涉外工程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二、税收筹划的启动
税收风险存在于税收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各个环节,境外EPC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风险涉及两个国家的税务,以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等诸多税种,在实务中,境外工程企业比较常见的风险点主要如下。
(一)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缺乏了解
对项目税务风险主体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策略等不同,各国税制及征管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对项目所在国税收制度及征管方式不了解,对征管的严格程度缺乏估计。
(二)企业对其涉外项目缺乏科学统筹与管理
企业本部和项目现场缺乏沟通,缺乏前期策划,未选定合适的合同主体、组织形式。
(三)项目执行期间未严格按方案依法办理涉税事务
一般来说,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的财务人员,或者驻外的财务经理是组织实施税收筹划的主体。税收筹划的启动时机,主要是综合衡量项目的税收风险和税收筹划的成本。
在项目开发阶段,综合评估风险和成本时,财务人员就应该及时介入项目,和业务人员紧密合作,一起了解项目进展,由于项目所在国的环境对于财务人员是完全陌生的,通常税收筹划的起点通常都是业务部门的计划,拟签订的业务合同的主要责任义务条款。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进行充分沟通,吃透业务的流程是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的第一步。
一般在决定进入这个市场开展业务之初,在有了一些跟踪的项目的基础上,业务开发有了一个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要考虑启动税务筹划。特别是在有一些项目双方已经达成意向,在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的谈判期间是进行税收筹划正式启动的比较好的时机。
三、合理利用中介机构的工作
不同国家有各自的法律体系和税务系统,而且由于语言障碍,财务人员短时间不太可能全面掌握公司业务涉及的主要法律和税务规定,聘请一个合格的中介机构帮助我们进行税务咨询和税务规划就是在实务中最常用的做法。
有的项目本身规模较大,有的业务涉税风险比较高,或者有的市场是公司的重点开发的市场,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选择一般“四大”事务所或者当地知名的税务事务所以及著名国际律师事务所。这些中介的国际化和专业水准比较高,沟通相对容易,但缺点是成本偏高。如果该市场项目本身规模不大,业务相对简单,税务风险可控,也可以仅仅聘请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直接报税和记账,从而不进行专门的税务咨询来节约成本。
尽管中介机构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巨大帮助,税务筹划的主体仍是财务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具有局限性,不可能替代财务人员完成税务筹划的全部功能。一般情况下,中介机构的工作方式是在和公司充分交流业务模式、交易细节、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纳税主体这些重要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标准化的报告,报告一般只涉及原则性问题,要缴纳的税种,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整体思路。通常情况下,大部分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光凭这一份报告是无法真正解决的。
以笔者经验,通常需要就税收筹划报告和中介进行大量的细节沟通,比如:分包合同的发票如何取得;当地雇员的工资如何登记注册,如何可以抵扣成本;和总公司的资金往来是否涉及滞留税;分包合同如何签订;采购合同和建设合同如何分开签订,从中国出口的货物的收货人是业主还是我们的公司等等。实践操作中的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认真思考,这些细节,中介机构有的可能认为太简单而不会写在报告上,同时他们关心的重点也不是这些操作层面的细节,出于报告的内容限制,都不会主动告诉企业。只有具体操作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认真考虑每个细节,并充分利用中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一个个问题的落实和澄清,才能形成真正有操作性的税务筹划方案,所聘请当地中介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体现。
四、税收筹划的框架搭建
在中介的帮助下,需要对项目所在国的纳税方案进行整体策划,纳税筹划方案应包括项目全周期、全流程的涉税事项,涉及项目商业谈判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税务成本核算、合同的分拆、合同方和负税方的确定;项目启动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纳税主体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转让定价管理和供应链管理;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运营阶段的税务申报和出口退税管理,税收优惠申请,抵免处理,分包商扣缴税款,项目所在国和母公司所在国的全球税务风险管理。
受篇幅所限,只讨论税收筹划框架的几个作为境外工程公司境外税务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的选择
纳税主体一般是也是合同签约主体,需要在项目前期尽快确定。而且考虑如果需要在当地成立分支机构,通常注册、开户、注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为了保证项目进度,一般需要优先落实这个问题。通常有以下几个选择:离岸的中资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分公司、中资公司在当地成立的子公司。执行海外工程承包业务,通常都要在当地进行设计、土建等服务,而且工程项目的周期较长,一般都在一年以上,有的要几年才能完成。通常情况执行这些项目的主体会被看成是业务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进行征税,所以如果决定用分子公司执行项目时,一般要避免母公司被认定成居民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母公司派驻人员去执行业务也要考虑当地的相关规定,控制出境时间和频次,尤其签署文件时需要注意。避免留下过多证据让当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这些认定母公司为居民纳税人。
(二)工程合同的分拆
对于工程承包交钥匙合同,通常包括大量的土建设计等劳务性质工作,还包括施工材料、机器设备、工具用具的销售。而实物贸易这部分业务如果是出口贸易销售到当地的话,通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因为对外承包工程多为交钥匙工程,业主只关注最终整个工程的功能性和质量的实现。在对外合同签订时,如果作为工程承建方不提出来的话,一般是会签订一个总的合同,把所有土建设计和施工都混在一起不进行区分,业主按照总体进度把土建和设备确认工程量量单,并按照工程量单支付进度款。从而会导致整个工程承包合同总额都变成所在国应纳税的业务。
实际上,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款的大部分是设备的进口贸易和机料物消耗,这部分可以归做出口贸易,通常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国考虑所得税和一些销售税,也就是说这部分收入可以免除部分税种的纳税义务,所以在签约时最好要区分土建和出口贸易部分,签订工程量单时最好也要区分土建部分和贸易部分。避免这部分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三)税收风险的对策
对于筹划过程发现的税务风险通常有三种方式应对:一是税务风险的规避;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规避税务风险,税务风险的规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全部税务风险的规避,比如一些政府项目,特别是利用中国优惠贷款的政府项目,很多时候业主有能力争取一些免税政策,努力争取让业主取得免税的政策,从而避免税务方面的支出是解决税务风险的最有力措施。另一类是部分规避,方式是通过工程总承包的合同分拆,把其中机物料消耗的部分分拆成出口贸易形式,从而可以部分减轻税务方面的风险。
第二种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税务风险的转嫁,主要是在工程总承包的过程中,要分包商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分包商的税务能力,比如很多时候我们愿意选择价格合理,工作效率高的中资企业作为分包商,但是很多时候,有些中资的建设单位不具备在当地取得合法的成本费用票据的能力,这时候就要综合考虑税务风险和工程成本,审慎选择这种企业,也要考虑一些性优比不如中资公司,但是可以取得合法抵扣成本票据的当地企业。
第三种应对方式是税务风险的承担。在充分考虑税务风险的规避和转嫁后,剩下的税务风险就是企业要承担的税务成本了。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在事前充分预计这部分税务风险,准确计算其对项目成本预算中的影响。列入项目的预算,在报价阶段前要完成这部分工作,以避免出现重大税务成本的漏算,如果处理不当的话,甚至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
五、税收筹划的落地中的注意事项
税收筹划报告完成,整个税收风险管理才完成第一步,如果要实现税收筹划的落地,在整个项目执行中指导项目的财务税务工作,主要注意两点。
关键词:高校 税收筹划 对策研究
高校税收筹划是一种用来实现纳税最少、利益最大的行为。该行为是在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收方面的立法的前提下,运用到高校投资、办学、经营、管理等方面。通过税收优惠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达到减轻税务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由于国家对高校教育的重视而出台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笔者粗浅谈谈对高校税收筹划给高校财务管理方面带来的益处。
一、高校税收筹划的意义
在国家越来越重视高校教育的前提下,高校税收筹划在高校财务管理系统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实现高效经济利益最大化
国家高等教育办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费来源多元化,不但要满足国家税收条例,还要实现高校经济利益最大化,这就体现出了高校税收筹划的意义。
(二)提高高校纳税意识
高校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税收立法意图,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通过这些税法中提供的优惠减免政策实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标。所以,要保证税收筹划方案合理有效的进行,高校纳税人必须学习研究税收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税收政策水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高校税收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三)提高高校会计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
在高校财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有效地协作和配合下,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提高高校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学校的会计人员要精通会计法、会计准则基础上,增强依法纳税观念,熟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营业税的筹划
高校涉及最多的流转税之一就是营业税。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一)对高校在后勤服务如:学生公寓、食堂;教师公寓、食堂;取得的租金和提供人性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收营业税。
(二)对不是学校投资建筑的学生公寓,学校也按照国家高校公寓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但是此项收入,不收营业税。
(三)对由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学历教育学校,不收营业税。
“教育学历”指的是学生为了取得学历经过特定的学习以后,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得到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学历教育学校”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院校或经市级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学历教育学校。
(四)对残疾子女、单亲子女、孤儿提供勤工俭学取得的费用,不收营业税。
(五)对政府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其培训的社会需要的各种技能和知识,培训人员需要上交一定的学费,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不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国家对高校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之多,营业税筹划可有以下方面:
1、科学的设帐管理
高校享受很多营业税优惠政策,作为高校的财务人员,要能做到熟知并运用这些优惠政策。例如:国家规定对一些高校进修班和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财务人员设帐时考虑符合免税的条件,及学校属于免税范畴之列,而下属单位培训收入则不满足免征营业税的条件,所以,要保证设帐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到在财务管理上考虑周到,态度严谨细致。
2、职业学校自办企业的注意事项
职业学校开设企业时要注意几点事宜,如下:
(1)经营范畴
以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为目的自办企业,满足国家规定免营业税的条件,可以免征营业税。所以,企业的经营范围要符合高校的教学科目和教学发展目标,还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服务行业范围(桑拿、网吧、按摩、广告业等除外),才可以享受营业税减免。
(2)出资方式
只有学校全部投资开设自办企业的资本金,才能满足减免营业税的条件。所以,在自办企业的注册和账务处理中,学校出资自办的体现是至关重要的。
(3)经营管理
企业章程和企业注册资金名册中明确指出其经营管理由高校负责。
(4)收入的归属
自办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出资学校所有。学校的对外报表会体现企业的收、支项目的经济状况。国家税收相关条例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房产税的筹划
高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实训楼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待遇产,对外出租或把教学楼变成超市等方式改变了房产用途,则必须交纳房产税。高校房产税的筹划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房屋
由屋面及维护结构组成,可供人们遮风避雨、生产生活的场所称为房屋。而房屋之外的围墙、菜园、停车房、储藏室、洗车房等不属于房产。
高校若要将房产向外出租,必须签订房产出租合同。而且应单独标明其中不属于房产的出租物,减少房产税的缴纳。例如,高校在出租房屋时,可同时出租房屋器械和用具,出租合同要分为上下两部分,合同上部分标明出租房屋的价钱及相关条例;合同下部分标明屋内器械和用具的价钱和相关法律条例。这样,只有房屋出租价款部分按12%缴纳房产税,而设备的租金就不用缴费。
(二)适当选择出租方式
高校房产的出租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有偿出租和无偿出租。我国关于房产出租的相关法律中指出,居民等拥有自家所占房产的税率是1.2%,而出租房产税率是非常高的,出租房产税率是12%。但由于计税依据不同,按何种情况计税视具体情况而定。当房屋按价计算房产税费用高于按租计算房产税费用时,可以把高校的房屋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出租,实现少缴房产税的目标。例如:某高校把空闲的教室出租出去用来陈放物品,按市场价出租,每年可收租金6万元,实际减少了该校的应缴税金。
a、按对外出租,高校应缴纳税金为:营业税=6万元*5%=3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3000*10%=300元 房产税=6万元*12%=7200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b、按无偿提供使用,30万元*(1-20%)*1.2%=0.288万元 所以,无偿使用教室转变成有偿出租,较少了高校缴房产税。相反,当房屋按价计算房产税费用低于按租计算房产税费用时,可把有偿出租房变为无偿使用。
(三)增加出租加服务业务
若高校后勤服务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服务,那么高校对外出租业务可以变为出租加提供服务,来增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房屋出租的价格降低了,出租者增多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屋的利用值,房产税也减少了。
四、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随着国家对教育的重视,涉及税率的变化,教职工薪金数额也不断变化,不同方式发放薪金对教职工的缴税也有很大影响。如果不能合理的发放教职工的薪金,不仅影响职工个人缴纳所得税,职工的待遇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教职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可见,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在高校税收筹划中占有很重要位置。学校的人事部门通过税收筹划帮助教职工节税,也等效于增加教职工的工资,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了,教学质量提高了,达到了双赢的目标。例如,大多数高校都会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这样教职工个人所得税就增加了;若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比如按月发放奖金,这样教职工就可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无形中增加了教职工的工资。例如,某高校语文教师每个月工资是2000元,学校每年给这位教师的津贴是10000多元,如果学校把所有津贴都积攒到年终发放,该教师每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多元,但是如果采用按月发放的方式,则该教师每年只需缴纳400多元个人所得税。可见,有效的教职工薪金发放方式可以给教职工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所以,高校财务人员要以职工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筹划个人所得税,增加教职工实际收入。
五、结语
国家高等教育办学要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费来源多元化,科研成果产业化,后勤服务人性化、社会化,这就要求高校税收政策更加完善,所以高校税收筹划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全面了解我国高校的税收政策,合理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快高校各项工作稳定的发展,来实现高校税收筹划健康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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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控制
近十几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较为迅速,逐步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资本密集型行业,房地产业从成立初期、拿地建设到销售等各环节涉税金额较大种类较多,且投资规模大经营流程复杂,税费支出在房地产企业总支出占比中约占五成,可见房地产业是重税行业。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及税收征管的持续加紧,房地产业的发展及税收管理方面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实现一定的节税效益。在此背景下探讨房地产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升房地产企业财务效益并优化整体税负。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步骤及方法
首先,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步骤一般可分为四个环节:整体把握企业及相应税收政策法规情况。了解自身风险偏好、财务状况等要素,清晰地把握当地税收法规及征收惯例;在对上述情况了解的基础上设计筹划方案,包含法规依据、注意事项及可能的税收风险等,考察其可行性,进行因素变动分析以严控税收风险;落实方案时应考虑企业价值最大化,保持与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及时修正执行偏差;总结时应注意评价税收筹划方案为往后筹划积累经验。
推迟纳税时间节点可使企业获得应纳税税额的时间价值,在当前通货膨胀条件下,递延纳税在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税负。如推迟确认收入尽早确认费用、加速折旧等使得企业前期少纳税额。
不同房地产项目主体遵循不同的税收规定。如分公司和子公司承担的税负不尽相同,分公司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而只承担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子公司则不同,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子公司也要承担所得税。分公司成立初期形成的亏损可用于抵减母公司税前利润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而子公司则自负盈亏,从此角度分析分公司于纳税而言更有利。再如房地产企业以新公司还是旧公司作为新项目开发主体也影响着所得税的缴纳,如果旧公司项目出现亏损,在旧公司开发新项目所获利润可用于弥补旧公司亏损,同样情况下新公司则不能。
税收临界点的存在可能使企业应纳税额达到临界点时应纳税额大幅提升,也可能有所减轻,如扣除限额、起征点、累进税率点等,不同级次的税率可能面临着从量变到质变的跳跃。其中起征点、免征额及各税率级次上下限等税基临界点可能引发企业税负质变,企业应充分认识自身税收优惠享有资格并积极申请,如建造的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20%即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当企业应纳税额在临界点左右可适当调整以享受税收优惠,但如果差距偏大则应综合权衡成本利益。
在保证遵守现行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会计政策,调整企业成本费用以进行税收筹划。如选择资产折旧政策、费用合理分类等,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时间较长,通过合理划分小区的不同区间可有效利用普通住宅增值率20%有关的税收优惠条件。严格区分招待费、交通费、宣传费等以满足一定的纳税扣除标准。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应重点关注的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是根据上述讨论,不同房地产企业应选择分、子公司等合适的组织形式,多数房地产企业从纳税风险角度考虑选择子公司形式,而从分公司在成立初期形成的亏损可抵减母公司税前利润角度分析则应选择分公司形式。此外,从所得税缴纳角度看,旧公司如果经营亏损,其亏损可在旧公司开发的新项目税前利润中予以抵减,而新公司则不具备此项条件。
二是房地产业所需资金较多,融资时可适当举债充分利用债务筹资的税盾效应,项目完工前贷款利息可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亦可计入财务费用直接扣除,节税效益较为明显。
三是合理确定有限额扣除、全额扣除等可税前扣除项目及不得税前扣除项目,如工会经费保证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等在特定比例内的部分才允许扣除,再如支付的罚金、股息红利等不得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应注意控制不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增加。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面临较重的土地增值税负,该税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更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使得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实务中应用较广的几种筹划方法:
增加成本进行筹划。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可以加计扣除20%,费用可在成本的10%内扣除,通过增加成本减少增值率从而少征增值税,同时成本投入增加有利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此外,企业也可降低售价减少增值额,但数据推理表明在降低幅度或成本增幅相同的条件下,后者可使增值率降幅更大。
鉴于税法规定,因项目公司出售股权时其土地权属及房屋所有权并未变化,因而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故可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节省该项税金及营业税。
组合不同的清算期间及不同的清算项目以进行筹划。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分期清算土地增值税,实务中地块及期间的不同划分将影响着企业整体的增值额,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在房地产各业务环节分别成立相应公司以分散收入。如针对高端商业区、精装房等需装修项目专门成立建筑装修公司,通过与客户单独签订装修合同分离装修收入,减少土地增值税税基,避免增值额过高引发企业需按较高累进税率纳税的现象,装修收入不交土地增值税,只交营业税金及附加;针对商品房销售可专门成立销售公司以分离增值额减少增值率,以一个较低增值率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销售公司,后者再以原定价格售出,此外成立公司的费用也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加计扣除。再如针对向客户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专门成立物业公司,避免营业收入中包含物业服务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切实降低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
鉴于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出售比例占比85%以上或虽未超85%但剩余可售面积已全部出租或自用的等情况下可要求其清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可合理安排销售许可证取得时间及销售进度,尽量获取延迟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价值。
合理确定普通住宅项目定价。把握好土地增值税税率变动临界点,定价时应准确掌握好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级次,提升企业税后净收益。如为了使普通住宅项目享受20%以下增值率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依据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算出可免税的最高售价作为定价参考。
(三)营业税筹划
房地产行业主要在建筑业、租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四方面涉及缴纳营业税,税务筹划可从以下展开:一是利用不同行业税率差分离装修与销售业务收入,从而使其适用不同的税率,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可成立专门物业公司以剥离手续费、配套设施代收费等人价外费用,减少营业税计税总额从而降低税负。税法规定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等行为属于业务,可仅就其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这就为房地产企业对收取的价外费用进行筹划提供了空间;鉴于税法有规定,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予征收,故房地产企业可考虑以作价入股的方式将其在建工程、商业楼或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股权转让以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四)“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2015年底,“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我国多数行业,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机遇也是挑战。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两大主要流转税种,在征税环节和计税依据上存在诸多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情况。一般而言,“营改增”将增加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但若企业能够从施工单位或其他企业获取足够可抵扣进项税专用发票,理论上说也可整体上减轻企业税负。相信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持续推进和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将会进一步减轻。
参考文献: